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银保监局如何为金融机构提供更好的服务
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营业时间,保障基本金融服务和关键基础设施稳定运行。对于临时调整停业网点情况,应提前做好宣传说明及客户分流,并向我局对口监管处室进行报备。辖内机构总、分行(司)相关管理部门及业务条线应实行假期关键岗位带班值班机制,确保及时响应并有效满足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等领域的配套金融需求。要全面加强对医疗及科研机构、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和一线医护人员等方面的各项金融服务,积极主动对接,开通绿色通道,全力支持抗击疫情。要高度重视因疫情暂时受困的行业、企业和人群,调整完善相关信贷、理赔政策,支持其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三、加强场所与员工管理
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认真落实上海市“三个覆盖”“三个一律”等工作要求,做好员工健康监测和相关信息申报。要配置必要的卫生防疫设备,为大堂、柜台、安保等一线岗位服务人员提供相关防护用品,落实办公场所和营业网点的消毒、通风、体温检测等防控措施。要推动科技赋能,加大自助设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服务渠道的宣传力度,提升银行保险服务的便捷性和可得性,减少人员聚集。要通过减少现场会议,鼓励电话及线上沟通等各种方式,有效降低人员交叉流动带来的疫情防控压力。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按照要求迅速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四、推动形成行业合力
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保险同业公会要结合地方实际,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通过官网、官微加强防疫知识教育,做好政策宣传,积极倡议和组织会员单位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严禁借机炒作、曲解政策、误导销售、同业诋毁、哄抬金融产品定价等行为,为本市广大金融消费者提供一个安全、放心、卫生的金融消费环境
② 重庆在强化投融资保障方面有哪些举措
鼓励商业银行设立科技支行、小微专营支行,鼓励发展融资租赁、保理、科技保险、科技担保、小微担保、互联网金融等,支持开发有利于创新创业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不断加大对创业创新的融资支持。 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上限不足10万元的调整为10万元,个人贷款利率比基础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部分由财政贴息。 对创新创业主体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或对担保与保险机构为知识产权提供相应服务的,按规定给予担保与保费补贴。探索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风险补偿制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企业通过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并按规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积极探索开展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试点。
③ 如何在全面深化金融改革上取得突破
我国金融改革尽管已经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与现代金融制度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还难以有效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要下更大的决心,用更大的气力推进金融改革,从根本上破除金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不断增强金融业发展的动力和活力,形成有利于金融稳健发展的体制机制,更好地发挥金融支持经济增长和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作用。
一是继续深化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改革。继续完善已上市银行的公司治理,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边界,提高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履职能力,真正建成决策科学、执行有力、监督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切实推进业务发展模式和盈利模式的转变。强化内部控制,建立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加大人力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力度,建立市场化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探索商业银行薪酬体系和激励机制改革。加大上市银行信息披露力度。大力加强基层分支机构改革。继续推进中国农业银行的改革和上市准备工作,着力推进“三农”事业部制建设。继续深化国家开发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的改革,不断推进进出口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改革。通过深化改革,加快形成一批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优质、效益良好、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强的现代化银行。
二是大力推进农村金融改革。近年来,虽然我国农村金融不断发展,但是由于多方面原因,农村金融仍然是整个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为此,要加快培育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有序发展小额贷款组织,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设立适应“三农”需要的各类新型金融组织。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村改革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力度,拓展农业发展银行支农领域。全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全面提高农村金融运行质量和效率,显著改善“三农”金融服务,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
三是大力推进小企业金融服务改革。通过改革增加小企业金融服务供给。进一步鼓励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不同形式的小企业信贷专营服务机构或小企业服务中心。增加网点数量,扩大小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加强信贷机制创新,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采取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缓解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不足的矛盾。落实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贴息等扶持政策,设立多层次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提高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比重,确保全年小企业信贷投放的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信贷投放的增量高于上年。对商业银行开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实行差异化的监管政策。
四是继续推进资本市场改革。稳妥推进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及时完善业务规则,逐步有序扩大试点范围。抓紧做好股指期货推出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适时推出股指期货。推动部分改制上市公司整体上市,消除改制上市遗留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问题。稳步推进创业板建设、新股发行制度等重点领域和重要环节的改革步伐,有序推出符合经济发展需要的证券期货新品种,不断提高市场运行的活力和效率。大力推进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积极发展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规范发展信用评级机构,促使我国债券市场逐步向健康、成熟、完善和开放的方向迈进。
五是继续深化保险业改革,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巩固发展保险公司改制上市成果,推动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整体改制、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在香港上市、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改革。稳步推进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积极稳妥地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改革试点,鼓励保险公司结合自身实际探索完善营销模式,维护营销队伍稳定,提高营销队伍素质。提升服务能力,不断扩大保险覆盖面。鼓励各地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业保险试点,探索创新“三农”保险经营组织形式,推动农村相互保险和村镇保险试点。逐步扩大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的试点区域。推动养老保险业务创新。引导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发展和业务转型。在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责任保险的覆盖范围。建立并完善巨灾保险制度。促进内控制度建设,以内控监管为抓手,堵塞保险公司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水平。通过培育市场,完善行业自主发展的内生机制;通过公司改革,理顺行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通过完善制度,营造行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六是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推动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改革,简化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允许企业出口收汇存放境外,进一步便利企业灵活运用外汇资金。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继续以拓宽资本流出渠道为重点,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扩大中资企业外债试点,统一中外资企业外债管理政策。完善全面的外汇债权债务制度。
七是健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积极参与国际金融规则制定。加强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机构间的协调合作,提高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监测与管控能力。加强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探索逆周期监管,不断完善具有前瞻性的监管机制。强化资本监管和流动性风险监管。推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促进国际货币体系改革,积极推动基金组织份额和治理结构改革。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标准的讨论制订。加强对国际金融形势的跟踪和评估,预防跨境金融风险传染。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努力防范各种金融风险,确保金融体系稳健和安全。
④ 如何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
金融实体服务天生职责银行也企业要遵循盈利原则首先要选择优质有持续发展能力企业支持因样才能保证金融企业盈利其次要选择长期已经长期合作并有定资金沉淀企业支持样发展企业同时也发展自己其次没有和合作历史企业也没有资金沉淀要选择高新技术企业因有发展金融实体服务并非句目标真正做起来难样机制上完善
⑤ 深化(),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选项B 金融体制改革
回答来源:十九大报告第五部分: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
⑥ 银监办发[2016]25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
银监办发〔2016〕2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
为认真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持续健康发展,有效治理当前存款纠纷、私售“飞单”、误导销售、违规收费等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要求,现就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体制机制,及时跟进银行业消费者对银行服务的各项诉求和关切
(一)加强制度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监管要求,对现有的制度体系开展有针对性的、系统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据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政策和基本原则,尽快建立起目标清晰、架构合理、分工科学、便于操作的管理制度体系,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求在相关经营管理环节中都能体现为切实可行的业务管理标准。
(二)健全组织体系。开办个人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董(理)事会下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并定期向董(理)事会提交有关报告,确保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同时,应在法人机构层面设立专职部门,负责组织推动本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落实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并保证其开展相关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能力。在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效开展的前提下,个人业务规模较小的外资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以结合实际采取相应的组织形式。
(三)完善工作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各个业务环节全面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监管要求。要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到综合经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配以合理考核权重,有效引导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严格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考核评价机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要求落实不力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业务条线进行严肃问责。
(四)改进投诉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认识到消费者投诉对于改进经营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意义。要改变单纯压降投诉数量的简单管理模式,注重源头治理,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理流程,切实承担起投诉处置的主体责任。高管层应定期分析消费者投诉处理反映出的各类问题,确保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有效投诉管理体系,依法维护消费者的求偿权。
二、规范经营行为,不断提高服务标准和水平
(一)加强产品信息披露。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产品名称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或易引发争议的语言。产品宣传材料应真实、全面地反映产品的主要特性,严禁夸大收益率或隐瞒重要风险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产品信息查询平台,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对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风险信息变动情况进行及时提示,并严格区分自有产品和代销产品,供消费者查询。凡未在信息查询平台上收录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通过电子渠道销售的,也应遵守监管部门关于产品销售的规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实产品销售透明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引导消费者充分认识金融产品及其差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金融产品风险评估及分级管理制度。售前开展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确保将合适的产品和服务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妥善留存消费者已明确知晓产品重要属性和风险信息的相关证据,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三)实施产品销售专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网点专门区域销售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专区应有明显标识,并在显著位置以醒目字体提醒消费者通过网站、查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并进行风险提示。专区销售人员应当具有理财和代销业务相应资格,除本机构本行销售人员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员在营业场所开展任何形式的营销活动。销售专区内应公示咨询举报电话,便于消费者确认产品属性及相关信息,举报违规销售、私售产品等行为。
(四)实施专区产品销售“双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6年底前完成销售专区内电子监控系统的安装配备工作,实现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要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录像中应可明确辨别银行员工和消费者面部特征,录音应可明确辨识员工和消费者语言表述。录音录像资料至少应保留到产品到期兑付后6个月,发生纠纷的要保留到纠纷最终解决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录音录像录制和保存的管控,确保录音录像的录制和保存不受人为干预或操纵。录制过程中应保护消费者隐私,注重消费者体验,严格防控录音录像信息泄露风险,并确保录音录像资料可随时精准检索和调阅,以有效维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部分确有实施困难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步实施。
(五)强化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各个环节加强消费者信息保护,未经消费者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提供消费者的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以各种形式向其推送各类服务和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六)规范服务收费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相关办法和监管规定,通过完善业务流程、改进业务系统功能以及加强前台工作人员培训等措施,保证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前,事先告知收费与否及各个服务环节的计费标准(包括减免优惠政策)和收费金额,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七)严格执行授信业务管理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员工在办理个人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时,应保证各项条件公正透明,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并尊重消费者自愿选择。受理申请后,在做好申请人身份识别和审核工作的同时,应坚持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不断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最大限度地公开工作流程,诚实履行各项合同义务,公平对待消费者。严禁虚假承诺、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八)提升代销业务规范化管理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严格代销业务范围,完善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合作机构和产品准入管理,认真落实各项销售环节监管要求,做好风险隔离,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九)加强员工行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深入开展教育培训,倡导诚信服务,树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营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内部控制和防范操作风险的各类规章制度,结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细化业务流程及员工行为标准,严格员工行为管控,杜绝银行员工利用从业身份及借助银行营业场所私售“飞单”、从事非法集资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要加大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力度,高度关注员工参与“掮客”交易、频繁划转大额资金等现象,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隐患,防止各类外部风险向银行业传染。同时还应大力倡导诚信举报,鼓励员工坚决抵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十)主动提升服务消费者的意识和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要认真检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和细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制度及流程。在关系到消费者重大权益的问题上,要在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积极通过事先与消费者约定的各类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动告知相关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对待消费者。
(十一)加强对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关爱和保护。特殊消费者群体权益保护是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内容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提高认识,在不断完善金融服务过程中充分考虑农民工、残障人士、下岗失业者、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相关权益。应通过实行相关费用优惠减免、根据其消费特点和风险偏好开发金融产品、针对其行为特点设计人性化的服务流程、加大相关服务配套设施投入、提高服务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应急处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满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创造适宜的金融服务环境,有效维护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公平交易权和受尊重权。
三、强化监管引领,有效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践行为民服务宗旨
(一)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各级监管机构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承担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贯彻落实消费者投诉“首问负责制”,及时化解各类纠纷、矛盾。特别是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基层单位投诉处理工作的系统管理和指导,按照“先机构、后监管”的工作流程,妥善处理消费者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各类业务纠纷。同时,各级监管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消费者投诉过程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认定及违规处理工作。要不断总结前期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仲裁机制试点工作相关经验,积极探索设立具有独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引导消费者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纠纷解决途径的多元化。
(二)联动市场准入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与市场准入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市场准入的导向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对于有开办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和代销产品业务资质的拟设网点,应在准入审批环节严格考察其销售专区及专区产品销售“双录”等监管要求落实情况。
(三)强化日常行为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日常监管内容,通过舆情监测、消费者投诉分析等渠道,抓住银行业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将有关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方面的监管要求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非现场监管体系。要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监管要求的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现场检查或结合其他现场检查项目开展检查,2016年重点检查产品销售录音录像及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落实情况、以及误导销售、私售“飞单”、信用卡违规等违规经营行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价,推动相关监管要求落实到位。对工作组织部署不力、推进效果不明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银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组织各会员单位提升服务水平,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评价。持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不断充实健全考核评价要素和指标,进一步细化考核评价标准,提高考评指标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障消费者基本权益、回应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热点难点问题的工作开展情况及效果纳入年度考核评价内容。逐步推动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结果与监管评级体系及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及其他日常监管手段有机融合,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结果的约束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违规处罚力度。要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管问责,对各类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依法打击力度。充分利用行政处罚和各种强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规范经营行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强银行业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一)明确主体责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承担起主体责任,向社会公众普及金融知识。要强化组织保障和后勤保障,安排专门的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在积极参加监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各项宣传教育活动的同时,还要充分动员全体员工,利用营业网点和各种网络资源优势,扩大日常宣传效果。
(二)加强组织推进。各级监管机构要有效整合行业协会等方面的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统筹安排各类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时间、频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资源浪费。组织和动员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途径,充分利用现代传媒方式,积极提升银行业消费者金融知识素养。同时,要积极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形成合力,扩大金融知识教育活动的覆盖面,推动金融知识普及工作纳入到国民教育体系。
(三)突出宣教重点。各级监管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增强敏感性,提升宣传教育的时效性。针对当前多发的存款纠纷、私售“飞单”、信用卡还款纠纷、储户个人信息泄露、非法揽储等突出问题,灵活调整和安排宣传内容,增强广大消费者识别非法金融业务、非法金融活动和防范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进金融市场和谐健康发展。
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本意见执行。
⑦ 现在金融信息服务商很多,问下哪一家要有保障些
合墨数据还不错的,公司全称是上海合墨数据科技公司,成立于2017年4月,是一家立足于金融科技领域的金融信息服务商,致力于为中小信贷机构提供一站式整体解决方案,以助贷SaaS系统帮助渠道商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同时帮助资金方和渠道更加便捷对接。
⑧ 地方银保监局推进严格监管和供给侧改革
中国银保监会消息,截至2月19日,银保监会36个派出机构中有21个机构已经召开2021年辖区银行业保险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记者梳理发现,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支持构建新发展格局,毫不松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成为银保监局重点工作。
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量
保障国家重大战略、重点项目融资需求,加大对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中长期资金支持;紧扣新发展格局重点环节提供金融支持;疏通信贷资金流入实体经济渠道,深入推进普惠金融服务,加强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强化绿色金融服务等,成为多地银保监局的工作部署。
同时,多地银保监局根据辖区特点,提出精细化和具有针对性的任务。
黑龙江银保监局指出,引导自贸区内金融机构开展特色化金融服务,支持“一带一路”和对俄合作项目建设。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落地见效,支持解决种源“卡脖子”技术攻关、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发展,支持研发价格型、收入型农业保险产品。
天津银保监局指出,在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自贸区创新、重点产业和科技创新等方面展现新作为。安徽银保监局表示,紧扣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围绕贯彻落实银行业保险业支持加快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33条措施,积极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特色农险占比超过23%。河南银保监局指出,精准支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一带一路”、中部地区崛起等。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持续不断抓好各种存量风险化解和增量风险防范,成为银保监局工作的重中之重。“严监管”态势将持续。
例如,着力防范化解重点机构、重点业务、重点领域风险,做好不良资产处置,深化法人机构公司治理乱象整治,持续整治影子银行,深入整治保险市场乱象,加强房地产融资风险管控,严格落实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严防银行资金通过消费贷、经营贷等流入房地产市场等。
辽宁银保监局提出,在做实资产质量前提下,坚决遏制新增不良,建立不良贷款台账;严厉打击借冒名贷款、高风险影子银行业务的新形式新变种、“名不符实”金融产品等银行业乱象,重点整治销售误导、数据造假、强制搭售等保险业违法违规行为,规范银行保险机构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展业,加大对非法金融以及“无照驾驶”打击力度。
江西银保监局表示,配合地方政府做好P2P存量风险处置,打击、治理“校园贷”“现金贷”和电信网络诈骗,营造良好金融生态。广东银保监局提出,做好“类信贷”及投资业务信用风险管控,严防产业风险向金融风险转移等。山东银保监局提出,提前摸排延期还本付息贷款潜在风险。
四川银保监局表示,实施城商行分类处置,通过不良处置、增资扩股等手段化解风险;督促农合机构抓好存量风险处置和增量风险防控,落实重点村镇银行属地驻行监管机制;严防满期给付与退保流动性风险等。
推进金融供给侧改革
多地银保监局明确,继续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北京银保监局表示,支持中小法人机构多渠道补充资本,夯实机构稳健发展基础;稳步推进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持续丰富市场主体,实现多层次多元化金融供给;深化保险领域改革,在“降价”“增保”基础上积极创新产品服务;深入推进“证照分离”,继续推动审批制度改革和简政放权。
黑龙江银保监局明确,支持中小银行多渠道补充资本,加快推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补充中小银行资本政策落地,鼓励引进支持机构长远发展的战略性股东;加强股东股权与关联交易管理,推动股东依法履行义务、规范行使权利,对违法违规股东及时采取限权等监管措施等。
河南银保监局提出,持续做好中小银行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支持中小银行多渠道补充资本;深化全省农信社改革;推进车险综合改革,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优化金融机构布局,推动银保深层次合作。
广西银保监局明确,深化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改革转型,推动农合机构依法合规、洁净改制,推进村镇银行达标升级;完善法人机构公司治理和内控管理等。
四川银保监局表示,继续推进农商行改制工作;推动法人城商行高质量发展,形成核心竞争力;稳妥推进车险综合改革;有序推进人身险、中介领域改革。
⑨ 央行等4部门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
《意见》从提升人民币可兑换水平支持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完善海南金融市场体系、扩大海南金融业对外开放、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等方面提出33条具体措施
观点地产网讯:4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
公告指出,海南是我国最大的经济特区,具有实施全面深化改革和试验最高水平开放政策的独特优势。《意见》从提升人民币可兑换水平支持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完善海南金融市场体系、扩大海南金融业对外开放、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六个方面提出33条具体措施。
以下为政策原文:
一、总体原则
(一)支持海南实体经济发展。坚持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金融政策、产品和工具,聚焦发展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重点支持海洋产业、医疗健康、旅游会展、交通运输、现代农业、服务外包等重点领域发展,推动建立开放型生态型服务型产业体系,促进服务业优化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围绕建设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试验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国家重大战略服务保障区的战略定位,服务国内其他地区与海南自由贸易港资金往来和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分阶段、分步骤实施各项金融改革开放与创新举措,推动海南成为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新标杆。
(三)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深化金融改革开放。坚持对标国际的原则,深化金融改革开放。按照远近结合、循序渐进、突出重点的工作思路,在跨境资金流动自由便利、投融资汇兑便利化、金融业对外开放等方面先行先试,积极探索更加灵活的金融政策体系、监管模式、管理体制。
(四)加强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坚持底线思维,稳扎稳打、步步为营,完善与金融开放创新相适应的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防控体系,在确保有效监管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稳妥有序推进各项金融开放创新举措,统筹安排好开放节奏和进度,成熟一项推进一项,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提升人民币可兑换水平,支持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五)进一步推动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新型国际贸易结算便利化。根据“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审慎合规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银行可试点凭支付指令为优质客户办理真实合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结算,实现银行真实性审核从事前审查转为事后核查。实施与跨境服务贸易配套的资金支付与转移制度。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银行,在强化对客户分级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便利真实合规新型国际贸易的跨境结算。
(六)探索适应市场需求新形态的跨境投资外汇管理。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允许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按照余额管理模式自由汇出、汇入资金,简化外汇登记手续。将海南自由贸易港纳入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给予海南自由贸易港QDLP试点基础额度,每年可按一定规则向其增发QDLP额度。
(七)完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框架。可适当提高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注册的非金融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跨境融资上限,实现更高额度的跨境资金融入规模。
(八)探索开展跨境资产管理业务试点。支持境外投资者投资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资产管理产品。
(九)探索放宽个人跨境交易政策。支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就业的境外个人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内投资。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居民按实需原则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购买房地产,对符合条件的非居民购房给予汇兑便利。研究进一步便利海南居民个人用汇。
(十)在海南开展本外币合一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在境内外成员之间集中开展本外币资金余缺调剂和归集业务,专户内资金按实需兑换,对跨境资金流动实行双向宏观审慎管理。
(十一)支持符合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结售汇业务试点。符合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满足一定条件后可参与到银行间外汇市场,依法合规开展人民币对外汇即期业务和相关衍生品交易。
三、完善海南金融市场体系
(十二)支持海南银行业发展。支持海南引进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设立分行。研究海南农村信用社改革,推动其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强化海洋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的金融服务。支持海南引进外资,参股地方性资产管理公司。
(十三)支持符合条件的海南企业首发上市,通过多层次股权市场发展壮大。继续支持海南企业并购重组,实现转型升级。
(十四)支持海南企业发行债券融资。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海南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进一步提高直接融资规模。支持市场主体扩大在受托管理机构、交易场所等方面的自主选择空间。支持海南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拓宽资金来源。
(十五)支持海南相关基金发展。支持公募基金落户海南,支持符合条件的机构在海南依法申请设立合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金融机构在海南全资拥有或控股参股期货公司。对投向海南种业、现代农业等重点领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给予登记备案绿色通道。
四、扩大海南金融业对外开放
(十六)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鼓励境外金融机构落户海南,支持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支持海南的银行引进符合条件的境外战略投资者,改善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进一步提高海南的银行业对外开放程度。
(十七)扩大保险业对外开放。就海南与港澳地区保险市场深度合作加强研究。借鉴国际经验和通行做法,探索制定适合再保险离岸业务的偿付能力监管政策。
(十八)设立银行业准入事项快速通道,建立准入事项限时办结制度,提高审批效率。
(十九)落实外商投资的国民待遇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在海南依法合规获取支付业务许可证。
(二十)允许已取得离岸银行业务资格的中资商业银行总行授权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分行开展离岸银行业务。
五、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二十一)鼓励创新面向国际市场的人民币金融产品及业务,扩大境外人民币投资海南金融产品的范围。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允许海南市场主体在境外发行人民币计价的债券等产品引入境外人民币资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医疗健康、旅游会展、交通运输等产业发展。
(二十二)稳步扩大跨境资产转让范围。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按照风险可控和规模可调节原则,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试点扩大可跨境转出的信贷资产范围和参与机构范围。
(二十三)支持海南探索推进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试点,推动完善确权登记发证、抵押担保登记、土地流转平台建设、抵押物价值评估等配套措施。
(二十四)创新发展保险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在海南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并在账户独立、风险隔离的前提下,向境外发行人民币计价的资产管理产品。支持海南保险机构开展境外投资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加强创新,围绕环境、农业、旅游、健康、养老等领域,研发适应海南需求的特色保险产品。
(二十五)发展绿色金融。鼓励绿色金融创新业务在海南先行先试,支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特别是应对气候变化的投融资支持力度。
(二十六)支持科技金融发展,推动发展海洋科技。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海南法人银行加强与创投机构合作,探索科技金融新模式,支持海南加强深海科技创新。创新科技金融政策、产品和工具。
(二十七)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强金融科技创新应用。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在金融管理部门统筹下开展金融科技创新业务试点,稳妥推进科技与金融业务深度融合。
六、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二十八)支持在海南探索开展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试点。
(二十九)支持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联合产业各方推进开展小微企业卡、乡村振兴卡等业务,聚焦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服务“三农”产业的支付结算、融资增信、企业增值服务体系等环节,满足小微企业和“三农”产业互联网化、移动化支付结算需求。
(三十)提升跨境移动支付便利化水平。便利境外居民在海南使用移动电子支付工具。支持境内移动支付机构在境外开展业务,逐步扩大其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境外参与机构进行跨境移动支付的地区范围。
(三十一)持续推进海南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构建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并与全国“信易贷”平台互联互通,做好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归集与应用,更高效地对接金融服务。深入推进海南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扩展农村地区信用信息覆盖广度,强化信用信息服务,有效对接普惠金融、乡村振兴战略,支持实体经济和海南特色产业发展。支持海南引进有市场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支持海南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十二)支持海南加快发展航运金融、船舶融资租赁等现代服务业。
(三十三)支持文化、体育、旅游业发展。强化文化、体育和旅游领域金融服务。建立文化、体育和旅游企业信用大数据平台,破解文化、体育和旅游企业信用不充分、与金融机构之间信息不对称的融资瓶颈。推广文化、体育和旅游产业专项债券,优化文化、体育和旅游产业融资结构,逐步降低融资成本。建设区域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平台,完善产业金融服务体系。针对邮轮游艇等海南国际旅游岛特色产业,重点支持邮轮游艇产业集聚园区和相关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
(三十四)在房地产长效机制框架下,支持海南在住房租赁领域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住房租赁市场规范发展。
七、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三十五)构建金融宏观审慎管理体系,加强对重大风险的识别和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依托资金流信息监测管理系统,建立健全资金流动监测和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研究建立洗钱风险评估机制,定期评估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构建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有效履行属地金融监管职责,确保风险防控能力与金融改革创新相适应。
(三十六)支持海南设立金融与破产专业审判机构,集中审理海南金融与破产案件,提升金融与破产案件专业化审理水平,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
(三十七)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支持海南银行、证券、保险领域消费纠纷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建立公正、高效、便民的金融纠纷非诉第三方解决机制。加强与当地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合作,落实银行、证券、保险领域矛盾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发挥金融行业调解组织专业化优势,探索建立金融行业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开展集中性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在海南建立金融知识普及教育示范基地。进一步发挥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