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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特定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本票承兑汇票质押率

发布时间: 2021-06-09 19:15:07

㈠ 关于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的问题

可以的 作为出票人,该客户须具备下列条件:(1)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2)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3)与B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4)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作为商业汇票的承兑银行,A银行须具备下列条件:(1)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2)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
二、A银行办理商业汇票承兑,可以B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为质押物设定担保
首先,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83条的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并签订相应的承兑协议。
其次,银行承兑汇票质押为合法有效的担保形式。《票据法》第35条和《担保法》第75条均明确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
三、设定汇票质押应注意其程序性要件的完备
在票据质押方面,关于质押的生效要件与对抗要件的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存在矛盾,应特别注意完备相应的程序性要件
依照《担保法》第76条的规定,以汇票出质的,质押合同自汇票交付之日起生效。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98条对质押背书予以补充规定:以汇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汇票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汇票交付被界定为汇票质押的生效要件,质押背书被界定为汇票质押的对抗要件,未经质押背书则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然而,《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质押背书的法律意义却有不同的规定。《票据法》第35条第2款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55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35条第2款的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据此,质押背书被界定为票据质押的生效要件。
对于上述立法及其司法解释就同一问题所作出的不同规定,尚需立法机关或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协调,作出统一的解释。作为汇票质押当事人的银行,从防范法律风险的角度考虑,在设定汇票质押时,应注意完备程序性要件,不仅应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出质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汇票交付质权人,而且应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由出质人签章,以保障其应有的法律效力。

㈡ 由政府或政府金融机构确定并强令执行的利率是什么利率

是官定利率。

官定利率,也叫官方利率、法定利率,是由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或者中央银行确定的利率,是国家实现宏观调控目标的一种政策手段。

㈢ 为防止银行业金融机构杠杆率过度积累,《指导意见》引入杠杆率监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杠杆率不得低于4

银行杠杆率的计算方式为一级资本除以总资产,包括表内和表外资产。

㈣ 银行本票如何开

申请人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申请人名称、支付金额、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支付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支付金额。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本票申请书,收妥款项签发银行本票。用于转帐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在银行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不定额银行本票用压数机压印出票金额。出票银行在银行本票上签章后交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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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本票按照其金额是否固定可分为不定额和定额两种。不定额银行本票是指凭证上金额栏是空白的,签发时根据实际需要填写金额(起点金额为100元),并用压数机压印金额的银行本票;定额银行本票是指凭证上预先印有定固定面额的银行本票。

㈤ 根据《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跨省票据业务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开展跨省票据承兑业务

开展跨省票据业务本身并不必然导致违规,但异地承兑、贴现业务应符合下列规定“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审慎开展跨省票据承兑、贴现业务,业务开展规模和发展速度应与其跨省授信管理能力相适应。拟开展或已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建立包括票据承兑、贴现等授信方式的异地授信内部管理制度;应实行严格的授权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人总部根据本机构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分支机构风险管控能力、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目标客户类别等实施差异化授权。”(21号文)。据此,您提问中描述的情形,应该要防范三个合规风险:1、贸易背景是否真实;2、异地授信管理制度是否建立;3、是否有差异化的授权。如果贸易背景真实性有把握,只需要落实异地授信制度和差异化授权是否具备即可。本身该笔业务没有风险敞口的话,信用风险到不是问题。另外,您可以关注“诚拙云学堂”我们再详细交流。

㈥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保函等 ,会被处以什么刑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保函等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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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㈦ 金融机构的报出的贴现率一般都比银行高吗

类似于,金融公司投资公司,信贷,保险公司等等,会被认为投资的风险比银行更高,所以会有更高的现率。但是现在的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的大小,情况(或跟银行)会共谋在一起,出同一个或是非常相似的利率。

㈧ 金融机构对于选项中哪些情况需要提交可疑可疑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对于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等情况可以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根据《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交易监测标准包括并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布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及指引、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发布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和工作报告。

(三)本机构的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客户群体、交易特征,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结论。

(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反洗钱监管意见。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因素。

(8)特定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本票承兑汇票质押率扩展阅读: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配合反洗钱调查:

(一)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

(二)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

㈨ 由政府或政府金融机构确定并强令执行的利率是什么利率

是官定利率(也叫官方利率、法定利率):是由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或者中央银行确定的利率,是国家实现宏观调控目标的一种政策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