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求问银行海外代付应如何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89 如果代付行是一家境内银行,则在境内代付行对外付款时,境内进口商应在境内开证行(即原始经办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原始经办行应及时跟踪境内代付行对外付款情况;境内代付行应于对外付款当日将付款日期币种金额等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原始经办行。原始经办行收到书面通知后,应按书面通知中的付款日期生成申报号码,并由客户申报在相应的货物贸易交易编码下。 61 在国内货物买卖中,境内开证行根据境内买方的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受益人为境内特殊经济区域的卖方。开证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后,委托一家境外银行即期付款给信用证下的境内受益人时,应要求该境外银行(即境外代付行)在付款电文中注明此笔款项为代付款性质;信用证到期时境内买方再通过开证行向境外代付行支付代付的款项利息以及相关费用。89 境外代付银行付款给境内受益人时,境内受益人应在其解付行/结汇中转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申报在“其他投资-负债-获得外国贷款-获得国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本金”项下,新版交易编码“802023”,交易附言注明:代付款项的汇入。89 在信用证到期日境内买方通过开证行向境外代付行支付代付的款项以及利息时,境内买方应在开证行(即原始经办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即分别申报在“其他投资-负债-偿还外国贷款-偿还国外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本金”和“收益-其他投资收益-借款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项下,交易编码分别为“802023”和“302031”,交易附言注明:代付款项汇出。61 境内某银行(A银行)根据境内进口商的申请开立了假远期信用证(即代付业务),并委托境内外资银行代付,代付银行再委托一家境外银行即期付款给境外出口商。融资到期后,境内A银行将代付款本金及利息划往境内代付的银行,境内代付的银行同境外银行清算。这类业务的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该由哪家银行办理?申报时点是境内外资银行代付日期还是融资到期企业实际付款日?61 分析与结论:89 境内进口商应当在境内代付行向境外付款时,在经办银行(即境内开证行A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申报在相应的基础交易项下,即本金申报在货物贸易项下,利息申报在收益项下。89 申报时点为资金跨境支付时,本例中为归还境外银行代付款项时。(尽管利息是支付给境外代付银行的)
2. 接收境外汇入款的金融机构,如汇款人没有
无论是哪种汇款,相关的汇款及收款信息是必须有的。如:收款人姓名、账号、地址、银行名称等。国际汇款还必须有银行的国际代码。
一般情况下现在境外汇款都是走电汇,也是俗称的TT,速度快也更安全。汇款时肯定要提供收款人姓名,帐号,还有银行名称,如果你是汇到英国的话帐号就提供IBAN给银行,就是GB开头长长一串的那个帐号。
电汇要提供swift code,就是BIC。一般情况下境外汇款提供这些信息就够了,中行要求提供收款人的地址及转帐接收银行地址只是为了更谨慎。你把信息完完整整的提供给银行总归没有错,因为欧洲的银行很多很多的,有的名字长得也挺像的,万一万一汇错银行了,也影响入账的时间,说不定还会产生不必要的费用。
3. 同业代付业务是什么意思
一、同业代付业务,是指银行根据客户申请,通过境内外同业机构或本行海外分支机构为该客户的国内贸易或国际贸易结算提供的短期融资便利和支付服务,分为境内同业代付和海外代付。
其中,接受客户申请、从同业机构融通资金并委托同业机构将款项支付给该客户交易对手的同业代付业务发起行称为“委托行”,为委托行提供资金来源和代付服务的境内外同业机构或委托行海外分支机构称为“代付行”。
二、代付业务又称代理同业委托付款业务,中资银行类金融机构(即“委托行”)根据其客户的申请,以自身的名义委托他行提供融资,他行在规定的对外付款日根据委托行的指示先行将款项划转至委托行账户上。
委托行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他行代付款项本息。其类别包括国内信用证结算项下、国内保理项下、票据类的代付。
(3)境外金融机构代付扩展阅读:
代收款业务的核算:
下面以代收行政事业单位罚没款业务的核算为例,简单介绍代收款业务的核算手续。
(一)营业网点的处理
1.受罚者填制转账支票等付款凭证或交纳现金。
2.经办人员根据罚款通知收妥款项后,填制或套打代收罚款收据,按协议规定的期限上划款项。其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存款——××户(或现金、存放中央银行准备金)
贷:其他应付款——待划转代收罚款户
3.上划罚款时,填制特种转账借方凭证和内部往来划收款报单分别作借、贷方记账凭证,办理划款手续。其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待划转代收罚款户
贷:支行辖内往来——××往来单位户。
4. 银行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银行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或类似业务应经人民银行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5. 进口买方信贷,如果境外金融机构从境外划入境内开户行为人民币的话,是否需要通过外汇管理局
如果需要开跨境人民币账户就需要经过外汇管理局审批
6. 接收境外汇入款的金融机构如汇款人没有
大额存款要求身份证明始于2007年执行。 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本月正式施行。根据这个办法,银行在碰到大额存取款时,将要求储户提供身份证件。 《办法》规定,个人在银行办理现金存取业务时,如果单笔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将需要提交身份证件;如果个人在某家银行或信用社未开立账户,但需要在该机构办理现金汇款、现钞兑换和票据兑付业务且单笔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也需要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此外,个人购买保险将可能需要同时提供投保人和受益人的身份证件。
7. 海外直贷(中国银行海外分行)代扣代缴所得税的办理
海外代付业务是不是应该由银行代扣代缴税款,应该代扣代缴哪些税款?是否可以比照“同业拆借”免营业税?
海外代付,是指银行根据进口商资信状况,在其出具信托收据并承担融资费用的前提下,由境内银行指示其海外代理行代进口商在信用证、进口代收、T/T付款等结算方式下支付进口货款所提供的短期融资方式。例:某企业在境外购买原材料,申请其开户行代付款。其开户行又委托其海外代理行支付了这笔材料款。
一、营业税方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规定: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
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
二、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以下项目外汇资金对外支付后,应于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
将对外支付有关情况向外汇指定银行所在地主管国税和地税机关报告。
外汇指定银行其他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
等项下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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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 3 号)中对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设立了明确的条件。
根据以上规定,海外代付业务应当扣缴相应利息的营业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也曾经明确过这方面业务。
银行支付给海外代付行的利息,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发布日期】: 2010年09月26日
问题内容:
银行办理海外代付业务,支付给海外代付行(境外银行或国内银行海外分行)的利息,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海外代付,是指银行根据进口商资信状况,在其出具信托收据并承担融资费用的前提下,由境内银行指示其海外代理行代进口商在信用证、进口代收、T/T付款等结算方式下支付进口货款所提供的短期融资方式。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由于进口商在中国境内并承担了融资费用,则这项金融保险业劳务为境内应税劳务。由于海外代付行收取了利息,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银行在支付利息时应当扣缴相应利息的营业税款。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2010/09/26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海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函》国税函[2001]189号
中国银行:
你行《关于对我海外分行来自于内地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预提所得税的再次紧急请示》(中银财[2001]19号)收悉。现就来函所提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你行海外分行从国内取得利息收入纳税问题
你行海外分行虽是在海外的分支机构,在当地不具有居民身份,但也是依照分行所在国法律成立的企业,受所在国法律的保护,其向国内企业提供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作为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收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重复征税问题
根据我国税法和我国与其他国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有关规定,你行海外分行向国内企业提供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属于来源于我国的所得,我国享有优先征税权。对分行取得的这类由我国已优先征税的所得,分行所在国税法通常规定,采取免税方法或对已征税款作为费用给予抵扣的方法以消除或部分消除双重征税问题。
三、扣缴义务人的确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税法规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海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函》国税函[2001]189号
三、关于“包税”条款问题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外国企业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以收益人为纳税义务人,境内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外国企业与国内企业所签订的合同中,有关税收问题,不论条款如何表述,不能改变上述税法所规定的义务。至于合同条款中约定由国内企业在经济上负担外国企业的税款,属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商业约定,税务部门将不予干涉。但凡合同中约定由国内企业负担外国企业税款的,税务部门将采取将上述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含税收入后计算征税。
8. 银行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或类似业务应经什么部门批准
银行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或类似业务应经人民银行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
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务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行业)与此相应,金融中介机构也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同时亦指有关放贷的机构,发放贷款给客户在财务上进行周转的公司,而且他们的利息相对也较银行为高,但较方便客户借贷,因为不需繁复的文件进行证明。
9. 银行金融机构同业代付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委托行(发起行、开证行)与受托行(代付行)签订的代付业务协议条款判断同业代付交易的实质,按照融资资金的提供方不同以及代付本金和利息的偿还责任不同,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如果委托行承担合同义务在约定还款日无条件向受托行偿还代付本金和利息,委托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将相关交易作为对申请人发放贷款处理,受托行应当将相关交易作为向委托行拆出资金处理。
(二)如果申请人承担合同义务向受托行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本金和利息(无论还款是否通过委托行),委托行仅在申请人到期未能偿还代付本金和利息的情况下,才向受托行无条件偿还代付本金和利息的,对于相关交易中的担保部分,委托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财务担保合同的规定处理;对于相关交易中的代理责任部分,委托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处理。受托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将相关交易作为对申请人发放贷款处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和其他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同业代付业务涉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贷款承诺、担保、代理责任等相关信息进行列报。同业代付业务产生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不得随意抵销。
本条解释既适用于信用证项下的同业代付业务,也适用于保理项下的同业代付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