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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21-06-08 14:13:21

⑴ 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有上面解决办法

小微企业以其数量众多,在解决就业、税收贡献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小微企业又是经济生活中的毛细血管,润滑着国家经济的正常运行,因此,受到政府越来越多的重视。但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原因多种多样,其中有一个原因:小微企业的信用累积和记载没有得到较好地实施,影响了小微企业持续融资的机会,需要引起有关部门和社会的重视。
为了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财政部《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文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8年4月25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推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的7项减税措施,其中包括: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实施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为激励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明确,1、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2、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银监会也先后出台“三个不低于”、“两增两控“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倾斜信贷支持力度,“三个不低于”是指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两增”即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两控”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
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广义小微企业贷款总余额达30.7万亿(含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和小微企业主个体经营性贷款),比2016年新增4.0万亿,增速15.1%,较上一年提高了1.3个百分点。总体来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在经历2015年的相对低点后,逐年逐步回升。2017年全国小微企业贷款户数达1520.92万户,较上一年增加172.8万户,增速13%,较2016年大幅提高了11.1个百分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整体稳步上升,贷款余额增速与贷款户数增速双双回升。(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发展报告(2018)》)

国有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以及地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商银行,互联网贷款公司、小贷公司、部分消费金融公司、P2P公司和民间借贷,其中银行类机构服务的小微企业,一般偏向小,而非银行类机构贷款客户会进一步下沉,偏向微,包括个体工商户、非执照的个体经营者。银行在向法人主体、个人主体发放的用于经营的贷款,一般都能够进入人民银行的企业或个人征信系统,而非银行机构大多没有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或已经接入,但并没有上报,或虽上报了,但没有准确分类。目前市场上已有的征信服务机构,重点关注小微企业主在不同贷款机构申请贷款的查询次数统计,由于没有后期的贷款质量表现记录,这些统计数据就成为拒绝贷款的判断理由。由于部分小贷公司贷款的不规范,部分银行金融机构将客户通过小贷公司的融资次数设定为准入门槛,但假使这些银行金融机构同时可以获得客户可信的贷后表现信息,他们将有可能不再设定这种带有一定“歧视”的政策。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的信用状况,在大多非银行贷款公司难以接入人民银行企业、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情况下,新设立的信联理应承担起责任,督促信联所接入机构严格按照数据报送要求报送相关数据,同时要求各接入机构履行社会责任,对贷款进行科学准确的分类,确保在信联信用数据库系统中的经营性贷款的准确识别和统计,实现数据共享,让更多的机构敢于为小微企业融资。对于已经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银行、非银行机构,要仔细甄别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确保上报的贷款分类准确,为小微企业信用数据的应用提供有力支持。

⑵ 国家版权中心里有小微企业备案,请问具体的实施方案是什么

可以找当地代理公司办理

⑶ 小微企业的融资方案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小微型企业民营经济迅速发展,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小微型民营企业出现数量加速扩张和质量渐进提升的趋势,小微型企业不断做大做强。毋庸置疑,在小微型民营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也面临着较多的问题,融资难就是其中一个突出问题。
如何帮助企业破解融资困难这一难题? 针对市场变化和客户特点,积极创新小微企业融资方案,有效的拓宽了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帮助了企业解决了融资难等问题。在国内来说,银行一般不做汽车抵押贷款服务,这类服务普遍需要找民间的专业信贷机构来申请办理。
工信部在2014年将继续开展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一是推进各项政策落实,充分发挥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作用,加强对国发14号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评估和政策协调,让小微企业切实感受到政策效益;二是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培育认定一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三是推动企业创新发展,加快推进在天津市开展的中小企业转型试点,继续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四是改善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深化工信部与工农中建交五大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的战略协议,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利用税收减免、资金补助等方式鼓励担保机构提高小微企业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担保收费;五是提高中小企业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培训体系;六是减轻小微企业负担,继续开展轻费减负工作,完善企业负担调查评价体系。

⑷ 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有关补充措施的安排意见是什么

为实现2016年滨海新区中小微企业贷款再增加30%的目标奠定基础,强调要用好全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有关补充措施》(以下简称“新十条”),滨海新区以2015年新区中小微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工作的政策体系为依托,结合各功能区、街镇区域和产业发展实际,引导金融机构更加精准发力,服务重点领域和产业,特拟定滨海新区落实“新十条”的初步意见,简称“新区十条”,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利用融资租赁资源。发挥新区融资租赁行业政策高地优势,利用新区单独设立的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金,与市租赁协会及相关融资租赁公司合作,探索开展固定资产售后回租、厂商租赁、PPP项目融资等业务,帮助小微企业融资。
二是精准扶持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公司。进一步优化《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津滨政办发〔2015〕38号)文件,建立扶持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等现代服务业的政策体系和扶持办法,对为区内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采购区内中小微企业生产的设备产品作为租赁物等,根据业务规模给予相应补贴。
三是发挥融资担保作用。将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纳入到天津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补偿范围;推动新区及各功能区国有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增强代偿能力;与国内大型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支持新区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四是提升融资担保能力。推动新区范围内担保能力较强、资质较好的担保公司,申请获得再担保公司资质,对新区融资性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增强为新区中小微企业的信用担保能力。
五是鼓励产品服务创新。针对新区产业结构及融资需求特点,会同人民银行滨海新区中心支行和滨海银监分局,推动辖区内金融机构创新融资产品,改进融资流程,提供便捷服务,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六是运用信用保险平台。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合作,支持出口型企业扩大出口,探索建立滨海新区小微企业融资暨风险保障平台,同时做好加强风险保障和提供融资便利。
七是建立区域倒贷资金池。新区本级和开发区、保税区等七个功能区共设一个资金池,金额不低于5亿元,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市场化运作,用于新区企业偿债过桥、风险缓释和提前补偿。
八是建立奖励激励机制。每半年对新增信贷投放新区前10位的金融机构和对中小微企业累计信贷投放相对较多的10家金融机构(按大、中、小型机构分类择优选取)给予通报表扬和定额奖励;对贷款累计投放金额及有融资需求企业占注册企业比重最高的前3位的功能区和前6位的街镇,给予通报表扬。
九是建立“互联网+政企信息桥”微型服务平台。为拓宽服务企业渠道,以滨海新区金融服务网为依托,建立APP手机客户端,解决新区中小企业和各金融机构在融资过程中遇到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一定程度上为信贷配给提供便利条件。
十是加强信用环境建设。建立维护金融债权打击逃废债工作制度,由区公安局牵头,区金融局、区法院、区市场监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人民银行滨海新区中心支行、滨海银监分局等部门实施。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通过关联企业挪用信贷资金、财务数据造假等的不良贷款主体加大打击力度,加快司法受理和审理时效,营造良好金融生态,切实维护新区金融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