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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1-06-04 16:49:12

『壹』 《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银监发[2009]83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维护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资本管理、市场准入、责任追究和联动监管约束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大型机构(集团并表总资产为2万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下同)和中型机构(集团并表总资产为5千亿元人民币及以上、2万亿元人民币以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下同),按照上一年度案件风险金额占核心资本比例(百分比)的两倍提高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其中,对新资本协议银行和自愿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该部分资本要求计入第二支柱资本要求;对不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机构,该部分资本要求在8%的基础上累加作为发案机构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上述资本要求原则上由监管机构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定。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案件后,应及时确认案件损失,并在成本中列支;未能及时确认案件损失并列支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按照涉案金额(以下如无特别说明,金额均指涉案金额)扣减其核心资本净额。

二、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下同)、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5千万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千万元的,1年内(单起案件金额达到规定数额的,1年期从案件暴露之日起计算;年度内多起案件累计金额达到规定数额的,从下一年度开始计算。下同)不得发行长期次级债务等监管资本工具补充附属资本。

三、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2起亿元以上案件或累计金额达到3亿元、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亿元以上案件或累计金额达到1.5亿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2千万元的,1年内不得新设境内分支机构。

四、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亿元、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5千万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案件累计金额达到1千万元的,1年内不得新设境外分支机构及开展境外并购活动,不得发起设立或投资入股非银行金融机构。

五、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亿元以上或20起百万元以上案件、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5千万元以上或10 起百万元以上案件、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1起千万元以上或5起百万元以上案件的,1年内不得开办新业务。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本通知第三至第五条所列情形的,银监会根据相关要求暂停受理该机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并在1年后对发案机构的整改情况和内部控制进行审慎性评估后,视情况恢复受理该机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

七、严格追究银行案件领导责任,对大型机构比照《中国银监会关于2008年大型银行监管工作意见》(银监发[2008]7号)的内容执行;对中型机构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比照同城同级大型银行分支机构标准执行,其中对法人机构可视情况采取更严格的责任追究标准;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按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8号)的内容执行。

八、大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亿元以上或5起千万元以上案件、中型机构1年内发生1起5千万元以上或10起百万元以上案件、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1年内发生1起千万元以上或5起百万元以上案件的,银监会将把案件情况和有关责任认定情况向其主管的党委组织部门、地方政府及控股股东通报,作为银行领导班子考核和薪酬调整的依据。对外资银行可参照上述规定将案件情况和有关责任认定情况通报其总行、母公司和母国监管机构。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自查发现案件的,可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追究实行区别对待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48号)的内容适当予以区别对待。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请各银监局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贰』 求 银行业 我为"案件防控工作献一计"演讲稿一篇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一、考评原则
对年度内发生非自查发现重大、恶性案件的被考评机构实行“一票否决制”,其考评结果为不满意。案件是否为重大、恶性,由案发机构属地银监局进行认定;案发机构属地银监局认为难以判定的,向案发法人机构对口的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机构监管部门牵头,会同案件稽查部门、案发机构属地银监局通过联席会议的方式共同认定。
对于其他被考评机构,通过对案件防控工作组织、工作质量、内审稽核工作力度、内控执行力建设和案件责任追究与整改等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评来评价其年度的案件防控工作水平。综合考评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
二、考评标准 (一)考评要素
1.案件防控工作组织;通过评价对案件防控工作的重视程度、人员配置、制度及工作机制建设来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防控工作组织情况。
被考评机构是否把案件防控工作视作经营管理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全行的重点工作进行规划、安排;是否把案件防控的责任以及激励、问责纳入制度管理,制定或修订出科学、实际、目标明确、可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是否在年度的工作部署、指标考核、激励与惩 的安排中体现了案件防控工作的重要位置;

是否制定了要求明确、切实可行、便于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的案件防控工作规划和目标,并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之间细化量化、分解实施;是否建立了案件防控工作的机制和体系,以及完善的案件防控工作保障体系,且配备了与任务、职责、目标相匹配的人员,并对有关资源进行有效地协调和组织,保证年度案件防控工作顺利进行。
针对此单项考评设置“一票否决”内容,如果被考评机构没有建立案件防控工作定人定岗定责的工作制度和工作体系,则案件防控工作组织单项考评为不合格。
评价人参考以上要素对案件防控工作组织予以评价。 2.案件防控工作质量;通过评价在案件调查与处置、案件(风险)信息报送、案件防控主动方面的工作情况来考核年度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防控工作质量。
在案件处置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循有关程序要求,做到行动迅速、部署有力、报告真实、问责严肃坚决、风险整改彻底;是否建立起完善的案件防控工作督促、监督体系,以及完善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来主动提高案件防控工作的质量;是否能从组织、人员、制度等各方面保障案件(风险)信息报送的迅速、准确和全面、杜绝瞒报、迟报、错报或错误确定案件性质等情形的发生;年度内案件防控工作是否达到控制案件风险的效果,有效地堵截新案、挖掘出旧案、杜绝隐患,并主动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

针对此单项考评设置“一票否决”内容,如果被考评机构年度内发生严重瞒报案件的情况,或出现公安部门、审计部门已经上门办案而被考评机构仍未向监管部门报送的情况,或在案件处置工作中发生严重问题,则案件防控工作质量单项考评为不合格。
评价人参考以上要素对案件防控工作质量予以评价。 3.内审稽核工作力度;通过评价内审稽核队伍及工作机制建设、内审稽核工作力度来考核内审稽核在案件防控工作中发挥的作用。
年度内是否不断致力于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独立的稽核组织体系和规章制度,加强工作队伍素质建设;是否支持稽核部门独立且有效地先使监督检查职能、督促行内各部门或分支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内审稽核部门是否根据案件防控工作情况、工作重点和监管部门的有关案件防控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了年度稽核规划、稽核重点和稽核方案,是否对重点风险领域内控制执行情况保持一定频率的全覆盖检查,以及对年度重点防控领域进行突击检查;年度内是否加强了对高案件风险份支机构、业务环节、岗位人员稽核的深度、广度和频度;经由稽核部门发现的问题是否能够及时进行延伸检查,彻查风险、及时整改,明确提出责任处理意见。
针对此单项考评设置“一票否决”内容,如果被考评机构年度内发生经由内审稽核检查但款发现的风险点引发案件的情况,

则内审稽核工作力度单项考评为不合格。
评价人参考以上要素对内审稽核工作力度予以评价。 4.内控执行力建设: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加强内控执行力、提高内控水平的工作力度和成效,以及内控在案件防控工作中发挥的作用。
是否对各项业务制定了全面、系统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并保证内控制度的贯彻执行覆盖到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的所有风险点;能否采取有效措施来规范各项业务操作、加强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的行为监督、强化重点业务风险的管控;是否通过对内控的实效性进行检查、对案件风险进行排查,特别是对重点环节、重点事项进行检查等方式确保各项制度在各部门、各级机构得到贯彻执行,有效发挥化解案件风险的作用。
针对此单项考评设置“一票否决”内容,如果被考评机构年度内存在严重的内控失效导致案件发生的情形,则内控执行力建设项考评结果为不合格;
评价人参考以上要互对内控执行力建设予以评价。 5.案件责任追究与整改;考核对案件问责制度和整改要求的执行力度。
能否建立完善的案件问责执行工作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责任追究标准、责任追究具体内容,并建立完善的案件责任评价和责任追究程序;能否确保案件责任落实在具体岗位,并以明确的规章制度加以规范和约束;能否严格落实“上追两级”、“双线问

责”等责任追究制度,对银行业案件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对机构内存在的违规行为责任人,能否主动按照“上追两级”、“双线问责”的原则实施处罚;能否根据暴露出的案件风险情况,及时、全面、细致地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效果作为对各部门和分支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以及之后各项检查的重点。
针对此单项考评设置“一票否决”内容,如果被评机构年度内在发生案件、进行风险排查之后,仍然发生同类同质案件,则案件责任追究与整改项考评结果为不合格(5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一票否决”考评以其省级分支机构为考评对象实施;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机构法人为考评对象实施。)、
评价人参考以上要素对案件责任追究与整改予以评价。 (二)评定标准
对以上5方面的单项考评结果,均设合格、不合格2个档次;如果被考评机构获得3个及以上不合格,综合考评结果为不满意;1-2个不合格,综合考评结果为基本满意;全部合格为满意。

『叁』 银行业金融机构为防控案件风险四项基本制度

高管人员交流、重要岗位轮岗、内部待岗审计、近亲属回避等

『肆』 银行案件防控措施

对权力的有效制衡是预防金融机构内部人员违法违规的重要手段。农村金融机构要通过完善制度,不给违法违规人员留下可乘之机。如可以引入管理人员权利制衡机制,使管理人员的个体行为处于整个管理层的制约之下,防止权力的滥用;明确岗位责任并签订廉政保证书,规范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坚持信贷审贷分离,采取大额贷款审批人员交纳风险金的做法,从操作环节上防止违规放贷,杜绝以权谋私行为;坚持岗位轮换制,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严格执行重要物品保管使用制度。
加大对内部人员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是杜绝金融机构内部风险的又一个重要方面。内部人员违法违规,固然有心存侥幸的成分,但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对违法违规成本的漠视。因此,要增加对违法违规者的处罚力度,使其不敢违规。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培养守法和敬业精神不可或缺。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人员素质差异性很大,政治和业务素质的欠缺成为引致内部风险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有必要加强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守法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金钱观,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弘扬廉洁奉公和爱岗敬业的主人翁精神,形成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使奉公守法成为一种自觉行为。
金融风险的产生会构成对金融安全的威胁,金融风险的积累和爆发会造成对金融安全的损害,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就是对金融安全的维护。因此,要将农村金融机构通过加强内控防范风险,放在关系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和保证国家金融安全的高度来看待,有针对性地采取切实措施,力争将风险化解于萌芽阶段。多未雨绸缪,少亡羊补牢。

『伍』 银监局文件中提到的一、二、三类案件具体指什么

在上述案件定义的基础上,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因素将案件分为三类:
1.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触犯刑法的,为第一类案件。
2.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但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违法违规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联系的,为第二类案件。
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且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也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为第三类案件。

『陆』 什么是案件防控

案件防控是以风险为对象的一种防控措施,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员工的风险防控意识。就风险而言,案件防控的具体情况如下:

1、风险回避

风险回避是投资主体有意识地放弃风险行为,完全避免特定的损失风险。

2、损失控制

损失控制不是放弃风险,而是制定计划和采取措施降低损失的可能性或者是减少实际损失。

3、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是指通过契约,将让渡人的风险转移给受让人承担的行为。通过风险转移过程有时可大大降低经济主体的风险程度。

4、风险保留

风险保留即风险承担。也就是说,如果损失发生,经济主体将以当时可利用的任何资金进行支付。

(6)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典型案例扩展阅读

案件防控的管理要求

1、加大教育和培训力度,提高全员的合规经营意识和自觉性。加强对员工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制度观念、法纪意识和案例警示教育,积极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员工诚实守信的职业操守,增强遵章守纪意识和岗位责任意识,充分发挥岗位制约监督作用,切实防范道德风险。

2、建立“制度定期评价机制”,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同时狠抓规章制度落实,全面提升制度执行力,切实防范操作风险。定期评价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认真梳理规章制度的合规性和时效性,对无章可循或规章制度不能适应业务发展和管理实际的,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柒』 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风险防控学习心得体会一篇,要求600字以上!

学习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风险防控的心得体会
近阶段发生的不少违法违规金融案件,给银行的信誉和社会形象带来了较大的不利影响,同时银行机构对操作风险的识别与控制能力不能适应业务发展的问题突出,为进一步增强员工防范操作风险的意识,促进员工掌握风险防控要点,扎实推进案件防控治理工作,提高案件防控水平,开展了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风险防控的集中学习,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本人对案件风险有了更深的认识。
银行案件风险遍布于所有银行机构,近年来我国银行业案件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发生居多,案件引发的原因,追究而言归结为:
1、思想认识不充分,对案防重视不够。
近年来,大部分银行注重业务开展,忽视了案件防范,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得不到彻底改观,尤其在基层银行,任务至上,片面追究几项主要业务指标的考核,不重视内部管理、安全教育和责任意识,甚至欺上瞒下或走过场形式学习。
2、教育培训不重视,部分员工行为失范。
许多银行不能够正确认识员工政治、文化和业务素质状况,忽视员工相关规章制度、业务知识、操作技能和风险防范等应知应会的培训,员工思想道德水准、法律法规观念得不到净化和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防腐拒变能力较差,许多金融机构的案件都是因为对员工的思想和不良行为教育、管理、监督和约束不够,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指导而产生的。
3、选人机制不科学,重要岗位用人失察。
在人员选用上,重关系轻品行,重“社会能力”轻专业水平,谁能拉来客户、业务,谁就能得到提拔重用,就可以拿高薪酬。缺乏对高管人员及重要岗位人员日常考核和履职效果评价,对其思想、行为变化缺乏监督约束,特别是对异常行为视而不见或见而不察,让有问题的人长居关键岗位,为将来埋下后患。
针对以上的问题,经过学习与思考,本人觉得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以提高案件防控的实效性:
1、树立“以人为本”,提高思想教育水平。
案件防控首要解决的就是一个人的意识问题,应该使大家认识到,制度并不是用来看的,而是用来指导实际工作的。特别是案件专项治理的典型案例,对每一位员工都应该有很强的震憾,模范地遵守内控制度,不仅仅是对自身的爱护,也是对他人的负责。
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对员工的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律和犯罪案例警示教育,引导员工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爱岗敬业的思想意识、诚实守信的职业操守,严守法律底线,增强遵纪、守法、合规和风险意识。加强对员工的岗位培训,不仅要培训岗位职责、业务知识、业务技能,还要培训日常业务操作风险的识别、防范技能,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培养良好的企业文化、风险文化、合规文化,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做好人的思想工作,真正使每一位员工从思想上重视,从行动上自觉。
2、严肃工作纪律,提高违章违纪的代价。
有章不循、不能将制定各项内控制度的良好初衷落到实处,是导致各项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有了良好的制度,更要有一批模范执行制度的人予以落实,才能够收到良好的效果。因此,要加强各项内控制度落实情况的后续跟踪和监督工作,对于严重违反内控制度的要严厉予以处理,要让每一位违章违纪的员工付出沉重的代价,让其有切身之痛,严重的更应清理出农商行队伍。
3、加强对案防工作的监管。
每一件有内部员工参与的案件背后,无不有作案人长期处心积虑的身影,他们正是利用了工作机制上存在的一些问题,精心准备,伺机作案。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分析,对辖内机构风险点进行提示或实施现场检查,建立常态化地监督制度,督促辖内机构增强风险意识,监督落实监管案防部署和要求。对管理松散、内控不力、风险突出、案件频发的机构及高管人员,要及时采取监管促使。监管不力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监管人员的责任。
同时,在日常工作中要不断加强自我学习,提高自身素质,把风险防范贯穿于具体工作的始终,自觉的把行业管理和自身的自律有机结合起来,明确岗位职责,增强自我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增强自我思想道德和业务理论水平,构建牢固的思想防线,做一名优秀的员工。
我十分珍惜我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以前我认为作为一名普通员工,只要尽职尽责、安份守纪、保质保量地做好每一天的工作就行了。通过学习,我认为光这样做还不够,还应该具有敏锐的观察力,智慧的头脑,在工作中和一起共事的同事共同坚持制度,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办事,才能有效地抑制案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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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银监会关于银行业案件防控的六个环节是什么

一、加强组织推动。开展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对改善银行业声誉和形象,维护银行业改革开放的良好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银监会第八次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和国有商业银行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会议要求。

进一步统一思想和行动,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认识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严峻性,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综合治理,着力建立健全案件防范长效机制,坚持标本兼治、查防结合、改革流程和部门设置与强化管理并举原则,统筹谋划,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案件专项治理工作。

二、严格经营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扭转重业务发展、轻风险控制的不良倾向。对分支机构特别是案发的重点地区、重点机构,要从风险管控能力、业务规模、人员素质等方面,重新进行票据、个人消费贷款等业务经营资格的审核,严格进行授权和转授权。

(8)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典型案例扩展阅读: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之初的主要职责为:

1、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

2、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4、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5、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6、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

7、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8、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