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国金融机构体系发展历程
我国明朝末年出现了类似银行的钱庄和票号。鸦片战争后,一些外商银行纷纷进入我国开展金融业务,并凭借其特权攫取了巨额的利润。我国境内第一家银行是1845年英国人设立的丽如银行, 1897年中国通商银行作为中国人自办的第一家银行开始营业。
20世纪30年代,统治旧中国的国民党政权建立了以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中央信托局、邮政储金汇业局、中央合作金库(简称“四行二局一库”)为主体,包括省、市、县银行及官商合办银行在内的金融体系。此外还有一批民族资本家兴办的私营银行及钱庄,其中约三分之一集中在上海,但多半规模不大且投机性强,在经济运行中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
随着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节节胜利,1948年12月1日在石家庄成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并开始发行人民币。194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迁入北平。新中国成立前后,根据1948年4月在北平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对官僚资本银行进行了接管,并分不同情况进行停业清理或改组为专业银行;将官商合办的4家银行改组为公私合营银行;对私营银行则进行整顿和改造;还取消了在华外商银行的一切特权,并禁止外国货币在国内流通。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大一统”的银行体系,即银行不划分专业系统,各个银行都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而使中国人民 银行成为既办理存款、贷款和汇兑业务的商业银行,又担负着国家宏观调控职能的中央银行。“文化大革命”期间,在“左”的思想指导下,银行的独立性日渐消失,1969年9月甚至将中国人民银行并入财政部,成为财政部所属的二级机构,使其基本上沦为政府的“大钱库”和“出纳员”。不少领导人不懂银行工作的重要性,把银行当作一个办理收收付付的‘大钱库',需要钱的时候才想到银行,有的甚至把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混同起来,靠行政手段办事,做了许多违反经济规律的事。
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结束,我国的银行体系也开始恢复和重建。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全面纠正“文化大革命”及其以前的“左”倾错误,使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我国的银行业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走上了改革开放的道路。从1977年至今,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体系重建阶段(1977—1986年) 尽管在1978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恢复了其独立的部级单位的地位,但其所担负的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的双重职能并未改变。从1979年初开始,在改革开放方针的指引下,相继恢复了主管农村金融业务的中国农业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设出了主管外贸信贷和外汇业务的中国银行,从财政部中分设出了主管长期投资和贷款业务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81 年底又成立了负责接受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及其他资金转贷给国内企业的中国投资银行。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发文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同时决定成立中国工商银行,接办中国人民银行原有的信贷和储蓄等商业银行业务。至此我国基本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领导、以四大国家专业银行为骨干所组成的银行体系。
1984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二届三中全会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为了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我国银行体系迅速扩张。1985年人民银行出台了专业银行业务可以适当交叉和“银行可以选择企业、企业可以选择银行”的政策措施,鼓励四家专业银行之间开展适度竞争,从而打破了银行资金“统收统支”的“供给制”,四家专业银行还开始将其触角伸向农村,为当时正在蓬勃发展的乡镇企业提供贷款。
扩大发展阶段(1987—1996年)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展,为银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动力。1986年12月,邓小平要求“金融改革的步子要迈大一些。要把银行真正办成银行”。1987年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要建立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各类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和分工协作的社会主义金融体系。在1987年中共“十三”大和1992年中共“十四”大精神的指引下,我国银行业在改革中不断扩大发展。
尽管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已经提出国家专业银行要进行企业化改革,实行商业化经营,但由于这些专业银行既从事政策性信贷业务,又从事商业性信贷业务,既难以办成真正的商业银 行,又不利于进行金融宏观调控。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政策性银行,实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离”之后,在1994年内相继成立了专门办理政策性信贷业务的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从而为国家专业银行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转变创造了有利的条件。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明确了商业银行的性质、地位及与其他金融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并为商业银行自主经营、提高资产质量提供了法律保障。到1996年底,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共有机构153 069个、职工168.68万人。
与此同时,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之下,其他类型的银行也迅速发展。在交通银行于1986年7月重组成以公有制为主的股份制全国性综合银行之后,相继成立了中信实业银行、招商银 行、深圳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民生银行等12家股份制银 行。到1996年底,这13家股份制银行共有机构3 748个、职工8.55万人。
1986年1月,在国务院主持下,邮电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分别以投资所有者和业务监管者的身份,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办邮政储蓄的协议》,决定在北京、天津等12个城市试办邮政储蓄业务。1986年底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将邮政储蓄业务法定为邮政企业的业务之一,从而使邮政储蓄遍布全国,形成了一个“准银行”系统。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在16个城市进行在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试点。同年2月,中国第一家城市商业银行———深圳城市商业银行成立,到1996年底共有18家城市合作银行开业。
深化改革阶段(1997—2002年) 改革攻坚阶段(2003年至今)
㈡ 金融机构制度建设的内容有哪些
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和建设所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仍然面临着不少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主要是: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结构不平衡的矛盾依然突出,银行贷款在社会融资总量中仍占绝对比重;市场发展不平衡,债券市场的发展落后于股票市场,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相对滞后;信息披露、信用评级等基本市场约束和激励机制尚未完全发挥作用;金融产品的种类和层次不够丰富,市场的功能有待进一步提升等等。总之,金融市场创新和发展的任务依然十分艰巨和紧迫。
2007年,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将继续把握发展机遇,坚持“创新、发展、规范、协调”,继续推动产品创新和对外开放,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处理好市场发展与防范风险的关系,切实强化市场监管和市场风险防范,建设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促进金融市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加快推进金融市场创新
以金融产品创新为重点,依靠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继续大力推动金融创新,并建立金融创新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水平。要适应金融业务综合化、金融活动国际化、金融交易电子化和金融产品多样化的发展趋势,大力推进金融市场创新。金融市场创新一定要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稳步推进。金融市场创新要与加强金融监管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一是稳步扩大银行间市场创新产品的规模,稳步发展短期融资券市场,继续做好金融债、商业银行次级债、混合资本债等债券的发行管理,积极稳妥地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推动银行间市场的快速发展;二是要加快黄金市场的产品创新,研究推出黄金衍生产品,积极探索黄金市场从现货市场向衍生品市场过渡的有效途径;三是要加大外汇市场创新力度,进一步研究在场外市场推出人民币衍生产品;四是支持证券公司进行产品、服务和组织创新,丰富基金产品类别,稳步推进封闭式基金转型的创新;五是以稳妥推出金融期货为重点,适时推出新的商品期货品种,更好地发挥期货市场职能;六是大力加强金融衍生产品的研发工作,确立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规划,积极推动相关机构加快金融衍生产品的研发和技术准备。
(二)加强制度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
总体而言,我国金融市场仍然处在发展初期,大力加强制度性和机制性建设是解决我国金融市场问题的重要工作。一是要加强市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巩固市场发展成果,制定相关的办法或规则,争取尽早出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和结算管理办法》、《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等,尽快颁布《上市公司监管条例》、《证券公司监管条例》、《证券公司监管处置条例》等相关文件,进一步健全交易、信息披露、并购重组制度。二是要进一步完善行业自律组织的功能,充分发挥证券、期货、会计师、律师和信用评级机构等行业协会或自律组织的自律管理作用,协助监管部门履行职能,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中介服务机构不断提高自身执业水平和公信力,使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等市场约束和激励机制真正在金融市场发展中发挥作用。
(三)处理好市场发展与防范风险的关系
有效的监管体系是维护金融市场良好秩序和促进金融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的保障。要切实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理念,通过实施有效的监管,努力提高市场的公正性、透明度和效率,降低市场的系统风险。同时顺应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趋势,不断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积极探索功能监管的新思路,加强金融监管部门在统一金融产品标准、统一执法合作等方面的制度安排。推动市场协作监管机制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监管效率,努力构建保障金融市场协调健康发展、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的长效机制。要加强金融市场体系和跨市场风险监测指标体系的研究,建立起金融市场的风险预警体系,妥善处理推动金融市场创新发展与加强风险防范的关系。
(四)构建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
多层有序、结构合理、运行安全的统一金融市场体系是金融市场快速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要以推进产品创新和制度建设为抓手,以增强市场功能为着力点,加快发展和构建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和比重。加快发展债券市场,稳步发展股票市场,积极稳妥地发展期货市场。同时,也要注重货币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保险市场等的协调发展,建立各市场之间稳定、规范、合法的市场准入和资金流动渠道,进一步提高金融市场的整体效率,充分发挥金融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
当前要进一步推动债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直接融资的主渠道,债券市场对于有效配置金融资源、保障货币政策有效传导、维护宏观经济健康运行等发挥着重要作用。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我国债券市场发展全局,促进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努力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大力发展公司债券,完善债券管理体制、市场化发行机制和发债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要坚持创新理念,加强债券市场产品和工具的创新;建立规范的市场机制,包括债券发行的备案管理、信息披露和债券评级等;注重债券市场的协调和统筹,主要依托场外市场,促进场外市场与场内市场的互通互联;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积极引入和培育证券公司、保险机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坚持市场化发展方向,充分发挥债券市场行业自律的作用。
当前要稳步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资本市场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血液调节中枢的功能。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对于提高市场的筹资能力和资本配置功能,对于保护好市场、控制市场风险具有重大意义。要依托现有市场体系,逐步形成以交易所主板市场和中小企业板市场为主体,以场外交易市场为补充,各类市场内部合理分层的资本市场体系,并通过各层次市场的差别化制度安排,实现市场风险的分层管理和市场整体效率的提高。要稳步发展股票市场,积极培育蓝筹股市场,吸引优质红筹股回归,推出创业板以及加快全国性场外交易市场的筹建,完善股份报价转让系统。要以解决体制性、机制性问题为重点,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着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改善上市公司整体结构,健全上市公司自我约束机制,严格信息披露制度。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切实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五)积极稳妥推进金融市场对外开放
要适应全球化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的要求,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金融市场对外开放。一方面,要提高法规和政策透明度,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市场环境,继续推动合格境外机构参与国内金融市场投资与融资活动,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与技术,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竞争力,进一步深化交流与合作,扩大我国金融市场的影响力。另一方面,要搭建我国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的联通渠道与平台,积极利用国际金融市场资源,推动我国金融机构、企业与居民参与国际金融市场活动,促进我国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的融合,提升我国金融市场在国际金融市场中的影响与地位。适时适度地扩大对外开放,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市场的运行机制和约束机制,不断增强我国金融市场在开放条件下的竞争实力和发展能力,为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㈢ 企业运营管理要如何建立专业化的管理体系
要实现对企业的现代化管理,建立一个专业的管理系统是必要的条件之一。如负责质量全面管理的质量管理体系,负责目标全面管理的计划管理体系,以经营机制为核心的现代化经营体系等都是企业建立管理系统的方法。各管理系统建立后,实行归口管理。在企业体制原则的建立时要注意原则的统一性,制定统一指挥和各级管理结合的原则,综合管理和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如果需要第三方机构帮助,建议多跟中大咨询这类第三方机构沟通下,或许对题主有很大帮助。
㈣ 如何推进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机制建设
安全生产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预防事故,实现安全生产,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的长效机制,这是防患于未然,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保障企业长治久安,稳定发展的根本措施,是公司发展的生命线。电网企业安全生产过程中还存在不少安全问题。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基础工作还需要强化,管理还比较粗放,系统性管理不够、标准不高、要求不严、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仍然存在,安全生产形势时有反复。解决好这些问题,是把企业做强做优、实现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的重要基础。
一、影响安全生产的因素影响安全生产的较多因素,都是酿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个人认为主要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具体反映为:一是生产条件的客观因素,包括电网结构、设备水平、仪器仪表、个人防护用品、生产环境、缺陷或隐患的隐蔽性等;二是管理因素,包括安全生产的标准、规程、流程、制度等;三是工作环境的影响,包括气候条件、外部环境、工作现场照明、有毒有害物等;四是员工素质,包括员工技能、安全意识、员工情绪与性格等。这些因素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内相遇,就会导致事故的发生。
二、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南网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安全生产管理的探索与研究,在继承和传承原来好的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上,积极引进和探索当代先进的安全管理模式。2007年在系统内推行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通过在系统内进行试行,取得了一些经验,目前已在公司系统推广应用。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从管理理念、管理内容、管理方法等方面规范安全生产管理,提高管理软实力, 既有现实意义,又有战略意义。体系从风险控制出发,提出了一套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和方法,解决安全生产“管什么、怎么管,做什么、怎么做”的问题,它从管理理念、内容和方法上确保安全生产风险可控在控。风险管理体系是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控制的方法,通过对生产过程中的危害进行辨识、再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并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控措施,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降低或消除风险可能造成的后果。风险管理的重要性表现在事前控制和过程管理,风险管理的实质是以最经济合理的方式消除或降低风险导致的各种灾害后果,它包括危害辨识、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等一套系统而科学的管理方法。风险管理是构成管理过程的必要组成部分,涉及多方面的因素,其整个过程按照S E C P (系统建立的充分性、系统执行的完整性、执行与系统的一致性、执行的效果)四个环节进行,体系运行循环PDCA管理模式,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运行的主线是风险控制过程,而基础是危害辨识、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的策划。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的基本思路是:基于风险、以人为本、规范行为,注重安全生产过程分析,强化安全风险评估,实施安全风险动态管理,坚持纠正与预防。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由9个单元、51个要素、159个管理节点和480条管理子标准组成。
㈤ 如何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缺乏有效金融监管的条件;二是多元化监管主体缺乏必要的信息交流与合作;三是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资源与行业发展不匹配;四是金融监管缺乏科学的实务操作系统。建立有效金融监管体系的重点,一是建立与完善以监管当局、内控制度和行业自律为主要内容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二是建立与完善以金融监管制度体系、金融监管信息系统、金融风险减震机制、金融风险预警系统、金融监管合作制度为主要内容的金融监管操作系统;三是培育以稳健的宏观经济环境、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有效的市场约束、完善的系统性保护性机制和金融问题高效处理机制为主要内容的有效金融监管条件。
现阶段,我国已建立了中央银行、保监会、证监会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法律体系以及相应的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但从实际运行的效果看,还存在着诸多缺陷,一是缺乏有效金融监管的条件;二是多元化监管主体缺乏必要的信息交流与合作;三是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技术)与行业发展不匹配;四是金融监管缺乏完善的实务操作系统
。鉴于此,笔者认为,建立我国有效金融监管体系的着眼点应放在以下几方面:
一、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世界各国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并没有统一模式,关键是实现金融监管的便利性、协调性和有效性。考虑到目前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还将持续一定时期,因此,我国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建设应重点突出三大系统的建立与完善。
(一)完善监管当局的监管控制系统。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当局是由中央银行、证监会、保监会共同构成的。从监管当局的结构状况看,除中央银行的监管资源基本与其监管对象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外,证监会目前只在各省会城市及其他个别城市设立了派出机构,其监管资源状况只能满足于对证券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和持续营业机构的非现场监测,还无力顾及到对其监管对象经营合规性、风险性的检查与评估。保监会在全国各地的派出机构更少,没有设立保险监管机构的地区,其对保险业的监管工作主要委托当地人民银行代理
,由此造成对保险业的监管责权利脱节,监管质量与效率很低。对此,现阶段完善监管当局监控系统的重点,一是增设证监会、保监会的机构和人员,使其能单独完成或通过聘请中介机构共同完成对其监管对象的监管任务。二是建立中央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的分级联系制度,加强信息交流与技术合作,实现对有关金融机构的业务并表监管。三是各监管当局的总、分支机构之间要明确监管职权,各分支机构要在授权范围内,按统一标准行使监管职能。四是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的金融监管责任制,明确规定监管机构及其人员对监管对象存在的问题应查未查、应查出未查出、查出不报、不依法处罚、执法过错等行为所负的责任,以促使监管机构及其人员提高素质,规范行为。五是各监管当局要实行本外币业务、内外资机构、境内外机构、表内外业务的统一监管,扩大金融监管覆盖面。
考虑到加入WTO后,为有效解决混业经营条件下对金融机构的并表监管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借鉴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制选择的实践,笔者认为,加入WTO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可供选择的改革模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模式:保持现有金融监管的制度结构,对于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交叉,可通过加强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来解决并表监管问题。在实践中还可以实行以一家监管机构为主的做法,来应付金融业务多样化的监管需要。世界上不少国家目前选择的是此类金融监管模式。
第二种模式:顺应混业经营统一并表监管的需要,成立一家超级金融监管机构,从而独自、全面、有效地对业务广泛的金融机构的整体情况加以监控。这是现阶段金融监管体制选择的新趋势。
第三种模式:打破现有的制度结构,在不成立统一的超级金融监管机构的情况下,按照金融监管的目标设立几个监管部门,各部门从各自的目标出发有权审视各家金融机构,组成矩阵式的监管模式。目前,这种监管模式只是一种理论模型,尚未进入实践阶段。
从上述三种模式比较看,第一种缺陷越来越明显。第二种模式虽然有利但对基础设施的要求很高。第三种尚需实践检验。因此,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应分两步走。第一步:考虑到国内的信用评级和外部审计尚未达到一定的水平,金融监管的基础设施等还跟不上,现阶段仍应坚持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重点是改善金融监管的基础条件,加强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与合作,以实现综合监管。第二步:根据国际金融新趋势,结合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业混业经营对金融监管的新要求,我国的金融监管应逐步走向泥业经营、统一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在向混业模式的过渡中,待条件成熟时,可将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职能与金融监管职能分离,将人民银行的监管部门、证监会、保监会合并成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当局,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及其业务的监管,监管当局可按行政区划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负责对辖内所有金融机构及其业务的监督管理。
二)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系统。从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演变的过程看,金融监管大致经历了行政手段控制为主、标准化指标控制为主、内部模型法控制为主、预先承诺控制为主等几个阶段。随着金融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对金融机构内控机制要求也更加严密。现阶段的重点为,一是合理设置内控机构。各金融机构都要建立与本系统业务发展相适应的内部审计部门或稽核部门,并具有相对独立性、超脱性和权威性。可选择在系统内部设立跨地区的监管分局、稽核中心或特派员办事处,消除或减少被查单位对检查部门及其人员的行为制约。二是充实改善内控设施。金融机构建立内控系统网络和相对集中的数据处理中心,一方面改善内部控制的非现场监测条件,运用系统网络观测各经营机构的财务、资产等业务指标变化情况;另一方面能有效防止或减少基层行乱调帐、乱改账等违规行为的发生。三是修改完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动态过程,各金融机构都要适时根据其业务发展和环境变化不断修改完善内控制度,以动态适应其业务发展与金融创新对风险控制的需要。
(三)建立金融同业自律控制系统。从世界各国金融同业自律制度建设的实践看,同业公会(或协会)是适应金融业行业保护、行业协调与行业监管的需要,自发地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结合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现状,建议:一是在监管当局的鼓励、指导以及社会舆论的倡导下,在自发、自愿的基础上建立金融业同业公会。可根据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型、不同地区建立不同的金融业同业公会,并提倡在此基础上形成全国金融业同业公会的联系机制。二是赋予金融业同业公会具有行业保护、行业协调、行业监管、行业合作与交流等职能。
从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操作系统的建设看,其构成要素大致包括金融监管制度、金融监管设施、金融监管手段、金融监管队伍等内容。从我国的现状看,其完善重点主要是以下几方面:
(一)完善金融监管制度体系。金融监管制度是金融机构行为规范的准则,是金融监管部门及其人员借以判断和约束被监管对象行为的依据和手段。因此,金融监管制度的适用性与完善程度,直接影响金融监管的效果。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我们虽然在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持续营业和市场退出各个环节都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但这些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其原因,一是部分制度条款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二是制度落实缺乏必要的监督约束机制;三是有关制度的执行,缺乏配套政策。对此,考虑到加入WTO对金融监管提出的新要求,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重点应突出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金融监管制度。一是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标准化监管指标体系,逐步统一内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二是适当提高资本充足标准,建立有效的金融机构资本金补充机制;三是要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各级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权利、责任和手段;四是要建立与金融机构资产分类相对应的呆坏账准备金制度;五是建立对金融机构统一的资信评估制度;六是建立完备的市场风险控制制度。
(二)构建金融监管信息系统。我国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尚处于一种分割、低效、失真状态。一是中央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信息系统分割,不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二是监管信息定时报送制度,使得金融监管信息的收集效率很低;三是金融机构报送数据存在人为调整,使得金融监管信息失真。由此造成监管部门不能及时发现是否出现了正常金融机构正在向有问题金融机构转化,是否出现了有问题金融机构向危机金融机构转化,是否出现了危机机构的风险向系统内扩散,从而降低了金融监管的质量和效率。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要加快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网络化建设,一是要加快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监管信息的网络化建设,实现系统内部业务发展与监管信息同步反馈。二是加快监管当局的监管信息网络化建设,改善信息传递方式和速度,创造条件实现监管部门与监管对象业务系统的信息联网,使金融机构的原始信息真实反映到监管部门,增强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以动态观察与分析监管对象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情况。三是加快监管当局之间的监管信息网络建设,以实现金融监管信息共享,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三)建立金融风险减震机制。考虑到加入WTO后,随着我国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逐步放开,会增加国际金融风险向国内传导的途径。对此,我们有必要建立缓和国际金融风险冲击的减震机制。(1)保持适度的国际储备标准。借鉴国外经验,我国保持适度的国际储备可依据下列参考标准:一是外汇储备支持外贸进口的时间最低不能少于3个月的进口需求;二是外汇储备与外债总额之比不能低于30%;三是外汇储备与短期债务之比不能低于100%;四是外债与GDP之比不能超过50%;五是经常项目顺差与GDP之比应控制在-5%-0%之间;六是外国直接投资加经常项目盈余与GDP之比应控制在-2.5%-5%之间。(2)适度调整汇率制度。借鉴世界各国汇率制度选择的成功经验,加入WTO后,我国应适当调整,适当加大汇率的浮动幅度,适当放开结售汇限制,避免外汇过多地集中于中央银行,迫使央行扩大基础货币投放。随着商业银行、企业、居民持汇量的增加,要逐步培育与发展我国的金融衍生市场,为规避汇率波动风险创造条件。
㈥ 如何把握中国金融机构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新中国金融机构体系的建立和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1)1948年—1953年:初步形成阶段。1948年12月1日,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标志着新中国金融体系的开始,并逐步成为全国唯一的国家银行。(2)1953年—1978年:“大一统”的金融体系。 其基本特征为:中国人民银行是全国唯一一家办理各项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集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功能于一身,内部实行高度集中管理,统收统支。 (3)1979年—1983年9月改革初期。相继成立了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 打破了 “大一统” 的格局。 (4)1983年9月—1993年初具规模阶段。在此期间,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在1994年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以四大专业银行为主体,其它各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机构体系。 (5)1994年—至今。 1994 年国务院进一步改革金融体制,建立了在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下的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的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机构体系。这一新的金融机构体系目前仍处在完善过程之中。 中国大陆现行的金融机构体系的特点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作为最高金融管理机构,对各类金融机构实行分业监管。
满意请采纳
㈦ 如何构建金融业合规管理架构
构建高效运作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既是金融机构有效管理合规风险的前提,也是其实现全面风险管理的基础。 根据近几年合规管理的监管要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均基本建立起合规管理的组织架构,并设立了独立的合规部门或法律合规部门,设置了专职或兼职的合规管理职位,但不少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仍处于初级阶段。因此,金融同业仍需继续对合规管理机制建设加以重视,通过不断的完善甚至修正来发挥合规管理工作应有的作用。 合规管理组织架构设置模式 目前,我国金融业有两种合规管理部门设置模式:一种是单一化的组织模式,即在金融机构的总部层面组建单一、完全独立的合规管理部门,在分支机构、各业务条线上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管理岗位;另一种为复合型的组织模式,如设立法律合规部,既承担日常法律事务的处理又承担合规风险的管理职责。既然金融机构合规管理模式具有较强的灵活性,那么,如何设置适合本机构特点的合规部门应成为金融同业考虑的问题。例如,对于规模较大、业务条线较多或者是新设立的商业银行,有必要也有可能设立专门的合规机构;规模较小、业务单一的行业银行设立专门机构的成本高,必要性不强,则可以采用复合型的方式。但无论单一或复合的模式,合规管理的职责均应落实到某一特定部门,不可太过分散,形成由多个部门履行合规职责的状态。 无论采取何种模式,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的设立应注意把握三项基本原则:其一,能够保障合规部门有效地管理合规风险,合规负责人顺利履行合规职责;其二,合规职能的独立性是必要前提,合规部门必须独立于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其三,明确合规部门与其他内部控制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建立各内部控制部门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 根据上述原则,如果金融机构采用复合型的模式,应注意复合职能部门的选择,其承担的其他职责均不得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降低因利益冲突而令合规管理形同虚设的风险。 例如,因为合规管理职能应与内部稽核、审计职能分离,且合规管理职能的履行情况也应受到内部审计部门定期的独立评价,因此金融机构不应实行“合规与稽核审计部”的复合模式;合规管理部门与风险管理部门在合规管理方面应建立协作机制,合规部门更侧重事前的、全面的合规风险管理,而风险控制部门主要职责则是在业务过程中进行事中的风险管理,合规管理部门与风险管理部门应为既相互独立又有效协作的关系,金融同业也不适合建立“合规与风险控制部”复合模式。 金融机构合规结构层级解析 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普遍遵循合规管理的最终责任由董事会承担,在合规部门直接接受合规负责人领导、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设置合规部门和合规岗位等惯例,但在专职合规负责人的地位、合规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还是对经营管理层负责等细节方面,则不尽相同。 1.商业银行模式: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保险公司则为审计委员会)—经营管理层—合规总监—合规管理部门—各部门、各业务条线负责人。其中,合规总监不一定是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任命,对经营管理层负责。在这种模式之下,合规总监能够及时地了解、掌握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和业务信息,有利于合规管理职能的履行,由于合规总监对经营管理层直接负责,在某种程度上容易受到经营管理层的干预或者影响,具有一定的履职压力,可能影响其保持独立性。 2.证券公司模式: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合规总监——合规管理部门。合规总监直接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聘任,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合规部门对合规总监负责。此模式以合规总监为核心,合规管理体系与经营管理体系相对独立,合规总监与董事会、监事会共同构成层级分明的合规监督体系。 3.保险公司模式:合规总监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名,董事会聘任,合规总监同时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此模式可以减少内部管理层级并避免不必要的摩擦,但在董事会成员与经营管理层高度重合的企业环境中,合规总监对董事会或总经理负责与前两种模式没有实质的区别。 合规岗位的职能定位 合规管理是金融机构内部的一项核心风险管理活动,根据规定,由董事会(包括董事会下设的合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合规总监、合规管理部门、合规人员、各部门、各业务条线负责人等,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全面的合规管理组织体系。不过,要完全发挥全面合规管理的效果,不仅要做到全员参与,更要注重合理的职责分工。只有上述合规管理组织体系中的各个相关方面职能定位明确、职责清晰、积极协作,才能更好地实现金融机构的合规风险管理任务。 笔者建议,金融机构可以按照以下模式设置合规管理的职能和责任:董事会,对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合规运行负最终责任;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则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履行日常合规管理职责,如商业银行的专门委员会根据授权通过与合规负责人单独面谈或其他有效途径,了解合规政策的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合规政策的有效实施等;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及其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对金融机构经营的合规性发表独立意见;合规总监,对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各部门(各业务条线)及分支机构负责人,对本部门和分支机构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合规管理部门及合规管理岗位,具体负责金融机构的日常合规风险管理;其他风险控制协作部门,如风险管理部、稽核审计部在整个合规风险管理系统当中,同样承担着一定分量合规管理职能。 应提起注意的是,合规风险管理需要配备大量的专业人员,为弥补合规人才的不足,金融机构同时也可以聘请外部机构如律师事务所等协助进行合规风险管理。例如,根据相关规定,允许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合规管理部门工作外包,并确保任何合规管理部门工作的外包安排都受到合规负责人的适当监督;证券公司的合规总监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公司名义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或人员协助其工作。 (作者为观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我要评论    新浪声明:此消息系转载自新浪合作媒体,新浪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㈧ 我国金融机构体系是如何构建的
我国现行的金融体系包括以下机构:
一、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国有商业银行:
1.中国工商银行
2.中国农业银行
3.中国银行
4.中国建设银行
三、股份制商业银行主要有:
1.交通银行
2.中信实业银行
3.中国光大银行
4.深圳发展银行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6.招商银行
7.民生银行
四、政策性银行:
1.国家开发银行
2.中国进出口银行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五、主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1.中国人寿,中国平安等保险公司
2.中金公司,汇金公司等金融公司
3.中信证券,银河证券等证券公司
4.上投摩根,泰达荷银等基金公司
5.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6.国家外汇管理局
六、外资银行和涉外金融机构。
1.汇丰银行,东亚银行等外资银行机构
2.高盛集团等国际投资机构
3.量子基金等国际投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