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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金融机构寻租行为自查

发布时间: 2021-06-08 13:18:45

A. 浅谈对“信用经济”的理解

信用经济是货币经济的一种形式。在西方国家通常被笼统地称为货币经济信用是商品和金融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在这种方式下,交易者通过债权债务的建立来实现商品交换或货币转移。人类社会交易方式经历了实物交换、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换和靠信用完成交换三个发展阶段,因此,信用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所产生的一种经济现象。

B. 金融监管体制的类型有哪些,各自的有缺点是什么

金融监管体制按照不同的依据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其中按照监管机构的组织体系划分金融监管体制可以分为统一监管体制、分业监管体制、不完全集中监管体制。
统一监管体制:只设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以及金融业务进行全面的监管。代表国家有英国、日本、韩国等。
分业监管体制:由多个金融监管机构共同承担监管责任,一般银行业由中央银行负责监管;证券业由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保险业由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各监管机构既分工负责,又协调配合,共同组成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体制。
不完全监管体制:不完全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可以分为“牵头式”和“双峰式”两类监管体制。
“牵头式”监管体制:在分业监管机构之上设置一个牵头监管机构,负责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够工作。巴西是典型的“牵头式"监管体制。
“双峰式”监管体制:依据金融监管目标设置两头监管机构。一类机构专门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审慎监管,以控制金融业的系统风险。另一类机构专门对金融机构进行合规性管理和保护消费者

C. 灰色收入的来源

五个最主要的来源:财政资金和其他公共资金的漏失、金融腐败普遍存在、行政许可和审批中的寻租行为、土地收益流失、以及垄断行业收入。
第一,财政资金通过“条条”(部门)渠道分配到各地的部分存在严重管理漏洞
有大量资金脱离了财政管理程序,透明度低,滥用和漏失严重。2005年这部分资金估计约5600亿元,漏失部分待查。
近年来国有固定资产投资数额巨大(2006年4.5万亿元),投资项目层层转包、工程款层层剥皮、营私舞弊现象严重,漏失巨大。据有些项目的情况,施工单位实际拿到的工程投资还不到工程拨款的三分之一。
第二,金融腐败普遍存在
据央行研究局2003年一项大面积调查,全国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在正常利息之外的额外付费已成为一项“潜规则”。平均而言,企业在每笔贷款正常利息之外的额外付费和为维持与金融机构“良好借贷关系”的费用合计,相当于贷款额的9%。
2006年全国金融机构贷款22万亿元;考虑大型企业贷款条件有利,较少发生这种情况,按贷款额的一半推算,额外付费给全国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带来的灰色收入可能高达1万亿元。由此造成的不良贷款损失还未计算在内。上述结果在一些企业调查中也得到了一定的验证。
第三,行政许可和审批中的寻租行为
例如各地党政官员入股煤矿,这些“股权”多是凭审批权、检查权、资源控制权换来的。又以医药业为例,一个时期以来药品审批和流通环节极为混乱,给医药行业和相关权力部门某些人带来了巨额灰色收入。
世界银行2006年进行的中国120城市竞争力调查指出,企业的旅行和娱乐花费可以衡量对政府官员的“非正规支出”(行贿的委婉说法)。这项花费占企业销售额的比例在各地和各类企业有所不同,最低0.7%,最高2.3%。如果以0.5%作为企业正常支出水平,超过部分作为行贿部分,按2006年全国工业、建筑业和第三产业销售收入55万亿元计,企业用于行贿的旅行和娱乐花费约为5000亿元。这可能还只是行贿的一小部分,未包括现金、存款、实物、信用卡划账、股权赠送等行贿方式。
第四,土地收益流失
2005年有价出让国有土地16.3万公顷,其中“招拍挂”出让面积只占三分之一。“招拍挂”与其他方式出让的平均地价相差4-5倍,差价每公顷500多万元。除去其中0.5万公顷经济适用房建设用地不适用“招拍挂”方式,其余10.1万公顷土地少收5400亿元。这成为房地产开发商暴利和权力相关者灰色收入的来源。未采用有价出让方式但进入市场的土地还未计入。
此外,在土地征用开发过程中估计地方政府平均每亩获益10万元,合计2080亿元。这部分本该用来补偿失地农民和用于社会长远发展的土地收益,在大多数情况下被作为地方当期额外收入花掉了,其使用严重缺乏监督。
第五,垄断行业收入
2005年电力、电信、石油、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行业共有职工833万人,不到全国职工人数的8%,但工资和工资外收入总额估算达1.07万亿元,相当于当年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55%,高出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部分约9200亿元。其中相当部分来自行政性垄断。
以上内容中有数量依据的项目,包括金融腐败、土地收益流失、企业用于行贿的旅行和娱乐支出、垄断行业灰色收入等,数额已接近3万亿元,占了4.4万亿元遗漏收入的大部分。这说明中国国民收入分配体系存在巨大漏洞和严重制度缺陷。目前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原因,主要不在于市场化,而在于制度不健全所导致的腐败和灰色收入。
制度缺陷造成的灰色收入干扰了国民收入的正常分配。在初次分配领域,灰色收入导致要素配置扭曲,造成低效率并影响未来经济发展。在再分配领域,灰色收入造成国民收入的逆向再分配,把本该用于低收入居民的资金通过非正当途径转移到权力相关者手中,进一步扩大了收入差距和分配不公。

D. 2020年8月25日

【热点背景】
针对县城城镇化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发言人孟玮日前表示,将重点盯住五个“严防”,即严防地方政府隐形债务风险,严防“大水漫灌【热点背景】
要买热销盘,先交“茶水费”,借着房子热销,浙江嘉兴10名楼盘销售人员动了如此“歪脑筋”。个人一度获利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后,这些利令智昏的销售人员最终分别被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热点聚焦】

这些年来,房地产销售的“怪现象”不时见诸报端:“茶水费”“诚意金”“号子费”……巧立名目的变相加价屡禁不止;新房变二手、天价精装修、捆绑车位……各种销售“套路”也是五花八门。

这些乱象背后,实则是开发商、从业者穷尽办法“玩变通”“钻空子”;同时也从另一方面暴露出一些地方,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执法仍然存在懈怠和缺失。

以本案为例,涉案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之所以被曝光,并最终受到惩处,是因为开发商管理人员听说自己的楼盘存在这种违规违法销售、公司的利益被侵占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但仅仅依靠企业自查自净恐怕还不足以完全禁绝这种违法违规行为。

试想如果这样的行为本身就是开发商授意,甚至组织销售开展的“业务”,一方面会使得违法违规行为更具隐蔽性;另一方面,按照以往的处理结果来看,如果房产公司被有关部门查实违规销售,后续受到的可能也只是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相较于潜在的巨大利益,这样的处罚显然过轻。

中央三令五申“房住不炒”的基本定位下,一方面相关房地产企业要打消投机炒作的想法,把重心放到产品品质、客户服务上来,对销售团队的违规违法行为要敢于自查自纠;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房管的相关职能部门要敢于“亮剑”。尤其是在部分城市楼市热度不减、市场信息披露不健全等客观情况下,房地产市场买卖双方仍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很容易滋生寻租行为。

近年来,整治房地产市场乱象的法律法规、制度办法不胜枚举,但真正要让法律法规长出“牙齿”还得落实于执行。针对房地产市场仍然存在、不时抬头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要切实采取信用考评扣分、公开曝光、列入行业黑名单、取消网签资格等措施,真正用好联合惩戒“组合拳”,刹住市场的不正之风。”,严防“半拉子工程”,严防“大拆大建”,严防“贪大求洋”。

【热点聚焦】

众所周知,城市是社会生产力大发展和分工的产物。城市有更密集的公共设施,更科学的资源配置,具有高质量高辐射特点,因此是衡量国家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指标。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经历了大规模城镇化,到2019年底,常住人口城镇化率60.6%,户籍人口城镇化率44.38%。但相比国外动辄80%以上的数据,城镇化水平显然还有差异。从这一点上看,未来农民进城仍然是大势所趋,而县城,作为城乡融合发展的关键纽带,就是他们主要的去向之一。

如何看待县城城镇化,互联网上有一种声音,认为城市化路径的最佳选择还是大城市和都市圈发展。这是偏颇的。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是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一以贯之的方向。一则,“大城市病”越来越严重,亟需“瘦身健体”;二则,县城处于城市与乡村之间,正是农民进城就业安家的天然载体;第三,新型城镇化是中国经济新的增长点,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不仅是扩大内需的重要手段,也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然途径。

但也正如人们所看到的,发改委之所以提出五个“严防”,正是因为在城镇化探索中,一些地方出现了偏差。比如贵州独山县大搞“形象工程”,烧掉400亿元人民币,结果留下一批“半拉子工程”,当地政府陷入深深的债务危机;昆明大搞“造城运动”,留下40多栋烂尾楼,政府和开发商无力回天,业主们只好开荒种菜、搭伙做饭、抱团取暖;山东探索“合并村居”模式,结果一些农民被迫上楼,怨声载道,省委书记强调不要把民心工程搞成“民怨工程”……

五个“严防”的提出,不仅是对风险的总结和提示,也说明我们对“城市更新”的理解在发生转变。过去,有的城镇发展很快,经常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但是横向对比,难免千篇一律,看不到原住民之间的邻里关系,也找不到曾有的文化符号。更甚者,产业存在明显短板,农民上楼之后两眼一抹黑,解决不了就业……因此,城镇化不是拆除、重建了事,而是需要考虑方方面面的工作,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优选项目,精准补短板,不留后遗症。

美国城市规划学家沙里宁曾经说过:“城市的生长,并不是单纯的疆域扩张,而是传承历史创新未来的过程,使其焕发出全新的时代能量。”县城城镇化严防大拆大建,要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保持变与不变的统一,充分沟通好地方政府、投资人和当地民众之间的关系。

E. 从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理论角度分析我国金融发展中的问题

一、相关金融发展理论中对政府行为的不同认识

早期的金融抑制论强调,经济中的协调问题应通过以市场为基础的制度加以解决,货币金融政策应以减少政府对金融部门干预,发挥市场机制在决定均衡利率、汇率以及调配资源等方面的作用为核心。政府的职能仅在于公共品的供给及维持竞争性的市场环境,不应该直接干预金融发展,否则,金融抑制必然扭曲价格机制,降低资源配置效率。

金融约束论则类似于“国家推动发展论”,这种理论的实质是一种政府对金融发展的选择性干预行为,政府通过存款监管、市场准入限制和稳定的宏观政策等一整套经济金融政策使银行部门因“特许权价值”而获得租金。政策上,金融约束论更强调政府干预的重要作用,认为选择性的政府干预有助于而不是阻碍了金融发展。

对比两种观点,争论之处仅在于市场和政府作用的范围。两种理论都把市场和政府看作是一种相互替代的组织,只不过金融抑制论认为,政府只能替代市场很小的一部分,而金融约束论则强调,政府能在较大程度上替代市场。由于金融约束论契合了我国政府金融干预的实际和我国历史上金融抑制的固有传统,一直为我国所推崇。

金融市场虽然在动员和分配资金以及分散风险上效率很高,但是,金融系统的运行有其特殊性,金融市场上存在着形式多样的市场失灵而具有不稳定性,因此,政府对金融发展一定的干预是必要的,放任金融市场的自由竞争不但不能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反而使金融市场更为混乱和动荡。出于对政府作用认识的发展,在金融自由化的过程中,不少国家为了消除金融抑制而推行了金融约束的过渡政策。

但是在金融约束政策实践中,政府管制行为扭曲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政府行为往往走向了另一个方向。政府一方面作为金融机构的所有者希望通过控制金融资源可以产生巨额收益,另一方面作为整个宏观经济的调控者,又希望经济可以快速健康的发展,双重角色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在市场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金融约束往往蜕变为金融干预,严格的金融约束与金融抑制政策中政府的行为特征并没有太大的区别。

在经济转轨过程中,金融约束政策导致了国有金融垄断的格局,金融发展的作用被弱化,而强势政府对增长的作用明显。为了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获得巨大的货币化收益,对处于垄断地位的金融体系进行控制便成了政府自然而然的选择。因此,改革初期,政府一方面主动推动金融产权形式的扩展,表现为金融机构的大量增加;另一方面政府能够有效地控制金融安排与活动并获取收益。但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货币市场本性的回归程度提高,收益与成本之间的差距变小,这也就是政府干预与市场自由之间替换的根本逻辑。

政府行为难以避免地存在自利性、任意性、机会主义和不完全能力等问题,政府行为往往失当,需要进行合理规范。所以,如何做到既要发挥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又要避免政府不顾其信息能力,过多地干预经济,是一个需要慎重选择的问题。

二、我国金融发展中的政府行为特征及其作用

在发展中国家,政府经常利用金融体系来追逐发展目标。宏观经济政策客观上要求国家对金融业进行垄断经营和全面控制,以便能最大限度地优化配置社会资源。这种金融制度安排主要是把政府可控制的金融资源的数量放在首位,而把金融体系的效率和安全放在次要位置。我国金融发展由政府主导,政府控制金融体系、影响金融资源的配置,成为我国政府干预金融发展的主要内容,也导致我国金融系统的发展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

第一,我国市场高额的“交易成本”主要存在于金融服务中。在我国,交易成本很高,主要体现在政府、会计、法律、银行业和资本市场的服务方面。我国较高的金融增长,实际上是由于国有经济部门更多地依赖于从银行部门借入资金所导致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金融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只是政府对金融控制关系扭曲的结果。这必然导致社会资金配置效率下降,低效资金占用增加,进而导致金融体系不良资产增加和经济运行成本的提高。

第二,我国金融发展的效率不高。国有金融制度安排是我国金融发展中的一个显著的特征,金融部门的市场化程度远低于所有其他非金融部门:在改革深化过程中,所有其他部门中计划的作用越来越小,但政府对国有金融机构的控制却一直在加强。政府对贷款利率的管制及数量配额助长了企业的寻租行为,并刺激企业追求外延式发展战略。同时,政府直接介入银行经营,也使银行和企业的预算约束无法彻底硬化。

第三,金融发展并没有带来金融因素在经济增长中作用的有效发挥,金融发展与经济发展严重脱节。周业安等(2007)通过研究发现,由于我国政府对金融市场的严重干预,金融发展在政府行为的主导下反而阻碍了经济增长。这一异常关系的出现说明,我国转型时期并没有实现最有效的增长路径。

形成这种局面的深层原因仍在于金融制度演进的缓慢,在于我国金融发展的政府需求性,即金融发展的量性扩张并不是真正基于经济发展的需要,而是基于政府利益和改革成本补偿的需要。国有金融制度安排在配置资源、风险管理等方面内在的缺陷也同时决定了我国金融发展得越快,资源配置的扭曲就越严重,国民经济中效率较高的部门面临的资金资源约束就越严重,金融风险积聚的问题就越突出。在我国这种政府主导的转型经济中,政府不但对金融市场的管制非常严格,而且直接通过国有金融机构介入金融资源的配置过程中,即使这种干预是市场保护型的,仍然可能挤出私人投资,弱化民间激励,从而对经济增长带来副作用。

另外,在我国,政府金融干预的有效性和合理性明显不足,尤其在促进国家支柱产业的建设和维持银行系统的稳定性方面效果欠佳。作为中央银行的人民银行缺乏必要的稳定性和独立性,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容易受各种政治因素的影响。

目前,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机制的逐步建立,政府的信息能力己经相对削弱。这就决定了政府在金融深化中的行为取向应随着金融深化的演进而相机调整,逐步让位于市场,放宽干预的范围和力度。

但在我国目前有一个危险的倾向,即政府不是放松管制,发挥市场优势,而是依然试图利用行政手段加强对金融的控制,阻碍了我国金融业的发展。

三、规范政府的金融干预行为要从制度安排入手

西方金融发展理论对制度因素的作用过于轻视了,同样的问题出现在国内的类似研究上。金融发展理论对政府角色的处理实际上是一种非制度的观点,但如果不把政府当作一种制度安排,就很难真正把握政府作用的本质,也就不能给经济政策的制定提供有效帮助。从制度的视角来看,金融发展就是金融制度演进的过程。随着宏观和微观经济环境的变化,有必要对以金融约束为基础的金融制度进行改革,弱化金融约束的强度和广度,使限制性金融制度向更自由、更开放、更具竞争性的金融制度发展。

新制度学派认为,在金融市场不完善的情况下,需要政府一定程度的介入和干预,但政府干预能否成功取决于精心设计的制度安排。新制度学派认为金融市场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制度,这种制度在不同政府的作用下会产生不同的效果。如果通过政府的作用,在市场中确立了一种合理、有效的制度安排,金融抑制未必就一定会产生阻碍经济发展的结果。同样,如果政府缺乏科学的干预并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金融自由化也未必能带来金融市场效率的提高,同样意味着政府作用的失败。

我国实行的是政府直接干预下的关系型融资体制,这种制度会带来非生产性的资源浪费,导致银行不良债权的上升。金融发展不应仅仅只是金融资产不断积累和丰富的过程,更应该是建立合理的制度,实现金融资源合理配置的过程。

F. 货币银行学的知识

书名:《中国转型经济中的资金配置机制和利率市场化改革》作者:宋芳秀出版社:中国金融出版社 摘要: 利率市场化是指国家控制基准利率,其它利率基本放开,由市场即资金供求关系确定。它不仅包括利率决定、利率传导、利率结构和利率管理的市场化,而且要最终形成以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为引导,各种利率保持合理利差和分层有效传导的利率体系。利率市场化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化资源配置的需要是顺利实施货币政策目标的内在要求,是我国金融间接调控的关键,也是完善金融机构自主经营机制提高竞争力的必要条件。 一、我国推行利率市场化的意义

1、有利于形成比较规范的金融市场环境。我国金融市场尚处于发育和形成之中,全国统一的金融市场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由于我国金融市场总体规模不大,市场主体单一,融资工具少,市场机制不健全,运转效率低下,造成金融市场的垄断和分割,资金不能在地区之间、行业之间、银行之间以及各金融子市场之间有效进出和自由流动。特别是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分割与脱节,打断了资金在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的有效循环,造成金融资源的刚性配置、结构性失衡和寻租行为。在加快我国金融统一市场建设,促进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中,利率的市场化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2、有利于促进国有银行经营机制的根本性转变。我国资金流通和运作的中心是银行,银行改革的成功与否对整个金融改革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我国银行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商业化经营和企业化管理,这就要求在银行体制改革方面合理界定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职能,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构建相应的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使商业银行成为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在银行经营机制转换方面强化中央银行对金融业的宏观调控,实现由行政管理向市场导向管理的转变,推动银行经营理念、经营目标、经营行为、经营方式创新,以效率最大化为目标,以市场化发展为导向。在这种情况下,利率对银行的特殊重要性更加明显。
3、有利于完善货币政策的微观传导机制。金融机构参照中央银行基准利率掌握一定的存款利率浮动权是货币政策顺畅传导的条件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是以经济手段为主的间接调控,其中又主要依靠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运作来实现的。利率作为货币政策的主要工具和经济杠杆,对国家有效行使宏观调控职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没有利率市场化,就不可能真正形成连接个人、企业、银行、财政等金融市场主体的有效途径,也不可能产生利率的形成机制、传导机制和反馈机制,利率的杠杆作用就会完全失效,政府很难获得真正的市场价格信号,任何间接的宏观调控政策都可能遭受失败。 4、利率市场化改革是加入WTO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根据WTO金融服务协议的要求,WTO各成员方都要按照市场准入、非歧视性、公平竞争和扩大透明度的原则开放金融服务市场,实行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我国对加入WTO开放国内金融市场做出了具体承诺和开放时间表,“入世”后两年我国将对外资银行放开所有人民币公司业务、五年后放开所有人民币零售业务。随着国内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和外资银行的大举进入,国外银行的现代管理水平和资金技术实力必然会给我国银行业带来巨大的冲击。为了尽快实现国内金融业的转轨,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有效对接,客观上要求我们积极主动地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 二、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存在的问题 1、目前的利率调控体系过渡性特征明显。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还没有完全由市场决定,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仍有上限管制,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虽有较大定价自主权,但贷款利率仍有下限规定,存款利率不允许上浮。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影响主要通过调整存贷款基准利率的直接调控方式进行,致使央行利率变动对银行存款利率影响较小。
2、银行存款利率调整的有效性不强。利率调控体系不完善,就难以正确确定利率的风险结构和期限结构,更难以体现市场对价格走势的预期,再加之利率调整的决策过程较长、利率决定方式多样,所以,银行利率调整对投资,消费的影响不明显,由于利率与居民储蓄,消费之间的关联性微弱,影响了利率调整的效果。
3、银行间市场利率变动难以反映货币政策操作意图。我国货币政策操作以数量调控为主,即央行通过调节基础货币来调节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商业银行则通过调整超额准备率来应对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调整,这种数量调整不一定是对资金供求价格的反映,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抵消货币政策操作的作用,使货币政策操作的灵敏度降低。 三、我国推进利率市场化的对策 1、理顺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完善央行利率调控体系。利率是货币政策的重要传导渠道,应强化中央银行利率引导市场利率的作用,而且要通过货币政策工具间接影响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改变直接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调控方式。
2、理顺目前利率体系中存在的扭曲关系。由于目前利率决定方式的多样化,利率关系扭曲现象存在,要通过金融市场的建设和完善,使利率水平和结构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以便利率政策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3、完善货币市场,提高央行货币政策操作的灵敏度。银行间市场的交易主体以商业银行为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交易份额较小;且交易主要表现为国有商业银行向其他机构提供资金,交易主体单一,难以形成真正的货币市场,市场的流动性也难以回归到正常水平,货币市场利率的市场性自然降低,央行货币政策操作的灵敏度自然难以增强。
4、继续推进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提高银行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在贷款利率方面,除城乡信用社以外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已实现上限放开、下限管理,而对城乡信用社仍实行上限管理。存款利率方面只允许下浮,不能上浮,并有存款起存金额限制,而存款利率市场化是对市场影响最大的一项利率制度改革,是利率市场化的关键。随着经济迅速发展,我国的商业银行将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但由于其自主定价能力较弱,势必影响到它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因此,要进一步推进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使利率形成机制中的非市场化走向市场化,最终实现由供求关系决定的市场化利率。

G. 货币银行学学什么知识

书名:《中国转型经济中的资金配置机制和利率市场化改革》
作者:宋芳秀
出版社:中国金融出版社

摘要:

利率市场化是指国家控制基准利率,其它利率基本放开,由市场即资金供求关系确定。它不仅包括利率决定、利率传导、利率结构和利率管理的市场化,而且要最终形成以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为引导,各种利率保持合理利差和分层有效传导的利率体系。利率市场化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化资源配置的需要是顺利实施货币政策目标的内在要求,是我国金融间接调控的关键,也是完善金融机构自主经营机制提高竞争力的必要条件。

一、我国推行利率市场化的意义

1、有利于形成比较规范的金融市场环境。我国金融市场尚处于发育和形成之中,全国统一的金融市场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由于我国金融市场总体规模不大,市场主体单一,融资工具少,市场机制不健全,运转效率低下,造成金融市场的垄断和分割,资金不能在地区之间、行业之间、银行之间以及各金融子市场之间有效进出和自由流动。特别是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分割与脱节,打断了资金在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的有效循环,造成金融资源的刚性配置、结构性失衡和寻租行为。在加快我国金融统一市场建设,促进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中,利率的市场化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2、有利于促进国有银行经营机制的根本性转变。我国资金流通和运作的中心是银行,银行改革的成功与否对整个金融改革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我国银行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商业化经营和企业化管理,这就要求在银行体制改革方面合理界定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职能,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构建相应的产权制度和治理结构,使商业银行成为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在银行经营机制转换方面强化中央银行对金融业的宏观调控,实现由行政管理向市场导向管理的转变,推动银行经营理念、经营目标、经营行为、经营方式创新,以效率最大化为目标,以市场化发展为导向。在这种情况下,利率对银行的特殊重要性更加明显。
3、有利于完善货币政策的微观传导机制。金融机构参照中央银行基准利率掌握一定的存款利率浮动权是货币政策顺畅传导的条件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是以经济手段为主的间接调控,其中又主要依靠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运作来实现的。利率作为货币政策的主要工具和经济杠杆,对国家有效行使宏观调控职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没有利率市场化,就不可能真正形成连接个人、企业、银行、财政等金融市场主体的有效途径,也不可能产生利率的形成机制、传导机制和反馈机制,利率的杠杆作用就会完全失效,政府很难获得真正的市场价格信号,任何间接的宏观调控政策都可能遭受失败。
4、利率市场化改革是加入WTO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根据WTO金融服务协议的要求,WTO各成员方都要按照市场准入、非歧视性、公平竞争和扩大透明度的原则开放金融服务市场,实行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我国对加入WTO开放国内金融市场做出了具体承诺和开放时间表,“入世”后两年我国将对外资银行放开所有人民币公司业务、五年后放开所有人民币零售业务。随着国内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和外资银行的大举进入,国外银行的现代管理水平和资金技术实力必然会给我国银行业带来巨大的冲击。为了尽快实现国内金融业的转轨,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有效对接,客观上要求我们积极主动地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

二、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存在的问题

1、目前的利率调控体系过渡性特征明显。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还没有完全由市场决定,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仍有上限管制,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虽有较大定价自主权,但贷款利率仍有下限规定,存款利率不允许上浮。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影响主要通过调整存贷款基准利率的直接调控方式进行,致使央行利率变动对银行存款利率影响较小。
2、银行存款利率调整的有效性不强。利率调控体系不完善,就难以正确确定利率的风险结构和期限结构,更难以体现市场对价格走势的预期,再加之利率调整的决策过程较长、利率决定方式多样,所以,银行利率调整对投资,消费的影响不明显,由于利率与居民储蓄,消费之间的关联性微弱,影响了利率调整的效果。
3、银行间市场利率变动难以反映货币政策操作意图。我国货币政策操作以数量调控为主,即央行通过调节基础货币来调节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商业银行则通过调整超额准备率来应对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调整,这种数量调整不一定是对资金供求价格的反映,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抵消货币政策操作的作用,使货币政策操作的灵敏度降低。

三、我国推进利率市场化的对策

1、理顺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完善央行利率调控体系。利率是货币政策的重要传导渠道,应强化中央银行利率引导市场利率的作用,而且要通过货币政策工具间接影响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改变直接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调控方式。
2、理顺目前利率体系中存在的扭曲关系。由于目前利率决定方式的多样化,利率关系扭曲现象存在,要通过金融市场的建设和完善,使利率水平和结构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以便利率政策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3、完善货币市场,提高央行货币政策操作的灵敏度。银行间市场的交易主体以商业银行为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交易份额较小;且交易主要表现为国有商业银行向其他机构提供资金,交易主体单一,难以形成真正的货币市场,市场的流动性也难以回归到正常水平,货币市场利率的市场性自然降低,央行货币政策操作的灵敏度自然难以增强。
4、继续推进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提高银行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在贷款利率方面,除城乡信用社以外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已实现上限放开、下限管理,而对城乡信用社仍实行上限管理。存款利率方面只允许下浮,不能上浮,并有存款起存金额限制,而存款利率市场化是对市场影响最大的一项利率制度改革,是利率市场化的关键。随着经济迅速发展,我国的商业银行将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但由于其自主定价能力较弱,势必影响到它的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因此,要进一步推进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使利率形成机制中的非市场化走向市场化,最终实现由供求关系决定的市场化利率。

H. "醉驾入刑"或松动系误解是怎么回事

近日,多家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下称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自5月1日起对8个常见罪名进行量刑规范改革试点。指导意见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有这样的表述,“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外界解读为“‘醉驾一律入刑’有望松动”。一时间,有人赞成,有人反对。

“轻微”与“显著轻微”的区别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官方网站并未正式公布该指导意见。最高法相关部门人士回应本报时表示,相关司法解释正在制定当中,目前不便回应。不过,《人民法院报》4月1日刊发的《最高法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一文中,明确提及最高法研究制定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将近年来多发易发、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危险驾驶等8个罪名纳入规范范围。

陈泽宪表示,酒驾、醉驾涉及的情况繁多,究竟哪种情况应该定罪,哪种情况应该免刑,各地司法机关希望最高法能够制定一个明确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正是针对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特殊情节如何定性问题,对司法审判工作进行细致化指导。

对于“特殊情节如何定性”,在醉驾入刑的司法实践中一直以来是个困扰。

叶庚清表示,危险驾驶罪在2011年出台时(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八)为标志),正值杭州飙车案、长安街醉驾案造成很大社会影响的时期,各地展开了对危险驾驶行为特别是酒驾、醉驾的专项打击行动,司法审判上也相对从严把控,因此公众产生了“醉驾一律入刑”的误解。

醉驾入刑的治理效果是明显的。数据显示,过去5年间,全国公安机关查处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比2011年醉驾入刑前下降了34%。不过,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判定标准出现问题,一些诸如“酒后在停车场挪车被判危险驾驶罪”“晚上醉酒,第二天被查出酒驾”等“情节轻微”的案例同样存在。

正是为了规范这些“情节轻微”的案例,指导意见提出,对于醉酒驾驶机动的被告,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情节显著轻微的不定罪、情节轻微免罚。

那么,究竟什么情节属于“轻微”,什么情节属于“显著轻微”呢?

“从我办理刑事案件的经历来看,考虑行为人主观是否故意和客观危害是否轻微,对于治理醉驾更有促进意义。”叶庚清表示,明显恶意主导下的行为和恶意较轻指引下的行为能够产生的危害后果是完全不同的。主观故意方面,应当考虑行为人醉酒后驾车的原因,例如,醉驾者片面认为自己车技好、酒量大而驾车和为了应对突发事件而驾车,在主观故意方面有明显的轻重分别,后者应当认定为主观恶意轻微。客观危害方面,除了容易量化的财产损失、人员损伤外,还应考虑客观威胁,对于短距离、偶发性、环境空旷下的驾驶行为,应当考虑认定为情节轻微,“最近的广州医生醉驾挪车案就属于这种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情节是否轻微需要综合评判及证据支持,醉驾免罚、免罪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势必占极小比重,心存侥幸和铤而走险的酒驾司机只会丧失从轻处罚的机会。”叶庚清说。

建立健全评估和监督体系

目前,公众十分担心醉驾入刑松动所开的这个“轻微”的口子,会成为腐败的温床和一些不法司机心存侥幸的借口。

“这启示我们,促进量刑规范化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十分重要。”陈泽宪表示,法律给予了法官在量刑上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酒驾、醉驾,法官可以根据刑法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来决定如何处理,这是法官的权利。同时,必须建立系统化的监督机制。

叶庚清认为,应该尽快建立健全执法公平的评估体系和执法公正的监督体系。一方面,加强司法机关内部自查及上级督查,严防权力寻租行为。他建议建立诉讼参与人互动促进机制,在诉讼参与人对审判及判决提出疑问时,司法机关应当予以正面答复,作为亲身经历者如果能够对司法审判表示信服,那么社会的负面评价自然降低。

另一方面,还应强化媒体、社会各方面的监督职责。叶庚清认为,司法机关与公众之间缺乏交流是造成公众认为司法不公的原因之一,因此司法机关应敢于接受来自社会各个层面的监督、勇于面对质疑,同时也应当不回避纠正错案。

“中国传统文化中有‘治世用良法’和‘乱世用重典’的说法,在现代法治社会,无论是‘重典’还是‘轻典’都必须是良法,符合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只有让每一个案件的执法都在阳光下进行,才能真正消除公众的后顾之忧。”陈泽宪说。

I. 低碳金融的理论有哪些

低碳金融①是金融部门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政策,在投融资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潜在的环境影响,把与环境条件相关的潜在回报、风险和成本都融入日常业务中,通过对社会经济资源的引导,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1]其核心是将自然资源存量或人类经济活动造成的自然资源损耗和环境损失,通过评估测算的方法,用环境价值量或经济价值量进行计量,并运用于金融资源配置和金融活动评价等领域。作为一种新的社会价值尺度,低碳经济目前已成为国际社会主流的战略选择,是世界各国发展低碳经济、抢占碳交易市场战略制高点的关键。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我国面临的能源与环境压力进一步加大,以建设生态文明和发展低碳经济为契机,大力发展低碳金融,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首先,碳交易市场具有全球应用价值和明确的收益前景,发展低碳金融有利于我国把握碳交易市场的巨大潜力,增强国际竞争力;其次,我国传统的粗放型发展模式难以为继,充分挖掘和有效利用低碳金融的资金融通和杠杆调节作用,是我国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能源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然选择;第三,碳排放权的“金融属性”日益凸显[2],积极发展低碳金融有利于我国推进碳交易人民币计价的国际化进程,在新一轮国际货币定价体系中掌握更多的主动权和话语权;第四,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低碳金融是推进金融产业经营模式创新和业务范围扩充的有效手段,有利于增强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感。
一、我国低碳金融发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围绕碳减排权,发达国家目前已经开始构建以碳交易市场为基础,包括碳基金、碳保险、碳证券、银行贷款以及一系列金融衍生品为支撑的低碳金融体系。与发达国家的实践相比,我国低碳金融的发展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也存在明显不足。
(一)相关政策法规陆续出台,但对实践的支撑作用有限。
在发展低碳经济方面,我国参照和遵循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98年签署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2002年的《京都议定书》。在此基础上,我国于2007年6月正式发布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作为我国低碳经济发展和节能减排的指导性文件。在低碳金融方面,我国参照和遵循的主要是“赤道原则”①和联合国环境署发布的《金融机构关于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声明》②。在具体的业务指导方面,中国环保总局与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IFC)于2008年合作制定了《绿色信贷环保指南》,以规范国内低碳金融的管理机制。
总体来看,我国目前低碳金融的操作与管理主要参照相关的国际准则和公约,国内虽然出台了一些政策和法规,但多为指导性的意见和纲要,缺乏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文件,难以起到有效指导实践的作用。此外,低碳金融的支持性政策缺失,突出表现在财政补贴、税收减免和金融优惠三方面的政策尚未出台,导致金融机构的发展信心不足,缺乏业务拓展的动力。
(二)金融机构创新意识突出,但业务绩效相对低下。
在目前的政策和监管机制下,我国商业银行还不被允许直接投资或在国内外市场上进行碳排放权的买卖。因此商业银行的项目切入点主要有绿色信贷和财务顾问服务两种。
1.绿色信贷有力推进了低碳金融的业务创新。
2008年,兴业银行公开承诺采纳“赤道原则”,并于2009年1月成立可持续金融的专门业务经营机构———可持续金融中心,负责能效金融、碳金融、环境金融等领域的业务经营和产品营销。同时,兴业银行推出多种新型业务模式,覆盖了能源生产、运输和使用等多个环节,突破了原有企业贷款注重担保条件、期限较短等固有缺陷,减低贷款门槛,拓宽贷款期限。在具体的项目推进上, 2006年5月兴业银行与IFC合作签署了“能源效率融资项目”,以IFC认定的节能、环保型企业和项目为基础发放贷款,IFC同时为贷款项目提供相关的技术援助和业绩激励。此外,兴业银行推出以CDM机制项下的核证减排额收入(CERS)作为贷款还款来源之一的节能减排融资模式,实现了低碳金融业务的创新。[5](PP405-406)2.财务顾问有效拓展了低碳金融的业务领域。
2009年7月,浦发银行以独家财务顾问方式,为陕西两个水电项目成功引进CDM开发和交易专业机构,预计每年至少为项目业主带来160万欧元的售碳收入。[6]2009年10月,浦发银行作为唯一的金融业代表,与天津中新生态城投资管理公司等联合发起成立了中国第一个自愿减排联合组织———生态城绿色产业协会(EGIA),旨在推广低碳金融解决方案。此外,为打造“低碳银行”形象,浦发银行制定了《信贷投向政策指引》和《关于开展能源效率融资项目的营销指导意见》,对授信企业和新建项目“有保有压、区别对待”,即对绿色产业提供重点授信支持,对环境污染、能耗超标企业明确不得与其建立授信关系,确保将优先的金融资源投入环保,致力于建设可持续发展的节约型社会。金融风险的能力。
(三)碳交易平台逐步建立,但国际竞争力有待提高。
1.碳交易市场建设相对滞后。从国内环境权益交易市场来看,目前已有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三家机构,其中北京环境交易所是政府批准设立的特许经营实体,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是综合性国际化环境能源权益交易市场平台,天津排放权交易所是综合性排放权交易机构。除上述三家主要机构外, 2009年山西吕梁节能减排项目交易中心、武汉、杭州和昆明等几家交易所也相继成立。此外,大连、贵州、河北和山西等交易所目前也都在紧密筹备中。虽然各地碳交易平台成长迅速,但只是一级交易平台,碳交易市场的容量有限,远落后于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此外,各交易所之间缺乏沟通,业务内容和经营准则差异较大,离统一的碳交易平台还有相当差距, CDM机制支持低碳经济的作用有限。
2.注册项目成交偶然性大。我国目前已成为世界上CDM最大的供应国。据CDM执行理事会网站预计,未来中国每年将获得1. 9亿吨碳排放权签发量,占CDM项目年签发总量(3. 2亿吨)的59%。[7]
截至2009年9月,国家发改委批准的CDM项目共有2232个。尽管在供应量上占绝对优势,但由于缺乏统一的碳交易平台,我国现有的几个地区性交易所还处于试点阶段,交易清淡,已发生的交易项目偶然性很大,且已成交的CDM项目价格远低于国际通行价格。有资料显示,目前国际市场上碳排放交易的价格一般在每吨17欧元左右,而我国国内的交易价格只在8-10欧元左右,不及欧洲二级市场价格的一半。[8]可见,我国低碳金融业目前处于全球碳交易产业链的低端,缺乏定价权和国际话语权,市场潜力未充分挖掘。
二、我国低碳金融发展的约束因素分析。
低碳金融的发展反映出我国本土市场对未来碳交易市场的敏感性,但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我国低碳金融的发展面临明显的两难境地:一方面,低碳金融要符合向低碳经济转型的国家政策需要;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要确保自身业务的可持续增长。要协调好上述两方面的问题,就必须深入分析制约低碳金融发展的相关因素。
(一)意识约束是制约低碳金融业务发展的根本原因。
长期以来,金融机构被认为与环境问题无关,但随着我国资源环境压力不断加大,企业的社会责任被逐步提上议程,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被要求参与到环境问题的解决中来。在此情况下,如何在原有经营模式与新的发展策略之间寻求一条可行出路,就成为金融机构需要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然而,由于低碳金融短期内投资成本大于经济收益,金融机构对开展低碳金融业务的态度普遍比较谨慎,目前已成交项目的价格偏低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金融机构对低碳金融业务的收益状况存在质疑。同时,我国目前有关低碳金融业务发展的政策法规和实施框架至今尚未落实,金融机构的生存环境和盈利空间存在显著差异,一些达不到低碳发展标准的业务行为给其他金融机构造成了不良影响。此外,低碳金融兴起和发展的时间较短,我国金融机构对其利润空间、运作模式、风险管理、操作方法以及项目开发、程序审批等均不熟悉。在未对低碳金融业务充分把握的情况下,金融机构不敢贸然介入其中。
(二)成本约束是导致低碳金融预期收益不良的重要条件。
1.低碳金融发展的机会成本分析。低碳金融的发展强调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者并重。
要实现金融领域的低碳发展和生态创新,初期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和强力的政府支持。按照国际通行做法,为消除市场风险,政府资金通常先行注入,商业资金后续跟进。但我国目前低碳金融领域的政府作用有限,在4万亿刺激经济的投资中,属于低碳经济生态环保的投资比例只有5%,低碳金融的发展动力主要源自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巨大的市场风险和有限的投资回报并存,导致低碳金融业务的机会成本较高,国内金融机构普遍持观望态度。
2.低碳金融发展的交易成本分析。由于缺乏碳交易定价权和统一的碳交易平台,我国的CDM项目发起人在同国外CERS需求方接洽时只能进行分散的“谈判”,交易成本巨大,容易造成CERS的压价现象,使我国投资者处于不利地位。此外,基于项目的交易涉及跨国项目的报批和技术认证等问题,监管部门要求指定的国际运营机构来负责项目的注册和实际排放量的核证,所涉及到的费用高昂。在政策缺失的情况下,CDM机制和节能减排所蕴涵的巨大商业价值短期内无法有效转化为现实利润,金融机构发展低碳金融业务的经济目标与生态目标存在矛盾。
尽管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意识不断提高,业务模式也得到积极拓展,但就项目实施的效益而言则不尽如人意:首先,从业务创新的主体来看,低碳金融业务目前主要集中在少数商业银行,大多数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不高,普遍持观望态度;其次,低碳金融业务面较窄,大多数银行设想有余、执行不足,呈“蜻蜓点水”状③。第三,碳信用机制尚未建立,我国从事低碳金融业务的机构普遍缺乏抵御和防范国际(三)禀赋约束是阻碍低碳金融模式创新的直接根源。
1.交易环境不健全。由于低碳金融业务的项目链条较长,在融资担保和合同订立等方面需要特定中介机构的介入与协助。我国目前低碳金融领域的中介机构发展不成熟,中介机构的专业人才储备也不到位,导致开展低碳金融业务的内部动力严重不足。此外,目前国际碳交易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存在严重的市场分割,我国缺乏统一的碳交易平台,从事碳金融交易的市场形式多种多样,既有场外交易机制,也有不少的交易所;既有政府管制产生的市场,也有参与者自发形成的市场。这些市场在制度安排上差异较大,绝大多数市场效率比较低。
2.业务模式亟须创新。当前国内商业银行在低碳金融方面虽有所行动,但业务模式主要以CDM项目融资和挂钩碳排放权的理财产品为主,远未深入低碳金融领域的核心。不仅碳基金、碳证券、碳期货和碳掉期交易等金融衍生品匮乏,而且满足CDM项目下多样性金融需求的创新产品也鲜有耳闻。此外,我国现有低碳金融业务处于国际价值链的低端,不利于金融机构国际竞争力的提升。要增强国内金融机构的业务能力,需要切实加强其对低碳金融专业知识的深入了解,创新高层次业务模式,特别是中介服务模式。
(四)风险约束导致金融机构的业务积极性严重受限。
1.市场风险。低碳金融是基于市场环境的金融创新,客观上必然遵循市场价值规律。要实现经济目标和环境目标的双赢,金融机构必须着眼于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深入探索能够提高环境质量、降低交易成本、增强经济收益的有效策略。但目前来看,我国以化石燃料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短期内无法根本改变,未来金融领域对“两高”项目的融资贷款获利空间仍然较大,要转向发展低碳金融,不仅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还可能面临低碳项目回报有限的尴尬局面。因此,在政策法规缺失的情况下,发展低碳金融首先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2.项目风险。目前我国的低碳金融业务主要是以CDM机制下的融资贷款为主,这仅是低碳金融业务领域的低端项目。要加快低碳金融发展,势必促使低碳金融项目链条的扩展与延伸,扩大碳基金、碳期货和碳证券等金融衍生品的交易范畴。上述交易通常涉及到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且交易项目不仅需要满足东道国的政策和法律,还要满足环境认证的国际约束。此外,项目建设和评估过程中,项目可行性分析是否通过、项目是否按期建成投产、碳排放量的评估测算是否符合要求等均存在不确定性,使得高端低碳金融业务面临较大的项目风险。
3.操作风险。在既缺乏必要的低碳金融业务知识,又不具备专业人才储备的情况下,国内金融机构难以独立胜任发展低碳金融的重任。同时,由于低碳金融项目需要依托国际市场,国内金融机构在交易中需要频繁与国际金融组织、专业评估公司和金融中介机构等进行接触,业务往来中存在较多不确定因素。此外,目前国际低碳金融项目以欧元、美元、瑞士法郎和英镑为主要计价货币,我国缺乏定价权,国内金融机构在业务操作中势必面临较大的操作风险。
(五)政策约束导致金融机构的发展理念相对保守。
1.国内政策严重缺位。出于趋利动机和成本收益的比较,国内政策缺位导致低碳金融发展的外部动力明显不足:一方面,低碳金融业务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标准。如《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等均为综合性、原则性的文件,缺少具体的操作规范和评估标准,金融机构难以把握。另一方面,激励和扶持措施尚未出台。虽然低碳金融具有良好的社会效应,但低碳金融发展面临较高的成本,目前有利于扶持其发展的税收优惠、税收减免、财政支持和利息补贴等政策措施尚未出台,这势必打压低碳金融的发展。
2.国际规则前景不明。对于有待进一步降低成本以促进商业化、需要继续研发具有技术可行性的低碳金融产业,国际机构和专业公司倾向于采取比较保守和谨慎的态度,造成了低碳金融的变化充满不确定性。例如,目前我国是《京都议定书》的附件I国家, 2012年之前不必履行减排义务,因而获得了碳交易市场的巨大商机。但是2012年之后《京都议定书》是否续签、中国能否继续保持附件I国家的位置则不得而知。在此情况下,国内金融机构开展碳排放交易时势必重视低碳金融业务的潜在政策风险,大量商业银行对低碳金融项目持观望态度也就在预料之中了。
三、创新我国低碳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低碳金融的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我国“十二五”规划已经明确了低碳金融发展的总体思路,即以市场导向为主,加以强制性的政策管制。在此思路的指引下,我们需要强化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等各行为主体的责任意识,通过有效的政府规制和完善的市场机制,实现低碳金融的良性、可持续发展。具体来看,今后应当切实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强化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为低碳金融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1.加大舆论宣传是前提。舆论宣传的根本作用是消除金融机构发展低碳金融的不良预期和观望心理,增强其业务拓展和模式创新的积极性。首先,应加强关于低碳金融的正面报道。对在低碳金融领域有所建树的金融机构进行报道,突出其经营业绩和社会效应,增强社会对低碳金融的认可。其次,强化试点地区和单位的引领、示范作用,通过宣传典型的方式,选拔在低碳金融领域有所创新的单位,给予表扬和政策扶持。一方面强化低碳金融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另一方面突出政府对低碳金融业务的扶持态度,有利于消除金融机构对低碳金融业务的顾虑。
2.出台政策法规是保障。制定并实施发展低碳金融的激励机制和相关政策,是创造低碳金融发展良好外部环境的重要保障。在政策制定过程中,首先需要明确政策制定的三项基本原则,即适应性、倾向性和可持续原则。具体而言: (1)政策性纲要。
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出台低碳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以行政手段推进低碳金融发展的制度性变迁。(2)操作性文件。一方面制定妥善、长期的碳价格机制,让市场对碳交易价格有一个长期稳定的预期;另一方面细化低碳技术创新、低碳金融业务类别、项目评估和成果转化等的操作流程。(3)激励措施。制定扶持低碳金融发展的扶持性政策,强化激励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向低碳金融聚集,这是提高金融机构认可度、稳定各利益主体发展信心的重要保证。
3.建立信息披露机制是补充。要强化低碳金融的社会效应,避免逆向选择和寻租行为的发生,建立有效的碳交易信息沟通和披露机制很有必要。首先,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碳交易信息沟通机制,客观、全面、及时地发布碳交易相关信息,以提高碳排放信息的透明度,消除不完全信息的影响。其次,建立严格的监督和披露机制。监管当局、非政府组织、银行业协会和媒体等方面应当建立经常性的沟通与互动机制,及时通报商业银行执行“赤道原则”、推进环境风险管理、实施低碳金融等方面的情况,既能规范金融机构的操作,又能增强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二)强化金融机构的杠杆调节作用,为低碳金融发展提供政策扶持。
1.自身环境友好是基础。要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引领作用,首先要强调其作为低碳理念推广的“践行者”,通过制定严格、规范的《企业低碳发展意见》
等约束性文件,树立“寓义于利”的企业社会责任观,将可持续金融作为金融机构经营与管理的核心理念。具体而言,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低碳金融问题的研究,树立“低碳经营理念”,从业务流程与规则上确保企业的经营策略和管理机制与低碳发展目标相一致。然后,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加快探索建立节能环保金融服务的长效机制,在业务流程和项目运营规则上把好入口关和惩罚关,将低碳理念贯彻到项目审批和贷款发放等各个环节,严把“低碳”关。
2.杠杆调节作用是重点。商业银行是低碳金融发展的主体,应当通过建立金融机构环境信用评级等手段,发挥其在贷款和项目融资中的杠杆调节作用。
具体而言,要充分考虑项目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因素,推行“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信贷策略,配合我国能源结构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对节能环保、可再生资源开发等项目采取“积极进入”政策,提高授信额度;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环保达标但属于信贷限额管理的项目,采取“适度进入”策略;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设立环境准入门槛,采取“限制进入”政策。
此外,还应高度重视环保标准提高所带来的系统性风险,采用利率杠杆对现有融资客户进行结构调整,对以往发放的“两高”行业予以利率上浮,形成对企业履行“节能减排”责任的硬约束。
3.业务模式创新是关键。在国内相关政策缺失的情况下,要有效应对低碳金融发展面临的巨大投资成本,需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把环境因素引入金融创新之中,积极开发相关的金融衍生品。具体而言: (1)开展碳权质押融资货款,实现对企业“环保责任”的软约束。只要银行与CDM业主及发改委三方约定,客户出售CERs所获得的资金就只能进入指定账户,并在客户不能偿还贷款时,贷款银行有权处置客户获得的CERs。(2)开发环境金融产品,并形成合适的产品结构。如建立绿色基金、发行绿色债券、完善绿色信贷,开展低碳掉期交易、低碳证券、低碳期货、低碳基金等各种低碳金融衍生品的业务创新,改变我国在全球碳市场价值链中的低端位置。
(三)强化企业社会责任,为低碳金融发展提供条件保障。
1.转变企业经营理念。低碳金融将企业的社会责任提高到前所未有的层面,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经营理念,在生产过程中注重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结合。
要实现这一目标,可以从三方面进行探索: (1)建立企业节能长效机制,通过改进生产方式等手段提高企业的能源利用效率,突出低碳理念对环境和社会的贡献; (2)购买“熊猫标准”中的碳减排指标,积累企业碳资产管理能力,实现碳中和; (3)进行公开透明的企业减碳行动,在实现企业自身碳减排目标的基础上,引领和带动其他经济体的减碳行为,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2.规范碳减排的监督和约束机制。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环保责任“自动履行”的社会舆论氛围,企业缺乏可持续发展的生产价值导向,因此要促使企业履行“节能减排”责任,单靠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是远远不够的,必须通过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来规范与管理。今后可建立或指定一个全国性的专业机构为中心,按行政区划分设相应的信息采集点,组建“企业绿色社会责任联盟”。在具体操作中,各地区监督中心负责区域内企业碳减排情况的调查与数据搜集,在核证完毕的情况下向中心报送,中心负责信息的比较和共享。对未按要求履行环境责任的企业,联盟有权进行信息披露,相关金融机构可以据此对不达标企业设立环境准入门槛。
3.加快统一的碳交易平台建设。随着碳排放权和排污权衍生为具有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金融资产,我国碳交易市场的规模逐渐扩大,现有的碳交易平台已经无法满足低碳金融发展的需要。此外,我国各地的环境权益交易所彼此孤立、缺少联系,离多层次的碳交易市场体系还有差距。要促进低碳金融的发展,必须充分考虑国内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在此基础上制定公平合理的交易制度,加快统一碳交易平台的建设。具体而言,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总量控制与交易制度”的模式,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对初始排放权按区域进行划分[9]:
一方面,合理确定各区域的排放总量,由高污染地区向低污染地区付费,以此促进区域间的平衡发展,注重公平;另一方面,初始配额的分配可以考虑招标、拍卖等市场分配方法,以提高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