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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金融机构黑恶势力摸排表

发布时间: 2021-06-09 13:48:06

⑴ 党员对涉黑涉恶排查表的自身认识怎么写。

要坚持问题导向,找准扫黑除恶与反腐“拍蝇”工作的结合点,紧盯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地区、行业和领域,重点查处以下三类问题:一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二是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三是地方党委和政府、政法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不力问题。各级纪委等相关部门把惩治涉黑涉恶腐败问题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把扫黑除恶同反腐败斗争、基层“拍蝇”结合起来,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⑵ 结合单位职能,简要论述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如何提高站位、摸排涉黑涉恶线索,组织展开专项政治工作

提高思想觉悟

⑶ 对于如何防范和依法打击涉黑恶非法犯罪有哪些意见和建议

你好,首先,政府要确实为老百姓办实事,其次,政府要保持正义,不为糖衣炮所动,反正要一心一意的为人民服务。国家要加强法制建设,从青少年开始加强法制教育,缩小贫富差距,消弭社会不公平,鼓励群众监督举报涉黑团伙实力。
细节方面可参考下文:
(一)在情报信息上获得主动权。
要把涉黑涉恶线索的排摸和收集工作贯穿于日常的人口管理、行业场所管理、接处警、案件查处工作的始终,对发现的涉黑涉恶案件、线索及时上报。要分线收集情报信息。在村组线上,重点摸排有无前科劣迹人员、社会闲散人员依仗恶名插手干扰村务、煽动闹事,横行乡里,侵吞集体资产,暴力敛财,危害一方的村霸,乡霸。在企业线上,重点摸排插手项目建设的工程霸、砂石霸等行霸。在商业市场线上,重点摸排清查通过依附于小额信贷公司、车贷、校园贷、裸贷及民间借贷等“套路贷”行业,采用“暴力”、“软暴力”手段非法讨要债务的重点人员。在行业场所线上,重点摸排混迹其间的黑恶势力利用“黄、赌、毒”聚敛钱财情况,为争强斗狠、恶意竞争提供非法保护而引发的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案件以及“地下处警队”。
(二)在研判经营上做好充分准备。
从警情入手,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暴力讨债等可能存在涉黑涉恶的警情开展全面监测、深入研判,梳理发现多次插手民间借贷、多次摆阵出场的涉黑涉恶重点人员。从案件线索入手,建立黑恶犯罪人员名录、线索数据、单案档案等资料库,加强情报信息的分析判研,对同性质、同类、不同辖区的案件进行综合分析、串案并案。从重点人员入手,发动在押人员检举揭发,深挖黑恶线索和重点人员,落实对刑嫌人员的长期监控,为积累式打击奠定基础。
(三)在侦查工作中科学运用谋略。
按照“公秘结合”的原则,
采取多种方法,
开展侦查调查,
努力获取黑恶分子犯罪的线索和证据。在全面收集个案证据的同时,通过技术侦查手段摸清黑恶组织人员结构、活动规律,择机抓捕破案。在打击方式上对黑恶势力头目、骨干成员和积极参加者要区别对待,查清组织结构,掌握主要证据,适时摧毁。缉捕黑恶分子时,
可以组织防暴警、特警、武警参与,
震慑黑恶势力犯罪。
(四)在侦办模式上实行专业打击。
建立打黑除恶专业队,适时组织专案工作组开展专线经营,专案侦查,实行案件主办侦查员制度,对办案过程全程负责。对警情中发现的可能涉黑涉恶的案件,刑侦部门直接介入组织开展侦办工作。在讯问黑恶案件犯罪嫌疑人时,侦查员要善于灵活运用说服教育、利用矛盾、使用证据和易地审讯、狱内侦查等审讯方法,突破犯罪嫌疑人的拒供防线,获取真实口供。要善于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强化政策攻势,争取“为我所用”,为扩大战果、全线收网做好铺垫,注重全面收集、固定、保全和使用证据,综合分析各个证据的客观性以及证据之间的关联性,确保收集的证据相互印证。
(五)在侦查办案中加强外部协作。
公安机关要加强与检、法机关的沟通协作,对案件性质、证据认定等难点主动征求检法机关意见;与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加强联动,联合整治易滋生黑恶势力的场所,调查掌控黑恶势力犯罪的经济脉络;适时向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通报相关情况,对涉黑涉恶典型案例开展适度宣传报道,充分彰显法治权威,着力形成围剿黑恶势力的浓厚氛围。

⑷ 请结合岗位职责实际,谈谈如何有效排查黑恶势力线索

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行动,该局紧扣职能,多措并举,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区委、政府关于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决策部署,成立了区局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强化工作举措,层层压实责任,做到组织领导到位、工作部署到位、整治排查到位、督查检查到位,推动全系统专项行动向纵深推进。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利用电子屏、宣传横幅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提高广大群众对扫黑除恶工作的认识,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注重教育引导,提醒广大经营者遵纪守法、依法经营,一旦发现涉黑涉恶、涉及犯罪的问题线索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三是实施精准打击。结合各类市场整治,加大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不正当竞争、垄断经营以及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行刑衔接工作力度,加大和公安、检察、法院、纪委等部门的沟通、协作与配合力度,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四是畅通举报渠道。充分利用覆盖城乡的12315投诉举报网络,发动群众举报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及时受理、妥善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扎实开展涉黑涉恶线索排查工作,重点打击扰乱市场秩序、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市场环境。

⑸ 扫黑除恶宣传员活动记录表怎么写

1、深化“扫黑除恶”行动弘扬正气维护稳定。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3、检举揭发违法犯罪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4、把扫黑除恶与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背后势力的“保护伞”。
5、黑恶必除,除恶务尽
6、加强组织领导,紧紧依靠群众,坚决打赢扫黑除恶这场硬仗。
7、坚持“打早、打小”的方针,决不让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做大做强。
8、98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经济社会
9、社会平安,人人受益;维护平安,人人有责
10、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义务举报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11、全民动员、全党动员,打一场“打黑除恶”的人民战争。
12、严厉打击地痞地霸、车匪路霸、欺行霸市,与一切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黑恶分子。
13、铲除黑恶痞霸势力,得民心、顺民意!
14、黑恶不除,国无宁日!
15、依法严厉惩处“村霸”、“街霸”、“市霸”、“行霸”等恶势力!
16、党委领导,依靠群众,将扫黑恶除霸痞优环境保平安专项行动进行到底
17、涉恶不除,社会不宁。
18、坚持“打早、打小“的方针,决不让黑恶势力犯群分子做大做强。
19、对黑恶霸痞犯罪露头就打、除恶务尽!
20、扫黑除恶是维稳标本兼治之举,是廉政有效加强之需
21、扫黑除恶,打出声威,打出成效,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22、积极检举揭发黑恶霸痞犯罪,警民联手促进社会和谐
23、积极行动起来,坚决同“黑恶势力”犯罪作斗争。
24、坚决铲除危害一方的黑恶势力。
25、深入开展黑恶势力犯罪线索摸排工作,发动群众积极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
26、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27、坚决打击各种黑恶势力犯罪。
28、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行动起来,检举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行为。
29、积极参与扫黑除恶扫除黄赌毒行动,共建和谐美好家园。
30、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爆破作业许可证制度。
31、全民动员,坚决铲除黑恶“毒瘤”。
32、开展扫黑恶除霸痞优环境保平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黑恶痞霸犯罪分子
33、积极动员,迅速掀起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高潮
34、严厉打击涉爆涉枪违法犯罪活动。
35、严打黑恶犯罪,弘扬社会正气。
36、全民参与,打一场打击黑恶霸痞违法犯罪分子的人民战争
37、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打一场扫黑除恶的人民战争。
38、扫黑除恶,净化社会,构建和-谐,创建平安。

⑹ 扫黑除恶入户访登记表怎么拍照

黑恶势力是和谐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践踏社会法治,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和人身安全,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⑺ 行贿人是黑恶势力,受贿人就要判重罪吗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现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询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四条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符合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十条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执行。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规定的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
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的规定以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第十二条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第十八条贪污贿赂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尚未追缴到案或者尚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当继续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第十九条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⑻ 银行摸排个人高净值客户涉税信息哪些客户会“中枪”

高净值人士注意了!

日前,又有一家国有大行——建设银行宣布启动存量非居民个人高净值客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

随着“中国版CRS”——《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的逐步推进,各家商业银行的摸排工作也在相继展开。


可能受到CRS影响的人群分为两类。”普华永道中国税务及商务咨询合伙人许晓扬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一类为其在中国持有或控制金融账户,且其涉税信息将参照《管理办法》申报回其税收居民所在国的非中国税收居民;另一类为其在中国以外国家或地区持有或控制金融账户,且涉税信息将参照该国家或地区的CRS国内法申报回中国税收居民。”

许晓扬表示,这些人群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来华工作并在华开设金融账户的外籍(即CRS参与国的)个人;保有在华金融账户的来自CRS参与国的海外华侨或华人;持有海外(即CRS参与国的)金融账户的中国籍个人;中国籍个人持有超过25%的公司股权,且该公司拥有海外(即CRS参与国的)金融账户;通过海外(即CRS参与国的)证券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中国籍个人;购买海外(即CRS参与国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者年金的中国籍个人;作为海外(即CRS参与国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中国籍个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