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金融法的主要内容
金融市场准入
政府金融主管部门规定设立金融机构的标准,也称为金融市场的准入资格。由于金融市场风险较大,而且属于系统性风险,各国政府对金融市场准入资格,都进行严格审查,都规定了较高的准入资格。
我国的金融市场准入资格,与国际平均水平相比又是比较高的。例如,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有5项: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其中,注册资本要求的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相比之下,外国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要求是我国规定的40%或者更低。
在我国,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审查批准,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在我国,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它的自有资金应该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在我国,设立保险公司需要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额为人民币2亿元。
如果将上述条件与其他非金融公司相比,其他公司设立条件要低得多。例如,在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只需要2人以上50人以下的股东参加,最低注册资本,根据公司经营行业不同,有不同的要求,但对于不需要特许的行业已取消注册资本限制,即一元也能注册公司。
我国的市场准入对外资金融机构还有特殊规定:在我国设立外资银行、合资银行需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最低注册资本额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时,也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该外国总行在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的总资产不得少于200亿美元,同时,它要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设在中国境内分行的营运资金。
除了上述注册资本要求之外,准入审查还包括,审查申请设立金融机构者的产权结构、经营计划、经营制度、内部组织结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设立金融机构者的财务状况与经营前景预测、审查申请人关联公司情况以及业务并表情况。在批准设立金融机构后,还要审查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股权转让情况、重大投资与收购情况等。
不但我国金融主管机构严格审查准入资格,而且,欧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建立的国际银行监管机构“巴塞尔协会”也在其《核心原则》(1997年9月)中,提出了相似的审查要求。
金融机构经营范围
金融机构允许在什么范围内开展业务也是法律要规定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规定的经营范围越大,金融机构获利的机会就越大,同时,风险也越大。反之,金融经营的范围越窄,金融机构获利的机会也越小,风险也相应减少。
国际金融领域,一直有“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两种模式。欧洲大陆国家的金融机构,多采取混业经营模式。美国从1933年格拉斯.迪格尔法案颁布后,采取分业经营模式。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的规定,我国采取分业经营的模式。
1986年,英国开始金融体制改革,将金融监管机构合并为一个机构,金融机构业务可以混业经营。
1996年日本效仿英国,提出了日本版本的金融体制改革,其中也包括混业经营的改革。日本金融改革法案,在2000年1月1日开始陆续施行。
1999年11月,美国克林顿总统签署《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将实行了66年之久的格拉斯.迪格尔法废除。新法案放弃了分业经营限制,允许金融业的混业经营。
我国目前还是采取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国家。例如,我国商业银行经营范围还限于传统业务,而不允许经营证券投资与信托业务。我国对经营范围的限制是非常严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的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同样,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也是按照分业经营来制定的。我国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前者的业务范围比较宽,可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等。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不能做自营业务。为了防止其他资金流入证券市场,法律还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目前,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在具体实践中,进行了一些证券市场资金渠道多元化探索,采取了放宽的政策。现在,政府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的形式,间接进入股市,也允许银行资金通过股票抵押方式,对证券公司提供融资。还允许包括国有企业和国家控股企业的资金,通过投资基金的方式,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反映出金融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也反映出各国政府对金融风险的不同处理哲学:分业经营的哲学是避免风险,而混业经营的哲学是管理风险。如何对待风险,除了政府之外,还要依靠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金融机构监管人员的监管经验,金融市场投资者的理性与成熟程度。分业经营对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监管人员经验、投资者理性程度的要求低一些。而后者的要求条件似乎更高。
我国金融业将来是否能够搞“混业经营”,要看条件是否具备?条件成熟时,再提出改革并不晚。
金融机构自律
金融资产大部分是以负债形式取得的,在债权意义上金融资产是属于“别人的钱”;这个行业的风险非常大,而且属于系统性的风险,一家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后,容易引起连锁反应,导致整个金融系统出现危机。所以,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自律机制表现为三个层次:第一是金融机构内部的自律机制;第二是金融同业之间的自律机制;第三是金融市场中的客户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机制。
我国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业务管理、现金管理和安全防范制度”。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呆帐等各项情况的稽核、检查制度。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稽核和检查监督”。
我国证券业组成同业协会,它的职责包括: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等。
我国商业银行的同业协会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证券公司的同业协会、保险业的同业协会也已依法成立。
各种金融机构的同业协会在法律的基础上,制定更为严格的行为守则,并对本行业的营业者的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监管,以便维护在行业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存款人和大众投资者保护
在金融法律调整的金融交易关系中,法律更多地关注保护存款人或投资人的利益。这是金融法与普通合同法的不同。金融机构更多的是利用“别人的钱”在经营。如果经营失败,而存款人或基金的投资人又没有参与经营,让存款人和基金的投资人再承担责任,显然是过重了。所以,金融法更多地保护存款人和基金投资人。具体表现在:
(1)商业银行法设专章对存款人进行保护。保护的内容主要是:其一,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其二,拒绝法律授权以外对个人储蓄存款查询、冻结、扣划;其三,拒绝法律和法规授权以外,对单位存款查询、冻结、扣划;其四,保证存款本金与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其五,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商业银行还要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其六,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且公告。
(2)证券法也对投资人的利益进行保护。主要内容分为两类,其一,是对证券发行要求信息充分披露与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及发行后的持续披露。其二,是规定禁止交易行为,保护证券市场上的公平交易。例如,禁止内幕交易行为,禁止通过单独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禁止与他人串通,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互相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互相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自己为交易对像,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等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禁止证券交易及中介结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禁止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从事法律认定的各种欺诈客户利益的行为等。
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
金融交易合同,无论是贷款合同,还是证券交易合同,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都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从金融法的角度来看,金融交易合同不仅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且,还是受到政府宏观调控的合同。
我们可以举目前正在流行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为例子(以下简称“个贷”),来说明政府宏观调控的情况。从1998年开始,我国商业银行开始举办“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到2000年底,全国商业银行发放的城镇居民住房贷款达3991亿元人民币,占今年新增贷款的40%。
上述表面看,“个贷”是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但是,这种借贷关系从产生、发展到最终结束,都将受到政府的宏观调控。这种调控在金融法及有关法规中都有规定。
对“个贷”宏观调控开始于1997年,首先是政府转变观念,城市居民住房从非商品化转变为商品化。然后,政府金融主管机关批准商业银行在个别城市,进行“个贷”业务试点。接着,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项贷款业务,整个房地产市场与金融贷款市场开始被调理好转。全国城市空置5000多万平米房产,以及被房产占压银行大约几千亿元贷款资金,重新流动起来。又间接带动了大约40多个相关行业发展,解决了一批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还为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新的就业机会。从“个贷”例子中,可以看到政府宏观调控对金融业和与金融有关的其他行业的影响之大。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由于我国处于资金供不应求的情况,所以,在金融法制允许的范围之外,不时会出现金融市场禁止的情况,例如,在银行领域,出现的资金“体外循环”,“乱集资”,“高息揽存”,“资金地方保护主义”和“抵押执行难”,“暴力抢劫银行现金”,“伤害银行工作人员和保安人员”,“非法制造、贩运假钞假币”,“非法设立假银行”,“伪造银行汇票和印鋻”,“制造假存单”,“伪造信用卡”,等等情况。在外汇管理领域,出现的“外汇黑市”;在证券市场出现的“非法设立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私下交易”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情况;在保险市场出现的“保险诈骗”等情况。所以,必须加强金融法制建设,降低与预防上述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现像。为此:一,在金融立法时,就要考虑针对该领域犯罪的解决方案;二,在金融市场各种交易中,事先进行规范性程序设计,采用规范程序与制度建设,辅助技术措施,预防违法与犯罪;三,对金融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金融法制教育,增强金融法制观念与金融职业操守的自律。
建立金融信用机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以信用为基础,信用依靠交易记录来积累与评价。个人在金融支付与结算中的记录,早在100多年前的美国与欧洲的金融市场上,就被业内管理系统作为信用记录与评价的参考因素。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建立完善的金融信用制度十分重要。这种信用关系需要金融法来建立,并加以维护。
规范金融市场对外开放
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一揽子框架协议中,有服务贸易的一揽子协议(GATS)。服务贸易协议框架中,包括了金融服务贸易协议(FSA)。该协议已于1997年12月13日签署,1999年1月1日生效。现有102个WTO成员国,作出了开放本国金融市场的承诺。
我国在加入WTO后,也面临是否承诺接受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以及开放本国金融服务市场的时间问题。我国金融法律界要加紧研究有关法律文件,比较我国金融业发展情况,预先作好立法准备工作。
我们还面临金融革命的另一挑战,这就是金融电子化与信息化。金融电子化与信息化将对我国传统金融业形成另一冲击。在国际上,金融业电子化与信息化,正在改变着金融机构外在的形式和内在的内容。银行营业门市数量正在减少,取而代之的是自动提款机(ATM),甚至是安装在笔记本电脑中的网络银行服务系统(ONLINE-BANKING)。
证券交易的网上运行,将股票交易大厅变成了新股上市的仪式场所,实际交易完全可采用“无场所化”运作。“将大户室搬到家里”和使用电话委托买卖证券,基本实现股票交易“无纸化”和“无场所化”。这种电子化与信息科技在金融市场中运用,将金融交易正在转化成为金融信息数据处理。未来的金融机构将演变成为金融数据信息处理与服务公司。
诸如这些变化,必将产生新的法律问题,对我国现有的金融法提出难题。由于我国金融法立法中积累的经验,主要是在“有纸化”和“有场化”金融交易与监管基础上形成的。对于金融电子化与信息化还有待于实践,它将给金融立法带来什么问题,现在还看不清,但是,金融法律界的研究人员应该从现在起,迅速开展研究,准备新的立法设计方案。 金融法与民法的关系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金融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金融交易关系应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但金融交易的具体关系和金融调控以及金融监管关系则是民法不予调整的。
金融法与商法
商法是调整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引起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法调整的金融关系的性质,其中既有民事关系,也有商事关系,还有经济调控管理关系。商法中关于商业信用的票据、公司融资的股票、债券等法律规范与金融法竞合,但金融法调整的金融关系中的民事关系、经济调控管理关系则显然是商法所不能调整的。
金融法与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法中的调控关系应有行政关系的性质,因此应适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则。但行政法显然不能调整金融交易关系。
金融法与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平等经济主体的经济协作关系和不平等主体的经济调控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前所述,金融法调控的社会关系,既有金融交易关系,又有金融调控管理关系,且是两者纵横协调关系的总和。因此,金融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应适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加入WTO后,修订现有金融法的建议
由于我国现有金融法律与法规的一些内容,与WTO规则不适应,急需修订。为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明年适当的时间开始,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上述法律,同时修订外汇管理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银行结算管理条例等。另外,还要抓紧制定中外合资投资基金管理条例等新法规,使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与WTO规则协调一致,同时,也使我国政府在谈判过程中所做的承诺,在立法上得以实现。
国家金融系统安全立法问题
1、金融法在“金融市场准入”、“经营范围”、“利率及汇率”和“从业人员资格”等四个基本层面上进行规范。将金融安全行为规范依法确定在一定条件之上。
2、通过众多法律与法规,将金融交易与金融监管的具体内容,落实到程序化和操作化层面。金融机构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行业和机构内部的操作规范与程序,将金融交易中的风险或不安全隐患,采用安全操作程序加以预防。
3、将违反金融法律规定,造成较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行为,认定为金融犯罪,依法追究行为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4、要加强现场的检查与监督。我国金融市场的监督有四个方面:一是,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督;二是,同业协会的行业监督;三是,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业务合规性检查与监督、财务稽核、审计监督、财经纪律检查、税务监督等;四是,司法部门监督。我国的检察院与公安部门对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要开展有关司法程序的调查。我国法院对于金融市场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或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受理有关的诉讼案件。
5、金融从业人员入门的素质要高,入门后还要不断进行素质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业务与职业道德素质水平。
最后,金融机构内部的管理机制设计也要考虑到经济发展与科技进步带来的变化,参考国际其他国家金融机构管理机制设计的经验,不断改进与完善我们的管理机制的设计。达到管理机制设计的合理性与业务操作的安全性及效率性,同司法的公正性的结合。
金融机构管理体制改革问题
我国金融管理体制改革正在进行之中。我们还存在要解决的问题。例如,在金融机构管理体制与市场运作的关系中,依然带有浓重的政府“政策导向”的色彩,使金融机构对“市场导向”不够敏感。久而久之,金融机构会养成过度依赖政府,不依靠市场生存和发展的习惯。
政府对金融业的宏观调控的效果比较明显,调节手段也更为直接,这是必要的。但是,过度使用它,也会带来负面影响,例如,政府承担过重的金融市场风险。这种负面影响,在国内金融市场还没有更多对外资金融机构开放的现阶段还表现不明显,但是,如果国内金融市场对外进一步开放时,其负面效果就会更加明显的表现出来。
政府政策导向型的金融业另一种负面影响,是不利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定位。在法律上,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公司,但是在实际操作上,它们更偏重于政府部门。例如,法律要求设立商业银行要有章程,但是,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中的三家,没有公布与法律相适应的新章程,依然沿用老章程。关于是否设立董事会制度的问题,至今还没有明确的说法。类似情况在其他金融法中也存在。这种情况如果长期存在,将使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法律形式与实际内容方面出现脱节,不利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激烈的金融市场竞争中发展。
金融机构的自主权问题
在我国金融法的立法与执法过程中,都要保障金融机构在经营中的自主权。这个问题与金融机构自律问题是相辅相成的。
我国已经颁布的金融法律中,几乎都规定了金融机构的自主权内容,依法享有企业法人的经营自主权。从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来看,也必须对其授予经营自主权。因为金融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既然要求金融机构自己承担风险,就要给予金融机构经营上的自主权。使它们根据风险大小,选择经营业务。如果金融机构选择了某种业务,经营失败而造成损失时,风险就要由他们自己承担,政府不替它承担。相反,金融机构经营什么业务不是由他们选择的,而是有其他外来的因素要求的,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就不应该由金融机构自己承担风险。银行承担金融风险的性质的区别:如果是纯商业性,或经营性风险,银行自己承担。如果是带有政策性的风险,就不能完全让银行来承担,而由政府间接承担。当金融机构承担经营性风险的时候,就要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
金融资产市场化的新问题
我们还面临着金融业发展市场化的挑战。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规模还比较小,人员数量较多,金融交易的效率同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还有差距。主要差距是我国金融资产的流动性不高,金融资产的市场化,特别是证券化程度不高。
我国金融领域的银行抵押资产的证券化,股票抵押融资,保险资金部分证券化,商业票据的贴现与再贴现已经开始探索,“债转股”的法律问题,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商业机构应收款证券化等也需要抓紧研究。再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上市,以及证券交易所自身挂牌上市等。上述新的金融业务的发展,速度快,观念新,影响大。相比之下,立法研究与司法实践滞后。
目前,这方面表现出来的问题是:政府一些金融体制改革新措施已经开始实施,而法律措施还没有及时跟上。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政府金融改革措施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情况。这些新的法律问题将来会越来越多,其中包括金融信用评价、审计师的责任、风险隔离机制、电子系统事故责任等问题。所以,建议立法机关要加强对金融法的系统研究,为已经出现和即将出现的问题的解决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
㈡ 历史与社会 关于金融危机
本轮国际金融危机集中体现了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特征。危机首先在国际金融中心爆发,迅速传导并波及全球,对全世界金融体系造成严重的损害,导致世界实体经济的明显衰退。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点。
失当的经济政策是引发金融危机的宏观因素。这次国际金融危机的直接诱因是美国的次贷危机。美国信息技术(IT)泡沫破灭和“9·11”事件后,美联储采取扩张性的货币政策,联邦基金利率降至1%。在2002—2006年的4年里,美国的金融机构发放了大量次级贷款,刺激了房地产泡沫。再后来,随着美联储不断加息,房地产泡沫破灭造成了巨额不良资产。究其原因,过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负有主要责任。即低利率持续了过长的时间,是导致房地产泡沫和次贷危机的重要宏观因素。从财政政策上看,欧美等许多发达国家由于长期财政赤字积累了大量的国债余额,使得财政赤字和国债余额占GDP的比重均达到了不可持续的水平。所以,从整体来看,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稳健和适度,是维持宏观经济良好运行的一个重要基础。
监管不力或监管缺失是酿成金融危机的微观原因。对美国而言,监管不力或监管缺失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商业银行发放了那么多次级贷款,并产生了大量以此为基础的衍生品,监管当局长期以来对金融机构和投资者都没有进行风险提示,另一方面投资者过度相信评级机构,以为他们买的有抵押债券具有很高的信用等级。由于对次贷产品的监管缺失,使得这种运营模式能够持续很长时间。对于发放贷款的银行和金融机构来说,他们也没有压力进行认真的贷款审查,因为他们知道贷款发放以后,能够迅速而顺利地将其以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形式卖出去,他们不再对这些贷款承担责任。数次的买卖,就使得很多机构手里都拿着有问题的资产,引起次贷危机的巨大风险由此形成。更可怕的是,这些债券的持有者不知道这些资产的问题到底有多大。一旦风险暴露,市场恐慌性抛售就不可避免,系统性金融风暴骤然发生。
决策迟缓是导致金融危机传导和蔓延的主观因素。危机爆发后,由于美国财政、央行和监管当局没有得到及时的授权,降低了危机救助的有效性。一个重要的例证是像雷曼这样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发生危机后没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一般而言,对于存款类机构,监管当局或者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对它的救助是有法可依的。但对雷曼这样的非存款类机构,美国当局在救助的决策过程中产生了较大分歧,雷曼最终申请破产,造成市场的剧烈动荡,引起危机大规模蔓延。还有一个例子就是英国的北岩银行,由于监管当局和最后贷款人的信息不对称,对这一银行的整顿救助过程缓慢迟钝,使危机向其他金融机构传导,最终导致了更严重的问题和更大的损失。
主权债务危机是金融危机再度恶化的“加速器”。在危机救助中,大量的债务从金融市场和私人部门转移到政府和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引发了主权债务危机。这是因为危机发生的时候,整个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应当说存在过度的杠杆化,有大量的债务。为解救危机,主要危机国家的财政提供了对金融机构的注资和援助资金,中央银行也提供了巨额的流动性资金。因此,解救危机的过程实际成为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去杠杆化的过程、政府和中央银行再杠杆化的过程。再杠杆化到了一定程度,各主要发达国家都出现了财政赤字的大幅攀升,国债余额占GDP的比重快速上升。当这一比重过高时,市场对这些国家的债务偿还能力产生怀疑,必然引起相关国债的价格下跌,而价格的大幅下降,进一步造成政府偿债能力下降,融资更为艰难,债务的还本付息更不可持续,主权债务危机由此形成。在一定的条件下,主权债务危机和金融危机是可以互相转化的。为了救市,政府和中央银行承担了大量的债务,帮助一些机构渡过了难关,稳定了市场。但是,如果政府承担大量债务导致了主权债务危机的话,实际上有可能诱发新一轮的金融市场动荡。背后的逻辑是:持有国债的主要机构是商业银行,如果国债价格大幅下跌,它的资产质量就会受到影响,导致资本充足率下降,流动性出现问题。
可以说,上述原因导致了这次国际金融危机的发生和传导,并最终拖累了实体经济,在政府救助过程中又产生了主权债务危机,既有历次金融危机的共同特点,又反映出了当前世界经济的结构性矛盾。这次危机也影响了中国金融经济。我们要深刻剖析引发危机的原因,总结其教训,深记启示。
第一,建立稳健的宏观经济政策框架,实施富有弹性的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危机告诉我们,各种政策工具要有弹性、留有余地,使得在关键时刻,政策有操作空间。宏观政策具有弹性且有力,市场就会相信政策效用,形成稳定预期。如果政策工具已经用到捉襟见肘,当市场发生问题时,即使政府出手相助,市场也会质疑政策作用的有效性。就中国而言,目前的各种宏观经济政策,大都保持着弹性和余地,可以做到松紧有度。在财政政策上,财政赤字和国债余额与GDP的比率分别在2.8%和20%上下,均低于国际公认的3%和60%的警戒水平。从货币政策看,目前存款准备金率为17%,处于历史较高水平;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和贷款基准利率为2.25%和5.31%。无论财政政策还是货币政策,中国在未来仍有很大的操作空间,能够从容应对危机。
第二,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市场规则的制定,推动国际金融机构改革,加强金融监管。实际上,这次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后的救助过程,是世界范围内金融监管方式和立法过程的一次深刻反思。众所周知,美国1933年著名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是反思和总结1929年大危机爆发和金融系统崩溃的经验教训的结果。60多年后,1999年克林顿总统签署了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对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一种否定。然而,不到10年,美国就发生了次贷危机,并引发了国际金融危机。今年7月21日,奥巴马总统签署了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即多德—弗兰克法案,则是对美国监管体制和立法的再次总结和反思。
目前,针对这次危机,世界各国都在进行总结和反思。特别是在应对危机中,二十国集团(G20)和其框架下的有关机构,如金融稳定理事会、巴塞尔监管委员会、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凝聚了各方面专家和各国有关官员,认真反思和总结危机的经验教训,力求制定一整套金融监管的新标准和有效执行模式。可以说,在不久的将来,这些监管标准将会对世界金融产生影响。因此,面对新的国际经济金融形势,中国要积极参与全球经济金融治理规则的制定,特别要在国际金融监管新标准的制定中发挥应有作用。尽管这些标准并不是百分之百都适合中国,但是这些监管标准的主要原则和理念,对银行、证券、保险领域的监管具有十分清晰的政策含义,最终都会体现到金融机构的盈利水平和竞争力上,因而对未来中国金融改革和金融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在中国金融业现有的发展水平上,如果我们率先实现这些标准的原则和理念,将会大大缩小我国与发达国家在金融发展上的差异,有利于加强国内金融安全。对此,我们要有充分认识,要有世界眼光。
第三,建立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预警机制和处置机制。这是加强金融监管的基础性工作。经验告诉我们,越是基础性工作越要重视,才能防患于未然。当前,从中国金融监管实际出发,建立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预警和处置机制,应当注意几个要点:一是要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好财政和中央银行的作用;二是要重视发挥存款保险的积极作用,完善我国存款保险机制;三是要清晰界定金融损失的承担者,从严防范道德风险;四是要加强国际合作。在现代社会里,随着金融市场的全球一体化进程加快,金融风险的跨境传染异常迅速。因此,在金融危机的预警和救助过程中,只有加强国际合作,才能及时而有效地切断金融风险的外部来源。
如何在应对危机冲击中维护中国的战略利益,从而为中国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需要我们始终站在时代前列,谋求在原则问题上形成共识,有效建立新的国家发展优势。
要充分认识到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对中国是有利的。不可否认,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10年来,中国是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受益者之一。当前,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我们应当高度关注,并尽力遏制这种势头蔓延,为中国经济发展争取国际空间。在这个问题上,怎样看待全球化,怎样看待世界贸易组织(WTO),怎样看待国际游戏规则,在国内始终存在着两种看法,一种是阴谋论的看法,另一种是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看法。这确实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思维方式。事实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党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总政策,中国不但没有垮掉,反而在改革开放中越来越强大。看来,以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看待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是正确的,有利于我国在参与国际竞争中维护国家利益。
要充分认识到加快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对中国是有利的。对于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虽然从原则上来说已经形成了广泛共识,但是大凡涉及到具体的实际问题,争论还会发生。回顾改革开放历程,国内对每一个重大的改革开放举措都有过激烈的辩论,这是很正常的。例如,当初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时候,有一些人认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中国很多行业和产业可能会全军覆没。但事实证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这些年是中国经济发展又好又快的时期,对外贸易量大幅增长,企业竞争力大幅提高,并没有出现全军覆没的行业和产业。这也说明,中国经济不怕市场竞争,中国人能够凭借自己的聪明才智,适应市场经济并在竞争中发展壮大。
要充分认识到增加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发言权对中国是有利的。在过去几年中,中国的国际地位大幅提升,在二十国集团框架和各种国际标准委员会中的发言权有了大幅提高,这对我们是一件好事。但值得引起重视的是,我们需要大量的国际型人才来应对这个局面。目前,很多国际组织非常希望中国人能做有关专门小组、技术小组、方案小组的牵头人。在这些组织中,如果由中国人牵头,可以方便地协调各方意见,然后拿出方案,解决相关问题。但是,现在的问题是我们缺乏这方面的专业人才。因此,我们要不拘一格降人才,积极应对面临的国际挑战。(作者: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㈢ 2008年金融危机全过程
金融危机从2007年就开始了,直到2008年,中国的影响才明显开来:
2007年2月13日美国新世纪金融公司(New Century Finance)发出2006年第四季度盈利预警。
8月2日,德国工业银行宣布盈利预警,后来更估计出现了82亿欧元的亏损,因为旗下的一个规模为127亿欧元为“莱茵兰基金”(Rhineland Funding)以及银行本身少量的参与了美国房地产次级抵押贷款市场业务而遭到巨大损失。德国央行召集全国银行同业商讨拯救德国工业银行的篮子计划。
8月8日,美国第五大投行贝尔斯登宣布旗下两支基金倒闭,原因同样是由于次贷风暴。
8月9日,法国第一大银行巴黎银行宣布冻结旗下三支基金,同样是因为投资了美国次贷债券而蒙受巨大损失。此举导致欧洲股市重挫。
拓展资料:
金融危机,是指金融资产、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的危机,具体表现为金融资产价格大幅下跌或金融机构倒闭或濒临倒闭或某个金融市场如股市或债市暴跌等。
金融危机是金融领域的危机。由于金融资产的流动性非常强,因此,金融的国际性非常强。金融危机的导火索可以是任何国家的金融产品、市场和机构等。
系统性金融危机指的是那些波及整个金融体系乃至整个经济体系的危机,比如1930年(庚午年)引发西方经济大萧条的金融危机。
㈣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的金融法的主要内容
(一)金融监管法的主要内容
1、关于金融市场准入问题
政府金融主管部门规定设立金融机构的标准,也称为金融市场的准入资格。由于金融市场风险较大,而且属于系统性风险,各国政府对金融市场准入资格,都进行严格审查,都规定了较高的准入资格。
我国的金融市场准入资格,与国际平均水平相比又是比较高的。例如,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有5项: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其中,注册资本要求的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相比之下,外国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要求是我国规定的40%或者更低。
在我国,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审查批准,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
在我国,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它的自有资金应该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在我国,设立保险公司需要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额为人民币2亿元。
如果将上述条件与其他非金融公司相比,其他公司设立条件要低得多。例如,在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只需要2人以上50人以下的股东参加,最低注册资本,根据公司经营行业不同,分别为(咨询、服务业)10万元、(商业零售业)30万元和(生产经营业)50万元不等。还没有超过100万的要求,但是,金融机构最低限额也要5000万或者1亿元人民币,可见两类公司准入条件差别之大。
我国的市场准入对外资金融机构还有特殊规定:在我国设立外资银行、合资银行需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最低注册资本额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时,也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该外国总行在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的总资产不得少于200亿美元,同时,它要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设在中国境内分行的营运资金。
除了上述注册资本要求之外,准入审查还包括,审查申请设立金融机构者的产权结构、经营计划、经营制度、内部组织结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设立金融机构者的财务状况与经营前景预测、审查申请人关联公司情况以及业务并表情况。在批准设立金融机构后,还要审查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股权转让情况、重大投资与收购情况等。
不但我国金融主管机构严格审查准入资格,而且,欧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建立的国际银行监管机构“巴塞尔协会”也在其《核心原则》(1997年9月)中,提出了相似的审查要求。
2、金融机构经营范围问题
金融机构允许在什么范围内开展业务也是法律要规定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规定的经营范围越大,金融机构获利的机会就越大,同时,风险也越大。反之,金融经营的范围越窄,金融机构获利的机会也越小,风险也相应减少。
国际金融领域,一直有“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两种模式。欧洲大陆国家的金融机构,多采取混业经营模式。美国从1933年格拉斯.迪格尔法案颁布后,采取分业经营模式。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的规定,我国采取分业经营的模式。
1986年,英国开始金融体制改革,将金融监管机构合并为一个机构,金融机构业务可以混业经营。
1996年日本效仿英国,提出了日本版本的金融体制改革,其中也包括混业经营的改革。日本金融改革法案,在2000年1月1日开始陆续施行。
1999年11月,美国克林顿总统签署《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将实行了66年之久的格拉斯.迪格尔法废除。新法案放弃了分业经营限制,允许金融业的混业经营。
我国目前还是采取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国家。例如,我国商业银行经营范围还限于传统业务,而不允许经营证券投资与信托业务。我国对经营范围的限制是非常严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的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同样,证券公司的经营范围也是按照分业经营来制定的。我国证券公司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前者的业务范围比较宽,可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等。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不能做自营业务。为了防止其他资金流入证券市场,法律还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目前,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在具体实践中,进行了一些证券市场资金渠道多元化探索,采取了放宽的政策。现在,政府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的形式,间接进入股市,也允许银行资金通过股票抵押方式,对证券公司提供融资。还允许包括国有企业和国家控股企业的资金,通过投资基金的方式,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反映出金融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也反映出各国政府对金融风险的不同处理哲学:分业经营的哲学是避免风险,而混业经营的哲学是管理风险。如何对待风险,除了政府之外,还要依靠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金融机构监管人员的监管经验,金融市场投资者的理性与成熟程度。分业经营对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监管人员经验、投资者理性程度的要求低一些。而后者的要求条件似乎更高。
我国金融业将来是否能够搞“混业经营”,要看条件是否具备?条件成熟时,再提出改革并不晚。
3、金融机构自律问题
金融资产大部分是以负债形式取得的,在债权意义上金融资产是属于“别人的钱”;这个行业的风险非常大,而且属于系统性的风险,一家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后,容易引起连锁反应,导致整个金融系统出现危机。所以,金融机构的自律机制是非常必要的。
自律机制表现为三个层次:第一是金融机构内部的自律机制;第二是金融同业之间的自律机制;第三是金融市场中的客户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机制。
我国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业务管理、现金管理和安全防范制度”。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呆帐等各项情况的稽核、检查制度。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稽核和检查监督”。
我国证券业组成同业协会,它的职责包括:协助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教育和组织会员执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等。
我国商业银行的同业协会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证券公司的同业协会、保险业的同业协会也已依法成立。
各种金融机构的同业协会在法律的基础上,制定更为严格的行为守则,并对本行业的营业者的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监管,以便维护在行业市场上的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4、存款人和大众投资者保护问题
在金融法律调整的金融交易关系中,法律更多地关注保护存款人或投资人的利益。这是金融法与普通合同法的不同。金融机构更多的是利用“别人的钱”在经营。如果经营失败,而存款人或基金的投资人又没有参与经营,让存款人和基金的投资人再承担责任,显然是过重了。所以,金融法更多地保护存款人和基金投资人。具体表现在:
(1)商业银行法设专章对存款人进行保护。保护的内容主要是:其一,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其二,拒绝法律授权以外对个人储蓄存款查询、冻结、扣划;其三,拒绝法律和法规授权以外,对单位存款查询、冻结、扣划;其四,保证存款本金与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其五,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商业银行还要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其六,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且公告。
(2)证券法也对投资人的利益进行保护。主要内容分为两类,其一,是对证券发行要求信息充分披露与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及发行后的持续披露。其二,是规定禁止交易行为,保护证券市场上的公平交易。例如,禁止内幕交易行为,禁止通过单独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禁止与他人串通,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互相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互相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自己为交易对像,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等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禁止证券交易及中介结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禁止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从事法律认定的各种欺诈客户利益的行为等。(二)金融交易法的主要内容
金融市场发展,主要体现在金融交易发展上。金融交易关系从形式上看,属于合同关系的一种。由于这种合同涉及的内容是金融交易,所以,金融法调整金融交易关系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
1、对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
金融交易合同,无论是贷款合同,还是证券交易合同,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都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从金融法的角度来看,金融交易合同不仅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且,还是受到政府宏观调控的合同。
我们可以举目前正在流行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为例子(以下简称“个贷”),来说明政府宏观调控的情况。从1998年开始,我国商业银行开始举办“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到2000年底,全国商业银行发放的城镇居民住房贷款达3991亿元人民币,占今年新增贷款的40%。
上述表面看,“个贷”是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但是,这种借贷关系从产生、发展到最终结束,都将受到政府的宏观调控。这种调控在金融法及有关法规中都有规定。
对“个贷”宏观调控开始于1997年,首先是政府转变观念,城市居民住房从非商品化转变为商品化。然后,政府金融主管机关批准商业银行在个别城市,进行“个贷”业务试点。接着,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项贷款业务,整个房地产市场与金融贷款市场开始被调理好转。全国城市空置5000多万平米房产,以及被房产占压银行大约几千亿元贷款资金,重新流动起来。又间接带动了大约40多个相关行业发展,解决了一批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还为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新的就业机会。从“个贷”例子中,可以看到政府宏观调控对金融业和与金融有关的其他行业的影响之大。
2、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由于我国处于资金供不应求的情况,所以,在金融法制允许的范围之外,不时会出现金融市场禁止的情况,例如,在银行领域,出现的资金“体外循环”,“乱集资”,“高息揽存”,“资金地方保护主义”和“抵押执行难”,“暴力抢劫银行现金”,“伤害银行工作人员和保安人员”,“非法制造、贩运假钞假币”,“非法设立假银行”,“伪造银行汇票和印鋻”,“制造假存单”,“伪造信用卡”,等等情况。在外汇管理领域,出现的“外汇黑市”;在证券市场出现的“非法设立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私下交易”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情况;在保险市场出现的“保险诈骗”等情况。所以,必须加强金融法制建设,降低与预防上述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现像。为此:一,在金融立法时,就要考虑针对该领域犯罪的解决方案;二,在金融市场各种交易中,事先进行规范性程序设计,采用规范程序与制度建设,辅助技术措施,预防违法与犯罪;三,对金融从业人员,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金融法制教育,增强金融法制观念与金融职业操守的自律。
3、建立金融信用机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以信用为基础,信用依靠交易记录来积累与评价。个人在金融支付与结算中的记录,早在100多年前的美国与欧洲的金融市场上,就被业内管理系统作为信用记录与评价的参考因素。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建立完善的金融信用制度十分重要。这种信用关系需要金融法来建立,并加以维护。
4、规范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
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一揽子框架协议中,有服务贸易的一揽子协议(GATS)。服务贸易协议框架中,包括了金融服务贸易协议(FSA)。该协议已于1997年12月13日签署,1999年1月1日生效。现有102个WTO成员国,作出了开放本国金融市场的承诺。
我国在加入WTO后,也面临是否承诺接受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以及开放本国金融服务市场的时间问题。我国金融法律界要加紧研究有关法律文件,比较我国金融业发展情况,预先作好立法准备工作。
我们还面临金融革命的另一挑战,这就是金融电子化与信息化。金融电子化与信息化将对我国传统金融业形成另一冲击。在国际上,金融业电子化与信息化,正在改变着金融机构外在的形式和内在的内容。银行营业门市数量正在减少,取而代之的是自动提款机(ATM),甚至是安装在笔记本电脑中的网络银行服务系统(ONLINE-BANKING)。
证券交易的网上运行,将股票交易大厅变成了新股上市的仪式场所,实际交易完全可采用“无场所化”运作。“将大户室搬到家里”和使用电话委托买卖证券,基本实现股票交易“无纸化”和“无场所化”。这种电子化与信息科技在金融市场中运用,将金融交易正在转化成为金融信息数据处理。未来的金融机构将演变成为金融数据信息处理与服务公司。
诸如这些变化,必将产生新的法律问题,对我国现有的金融法提出难题。由于我国金融法立法中积累的经验,主要是在“有纸化”和“有场化”金融交易与监管基础上形成的。对于金融电子化与信息化还有待于实践,它将给金融立法带来什么问题,现在还看不清,但是,金融法律界的研究人员应该从现在起,迅速开展研究,准备新的立法设计方案。
㈤ 货币银行学作业:
我国金融业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对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的中国金融业而言,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是与一定时期内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制度发展程度相适应的。但是随着国内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国际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㈥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包括哪些内容
当地时间5月1日,特朗普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正积极考虑拆分美国超大银行,以恢复1933年出台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该法案将投资银行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严格划分,对银行业务范围做了一系列规定。
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亦称《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案》,废除了1933年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有关条款,从法律上消除了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在业务范围上的边界,结束了美国长达66年之久的金融分业经营的历史。而此后一部分美国法律界人士认为,正是因为废除了“保证商业银行避免证券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才导致了投资银行雷曼兄弟破产,以及此后引发的2008年金融危机。
特朗普对媒体记者说:“这是我现在正在考虑的事。有人希望恢复原来的体制,对吧?所以我们准备研究一下。”
㈦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为什么放松监管
收益
㈧ 1929-1931年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美国胡佛跟罗斯福总统个采取了什么措施
站在21世纪的开头,回看风云变幻的20世纪。这个多难而漫长的世纪到底给新世纪遗赠了什么呢?“反危机”无疑是重要的一项遗赠。从某个角度看,20世纪是极不安全的,是危机丛生的。其他的危机且不言,单说经济危机。人类几乎就是蹈着经济危机的烈焰进入20世纪的。在1929-33年间持续四年的危机不过是多年经济问题累积的一种结果。美国总统罗斯福临危受命,通过“新政”大规模地首次尝试实行了一套“反危机”的方法,留下了一个耐人寻味的成功先例。
可怪的是,自从1929-33年那场被称之为“大萧条”的危机以来,西方资本主义世界再也没有发生过如许大规模的危机。西方经济学家们认为他们通过凯恩斯主义给经济装上了一套“稳定器”;但危机的幽灵依然在世界上游荡,它在非西方的半资本主义世界,如墨西哥、阿根廷、东南亚诸国,频频作祟。阿根廷经济学家劳尔?普雷维什认为,二战以后资本主义在全球发展出“中心-依附”的格局,从而把中心地带的危机通过贸易与货币关系转移到外围的依附地区。证之以近十年来发生于墨西哥、阿根廷、东南亚诸国的金融危机,似乎就是这样的。是西方世界通过“中心-依附”格局把危机输出给这些国家和地区了吗?是或不是,且不管它,无法回避的事实是,“反危机”已然成为全人类的一个主题了。中国融入经济全球化浪潮,固然是面对更多的发展机遇,但从另一个角度看,就是走入可能的危机之中。 “反危机”也成为中国经济与金融的一个重大主题。我们回顾一番这一百年来惊心动魄的那场危机和处置危机的“罗斯福新政”,对于中国经济金融的“反危机”制策,末始没有借鉴的意义。
二、“大萧条”和对“大萧条”的治理
1929年10月24日,发生了历史上最著名的股灾,史称“黑色星期四”。此前,美国到处是一片歌舞升平、经济繁荣的景象,股市经历10年之久的大牛市后,居民们热衷于谈论和参与股票交易活动。在夏季持续的三个月中,美国钢铁公司的股票从165点上升到258点,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的股票更是由268点狂飙至391点。在一片乐观的投资氛围中,“人人都应该富裕,”通用汽车公司总裁如是说,“我们每个人都是股东。”财政部长信誓旦旦地向人们保证:“这一繁荣的景象还将继续下去。”胡佛总统更是豪言:“我们正在取得对贫困战争决定性胜利的前夜,贫民窟即将从美国消失。” 9月5日股市出现波动,一位毫不起眼的投资顾问巴布森曾大唱悲调;但直到10月22日最负盛名的经济学家、耶鲁大学经济学教授费希尔仍旧在《纽约时报》头条表示:“我认为股票价格还很低。” 遗憾的是,两天后股市一夜间从巅峰坠入谷底,连股票行情自动显示器的刷新频率都差点跟不上股价数字下落的速度!至10月29日,道-琼斯指数一泻千里,跌幅达22%,创下了有史以来单日跌幅最大百分比;华尔街上令人心悸的股价持续下跌的势头直到11月才最终止住。到1932年,道-琼斯指数较1929年的历史最高点下降了89%。股市崩盘的危机直接导致5500多家银行倒闭,美国金融体系濒临瓦解,千百万美国人多年辛勤的积蓄付诸东流。
随之美国进入了持续四年的经济衰退的泥沼:生产严重过剩,物价持续下跌,商铺关门,86000多家企业破产,失业人数由过去150万猛升到 1700多万,占全部劳动人口的四分之一以上;农产品价值降到最低点,生产者将牛奶倒入大海,把粮食、棉花当众焚毁的现象屡见不鲜。GNP由危机爆发时的1044亿美元急降至1933 年的742亿美元,国家整体经济水平倒退至1913年,社会经济一片萧条(后来便产生了Great Depression “大萧条”这个专有名词)。人们对未来充满疑虑,甚至有人惊呼“资本主义已经走到尽头了”。连前总统柯立芝在1933年初去世的前四天仍在哀叹:“举目四望,看不到任何希望。”一向处世乐观的富兰克林?罗斯福(Franklin D. Roosevelt)目睹马里兰银行顷刻倒闭,不禁惊呼:“不知这座用纸板搭的房子会不会倒塌?”。
这场持续至1933年的经济危机发生后,罗斯福取代了焦头烂额的胡佛,当选为美国第32届总统。临危受命的罗斯福总统陷入了沉思,他说“如果我失败了,我就是美国的末代总统了。”尽管在今天看来,政府干预经济活动已经是很平常的宏观经济调控行为,而在当时却是对传统政治体系和学术理论界冒大不韪的事件。
一直以来,美国政府推行的是一种“小政府大社会” 的古典经济自由主义,主张政府不应干预经济活动,充当经济组织相互间竞争的“守夜人”角色。被认为美国精神代表之一的享利?梭罗曾极端地表述:“人们都说‘最好的政府是管事最少的政府’,但其实还应当更彻底一点地说:最好的政府是根本不管事的政府!”在美国历届总统中,明确宣布将这句话作为执政理念且有据可查的,最早的是第23届总统共和党人哈里森。这种经济上“无为而治”的执政理念和政治上不作为的方式一直延续至胡佛时期。那时,资本主义宏观经济学还没有形成,制定政策方面缺乏理论支持。
但是,严重的社会现实迫使美国进行历史转变,其时美国也需要为即经卷入战争提供及时的经济准备。罗斯福总统怀着巨大的使命感和高度的责任感,在就职演说中对全美人民说:“我坚决相信,我们唯一引为恐惧的只是恐惧本身!”随即大刀阔斧地投入到对这个庞大国家的政治与经济改革之中。这段美国经济改革史,被后世称之为“罗斯福新政”。新政的主要内容可用“3R”进行概括,即复兴(Recover)、救济(Relief)、改革(Reform)。
罗斯福新政的第一个阶段,政府整顿金融体系,充分恢复货币调节经济的润滑作用;同时,帮助就业,增加消费,刺激生产,实现均衡发展。
罗斯福总统认为,整个商业生产链几乎完全依赖股市来维系正常的运转,趋利投机的共性使得人们热衷于炒股,在监管者缺乏有效管制和反应迟缓的情况下,自由市场机制无法自动均衡股市的供求关系,才出现投机者、券商和融资者相互勾结控制股价,造成股价虚高的假象。既然大萧条是由疯狂的股市崩盘引起的金融危机而触发,新政就必须先从整顿金融体系入手,尽快恢复国民的信心。“非常时期当立非常之法”。他最初的措施是尽快让行动迅速的联邦政府取代美联储,担负起金融监管职能,激活现金流,“让钱转起来”。接下来,从1933年3月9日至6月16日,罗斯福政府先后说服国会通过了70多项新政法案,其中制订的15 项重要法律中,有关金融的立法占 1/3。通过实施一系列旨在克服危机的经济金融措施,维持银行信用、实现美元贬值、维持农产品价格并规定协议价格以减少企业间的竞争等,致力于经济复兴,史称“百日新政”。
一个方面,通过重建与改造金融体系保障国民经济的全面复兴。
1933年3月4日罗斯福宣誓就职时,全国几乎没有一家银行还在营业,支票在华盛顿已无法兑现。他立即下令全国银行歇业三天,这相当于“中止支付”,使国内银行系统免于坍塌,公众舆论评价这个行动犹如“黑沉沉的天空出现的一道闪电”。3月9日通过《银行紧急救助法令》,采用个别审查颁发许可证制度,对有偿付能力的银行允许尽快复业。从 3月13日至15日,领到执照重新开业的银行有14771 家。
同时期,罗斯福政府采取一个接一个的重大措施加强黄金储备。3月10日,宣布停止黄金出口;4月5日,禁止私人储存黄金与黄金证券, 美钞停止兑换黄金;4月19日,宣布放弃金本位;6月5日,公私债务废除以黄金偿付等。
接着又通过《联邦证券法》成立证交会,集准立法权、执法权和准司法权于一身,对全国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所、证券商、投资公司等实施全面监督。其权威性在于该机构独立于一般立法、司法、行政部门之外,总统一般也不能干预其行使职权。
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又称《1933年银行法》)。成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5万美元以下的银行存款提供担保,以避免公众挤提的事件再次发生;同时该法案严格限制金融机构经营范围,不得同时从事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摩根银行正是因这个法案不得不一拆为二。这一分业格局直到六十多年后的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才寿终正寝。
1934年1月10日,宣布发行以国家有价证券为担保的30亿美元纸币,促使美元贬值40.94%。通过美元贬值,强化了美国商品的对外竞争力。
以上措施,对于稳定局势,疏导国民经济运行的血液循环系统——金融体系,起到了重要作用。
罗斯福政府还竭力促使国会先后通过了《农业调整法》和《全国工业复兴法》,尽快恢复国内生产。这两部法律制定出商业主体遵守的“公平竞争”规则,订出各企业生产的规模、价格、销售范围,从而限制了垄断;给工人们订出最低工资和最高工时的规定,减少和缓和了紧张的劳资矛盾等。在取得大企业的勉强支持后,罗斯福随之又尽力争取中小企业主的支持,他认为大企业接受工业复兴法固然重要,“而产生丰硕成果的领域还在于小雇主们,他们的贡献表现为,每个小企业都将为1至10人提供新的就业机会。这些小雇主实际上是国家骨干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而新政计划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同时,罗斯福政府加强了对外政治经济活动,改变美国过去在国际上“孤立的”自由主义国家形象。
另一个方面,通过政府的救济工作和提供就业机会来增加国民收入,刺激消费与生产的均衡;在凝聚与稳定人心的同时,也加强了国内基础建设。
罗斯福执政初期,全国1700多万庞大的失业大军全靠州政府、市政府及私人慈善事业的帮助和施舍维持生计,生活物资高度紧缺,财产与暴力犯罪加剧。他认为,只有联邦政府才能解决这一复杂高危的社会问题。
1933年5月,罗斯福政府通过《联邦紧急救济法》,成立联邦紧急救济署,专门规划、筹集、经营与管理救济物资,合理划分联邦政府和各州之间的使用比例,将各种救济款物迅速拨往各州,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地方政府用来直接赈济贫民和失业者。
为了给失业者自力更生的机会和自尊心,第二年又将单纯赈济改为“以工代赈”,全国设有名目繁多的工赈机关,综合起来大致分为两大系统:公共工程署(政府先后拨款40多亿美元,以建设长期工程为主)和民用工程署(投资近10亿美元,以民用工程为主),给失业者提供从事社会工作的机会。到二战前夕,总计雇佣人数达2300万,占全国劳动力人口总数的1/2以上。此举不仅为技师、非熟练工人和建筑工人创造了就业机会,还为成千上万失业的工艺艺术家提供了形形色色的工作。联邦政府支出的种种工程费用及数目较小的直接救济费用达180亿美元,也藉此修筑了近1000座飞机场、12000多个运动场、800多座校舍与医院。
在新政的第二个阶段,罗斯福政府在经济全面复兴的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涉及各个层面的改革,为建立福利社会和民主政体打下坚实的基础。
1935年伊始,罗斯福政府在新政第一阶段的基础上,通过了《社会保险法案》、《全国劳工关系法案》与《公用事业法案》等专门法律;1938年6月14日又通过《公平劳动标准法》(又称《工资工时法》),保护工人的权益。
为了解决社会保险制度的联邦经费来源问题,罗斯福政府破天荒地实行了一种按收入和资产的多少来计征的累进税率:对自然人5万美元以上的纯收入和4万美元以上遗产计征比例为31%,500万美元以上的遗产可计征比例为75%;过去公司税一律是按13.75%计征,而按1935年税法,公司收入在5万美元以下的税率降为12.5%,5万美元以上者增至15%。
前述这些法律反映了广大民众的强烈愿望,受到国内绝大多数人的欢迎和赞许,也赋予了工会和企业主讨价还价的权力。
罗斯福新政的实施取得了巨大成功。从 1935 年开始,美国几乎所有的经济指标都稳步回升;1936年底,美国工业总产量超过危机前的年平均数,农业生产也有较大恢复。到1939年,GNP增至2049亿美元,失业人口减至800万,恢复了国民对资本主义国家制度的信心。
这是一场资本主义的体制改良运动。罗斯福在整治危机的过程中,摒弃了古典自由主义的传统原则,在宏观层面上运用国家政权干预经济,促使在微观层面上较大地调整产权关系、生产方式和生产管理体制。
新政内容促进了凯恩斯主义的成熟,新政实践推动了凯恩斯关于政府干预经济思想的理论化和系统化。可以说,罗斯福新政实际上是凯恩斯收入与就业理论在世界史上头一次大规模的创造性的成功预演。
当然,罗斯福新政的某些措施也有不足之处,每每成为政敌们发难的理由,“新政”实施过程中利益受损的阶层也曾予以抵制和诽谤,甚至作为新政初期重要内容的《工业复兴法》及另外两项法案,也在时隔两年后被最高法院裁定为违宪。其他方面,比如对银行业的利率限制,不能完全制止银行间的恶性竞争,也无法避免利率外的非价格竞争手段等等。这也说明罗斯福总统当时对充分就业、货币政策、赤字预算和动态财政预算平衡的理解是比较表面的,尚不完全明白“只有实实在在地花钱,才能战胜大萧条”这一真谛。
凯恩斯主义认为,由于生产和就业是由有效需求决定,只要产品能被售出,则生产和就业就可以增加,当社会整体需求总量因国民收入下降不增反减,就可能发生危机,主张应通过国家直接干预经济,调节生产,增加投资,刺激消费,保证充分就业等政策措施。而在这个理论之前,罗斯福新政事实上就是这个思路。不过因为没有理论支撑,底气不足,罗斯福做起来束手束脚。比如赤字财政问题,罗斯福只敢谨慎地突破古典经济学的“财政预算年度平衡”的信条,尚不敢明确地说:赤字财政理所当然是一种经常性政策。
新政后,随着竞争者的减少和社会总产量的降低,大垄断集团在不断壮大后,对资源配置的控制权扩大了,政府调节功能日益下降,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初期,“管制失灵”、“滞胀”、通货膨胀、越南战争、石油危机以及伴随而来的股市持续低迷,再度令美国人对经济前景感到迷茫。一位作家写道:“如果说贪婪与恐惧是华尔街上仅有的两种心理的话,那么,我想现在是为贪婪说句好话的时候了。”
罗斯福新政是人类在20世纪第一个,也是最大的一个反危机案例,而且也应该说它是成功的。我们承认新政缓和了“大萧条”对美国经济的严重破坏,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恢复;在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同时,也注意改善中下层民众的经济和社会地位;还打击了美国的极端主义组织,稳定了资本主义民主政体,使危机中的美国避免出现激烈的社会动荡。其开创的“福利国家”至今仍不失为垄断资本调节劳资矛盾、巩固资本统治的重要手段。新政的很多政策与法律也为构筑现代美国政治经济体系夯实了坚实的制度框架基础。新政为美国投入二战及战后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腾飞奠定了物质基础,为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发展创造了更大的空间。战后,美国先后爆发了八次经济危机,尽管从规模与破坏性上看都没有达到当年“大萧条”的程度,但历届美国政府运用凯恩斯主义经济理论,效仿罗斯福新政,采取了不同重点和形式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政策;其他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也纷纷采取类似“新政”的措施,来避免或渡过经济危机并发展经济。
到目前为止,美国已有43任总统,但真正被美国人铭记在心的为数很少。富兰克林?罗斯福是对美国有巨大功勋的总统,而其首功就是上述的新政,美国人认为他是亚伯拉罕?林肯以来最值得记忆的总统。
㈨ 那位大人有《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英文对照的文献啊!!!谢了!
On November 4 , 1999, USA joins numerous two yards having passed "a finance respectively with overwhelming majority vote serving [1] (version 7) modernizing final proposed law " version. With the month, on 12th President Clinton has signed this proposed law. That aiming at being a proposed law's turn to have canceled 1930's Great Depression period appearing personally restricts the law that the commercial bank , security company and turbid job of insurance company manage, is Gelasi Sidigeerfa (Glass-steagall Act) , has made the USA finance job stride into a brand-new times thereby. Be the proposed law ultimateness turn to pass , spread to fusing for the commercial bank , Securities Agency and the insurance company important 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