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金融机构发生金融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中小金融机构的支付风险。近几年来,一些中小金融机构特别是前几年的农村基金会,一是由于内控机制不健全,管理混乱以及严重的违规经营,加上管理人员素质低下,违法犯罪活动经常发生,导致经营陷入困境,出现支付危机;二是由于社会信用体系没有建立,社会信用保障机制不健全以及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造成中小金融机构经营举步艰难,而出现支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出现支付风险,一般表现为:备付率低,到期存款支付困难,资金回笼慢,缺口大;经营收入少,往往收不抵支,财务状况恶化,亏损严重;不良资产居高不下,难以盘活;丧失社会信誉,出现存少取多的恶性循环,往往难以吸收新的存款。金融支付风险暴发力强,社会影响极坏,容易导致金融机构倒闭,引发金融风险,危急社会稳定,导致社会动荡。 (二)金融机构潜在的经营风险 1、贷款垒大户,潜伏巨大的资产风险。市场经济发展到新阶段,许多金融机构特别是地方银行都以大企业大项目为主要信贷服务对象,贷款投向过于集中,单户贷款比例、最大十户贷款比例都严重超过规定的标准。由于违背了信贷风险分散原则,企业经营风险的产生直接导致金融风险的产生,企业破产,金融机构就会损失惨重。 2、内控机制缺乏约束力,潜伏着案件风险。一是监督机构不健全,特别是对高管人员权力缺乏有效监督,金融机构稽核审计人员都是在领导班子成员、甚至一把手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未能很好地行使监督权,使行、社领导的管理行为难以得到约束和规范。城乡农村信用社虽然都设立了“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但均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再加上裙带关系的原因,对一些违纪违章行为往往查而不处,甚至视而不见,长此下去,留下严重的案件隐患;二是目标任务分配考核不合理。有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存款任务都是作为硬指标分配,而且在考核中占有很大的分值,部分金融机构为了完成任务指标,默许辖内机构进行违规经营,留下后遗症;三是日常管理制度不健全,对重要工作环节,重要工作岗位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和监控,如信息备份,电脑操作人员的密码更换,临柜人员的交接,以及出入库、查库等经常出现漏洞,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员工内部作案也轻而易举,潜伏着随时发案的危险。 3、从业人员素质低下,潜藏着道德风险。当前,金融系统中个别干部职工一些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抬头,极端个人主义膨胀责任心,全局观念,法律纪律观念淡薄,有的以权谋私甚至贪污挪用,受贿行贿,走上犯罪道路,其根本原因在于素质问题,金融业是一个政策性、廉洁性、信用性、纪律性很强的行业,员工没有职业道德,缺乏自律或法制纪律观念,没有高度的责任心,道德风险因而产生。 4、违规经营,潜藏着法律风险。少部分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不是在如何强化经营管理上做文章,而是在经营决策时,过多考虑眼前利益,为完成各项经营指标,不惜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为代价,进行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严重影响了金融程序的稳定,其中尤以高息揽存和违规放贷最为突出,它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引起经营成本增高和不正当竞争,还会因为经营行为得不到法律保障而引起法律风险。 5、经营环境不佳,引起信用风险。金融业经营环境不佳,有信用保障机构不健全的原因,有行政干预或行政不作为的原因,有社会个体素质及观念的原因,社会信用的严重缺乏,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难以收回,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也难有回报,因而出现“惧”贷现象,个体或企业将出现“贷款难”,这是信用风险的具体表现。 (三)金融“三乱”风险。 金融业乱设机构,乱放贷,企业乱集资的“三乱”现象涉及面广,艰根除,易复发,前几年非法经营网点及农村基金会乱放贷,个别企业乱集资,曾引起社会经济程序混乱和影响政局稳定,目前经治理整顿虽有好转,但由于投资渠道不畅通、居民金融风险意识不强、国家宏观控制信贷规模过快增长而使资金供应偏紧等原因,“三乱”风险将长期存在并有随时复发的可能。
㈡ 银监局文件中提到的一、二、三类案件具体指什么
在上述案件定义的基础上,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因素将案件分为三类:
1.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触犯刑法的,为第一类案件。
2.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但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违法违规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联系的,为第二类案件。
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且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也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为第三类案件。
㈢ 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风险防控学习心得体会一篇,要求600字以上!
学习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风险防控的心得体会
近阶段发生的不少违法违规金融案件,给银行的信誉和社会形象带来了较大的不利影响,同时银行机构对操作风险的识别与控制能力不能适应业务发展的问题突出,为进一步增强员工防范操作风险的意识,促进员工掌握风险防控要点,扎实推进案件防控治理工作,提高案件防控水平,开展了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风险防控的集中学习,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本人对案件风险有了更深的认识。
银行案件风险遍布于所有银行机构,近年来我国银行业案件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发生居多,案件引发的原因,追究而言归结为:
1、思想认识不充分,对案防重视不够。
近年来,大部分银行注重业务开展,忽视了案件防范,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得不到彻底改观,尤其在基层银行,任务至上,片面追究几项主要业务指标的考核,不重视内部管理、安全教育和责任意识,甚至欺上瞒下或走过场形式学习。
2、教育培训不重视,部分员工行为失范。
许多银行不能够正确认识员工政治、文化和业务素质状况,忽视员工相关规章制度、业务知识、操作技能和风险防范等应知应会的培训,员工思想道德水准、法律法规观念得不到净化和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防腐拒变能力较差,许多金融机构的案件都是因为对员工的思想和不良行为教育、管理、监督和约束不够,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指导而产生的。
3、选人机制不科学,重要岗位用人失察。
在人员选用上,重关系轻品行,重“社会能力”轻专业水平,谁能拉来客户、业务,谁就能得到提拔重用,就可以拿高薪酬。缺乏对高管人员及重要岗位人员日常考核和履职效果评价,对其思想、行为变化缺乏监督约束,特别是对异常行为视而不见或见而不察,让有问题的人长居关键岗位,为将来埋下后患。
针对以上的问题,经过学习与思考,本人觉得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以提高案件防控的实效性:
1、树立“以人为本”,提高思想教育水平。
案件防控首要解决的就是一个人的意识问题,应该使大家认识到,制度并不是用来看的,而是用来指导实际工作的。特别是案件专项治理的典型案例,对每一位员工都应该有很强的震憾,模范地遵守内控制度,不仅仅是对自身的爱护,也是对他人的负责。
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对员工的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律和犯罪案例警示教育,引导员工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爱岗敬业的思想意识、诚实守信的职业操守,严守法律底线,增强遵纪、守法、合规和风险意识。加强对员工的岗位培训,不仅要培训岗位职责、业务知识、业务技能,还要培训日常业务操作风险的识别、防范技能,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培养良好的企业文化、风险文化、合规文化,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做好人的思想工作,真正使每一位员工从思想上重视,从行动上自觉。
2、严肃工作纪律,提高违章违纪的代价。
有章不循、不能将制定各项内控制度的良好初衷落到实处,是导致各项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有了良好的制度,更要有一批模范执行制度的人予以落实,才能够收到良好的效果。因此,要加强各项内控制度落实情况的后续跟踪和监督工作,对于严重违反内控制度的要严厉予以处理,要让每一位违章违纪的员工付出沉重的代价,让其有切身之痛,严重的更应清理出农商行队伍。
3、加强对案防工作的监管。
每一件有内部员工参与的案件背后,无不有作案人长期处心积虑的身影,他们正是利用了工作机制上存在的一些问题,精心准备,伺机作案。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分析,对辖内机构风险点进行提示或实施现场检查,建立常态化地监督制度,督促辖内机构增强风险意识,监督落实监管案防部署和要求。对管理松散、内控不力、风险突出、案件频发的机构及高管人员,要及时采取监管促使。监管不力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监管人员的责任。
同时,在日常工作中要不断加强自我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把风险防范贯穿于具体工作的始终,自觉的把行业管理和自身的自律有机结合起来,明确岗位职责,增强自我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增强自我思想道德和业务理论水平,构建牢固的思想防线,做一名优秀的员工。
我十分珍惜我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以前我认为作为一名普通员工,只要尽职尽责、安份守纪、保质保量地做好每一天的工作就行了。通过学习,我认为光这样做还不够,还应该具有敏锐的观察力,智慧的头脑,在工作中和一起共事的同事共同坚持制度,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办事,才能有效地抑制案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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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农村金融机构内部职能部室对基层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后有处罚权吗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的规定,可知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八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履行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可以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即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洗钱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㈤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如何构建案件防控长效机制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频发,不仅会造成自身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易引发外部事件,动摇公众信心,影响其声誉和形象,个别大要案的发生甚至可能严重影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生存和发展,危及整个地方农村金融体系的安全。因此,加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建立案件防控的长效机制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间题。案件频发的成因和其他商业银行相比,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所发生的案件呈现作案方法简单、手段原始的特点,作案途径往往是利用管理漏洞、职务之便和人际关系侵占、娜用资金。分析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内控制度不完善。近年来,在案件36专项治理工作过程中,尽管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不断修订、补充各项规章制度,但仍存在筱盖不全、规定不细、要求不严及操作性差等问题,制度缺乏必要的约束力。部分县(市)联社在开办新业务时未能制度先行,导致风险控制覆盖面不完整。制度执行不力。基层机构有章不循、违规经营的现象仍较为普遍。受网点规模、基础条件及传统习惯等因素影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管理人员不严格遵循管理规定,致使大额贷款集体审批制度和贷款“三查”制度流于形式,内外账务核对不规范,会计复核工......(本文共计3页) [继续阅读本文]
㈥ 农村金融机构为何被银监会罚的最多
据报道,截止7月份,银监会公布的银监系统罚单达到225张,涉及信贷业务、票据的罚单最多,占到约七成,农村金融机构被罚最多。
专家表示,只能通过加强监管协调、提高监管能力、严格监管要求等方面,引导金融机构有效提高自身业务风险治理能力、加强审慎合规经营意识,从而达到防微杜渐的效果。
希望农村的银行机构相关的专业知识可以得到提升。
㈦ 目前农村的金融机构有哪些
农村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机构。银行机构包括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非银行机构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业保险公司等。还有一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如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
㈧ 银行案件分几类具体怎么分什么是案件治理中的“一案四问”
银行案件定义及分类
(一)案件定义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中第三条案件定义修订为:“本规程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二)案件分类
在上述案件定义的基础上,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因素将案件分为三类:
1.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触犯刑法的,为第一类案件。
2.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但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违法违规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联系的,为第二类案件。
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且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也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为第三类案件。
二、适用案件定义及分类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案件定义及分类中“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指作案时,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11〕6号)第二条规定的人员。
(二)案件定义中“…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中的“规定”指《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规定〉的通知》(银监通〔2007〕27号)。
(三)案件分类中第二类及第三类案件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中的“法”、“规”指除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的适用于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
三、部分特殊案件及例外情况统计归类的说明
(一)商业贿赂类案件。单纯商业贿赂类案件不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统计范畴,但若案件中除商业贿赂行为外,存在金融诈骗、违法放贷等符合上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定义的行为,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统计范畴。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或客户遭受人身伤害类案件。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办公场所内,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或客户的人身安全实施暴力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犯罪案件纳入第三类案件进行统计。
(三)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类案件。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违规使用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空白凭证、公章等,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参与非法集资等活动,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纳入第一类案件进行统计。
(四)网上银行诈骗、电话银行诈骗、电信诈骗、盗刷银行卡及pos机套现等案件。外部人员实施的网上银行诈骗、电话银行诈骗、电信诈骗、盗刷银行卡及pos机套现等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后,除有证据证明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外,纳入第三类案件进行统计,按月报送案件数据。
四、其他有关要求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只对第一类及第二类案件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开展案件调查、审结及后续处置工作。
(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和各银监局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风险)信息报送及登记办法》报送《案件信息确认报告》时,应初步明确案件所属类别,在案件分类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报送后续报告进行调整。
“一案四问责”制度,是指对案发当事人、相关制约人、内部监督检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进行问责,对领导责任人的问责坚持“上追两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