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ofac制裁名单中有整个国家制裁么
你客户上了西联汇款的制裁名单:OFAC制裁名单:美国对外制裁通过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The 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 of the US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即OFAC)单方面对部分国家进行制裁,该制裁属于单边制裁,而且范围要大于联合国的制裁名单。一般来说银行是不会受理在名单上的客户的,但是有时候你要收美元,为了不耽误生意可以告诉客户汇欧元有时也能收到货款。
②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主要内容是
适用于针对任何公职人员的贿赂,无论职务的高低和立场。
《海外反腐败法》适用于针对任何公职人员的贿赂,无论职务的高低和立场。《海外反腐败法》的重点在于行贿目的,而不是具体行贿行为的内容,例如公务接待、提供或者承诺付款等等。为加速日常政府行为而支付的方便费用不属于违法的行贿行为。
《海外反腐败法》禁止为帮助企业获取或者保留、指导某项业务而进行的行贿行为。“获取或保留业务”不仅仅指奖励、获得或者延长某项合约。应当指出的是,这一业务本身并不需要得到外国政府或外国政府部门的许可才能获得或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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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海外腐败法的适用情况:
1、对于犯罪的公司和其他商业实体,可处以最高200万美元的罚金;自然人则会被处以最高10万美元罚金和5年以下监禁。而且,根据选择性罚款法的规定,罚金的数额可能会高出更多。
2、在SEC提起的诉讼中,法院还可以判决追加罚款。追加罚款的最高限额为违法所得总额;违法情况严重时,限额为对自然人5000—10万美元,对其他人5万-50万美元。
3、受损害的个人也可以根据《不正当敛财及不正当犯罪组织法》,或者其他联邦和州的法律,对违法者提起民事诉讼。因为违法者的非法行为而丧失了交易机会的竞争对手,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③ 反洗钱的三个核心问题
三项基本制度。
1、客户识别制度
是指反洗钱义务主体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真实有效地身份证件,核实和记录其客户的身份,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及时更新客户的身份信息资料。反洗钱法第十六条对金融机构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义务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2、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非法资金流动一般具有数额巨大、交易异常等特点,因此,法律规定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对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缺乏合法目的的异常交易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作为追查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
3、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是指金融机构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保存一定期限。对此项制度的具体内容,反洗钱法第十九条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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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反洗钱协调合作机制不顺畅。《反洗钱法》明确了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就反洗钱工作应当相互配合的总体要求,但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刚性约束机制,在实际工作中,除公安机关等日常协作密切外,与其他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没有建立常态化的情报交流和案件互助机制,反洗钱合作还只是停留在召开联席会议和传达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层面上,组织协调措施乏力,机制功能相对弱化,工作落实相对滞后,难以及时转换为实质性的协调合作。
(二)跨部门数据信息共享程度不高,反洗钱资金监测能力还需增强。洗钱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化决定了当前反洗钱工作仅凭金融系统一己之力难以有效实施监管,公安、海关、工商、税务等部门因工作性质往往更能掌握最直接的洗钱犯罪线索,但由于尚未与反洗钱资金监测系统联网,使得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资金监测手段滞后于互联网新型支付和资金转移工具的迅速发展。数据割裂、信息化水平低已成为反洗钱监管、可疑线索分析利用和打击犯罪的瓶颈。
(三)反洗钱义务机构履职能力有待提高。反洗钱是金融机构全员性义务,但部分金融机构未能将反洗钱工作有效融入到各层级、各业务条线当中,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和筛查、可疑交易报告、客户风险评估等反洗钱基础性工作方面还有提升空间。
加之我国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应对制裁合规风险意识普遍较为淡薄,反洗钱合规标准的国别差异性和地区特殊性是我国金融机构拓展海外业务时不可回避的问题。
(四)特定非金融行业成为转移非法资金的新领域。随着我国金融业反洗钱监管措施的不断加强,房地产中介、贵金属和珠宝经销、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师等行业正逐渐受到非法资金规避传统金融渠道监管的青睐。与金融行业相比,特定非金融行业跨度大,企业数量多,业务模式繁杂,资质各异,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不同行业主管部门间协调复杂,难以制定统一的反洗钱制度,监管成本高,可疑线索获取难度大。
④ 对金融机构的行政制裁措施有哪些
美国的金融危机对应措施一览表(截至08/9/20) 美国政府为防止金融危机的扩大而采取了一系列金融安定政策。主要措施包括:创立收购不良资产的专门机构、保护储蓄性较高的投资信托基金MMF(Money Market Found)、暂时禁止针对大约800个金融机构的股票的卖空交易。投入政府资金高达数千亿美金(合数十万亿日元)。目前正在与议会紧急协商中,希望能在本月内将全部措施付诸实施。财政部、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FRB)密切合作,尽全力控制混乱局面。本报金融与市场编辑部整理了截至本月20日的金融危机对应措施一览表。其中也包括预计将要实施的、对未来的流动性的控制措施。 美国为安定金融状况而采取的主要对应措施一览 对象 内容 针对银行 已实施 美联储(FRB)向市场提供大量资金 已实施 美联储(FRB)扩大融资担保范围 已实施 6国央行共同提供美元资金 讨论中 美联储(FRB)以基准利率向金融机构扩大贷款 讨论中 使用政府资金新建机构来收购不良债权(最高投入7000亿美金=75万亿日元) *译注:本方案已于29日下午被众议院否决 未确定 使用政府资金对金融机构进行资本注入 针对证券公司 已实施 美联储(FRB)为救援贝尔斯登提供特别融资 讨论中 引入破产处理制度 针对保险公司 已实施 为AIG提供紧急融资,收归国有化 针对房地产公司 已实施 扩大买入住宅贷款担保证券(MBS) 已实施 为收购房地美和房利美,投入约2000亿美金 未确定 重组房地美和房利美 针对个人投资者 已实施 为保护储蓄型信托投资基金,动用政府基金500亿美金 针对股票市场 已实施 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限制卖空操作 已实施 禁止针对799家金融机构股票的卖空操作,至10月2日为止(也可能再延长1个月)
⑤ 美国一天通过3个对朝制裁案是怎么回事
美国众议院外交委员会3月29日(当地时间)举行全体会议,一次性通过三个对朝制裁案,其中包括扩大对朝制裁的一系列超党派法案和决议案等。韩媒称,鉴于朝鲜存在举行第六轮核试验的可能性,美国国会批量通过对朝制裁方案旨在进一步对朝鲜施压。
⑥ 美国对伊朗进行了哪些制裁
对伊朗制裁的现状
自2003年伊朗核问题成为国际焦点以来,美国持续加大对伊朗的经济制裁力度。迄今,美国已推动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四个制裁伊朗决议,即2006年第1737号、2007年第1747号、2008年第1803号与2010年第1929号决议。此外,美欧还出台单边制裁法案,并敦促日本、韩国、中国与印度跟进对伊朗制裁。
(一)美国加大制裁力度,集中在能源、金融两大关键领域进一步打击伊朗
第一, 为了强化对伊朗原有制裁措施的效果,2011年12月31日,美国公布《2012财政年度国防授权法》,重点强化对伊朗中央银行及相关银行的金融制裁。法案第1245条规定,自2012年6月28日起,如果某个国家的金融机构继续通过伊朗央行从伊朗购买石油,美国就切断该国所有金融机构与美国银行体系的联系,这是美国第一次将金融制裁扩大到所有外国金融机构,目的是切断伊朗中央银行与全球金融体系的联系。
第二,2012年7月12日,美国财政部再次推出新制裁措施,将制裁范围从金融扩展至贸易、能源和人员等多个领域。
7月3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下令对伊朗能源和石化部门采取额外制裁措施,同时还对向伊朗国家石油公司、朗蒂夫国际贸易公司和伊朗中央银行提供物质支持,或者向伊朗政府提供金融帮助的个人和实体实施制裁,目的是进一步深化细化制裁措施,阻挠伊朗采用其它途径规避制裁。
第三,2013年1月2日,美国公布新财年《国防授权法》,不但加强在能源、船运、造船领域的制裁外,还将限制伊朗在贵金属、石墨、铝、钢铁、冶金用煤和一些商业软件领域的贸易,并特别规定限制易货交易,防止伊朗规避制裁。
(二)美国敦促相关国家加入制裁伊朗行列,加剧伊朗困境
⑦ 联合国制裁名单,美国制裁名单,OFAC 制裁名单有什么区别
1、联合国制裁名单,按照规定,所有制裁决议的通过必须经过安理会的批准,而五个常任理事国拥有对任何安理会决议的否决权,因此,联合国安理会的任何制裁行动均不可能针对五常中的任何一国。所有的联合国成员国都必须遵守。
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制裁行动的具体措施包括全面经济和贸易制裁以及一些较为具体的措施,如武器禁运、禁止旅行及金融或外交限制等。
2、美国政府的制裁名单,是需要美国国会讨论通过的,但是仅限于美国,或者与美国有双边或者多边协定的国家,才会按照美国的制裁名单,对当事国进行制裁。
美国政府的制裁名单包括军事、政治、经济、文化、出入境、制裁范围很广!原则上说,美国的制裁名单,其他国家没有必须配合美国,共同对当事国执行制裁的义务和责任!
3、OFAC是美国财政部制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的裁名单,主要是对经济方面的项目进行制裁,比如,禁止美国对其他国家投资,或者冻结其他国家在美国的资产,等等。主要是经济制裁,制裁范围比较单一!
(7)金融机构海外制裁法扩展阅读:
根据《联合国宪章》,制裁行动的具体措施包括全面经济和贸易制裁以及一些较为具体的措施,如武器禁运、禁止旅行及金融或外交限制等。
从联合国通过决议的数量可以看出,安理会并不经常动用制裁的手段。截至1990年8月6日,安理会总共通过了661项决议,而其中制裁决议占了相当小的部分。这主要是因为相关国家往往很难在一个具体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制裁决议很难通过。每一次制裁决议出台的幕后都有着相关国家之间大量的磋商、谈判与妥协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制裁
⑧ 美国的经济制裁到底怎么制裁
http://ke..com/view/14722.htm?wtp=tt 这里是网络的经济制裁的解释,我呢赞同一下一楼的说法-,其实他说的有点拗口,也没有完全说明白是怎么一回事,但是他的确是知道美国可以利用其世界货币地位进行制裁这一行为。那么你去看网络,里面解释更为完整。货币交易是可以进行制裁但是并不是唯一手段。因为现在很多国家都可以绕开美元进行交易,比如,我们国家前段时间和日本达成了中日经济的新合作,其中最重要的项目就是人民币和日元的直接交易。现在美国较常用的制裁方式主要是贸易上的,制裁手段通常可分三类:①对被制裁国的国外资产实施管制的措施,包括扣 经济制裁压和冻结其国有资产、私有财产以及没收国有或私有财产等。②对被制裁国采取停止提供贷款,限制或停止外汇兑换,对其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业务活动加以排斥,干扰其国内金融市场的运行等一系列财政金融方面的制裁措施。③对被制裁国采取停止经济援助及经济合作,中止经济、贸易条约和协定,停止提供最惠国待遇,部分或全部停止进出口贸易,以及封锁贸易港口等贸易方面的制裁措施。
在国际关系中,经济制裁还可以作为一种报复的手段。 经济制裁的关键是有大多数人的支持。如果仅有一个或是两个国家拒绝 经济制裁同别国进行贸易,那么,阻止这种行为的发生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使是整个世界实行经济制裁,他们有时也可能会逆流而上。例如,尽管联合国对伊拉克实行了经济制裁,但是,侯赛因仍可以集中力量在黑市交易中收获收益,而且,黑市交易也因为制裁而繁荣了起来。
记住,重点就是刚才那一段,经济制裁是需要多国合作的,一个国家无法形成完整的制裁。只能是贸易摩擦。但是大国是可以对小国进行经济压制。因为小国的经济结构相对简单,比如前段时间我们和菲律宾的摩擦,中国只对其香蕉贸易进行处置就对菲产生巨大压力。因此制裁只是在事态极为严重的时候才进行的,如果双方有谈判的可能,或者可以逼迫对方进行谈判,那么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进行制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