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金融企业的员工自己会投资吗
会投。
一般从事金融行业的会对投资理财更有兴趣,一是靠山吃山,二是真的能理解人不理财财不理你的道理。
听说这个行业的老板,连工资都要现从理财账户里转,不会让一分钱丢了钱赚钱的机会。
② 求助,《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以下简称97号文)
在“冰冻”3年之后,城商行上市有望重启,并在明年上半年掀起上市潮。 9月10日,多位接近监管层的消息人士向本报透露,财政部联合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于近日正式出台《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下称97号文),厘清了城商行上市前内部职工持股的清理规范标准。 “我们日日夜夜盼望的文件终于出来了!”9月10日,一家拟上市城商行高管表示,“这意味着城商行上市正式重启。”2007年9月后,监管部门因等待该文件出台而暂停了城商行上市审批。 但城商行上市的“造富效应”将明显减弱,按照97号文,“单一职工持股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或50万股(按孰低原则确定)”,这意味着,“上市后城商行高管的身家至多达到几百万元级,而不太可能超过千万。”一位券商分析师称。 同时,市场之前盛传的“股东人数200人红线突破”的消息并未得到97号文确认。前述拟上市城商行高管称,这也就意味着,上市前城商行的股东人数仍然不能超过200人,“除非得到国务院特批”。 目前排队上市的城商行包括杭州银行、盛京银行、上海银行、大连银行、重庆银行、吉林银行等,一位券商分析师预计,今年上市成功一家的可能性较大,更大规模的上市潮可能在明年上半年。 挤压造富效应 2007年宁波银行、南京银行、北京银行三家城商行上市后,宁波银行高管持股巨大财富效应,以及北京银行出现大量“娃娃股东”,引发社会热议,后续城商行上市计划遂全部搁浅。在城商行上市的3年“冰冻”期,监管部门启动了内部职工持股规范的制定,并于近日正式出台。 97号文专门就“内部职工持股在资本市场的上市和流通”进行了规范。 其一,“加强公开发行新股的审查”。97号文规定,由原合作制金融组织改制形成的存在内部职工持股的金融企业,如提出公开发行新股申请,应采取回购内部职工持股、向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转让等方式,进一步降低内部职工持股的数量和比例,回购或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城商行多为原城市信用社重组而来,分析师称,属于“由原合作制金融组织改制形成的存在内部职工持股的金融企业”。 内部职工持股的具体标准为,公开发行新股后内部职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单一职工持股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或50万股(按孰低原则确定),“否则不予核准公开发行新股”。 这意味着,城商行高管持股最多不过50万股。类似宁波银行上市后,众多高管身家千万以上的“造富神话”将难重演。按9月10日收盘价,三家上市城商行中股价最高的为宁波银行,每股12.89元。“假定一家城商行上市后,股价达到宁波银行的水平,50万股也不过才600多万元。”这位分析师称。 同时,97号文还规定“加强二级市场的流通管理”,城商行上市后,高管“套现”受到重重限制,要完全“套现”至少需要5年以上。 97号文规定,已上市和以后上市的金融企业,对金融企业高管和其他持有内部职工股超过5万股的个人,应采取措施规范其持有内部职工股的二级市场转让。 具体限售规定为,金融企业高管和个人要在承诺自金融企业上市之日起,股份转让锁定期不得低于3年,持股锁定期满后,每年可出售股份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15%,5年内不得超过持股总数的50%。” 200人股东红线未破 城商行由重组城市信用社而来,普遍存在股权结构分散、自然人持股、员工持股过多的问题。之前市场传言,以2006年新《公司法》施行为界,施行新老划断,即2006年前成立的城商行若申请上市,股东数可以超过200人。 但97号文显示,红线并未突破。97号文全文未就股东人数问题进行明确表述,但是开宗明义指出,“各项工作必须符合《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而2006年开始施行的《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同期颁布的《证券法》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证券,并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 前述拟上市城商行高管称:“97号文层级较低,肯定不能和《公司法》《证券法》冲突,而又没有明确表述,应视为200人红线没有突破。” 但从宁波银行和北京银行上市的案例来看,获得国务院特批也并非全无可能。2007年宁波银行和北京银行上市,股东都超过200人。 “但如果在2006年后继续增资扩股而形成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获得特批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一位券商分析师称,新《公司法》从2006年开始施行,“就算是特批,也可能只针对2006年前的情况”。 据本报记者不完全统计,正在排队上市的城商行包括杭州银行、盛京银行、上海银行、大连银行、重庆银行、吉林银行等。盛京银行和杭州银行较早递交上市申请,排位靠前,有望先上,但上海银行也可能拔得头筹。 之前有观点认为,鉴于银行股市值过大,监管部门可能会暂缓银行上市。“但是城商行市值较小,对总市值影响并不大,”前述分析师预计,今年先有一家城商行上市成功的可能性较大,“而像2007年一样的上市潮,可能出现在明年上半年”。
③ 金融危机的时候,为何很多私营业主还想让自己的员工入股
三点原因:
1、解决燃眉之急。私营业主尤其是制造、外贸行业的,他们受到了严重冲击,手上的资金十分紧张。到了年底,银行又不断地讨要账款。这个时候邀员工入股,能够很有效的扩充企业的资金实力,拿着员工入股的钱,支持企业的资金运作。反正员工的股份毕竟是少之又少,不会动摇企业主的决策地位。
2.有效的激励手段。因为入股以后,员工与企业的利益就一致了,干得好,分红就多一些,干得不好,分红就少,所以有利于今后对员工的管理。
3.减小风险。更多的人帮企业主一起来扛着企业,总比他们自己扛着强吧
希望对你有帮助。
④ 员工入股,请金融人士给予帮助和解答!
动因:企业领导以“股权激励”的方式激励内部员工,如果没猜错的话,根据不同的级别和岗位重要性应该有不同的股数可以购买。运作这个事情领导是要担风险的。但对员工是有好处的,你不仅仅是员工,而是股东的身份,有可能退休后可以继续分享企业经营成果的。
分配顺序:如果是上市公司的话,先分为市场股东,再分给这个公司的投资者,最后是本公司员工的奖金分配。
这种方式国资委是不允许的,有转移国有资产利益的嫌疑。如果公司领导弄,员工跟着入,员工本人风险不大。体系是领导设计的、入股他们多,他们的个人风险比员工大的多!你自己评价一下吧,如果领导都入了,你们就入。如果领导自己不入,还是躲远点吧。
⑤ 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 原文
只能有这么多了。
部分内容:
财政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
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
财金[2010]97号
……
二、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主要措施
(一)严格执行内部职工持股的比例规定
1、按现行规定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比例。……二是城市商业银行的内部职工持股,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吸收自然人入股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2008]815号)有关规定,内部职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0%,单个职工持股的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5‰……
2、对违规擅自持有和超比例持有的内部职工股由金融企业回购或依法转让。对违规擅自持有和超比例持有的内部职工股,金融企业可予以回购并按规定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向其他法人股东、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依法转让。实施回购的,回购价格按实际出资额加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利息以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为准)。
(二)妥善解决内部职工持股的历史遗留问题
1、规范内部职工以各种方式实施的间接入股。 内部职工通过信托计划或其他信托方式、控股企业法人等方式间接入股的应更正为职工本人,其他按照内部职工身份入股的自然人,如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存在代持股权情形的,可不更正为职工本人。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然人不能成为相关金融企业股东的,可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允许内部职工间接持股,但不能采取控股企业法人的方式。本通知引发之前经国务院和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实施内部职工持股的金融企业,已经上市的,内部职工应按原批准方案继续持股;还未上市的,内部职工可按原批准方案继续持股。
2、规范内部职工认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内部职工持股的认购资金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由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年内收回本金,并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利息。由金融企业提供补贴的部分应确认为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补缴个人所得税。对购股价格低于当时净资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补缴,计入资本公积。
(三)规范内部职工持股在资本市场的上市和流通
1、加强公开发行新股的审查。由原合作制金融组织改制形成的存在内部职工持股的金融企业,如提出公开发行新股的申请,应采取回购内部职工持股、向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转让等方式,进一步降低内部职工持股的数量和比例,回购或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公开发行新股后内部职工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单一职工持股数量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或50万股(按孰低原则确定),否则不予核准公开发行新股。……
⑥ 员工入股工资问题
如果你要入股,入股后你就是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要承担责任,当然你也可以享受分红,如果公司的效益不是很好,建议你谨慎为之
⑦ 公司叫所有员工入股(愿意就入)
经营有风险,入股需谨慎!(公司经营风险,公司股权收益分配风险,老板信用风险,入股协议风险)
⑧ 金融企业的员工自己本身会投资吗
这要看员工有没有钱投资 有钱大部分都会投资 没钱就不用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