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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宁波兴瑞金融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1-06-10 13:51:11

1. 武汉市的所有的模具厂。

武汉赛尔汽车模具有限公司,武汉振华塑料模具厂,武汉兴瑞成模具有限公司,武汉铭立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凌祥模具设计有限公司 。还有很多小规模的工厂 ,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
希望能帮助到你

2. CFA 的含金量到底有多少

我们先来听听CFA持证人是怎么评价CFA的:

在你没有了解过CFA之前,你会觉得这个证书是毫无用处的。但当你了解过之后,或者您已经成为了持证人,你才会知道CFA在实际工作中,有多么的重要。一个系统的CFA知识会对自己有很大的帮助。而且用CFA积累人脉对于某些事情帮助也是很大(搞金融的都清楚,人脉是多么的重要),比自己之前预估的价值高出很多。坦白的来讲,自己之前非常的低估CFA证书的价值,总感觉没有什么用处。但是当自己考下来CFA证书并运用的时候,才知道自己为了一本证书浪费了好几年时间并没有白白浪费。

这是一个CFA持证人后的真实写照。

人民日报早在之前,就推荐了当代具有含金量的证书,并建议大学生在大学期间的时候就开始着手准备,为毕业后的简历添加一道亮丽的色彩。其中,就包含CFA证书。

除了北京以外,还有许多城市都出台过类似的政策,例如上海、广州、深圳、成都、杭州、武汉、青岛、西安等等城市。

综合来看,各省市对CFA人才青睐有加,背后可能有如下一些原因:

一是金融作为重要的支持型服务行业,其健康发展对地方的贡献巨大。而行业发展高端人才才是最关键的,因此引入高端的金融人才迫在眉睫,需要输入大量新鲜的金融血液。

二是目前国内外金融环境的错综复杂,要随时做好应对金融风险的准备,提前做好风险的预判。这也需要及时储备好金融风险管理人才,拥有完善的知识和优秀分析能力的CFA人才是重要的突破口。

三是CFA证书培养的人才素质很高,在金融领域做出了不少的贡献,因此雇主都十分认可,所以留下了比较好的口碑。

今后,未来各地方乃至国家,金融行业要想实现高速稳定的发展,先解决高级人才的储备与培养问题,就显得尤其必要了。

而随着CFA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其身价也会水涨船高。我们期待,未来CFA的持证人学子们,在实现职业发展的同时,亦能为国家金融发展带来巨大的贡献。

根据上边的描述,你就可以知道CFA证书不仅仅是一本证书,但当你成为CFA持证人后,你的发展空间就会飞跃的成长起来。

3. 金融行业各个公司的信息中心电话和负责人,谁能告诉我!拜托了!!!!

英国摩根大通集团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是骗子公司。
第一,你可以通过和他们交流,了解到他们的专业程度都不高,而且交谈的素质也明显不高。懂一点和金融相关的行话,但再谈深入一点,就发现他们吹嘘很厉害,什么中国的大项目都是他们投的。凡是虚张声势,确又不了解其中的详细门道的,都小心。
第二,他们网上有个安小姐招商务代表,说年薪12万,而且可以占每次投资的1.5%。1亿就有150万。如果你很想赚钱,而这个馅饼又看起来比较容易得到,那么就请谨慎。
第三,他们到底骗什么,目前看来,主要骗考察费,还有其他的一些商业手续费。小公司,骗这点钱已经很爽了。
第四,很多用外资开头的公司名称,大家在融资时都要万分小心。老百姓的眼睛是雪亮的,不是打几个外国的牌子,就把老百姓随便推火坑里了。
第五,听说他们有专业的办公地址,看起来不差。骗子公司也可以租好地方。在金融街上,仍旧有被工商查封的骗子公司。

4. 兴业银行是什么银行呢

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批准成立的大陆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8月,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190.52亿元。

作为中国首家也是目前唯一一家“赤道银行”,兴业银行始终秉持“科学、可持续”的发展理念,依法、稳健、文明经营,兼顾维护股东、客户、银行、员工以及社会环境等各方利益,积极践行企业社会责任,深受国际国内各界广泛认可和好评。2018年《财富》世界500强排行榜排名第237名。

坚持以客户为中心,健全完善专业经营体制,持续推动深化经营转型,坚持不懈推进产品创新、流程优化和技术改进,形成企业金融、零售银行、金融市场三大业务为主体的专业化经营体系,业务领域不断延伸,产品序列不断丰富,服务体系日益健全,综合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持续提升。

(4)宁波兴瑞金融有限公司扩展阅读

服务渠道

按照有形网络扩张和无形渠道延伸、自有网点建设和同业合作网络互联相结合的方式,成功建立起覆盖全国、衔接境内外的网络,为业务发展和客户服务提供强大的渠道支持。

(一)实体网络

已在福州、北京、上海、广州等全国主要经济中心城市设立108家分行、1435家分支机构(包括527家已持牌社区支行),在香港设立首家境外分行,营业网点覆盖全国、衔接境内外。

在北京、上海设立了投资银行部、贸易金融部、环境金融部、资金营运中心、零售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资产管理部、银行合作服务中心、汽车金融业务中心、能源产业金融中心、冶金产业金融中心等总行经营性机构。

(二)虚拟网络

网上银行“在线兴业”支持所有日常金融交易,还提供贵金属买卖、跨行资金管理和电子商务等服务项目;推出“e家财富”产品,创新性实现家庭银行卡和资产的统一收支管理、在线理财规划和理财资讯等增值服务。

(三)合作网络

借助银银平台系统与国内众多中小银行类金融机构建立柜面互通合作,实现在各联网网点柜台为所有参与银行个人客户办理银行卡(存折)的现金存、取款、转账、余额查询及信用卡还款等业务。

5. 价值百万年薪的CFA证书,到底难不难

CFA号称金融行业的顶尖人才,拥有一张“年薪百万”的CFA证书,已经渐渐成为金融从业者的共识,一直被视做进军华尔街的"入场券",即便在国内,也深受欢迎。
持有CFA证书的金融人才在国内可谓是“凤毛麟角”,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产业也成为了众多产业中的“顶梁柱”,国家及市场对于高级金融人才的重视早已今非昔比。
然而,既然被称为“全球金融第一考”,众星捧月的CFA资格必然不是那么容易拿到的。据悉,虽然我国已经是CFA全球最大考区,但是每年放弃考试的人数也不少。
当然,弃考的理由有千百种。不过,对于第一次接触CFA的考生们来说,或许更关心的只有一个问题:是因为CFA太难了吗?
事实上,和高含金量相匹配的,必然不可能是非常简单的考试。但其实,CFA考试也并没有有些同学想象中的那么难。毕竟,只要还有人通过,那就肯定没有到让人闻风丧胆的地步。
我们先从4个方面来分析一下CFA到底难不难。
第一:报考要求不苛刻
有些专业资格考试,并不是你想考就能考的。
举个例子,我国的注会考试规定,在校大学生是无法报名参加考试的;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在通过初级职称的基础上还有工作年限的报考要求……
相比之下,CFA虽然是国际金融考试,但报考的门槛并不十分严苛。协会规定,拥有学士学位或具备同等专业水准的申请人,都可以报考参加CFA考试,既没有苛刻的学历要求,也没有专业要求。
即便申请人不具备学士学位,只要具备相当的专业水准,也可以报考CFA。何为“相当的专业水准”?举个例子,3年制大专学历加上1年工作经验即被认为是“相当的专业水准”。
至于尚未毕业的大学生,在毕业前12个月也可以报名参加CFA考试。
总体来说,CFA报名条件对于大多数想要进军金融领域的人来说,都不是非常高的门槛。
第二:虽英文考试,但难度不大
对CFA有兴趣的人中,不乏在听到全英文考试之后就退缩的人。的确,对于非英语母语的中国考生来说,全英文的教材和考试是个不小的挑战,尤其是本身英语并不好的人。
但有时候,想象往往比现实可怕。很多已经考过CFA的学员表示,一旦你开了头,其实并没有你以为的那么难。
诚然在研习历年真题的时候发现,CFA考试对于英语水平的要求大概在大学英语四级到六级之间,除了一些专业金融词汇的理解和记忆之外,要求并不是非常高。况且,中国学生大多从小开始学习英语,对英语其实并不陌生,只要在金融词汇上多下点功夫,应对考试的问题就不大。
第三:零基础也不怕
CFA是全球专业的金融考试,金融本身就不是一门简单的学科,因此一些非金融专业的“小白”们很怕自己拿不下。
其实不必有这样的顾虑。CFA毕竟是专业资格考试,不同于高考,它的考试形式是循序渐进的,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考试,每一级考试的难度递增,从金融基础到金融分析,并非要求考生一下子掌握所有。
而且,根据数据调查,CFA一级考试的全球通过率基本上都在40%以上,只要认真复习,没有金融基础也不是什么大问题,通过CFA考试完全可以带你入门。
第四:“数学不好”不是大问题
数学,这个让很多考生都倍感头疼的科目,在金融领域中恰恰应用广泛。于是,又有人开始担心自己数学能力不过关,是否能够迎战CFA?
其实CFA对数学的要求也不高,大概等于大学“数三”的水平,也就是经济、会计、管理类专业的数学要求,主要是概率统计的知识,会涉及到概率测算,但是不会涉及微积分等高级知识。
此外,CFA一级和二级考试会涉及一些计算题,但CFA官方规定考试时可以携带规定的计算器。德州仪器的BA II Plus(or Professional)以及惠普的12C(or Platinum)是官方认可的两款计算器。所以,比起重新捡起数学,你更应该在平时熟练运用计算器,提高自己的答题速度。
要知道,在拥有丰富金融从业经验的基础上,学习CFA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工作到了一定年限,难免会陷入瓶颈期,甚至是职场的天花板。这个时候一旦停止学习,那就是在给自己的职业生涯画上休止符。
曾经有一位已经工作十年的总监参加CFA一级考试,仅复习了20天就顺利通过了考试,考生们纷纷震惊脸。但这其实也不足为奇,毕竟人家多年经验摆在那里。
CFA是一场与时俱进的资格考试,当金融科技已然成为当下乃至未来的热点时,CFA已经将这部分专业内容编写进了教材,跟随时代发展的脚步考察学员。
CFA号称是“华尔街的入场券”,而它也从来不负其盛名,不论是零基础学员还是经验颇丰的金融老手,都对CFA资格青睐有加,这也是每年CFA报考人数都呈递增趋势的原因。抢占金融市场就是抢占经济地位,国内市场对于高端金融人才的需求只会越来越高,属于CFA人才的时代已经来到。

6. 我国银行体制是怎样的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有什么不一样的地方吗

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兴起了我国经济的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波澜壮阔的大潮。在这个过程中,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的对外开放则是这一潮流中的一支重要的支流。对这一支流的剖析,不仅有助于我们加强对我国经济改革开放潮流的认识,更是我们籍以判断其未来走向的必要依据。

所谓金融体制实际上就是所有金融活动的运作方式、组织结构和制度安排等要素的总和。具体而言,金融体制由金融机构体制、金融调控监管体制和金融市场体制组成。本文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分析将分别从这3个方面进行展开。

一、我国的金融机构改革

(一)我国中央银行的形成及其发展

从建国初期到1978年间,我国的金融体制在本质上表现为“大一统”的银行体制。在这一时期,中国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唯一的一家银行既承担了“中央银行”的管理职能,集中管理和分配资金,又从事“商业银行”活动,办理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的业务,集现金中心、结算中心和信贷中心于一体。[1]这种“大一统”的银行体制显然与改革开放的市场化目标相抵牾。因此,金融体制改革的第一步,只能以建立完整的中央银行制度为发端。

1979年,先是中国农业银行,继而是中国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分设出来。这两家被中国人民银行长期兼并的银行终于又恢复了独立地位。随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后改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也从财政部独立出来,纳入银行体系。1982年9月,国务院下达的文件明确指出,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各专业银行按照指定的5个方面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1983年9月,国务院再次下达文件,决定自1984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另行成立中国工商银行,办理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1984年1月,中国工商银行成立,成为承接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的城镇工商企业存贷款及城镇居民储蓄业务的专业银行。同年我国又批准设立了众多的城市信用社,并在全国普遍发展了农村信用社。至此一个完整的专业银行体系最终在我国确立。所谓专业银行体系是指业务划块作严格的分割,专门从事某一方面业务的银行分工格局。如中国农业银行主要办理农村地区的业务;中国银行作为外汇专业银行则限于外汇业务及与此相关的人民币业务;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以基本建设贷款为主要业务。

随着专业银行体系的建立,中国人民银行方得以从一般的银行业务中摆脱出来,成为以金融管理为职责的中央银行。国家外管局也划归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在职能及其相互关系上的界定由此正式完成。中国中国人民银行单独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标志着我国的金融体制向市场化方向的根本转变。但是,中央银行和专业银行的分设仅仅是一个开端,由于我国传统体制的积弊相当深厚,金融体制市场化的最终完成必然是一个漫长的渐进过程。

1986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对中央银行的职能的规定仍然带有浓重的传统体制色彩。例如,只规定中国中国人民银行的各项权力,缺少相应的约束条款;赋予中国人民银行以发展经济、稳定货币和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等相互冲突的多重政策目标。中国人民银行尽管在理论上成为中央银行,但在实际上仍然办理某些经营性业务,如以“支持地方经济”的名义对非金融部门发放贷款,但贷款质量欠佳,本息回收率较低,损害了其中央银行的形象;中国人民银行还自办证券公司、城市信用社、融资中心和咨询公司等盈利性机构,既造成不小的损失,又与其宏观管理的职责相冲突,削弱了中央银行的威信;同时,由于当时实行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利润分成的预算制度,强化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利润动机,扭曲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行为。此外,专业银行继续承担着某些政府功能,如办理政策性贷款等。

为了扭转这种状况,1993年1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把中国中国人民银行办成真正的中央银行。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性质和职能得到了更为明确、详尽的法律规定,廓清了以前的许多模糊认识,并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行为制定了限制性条款,如不得对金融机构的帐户透支,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等。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票据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涉及机构管理、风险监管方面的规章近百件。这些都显示了我国中央银行制度的市场化特征的日趋完善。1998年5月,中共中央建立了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使中央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党的领导实现垂直领导体制。上述改革的重要目的是:使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摆脱地方政府(主要是省级政府)的干预,彻底消除中央银行的盈利行为,使国有商业银行的业务也摆脱地方政府的干预。

长期以来,中国人民银行主要是按行政区划建制,依省、市、地(市)、县设立对等的分支机构,由此形成如下弊端:(1)层次多、运转慢,为地方政府干预金融洞开方便之门,不能适应不同地区人均收入水平、金融业务规模、金融机构数量、监管任务不同的要求,也有悖于资源有效配置的基本原则;(2)职能分工不明确,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县支行的职能相似,不利于搞好金融监管工作;(3)机构重叠,人浮于事,经常存在利益冲突,省(市)、地(市)重叠设置的分行,在有利可图的工作上相互竞争,在无利可图的工作上相互推委、扯皮,工作缺乏效率。为了独立、公正、有效地履行职能,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开始调整组织体系,跨行政区设立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11月撤消了31个省级分行,组建了9个跨省分行,同时与所办的证券公司、融资中心和各种经济实体彻底脱钩。至此,我国的中央银行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表1 中国人民银行九大分行及其辖区

分行名称
管辖地区

天津分行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

沈阳分行
辽宁、吉林、黑龙江

上海分行
上海、浙江、福建

南京分行
江苏、安徽

济南分行
山东、河南

武汉分行
江西、湖北、湖南

广州分行
广东、广西、海南

成都分行
四川、贵州、云南、西藏

西安分行
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中国人民银行撤消省级分行以后,9个跨省分行的工作与我国现行省级政府强大的行政权力结构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的矛盾,特别是在金融监管方面。除国有商业银行外,许多地方金融机构是省级政府控股的,中国人民银行对这些机构的监管和处罚仍然有很大阻力,因为法院和司法部门是隶属于地方政府的,所以在金融机构的关闭、债务偿还、企业逃债违约、存款纠纷、对金融机构的乱收费等方面很难得到公正的司法执行。这些问题有待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予以解决。

(二)银行的商业化进程

80年代初的专业银行体制的建立仅仅是在理顺我国的银行机构体制迈出了第一步。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尚未完全从一般的业务经营中摆脱出来,另一方面,专业银行也仍在办理某些政策性业务,且其经营的商业化仍然步履艰难,机关化的运作方式严重阻碍了专业银行的发展。为了促进专业银行的商业化经营,我国于1980年开始对这些银行实行经济核算,试图改变传统的“大锅饭”现象。1983年,银行系统开始实行“全额利润留成制度”,把各项指标考核与利润留成挂钩,使专业银行初步确立了利润、风险和成本等一系列经营范畴。1987年核定“三率”,即成本率、综合费用率、利润留成与增补信贷基金或保险周转金的比率,下放“六权”,即业务经营自主权、信贷资金调配权、利率费率浮动权、内部机构设置权、留成利润支配权、中层干部任免及职工招聘与奖惩权,突破了传统的高度垄断集中的管理体制,使专业银行的经营机制逐步向商业化转变。

接着,我国又开始探索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的途径,允许专业银行向综合化经营的方向发展,出现了“农行进城,中行上岸,工行下乡”的现象。这种业务的相互交叉和竞争,为专业银行深化改革和商业化经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随着专业银行之间的业务交叉,“专业银行”的称谓也逐渐消亡,转而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所取代。从目前情况看,各国有商业银行的业务仍以自己所专长的专业分工为主,交叉业务为辅。

与此同时,我国从1986年起陆续建立了一批新兴商业银行,如4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即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和一些区域性商业银行,如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已关闭)、烟台住房储蓄银行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等,借以推动我国银行体系的市场化建设。尤其是打破了专业分工和地域格局,从一开始就摆脱了政策性业务的桎梏的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交通银行的重新组建,标志着新中国第一家商业银行的诞生。在此期间,在我国的许多中心城市还逐步建立了城市信用社。

金融机构的改革在农村也在向纵深推进。1980年,中央财经领导小组讨论银行工作时指出,要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1984年8月,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把农村信用社纳入了中国农业银行的领导。这与我国当时仍实行传统的集中管理的金融体制有关。随着金融体制的逐步市场化,金融风险也日益增加。为了避免政府承担过多的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我国从1996年9月开始进行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的脱钩工作,全国5万多个农村信用社和2 400多个县联社与中国农业银行顺利脱钩,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管理和金融监管分别由县联社和中国人民银行担任。

1993年12月,我国决定加大对4大专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造的力度。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成为我国商业银行组织体系建设的里程碑。《决定》提出了“把国家专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国有商业银行”的口号。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分设,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分离,国家专业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的目标。为此,我国在1994年先后成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3家政策性银行。专业银行的政策性业务逐步划转到政策性银行,经营机制进一步向市场化靠拢。1995年,我国发布的《商业银行法》又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并且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于是,各银行纷纷建立了单一法人制度,陆续取消了分支机构的法人地位。4大国有专业银行逐步完成了改组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过程,专业银行商业化也进入了实质性的实施阶段。这一时期我国还成立了中国民生银行,各市的城市信用社也于1996年分别合并组成了城市合作银行,并在1998年更名为城市商业银行。我国的商业银行体系由此得到了进一步壮大。

我国的4大国有商业银行是目前世界上分支机构最多(各有8 000-10 000家分支机构),员工人数最多(各有15-60万人)的银行,但由于长期的机关化运作使其费用开支十分庞大,经营效率却相当低下。为了促进其商业化的进程,自1998年起,国有商业银行的省分行和省会城市分行陆续合并,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在1999年已撤消了一大批的县级支行。同时,在财务、住房、工资、养老金、医疗等方面也实行了全面的改革,加速向商业化经营的方向发展。

在,1998年推出的有关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其他内容还包括:改革和完善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补充机制以及呆坏帐准备金提取和核销制度;扩大贷款质量5级分类法的改革试点;全面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加强中央财政对国有商业银行的支持,通过发行2 700亿元特种国债筹措资金,以增加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对国有商业银行的某些贷款实际用于财政支出的部分予以补救或改变;将现行金融会计制度中不符合金融业谨慎原则的内容加以修正。

1999年4月20日,我国组建了第一家以经营并化解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为主业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金100亿元,由财政部全额拨付,负责购买或托管中国建设银行的不良贷款。其后,我国又先后成立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分别购买或托管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的不良贷款。这些公司均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其主要任务是负责接收、管理、处置对口银行划转的不良贷款,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减少损失。其主要运作方式为:综合运用出售、置换、资产重组、债转股、证券化等方法对贷款及抵押品进行处置;对债务人提供管理咨询、收购兼并、分立重组、包装上市等方面的服务;对确属资不抵债的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此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境内外投资者出售债权和股权。这些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的范围是:按当前贷款分类办法剥离逾期、呆滞、呆帐贷款(其中待核销贷款以及1996年以来新发放并已逾期的贷款除外)。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崛起

为了推动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满足我国经济增长对资金的迫切需求,我国于1979年开始着手发展信托业。1979年10月,中国银行重建信托咨询部(后改建为信托咨询公司),该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信公司)成立。以此为标志,我国的信托公司得到了迅速的恢复和发展,一些地区和部门开始筹建不同形式的信托投资公司。为了促进信托业的发展,国务院于1980年作出了银行试办各种信托业务的决定,鼓励银行支持经济横向联合。当时的主要考虑是:(1)银行是金融机构,有一套完整的制度办法和拥有熟悉金融业务的人才,把信托业务纳入银行轨道较为稳妥;(2)银行机构多,信息快,调控机制灵敏,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得力;(3)银行资金雄厚,信誉卓著,与工商企业和人民群众联系密切,开展新的业务容易为社会所接受。

根据这种情况,中国人民银行于1980年8月召开了全国分行行长座谈会,并作出决定: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的多余资金,可以委托银行对指定地区和企业投资或贷款,也可以委托银行代选对象进行投资或贷款。同时,为保证信托业务能够规范有序地开展,同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积极开办信托业务的通知》,对发展信托业务的步骤、业务人员素质等有了明文规定。1981年7月,在中国人民银行召开的13省、市信托工作座谈会和8月的会议上,银行办理信托业务被视为金融体制改革的内容之一。在两次会议精神的推动下,我国的信托投资机构迅速发展,触角几乎覆盖了全国各个地区和国民经济的所有领域。到1981年末,全国共有各种信托投资机构600多家。

我国的信托公司主要有4个大类:(1)全国性信托公司,即中央一级直属国务院。经过清理整顿,目前仅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1家。(2)地方政府主办的信托公司。一般由地方财政、计经委等政府主管部门出资筹办。(3)银行系统的信托公司。主要指原4大专业银行所属的信托公司。这类公司资产雄厚,分布极广,得益于银行原有的业务联系和活动空间,具有其他信托公司所无可比拟的天然优势,是信托公司的主体。随着我国实现金融业的分业经营,这些信托公司已全部撤消。(4)民间出资的信托公司,如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

1979年4月9日国务院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长会议纪要》决定逐步恢复保险业务,设立保险公司。2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了《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办理国内业务。1991年初,交通银行成立了太平洋保险公司。1993年以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完成了财产险、人寿险和再保险业务的分离,改组设立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下辖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和中保再保险公司3家子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与交通银行脱钩,改制为独立的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将6家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取消,将其改组为直属分公司。与此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还陆续批准设立了一批新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如大众、天安、华泰、永安、华安、泰康、新华等保险公司,保险业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独揽转向“百家争鸣”。

我国在对外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面临的一个棘手问题是,一方面亟需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另一方面,国内的外汇资金又极度匮乏。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就需要通过国际租赁业务,开辟利用外资的新渠道。1980年初,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组织了一个考察团赴日本考察现代租赁业务,开始了我国租赁业务最初的尝试。由此,租赁业作为一种利用外资的“新技术”被传入我国。1981年,为了更好地开展租赁业务,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先与北京机电设备公司、日本东方租赁公司共同创建了我国第一家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后又与国家物资局等单位合建了中国租赁有限公司。这几家租赁公司的成立,标志着现代租赁业务在我国的诞生,以及现代租赁体制在我国的建立。

80年代初,为了适应企业更新改造设备的需要,一些地区,如上海也出现了专门从事设备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成立了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太平洋租赁有限公司、联合租赁有限公司等3家中外合资的商业租赁公司和由国内几家银行合资的上海国际租赁公司。到1993年,我国的金融租赁公司已多达13家。

此外,我国的证券公司、财务公司、典当行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在改革的进程中得到了全面的发展。1987年,我国第一家证券公司——深圳特区证券公司在深圳成立,到1994年底,专业证券公司已达91家。1987年我国成立了首家财务公司,到1993年底达到39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体经济的发展,融资领域的扩大,信用形式的增多,新兴的典当业开始复苏,并有日趋活跃的趋势。1988年,上海第一家典当行——恒源当铺成立。到1993年,上海已有8家当铺。

(四)逐步放宽外资银行的进入

我国从1978年开始实施改革开放政策,自1979年起,金融开放就成为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1979-82年间,以日本东京银行北京代表处设立为开端,陆续有31家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代表处。在1982-85年间,我国开始批准外资金融机构在经济特区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的试点,允许它们从事各项外汇金融业务。第一家被批准的是香港的南洋商业银行深圳分行。1985年,我国政府颁布了《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确立了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经济特区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标志着我国金融业开放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1990年9月,为配合中央关于开发开放浦东的战略决策,国务院批准上海成为中国除经济特区以外率先引进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的沿海开放城市。此后,引进外资金融机构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长,质量不断提高,地域不断扩展。

在1992年和1994年国务院又相继批准开放大连、天津、青岛、南京、宁波、福州和广州等7个沿海城市和北京、沈阳、石家庄、西安、成都、重庆、武汉、合肥、杭州、苏州及昆明等11个内陆中心城市,允许在这些城市设立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

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1992年起,在上海进行开放保险市场的试点,陆续批准了美国友邦保险公司、日本东京海上保险公司、瑞士丰泰保险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上海开设了营业性分公司。1998年,国务院又同意批准英国和澳大利亚的2家保险公司来华展业。

在资本市场方面,1995年,我国建立了第1家中外合资投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与美国摩根·斯坦利合资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开始探索规范化开放我国资本市场的途径。

1996年底,经国务院批准,本着“先试点、后全面开放,开始从严、以后逐步放开”的原则,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并开始审批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在上海浦东经营人民币业务。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了9家外资银行在浦东试办人民币业务。1997年3月27日,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和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正式举行了首笔人民币贷款(协议)的签字仪式,从而标志着上海外资银行在浦东进行人民币业务试点的正式开始,揭开了我国银行业本外币业务全面对外开放的序幕。1998年10月,我国又决定增加8家外资银行在上海浦东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至此,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已达17家。随后又批准深圳为第2个允许外资银行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区。

7. 我国银行体制的基本构成

原载《2000中国金融发展报告》,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

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兴起了我国经济的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波澜壮阔的大潮。在这个过程中,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的对外开放则是这一潮流中的一支重要的支流。对这一支流的剖析,不仅有助于我们加强对我国经济改革开放潮流的认识,更是我们籍以判断其未来走向的必要依据。

所谓金融体制实际上就是所有金融活动的运作方式、组织结构和制度安排等要素的总和。具体而言,金融体制由金融机构体制、金融调控监管体制和金融市场体制组成。本文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分析将分别从这3个方面进行展开。

一、我国的金融机构改革

(一)我国中央银行的形成及其发展

从建国初期到1978年间,我国的金融体制在本质上表现为“大一统”的银行体制。在这一时期,中国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唯一的一家银行既承担了“中央银行”的管理职能,集中管理和分配资金,又从事“商业银行”活动,办理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的业务,集现金中心、结算中心和信贷中心于一体。[1]这种“大一统”的银行体制显然与改革开放的市场化目标相抵牾。因此,金融体制改革的第一步,只能以建立完整的中央银行制度为发端。

1979年,先是中国农业银行,继而是中国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分设出来。这两家被中国人民银行长期兼并的银行终于又恢复了独立地位。随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后改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也从财政部独立出来,纳入银行体系。1982年9月,国务院下达的文件明确指出,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各专业银行按照指定的5个方面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1983年9月,国务院再次下达文件,决定自1984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另行成立中国工商银行,办理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1984年1月,中国工商银行成立,成为承接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的城镇工商企业存贷款及城镇居民储蓄业务的专业银行。同年我国又批准设立了众多的城市信用社,并在全国普遍发展了农村信用社。至此一个完整的专业银行体系最终在我国确立。所谓专业银行体系是指业务划块作严格的分割,专门从事某一方面业务的银行分工格局。如中国农业银行主要办理农村地区的业务;中国银行作为外汇专业银行则限于外汇业务及与此相关的人民币业务;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以基本建设贷款为主要业务。

随着专业银行体系的建立,中国人民银行方得以从一般的银行业务中摆脱出来,成为以金融管理为职责的中央银行。国家外管局也划归中国人民银行。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在职能及其相互关系上的界定由此正式完成。中国中国人民银行单独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标志着我国的金融体制向市场化方向的根本转变。但是,中央银行和专业银行的分设仅仅是一个开端,由于我国传统体制的积弊相当深厚,金融体制市场化的最终完成必然是一个漫长的渐进过程。

1986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对中央银行的职能的规定仍然带有浓重的传统体制色彩。例如,只规定中国中国人民银行的各项权力,缺少相应的约束条款;赋予中国人民银行以发展经济、稳定货币和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等相互冲突的多重政策目标。中国人民银行尽管在理论上成为中央银行,但在实际上仍然办理某些经营性业务,如以“支持地方经济”的名义对非金融部门发放贷款,但贷款质量欠佳,本息回收率较低,损害了其中央银行的形象;中国人民银行还自办证券公司、城市信用社、融资中心和咨询公司等盈利性机构,既造成不小的损失,又与其宏观管理的职责相冲突,削弱了中央银行的威信;同时,由于当时实行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利润分成的预算制度,强化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利润动机,扭曲了中国人民银行的行为。此外,专业银行继续承担着某些政府功能,如办理政策性贷款等。

为了扭转这种状况,1993年12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把中国中国人民银行办成真正的中央银行。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性质和职能得到了更为明确、详尽的法律规定,廓清了以前的许多模糊认识,并对中国人民银行的行为制定了限制性条款,如不得对金融机构的帐户透支,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等。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票据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涉及机构管理、风险监管方面的规章近百件。这些都显示了我国中央银行制度的市场化特征的日趋完善。1998年5月,中共中央建立了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使中央银行和国有商业银行党的领导实现垂直领导体制。上述改革的重要目的是:使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摆脱地方政府(主要是省级政府)的干预,彻底消除中央银行的盈利行为,使国有商业银行的业务也摆脱地方政府的干预。

长期以来,中国人民银行主要是按行政区划建制,依省、市、地(市)、县设立对等的分支机构,由此形成如下弊端:(1)层次多、运转慢,为地方政府干预金融洞开方便之门,不能适应不同地区人均收入水平、金融业务规模、金融机构数量、监管任务不同的要求,也有悖于资源有效配置的基本原则;(2)职能分工不明确,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县支行的职能相似,不利于搞好金融监管工作;(3)机构重叠,人浮于事,经常存在利益冲突,省(市)、地(市)重叠设置的分行,在有利可图的工作上相互竞争,在无利可图的工作上相互推委、扯皮,工作缺乏效率。为了独立、公正、有效地履行职能,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开始调整组织体系,跨行政区设立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11月撤消了31个省级分行,组建了9个跨省分行,同时与所办的证券公司、融资中心和各种经济实体彻底脱钩。至此,我国的中央银行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表1 中国人民银行九大分行及其辖区

分行名称
管辖地区

天津分行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

沈阳分行
辽宁、吉林、黑龙江

上海分行
上海、浙江、福建

南京分行
江苏、安徽

济南分行
山东、河南

武汉分行
江西、湖北、湖南

广州分行
广东、广西、海南

成都分行
四川、贵州、云南、西藏

西安分行
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中国人民银行撤消省级分行以后,9个跨省分行的工作与我国现行省级政府强大的行政权力结构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的矛盾,特别是在金融监管方面。除国有商业银行外,许多地方金融机构是省级政府控股的,中国人民银行对这些机构的监管和处罚仍然有很大阻力,因为法院和司法部门是隶属于地方政府的,所以在金融机构的关闭、债务偿还、企业逃债违约、存款纠纷、对金融机构的乱收费等方面很难得到公正的司法执行。这些问题有待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予以解决。

(二)银行的商业化进程

80年代初的专业银行体制的建立仅仅是在理顺我国的银行机构体制迈出了第一步。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尚未完全从一般的业务经营中摆脱出来,另一方面,专业银行也仍在办理某些政策性业务,且其经营的商业化仍然步履艰难,机关化的运作方式严重阻碍了专业银行的发展。为了促进专业银行的商业化经营,我国于1980年开始对这些银行实行经济核算,试图改变传统的“大锅饭”现象。1983年,银行系统开始实行“全额利润留成制度”,把各项指标考核与利润留成挂钩,使专业银行初步确立了利润、风险和成本等一系列经营范畴。1987年核定“三率”,即成本率、综合费用率、利润留成与增补信贷基金或保险周转金的比率,下放“六权”,即业务经营自主权、信贷资金调配权、利率费率浮动权、内部机构设置权、留成利润支配权、中层干部任免及职工招聘与奖惩权,突破了传统的高度垄断集中的管理体制,使专业银行的经营机制逐步向商业化转变。

接着,我国又开始探索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的途径,允许专业银行向综合化经营的方向发展,出现了“农行进城,中行上岸,工行下乡”的现象。这种业务的相互交叉和竞争,为专业银行深化改革和商业化经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随着专业银行之间的业务交叉,“专业银行”的称谓也逐渐消亡,转而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所取代。从目前情况看,各国有商业银行的业务仍以自己所专长的专业分工为主,交叉业务为辅。

与此同时,我国从1986年起陆续建立了一批新兴商业银行,如4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即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和一些区域性商业银行,如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已关闭)、烟台住房储蓄银行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等,借以推动我国银行体系的市场化建设。尤其是打破了专业分工和地域格局,从一开始就摆脱了政策性业务的桎梏的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交通银行的重新组建,标志着新中国第一家商业银行的诞生。在此期间,在我国的许多中心城市还逐步建立了城市信用社。

金融机构的改革在农村也在向纵深推进。1980年,中央财经领导小组讨论银行工作时指出,要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1984年8月,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把农村信用社纳入了中国农业银行的领导。这与我国当时仍实行传统的集中管理的金融体制有关。随着金融体制的逐步市场化,金融风险也日益增加。为了避免政府承担过多的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我国从1996年9月开始进行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的脱钩工作,全国5万多个农村信用社和2 400多个县联社与中国农业银行顺利脱钩,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管理和金融监管分别由县联社和中国人民银行担任。

1993年12月,我国决定加大对4大专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造的力度。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成为我国商业银行组织体系建设的里程碑。《决定》提出了“把国家专业银行办成真正的国有商业银行”的口号。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分设,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分离,国家专业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的目标。为此,我国在1994年先后成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3家政策性银行。专业银行的政策性业务逐步划转到政策性银行,经营机制进一步向市场化靠拢。1995年,我国发布的《商业银行法》又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并且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于是,各银行纷纷建立了单一法人制度,陆续取消了分支机构的法人地位。4大国有专业银行逐步完成了改组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过程,专业银行商业化也进入了实质性的实施阶段。这一时期我国还成立了中国民生银行,各市的城市信用社也于1996年分别合并组成了城市合作银行,并在1998年更名为城市商业银行。我国的商业银行体系由此得到了进一步壮大。

我国的4大国有商业银行是目前世界上分支机构最多(各有8 000-10 000家分支机构),员工人数最多(各有15-60万人)的银行,但由于长期的机关化运作使其费用开支十分庞大,经营效率却相当低下。为了促进其商业化的进程,自1998年起,国有商业银行的省分行和省会城市分行陆续合并,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在1999年已撤消了一大批的县级支行。同时,在财务、住房、工资、养老金、医疗等方面也实行了全面的改革,加速向商业化经营的方向发展。

在,1998年推出的有关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其他内容还包括:改革和完善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补充机制以及呆坏帐准备金提取和核销制度;扩大贷款质量5级分类法的改革试点;全面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加强中央财政对国有商业银行的支持,通过发行2 700亿元特种国债筹措资金,以增加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对国有商业银行的某些贷款实际用于财政支出的部分予以补救或改变;将现行金融会计制度中不符合金融业谨慎原则的内容加以修正。

1999年4月20日,我国组建了第一家以经营并化解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为主业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注册资金100亿元,由财政部全额拨付,负责购买或托管中国建设银行的不良贷款。其后,我国又先后成立了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分别购买或托管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的不良贷款。这些公司均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其主要任务是负责接收、管理、处置对口银行划转的不良贷款,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减少损失。其主要运作方式为:综合运用出售、置换、资产重组、债转股、证券化等方法对贷款及抵押品进行处置;对债务人提供管理咨询、收购兼并、分立重组、包装上市等方面的服务;对确属资不抵债的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此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境内外投资者出售债权和股权。这些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的范围是:按当前贷款分类办法剥离逾期、呆滞、呆帐贷款(其中待核销贷款以及1996年以来新发放并已逾期的贷款除外)。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崛起

为了推动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满足我国经济增长对资金的迫切需求,我国于1979年开始着手发展信托业。1979年10月,中国银行重建信托咨询部(后改建为信托咨询公司),该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信公司)成立。以此为标志,我国的信托公司得到了迅速的恢复和发展,一些地区和部门开始筹建不同形式的信托投资公司。为了促进信托业的发展,国务院于1980年作出了银行试办各种信托业务的决定,鼓励银行支持经济横向联合。当时的主要考虑是:(1)银行是金融机构,有一套完整的制度办法和拥有熟悉金融业务的人才,把信托业务纳入银行轨道较为稳妥;(2)银行机构多,信息快,调控机制灵敏,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得力;(3)银行资金雄厚,信誉卓著,与工商企业和人民群众联系密切,开展新的业务容易为社会所接受。

根据这种情况,中国人民银行于1980年8月召开了全国分行行长座谈会,并作出决定: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的多余资金,可以委托银行对指定地区和企业投资或贷款,也可以委托银行代选对象进行投资或贷款。同时,为保证信托业务能够规范有序地开展,同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积极开办信托业务的通知》,对发展信托业务的步骤、业务人员素质等有了明文规定。1981年7月,在中国人民银行召开的13省、市信托工作座谈会和8月的会议上,银行办理信托业务被视为金融体制改革的内容之一。在两次会议精神的推动下,我国的信托投资机构迅速发展,触角几乎覆盖了全国各个地区和国民经济的所有领域。到1981年末,全国共有各种信托投资机构600多家。

我国的信托公司主要有4个大类:(1)全国性信托公司,即中央一级直属国务院。经过清理整顿,目前仅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1家。(2)地方政府主办的信托公司。一般由地方财政、计经委等政府主管部门出资筹办。(3)银行系统的信托公司。主要指原4大专业银行所属的信托公司。这类公司资产雄厚,分布极广,得益于银行原有的业务联系和活动空间,具有其他信托公司所无可比拟的天然优势,是信托公司的主体。随着我国实现金融业的分业经营,这些信托公司已全部撤消。(4)民间出资的信托公司,如上海爱建信托投资公司。

1979年4月9日国务院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长会议纪要》决定逐步恢复保险业务,设立保险公司。2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了《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办理国内业务。1991年初,交通银行成立了太平洋保险公司。1993年以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完成了财产险、人寿险和再保险业务的分离,改组设立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下辖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和中保再保险公司3家子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与交通银行脱钩,改制为独立的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将6家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取消,将其改组为直属分公司。与此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还陆续批准设立了一批新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如大众、天安、华泰、永安、华安、泰康、新华等保险公司,保险业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独揽转向“百家争鸣”。

我国在对外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面临的一个棘手问题是,一方面亟需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另一方面,国内的外汇资金又极度匮乏。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就需要通过国际租赁业务,开辟利用外资的新渠道。1980年初,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组织了一个考察团赴日本考察现代租赁业务,开始了我国租赁业务最初的尝试。由此,租赁业作为一种利用外资的“新技术”被传入我国。1981年,为了更好地开展租赁业务,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先与北京机电设备公司、日本东方租赁公司共同创建了我国第一家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后又与国家物资局等单位合建了中国租赁有限公司。这几家租赁公司的成立,标志着现代租赁业务在我国的诞生,以及现代租赁体制在我国的建立。

80年代初,为了适应企业更新改造设备的需要,一些地区,如上海也出现了专门从事设备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成立了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太平洋租赁有限公司、联合租赁有限公司等3家中外合资的商业租赁公司和由国内几家银行合资的上海国际租赁公司。到1993年,我国的金融租赁公司已多达13家。

此外,我国的证券公司、财务公司、典当行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在改革的进程中得到了全面的发展。1987年,我国第一家证券公司——深圳特区证券公司在深圳成立,到1994年底,专业证券公司已达91家。1987年我国成立了首家财务公司,到1993年底达到39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个体经济的发展,融资领域的扩大,信用形式的增多,新兴的典当业开始复苏,并有日趋活跃的趋势。1988年,上海第一家典当行——恒源当铺成立。到1993年,上海已有8家当铺。

(四)逐步放宽外资银行的进入

我国从1978年开始实施改革开放政策,自1979年起,金融开放就成为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1979-82年间,以日本东京银行北京代表处设立为开端,陆续有31家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代表处。在1982-85年间,我国开始批准外资金融机构在经济特区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的试点,允许它们从事各项外汇金融业务。第一家被批准的是香港的南洋商业银行深圳分行。1985年,我国政府颁布了《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确立了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经济特区设立营业性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标志着我国金融业开放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1990年9月,为配合中央关于开发开放浦东的战略决策,国务院批准上海成为中国除经济特区以外率先引进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的沿海开放城市。此后,引进外资金融机构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长,质量不断提高,地域不断扩展。

在1992年和1994年国务院又相继批准开放大连、天津、青岛、南京、宁波、福州和广州等7个沿海城市和北京、沈阳、石家庄、西安、成都、重庆、武汉、合肥、杭州、苏州及昆明等11个内陆中心城市,允许在这些城市设立营业性外资金融机构。

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1992年起,在上海进行开放保险市场的试点,陆续批准了美国友邦保险公司、日本东京海上保险公司、瑞士丰泰保险公司等4家保险公司上海开设了营业性分公司。1998年,国务院又同意批准英国和澳大利亚的2家保险公司来华展业。

在资本市场方面,1995年,我国建立了第1家中外合资投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与美国摩根·斯坦利合资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开始探索规范化开放我国资本市场的途径。

1996年底,经国务院批准,本着“先试点、后全面开放,开始从严、以后逐步放开”的原则,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并开始审批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在上海浦东经营人民币业务。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了9家外资银行在浦东试办人民币业务。1997年3月27日,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和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正式举行了首笔人民币贷款(协议)的签字仪式,从而标志着上海外资银行在浦东进行人民币业务试点的正式开始,揭开了我国银行业本外币业务全面对外开放的序幕。1998年10月,我国又决定增加8家外资银行在上海浦东经营人民币业务试点。至此,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已达17家。随后又批准深圳为第2个允许外资银行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区。

二、金融调控监管体制改革

(一)银行资金管理体制改革

我国金融管理体制的集中表现是银行的资金管理体制,尤其是信贷管理体制,即通过信贷规模的控制实现宏观经济管理的目标。我国的银行资金管理体制改革主要经历了这样几个阶段:

1、“统存统贷”阶段。从新中国成立到1980年以前,我国的银行资金管理一直实行高度集中的“统存统贷”管理体制,即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下属各级银行层层下达年度各项存款、贷款和现金投放、回笼的额度指标,各级银行必须保证计划的实现。在这一阶段,资金供应的管理权和控制权完全掌握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手里。

这种贷款规模控制方法存在严重的缺陷:(1)贷款规模的操作缺乏严肃性,专业银行的贷款规模采取自上而下的纵向分配方式,基层中国人民银行无法对当地的专业银行实施有效的规模控制和监管。(2)贷款规模呈刚性增长,形成资金供应倒逼机制。(3)贷款规模缺乏可调性,难以根据实际需要的变化增减。(4)贷款规模控制不利于资金余缺的调剂,有些银行可能规模过剩,有些可能不足。

2、“差额控制”阶段。党的11届3中全会以后,为了搞活经济,我国开始实行产品经济向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转换,逐步放弃了把实物量作为经济管理主要内容的方式,转而把控制价值形态作为经济管理的主要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原来对银行资金管理所采用的统收统支方式已无法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因此,从1979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开始调整信贷政策和管理办法,先是在广东、福建试点,1981年起在全国推广。这种方法的主要内容是,在信贷资金管理上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即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编制信贷差额包干计划;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吸收的存款与发放的贷款相应挂钩,对核定的信贷差额实行包干使用,在差额包干计划内多吸收的存款和多回收的贷款,可以按规定增加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各项流动资金贷款也可以相互调剂使用;未完成存款计划和不能如期收回贷款,则只能少发放贷款。

这种“差额控制”方法,通过改变各级基层银行的指令性计划单纯执行者地位,使之具有在完成存贷差额计划的条件下发放贷款的自主权,将各级银行管理资金的权、责、利结合起来,扩大了各级银行相对独立经营的自主权,也相应加重了其管好、用好资金的责任,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统存统贷”时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基层银行信贷业务干预过多、统得过死的弊端以及各级银行使用资金、总行一家搞资金平衡的状况,有助于调动基层银行吸收存款、放好贷款的积极性,促进信贷资金管理水平的提高。

“差额控制”是我国金融体制方面试图冲破传统的集中分配资金体制的尝试,其核心是存贷挂钩、差额包干。实践证明,“差额包干”虽然比过去的管理办法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由于这一管理体制会形成存款派生机制,而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对信贷资金管理的手段还很不充分,仅仅依靠存贷差额这一手段,并不具有足够的宏观调控能力。另一方面,虽然专业银行开始渐次设立,但由于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联行资金清算没有分开,仍然吃中国人民银行资金“大锅饭”,使得中国人民银行不能有效地控制货币信贷总量,容易引发信用膨胀。因此,这种体制在本质上还是没有突破以指令性计划指标管理为主的框框。为此,我国的信贷管理体制便由“差额控制”转向了“实存实贷”。

3、“实存实贷”阶段。1983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从农村发展到了城市,城市改革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国务院决定实行银行统一供应和管理流动资金的体制,财政不再供应和管理企业流动资金,此即所谓“拨改贷”。该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于是,中国人民银行从1984年起,要求各专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专户,试行“存贷分户,按实贷放”的资金管理办法。1984年10月,在石家庄召开的全国银行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会议,对新时期银行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讨论,确定的管理原则是“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存实贷,相互融通”,并明确自1985年1月1日起实行。“实存实贷”方法的特点是:各家银行的信贷计划统一纳入国家综合信贷计划;中国人民银行与专业银行的资金往来由计划指标分配关系改为借贷关系;专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存款户和贷款户,存款户上无钱不得向中国人民银行透支;专业银行之间、地区之间可以根据资金余缺进行拆借。这一办法的进步意义在于:(1)将信贷计划与资金分开,改变了过去有计划就有资金的做法,各家银

8. 据说CFA证比FRM证书更厉害,到底是哪个强啊

CFA考试可谓是金融圈的入门之选,那CFA持证人的含金量到底如何呢?CFA证书真的能让你升职加薪吗?我们今天就跟着高顿君的脚步来看一看CFA的含金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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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A,被《人民日报》多次推荐为金融界高含金量证书,《金融时报》杂志于2006年将CFA专业资格比喻成投资专才的“黄金标准”。同时在中国大陆拥有多的CFA特许资格认证持有人的雇主包括普华永道、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汇丰银行、中国中信、法国巴黎银行、瑞银、德勤、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中国平安保险、招商局集团、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当然是no,就说CFA考试需要用全英文参加考试,你的英文基础怎么样,是否能够看懂CFA考试题目,这时,有很多人就想要放弃了,那这样可就大错特错了,因为英语问题,就选择放弃,那后边的CFA考生科目内容,概念,公式,你该怎么办?既然选择了要考CFA,就应该去努力学习CFA考试的所有内容,学习CFA相关的教材,学习CFA中英文教材来提高你的英语水平,也可选择高顿的课程,进行与老师的一对一教学方式,要将自己的闲暇时间全部拿来学习CFA,年薪百万,享受国家的福利政策,不是那么容易的。

cfa考试对于一个刚毕业的大学生来说,在大学最后一年,你考了CFA一级,当大学毕业找工作的时候,CFA一级通过,这便是你的一大优势,说明了你花费了一年的时间来学习CFA内容,你比较努力认真,并且你的知识层面会比其他人高,对于一个非金融业工作人员来说,在你想要转入金融行业时,只要有CFA证书,或考过CFA三级,你会被优先录取的,CFA是你的敲门砖,让为之努力的那个你变为金融界的高端人群。

马上就要到今年的12月CFA考试时间了,高顿君预祝CFA考生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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