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各级政府机关设立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条件和依据是什么呢
各级政府机关设立纪检监察派驻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设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
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派出的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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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
(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⑵ 派驻纪检组怎么“驻”,怎么监督
“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派驻形式:
所有派驻机构将统一名称为“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派驻机构采取单独派驻和归口派驻两种形式。对系统规模大、直属单位多、监督对象多的部门,单独设置派驻机构;对业务相近、相关或者系统规模小、监督对象少的部门,归口设置派驻机构。
监督权限和方式:
1、参加或者列席驻在部门领导班子会议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其他会议。
2、约谈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
3、经批准查阅驻在部门有关文件、资料和账目。
4、对驻在部门有关领导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和调查核实。
5、驻在部门选拔任用其管理的干部,应就考察人选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征求派驻机构的意见。
6、调查驻在部门管理的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
8、有权采用党内法规规定的履行纪律检查职能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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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限度发挥派驻纪检组监督作用:
党章第四十三条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这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
《条例》第二十八条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派驻机构改革实践经验,把派驻监督纳入党内监督的制度框架,明确了纪委派驻纪检组和派出机关的工作关系、派驻纪检组的职责任务、派出机关的领导方式,为强化党内监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制度保障。
第一,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的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纪委派驻纪检组对派出机关负责,派出机关和派驻纪检组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
第二,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提高派驻纪检组的履职能力。
第三,理顺工作关系,形成监督合力。
第四,加强制度建设,提高管理监督水平。
⑶ 省纪委监委派驻省管金融待遇怎么样
省纪委监委派驻省管金融待遇还不错啊,比县里的起点高点,机会更多。
⑷ 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特别是省、地、县三级国税机关如何派驻纪检组
垂直部门派驻纪检监察组织,一般是人事、组织关系、职称晋升、福利、阅读文件均在原单位原渠道实施;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对纪委监察局负责,向纪委监察局报告工作,协助驻在单位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我这里有关于派驻制的文件,制度,只是出于保密原因,不能贴出来,抱歉。
⑸ 纪委监察厅巡视机构和派驻机构是个什么性质单位
纪委监察厅巡视机构和派驻机构是政府部门纪委监察厅部门下的一个监督机构。
纪委监察厅巡视机构和派驻机构是政府部门纪委部门下的一个监督机构,主要工作是监督驻地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官员。派驻机构实施监督和查办案件工作直接受省纪委省监察厅领导,重要情况和问题直接向省纪委省监察厅请示、报告。
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并负责组织实施。派驻机构按照规定职责予以协助、配合,有关情况及时与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沟通。
派驻纪检组对驻在部门履行监督职责,协助党组抓好驻在部门及其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便于履行职责,派驻纪检组组长继续担任驻在部门党组成员,在党组内按任职先后排序,参加驻在部门有关行政领导会议,不参与驻在部门的专业业务分工,但可分管与纪检监察业务相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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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监察厅巡视机构和派驻机构工作职责:
(一)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三)经批准,初步核实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驻在部门处级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及其他重要案件。
(四)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本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五)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部门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六)承办省纪委、省监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⑹ 派驻纪检组长级别 纪检派驻机构是什么级别
派驻纪检组长级别这应该根据不同的地区进行分级。比如,被派驻的单位是县级,那么纪检组长就是副县级。一般派驻纪检机构编制2名,一个组长,一个副组长,副组长比组长低一个级别。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八条规定:“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为使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更好地履行对驻在部门党组及其成员的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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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组的职责
1,派驻纪检组应当协助驻在部门党组建立健全规范党组及其成员正确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加强自我约束和互相监督的措施和制度。
2,派驻纪检组组长参加驻在部门党组会议和有关行政领导会议,对领导班子执行议事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有关问题负责任地提出意见或建议。
3,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
4,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查处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纪律和工作人员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
5,,派驻纪检组应当派员参加驻在部门党组成员述职述廉会议,了解相关的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情况。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 _关于中共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
⑺ 市纪委派驻到金融机构的纪检组长由原单位的纪委书记兼任这种做法对吗
市纪委派驻到金融机构的纪检组长不应由原单位纪委书记兼任,因为这不利于保持纪检工作的独立性。
⑻ 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卫生局哪个单位好
纪检组属于纪委监委派驻机构,领导职位较多,但是十八大反腐力度的加强,工作任务重,而且会和腐败甚至犯罪分子直接接触。卫生局专业性相对强些,工作量不会太大。
希望对题主有帮助
本人就是纪检监察系统的一块砖
⑼ 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生活作问题在哪举报
向其所在部门的上级主管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⑽ 如何结合纪检体制改革和监察体制改革要求做好派驻纪检组工作
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中央及地方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不断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不断落实“三转”要求,深化机构改革力度、突出主业、坚守使命,多措并举,整合资源,将有限的工作力量最大限度地向监督执纪问责主战场集中,以惩治腐败的实际成效赢得党心民心。
然而在深入推动纪律检查体制改革,落实“三转”要求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一是思想认识仍有顾虑。基层纪检监察组织除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外,还承担着党务政务公开、行政监察、行政审批监管、招投标监管、经济工作督查等任务,在工作中存在“协调变牵头、牵头变主抓、主抓变负责”的情况。二是机构设置仍存弊端。目前,很多县市都对纪检组织实行了派驻,但受单位编制、人员等影响,纪检组长大多是兼职,存在“专职不专”的问题。三是理解把握仍有差距。部分领导干部对“三转”的科学内涵和具体要求理解还不够透彻。四是自身建设仍需提高。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存在一定缺编现象,尤其是乡镇纪委、派驻纪检组领导班子机构不健全,办案骨干力量不足;纪检监察干部在掌握财务、审计、金融、法律、计算机等专业知识有差距,业务能力有所制约。
中央纪委提出的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次深刻变革,是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进入新的历史阶段的重要特征。一是要厘清职责定位。在“三转”转什么、解决什么、有何路径等问题上认识还不够,在清理议事协调机构中,哪些不该牵头,哪些不该参与,上级纪委需加强对议事协调机构清理退出的规范口径,增强监督工作的权威性、说服力。二是规范派驻管理。上一级纪委需制定一套指导性、操作性强的实施办法,对派驻机构的权力权限、工作流程、干部管理、后勤保障等作出明文规定,便于下级纪委统一实施。三是强化宣传引导。上下联动,强化宣传解释,准确传递“三转”不是“撂挑子”、不管事,而是集中精力做好主业这一信息,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及派驻单位对纪检监察机关实现“三转”的重视、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