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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金融机构背书

发布时间: 2021-03-30 01:57:53

1.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能背书到个人账户吗

可以。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权利依法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票据在提示付款期后,不得进行转让背书。

转让背书应当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或以税收、继承、捐赠、股利分配等合法行为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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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三十五条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向承兑金融机构提交真实、有效、用以证实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交易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

在电子商业汇票上作相应记录,承兑金融机构应负责审核。承兑人应在票据到期日前,承兑电子商业汇票。评级信息包括评级机构、信用等级和评级到期日。

第三十八条 承兑人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自身的评级信息,并对记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2. 何谓“印花税”、“公允价值”、“背书人”

一、有关“印花税”的解释
1、什么是印花税?
答: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由凭证的书立,领受人缴纳,是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
2、什么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答: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所列举的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根据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不同,其纳税人可分别称为立合同人、立帐簿人、立据人和领受人。对合同、书据等凡是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其当事人各方都是纳税义务人。对营业帐簿和权利、许可证照,立帐簿人和领受人为纳税义务人,对委托第三者代为签订的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应负责贴花,代理人为纳税义务人。
3、什么印花税的征税对象?
答: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未列举的不征税。列举征税的凭证共五大类:(1)10类合同,即:① 、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② 、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③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④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⑤ 、财产租赁合同,包括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⑥ 、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 同。 ⑦ 、仓储保管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 ⑧ 、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⑨ 、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⑩ 、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
(2)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1) 营业帐簿,包括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设立的各种帐册。
(2) 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 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4、什么是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答:(1)按比例税率计税的凭证,其计税依据是:购销合同为购销金额;加工承揽合同为加工或承揽收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为收取费用;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为承包金额;财产租赁合同为租赁金额;货物运输合同为运输费用;仓储保管合同为仓储保管费用;借款合同为借款金额;财产保险合同为保险费收入;技术合同为所载价款、报酬、使用费的金额;产权转移书据为所载金额;(这里所指的都是合同金额,并不是实际结算金额)。记载资金的帐簿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总额。股份制企业按"股本"与"资本公积"总额。
(2)按定额税率计税的凭证,计税依据为凭证的件数。
5、印花税应纳税凭证应于何时贴花?
答:印花税纳税凭证应在凭证的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具体地说,合同在签订时、书据在立据时、帐簿在启用时和证照在领受时贴花。
6、哪些凭证免纳印花税?
答:(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细则列举免纳印花税的凭证有:①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②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③ 、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7、印花税应纳税额尾数及起点是怎样规定的?
答:应纳税额不足一角时,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财产租赁合同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二、有关“公允价值”的解释
公允价值是指在一项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自愿的双方交换一项资产或清偿一项债务所使用的金额。
公允价值的确定,指在当前交易中,自愿的双方买入(承担)或卖出(清偿)一项资产(负债)所使用的金额,换言之,该项资产(负债)是在非强迫或清算拍卖的情形下买入(承担)或(清偿)的。”我国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例如在活跃交易的股票市场中,成交价可以近似地视为一只股票的公允价值;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可能根据同类或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合理估计的金额也可近似地视为该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在资本市场牛市中,持有股票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上市公司,其资产和利润可能大幅上升。在房地产市场价格长期走高的情况下,首次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房地产上市公司也可能出现类似的情况。

三、有关“背书人”的解释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转让的一种重要方式。背书是由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并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这里的持票人称为背书人,受让人称为被背书人。
举个例子:A开了张支票给B,B又转给了C,根据票据法规定,转让票据需要持票人在票据背面(背书)签字或盖章,因此B是背书人,C是被背书人,而B在票据背面的签字或盖章就是背书行为。

3. 收讫、课税、税基、基金、背书的定义

收讫是指在接收人收到发送的信息时,由其本人或指定的代理人或通过自动交易系统向发送人发出表明其已收到的通知。

课税通常是指国家课税,指以国家为主体对社会剩余产品由私人部门向社会公共部门无偿让渡,是对私人财产的一种无偿转移或“剥夺”。

税基是指每个课税对象基本缴税水平及一般原则。

基金是一种大众化的信托投资工具,这种投资工具由基金管理公司或其它发起人发起,通过向投资者发行受益凭证,将大众手中的零散资金集中起来,委托具有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的专家进行管理和运作,由信誉良好的金融机构充当所募集资金的信托人或托管人。基金经理人通过多元化的投资组合,将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可转换证券等各种金融工具,努力降低投资风险,谋求资本长期、稳定的增值。

票据的收款人或持有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名或书写文句的手续。背书时写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单位名称的,称记名背书;未写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单位名称的,称不记名背书。经过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人负有担保票据签发者到期付款的责任,如果出票人到期不付款,则背书人必须承担偿付责任。经过背书,票据的所有权由背书人转给被背书人。一张票据可以多次背书、多次转让。背书有限定性背书、空白背书、特别背书、有限度的背书和有条件背书 5种方式。

4. 在财务会计中,资本金、负债、背书和固定资产的准确定义是什么

资本金的确定:
一是实收资本制,即在公司成立时,必须确定资本金总额,并一次认足;
二是授权资本制,即在公司成立时,虽然也要确定资本金总额,但是否一次认足,与公司成立无关,只要缴纳了第一期出资,公司即可成立,没有缴纳部分委托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进行筹集;
三是折衷资本制,要求公司成立时确定资本金总额,并规定首期出资的数额。
资本金的法定额度:
法定资本金指创办企业必须持有最低数额的资本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即资本金的法定额度)的主要规定为:
(1)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上市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2)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资本金的构成:
资本金按照投资主体可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及外商资本金。
(1)国家资本金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2)法人资本金指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3)个人资本金指社会公众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4)外商资本金指外国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向企业投资而形成的资本金。
资本金的筹集:
(1)公司可以通过吸收现金投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形式的投资或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来筹集资本金。
(2)公司应当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章程的规定,确定一次筹集还是分期筹集资本金:
一次性筹集资本金的,应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筹足。
分期筹集资本金的,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次筹集的投资者出资不得低于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3)关于无形资产投资的限额
(4)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必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企业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
(5)投资者如未按合同、协议和公司章程的约定按时、足额出资,即为投资者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负债是指一个机构单位或机构部门对其他机构单位或机构部门的债务,负债是金融债权的对应体(对金融交易的甲乙双方来讲,甲方的金融债权就是乙方的金融负债),各种资产作为资金的运用,其来源有可能是其权益的积累,也可能是某种形式的负债。对负债进行核算,可以使我们能够从正反两个方面观察形成资产的资金来源的变动情况与结存情况,同时又便于系统地观察不同交易者之间的资金融通联系。因此可以说,负债核算既是对资产核算的有效参照,又是相对独立的核算内容。
通过观察负债,可以看出金融资产与非金融资产的区别:非金融资产不体现负债,而金融资产体现负债,不同的机构部门可以有相应的使用方和来源方,比如,住户部门的金融资产(使用方)如存款,可体现为金融机构部门的金融负债(来源方)。背书:

票据的收款人或持有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名或书写文句的手续。背书时写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单位名称的,称记名背书;未写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单位名称的,称不记名背书。经过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人负有担保票据签发者到期付款的责任,如果出票人到期不付款,则背书人必须承担偿付责任。经过背书,票据的所有权由背书人转给被背书人。一张票据可以多次背书、多次转让。背书有限定性背书、空白背书、特别背书、有限度的背书和有条件背书 5种方式。

背书

通常意思:背诵念过的书。

背书在我国台湾地区的意思:在台湾,背书一词来自商业用语,支票在转让的过程中有一种是转让支票出去的人要在支票背后签名(或盖章),称为背书。背书的人就会对这张支票负某种程度、类似担保的偿还责任.

之后就引申为担保、保证的意思.即为你的事情或为你说的话作担保、保证.

比如说;我为这句话的真实性背书.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如房屋、机器、建筑物、运输工具等。

固定资产的最基本的特点在于,企业持有固定资产的目的,是为了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不是直接用于出售,从而明显区别于流动资产

属于产品生产过程中用来改变或者影响劳动对象的劳动资料,是固定资本的实物形态。固定资产在生产过程中可以长期发挥作用,长期保持原有的实物形态,但其价值则随着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而逐渐地转移到产品成本中去,并构成产品价值的一个组成部分。根据重要原则,一个企业把劳动资料按照使用年限和原始价值划分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对于原始价值较大、使用年限较长的劳动资料,按照固定资产来进行核算;而对于原始价值较小、使用年限较短的劳动资料,按照低值易耗品来进行核算。在中国的会计制度中,固定资产通常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和工具等。
从会计的角度划分,固定资产一般被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等。
固定资产的价值是根据它本身的磨损程度逐渐转移到新产品中去的,它的磨损分有形磨损和无形磨损两种情况;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损耗而转移到产品中去的那部分价值的一种补偿方式,叫做折旧,折旧的计算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限总和法等;固定资产在物质形式上进行替换,在价值形式上进行补偿,就是更新;此外,还有固定资产的维持和修理等。
从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固定资产的角度讲,固定资产是指:
1.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2.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07年新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认定价值限制取消,只要公司认为可以的且使用寿命大于一个会计年度的均可认定为固定资产,按照一定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这里的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当中的规定范围要小,主要不包括房屋、建筑等不动产,因为销售房屋、建筑物缴纳营业税,不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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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背书人和被背书人到底是什么意思

背书人是被背书人的债务人,被背书人是背书人的债权人

一、背书人

1.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转让的一种重要方式。背书是由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并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这里的持票人称为背书人,受让人称为被背书人。

2.通过背书方式转让汇票的主要目的是要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建立起权利义务关系。作为转让人的背书人一旦在汇票上签名,他就要承担以下两项业务:

(1) 须对包括被背书人在内的所有后来取得该汇票的人保证该汇票必将得到承兑或付款。

(2)须保证在他以前曾在该汇票上签名的一切前手的签字的真实性和背书的连续性。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3.被背书人是汇票的受让人,他有权取得背书人对票据的一切权利。表现为:

(1)被背书人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向付款人要求承兑、付款,也可以将汇票再经背书转让他人。

(2)当汇票遭到拒付时,被背书人有权向其直接的背书人以及曾在汇票上签名的其他背书人直至出票人进行追索。

二、被背书人

1.被背书人是指在背书活动过程中,接受背书票据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

2.对于被背书人而言,所有背书人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都有保证票据付款人到期付款或承兑的责任。

三、承兑人

票据是远期票据时,收款人或持票人向付款人要求付款人同意到期付款,该付款人就是承兑人。

四、保证人

保证人以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付款加以保证的人。

(5)金融机构背书扩展阅读:

别人给我一张转账支票,我去银行入支票时,被背书人应该写什么啊?

在背书人栏里填你公司开户行的名字如“XX银行XX分行”在下方盖印鉴 的大格内填“委托收款”即可。

注意:委托收款的字不要与印鉴重叠。印鉴要清晰明了。

背书人,和被背书人

A公司给B公司转账支票,B公司再转给C公司支票,背面B公司就是被背书人,C公司就是被书人,C公司转给D公司,那么C公司就是被背书人,D公司就是背书人是这样的吗?汇票是不是也是这样的?

如果光是A公司转给B公司,B公司去银行取款的时候背后就不用盖章的吧?

楼主表述有误。“A公司给B公司转账支票,B公司再转给C公司支票”,明显的B是C的前手,B做成背书转让票据给C,B为背书人,而作为B后手的C是被背书人。

汇票的背书也是如此。

如果A开票给B,B获得票款的方式有两种(假设A、B不在同一家银行开户):

1、B持票到A的开户银行提示付款;

2、B持票到B的任意一家开户银行向A的开户银行发起委托收款,由A开户行收到票据后付款,在这种情况下,B要在票据背面做成委托收款背书,加盖B印章。

注:开出转账支票的叫开票人;第一收款人叫背书人;如此张支票由第一收款人转给其它收款人,则其它收款人叫被背书人,以此类推就有第一被背书人,第二被背书人等

6.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可否跨行背书转让

银行承兑汇票都具有可背书转让权。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是在出票人(即承兑申请人)以数据电文形式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承兑银行审批并同意承兑后,保证承兑申请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是纸质银行承兑汇票的继承和发展,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所体现的票据权利义务关系与纸质银行承兑汇票没有区别。

不同之处是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以数据电文形式替代原有的纸质实物票据,以电子签名取代实体签章,以网络传输取代人工传递,以计算机录入代替手工书写,实现了出票、流转、兑付等票据业务过程的完全电子化。

(6)金融机构背书扩展阅读:

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权利依法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票据在提示付款期后,不得进行转让背书。

第四十条 转让背书应当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或以税收、继承、捐赠、股利分配等合法行为为基础。

第四十一条 转让背书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背书人名称;

(二)被背书人名称;

(三)背书日期;

(四)背书人签章。

第四节 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第四十二条 贴现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转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再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中国人民银行,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 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第四十三条 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按照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买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不约定日后赎

回的交易方式。回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中转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当事人为贴出人,受让票据权利的票据当事人为贴入人。

第四十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在办理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业务时,应明确赎回开放日、赎回截止日。

赎回开放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贴现赎回、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的起始日期。赎回截止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贴现赎回、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的截止日期,该日期应早于票据到期日。 自赎回开放日起至赎回截止日止,为赎回开放期。

第四十五条 在赎回开放日前,原贴出人、原贴入人不得作出除追索行为外的其他票据行为。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业务的原贴出 人、原贴入人应按照协议约定。

在赎回开放期赎回票据。在赎回开放期未赎回票据的,原贴入人在赎回截止日后只可将票据背书给他人或行使票据权利,除票据关系以外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由双方协议约定。

第四十六条持票人申请贴现时,应向贴入人提供用以证明其与直接前手间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发票等其他材料,并在电子商业汇票上作相应记录,贴入人应负责审查。

第四十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贴出人名称;

(二)贴入人名称;

(三)贴现、转贴现或再贴现日期;

(四)贴现、转贴现或再贴现类型;

(五)贴现、转贴现或再贴现利率;

(六)实付金额;

(七)贴出人签章。实付金额为贴入人实际支付给贴出人的金额。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还应记载赎回开放日和赎回截止日。 贴现还应记载贴出人贴现资金入账信息。

第四十八条电子商业汇票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应作成背书,并记载下列事项:

(一)原贴出人名称;

(二)原贴入人名称;

(三)赎回日期;

(四)赎回利率;

(五)赎回金额;

(六)原贴入人签章。

第四十九条 贴现和转贴现利率、期限等由贴出人与贴入人协商确定。再贴现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五十条 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可选择票款对付方式或其他方式清算资金。本办法所称票款对付,是指票据交付和资金交割同时完成,并互为条件的一种交易方式。

7. 背书时签字盖章可以重复吗

可以,把不要的用红笔划二道杠!不要模糊,主要的还是看银行!

8. 银行本票背书骗局。一般是用什么方法骗人的

1、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

汇票、本票的出票人不具备按票据金额支付的实际能力,而是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签发没有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通过贴现骗取银行资金,或者使持票人在汇票、本票到期日得不到兑付。

2、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指汇票、本票的出票人以骗取财物为目的,在出票时对汇票、本票的应记载事项作虚假记载,如记载虚假的汇票付款人、付款地及本票的付款地等,使持票人在汇票、本票到期日找不到付款人、付款地,从而使票据得不到兑付。

3、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

即以骗取财物为目的,假冒他人身份,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并不具备所有权、支配权的票据的行为;以及明知是已经过期作废的票据而进行使用,例如提示取现、充作抵押或者进行其他交易担保等行为。

(8)金融机构背书扩展阅读

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三条:“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由此可见,当名称与印鉴完全不符时,可通过法律形式证明其合法性,以此来保证其连续性,承兑银行也应解付。

举个栗子:

如A企业背书给B公司,但后手盖的却是C公司的印鉴,背书明显不连续。

通过A、B、C三家企业的书面证明,事实是:A企业背书给了B公司,B公司又转让给C公司,但B公司在转让给C公司时,在原本属于自己公司盖章的地方没有盖章,C公司经办人员对承兑汇票的背书也不了解,故出现了以上错误。

通过上述条款,A公司出证明背书给了B公司,B公司出证明背书给了C公司。这样,通过依法举证,证明了C公司的票据权利,承兑行应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给予解付。其他背书错误,以此类推。

如果不能满足以上证明,可依法行使追索权,要求更换承兑汇票或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