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限制借款利率有哪些规定
” 请问限制借款利率有何具体规定? 不能超过国家规定利率的4倍。 一、什么是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备注]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借款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1]借款种类; [2]币种; [3]用途; [4]数额; [5]利率; [6]期限; [7]还款方式等。 三、借款担保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四、提供业务与财务状况证明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五、借款利息不得预扣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六、违约责任 [1]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七、检查、监督权[约定]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八、未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有何后果?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 [1]停止发放借款; [2]提前收回借款; [3]解除合同。 九、贷款的利率 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十、支付利息的期限 [1]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2]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十一、还款期限 [1]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2]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十二、未依期还款有何后果?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十三、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十四、展期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十五、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何时生效?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十六、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要不要支付利息?[约定支付]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㈡ 央行自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商业贷款利率上限取消了吗
不是,上限取消意味着在一定范围内可以灵活的调整利率;但是基准利率还在,其4倍以上为高利贷这一说法一直没有变。
㈢ 国家规定贷款利息不能超过多少是违法的
超过24%就属于违法。
拓展资料:
1、贷款利息,是指贷款人因为发出货币资金而从借款人手中获得的报酬,也是借款人使用资金必须支付的代价。
2、银行贷款利率是指借款期限内利息数额与本金额的比例。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的利率确定,当事人只能在中国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的范围内进行协商。
3、贷款利率高,则借款期限后借款方还款金额提高,反之,则降低。决定贷款利息的三大因素: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
4、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5、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㈣ 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不设上限,是不是说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可以无限高
应该不是无限高,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高于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就是高利贷,就不受法律保护了。
㈤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时的利息率是多少可以在所得税税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进一步明确,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5)不限制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扩展阅读:
主要特点:
第一:通常以纯所得为征税对象。
第二:通常以经过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
第三:纳税人和实际负担人通常是一致的,因而可以直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特别是在采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所得税在调节个人收入差距方面具有较明显的作用。对企业征收所得税,还可以发挥贯彻国家特定政策,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
第四:应纳税税额的计算涉及纳税人的成本、费用的各个方面,有利于加强税务监督,促使纳税人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改善经营管理。
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所得税收入在中国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很小,所得税的作用微乎其微,这种状况直到改革开放,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国营企业"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以后才得以改变。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所得税
㈥ 为什么国家只限制民间借贷的借款利息而不限制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
您好,职场密码来回答一下您这个问题哈。
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是国家随时掌控的,全部并入中国人民银行的系统管理。所以利息肯定是在要求范围内的。
但是民间借贷是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行为,或者是企业与个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自发行为,人民银行管控不了,只能从大方向上来限制。如果出事了,超过限制就是违规了。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有帮助哈。
㈦ 你好,请问下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浮动范围是多少呢现在人民银行是不是规定的上不设限呢
一、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城乡信用社除外)贷款利率不再设定上限。
二、说明:
中国人民银行自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具体内容包括:
1,商业银行贷款和政策性银行按商业化管理的贷款,其利率不再实行上限管理,贷款利率最大下浮幅度为10%。 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仍实行上限管理;
2,取消金融机构贷款利率0.7倍的下限,由金融机构根据商业原则自主确定贷款利率水平;
3,取消票据贴现利率管制,改变贴现利率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确定的方式,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
4,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不再设立上限。央行表示,为继续严格执行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暂不作调整。
㈧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时的利息率是多少可以在所得税税前允许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所以这个提法不正确,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均可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