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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青海建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1-06-09 03:42:32

Ⅰ 青海宝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企业名称∶青海宝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1-12-15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水务大厦9楼行业类型∶金融经营范围∶实业投资、风险投资、助贷咨询服务、城市建设、商业、投资咨询服务,金融信息咨询服务;建材销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法定代表人:余湘军
成立时间:2011-12-15
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630000010015866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西宁市城中区北大街26号

Ⅱ 青海智慧城市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青海智慧城市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有电子商务(过日子网)、智慧生活、互联网金融、软件开发、跨境电商、第三方服务等。通过互联网、电子商务、便利店相结合的多维模式,建设综合型智慧生活服务平台,方便市民的日常生活,是青海省电子商务、智慧社区建设、互联网 等领域的践行者。智慧城市目前已在北京成立子公司,运营“清海印象”品牌产品,通过互联网淘宝、京东、微商城等新媒体运营渠道,线下运营渠道销售自有品牌的青海地区高原特色产品。
法定代表人:舒红辉
成立时间:2014-11-06
注册资本:4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633100010007170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青海省生物科技产业园经四路22号

Ⅲ 2010年8月北京市委组织部开展选派干部支援青海玉树重建,求相关政府公开文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0〕1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1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青政〔2010〕39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审核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2010〕45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以下简称重建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省级财政和灾区各级财政按规定安排的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以及社会捐赠资金、银行贷款、居民和企业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等。

第三条 重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按资金渠道分别在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金预算中反映。

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统计范围,但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条 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灾后恢复重建任务,重建资金主要通过项目投资、投资补助、资本金注入、贴息等方式用于灾后恢复重建。

第五条 重建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筹安排、确保重点、总量控制、分类实施、专账管理、厉行节约、强化监管、注重绩效。

第六条 重建资金的筹集、使用、拨付、调整、管理、监督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重建资金的筹集

第七条 采取有效措施,多方筹集重建资金,为恢复重建提供资金保障。重建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中央财政安排的恢复重建资金;

(二)省级财政安排的恢复重建资金;

(三)社会捐赠资金;

(四)银行贷款;

(五)利息收入;

(六)居民和企业自筹资金;

(七)其他资金。

第八条 根据国务院相关要求,中央有关部门及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接收的捐赠资金汇缴到省财政设立的“捐赠资金专户”,与我省接收的捐赠资金统一纳入到恢复重建规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厉行节约,通过压缩一般性支出,调整支出结构,整合专项资金,全力支持灾后恢复重建。

第十条 充分发挥公共财政主导作用和杠杆作用,支持融资平台建设,创新筹融资方式,增强筹资能力,引导市场资金投入恢复重建。

第十一条 充分利用玉树现有县级支农信用担保体系作为灾后恢复重建融资平台,省财政通过注入资本金等方式给予一定的扶持,进一步扩大融资规模,增强融资能力。对于居民个人通过银行筹集的住房贷款和产业化项目贴息,按照《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建〔2010〕847号)规定办理。

第三章 重建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重建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城乡居民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特色产业和服务业以及和谐家园等的恢复重建。优先安排恢复重建城乡居民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抓紧恢复基础设施功能和生产生活秩序。同时,统筹规划实施受损宗教活动场所的恢复重建。

第十三条 重建资金的安排顺序是:社会捐赠资金、中央财政资金、省级财政资金、居民和企业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其他资金。

(一)社会捐赠资金的安排要充分体现捐赠人意愿,优先安排捐赠资金认领、认建规划内重建项目。对捐赠人指定救灾捐赠款物用途或者受援地区的,应当按捐赠人意愿使用。在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一项目的情况下,经捐赠人书面同意,由省财政厅商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红十字会等相关部门同意后可调剂安排。

(二)中央财政资金要重点用于纳入国家总体规划的玉树县结古镇极重灾区的恢复重建和玉树县隆宝镇、仲达乡、安冲乡、巴塘乡4个重灾乡镇。同时,对一般灾区和灾害影响区乡镇,主要支持城乡居民倒损住房以及受损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重建和修复。

(三)省级财政资金重点用于中央财政资金重建项目的配套和一般灾区重建项目的补助。

(四)省级有关部门的专项资金在安排项目时应向重灾区倾斜,支持灾区基础设施等的恢复重建。

(五)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中涉及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的,按照基本建设相关规定,在申拨国家资金之前应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 恢复重建项目在前期准备工作中发生的前期费、规划编制费、勘察设计费、土地征用费、清墟费等费用,纳入重建资金,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的要求,经审定后按项目进行安排。

第十五条 重建资金分配必须以批准的重建规划为依据,符合财政性资金配置原则,突出重点,科学测算,合理安排,统筹平衡。

第四章 重建资金的拨付程序

第十六条 依据玉树州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玉树州(县)和省级各部门对列入重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并报经相关部门审查同意。由省财政厅商省发展改革委,结合总体规划提出的恢复重建任务,提出年度灾后恢复重建资金预算,报财政部申请灾后重建资金。

对于恢复重建中投资额较大,分年实施的项目,要分年分次进行申报。

第十七条 对列入中央财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中车辆购置税专项收入资金,按现行管理办法申请和下达预算。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审核下达的恢复重建分年度包干总数和项目分类控制数,对没有确定建设标准的项目,委托投资评审机构对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及施工图预算进行评审,核定补助金额,报财政部审核备案,并将审核结果告知被评审单位。

根据财政部下达的恢复重建分年度包干总数、项目分类控制数和项目评审情况,由省发展改革委下达年度重建投资计划,省财政厅依据投资计划下达项目资金预算。重建资金按现行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和重建责任主体分别拨付到项目实施地区财政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

省级主管部门实施的项目在本部门实行报账;州级实施的项目在州财政部门统一实行报账;县级实施的项目由州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县财政部门,由县财政部门统一实行报账。

玉树州(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有关资金安排情况要及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九条 对援建单位援建的项目资金,由援建单位按照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省财政厅资金预算文件,结合援建任务排好项目建设工期和项目资金需求计划,根据项目资金渠道,报玉树州(县)财政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

援建单位在收到建设资金后,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财务报表和填列月度报表。

第二十条 对采取项目投资补助和注入资本金方式的资金,项目单位要按照青政〔2010〕45号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并提出项目资金申请,资金安排计划统一纳入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投资计划。对采取贷款贴息等方式的资金,按照青财建〔2010〕847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财政性资金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省级部门根据省级重建项目实施进度提出分项目用款申请,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实施年度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进行审核并拨付资金。

第二十二条 玉树州(县)财政部门和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含援建单位)提供投资计划、资金预算文件、招投标文件、工程施工合同和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项目总体进展情况及资金申请拨付书等相关资料,严格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将重建资金按工程进度拨付到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和个人。

第五章 重建资金预算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是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和灾后恢复重建地方包干资金调整的责任主体。对于规划内确定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进行调整,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规划允许范围内进行调整:

(一)规划项目投资调整相应调增或调减已下达的重建资金预算;

(二)规划项目调整,对取消或并入其他项目执行的项目相应取消已下达的重建资金预算;

(三)规划项目工作任务安排和预算执行进度,对确需分年度执行的项目根据当年需要相应调减重建资金预算;

(四)对资金来源渠道变化,已用其他重建资金安排的项目相应取消或调减重建资金预算;

(五)对已竣工验收且重建资金有结余的项目相应调减重建资金预算。

第二十四条 对于财政部下达的恢复重建项目分类资金跨类调整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后提出调整建议,报请省政府研究同意后按相关程序报财政部进行报批;对于同类内部之间的项目预算调整,由省级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综合平衡后,提出项目资金预算的调整建议,报经省政府同意后进行预算调整。

第六章 重建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玉树州(县)财政部门和省级有关单位,要根据规划项目的范围,分轻重缓急统筹做好中央财政资金、省级财政和灾区各级财政资金、捐赠资金和其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凡使用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的州(县)和单位必须按规定经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审核批准后,原则上在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重建资金专户”,严格按“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做好账务设置和财务管理工作,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和建设内容,真实核算工程投资成本,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填列月度报表。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准确核对账务,做到账证、账账、账实、账表相符。工程竣工时应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并将竣工财务决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之一。

财政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应指导和督促玉树州及项目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二十八条 使用重建资金的玉树州(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重视和加强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指定专人负责项目有关信息收集、汇总工作,报送的有关信息资料主要包括反映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工作进度报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第二十九条 上报的各种信息资料要求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准确、报送及时,严禁弄虚作假。

第三十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

(一)重大质量事故;

(二)较大金额索赔;

(三)来信来访举报反映和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

(四)建设资金严重不到位;

(五)工期延误时间较长;

(六)工程设计、施工发生重大变更;

(七)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建立信息反馈和公示机制。玉树地区和省级各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适合公开公示的重建资金分配使用情况,特别是社会捐赠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告,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做到公开透明。

第三十二条 对有捐赠意向的社会各界捐赠资金在安排重建项目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捐赠人反馈捐赠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并及时反馈相关工程进度。

第七章 重建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建立重建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负责重建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对使用管理不善或反馈信息不及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纪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重建资金拨付和使用以及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下级财政部门依照规定及时分配、拨付重建资金,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坚决杜绝侵占、截留、挪用重建资金等现象。

第三十五条 财政、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通报情况,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方位、多层次监管体系。要创新监管手段。为简化管理程序和办理结算,避免现金流量过大,可适当采用金融一卡通等支付方式。要加大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对挤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贪污浪费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滞拨滞留、违规分配、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群众举报和媒体反映的问题和线索,将进行逐一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时反馈群众和媒体。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Ⅳ 青海省物资储备局的性质

是国家物资储备局的下属地方性单位,也是属于事业性单位,机关类~中国国家物资储备局 中国国家物资储备局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职能机构,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国家物资储备政策和任务的建议;研究提出国家战略物资储备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储备物资轮换计划的建议;研究提出国家物资储备事业的发展方针;遵循储备与经营分开的原则,管理国家储备物资和系统国有资产,并负责保值增值;领导所属物资储备管理机构。 中国国家物资储备局-基本概念编辑本段中国国家物资储备局是国家直接建立和掌握的战略后备力量,是保障国家军事安全和经济安全的重要手段。国家物资储备始建于1953年,经过50多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国家物资储备局、储备物资管理局(办事处)、基层单位的三级垂直管理体制,建设了完善的储备仓库体系,储备了一定规模的国家战略储备物资。50多年来,国家物资储备在支持国防建设、经济建设、抗灾、救灾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
新时期、新形势、新任务,国家物资储备局将按照“服务国防建设、应对突发事件、参与宏观调控,维护国家安全”的总体要求,加快发展,推进改革,不断提高国家物资储备维护国家安全的能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贡献。 中国国家物资储备局-主要职责编辑本段一、研究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中的功能和地位,提出战略物资储备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政策建议,拟订主要矿产资源的资源储备和用户储备的相关政策。
二、研究提出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发展战略,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国家战略物资储备中长期规划;监测评估中长期规划实施情况;组织国家战略物资储备效益评估。
三、监测分析国际国内主要能源资源的供求格局和变化趋势并进行预测预警,承担运用国家战略物资储备进行经济调节、公共服务预警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和负责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日常管理。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国家战略物资的收储、动用和轮换计划。
四、研究国家战略物资储备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负责国家战略物资储备体制改革工作。
五、监测分析国家应急物资保障状况,研究提出依托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做好应急物资保障的政策建议;参与国家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六、研究提出与国家战略物资储备相关财税、金融、价格和费用标准的政策建议,负责国家物资储备财务管理工作,组织编制部门预算和决算,承担各种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七、起草国家战略物资储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和部门规章,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八、组织拟订国家战略物资储备行业规范、技术标准、统计指标,负责国家战略物资储备的日常管理,推进国家物资储备管理信息化和现代化。
九、拟订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建设和改造规划,负责储备仓库布局结构调整工作;负责拟订和下达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及派出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对中央其他部门储备仓库建设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十、领导所属国家物资储备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管理各储备物资管理局、办事处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应职级干部;负责国家物资储备系统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战略物资储备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
十一、指导国家物资储备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监督安全生产;负责国家物资储备系统的教育、培训、保密、档案、外事、离退休干部等工作。
十二、负责国家物资储备系统纪检监察、审计和信访工作;指导所属国家物资储备管理机构的党群工作。
十三、承办国家发展改革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Ⅳ 青海创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青海创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是2014-09-23在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注册成立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纬二路西旺大厦3楼305室。
青海创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6331003108757262,企业法人陈建民,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青海创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金融信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及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网络设备安装、维护;计算机及配件、办公设备

Ⅵ 青海商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青海商信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18日,是由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一家专业的金融服务公司,公司凭借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领先的风险管理理念、优秀的专业人才团队、广泛的综合资源优势、先进的业务技术手段、合理的操作流程设计和科学的风险防范机制,致力于推动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以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的运营模式分担和化解银行汽车按揭的信贷风险。公司主要从事金融外包业务、分期信贷、金融租赁及票据直、转等业务。注册资金5000万元,企业性质属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内设机构:业务部、风控部、贷后部、财务部、行政部、客服部、资产保全部、汽车资源部、质保(延保)部、动产动态监管部、金融业务部共11大部门。所有部门骨干成员都具有一定的管理水平和专业水平,向客户提供全方位、全过程的高质量服务。公司与多家银行、金融机构合作为各人、企业提供一站式综合金融服务
法定代表人:任丙春
成立时间:2015-03-18
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630000010024141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7号1楼商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