⑴ 哪些情况属违规放贷
违法发放贷款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违法发放贷款罪主体。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2010)
第四十二条 [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⑵ 国家规定金融机构放款,除了利息之外,是不是不允许在收其他任何费用吗包括金融管理费
国家规定是不允许收取管理费的,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很多不良机构就变相的收取诸如保险费、会员卡费等等违规的费用,比如平安普惠不仅收管理费还有保险费,闪银收取会员卡费等等。现在国家已经明文规定了,大家都可以保留证据举报投诉这些不良平台的。
⑶ 公司违反金融秩序,放贷违反刑法哪条法律
扰乱经济秩序罪,非法经营罪,偷税漏税,非法获取不当收益罪。等等口袋罪。他想抓你,这几条就可以套你身上,还有很多。
⑷ 贷款有哪些算违法的
非法发放贷款就是违法的,某些贷款对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对违反放发放贷款犯罪行为的认定主要从其侵害的客体、损失额度、主观行为表现等几方面着手。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4)金融机构哪种情况属于违规放贷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关于骗取贷款、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经商该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认为,尽管此类犯罪新的立案追诉标准正在起草、修改中,但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参考此标准中关于“数额巨大”的规定处理个案。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同意《立案追诉标准(二)》确定的数额标准。因此,骗取贷款、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
另外,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对象是贷款,即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贷款既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币。发放的如果不是贷款,不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⑸ 违法发放贷款罪应有哪个部门受理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刑法规定
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对《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1款、第2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3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4款规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三、立案标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四、本罪的构成
本罪的构成要件特征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
1、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信贷的管理制度。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的行为,不仅会给国家和金融机构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会破坏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扰乱国家的金融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违反国家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必须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他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也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即对造成的重大损失的后果是过失的心态。但是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则可能是故意的。
五、本罪的认定
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属于结果犯。只有在行为人因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时,才能以犯罪论处。对行为人的贷款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者造成损失不大的,不构成犯罪。
2、划清一罪与数罪。行为人犯本罪时往往兼有以贷谋私,收受贿赂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因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同时也构成了受贿罪,应以受贿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实行数罪并罚。
3、本罪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界限。二者都是金融信贷方面犯罪,犯罪主体相同,犯罪的表现形式也有相似之处。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在放贷对象方面,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对象是关系人;本罪的对象是非关系人。
(2)构成犯罪的损失金额不同。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造成较大损失即构成犯罪,而本罪要求造成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省联社政策法规部 耿春翔 林朋
⑹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违规放贷风险排查时,重点关注哪些领域
重点关注以下六大领域:近年新增加的不良贷款;关注类贷款和违约客户情况;信贷资产转让情况;银行员工帮助客户规避制度获取贷款情况;贷款抵押和担保落实情况;展期贷款和借新还旧贷款情况等。
⑺ 什么是违法发放贷款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贷款的管理制度。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的行为。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中还要求明知是关系人而违法向其发放贷款。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款的管理制度。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5.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伪造包括有形伪造和无形伪造两种,前者是指没有金融票证制作权的人,假冒他人名义,擅自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实金融票证的假金融票证。后者是指有金融票证制作权的人,超越其制作权限,违背事实制造内容虚假的金融票证,如银行工作人员制作虚假的银行存单交付他人。变造是指没有权限的人擅自对真正的金融票证进行加工,改变其数额、日期等记载事项。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6.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制度。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违反规定而出具金融票据的行为。7.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票据的管理制度。本罪主观方面一般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8.洗钱罪9.3 金融诈骗罪金融诈骗罪作为类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金融诈骗罪作为类罪,具有许多共性,其基本构造是:主观上均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均遵循下列逻辑顺序:(1)实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行为;(2)使受骗者陷入或者强化认识错误;(3)受骗者因被骗而做出行为人期待的财产处分行为;(4)受骗者或者其他人(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9.3.1 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社会公众的财产与国家的金融秩序。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集资的行为。魁网银行从业资格考试频道------分隔线----------------------------
⑻ 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的哪些放贷行为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立案标准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相关链接:
●违法发放贷款罪概述
●违法发放贷款罪案例
●违法发放贷款罪如何认定
●刑法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规定及解读
●贷款利率一览表(2011年最新)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186条第2款、第3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构成本罪,必须达到“造成重大损失”的标准。由于这类犯罪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相比,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要相对小一些,因此,构成犯罪的数额要求相应高一些。
本罪立案标准的第1项规定,“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所谓违法发放贷款,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的行为。
本罪立案标准的第2项规定,“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相关规定:
[刑法条文]
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相关法律]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2001.1. 法〔2001〕8号)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50~100 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万元 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可参照上述数额标准或幅度,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确定在本地区掌 握的具体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三十四、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6条第2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处罚
1、自然人犯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单位犯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对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全文
●解读: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定义、量刑
【解释】本条是关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及其处罚的规定。共分三款。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所称“银行”主要是指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以外的,可以经营信贷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本条中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借款合同条例》等有关信贷管理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全文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特点及刑罚
指金融部门或者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违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罚。»全文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法律解析
发放贷款是金融机构最日常的业务。但如果不按金融法规办理,轻则会形成违规、违章贷款,受到行政处分,重则会构成违法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违规、违章贷款(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二违”贷款)大家比较熟悉,是指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金融法律、法规、金融机构制定的内控制度,发放贷款后,致使该贷款形成“不良贷款”,但尚不构成犯罪的一种行为;而违法发放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及其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犯金融法律、法规向关系人以外的其它人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违法放发放贷款犯罪行为的认定主要从其侵害的客体、违规贷款数额和损失额度、主观行为表现等几方面着手。»全文
●认定违法发放贷款罪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某信用社主任李某违反该市信用联社关于贷款应分级审批的规定(贷款2万元以下由信用社主任审批;2万元以上应报信用联社审批),于1995年8月至2000年2月,越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借款人发放贷款22宗,计本金115万元,贷款到期后,仅收回部分本金及利息,尚有110万元本金及40万元利息未收回,检察机关遂以李某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向一审法院提起公诉。诉讼中,各借款人又陆续归还本金及利息34万元。后一审法院以李某违反《商业银行法》关于贷款应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的规定,并已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认定被告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供认不讳,但对适用法律问题持有异议。被告人认为违反信用联社贷款审批权限发放贷款属于违反行业内部规章制度,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商业银行法》关于贷款分级审批的规定只适用企业内部,而不适用于信用社和信用联社之间的业务关系,信用社作为法人单位享有经营自主权。同时提出,逾期贷款不应视为“损失”,并据此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贷款分级审批制虽是金融企业内部实施的一种制度,但信用联社和信用社之间的关系本身就是内部关系而不是外部关系,信用联社有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其内部放贷权限范围进行规范,上诉人李某违反上述规定亦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关于逾期贷款,截至起诉时仍未归还的,应视为“损失”,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珠海律师网页链接
⑼ 浙江全面自查房贷贷款,哪些贷款属于违规行为
现在的很多人们在购买房子的时候都会有贷款的行为,毕竟人们没有办法全款购买房子,所以说他们都会去一些银行进行贷款。虽然说这种贷款可以为人们提供非常大的方便,但是有些不正规的贷款方式也是非常不合理的,这样也属于一种违法行为。有很多的人们都会在不正规的平台上进行贷款,还有很多的贷款负责人也是表明这样的话不仅仅可以省略比较多的步骤,而且可以很快的对人们进行放贷。这样的方式就是非常的不正确,而且也触犯了一定的法律责任。
虽然说购买房子贷款是一件比较正常的事情,但是选择了不正规的平台,那么也会给自己带来非常多的麻烦。有很多的人们在贷款的时候都没有选对方法,然后导致自己后期要偿还比较多的金钱,这样的话也是一种不好的现象和行为。希望每位人们都能够避免这种事情的发生,这样的话也是对自己的负责任。那种手机平台上的贷款方式大家一定不要去采取,这样的话也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希望每位人们都能够通过正规的平台进行贷款,这样的话才能够让自己有一个很好的贷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