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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疫情防控金融服务保障

发布时间: 2021-06-11 13:28:41

① 我公司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增量留抵退税政策以后,还能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2020年1月及以后形成的增量留抵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以下称2号公告)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号)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你公司按照8号公告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情形,不属于2号公告规定的退税后不得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适用范围。

② 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税务机关在保障发票供应上有哪些举措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规定:(十六)切实保障发票供应。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得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③ 银保监局如何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好的服务

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营业时间,保障基本金融服务和关键基础设施稳定运行。对于临时调整停业网点情况,应提前做好宣传说明及客户分流,并向我局对口监管处室进行报备。辖内机构总、分行(司)相关管理部门及业务条线应实行假期关键岗位带班值班机制,确保及时响应并有效满足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等领域的配套金融需求。要全面加强对医疗及科研机构、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和一线医护人员等方面的各项金融服务,积极主动对接,开通绿色通道,全力支持抗击疫情。要高度重视因疫情暂时受困的行业、企业和人群,调整完善相关信贷、理赔政策,支持其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三、加强场所与员工管理

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认真落实上海市“三个覆盖”“三个一律”等工作要求,做好员工健康监测和相关信息申报。要配置必要的卫生防疫设备,为大堂、柜台、安保等一线岗位服务人员提供相关防护用品,落实办公场所和营业网点的消毒、通风、体温检测等防控措施。要推动科技赋能,加大自助设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服务渠道的宣传力度,提升银行保险服务的便捷性和可得性,减少人员聚集。要通过减少现场会议,鼓励电话及线上沟通等各种方式,有效降低人员交叉流动带来的疫情防控压力。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按照要求迅速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四、推动形成行业合力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保险同业公会要结合地方实际,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通过官网、官微加强防疫知识教育,做好政策宣传,积极倡议和组织会员单位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严禁借机炒作、曲解政策、误导销售、同业诋毁、哄抬金融产品定价等行为,为本市广大金融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放心、卫生的金融消费环境

④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需要注意什么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要注意适用主体和免税范围。
答:在疫情期间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有利于减轻运输企业负担,调动各方货运能力保障重点物资运送到位。这里我对两个问题进行说明。
第一,关于政策适用主体。这项政策聚焦于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运输,适用主体是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第二,关于免税范围需要注意两点。一是享受免税的货物种类是有范围的,即对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8号公告里规定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确定,目前,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已经分别在官网上公布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对所有纳税人都是公开的,纳税人可以自行对照清单,对于清单所列货物范围内的运输服务可以按规定享受免税。二是对纳税人的运输方式是没有限制的,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的《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 不动产注释》规定包括了陆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以及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一次性扣除政策,应如何享受如何填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等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该优惠政策填报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中。其中设备单价在500万元以下的,将相关固定资产的纳税调减、加速折旧优惠统计等情况的本年累计金额填在第7行“(一)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设备单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填在该表的第8行“(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即可。

⑥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8号公告,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如何申报享受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九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8号公告第一条规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⑦ 2020年新冠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情况论述如何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

2020新冠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情况。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在防范疫情和复工复产当中,应当保障和改善民生,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

⑧ 企业响应政府号召提前开工,能享受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留抵退税政策吗对纳税信用级别的要求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称8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该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对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未做要求。因此,如果你公司已被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部门确定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照8号公告的规定,自2020年2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留抵退税申请,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您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

⑨ 重庆中国建行通知二月二日正式上班是真的吗

那是绝对不可能的,就算要正式上班的话那也要2月3日,星期日应该不会上班,全国有些地方都要到10号上班,有些是3号上班,不管怎么样都不能掉以轻心,大家注意防护保护你我他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