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区别是什么
1、农村信用合作社(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农村信用社、农信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2、农村商业银行(Rural
commercial
bank)
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机构。
3、农村合作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主要任务是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简单来说农村信用社是初级版本,农村商业银行中级版本,高级版本就是城市商业银行和全国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在设立条件、股权设置、法人治理结构和服务重点等方面都各不相同。
设立条件:
注册资本金、资本充足率、资产规模、资产质量等方面均有不同要求。
股权设置:
农村商业银行的股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农村合作银行股权分为资格股、投资股两种股权,资格股实行一人一票,投资股每增加一定额度就相应增加一个投票权。
法人治理:
股东大会是农村商业银行的权力机构,同时设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农村合作银行权力机构是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由股东选举产生,同时设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农村信用社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民主管理,社员一人一票。法人治理上,社员代表大会是权力机构,社员代表由社员选举产生,同时设置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服务重点:
虽然三者都是主要为辖区内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但由于农村商业银行是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组建,农业比重较低,因此,在满足“三农”需要的前提下,还需要兼顾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目标。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对象则更多地侧重于农户。
⑵ 农村合作金融属于什么银行
1. 1996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时就提出,要建立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金融和政策金融分工协作的新农村金融体系。农信社被定位于主要为农户服务的合作金融机构,并倡导在城乡一体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已经商业化经营的农信社可合并建成农村合作银行。农合行从性质上来说,是介于合作金融与商业金融之间的一个过渡层次。组建农合行,丰富了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种类,满足了不同层次农户的金融需求,促进了符合“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架构的完成。农信社是整个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中最重要的部分,而农合行作为农信社改革的组织模式之一,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农信社改革的目标。
2.2003年中央明确提出,农信社改革的总体要求是“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扶持,地方政府负责”。
3.农合行所采用的股份合作制,是合作制与股份制有机结合的创新型产权制度。股份合作制既具有合作经济的社区性与互助性,又同时兼具有营利性与商业化特征。这主要体现在农合行的股权设置对传统农信社的突破上。农合行的股本金来源不仅有自然人股,还有法人股,区别于农信社的股金主要来源于辖内的农民社员;自然人股和法人股都分别设置了资格股和投资股两种股权。资格股就是传统的农信社合作股份,具有“人合性”,以“一人一票”为原则;投资股则引进了股份制观念,具有“资合性”,以“一股一票”为原则。
4.农合行保留了合作制特征,有利于对辖内的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持续性的支持;同时,引进股份制有利于农合行进行规模化整合,提高营利能力。虽然有学者质疑农信社改制为农合行模式的发展前景,但至少是对合作金融的一种有益探索与创新。
⑶ 农村信用社股金资格股怎么退
银监要求,农村信用社股金退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办理退股;
1,股东提出退股申请;
2.信用社盈利,退股后资本充足率达到规定要求.
3.持满三年并转让所持全部投资股.
4.经理事会同意
农村信用合作社(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农村信用社、农信社)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其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依照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规定,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农信社分为以下部门,农信社合作社,农信社国际金融部门,政通农信社培训学校,农信社信贷部门等,是目前有银监会和国务院双重领导的部门
⑷ 急需农村信用社六项机制心得体会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以健全公司治理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突破口,抓紧建立“六项机制”:
一是清晰的战略形成机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在网络和产品并重、服务便捷和风险易控并重的前提下,实施“根据地战略”,坚持服务基层、服务社区、服务“三农”,满足各类经济体和客户的需求,突出核心主业,巩固和壮大农村阵地,努力实现持续的可比较竞争优势。
二是科学有效的决策机制。要清晰界定公司治理架构和“三会一层”的职责边界,引入独立董事和专业委员会制度,强化决策过程的控制与管理,缩短决策链条,提高决策效率。
三是激励约束机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建立与股东长期价值挂钩、风险调整后回报率基础上的
考核机制,确保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营目标相一致。逐步探索建立科学的成本核算、风险评估以及内部转移价格机制。由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相对分散,因此要特别注意防范内部人控制问题以及关联交易风险。要切实加强这方面的管理与约束。
四是透明度机制。要加强以信息披露制度为基础的透明度建设,增强监管者、股东和市场的约束,提高透明度。
五是人才培养机制。金融业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要抓紧构建基本业务和基本技能为主体的“两基培训”和专业人才的特殊培训制度,科学培养和使用人才,尽快缩小与先进银行的差距。
六是业务筛选机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贴近农民、贴近农村和扎根农业的特点,把准市场定位,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水平,注重发展并形成以品牌附加值、品牌可信度为支撑的,以银行业为主体的独特核心业务。
⑸ 90年代的 农村信用社入股证 应该去什么地方要分红
你的股金证上面应该有当时经办人的名章和入股信用社的名称、公章的,可以去你当地所在的信用社去查询一下。
⑹ 农村信用社入股分红
股权分红步骤:
1.计算应付红利。由联社营业部、信用社按社员股金明细逐户计算应付股权红利,并造册登记;
2.划拨分红资金。县联社依据股金红利清册,划拨资金到社员(股东)所在地信用社,由各信用社兑付。
3. 自愿将红利转增资本的,须社员(股东)本人填写“委托转增资本协议书”,信用社经办人员在其股金证、股金明细账记载相关内容。
农村信用社简介:农村信用合作社(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农村信用社、农信社)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其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依照国家法律和金融政策规定,组织和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综合发展,支持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社员家庭经济,限制和打击高利贷。
⑺ 关于监督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向农村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一、总 则
(一)为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金管理,保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入股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有关精神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提出本意见。
(二)本意见所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经批准实行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的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以下简称县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
实行县(市)、乡(镇)两级法人的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农村信用社地(市)联社、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及农村商业银行的股金管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应坚持入股自愿、风险自担、服务优惠、利益共享的原则。
(四)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应由入股人自主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制。
(五)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股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当在章程、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文字材料中载明,并置于营业场所,以供查询。
(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享有按规定获取优惠服务和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
二、入股条件
(八)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条件的,均可申请向其户口所在地或注册地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成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
(九)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社员(股东)应以货币资金入股,不得以实物资产、债权、有价证券等形式作价入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原有非货币形式的股金,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确认或清理。
(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必须以自有资金入股,不得以金融机构贷款入股。
(十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得与工商企业以换股形式相互入股。
(十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得接受各级人民政府财政资金直接入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以捐赠资产(资金)或以优质资产置换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方式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所捐赠资产(资金)应计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本公积,不能直接计入股金。人民政府捐赠原则上应以货币资金形式进行。以实物资产形式捐赠的,应当由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中介机构评估确认其价值。
(十三)金融机构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成为其战略投资人的,应符合向金融机构入股的有关规定,并报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三、股权设置
(十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按股金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两种股权。农村合作银行、县联社应对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别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资格股是取得社员(股东)资格必须缴纳的基础股金。投资股是由社员(股东)在基础股金外投资形成的股金。
信用社可以对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别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设置资格股和投资股的信用社社员股金参照县联社股权设置的有关规定执行,未设置资格股和投资股的信用社社员股金视同资格股管理。
(十五)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入股的最低数额,并报经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股金每股人民币1元。
信用社自然人入股一般不小于100股,法人入股一般不少于1000股;县联社及农村合作银行自然人(含职工)资格股一般不少于1000股,法人资格股一般不少于10000股。
(十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设置合理的股权结构,以体现各方面股东(含社员)利益,确保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有效。
信用社股金中,单个自然人持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单个法人持股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
县联社股金中,单个自然人社员(含职工)持股(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最高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单个法人持股(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最多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自然人持股总额不得少于总股本的50%, 其中,职工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25%。
农村合作银行股金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含职工)持股(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最高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本行职工的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5%;职工之外的自然人股东持股总额不得低于股本总额的 30%。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和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持股比例超过5%的,应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前款所称关联企业是指相互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受同一企业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
四、股金管理
(十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对认缴股金的社员(股东)签发记名股金证,作为社员(股东)所有权凭证和参与利益分配的依据。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本社(行)股金证作为质押标的。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社员(股东)以本社(行)股金证为自已或他人担保应事先告知理(董)事会。
(十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社员(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或委派代理人参加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行使表决权;
2、选举理(董)事、监事和被选举为理(董)事和监事;
3、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
4、获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5、享有股金分红和参与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6、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转让股金和优先认购股金;
7、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参加剩余财产分配;
8、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九)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社员(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承认并遵守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章程;
2、按其所认购的数额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缴纳股金;
3、以其所持股金数额为限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4、维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利益和信誉,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合法开展各项业务;
5、服从和履行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其盈利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社员(股东)分配红利,但不得对股金支付利息。
当年亏损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得对社员(股东)分配红利;当年盈利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未全部弥补历年亏损挂账或资本充足率未达到规定要求前,应严格限制分红比例,其红利分配原则上应采用转增股金方式,不得分配现金红利。具体办法可由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商有关部门制定。
(二十一)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持有的股金,经理(董)事会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予。
(二十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持有的资格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办理退股:
1、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当年亏损;
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未达到规定要求或退股后达不到规定要求。
(二十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持有的资格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办理退股:
1、社员(股东)提出退股申请;
2. 不存在本意见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况;
3、持满三年并转让所持全部投资股;
4、经理(董)事会同意。
资格股退股原则上应在当年年底财务决算后办理,在年底财务决算前办理退股的,不支付当年股金红利。
(二十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持有的投资股,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予,但不得退股。
(二十五)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定期补充资本金的机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确定增资扩股的规划,确保在任何时点资本充足率达到规定要求。
五、股金证管理
(二十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签发的股金证,应在明显位置以入股须知的形式对社员(股东)应了解的事项加以说明。
入股须知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社员(股东)入股前应详细阅读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章程,知晓社员(股东)的权利、义务;
2、根据盈利状况,按规定向社员(股东)分配红利,不对入股股金支付利息;
3. 社员(股东)以其所持股金为限承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和民事责任;
4、社员(股东)退股应符合章程中规定的条件;
5、社员(股东)对股金证所列项目应如实申报,如有变化应及时变更。
(二十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员(股东)股金证应列明以下事项:
1、自然人股社员(股东)应列明姓名、性别、住址、身份证号、发证单位、发证日期、入股时间、入股金额等事项;
2、法人股社员(股东)应列明法人名称、法人代表姓名、营业执照号码、发证单位、发证日期、入股时间、入股金额等事项。
设置资格股和投资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在股金证中对资格股、投资股分别列示。
(二十八)社员(股东)持有的股金证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时,单位持介绍信、个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入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挂失手续。
六、其他事宜
(二十九)在本意见印发之前已进行的增资扩股工作中,有与本意见规定不符的,应按本意见要求制定限期整改的工作计划,报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并由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实施。
(三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根据本意见要求对章程进行修改,并换发股金证。
第一批改革试点8个省(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经按改革后的产权组织形式通过新章程,颁发新股金证的,应以适当方式向公众告知本意见的有关要求,并及时对章程进行修改,换发股金证。具体办法由各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实际确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⑻ 农村经济合作股金证在哪里领取分红
入股分两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股金分为资格股和投资股。资格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得退股:1、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当年亏损;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未达到规定要求或退股后达不到规定要求。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办理退股:1、股东提出退股申请;2、不存在上述不得退股所列的情况;3、持满三年并转让所持全部投资股;4、董事会同意。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东持有的投资股,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予,但不得退股。
⑼ 信用社股权改造方案
工作规划:
总体目标:全面取消资格股,加快推进股份制改造;稳步提升法人股比例,优化股权结构;有效规范股权管理,健全流转机制,用三到五年时间将农村信用社总体改造为产权关系明晰、股权结构合理、公司治理完善的股份制金融企业,为建立现代金融制度奠定良好基础。
股权结构调整:在股权结构上,“股东人数多、股权分散”是农村金融机构面临的主要问题。截止**月底,股本金总额**万元,户数**户,平均每股**元。在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农村金融机构要积极引导股权向法人股东集中,逐步形成以法人股东为主体,具有一定数量、主业突出、治理良好、利益独立的主要股东的股东结构。
到2011年底前,逐步取消资格股,有序引导资格股向投资股转换。
到2015年底前,法人股平均比例高于35%,单家机构达到3到5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逐步将职工合计持股比例降至股本总额的20%以下。
工作措施:建立按季考核评价机制,对工作进展、质量和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并向有关部门报送辖内股权改造进展和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