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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金融机构免征增值税扩大范围

发布时间: 2021-06-15 09:29:17

❶ 举例金融业免征增值税的业务

1、到目前为止整个金融业,还没有纳入营改增范围,即大部分业务仍然是交纳营业税,包括贷款、金融商品转让(如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如委托业务、代理业务、咨询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
2、只有涉及到银行买卖金银的业务,按照税法规定收增值税,就这项业务,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买进金银的时候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凭票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95号)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这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以下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❷ 哪些行业业务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

40种免征增值税情形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十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十三)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四)个人转让著作权。
(十五)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十六)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十七)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十九)利息收入。
(二十)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二十一)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二十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二十五)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二十七)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二十八)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二十九)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三十)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十一)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十二)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三十三)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三十四)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三十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三十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三十九)随军家属就业。
(四十)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❸ 12月1日起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放贷取得利息免增值税是真的吗

为推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自今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范围由农户扩大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此外,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减了就好。

金融服务业适用增值税的适用税率是多少

一、一般纳税人的金融服务业适用税率为6%;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金融服务业适用税率为3%。

营改增后,对从事“金融服务”税目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增值税,只是在部分特定的税收优惠上(如同业往来免征增值税),由于需对免税主体、业务等作出限定,仍然在《试点过渡政策》和其他文件中,明确了金融机构的范围。但这不影响金融业增值税主要作为行为税的特征。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以及特定金融机构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金融服务,征收率为3%。

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❺ 为什么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5)金融机构免征增值税扩大范围扩展阅读:

免征增值税要求规定:

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3、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❻ 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可否免征增值税

符合增值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发生下列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可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优惠备案。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营改增”后:金融服务业增值税免税范围扩大。
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一)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二)同业借款。
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此条款所称“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反映为“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同业代付。
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四)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
(五)持有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六)同业存单。
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二、商业银行购买央行票据、与央行开展货币掉期和货币互存等业务属于《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款第1项所称的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三、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属于《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款第2项所称的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四、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本币市场取得的收入属于《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二)款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银行间本币市场包括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以及衍生品市场。

❼ 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可否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规定:


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一)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二)同业借款。



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此条款所称“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反映为“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同业代付。



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四)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



(五)持有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六)同业存单。



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❽ 40种免征增值税情况包括以下哪些

40种免征增值税情形盘点
(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十一)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十三)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四)个人转让著作权。
(十五)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十六)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十七)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十九)利息收入。
(二十)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
(二十一)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二十二)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
(二十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二十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二十五)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二十七)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二十八)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二十九)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
(三十)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三十一)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十二)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三十三)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三十四)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三十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三十六)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三十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三十九)随军家属就业。
(四十)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❾ 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免税项目包括哪些

免税项目:

1.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完全在境外发生的下列服务:

①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③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④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⑤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⑥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⑦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⑧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2)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①电信服务;

②知识产权服务;

③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④鉴证咨询服务;

⑤专业技术服务;

⑥商务辅助服务;

⑦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⑧无形资产。

(4)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5)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相关链接】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不征收增值税:(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2.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3.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4.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5.个人转让著作权。

6.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

7.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8.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9.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10.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11.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12.婚姻介绍服务。

13.殡葬服务。

14.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15.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6.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17.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18.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19.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20.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21.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22.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

23.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

24.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

25.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26.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2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者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28.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

29.随军家属就业。

30.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31.保险公司开办的1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32.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33.以下利息收入免税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6)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34.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税

(1)合格境外投资者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3)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4)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