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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表示

发布时间: 2021-03-31 22:54:25

A. 网上为什么不能随意买卖黄金了

黄金作为一种货币,被赋予了互联网的属性后,其交易出现了快速增长的趋势,但一些潜在风险点也开始显现。近日,央行下发《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就互联网机构销售黄金理财产品进行规范,这也成为央行迈出整顿贵金属市场乱象的第一步。

为了防范互联网黄金业务风险,央行对互联网机构设置一些门槛:一个是3000万的注册资金,一个是有相关的从业人员。

《意见稿》指出,金融机构应在各项风险可控的范围内选择互联网机构,并对互联网机构的资质负责。互联网机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000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同时应具备熟悉黄金业务的工作人员。

多家互联网黄金平台均不及3000万元,介于800万元-1500万元之间,如要继续开展业务,想要尽快跟金融机构合作成为代销机构,必须先补充注册资本。

互联网黄金一直游离于监管边缘之外,央行此次整顿备受关注。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孙长华认为,央行此次新规有助于治理互联网贵金属理财的乱象,接下来可能会继续整顿。他指出,黄金是贵金属的一种,除此之外,白银也占据了贵金属交易的很大份额。在整顿了黄金之后,白银等贵金属势必也将纳入到整顿的范围内,以防监管套利。

B. 国家关于互联网金融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集成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神往传统金融业态渗透,形成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独特特色。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得到快速发展,但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对互联网金融这种新的金融业态普遍关注不够,尽管陆续出台了一些互联网金融法规,但是互联网金融法规总体偏少。笔者对现有相关互联网金融模式对应的监管法规进行了罗列如下:

一、刑法
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低,仅仅凭借一台电脑,一套200元采购来的源代码就可以搭建一个P2P网贷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骗子利用P2P网贷平台恶意骗款跑路事件,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专门监管法规
1、第三方支付法规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2、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 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to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由此可见,该通知只是对人人贷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

3、众筹融资法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期批准了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草案,面向公众的众筹融资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简称JOBS法案)的认可,即在互联网上为各种项目、事业甚至公司筹集资金得到法律确认。这是美国政府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并予以叫停。叫停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至此,被称为中国式“众筹”,即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首次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虽然众筹模式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顽疾,但考虑到现行法律框架,国内的众筹网站不能简单复制美国模式,必须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众筹之路才更具现实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众筹模式在形式上几乎很容易压着违法的红线,即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的行为。美国为众筹立法,我们可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对众筹模式进行规范,但还须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4、虚拟货币法规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该通知规定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发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为开展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导规则。

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明确了虚拟货币的税务处理,即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虚拟货币的监管得到进一步明确,但是监管措施还仅仅局限于游戏里的虚拟货币。

5、互联网银行法规
2001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是2007年被废止。

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年第5号),该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互联网银行的重要监管法规。

6、互联网保险法规
2011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53号)》,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7号),对互联网保险业进行了向广大投保人进行了风险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也将在不久的将来得到进一步完善。

总之,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意味着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现,也意味着需要新的监管法规。况且,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尚不完善,有些互联网金融模式已经出现,但是相关监管规定还处于滞后状态,即监管空白。期待监管机关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的监管。

C. 央行定义的互联网黄金是什么

黄金作为一种货币,由央行监管。黄金产品是指除实物黄金买卖外,以黄金账户记录黄金持有人持有黄金重量、价值和权益变化的产品,以及以黄金为基础资产的资管产品和衍生品。

在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看来,互联网黄金在某种意义上其实已经与实物黄金不再有太大的关系,很多就是一个虚拟概念,并没有实物黄金作为基础。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左胜高认为,从法律监管来讲,互联网金融从本质上讲,互联网就是一个信息中介,互联网黄金这个平台也依法应当属于中介平台,我们就应提供中介服务,充分发挥科技的作用,帮助老百姓更好地实现黄金产品的购销、融资。

在央行5月下发的文件中,已经非常清晰地明确了互联网黄金市场分工:银行负责金融机构提供黄金账户,并具备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商资格,互联网机构明确为代销机构,不得提供黄金账户、清算、结算、交割、转让、多级代理。同时,不得向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投资者销售黄金产品。

来源:人民网

D.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有哪些

1、《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意味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将告别“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的“野蛮生长”时代,纳入法制化规范发展轨道。 《意见》的出台,也标志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即将迎来一次大的洗牌,操作和管理不规范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将难以生存,而正规企业将迎来发展的好时机。

2、《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对互联网保险经营资质、行业发展做出界定。这是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十部门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之后的首个落地的互联网金融分类监管细则。

3、《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要互联网支付机构最终回归“支付业务”本色,不能有资金池,不能具备银行功能,比如进行清算业务,规规矩矩做资金通道。在这种情况下,不少第三方支付机构纷纷表示,托管业务被银行抢走,将会极大的打乱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战略布局。

4、《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

有利于完善多层次信贷市场,为发展普惠金融提供制度基础,也有利于规范民间融资、打击非法集资,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5、《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列举了十种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行为。规定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还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要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 互联网机构可以提供黄金账户服务吗

据报道,因为保值率高、风险低,黄金受到不少投资者的青睐,也吸引一批互联网平台争相进入。上海黄金交易所网站昨天公布了央行金融市场司对互联网黄金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其中指出,互联网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黄金账户服务。

互联网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黄金账户服务,对投资者有什么影响呢?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吴庆说,为很多商业银行开发了投资黄金的产品提供了方便。征求意见稿起到的效果是保护投资人,也没有伤害到投资人投资黄金的机会和便利性。

规定还强调,金融机构和互联网机构在向投资者推介黄金产品时,要向投资者说明产品特性,并提示产品相关风险。在开展业务前要充分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得向风险承受能力不足的投资者销售黄金产品。

内容来源央广网

F. 央行对互联网黄金业务划定哪些红线

“互联网黄金市场越来越火,但实际上规模相比P2P市场还很小。可能会对客户群体产生影响,因为黄金还不是特别热的市场,可能会有一部分客户群体流失。”肖磊说。

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个普通投资者,不少均表示接触过互联网黄金产品。“买了两万,亏了450。”小马(化名)告诉记者,他就通过互联网配置了相应黄金产品,目前仍持有。

另一方面,也有投资者坦承,因为对产品属性了解不多又担心背后的风险,“尝鲜”过后就选择了卖出。“买过,感觉每天都提心吊胆的,一个月后就卖了。”

内容来源新华网

G. 黄金资产管理业务将被规范吗

继5月下发《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后,近日央行金融市场司再次起草下发《关于征求黄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明确代理销售机构不得提供黄金账户、清算、结算、交割等服务。

《征求意见稿》指出,按照有关金融监管规定发起设立的黄金资产管理产品,除了要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外,产品发起设立机构还应当向央行备案:发起设立机构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黄金市场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2〕238号)要求备案;发起设立机构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向公司法人注册所在地的央行分支机构备案,备案程序及金融机构应提供的材料比照银办发〔2012〕238 号文执行。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