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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审批表

发布时间: 2021-06-09 16:56:25

1. 金融机构营业场改建需公安局审批吗

金融机构营业场改建,

当然需公安局审批。

可询问当地公安局。

以公安局的说法为准。

2. 做银行装修工程需要什么证件

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相关的资质证书一般为二级,法人证,营业执照等。


具体如果是装修公司的话如下:


1.一个装修公司当然要有营业执照。


2.资质,是建设部门发的,有甲乙丙等级,规定最低级别能承接工程的大小种类范围。


3.国家规定,所有建筑的室内外装修工程(家装除外),必须要具备有资质的公司,才有资格承包(参加投标)。


4.如果没有的话,就挂靠有资质的公司,行内都是这样。


5.现在还要公安局发的金融行业施工准入资格,能接下来工程,才到公安机关办理。(前些年不用,有些地方也不需要)。

银行的装修改造工程,需要去公安局办理些什么手续

一、申请

1.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


2.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保安公司自建的金库需提供主管部门同意建库的批准文件。


3.物防设计方案,物防设计图(正规设计院出图盖蓝章)。

(1)营业场所、金库平面设计图。

(2)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邻墙体、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墙体、现金柜台、自助银行墙体、金库库体的结构设计图、正立面图(应含墙体、柜体以及透明防护板安装方式的剖面图)。

(3)标有运钞车停靠位置及营业场所周边100米道路、建筑物等环境平面图。


4.技防设计方案,技防设计图: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对讲系统等技防设备的平面布置图、管线敷设图、系统原理图、监控室平面布置图。


5.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明盖单位红章);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的身份复印件、从事工种和单位提供所属关系证明。


6.主要安全防范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自愿性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等级批准书。


7.租赁房屋的,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含安全协议书);自购房屋的,需提供房产产权证书复印件或房产购买合同复印件。


二、验收


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2.工程验收审批报告(由建设单位提出并盖章)。


3.由申请、设计单位共同签署的整改落实意见书。


4.安全防范工程施工方案、竣工图纸资料。


(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试运行报告。


(2)物、技防隐蔽工程图片。


(3)随工验收单。


5.工程合同、工程竣工报告(工程概况、主要设备清单、质量的自我评估、维修服务条款、竣工核算报告等)、系统使用说明书或手册(含操作和日常维护说明)。


6.新建、改建金库应提供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7.带有金库的安全防范工程应出具与防范模式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3.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的全文内容

〔2006〕第 1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行长 周小川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行为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适用本规定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相互配合。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反洗钱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实施跨境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或者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二)负责人民币和外币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三)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四)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五)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
(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收并分析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二)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
(三)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
(四)要求金融机构及时补正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境外有关机构交换信息、资料;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八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一)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二)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
(三)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四)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制定本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指引。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
(一)进入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填写现场检查立项审批表,列明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时间安排等内容,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现场检查后,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意见书,加盖公章,送达被检查机构。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内容包括检查情况、检查评价、改进意见与措施。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要求其就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必要时将检查情况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涉及的客户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可以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查阅、复制被调查的金融机构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封存。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和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查阅、复制、封存被调查的金融机构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
第二十三条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对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经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执行。
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金融机构在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予以配合。侦查机关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接到侦查机关不需要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解除临时冻结。
临时冻结不得超过48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临时冻结。
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
(二)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者提出建议。
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同时废止。

4. 如何办理新建金融网点安全合格证审批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一)申请报告,申请人营业执照、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
(三)金融监管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批准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包括异地守库)
的批文;
(四)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物、技防设计方案或任务书和相关图纸资料(物防设施平面、
结构图;技防设施平面布防图、管线敷设图、系统原理图、监控室布置图;标有含运钞车停
靠位置、相邻100米内主要道路、建筑物的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五)安全防范设施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书
(证明)。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单位提供所属关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六)主要安全防范产品检验报告、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
登记批准书;
(七)房产产权证书复印件、房产购买合同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含相关的安全条款)。

5. 银行装修是否要审批,如不审批怎么处理

银行要装修,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就可以了。
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相关的资质证书一般为二级,法人证,营业执照等。

具体如果是装修公司的话如下:

1.一个装修公司当然要有营业执照。

2.资质,是建设部门发的,有甲乙丙等级,规定最低级别能承接工程的大小种类范围。

3.国家规定,所有建筑的室内外装修工程(家装除外),必须要具备有资质的公司,才有资格承包(参加投标)。

4.如果没有的话,就挂靠有资质的公司,行内都是这样。

5.现在还要公安局发的金融行业施工准入资格,能接下来工程,才到公安机关办理。(前些年不用,有些地方也不需要)。

银行的装修改造工程,需要去公安局办理些什么手续

一、申请

1.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

2.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保安公司自建的金库需提供主管部门同意建库的批准文件。

3.物防设计方案,物防设计图(正规设计院出图盖蓝章)。

(1)营业场所、金库平面设计图。

(2)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邻墙体、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墙体、现金柜台、自助银行墙体、金库库体的结构设计图、正立面图(应含墙体、柜体以及透明防护板安装方式的剖面图)。

(3)标有运钞车停靠位置及营业场所周边100米道路、建筑物等环境平面图。

4.技防设计方案,技防设计图: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对讲系统等技防设备的平面布置图、管线敷设图、系统原理图、监控室平面布置图。

5.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明盖单位红章);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的身份复印件、从事工种和单位提供所属关系证明。

6.主要安全防范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自愿性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等级批准书。

7.租赁房屋的,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含安全协议书);自购房屋的,需提供房产产权证书复印件或房产购买合同复印件。

二、验收

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2.工程验收审批报告(由建设单位提出并盖章)。

3.由申请、设计单位共同签署的整改落实意见书。

4.安全防范工程施工方案、竣工图纸资料。

(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试运行报告。

(2)物、技防隐蔽工程图片。

(3)随工验收单。

5.工程合同、工程竣工报告(工程概况、主要设备清单、质量的自我评估、维修服务条款、竣工核算报告等)、系统使用说明书或手册(含操作和日常维护说明)。

6.新建、改建金库应提供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7.带有金库的安全防范工程应出具与防范模式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6. 金融机构反洗钱部门发现洗钱风险情况 应采取什么措施

应进一步核查客户的身份信息、交易背景,确认是否有洗钱嫌疑,再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7. 金融机构网点新建开工申请都需要哪些资料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一)申请报告,申请人营业执照、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
(三)金融监管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批准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包括异地守库)
的批文;
(四)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物、技防设计方案或任务书和相关图纸资料(物防设施平面、
结构图;技防设施平面布防图、管线敷设图、系统原理图、监控室布置图;标有含运钞车停
靠位置、相邻100米内主要道路、建筑物的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五)安全防范设施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书
(证明)。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单位提供所属关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六)主要安全防范产品检验报告、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
登记批准书;
(七)房产产权证书复印件、房产购买合同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含相关的安全条款)。

8. 银行的装修改造工程,需要去公安局办理些什么手续

一、申请

1.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
2.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保安公司自建的金库需提供主管部门同意建库的批准文件;
3.物防设计方案,物防设计图(正规设计院出图盖蓝章):(1)营业场所、金库平面设计图。(2)营业场所与外界相邻墙体、营业场所现金业务区墙体、现金柜台、自助银行墙体、金库库体的结构设计图、正立面图(应含墙体、柜体以及透明防护板安装方式的剖面图),(3)标有运钞车停靠位置及营业场所周边100米道路、建筑物等环境平面图;
4.技防设计方案,技防设计图:入侵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对讲系统等技防设备的平面布置图、管线敷设图、系统原理图、监控室平面布置图;
5.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明盖单位红章);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的身份复印件、从事工种和单位提供所属关系证明;
6.主要安全防范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自愿性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等级批准书;
7.租赁房屋的,需提供合同复印件(含安全协议书);自购房屋的,需提供房产产权证书复印件或房产购买合同复印件。
二、验收
1.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审批表;
2.工程验收审批报告(由建设单位提出并盖章);
3.由申请、设计单位共同签署的整改落实意见书;
4.安全防范工程施工方案、竣工图纸资料;
(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试运行报告;
(2)物、技防隐蔽工程图片;
(3)随工验收单;
5.工程合同、工程竣工报告(工程概况、主要设备清单、质量的自我评估、维修服务条款、竣工核算报告等)、系统使用说明书或手册(含操作和日常维护说明);
6.新建、改建金库应提供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7.带有金库的安全防范工程应出具与防范模式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9. 出现哪些情况,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一)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二)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三)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

(四)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

(9)新建改建金融机构审批表扩展阅读:

1、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

(一)进入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2、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填写现场检查立项审批表,列明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时间安排等内容,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3、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4、现场检查后,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意见书,加盖公章,送达被检查机构。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内容包括检查情况、检查评价、改进意见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