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市场 » 金融机构对收缴的l
扩展阅读
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金融机构对收缴的l

发布时间: 2021-06-07 19:37:11

① 收交,收缴各自含义及 区别

收缴,带有强制性,也强调这个强制性。比如税收和一些政府收费,战争中收缴武器。对被收缴方来说,不论主观上是否同意,都必须执行。收交只是描述收和交这个行为,不强调强制性。

金融机构收缴假币时,对 应该怎么处理

金融机构发现假币 应两名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并且出示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并开具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发的收缴凭证。 客户可以根据收缴凭证 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或授权的鉴定机构 提出鉴定申请。 如果发现是真币 原额退还,如果发现是假币不再归还。

③ 金融机构对于以下哪些情形应进行报告

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④ 金融机构对收缴的假币实物,应如何处理

登记后入库,最终上缴人民银行。

⑤ 金融机构收缴的外币纸币

金融机构收缴的外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有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退换持有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经鉴定为假币的,由鉴定单位予以没收,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

⑥ 当日对22家金融机构开展mlf操作,指的是哪些银行

1月24日,为维护银行体系流动性基本稳定,结合近期MLF到期情况,人民银行对22家金融机构开展MLF操作共2455亿元,其中6个月1385亿元、1年期1070亿元,中标利率分别为2.95%、3.1%,较上期上升10BP。

⑦ 金融机构在假币收缴管理过程中出现哪些行为会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2003]第4号令)第十七条规定——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罚款,同时,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收缴假币的;
(三)应向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
(四)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
上述行为涉及假人民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假外币的,对金融机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⑧ 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应告之持有人哪些权利

柜员应持有反假币上岗资格证,且收缴假币须有双人办理,换人复核。应给客户出具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客户有向人民银行申请鉴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