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金融集团和金融控股公司是一个概念吗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张志柏
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及分类
金融控股公司可以从一个更广泛的现象——金融集团化中进行考察。随着新经济的兴起、经济和金融的日益全球化,特别是金融竞争的日趋激烈,金融机构间的跨行业、跨国界收购、合并,以及金融机构的多样化经营,金融集团化已经成为一种国际性的潮流。
金融集团是一种以金融业为主的企业联合体,它具有完整的内部组织和管理架构,一般表现为由一个公司拥有或控股若干个子公司,集团的业务在每个子公司之间分配。金融集团化则是指金融集团兴起的现象。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则是指:集团以金融业为主;一般以一个金融企业为控股母公司,全资拥有(或控股)专门从事某些具体业务(如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等)的各个子公司;这些子公司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都有相关的营业执照,都可独立对外开展相关的业务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集团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或影响其子公司最高管理层的任免决定及重大决策。通过内部的资源配置,集团实际上可以从事多样化经营(包括全能制经营)。很多金融控股集团在金融业之外,还兼营其他产业,如信用卡、网络通讯、房地产、贸易、建筑、机械等其他实业和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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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金融业综合经营是指什么
一般认为,金融业可以看作是主要由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三个小行业构成的一个大行业。如果金融业内的经营者只在单个小行业内经营称为"分业经营",即商业银行只从事商业银行业务,证券公司只经营证券业务,保险公司只经营保险业务。至于何种方式可以称为综合经营,目前则引起较大的争议.
发达国家和地区金融业综合经营制度变迁中的共性特征:
1、 综合经营表现为一个渐进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允许结合的业务范围越来越广、区域越来越大、方式也越来越多,即由禁止金融机构的结合、人员的结合、资金的结合到逐步有条件地放开,在效率、监管成本和内部协调成本三者之间寻求动态平衡。
2、 金融监管政策总是滞后于金融业的发展,是一种被动式的迎合。金融业综合经营一般是通过业务经营形式的融合与相对应的组织体制创新,在法律界定的空白点上进行突破,如美国金融服务法出台之前很多条款已经被突破。其后,再从发展过程中所获得的事实利益为依据来推动立法的变革。在目前已经允许综合经营的国家和地区中,除日本等少数金融体系外,一般都经历了一个对法律与政策逐步突破的渐进过程,但金融业综合经营模式的正式确立,法律是最后一道屏障。
3、 由于各国分业的起点和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同,在不同的金融发展阶段会采取不同的方式甚至表现出较大的差异。如在台湾银行内部可以设立信托部经营证券承销业务,银行与证券并未"完全分离",这与美国早年的证券与银行业完全分离并不相同,又与德国银行的一体化也不相同。
4、 实现综合经营的形式多样化。综合经营不等同于某一种形式,实现综合经营的方式不只是一种,在实行金融控股公司制的美、日和我国台湾地区也允许资本或规模较小的金融机构综合经营采取母子公司制。
总之,综合经营只是一个程度的概念,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其深度和广度可能会不同。实践中,分业经营与综合经营模式的选择按其主体不同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金融机构自身的选择,关键是看哪种模式能为其带来更大利益或更有利于同行竞争;二是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强制性要求,其目的是在保证金融体系稳定和提高金融服务效率之间求得平衡,金融政策的开放将给金融业界提供更多选择的机会。实质上从分业经营到综合经营只间很难找到一个分水岭,因为金融制度中各种业务的分离或结合方式呈多样性,且不同制度对特定的结合方式规定具有差异。所以,我们只需判断某金融制度是否更趋向综合经营或者相反,而不需要判断参照物和被参照物孰是综合经营孰是分业经营。金融业的发展有其内在的规律性,其发展必须与服务对象需求相适应,同样我们的金融政策也必须与金融业的发展相适应,并不是我们人为随意决定的。
从目前金融控股公司的实践来看,国务院批准的金融控股集团有中信一家,其他准金融控股公司从其组织形态上看,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纯控股类型的金融机构,以不久前成立的汇金公司、建银投资为代表;第二类是金融企业控股其他金融机构而形成的控股公司,以平安保险集团为代表;第三类为实业母公司控制金融机构而形成,包括以招商局集团、华能集团等为代表的国有控股集团以及东方集团、新希望集团等民营性质的控股集团。
③ 金融控股的意义是什么金融控股的特色为何
根据1999年2月国际上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监管协会联合发布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原则》,金融控股公司指"在同一控制权下,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同时每类业务的资本要求不同"。作为多元化经营的金融企业集团,金融控股公司具有如下特点:
1.集团控股,联合经营。集团控股是指存在一个控股公司作为集团的母体,控股公司既可能是一个单纯的投资机构,也可能是以一项金融业务为载体的经营机构,前者如金融控股公司,后者如银行控股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等。
2.法人分业,规避风险。法人分业是金融控股集团的第二个重要特性,指不同金融业务分别由不同法人经营。它的作用是防止不同金融业务风险的相互传递,并对内部交易起到遏制作用。
3.财务并表,各负盈亏。根据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控股公司对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在会计核算时合并财务报表。合并报表的意义是防止各子公司资本金以及财务损益的重复计算,避免过高的财务杠杆。另一方面,在控股公司构架下,各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控股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子公司相互之间的责任,仅限于出资额,而不是由控股公司统负盈亏,这就防止了个别高风险子公司拖垮整个集团。
金融控股模式的优势所在
1.金融控股模式有利于实现分业向混业的转型
在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下,设立控股公司,由控股公司持有证券、银行、保险和其他金融资产的股权,是实现由分业经营向混业转型的最佳模式。以控股公司作为资本运作平台,通过兼并收购或设立新的子公司以开展其他金融业务,构建金融服务平台,建立全功能金融服务集团.
2.控股公司模式具有监管上的灵活性
(1)监管压力。在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监管体制下,设立控股公司,由控股公司持有银行和其他金融资产的股权,各金融业务子公司各自持有相关业务牌照,独立经营,接受各自监管部门的监管,符合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精神。同时减少单一金融机构同时开展其他金融业务带来的监管压力。
(2)公司治理。控股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上拥有更大的灵活性,不用满足各金融业务监管当局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例如,在香港,按照《银行业条例》,金融监管局有权审批银行董事会的委任,银行在公司治理方面受到的约束将大于控股公司。
3.控股公司模式有利于形成协同效应
金融控股公司通过收购、兼并不同种类的金融机构,使得金融控股公司本身具有巨大的协同效应的优势。此外金融控股公司在制定企业发展战略时,可以将不同地区、不同金融品种之间的优势加以组合利用。在金融业激烈竞争的环境下,可以有两种选择:
(1)增加单一金融服务产品的数量,如扩大银行地区分行和营业网点,可以多吸收存款。这样作法的意义是大银行只要收购一家小银行,就可以降低小银行的高额成本,由于平均成本的降低而带来了规模经济。
(2)增加金融服务产品的种类,如银行经营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银行的一个网点,可以同时销售证券、基金、保险等不同金融服务产品,这就大大地降低了成本,比分别设立网点要节省许多人力和设立网点的费用。通过增加金融服务产品的种类,由于平均成本的降低带来了范围经济。
4.控股公司模式有利于业务发展
金融控股公司产生与存在的动力就在于它的创新业务,即金融部门内部各要素的重新组合和衍生。在控股公司下,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独立运作,业务发展空间更大、自由度更高,有利于各子公司在各自领域更充分地发展业务;在控股公司模式下,各种业务和产品间的交叉销售更加市场化,透明度高,关联交易的处理也更加规范明确,有利于更好地实现业务和产品的交叉销售。20世纪后半叶是金融创新业务飞速发展的时期,与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金融创新业务主要内容包括"金融超市"或"一站式金融服务"以及网络金融服务。
5.控股公司模式有利于降低风险
(1)控股公司模式有利于降低管理风险。控股公司只行使股权投资的职能,不同业务子公司的管理互相独立,可以保证较高的业务管理能力,避免单一金融机构同时管理其他金融业务的巨大压力。
(2)控股公司模式有利于降低市场风险。在控股公司模式下,银行与其他业务间的交叉销售等商业活动处于市场的监督之下,透明度更高,风险更低。
(3)控股公司模式有助于提高风险承受能力。各项金融业务分别在独立的子公司里进行,一家子公司无需为其他业务的风险承担损失;即使一家子公司出现经营危机,其他子公司还可照常经营,无需以自身的资金去承担责任,从而有利于保障其自身的资金安全。
6.控股公司模式有利于资本运作
从募集资金用途来看,控股公司在资金调配上拥有更大的灵活性。例如,当银行因资本金过剩要降低资本金水平时,需要得到有关监管当局的认可,这一过程可能会耗时较长,而控股公司则没有上述限制,有利于提高资本金的使用效率。
同时,控股公司模式在后续融资上更便利。例如按香港的有关规定,向控股公司注入其他资产,只需遵守《香港上市条例》及《收购合并守则》,不需要香港金管局的批准;而任何资产注入上市银行时,都要接受证券监管机构和金管局的双重监管。
金融控股公司的潜在风险
1.系统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由于占有金融资源过大,其系统风险的危害比较大。在金融控股公司中,无论将部门的风险分散化到怎样的程度,即使系统内部不发生风险,但是由于系统外的风险,也会波及到系统内。在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银行体系中,这种不能分散的风险可能导致系统风险。这是因为,首先,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银行控制的金融资源占据着金融和经济活动的绝大部分,可能使整体经济暴露在风险之中;其次,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银行使银行与产业之间建立更紧密的联系,这样就可能使震荡更容易传播。
2.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
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进行关联交易,使得集团内各子公司的经营状况相互影响,这就增大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的风险。由于集团内子公司的利益相互影响,所以就可能出现子公司之间进行内幕交易、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
3.财务杠杆比率过高
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提高财务杠杆比率,比如总公司以外来资本(如通过发债或借款)拨付给子公司的资本金,在总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都同时反映出来。如果该子公司用该笔资金在集团内继续投资,则该笔资本就被重复利用,这意味着资产重复计算,可能会使整个集团的财务杠杆比率过高,影响到集团的金融安全。
④ 混业经营如何分业监管
“银行号”基金公司已经呼之欲出,而随着中行、建行股份公司的相继挂牌,其未来的发展路径必然也是向金融控股集团靠拢。可以说,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以及随之而来金融控股公司已成为中国金融机构从“分业经营”过渡到“多元化混业经营”的现实选择,中国的金融业已经进入了“混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时代。 实际上,我国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早已经风起云涌。首先是银行与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的混合,最近准许银行设立基金公司就是一个典型。而金融控股集团是目前我国分业体制下混业经营的突出表现,我国出现了多种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 从理论上说,金融机构混业经营所可能导致的风险要远远多于分业经营。其中,系统内关联交易是最大问题。这种关联交易行为包括系统内部交易,为了避税或逃避监管而相互转移利润,以及系统内部资金和商品的互相划拨、互相担保和抵押等。同时,还有资本充足率的风险。如集团公司拨付子公司资本金,这样一笔资金在集团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同时反映,造成资本金的重复计算。事实上降低了金融控股集团公司的资本充足率,影响整个集团公司的财务安全。此外,财务杠杆比率过高等等都是金融控股公司内部风险的具体体现。 目前看来,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的架构已经满足不了对一些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对混业经营的监管需要。目前的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是各司其职,在各自领域的监管都比较明确,但是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信息的割裂以及工作机制的缺失使其难以对目前的混业趋势和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有效的监管,而现实发生的一些重大金融事件更是凸现了目前监管体制的缺陷,因此,如何适应市场要求,建立一套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对混业经营有效监管的制度,便成为当务之急。 但是,现存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水平还是基本符合的。想在短期内完全打破这种体制还是没有太多必要的,也很难设想在短期内就对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作很大的改革。在现有的框架上进行循序渐进的改革才是最现实的选择。目前,首当其冲应该加强的就是建立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在这个方面,去年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已经以备忘录的形式对如何协调进行了明确,但是仅仅停留在这个层面上显然是不够的,具体到一个金融机构如果发生挤兑、发生金融风险,怎么及时地按照一步步的程序走,这方面还不明确,缺乏操作细则导致的就是无法实施有效监管。 此外就是要加强央行在整个协调监管中的地位。目前,央行的宏观调控能力的发挥只是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无法到达证券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事实上,由于无法参与对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和监督,其货币政策的执行以及维护金融运行稳定的职能已经在某种程度上被削弱。 遵循这个思路,在如何加强各个部门的协调监管方面,应该建立三个层面的协调机制。一是妥善处理中央银行与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能分工,二是监管机构之间应该建立实质性的协调安排,三是中央银行、监管机构和其他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这在广泛的政府层面上,在宏观管理上处理金融风险是非常必要的。毕竟只有形成合力才能真正保证金融机构的安全运行。 从长远看,应构建打破银行、证券、保险等分业界限的综合性监管体系,成立统一的金融监管当局,也就是要建立一个统一监管的长效机制。目前,尽管各个部门已经开始合作,但是禁锢于传统的内部架构和行政级别,相互之间的合作还是互有牵制,往往造成效率不高甚至出现监管上的真空。而如果成立金融监管最高权力机构,其监管权利将会覆盖到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各个方面,其内部机构也按照监管对象分业设置银监局、保监局、证监局、信托监管局等部门,分别对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进行监管。同时,中央银行作为整个金融体系最后贷款人,与国家金融安全监管总局建立协商机制。统一监管的目的在于实现金融立法与执法的统一,这样既能避免重复监管,又能避免监管上的真空。当然,这一目标必须循序渐进分阶段完成,不可急功近利。 (作者为安邦集团研究总部分析师)陈伟
⑤ 想了解一下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我国现有的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有哪些有没有私营的,不是银行,国企背景的!
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是混业经营的一种实现形式,金融控股公司不直接经营银行、保险、证券或信托等业务,而是通过旗下的子公司经营这些业务,比如**集团。
当然也可以不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母公司通过不同的部门既做银行也做证券业务,这些部门不同于上述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是为了适应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分业经营的模式;同时也有利于金融各业务的独立运作,避免相互干扰。
金融控股(集团)公司一般都是混合型的金融集团(Mixed Financcial Conglomerates),即母公司除了从事一定范围的金融业务之外,还通过控股从事其他非金融业务,如工业、商业、贸易、建筑、运输、不动产等,如英德两国的金融集团等。
⑥ 请问一下金融控股公司是什么意思
一、公司法中没有关于集团的概念。但是,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集团公司的概念。集团公司,在国家有关规范性文件中均称为企业集团,但在工商注册时,一般称为某某集团公司。第二、最早关于设立企业集团,并对企业集团给出定义的国家规范性文件,是这样定义企业集团的:第一企业集团是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一种具有多层次组织结构的经济组织。它的核心层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能够承担经济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第二.企业集团是以公有制为基础,以名牌优质产品或国民经济中的重大产品为龙头,以一个或若干个大中型骨干企业、独立科研设计单位为主体,由多个有内在经济技术联系的企业和科研设计单位组成;它在某个行业或某类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有较强大的科研开发能力,具有科研、生产、销售、信息、服务等综合功能。法律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⑦ 金融控股公司的特点
作为多元化经营的金融企业集团,金融控股公司具有如下特点: (1)监管压力
在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监管体制下,设立控股公司,由控股公司持有银行和其他金融资产的股权,各金融业务子公司各自持有相关业务牌照,独立经营,接受各自监管部门的监管,符合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精神。同时减少单一金融机构同时开展其他金融业务带来的监管压力。
(2)公司治理
控股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上拥有更大的灵活性,不用满足各金融业务监管当局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规定。例如,在香港,按照《银行业条例》,金融监管局有权审批银行董事会的委任,银行在公司治理方面受到的约束将大于控股公司。 金融控股公司通过收购、兼并不同种类的金融机构,使得金融控股公司本身具有巨大的协同效应的优势。此外金融控股公司在制定企业发展战略时,可以将不同地区、不同金融品种之间的优势加以组合利用。在金融业激烈竞争的环境下,可以有两种选择:
(1)增加单一金融服务产品的数量,如扩大银行地区分行和营业网点,可以多吸收存款。这样作法的意义是大银行只要收购一家小银行,就可以降低小银行的高额成本,由于平均成本的降低而带来了规模经济。
(2)增加金融服务产品的种类,如银行经营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银行的一个网点,可以同时销售证券、基金、保险等不同金融服务产品,这就大大地降低了成本,比分别设立网点要节省许多人力和设立网点的费用。通过增加金融服务产品的种类,由于平均成本的降低带来了范围经济。 (1)控股公司模式有利于降低管理风险。控股公司只行使股权投资的职能,不同业务子公司的管理互相独立,可以保证较高的业务管理能力,避免单一金融机构同时管理其他金融业务的巨大压力。
(2)控股公司模式有利于降低市场风险。在控股公司模式下,银行与其他业务间的交叉销售等商业活动处于市场的监督之下,透明度更高,风险更低。
(3)控股公司模式有助于提高风险承受能力。各项金融业务分别在独立的子公司里进行,一家子公司无需为其他业务的风险承担损失;即使一家子公司出现经营危机,其他子公司还可照常经营,无需以自身的资金去承担责任,从而有利于保障其自身的资金安全。 从募集资金用途来看,控股公司在资金调配上拥有更大的灵活性。例如,当银行因资本金过剩要降低资本金水平时,需要得到有关监管当局的认可,这一过程可能会耗时较长,而控股公司则没有上述限制,有利于提高资本金的使用效率。
同时,控股公司模式在后续融资上更便利。例如按香港的有关规定,向控股公司注入其他资产,只需遵守《香港上市条例》及《收购合并守则》,不需要香港金管局的批准;而任何资产注入上市银行时,都要接受证券监管机构和金管局的双重监管。
⑧ 为什么我国目前还实行金融业分页经营的管理体制
我国目前还时时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管理体制必须的严厉严格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