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需要提交外包协议吗
2016年2月5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规定了最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规定,强化私募基金行业管理,信息报告义务,并要求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必须提交法律意见书。包括大成律师事务所在内的18家律师事务所被基金业协会网站公示为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服务机构。
一、哪些属于需要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
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私募基金包括面向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以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对象进行投资的,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按照《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014年2月7日,基金业协会实施《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详细规定了登记备案操作。截至到2016年3月10日,在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备案的基金类别有:
私募证券基金(自主发行);
私募证券基金(顾问管理);
私募股权基金
创业投资基金
其他私募基金
二、不办理登记、备案的法律责任与后果
按照《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未办理登记、备案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此外,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基金,将不能开具证券投资账户。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三、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最新内容
2016年2月5日,基金业协会在上述《管理办法》、《登记备案办法》的基础上,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下简称《规范登记公告》”公告加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规范内部管理以及规范信息披露的义务和要求,有以下四个方面的规定要求:
一)、取消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
基金业协会不再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此前发放的纸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及登记电子证明不再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证明文件,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及时履行了备案登记及登记备案的最新情况,以基金业协会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和“私募汇”手机APP客户端公示情况为准。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基金募集时,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由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另外,自《规范登记公告》发布之日(即2016年2月5日)起,中国基金业协会暂不办理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顾问管理型基金作为其管理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以及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顾问管理型基金作为其管理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
二)、加强信息报送有关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基金产品备案,管理人应当即使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1、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2、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3、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4、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因真实业务需要,可按要求重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义务,明确了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1.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
2.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时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报送更新义务累计达2次的,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对外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后,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3、本次《规范登记公告》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还与工商部门的信息公示形成联动,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公示名单的,不予登记。
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年度财务报告需经审计。在《规范登记公告》颁布之前,登记系统对于是否需要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审计报告并未作强制要求及并未明确未提交的后果,本次《规范登记公告》明确规定:
1、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同时,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对外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2、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成立满一年但未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将不予登记。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需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规范登记公告》首次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及产品备案的必备资料。根据《规范登记公告》,在下列情况下,需要提交法律意见书:
1.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
2.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要求补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3.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4.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6. 法律意见书应当就以下内容发表明确意见(具体参见《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1)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2)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注: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如果名称和经营范围未包含上述列举的字眼,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3)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防范利益冲突的要求,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 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这些业务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容易误导投资者。为防范风险,基金业协会对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上述机构将不予登记。)
(4)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5)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6)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7)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8)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内控制度的具体要求请参见《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此前已经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相关管理制度也应根据该指引修订完善。)
(9)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10)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11)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12)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13)申请机构向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14)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四、私募基金高管必须取得基金业从业资格
《规范登记公告》首次明确了私募基金的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1.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由此可见,创业投资基金等类基金可适当放宽要求。
3.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4.基金从业资格可通过考试方式取得,也可以通过认定方式取得。3类情况可以认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1)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
(2)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或者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
(3)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拟通过上述第1、2情形的认定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还应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方可认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5.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方可维持其基金从业资格。
6.已登记的私募管理人,需于2016年12月31日前,整改高管人员的基金从业资格情况。逾期,暂停产品备案及重大事项变更申请。
② 个人和企业签财务顾问协议
金融、财经专业毕业,三年以上企业财务管理岗位工作经验,熟悉资产管理,负债管理,风险管理,拥有广泛而固定的企业融资渠道,熟悉国家财经、税务、审计等经济法规及国家宏观政策,在企业融资、成本控制、税务及审计方面有实际运作能力,对资金的预算、监控、安全及调度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财务顾问的业务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专业财务咨询公司根据客户的自身需求,站在客户的角度,利用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及其他社会资源,为客户的日常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和对外资本运作等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策划和方案设计等。根据双方约定的财务顾问服务范围和服务方式,担任企业的财务顾问并为企业直接提供日常咨询服务和专项顾问服务的有偿顾问金融服务。财务顾问在各个公司跟各个行业的工作职责跟服务内容都有所不同,但是财务顾问大概的工作流程如下图:财务顾问的具体工作财务顾问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尽职调研,撰写甲方的股改可行性报告;2、拟订甲方股权结构及股份公司设立方案;3、拟订甲方财务调整方案;4、协助选择审计、评估、律师等中介机构,完成符合要求的审计、评估和法律方面报告;5、协助选择保荐人(辅导券商),提供上市前财务顾问服务。如何选择财务顾问企业股改上市过程中选择合适的财务顾问应具备的条件:1、熟悉国内外资本市场的特点、上市规则与各环节的具体细节;2、具备进行尽职调查的专业能力,善于发掘企业的潜在优势,能够提出符合国际国内资本市场的基本要求的股改与上市整体方案。3、具有足够的业务网络和协作关系,可以根据企业的特点和要求选择合适的中介机构----保荐人、承销商、律师、会计师等;4、提供长期的顾问服务而不仅仅是眼前利益,为企业的长远发展考虑,与企业共同成长,提供完整、系统、长期的战略规划以及相应的财务顾问服务,并且能够向企业提供与未来发展的分析和相应的独立意见;5、实际操作经验丰富,能在企业股改上市过程中遇到各种困难时,为企业提供多种应对方案。6、业绩良好,收费合理,客户有较好的口碑。财务顾问案例分析案例一:财务顾问在我国商业银行分析[1]一、商业银行财务顾问业务的内涵财务顾问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依托自身在长期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网络、资金、信息、人才和客户群方面的优势,为客户提供策划、咨询、分析、方案设计等服务并从中收取一定咨询费的业务。财务顾问的对象有两大类:一类是资金筹集者,包括国内外工商企业和各级政府部门,对工商企业而言,主要是为其提供并购重组顾问、风险管理顾问、项目融资顾问等;对政府来说,则主要涉及实施产业政策和区域经济政策,制定经济发展战略,就区域经济和行业经济的整合提出决策方案,委托银行进行公共工程的可行性分析、筹资安排和资金运用,进行国有资产的估价、出售和资产转换等。另一类是投资者,包括中小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主要内容是为投资者进行宏观经济分析、行业分析、公司分析和市场分析,为其提供投资项目策划和投资方案等。二、商业银行拓展财务顾问业务的战略意义(一)增强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能力企业财务顾问业务不仅是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框架中最富有挑战性的领域,而且是商业银行体现其实力和信誉的品牌和旗帜,也是商业银行迎接外来挑战的有力工具。在欧美,中间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达到30%以上,而我国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平均还不到10%,差距还相当大。中间业务的兴盛,已经对我国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产生了巨大冲击,而在中间业务中外资银行又可能会凭借其运作的娴熟和经验的丰富选择财务顾问业务作为突破口。面对国内外银行业激烈竞争的挑战,国内商业银行要在巩固传统业务的基础上,以财务顾问业务为切入点,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强化自身的核心竞争力。[2]。(二)拓展新的盈利空间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传统存贷款业务已进入了一个微利时代,存贷款市场已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金融机构存贷款增长率已呈下降趋势,客户对银行的依赖程度逐渐降低,银行的实际存贷利差在减小,直接后果就是传统银行业务的盈利空间将大大缩小。银行要在激烈竞争中取胜,必须突破传统赢利模式的束缚,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财务顾问业务正是一种不直接占有资金成本、不产生坏账的低风险高收益的黄金业务,积极拓展有利于增加商业银行的利润收入。[3]。(三)建立新型银企关系的突破口近年来,资本市场的发展导致以传统信贷关系为主要纽带的银企关系受到了挑战,外资银行的进入也使已建立的银企关系格局发生了变化。银行通过担任企业财务顾问,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参与性和极强的渗透性,通过提前参与企业的项目或发展,实现银行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参与性和极强的渗透性,实现银行营销战略性前移,达到稳定和控制优质高端客户的目的;此外,为企业提供财务顾问,对企业进行深入了解,有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加强银行整体的风险防范与控制。(四)转变传统经营模式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我国商业银行实行的是分业经营模式,这是我国现阶段合乎逻辑的选择。但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以为客户提供最佳金融服务为中心的混业经营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毋庸置疑,我国商业银行要融入到这一潮流中,财务顾问业务就是商业银行在不违背分业经营禁令的前提下逐步向混业经营转变的突破口。开展财务顾问业务不仅本身能带来丰厚的回报,而且可以大大改善国内银行“一条腿走路”的不利局面,为未来混业经营积累经验、锻炼人才、储备客户,可以说是混业经营的前哨战。三、财务顾问应重点发展的方向一般的财务管理涉及的方向有财务分析诊断、投融资决策、财务决策、财务制度及资本运营等方面,而商业银行的财务顾问业务涉及的领域已远远不止这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兼并收购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竞争程度的加剧使得并购成为企业快速发展壮大、提高竞争力的一种趋势。在新建与并购之间,企业选择并购作为实现产业升级的手段,有助于缩短投入产出时间,降低进人壁垒,获得最新技术,扩大市场份额,减少竞争对手及实现多元化经营;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使跨国公司不得不面对的竞争对手,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感受到国际竞争的残酷性和巨大的生存压力,同时,经济全球化使各国内部市场与外部市场的界限日趋模糊,跨国公司要取得竞争优势就需直接面向全球市场,而跨国并购则成为企业国际化扩展的理性选择[4]。企业并购呼唤专业指导。并购的定价、并购的策略程序、反并购策略及并购后的整合等都需要十分专业的金融财务知识和实践经验的积累。而一般企业不会是经常进行并购,所以不会有大量并购的经验,而且并购仅靠企业具备的实力是远远不够的,所以只有专业的财务部门才能担当起企业并购的财务顾问,对并购进行指导。银行具备担当企业并购财务顾问的众多优势。最主要的是银行拥有大量高素质的金融财务专家,能够对并购进行理论和实践指导,并对并购后的重组整合提供建议;银行拥有天然的资金优势,当并购需要资金支持时,银行自然是一种较好的选择,不但对并购成功提供支持,也为银行创造了利润;银行具有信誉和各方关系优势,银行与政府、相关企业及部门都有较好的关系,对政策把握也比较全面,而且信誉比一般财务公司要好。[5]所以银行担当并购财务顾问是正确合理的选择。(二)风险投资发展风险投资具有重大意义。风险投资是一种高风险、高成长、高回报的投融资方式,投资方向主要集中于新兴的、迅速发展的高成长性、高科技中小企业。它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变我国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对于促进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是我国实现“科技兴国”宏伟目标的重要突破口。[6]目前,政府已经充分认识到发展风险投资的巨大作用和重要意义,正在大力推动风险投资大业的发展。风险投资运作全过程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专业咨询单位的指导。风险投资项目的选取、资金的投入、投入的时间和数量、何时退出、退出方式、时机和数量等都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而单靠风险企业和风险投资家来完成整个运作几乎是不可能的,而银行可以利用自身的人才优势和资金优势对风险投资的各项工作进行财务咨询及指导,有可能还可以提供资金支持,扩大银行的业务。(三)项目融资项目融资是为大型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大型能源开发项目进行的融资行为,[7]建设项目如:高速路、港口码头、水电站、西气东输、电网铺设,等等。它以项目的产出作为保证,可用较少的资本金获得数额比资本金大得多的贷款。这种筹资方式对于经济发展快速增长、国内资金缺乏而又具有许多良好投资项目的发展中国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项目融资牵扯的关系较多,融资十分复杂。商业银行可以积极介入项目的规划和评估,主要包括进行项目的风险评估、确定结构性融资方案、安排融资方式,组织贷款银团、实施监督和管理等。在安排银团贷款时,可以充分创新各种金融产品(如资产券、各贷款证券化、融资租赁、可转换债券、委托贷款等),[8]从中可以获取大量咨询费用,并且可以银团贷款业务。(四)企业财务财务相当于企业的血液,一旦出问题,企业将面临巨大损失甚至破产倒闭。而财务顾问可以充当企业财务的医生,不但可以为其治病,还能使其更加健康发展。财务顾问担任的工作可以是:财务分析诊断、投融资决策、项目评估、财务决策、财务创新、财务制度及资本运营等多方面工作。(五)个人理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加之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和公众对私人金融服务的需求无论在质上还是在量上,要求都越来越高。当前,个体、私营经济方兴未艾,私人金融业务才刚刚起步,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应该抓住这一潜力巨大的市场,把握契机,加强业务联动,拓宽中间业务渠道,以求得自身的发展。四、开展财务顾问应避免的误区财务顾问业务在商业银行中的优势地位虽然已在一些银行有所显露,但是仍然存在以下三个误区需要我们避免:(一)避重就轻怎样才能为客户提供优质的财务顾问服务,并不取决于不同机构竞争者在不同领域具有的资源优势,而在于能否针对客户的重点问题做客观准确的诊断,并“对症下药”。而实际中各种领域的财务顾问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避重就轻的问题。(二)大方案为“赢”方案咨询机构存在的意义在于能够为企业提供解决实际问题的合适方案。而实际中不少咨询单位喜欢搞“假、大、空”,即:无病呻吟,无中生有;题目过大,缺乏重点;空洞无物,实施性差。[9]因为这样的咨询问题不仅容易在咨询机构和客户之间产生意见分歧,从控制风险的角度考虑,咨询题目越小越具体,越可能给客户带来实际的收益,咨询的结果越有意义。(三)“说到”不必“做到”很多咨询类机构重视营销,轻项目管理,一旦咨询合同签订下来便放慢工作节奏,不积极组织团队完成项目。这样可能会令客户不满意,甚至砸掉自己的牌子。而实际中咨询客户一方面可能对咨询报告的精髓理解方面存在偏差,另一方面在实施方案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疑难问题,所以咨询机构有必要协助客户实施方案,有必要时可以指定专门人员协助项目实施。
③ 您好:我注册了一个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公司章程里写的经营范围是: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投资咨询、受托进行
问:您好:我注册了一个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公司章程里写的经营范围是: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投资咨询、受托进行资产处置、企业营销策划等。现在我们想接受外公司的委托,对其呆、坏、死帐进行催收或诉讼追偿,然后收取提成。请问这样做是否超出了我公司的经营范围?如果是将面临什么样的处罚?您好:我注册了一个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公司章程里写的经营范围是: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投资咨询、受托进行资产处置、企业营销策划等。现在我们想接受外公司的委托,对其呆、坏、死帐进行催收或诉讼追偿,然后收取提成。请问这样做是否超出了我公司的经营范围?如果是将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投资公司是一种金融中介机构,它将个人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投资于众多证券或其他资产之中。“集中资产”是证券投资公司背后的核心含义。在投资公司所建立起来的证券组合之中,每个投资者按照投资数额比例享有对资产组合的要求权。
设立外商投资控股公司资产总额不得低于4亿美元,新政策要求外商申请在中国设立投资性公司需要符合的条件有: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并有三个以上拟投资项目,或者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
相关法律知识: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公司的名称来讲,所谓投资公司,一般主要从事经贸、资产、经营类投资范围,当然主要还要看公司章程中注明的经营范围。
投资公司是以将货币或资产投向本身以外的企业或个人、并从这种货币或资产的投入取得直接经营收入或通过股份变现实现资金退出的企业法人。
目前在中国的金融市场,投资公司一般以“投资银行”的角色称呼出现,顾名思义投资公司必须拥有大量的自有资金,才能实现真正的投资运作。同时,由于投资工作本身的难度还需要另外一种类似中介性质的企业来服务投资公司和企业,因此就出现了目前市场上众多的投资顾问公司,顾问公司并不具备真正的投资能力,只是在投资活动中为项目方和资金方牵线搭桥,并从中收取顾问费用。
④ 管理咨询服务协议
管理咨询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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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方聘请乙方为其提供公司各种培训、业务咨询、代办会务安排等管理咨询服务。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惠互利、友好协作"的原则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内容、方式、费用
(一)服务内容
1、政策法规咨询:乙方利用自身资源平台及时发布与投融资、资本运作相关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等信息,并为企业投融资、资本运作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帮助企业追求理解与运作。
2、财务咨询:为客户提升财务管理能力,降低财务成本,税务策划、融资安排等提供财务咨询,为客户资金运营管理提供财务咨询。
3、管理咨询:针对企业的行业背景和发展现状,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长期战略规划和管理咨询,协助企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
4、专项融资顾问服务:乙方依据甲方需求、市场状况,为甲方定制融资方案,联系、协调金融机构及中介机构,积极协助甲方开展相关融资活动。
5、公司各种培训服务:具体培训时间和培训内容以本合同附件中的描述为准。自本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安排第一次培训时间,原则上所有课程均由面授,乙方按受训人员人数提供刻制成CD的电子文档和1份纸制教材。乙方需在授课前至少提前天将教材提供给甲方。电子文档为PDF文件,并附上该格式文件的阅读软件。自第一次授课起个月内结束。每次培训时间由双方事先协商决定。每次培训时,甲方须至少提前通知乙方希望接受培训的人数、日期,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之内予以确认。
6、代办会务安排:每次会务前,在甲方应当在举行会晤日前,将需要召开会务时间、地点、会议规模、会议议程、会议所需材料、会议的组织与分工等事宜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后,应当为甲方会议的召开做好各种会议前的准备工作。
(二)服务方式
1、为甲方陪伴专门的项目经理负责甲方咨询工作。
2、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可采用实地调研考察、定期举办培训研讨会和双方会晤等交流方式。
(三)咨询费及评审费
1、咨询费
乙方作为甲方聘请的管理咨询顾问,甲方需支付咨询服务费用共计。
2、其他费用:乙方在提供本合同约定的咨询、培训、会议安排等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其他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
1、配合乙方的工作,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2、向乙方提供咨询、培训服务有关资料和相关信息等,并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3、按双方协定及时支付乙方相关费用。
4、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乙方许可,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披露)乙方提交的给乙方的材料、文件,以及转载从乙方获取的信息。
5、甲方应要求其受训人员认真地参加培训,并积极配合乙方授课教师及翻译人员的工作,以保证培训的效果。
(二)乙方的义务
1、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咨询、培训和会议安排等服务。并保证按本合同的规定全面、及时地履行本协议。
2、乙方承诺不接受任何针对甲方的反面业务委托,并将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利益。
3、乙方有义务在对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机构的经营、财务及法律状况进行调查中知悉的甲方非公开的有关数据及文件资料保密,并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三、协议的效力和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除双方商定或不可抗拒的原因为,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的解除本协议。
2、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均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⑤ 什么是金融顾问
金融顾问是针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对公从业人员以及为企业提供企业投、融资等顾问服务的人员设计,以与企业生命周期相匹配的理财目标为目的,选择不同的投融资方式。
运用不同金融工具及有效规避金融风险的理论、方法和技能,综合企业战略发展方向和财务状况,结合不同区域的税收等法律法规、中观及宏观经济政策,实现企业短、中、长期理财目标,并向其提供顾问式理财服务的专业人员。
(5)金融资本顾问服务协议扩展阅读:
金融顾问职责如下:
1、投资者教育。投资顾问帮助客户理解财务知识和投资常识,了解专户理财业务;帮助客户理解投资机会和一般的投资误区;引导客户理解和评价风险。
2、全面的需求分析。全面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和需求,帮助客户确定理财目标.量身定制的投资方案。基于全面的客户需求报告,为客户制定投资方案。投资顾问将向客户详细阐述制定投资方案的根据,与客户充分沟通,达成一致。
3、解读投资管理报告。每个客户特定的投资组合都将在规定的期限出一份投资组合报告,这份报告不仅包括投资组合在过去的时间段内的业绩表现,也包括投资组合经理对投资业绩的评价与解释,对未来投资环境的判断。投资顾问将帮助客户解读这份报告,帮助评价投资组合运作是否符合客户的目标。
4、调整投资方案。投资顾问将帮助客户对上一年的投资决策做一个回顾,确定是否要维持当前的资产配置或根据客户的财务目标或投资期限的改变做出调整。
5、投资顾问引领了专户理财服务的始终,推动了各项服务的进展,是客户与整个专户理财服务团队之间沟通的桥梁。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金融投资顾问
网络-CF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