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市场 » 金融机构申请执行期限的中断终止
扩展阅读
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金融机构申请执行期限的中断终止

发布时间: 2021-06-12 05:23:58

Ⅰ 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原因有哪些

导致申请执行期间中断的原因很多,从大的方面可分为三类,即债权人主张权利、债务人履行义务、双方达成新的协议。具体地讲,主要有以下原因:
1、债权人主张权利。法律文书生效后,依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借助国家公权力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这种权利,并不排斥债权人私下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径直向对方主张权利。现实生活中,债权人往往会采取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方式来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具体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面对面地追债,也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报等方式向对方主张权利。债权人通过中间人主张权利。由于双方当事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面对面主张权利可能会产生不必要误解和麻烦。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债权人可以通过自己信得过的或与对方有XX种联系的中间人主张权利。如双方共同的同学或对方的亲朋好友等等向对方转达要求其主动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债权人通过有关组织主张权利。村委员会及乡镇司法、调解机构具有民事调解,化争止纷的义务和职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虽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但从性质上来说其仍是民间纠纷,债权人可以请求上述组织通过协调方式来解决双方债权债务纠纷。
2、主动履行部分义务。法院裁决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部分义务,尚未履行其它义务。
3、双方和解重新约定履行义务的期限。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在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可以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订立分期履行的协议。
4、其他导致申请执行期限中断的事由。 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是,中断事由发生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作废,从中断事由发生后重新计算两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由于法律对时效中断的次数没有限制性规定,根据时效制度的立法本意,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仍然可以依法中断,没有次数限制。

Ⅱ 关于和解协议导致申请执行期限是中断抑或者中止的问题

哪个后出用哪个
记得是中止

Ⅲ 法律诉讼时效终止和中止,中断,有什么区别

法律上“中止”与“终止”的区别:

1.两者法律效力不同:中止只是暂时终结了本次程序,并不是对案件的终结,相反,终止后,当事人申请执行权利的消灭。

2.结果不同:中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终止是停止执行程序,以后不再恢复。

3.产生条件不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特殊情况,人民法院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终止是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

在司法实践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的终止区别于合同的转移以及合同的中止:

1、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不同于合同的转移。

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的内容客观上不复存在,它已经不须再履行或者无法再履行;而合同的转移只是合同主体的变化,它仍然须履行,而且应当继续履行。所以,合同的转移并不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

2、合同的终止也不同于合同的中止。

合同的中止是指合同的效力因某种原因的发生而暂时停止,而合同的终止为合同效力的完全终结。

Ⅳ 请问什么情形符合,《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1、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后,原有诉讼期间停止计算,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2、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 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也就是说开始计算后,只有了六个月时间了。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你所说的情况并不属于中断或中止,如果你不在法定时间内申请执行,等于是你放弃了你的权利,法律将不再予以保护,建议及时申请执行

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

最新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期限为二年,公民为一年,法人为六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
第二百一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Ⅵ 申请强制执行能否中断时效

申请执行期间适用时效制度后,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能否中断时效,就成为实践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目前法律关于时效中断的规定,主要是《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该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故有人认为,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导致申请执行时效中断。 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疑是积极行使权利的行为,但执行程序有其特殊性,不能因为起诉中断时效就想当然的认为申请执行也会中断时效,应具体情形具体分析。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会出现三种情况: 案件进入正常的执行程序。如果发生时效中断,按照“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规定,将出现以下情况: 一是权利人申请执行时即重新起算时效期间,但事实上权利人正在行使权利,而时效却不中断; 二是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可能时效已满,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司法解释对此问题有所纠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4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的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果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照协议所定的期限履行义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也就是说调解期间及调解达成的协议履行期间,时效是停止计算的,这样规定比较合理,但其只针对民间调解,效力有限。对执行程序来说,一旦正式启动,申请执行时效的任务已经完成,申请执行期间就变成了法院内部办理案件的审限(执行期限一般为六个月)问题。即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超审限或中止案件执行,那也是法院内部期限管理问题,不会影响当事人的时效利益。因此,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时效已没有适用价值,时效中断无任何意义。 当事人申请执行后又撤回申请。《民法通则》并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是否中断时效。有人认为,既然向义务人提出履行的请求可以中断诉讼时效,而且没有对请求方式、后续行为等作出任何限制,那么当事人的撤诉行为也当然可以中断诉讼时效,相应的,撤回执行申请应当中断时效。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首先,权利人申请执行后又撤诉,表明权利人否定了权利的行使,放弃了请求法院依法对某一实体权利予以保护的要求。按照诉讼法上“诉的撤回,视同未起诉”的诉讼规则,不发生起诉的效果,也不产生诉讼时效的中断。我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也规定,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其次,法律对时效中断的次数没有限制性规定,根据时效制度的立法本意,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仍然可以依法中断,没有次数限制。如果撤回申请能中断时效,将导致法院执行案件数量虚增(这类案件也不能算有效执结案件),在不断强调办案质量以及强化执行措施的背景下,增加了法院的负担;同时,若是被执行人偿付能力不足(比如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债务,其余无能力履行),如果恶意的债权人不断撤回又不断申请执行,法院再不断的重新立案执行,既不利于被执行人经济状况的恢复从而解决纠纷,也容易使执行法院陷入不利的舆论之中。再次,执行不同于审理,其目的在于实现已经法律程序确认的债权,只存在能否执行到位的问题而没有败诉的风险与负担,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是实现债权的最有力途径,即使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履行能力也可以通过法院中止执行或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恢复偿付能力再执行。因此,当事人撤回申请不中断时效,对因债权已经解决而撤回申请的当事人权益并无影响,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当事人权益也不会造成影响,却可以防止恶意债权人滥用诉权维护被执行人的正当权益。基于此,笔者进一步主张不允许当事人撤回申请,除非纠纷已实体解决。这样,可以避免执行人员怂恿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达到结案目的,损害当事人权利的情形。 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执行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明确规定了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不符合该条六个条件之一的,法院应不予受理。如果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一般则应裁定驳回申请。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执行申请一般不会对当事人造成影响,故不应产生时效中断效力。但是,法院执行中发现自己无管辖权而裁定驳回执行申请的,若因此导致诉讼时效届满进而使权利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则对债权人是不公平的,应将该情形可以作为例外。 可见,申请强制执行导致时效中断既无助于债权人正当权益的实现,也不利于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除特殊情况外,不应将申请强制执行作为中断事由。 申请执行时效问题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但是现行法律对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过于简略,在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因此,应尽快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明确申请执行时效中断事由等适用问题,统一执行尺度。(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Ⅶ 申请执行期限最新规定

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是俩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申请人在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六个月内法院应当采取强制执行,否则申请人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 对申请执行的期限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Ⅷ "申请执行的时效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是什么意思

这个规定的意思是:申请执行要在两年内提出,如果超过两年在提出,法院将不支持当事人的执行申请,但是如果在这两年内发生了法定的中断或中止的事由,两年的期间可能会暂停或重新起算。

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8)金融机构申请执行期限的中断终止扩展阅读:

《民事诉讼法》有关执行中止和中断的规定:

二百五十六条 执行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Ⅸ 申请强制执行能否中断时效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是六个月。法院强制执行是法院根据法律裁判结果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