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家规定贷款利息超过多少算是违法的,我在平安普惠贷
超过24%就属于违法。
贷款利息是贷款人因为发出货币资金而从借款人手中获得的报酬,也是借款人使用资金必须支付的代价,银行贷款利率是借款期限内利息数额与本金额的比例。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的利率确定,当事人只能在中国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的范围内进行协商。
(1)金融机构应不迟于扩展阅读:
用户贷款还款注意事项:
无论在任何情况,贷款者都应按时足额还款。若是存入金额不足导致扣款失败的话,会产生相应的逾期费用。
若是还款日不是银行的营业日,还款者应在不迟于当期还款日之前的最后一个还款日还款。
若是通过其非贷款行将相应贷款转入贷款行,还款者应考虑资金周转的时间,提早办理转款手续。以免在当期还款日最后时间内账款无法到达,给个人信用带来影响以及产生逾期费用。
2. 简述我国商业银行设立的基本条件
中国设立商业银行基本条件是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商业银行应具备的条件和达到的要求。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股东符合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规定
3、有具备任职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二条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三条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2)金融机构应不迟于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十四条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商业银行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章程草案;
(二)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五)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六)经营方针和计划;
(七)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3. 请问衡量金融机构风险程度的指标有哪些(这些指标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你主要看看巴塞尔协议吧,这个是国内控制风险的蓝本。
1、巴塞尔委员会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巴塞尔银行委员会成立于1974年底,其秘书处设在总部位于瑞士巴塞尔的国际清算银行,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目前已成为事实上的银行监管的国际标准制定者。
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主要有四部分内容:
一是确定了资本的构成,即银行的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大类,且附属资本规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
二是根据资产信用风险的大小,将资产分为0、20%、 50%和l00%四个风险档次。
三是通过设定一些转换系数,将表外授信业务也纳入资本监管。
四是规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总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
2、《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根据新资本协议的初衷,资本要求与风险管理紧密相联。新资本协议作为一个完整的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监管框架,由三大支柱组成:
一是最低资本要求;二是监管当局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三是银行业必须满足的信息披露要求。
这三点也通常概括为最低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
三大支柱的首要组成部分是第一点,即最低资本要求,其他两项是对第一支柱的辅助和支持。资本充足率仍将是国际银行业监管的重要角色。新协议进一步明确了资本金的重要地位,称为第一支柱。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压倒一切的目标是促进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健",而充足的资本水平被认为是服务于这一目标的中心因素。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此增加了两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是要求大银行建立自己的内部风险评估机制,运用自己的内部评级系统,决定自己对资本的需求。但这一定要在严格的监管之下进行。另外,委员会提出了一个统一的方案,即"标准化方案",建议各银行借用外部评级机构特别是专业评级机构对贷款企业进行评级,根据评级决定银行面临的风险有多大,并为此准备多少的风险准备金。一些企业在贷款时,由于没有经过担保和抵押,在发生财务危机时会在还款方面发生困难。通过评级银行可以降低自己的风险,事先预备相应的准备金。
第二个支柱即加大对银行监管的力度,监管者通过监测决定银行内部能否合理运行,并对其提出改进的方案。监管约束第一次被纳入资本框架之中。基本原则是要求监管机构应该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保持高于最低水平的资本充足率,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有严格的控制,确保银行有严格的内部体制,有效管理自己的资本需求。银行应参照其承担风险的大小,建立起关于资本充足整体状况的内部评价机制,并制定维持资本充足水平的战略;同时监管者有责任为银行提供每个单独项目的监管。
第三支柱是市场对银行业的约束,要求银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使外界对它的财务、管理等有更好的了解。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第一次引入了市场约束机制,让市场力量来促使银行稳健、高效地经营以及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稳健的、经营良好的银行可以以更为有利的价格和条件从投资者、债权人、存款人及其他交易对手那里获得资金,而风险程度高的银行在市场中则处于不利地位,它们必须支付更高的风险溢价、提供额外的担保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市场的奖惩机制有利于促使银行更有效地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要求市场对金融体系的安全进行监管,也就是要求银行提供及时、可靠、全面、准确的信息,以便市场参与者据此作出判断。根据巴塞尔新资本协议,银行应及时公开披露包括资本结构、风险敞口、资本充足比率、对资本的内部评价机制以及风险管理战略等在内的信息。
3、我国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安排
2007年2月2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正式启动了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工程。按照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水平和外部环境,短期内我国银行业尚不具备全面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条件。因此,中国银监会确立了分类实施、分层推进、分步达标的基本原则。
(1)分类实施的原则。国内商业银行在资产规模、业务复杂性、风险管理水平、国际化程度等方面差异很大,因此,对不同银行应区别对待,不要求所有银行都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国银监会规定,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含香港、澳门等)设有业务活跃的经营性机构、国际业务占相当比重的大型商业银行,应自2010年底起开始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如果届时不能达到中国银监会规定的最低要求,经批准可暂缓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但不得迟于2013年底。这些银行因此也称为新资本协议银行。而其他商业银行可以自2011年起自愿申请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2)分层推进的原则。我国大型商业银行在内部评级体系、风险计量模型、风险管理的组织框架流程开发建设等方面进展不一。因此,中国银监会允许各家商业银行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时间先后有别,以便商业银行在满足各项要求后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3)分步达标的原则。《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使用敏感性高的资本计量方法规定了许多条件,涉及资产分类、风险计量、风险管理组织框架和政策流程等许多方面,全面达标是一个渐进和长期的过程。商业银行必须结合本行实际,全面规划,分阶段、有重点、有序推进、逐步达标。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三类风险中,国内大型银行应先开发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的计量模型;就信用风险而言,现阶段应以信贷业务(包括公司风险暴露、零售风险暴露)为重点推进内部评级体系建设。
4、具体风险,书本上一般都会说主要有: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你如果有时间可以去银监会网站规章中看看,有没有你想说明的风险,它是按照机构分的。http://www.cbrc.gov.cn/chinese/info/twohome/index.jsp?itemCode=213
4.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董事长的年新是多少
国有银行董事长薪酬大揭秘
国有银行高管薪酬二元体制将变得愈加明显,一场由中管金融干部限薪引发的全行业薪酬大调整必将如期而至
文|王培成
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改革方案即将出台,备受瞩目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薪酬改革又一次提上议事日程,其中,围绕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高管薪酬改革,各方的关注和讨论持续升温。
在部分市场人士看来,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作为一批特殊的中央企业,其高管薪酬水平总体偏高,与非金融行业差距过大,这一度引发某些质疑,新一轮改革对这些高管薪酬如何调整?限薪限到什么程度?什么时间执行等等。这些疑问都将随着改革方案的落地,很快逐一解开。
近期,各国有银行董事长纷纷表态拥护中央薪酬改革的决定,并会按照相关决定不折不扣地执行。建行高管在2014年半年报发布期间曾表示,按照中央文件,未来该行降薪范围将包括董事长、行长等部分高管人员,市场化招聘的高管仍将按照市场化薪酬执行,普通员工不在降薪行列,这种分层式的薪酬制度将逐步定性。
如此一来,国有银行高管薪酬二元体制将变得愈加明显和突出,将出现中管金融干部薪酬制度和市场化高管薪酬制度并存的格局。一场由中管金融干部限薪引发的全行业薪酬大调整将如期而至,有关人士评价,这有助于缩小全社会各行业收入差距,重构全社会的财富分配格局。
然而,当前国有银行高管薪酬管理制度是如何形成的?这些高管到底一年能拿多少钱?薪酬构成的具体比例是什么?薪酬如何发放?现行薪酬制度存在哪些制度性缺陷和亟待完善的地方?诸如此类问题,外界知之不详,存在一些曲解和误读。
《财经》记者通过多方采访,查阅相关资料,并向各家银行逐一核实,比较完整地还原了目前国有商业银行董事长薪酬情况,并梳理其改革趋势。
二元薪酬制度
现行中央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的核心框架是《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由财政部2010年初发布,《办法》是基于人社部2009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制定的。
该办法确定了适用范畴,中央金融企业是指国有及其授权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金融企业专职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董事长(副董事、执行董事)、总经理(总裁、行长)、监事长、副总经理(副总裁、副行长),以及金融企业按规定确定的其他负责人。
《办法》明确,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主要由两部分构成,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办法》还对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的确定、计算和兑现方式作出了详细的解释和规定。
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作为中央金融企业的代表,其高管薪酬正是依据上述《办法》制定和实施的。作为上市银行,四大行年度高管薪酬披露分为两次,通常当年年报会进行初次披露,这并非当年最终薪酬,最终薪酬情况通常在年报公布的半年内以“年报补充公告”的方式披露,披露时间往往在每年6月或7月。
据悉,之所以出现公布延期,是因为财政部需要根据年会计财务数据考核后,才能确定当年的最终薪酬数值。对此,证监会也明确称,对于商业银行披露薪酬的方式,上海证券交易所明确要求以“年报补充公告”的形式披露,应不迟于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
根据目前已经公开的相关数据显示,2013年度四大行董事长薪酬总额分别是:建行王洪章214.58万元,工行姜建清199.56万元,中行田国立135.82万元(2013年5月任职,参考数字是,2012年度中行董事长肖钢薪酬总额为193.91万元)、农行蒋超良最终数据尚未披露,可以参考的是其2012年度,为198.08万元。按照完整的会计年度核算,四大行董事长的年度薪酬总额均在200万元上下,差距不大。
事实上,目前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高管薪酬分为两套体系,除了大部分使用前述财政部相关薪酬管理办法外,近几年来,各家机构也纷纷尝试市场化选聘高管。以中国银行为例,该行信贷风险总监詹伟坚薪酬水平远远领跑,2013年其基本年薪522.88万元,绩效年薪276.14万元,加上各类社会福利,税前年薪高达850.18万元,扣除延期支付部分,当年税前实际支付年薪711.84万元。
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不受财政部前述规定限制。比如平安银行、民生银行等。其薪酬制度的制定主要依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文件薪酬监管指引》和本行规定,相关薪酬方案由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实施。
年报显示,2013年,平安银行董事长邵平、民生银行董事长董文标的税前薪酬总额分别是833.26万元和530.63万元。
此类机构薪酬发放也引入了延期支付的模式。根据银监会规定,延期支付期限为三年,高管当年税前薪酬总额延期且尚未支付的绩效薪酬,该部分将在未来三年分年支付,这也使得银行董事长的年度薪酬统计对比时,外界有一些误解。
到底谁高谁低?
由于国有银行薪酬构成和披露方式较为特殊,市场上流传着各种各样的薪酬排行榜,根据一些不同口径的数据进行排名,有的根据年报,有的根据股东大会决议清算薪酬,有的包括绩效薪酬,有的不包括绩效薪酬,有的公司薪酬实际是递延发放也被算进即期薪酬等等,结果存在着不少误读和失实,致使相关信息出现混乱。
《财经》记者通过查阅各类资料和逐一核实,完整准确地还原出高管薪酬详细数据。
以建设银行为例,2014年6月底“年报补充公告”显示,2013年董事长王洪章税前薪酬实际支付部分为149.3万元,绩效年薪中延期支付部分为65.28万元,总薪酬为214.58万元。149.3万元即期支付部分由三部分构成,分别是基本年薪51万元,各类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费(也称“福利性收入”)33.02万元,绩效年薪即期支付部分为65.28万元。
姜建清2013年度税前薪酬实际支付部分为141.86万元,绩效年薪中延期支付部分为57.7万元,总薪酬为199.56万元。当年141.86万元即期支付部分由基本年薪51万元,福利性收入33.4万元和绩效年薪即期支付部分57.46万元构成。
田国立2013年5月出任董事长,他2013年度税前薪酬实际支付部分为95.84万元,绩效年薪中延期支付部分为39.98万元,总薪酬为135.82万元。当年95.84万元即期支付部分由基本年薪34万元,各类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等福利性收入22.01万元和绩效年薪即期支付部分39.83万元构成。
农行情况相对特殊。截至目前,农行尚未发布2013年薪酬最终核定的年报“补充公告”。但以可供参考的2012年为例,当年农行董事长蒋超良薪酬实际支付部分为139.77万元,绩效年薪中延期支付部分为58.31万元,总薪酬为198.08万元。当年139.77万元即期支付部分由基本年薪49.5万元,福利性收入31.97万元和绩效年薪即期支付部分58.3万元构成。
除了四大行,另一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交行2013年度股东大会议案显示,董事长牛锡明2013年税前薪酬实际支付部分为125.15万元,绩效年薪中延期支付部分为54.07万元,总薪酬为179.22万元。当年141.86万元即期支付部分由基本年薪48.88万元,福利性收入21.16万元和绩效年薪即期支付部分54.06万元构成。截至目前,交行尚未发布2012年年报补充公告,而牛锡明于2013年5月20日出任交行董事长。
数字虽然枯燥乏味,但往往最有说服力。透过这些数据,就会清楚发现各银行董事长薪酬的背后差异,很难放在同样的标准下简单比较。
但从总量上,最近几年,中管金融企业董事长薪酬水平基本定格在200万元左右,这是按照前述财政部薪酬审核管理办法核定的,也是经过数轮改革调整后,各方基本认可的薪酬水平。最近几年,这一指导线逐渐成为中央管理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的上线数值。
不过,正在征求意见的新一轮薪酬改革方案显示,这一指导线将面临大幅度下调。
延期兑现玄机
引入坚持短期激励和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促进金融企业可持续发展一直是薪酬改革方案制定需要考虑的一大因素,现有薪酬制度中,借用了绩效薪酬延期支付的方式来达到这一目的。
基本年薪是根据企业负责人职位等级(所在岗位的价值)、企业所处人才市场的薪酬情况、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市场竞争力的策略定位等因素确定。财政部根据审计报告的年度财务决策数据,确定金融企业的职位等级。
职位等级决定薪酬水平是最基础、最重要的因素,主要考核指标包括企业总资产规模、业务收入规模、人数、利润总额、市场范围、产品和业务的复杂程度等因素,各指标所占权重不同。在此基础上,确定基本年薪还包括其他辅助因素,由此计算所得。四大行董事长年度基本年薪维持在50万元左右。
绩效年薪与企业的绩效评价结构挂钩,以基本年薪为基数计算,财政部要求,绩效年薪控制在基本年薪的3倍以内。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绩效评价相关办法,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分为A、B、C、D、E五档,对应的绩效年薪倍数分别为2倍-3倍、1.5倍-2倍、1倍-1.5倍、0.5倍-1倍、0倍-0.5倍、0倍。绩效评价得分是核定绩效年薪数值最核心的指标,它直接决定着绩效年薪的多寡。
在此基础上,为防止企业短期行为,避免企业负责人因为决策失误,或管理不善,导致金融企业出现风险,并造成重大损失,制度设计者引入了绩效年薪延期兑付机制。所谓延期兑付,就是将绩效薪酬一次性从企业支取后,当期只兑付50%,剩余50%根据业绩、风险管理考核情况决定是否发放、发放多少。通常情况下,延期兑付部分三年完成兑付,每年约为三分之一。
因此,从银行最终薪酬情况报告中就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已经离职达到两年或者三年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仍然会领取薪酬的情形,这是由于此前的制度规定所导致的结果。
从四大行的情况看,2013年度王洪章、姜建清、田国立的基本年薪大致相同,分别是51万元、51万元、34万元(八个月期间),绩效年薪分别是130.56万元、115.16万元、79.81万元,初步计算可见,绩效年薪与基本年薪的比值在2.3倍到2.6倍之间,这反映了各方绩效评价得分略有不同,这也是导致各方当期税前薪酬总收入稍有差别的主要原因。
当年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将直接影响到企业主要负责人当期的收入情况,这有助于形成正向激励,只有当企业经营良好,个人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前提下,这部分延期支付部分才能转化为实际收入。
这种机制类似于企业高管、员工股权激励制度,意在鼓励高管、员工为企业长远考虑,也是对职业经理人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的一种探索。
新一轮高管薪酬改革方案显示,改革后中央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将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股权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股权激励收入改革已然破题,它将成为薪酬制度重要的配套制度,作为一种有效的高管激励的长效机制,在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5. 金融债券的发行的操作要求有哪些
1、发行方式:金融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可采取一次足额发行或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
2、信用评级:金融债的发行应由具有债券评级能力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发行后,信用评级机构应每年对其进行跟踪信用评级。
3、发行的组织:
(1)承销团的组建:发行人应组建承销团,承销人可在发行期内向其他投资者分销其所承销的金融债。
(2)承销方式及承销人的资格条件。承销采用协议承销、招标承销等方式。承销人应为金融机构,并须具备下列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具有较强的债券分销能力;具有合格的从事债券市场业务的专业人员和债券分销渠道;最近两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央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3)招标承销的操作要求。以招标承销方式发行金融债券,发行人应向承销人考试大收集整理发布下列信息:招标前,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承销人公布招标时间、方式、标的、中标确定方式和应急招标方案等内容;招标开始时,向承销人发出招标书;招标结束后,发行人应立即向承销人公布中标结果,并不迟于次一工作日发布金融债招标结果公告。
6. 金融机构存在哪些行为,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派出机构给予处罚
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双方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只管货币政策方面的。大多数商业银行的违法行为是由银监会处罚的。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第七十五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监督的;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三)未遵守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
第七十六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办理结汇、售汇的;
(二)未经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买卖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
(三)违反规定同业拆借的。
第七十七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中国人民银行检查监督的;
(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三)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的。
第七十八条 商业银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的;
(二)未经批准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
(三)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
第八十条 商业银行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商业银行不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有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有前款行为,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十六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对单位或者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未予拒绝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九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商业银行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条 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金融机构发现“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应立即冻结吗
是的。金融机构发现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拥有或者控制的资产,应当立即采取冻结措施。
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
【概述】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人民银行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制定了《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现予发布:自2014年1月10日起施行。
及时冻结涉恐资产是预防和打击恐怖活动的重要和有效措施,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要求各国“毫不迟延”地冻结涉恐资产。2011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决定》,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涉及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产立即予以冻结、并向相关国家机关报告的法定义务。
同时,《决定》还授权人民银行会同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制定冻结涉及恐怖活动资产的具体办法。
(7)金融机构应不迟于扩展阅读:
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国办函〔2017〕8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银保监会起草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8年10月26日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国办函〔2017〕8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参照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定执行。
8. 金融机构记录的冠字号码信息至少应包含多少个要素
金融机构记录的冠字号码信息至少应包含“6个”要素,分别是:币值、业务类型、机具编号、日期、时间、版别。
冠字号码管理系统是为了满足人民银行对冠字号码集中管理监管要求,建立统一数据库,将清分机、A类点钞机、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采集数据集中存储,实行统一管理,至少保存三个月,以方便总行、网点、客户进行数据检索。
(8)金融机构应不迟于扩展阅读
客户通过取款机办理的取款业务实现冠字号码查询。不迟于2015 年底,通过柜面及自助渠道完成的每一笔存取款业务,都能实现冠字号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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