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商业银行的金融市场业务主要做什么
金融市场部主要承担商业银行本外币金融市场相关的交易、投资、风险管理和研究等各项职能,旨在构建统一的、覆盖本外币两个资金市场的交易平台,全面提升农业银行金融市场业务竞争力和综合化、全球化服务水平。
金融市场业务是商业银行的新兴业务,横跨境内外多个市场、连接本外币多个币种、包含债券外汇等多种工具,承担着资产管理、资金营运以及为客户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重要职责。
(1)金融市场促进银行改善其经营与服务扩展阅读:
金融市场从不同的角度考察,可作如下分类:
(1)按地理范围可分为:
①国际金融市场,由经营国际间货币业务的金融机构组成,其经营内容包括资金借贷、外汇买卖、证券买卖、资金交易等。
②国内金融市场,由国内金融机构组成,办理各种货币、证券及作用业务活动。它又分为城市金融市场和农村金融市场,或者分为全国性、区域性、地方性的金融市场。
(2)按经营场所可分为:
①有形金融市场,指有固定场所和操作设施 的金融市场;
②无形金融市场,以营运网络形式存在的市场,通过电子电讯手段达在交易。
㈡ 改善我国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的主要条件是
改善我国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的主要条件为建立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严格的内控机制,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从宏观上看,国际化经营对银行业整体效率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有助于国内金融市场和银行行业市场不断成熟和完善,推动银行基础设施建设,有助于银行体系效率的提升;从微观上看,国际化不仅可以通过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应降低经营成本。
提高银行整体竞争力和经营效率,还可以通过发挥多元化经营优势分散经营风险,同时国际化经营可以利用学习效应增加盈利。但国际金融危机以后,全球经济增长下滑导致银行盈利水平下降。
(2)金融市场促进银行改善其经营与服务扩展阅读:
商业银行经营介绍如下:
国际国内更趋严格的金融监管标准抑制了银行整体效率的提高。在此背景之下,一方面越来越多的商业银行通过不断升级自身互联网品牌,加速互联网金融转型之路;
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加快了“走出去”步伐,通过缩小与全球领先银行的差距,不断提升经营效率。中国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数量最多,截至2016年末,其海外机构覆盖51个国家和地区,在20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了分支机构。
㈢ 为什么要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如何改善这种监管
一、为什么要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
市场普遍需要监管,其原因是:
1.保护消费者:生产者和消费者对于产品信息的不对称有可能导致消费者权益的受损。
2.反垄断:有许多市场只有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垄断,这些企业所拥有的垄断力将会导致产品的高定价,影响消费者的福利。
3.保护公众不受犯罪行为的危害。
4.解决外部效应问题。
针对银行,上述理论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银行是公众储蓄存款的主要存储地之一,银行在吸收存款后,对于单个的储蓄者而言监管成本极高,银行有可能存在道德风险行为,许多银行产品的质量很难观察,因此让那些购买了银行金融产品的投资者完全明白其所面临的风险是非常重要的。这时就需要政府随时对银行的经营活动提供监管,保证银行业提供足够多的信息,保护存款客户和投资者的利益。
其次,通过《反垄断法》防止银行市场上存贷款的定价权过度集中到几个银行手中,这不仅会降低消费者使用银行服务的福利,而且会影响金融市场的投融资成本进而影响经济的运行。政府通过推动银行业内部及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来实现银行向公众提供服务项目上的公平性,而非仅仅通过一般监管来消除由于过度集中导致的银行提供服务方面的歧视。
再次,防范金融企业涉嫌金融诈骗、洗钱和逃税行为。
最后,银行向个人和企业提供消费和投资贷款使得银行体系与公众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紧密联系,银行服务存在天然的公共产品属性,银行的负外部性有可能会削弱金融系统的稳定性,这也使得银行必须面临严格的监管。
二、如何改善银行监管?(戴国强《商业银行经营学》第五版)
银行监管包括外部监管、内部监管。
(1)加强外部监管(我国主要是央行和银保监会的监管,可能还有地方金融办的监管):
完善法律法规、政府明确监管职能等;
(2)主要是改善内部监管(内控机制):
1、建立专职的组织机构;
2、确立岗位职责;
3、严格业务程序;
4、确立检查标准;
5、加强内部稽核。
㈣ 金融业混业经营的优点缺点
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相比较有以下的优点:
(1)混业经营使银行优化资产结构,实现资产多元化和资产风险分散化,降低非系统性风险,使商业银行资产比分业经营具有更大的整体稳定性。
(2)混业制度下银行新增投资业务,对企业提供包括投资在内的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既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又有利于建立起密切协调的银企关系,增强银企综合的竞争能力,使银行在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3)从效率方面看,混业制度下全能型银行通过向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一方面,银行业可以利用客户资源加长业务链条,另一方面,证券业、保险业等也可共用银行网点、设备、人员,接受银行客户委托买卖有价证券及办理保险业务,大大方便银行客户的资产“一条龙”运作。另外,金融业共用日益更新和增加的技术、信息和设备资源,可以大大降低各自经营成本。
但是,实施混业经营也有它的缺点:
(1)如果允许银行资金直接进入证券市场,会产生三个问题:一是银行运用他人资金买卖证券,但一般投资者是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买卖,显然,在资金方面一般投资者与银行相比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二是相对一般证券投资者,银行可更方便迅速地获得外界难以知道的各种内幕信息,从而容易造成内幕交易。三是由于银行负债具有流动性的特点,因而进入证券市场的银行资金不可避免地带有短期的特性。这将加大证券价格的波动性,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四是证券市场风险大,而银行在经济中扮演极重要角色,允许银行资金直接进入证券市场,容易产生泡沫股市,一旦泡沫破裂,会引发股市危机--银行危机--经济危机。
(2)金融业务多元化可能会引起在经营方面的一系列问题:一是从事多元化经营的全能金融机构,在其不同的侧面、不同的服务对象和不同的服务品种上,有不同的文化、不同的传统、不同的运行机制,它们交织在一起必然有显现的和潜在的矛盾和冲突。二是为保持多元化的经营优势,全能金融机构必须不断推行金融创新,如果在新业务领域的创新活动不幸失败,很容易会传染开去,导致其他业务也会遭受挫折。三是容易形成金融垄断,不利于竞争。
(3)金融机构复杂的混业经营结构,产生了不利于实施有效的金融监管的问题。如果实行功能型监管,期货证券、保险和银行业的监管结构界限分明,这些监管部门如何进行协调,谁负责牵头监管者并负总责任等问题尚需妥善解决。
㈤ 中国金融实行分业经营的好处。
一 国际银行业经营制度的历史回顾
19世纪中叶,德国、美国等国在工业化的过程中,都出现了全能银行即全面经营各种金融业务的银行。全能银行以联邦德国最为典型,可以提供几乎所有的银行和金融服务,如贷款、存款、证券、支付清算、外汇、代理保险、租赁与咨询等业务。
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和金融大危机爆发后,许多经济学家将危机爆发的原因归咎于全能银行制度。他们认为,由于全能银行将大量的资金长期性证券交易上,从而使其在金融危机中陷入严重资金短缺的困境中,最终不得不破产倒闭。在这次危机中,美国有上万家银行倒闭,银行总数由25000减至14000家,银行信用几乎全部丧失。为了防止银行危机的再度发生,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了<<1933年银行法案>>,严格禁止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尤其是证券的承销和自营买卖业务,严禁商业银行和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联营或人员相互兼职。此后,英国、日本等国也纷纷效仿,实行了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分离银行制度,与联邦德国的全能银行制并驾齐驱。
80年代以来,国际银行业的发展进入了新的时期。在金融自由化的冲击下,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监管逐渐放松,各种金融机构之间业务相互交叉和渗透。西方国家的银行业又逐渐向全能银行演变。从1987年开始,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先后批准了一些银行持股公司经营证券业务,1989年又批准花旗等五大银行直接包销企业债券和股票,从而使美国商业银行向全能银行方向的转变迈出了一大步。
进入90年代以来,美国商业银行向全能银行的发展步伐加快。1991年美国通过了<<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允许商业银行持有相当于自有资本100%的普通股和优先股,这表明长期以来限制商业银行和工商业之间相互渗透的禁区已经被突破。1994年,美国又通过了<<1994年跨州银行法>>,允许商业银行充当保险和退休基金的经纪人,从而表明对商业银行涉足保险业的限制也被突破。1998年4月美国花旗银行和旅行者集团合并,合并后的花旗集团将花旗银行的业务和旅行者的投资、保险业务集于一身,成为全球最大的金融服务公司。
全能银行的迅速发展有其内在的必然性:首先,激烈的市场竞争促使各金融机构努力拓宽自己的服务领域和提供更便捷的服务手段,各金融机构有实现相互融合的强烈利润动机,现代通讯和计算机技术的高速发展为这一融合及通过融合降低成本提供了技术保障和物质支持;其次,资本市场快速发展,传统的商业银行服务业已经无法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新需求,必须作出调整;再次,金融创新的发展为突破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和证券业务提供了可能,商业银行在负债结构和资产配置方面越来越多的依靠资本市场工具,而投资银行也日益向商业银行业务渗透,金融创新使二者的业务界限逐渐消失。
美国之所以加快了商业银行向全能银行转变的步伐,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是美国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越来越多的受到来自欧洲和日本银行的竞争压力。进入90年代以来,西欧和日本的商业银行已经突破传统的分业业务,综合化趋势日益明显。例如,原欧共体曾于1992年颁布第二号银行指令,决定在欧共体范围内全面推广全能银行和分行制;日本则于1996年底推行了名为“大爆炸”的金融业改革计划,计划于2001年前全面实现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相互交叉彼此经营业务。
1999年5月和7月,<<金融现代化法案>>的通过,表明废除<<1933年银行法案>>,实现全能银行制已是大势所趋。
二 全能银行或混业经营制的优势分析
当年在美国全面否定全能银行的同时,德国的调查报告却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认为对全能银行导致银行危机的指责是不成立的,因此德国始终坚持全能银行制度。此后,在1975至1979年间,由联邦德国政府组织的专家组对全能银行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调查,结论如初。根据德意志银行高级经济学家特洛文博士的研究,“全能银行制度无论对客户和银行,还是对经济发展都是非常有利的”。特洛文将全能银行制的优势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全能银行可以为客户提供最佳服务。全能银行具有能为客户提供全面金融服务的特点,客户在一家银行就能享受到最广泛的金融服务,而不必与多家经营内容不同的银行打交道,同时客户还可以利用全能银行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来选择最佳的投资机会,从而不仅有利于节约时间,减少费用,而且有利于增加收益。
其次,全能银行可以使银企关系更加密切。全能银行通过全面的金融服务,使客户与银行之间更加互相了解,加强了双方的联系,有利于巩固银行与客户的联系。
再次,全能银行能促进储蓄的发展。全能银行能通过其众多的分支机构为广大的客户提供多种形式的储蓄机会,特别是为其提供了可作为投资的各种证券,使每家全能银行都能与成千上万的储户联系在一起,从而使全能银行更好的充当储蓄和投资者的中介人。
最后,全能银行具有内在稳定的特征,有利于降低金融风险。由于全能银行的业务多样化,银行的一部分业务亏损可由其他部分业务的盈利来弥补,这就降低了银行风险,使银行经营更稳健,有利于整个银行体系保持稳定。全能银行不仅可以利用内部补偿机制来稳定银行的利润收入,而且还可以通过这一机制增加向客户提供最客观的可行性建议的机会。
有意思的是美国经济学家怀特在1986年的研究表明,“1933年银行法是对一系列确实存在但被曲解问题的过激反应,这些问题实际上只涉及数目相当小的一部分银行。”这是因为,美国在1930年至1934年宣告破产的银行占当时银行总数的26.3%,但其中207家从事证券业务的只有15家宣告破产,所占比重为7.2%,远远低于其他银行破产的比例。即使从破产的15家从事证券业务的银行来看,从事证券业务也不是其破产的主要原因,因为他们在证券业务上的投资仅占其总资产的很小部分,通常在10%以下,而且这些投资的总额如果与美国银行业资产总额相比,简直是微不足道。显而易见,把商业银行参与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活动作为30年代大危机的主要原因,说服力不足,所谓全能银行导致危机的说法可能是一种误导。
三 中国银行实行分业制的历史原因分析
1993年以前,中国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商业银行是中国证券市场创立之初的主要参与者之一。1980年国务院下达了<<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时规定>>,提出“银行要试办各种信托业务”,同年中国人民银行下达了<<关于积极开办信托业务的通知>>。各家银行陆续以全资或参股形式开办了大量金融信托机构。1990年和1991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继成立。银行在证券市场形成的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表现在资金、技术、人员和组织管理的支持。商业银行参与证券业务的主要形式是建立全资或参股的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从事的主要业务是企业证券的发行、代理买卖、和自营。
1992年下半年开始,社会上出现了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银行大量信贷资金通过同业拆借进入证券市场,导致了金融秩序的混乱,因而从1993年7月开始大力整顿金融秩序。首先在1991年11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银行业与证券业实行分业管理”;随后,1993年12月<<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了具体的规定“国有商业银行不得对非金融企业投资”,国有商业银行“在人财物等方面与保险业信托业和证券业脱钩,实行分业经营”;1995年5月1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对此作了更具体而完备的规定。
资料搜集和实际调查的结果表明,中国实行分业经营的主要缘由,来自于1993年之前混业经营实践给金融体系带来的危害。自九十年代证券市场形成发展以来,银行体系中出现了较为严重的资金运用问题,即相当一部分银行通过其全资或参股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将信贷资金和同业拆借资金挪用,投放到证券市场或房地产市场,造成了一系列不良影响,增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助长了投机行为和泡沫经济,增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助长混乱不当行为,影响银行信誉和形象。但造成危害的关键原因并不是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而是商业银行利用其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进行的信贷资金、同业拆借资金转移投机。
四 发展全能银行是我国商业银行的必然选择
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商业银行向全能银行转变的步伐需要加快,这是我国商业银行行为适应国际金融市场竞争应对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商业银行在我国国民经济市场化进程不断深化的过程中,谋求商业银行自身发展和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1 发展全能银行是增强我国商业银行竞争力的要求。与西方主要国家全能
㈥ 简述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
金融市场国际化是金融业务的发展趋势之一。金融市场发展超越国界的限制,与世界金融日益融合,逐渐趋向全球一体化。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市场国际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和加速。主要表现在:
①金融机构跨国化。不仅发达国家在世界金融中心设立了大批的跨国银行,而且发展中国家也在境外设立了一批离岸金融中心和金融机构。
②金融资产经营国际化。欧洲货币市场、欧洲债券市场和全球性股票市场的建立,使人们可在离岸市场上经营世界任何一国的货币金融资产。
③货币国际化。黄金作为世界货币的职能已经蜕化,人们可以通过国际汇兑来转移各国间的货币购买力。不仅美元、德国马克、英镑、日元可作为国际结算货币,而且还有大批中等发达国家甚至发展中国家的货币也逐渐成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朝着世界货币的方向发展。
(6)金融市场促进银行改善其经营与服务扩展阅读
从整体来看我对于未来金融市场都是保持乐观的态度,从未来五年看来金融市场的驱动力十足,制造业升级和相关的改革将持续获得产业发展和政策的支持,金融去杠杆与金融监管作用下,货币流动性基本维持中性偏紧基本格局,随着去产能、脱虚入实相关措施的见效,风险有望得到有效改善,消费升级、产业升级、互联网的加速发展区域协同发展等结构性力量在活跃发力,金融内生结构也在发生积极变化。
参考资料凤凰财经网 金融市场发展
㈦ 如何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
从目前我国金融体系功能的发挥情况看,由于直接融资比例偏低,金融市场体系发展滞后,导致金融结构失衡,金融体系的各项具体功能未能有效发挥。在当前的环境下,需要通过发展直接融资体系、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以及积极培育机构投资者等措施,改善金融结构,促进金融体系功能的发挥。
一是放松管制,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市场体系。继续深化发行制度市场化改革,放松管制,弱化行政审批,强化信息披露,建立事后问责和民事赔偿制度,夯实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基础,促进发行人、中介机构和投资主体归位尽责,逐步实现股票发行制度的完全市场化;加快发展全国统一的场外交易市场,通过建立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放松挂牌上市企业标准,强化市场参与主体归位尽责的自律体系,建立和完善各层次市场之间的有机联系, 加快全国统一的场外股权交易市场扩容与发展;大力发展债券市场,促进银行间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互联互通,探索建立跨市场执法机制,逐步建设规范统一的债券市场。
二是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稳步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目前我国的金融风险高度集中于银行体系, 金融体系自身对风险管理与风险分散功能的需求迫切。建议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稳步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为金融体系提供有效风险配置与管理的工具。具体而言,建议加快完善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体系及配套税收政策,建立统一的证券发行与交易平台,稳步推出国债期货等利率衍生品以及信用衍生品等金融工具。
三是以新基金法的实施为契机,积极培育专业机构投资者队伍。我国金融结构的改善意味着金融体系中金融市场的比重将逐步增加,金融工具将更加丰富,在此程中需要培育一支强大的、种类丰富的专业机构投资者队伍,为不同风险偏好与风险承担能力的家庭提供多样化的资产管理服务,实现与不同风险特征、品种多样的金融工具的对接。目前新基金法已正式实施,建议以此为契机,放松各类基金管理机构的设立或备案限制,明确税收政策, 避免重复征税,通过积极引导和培育,大力发展专业机构投资者。
㈧ 银监办发[2016]25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
银监办发〔2016〕25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信托业协会:
为认真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升金融消费者信心,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持续健康发展,有效治理当前存款纠纷、私售“飞单”、误导销售、违规收费等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要求,现就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体制机制,及时跟进银行业消费者对银行服务的各项诉求和关切
(一)加强制度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监管要求,对现有的制度体系开展有针对性的、系统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据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政策和基本原则,尽快建立起目标清晰、架构合理、分工科学、便于操作的管理制度体系,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求在相关经营管理环节中都能体现为切实可行的业务管理标准。
(二)健全组织体系。开办个人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董(理)事会下设立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并定期向董(理)事会提交有关报告,确保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中。同时,应在法人机构层面设立专职部门,负责组织推动本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落实人员配备和经费预算,并保证其开展相关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专业能力。在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效开展的前提下,个人业务规模较小的外资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以结合实际采取相应的组织形式。
(三)完善工作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各个业务环节全面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各项监管要求。要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到综合经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配以合理考核权重,有效引导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严格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确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考核评价机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工作要求落实不力的分支机构和相关业务条线进行严肃问责。
(四)改进投诉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认识到消费者投诉对于改进经营管理、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意义。要改变单纯压降投诉数量的简单管理模式,注重源头治理,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处理流程,切实承担起投诉处置的主体责任。高管层应定期分析消费者投诉处理反映出的各类问题,确保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有效投诉管理体系,依法维护消费者的求偿权。
二、规范经营行为,不断提高服务标准和水平
(一)加强产品信息披露。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产品名称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或易引发争议的语言。产品宣传材料应真实、全面地反映产品的主要特性,严禁夸大收益率或隐瞒重要风险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产品信息查询平台,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对存续期内金融产品的风险信息变动情况进行及时提示,并严格区分自有产品和代销产品,供消费者查询。凡未在信息查询平台上收录的产品,一律不得销售,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通过电子渠道销售的,也应遵守监管部门关于产品销售的规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实产品销售透明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引导消费者充分认识金融产品及其差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金融产品风险评估及分级管理制度。售前开展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确保将合适的产品和服务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妥善留存消费者已明确知晓产品重要属性和风险信息的相关证据,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三)实施产品销售专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网点专门区域销售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专区应有明显标识,并在显著位置以醒目字体提醒消费者通过网站、查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产品相关信息,并进行风险提示。专区销售人员应当具有理财和代销业务相应资格,除本机构本行销售人员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员在营业场所开展任何形式的营销活动。销售专区内应公示咨询举报电话,便于消费者确认产品属性及相关信息,举报违规销售、私售产品等行为。
(四)实施专区产品销售“双录”。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2016年底前完成销售专区内电子监控系统的安装配备工作,实现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销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要完整客观地记录营销推介、相关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消费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录像中应可明确辨别银行员工和消费者面部特征,录音应可明确辨识员工和消费者语言表述。录音录像资料至少应保留到产品到期兑付后6个月,发生纠纷的要保留到纠纷最终解决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录音录像录制和保存的管控,确保录音录像的录制和保存不受人为干预或操纵。录制过程中应保护消费者隐私,注重消费者体验,严格防控录音录像信息泄露风险,并确保录音录像资料可随时精准检索和调阅,以有效维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部分确有实施困难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步实施。
(五)强化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各个环节加强消费者信息保护,未经消费者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提供消费者的姓名、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以各种形式向其推送各类服务和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六)规范服务收费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相关办法和监管规定,通过完善业务流程、改进业务系统功能以及加强前台工作人员培训等措施,保证在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前,事先告知收费与否及各个服务环节的计费标准(包括减免优惠政策)和收费金额,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七)严格执行授信业务管理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员工在办理个人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时,应保证各项条件公正透明,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并尊重消费者自愿选择。受理申请后,在做好申请人身份识别和审核工作的同时,应坚持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不断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最大限度地公开工作流程,诚实履行各项合同义务,公平对待消费者。严禁虚假承诺、捆绑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八)提升代销业务规范化管理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严格代销业务范围,完善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合作机构和产品准入管理,认真落实各项销售环节监管要求,做好风险隔离,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九)加强员工行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深入开展教育培训,倡导诚信服务,树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营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内部控制和防范操作风险的各类规章制度,结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细化业务流程及员工行为标准,严格员工行为管控,杜绝银行员工利用从业身份及借助银行营业场所私售“飞单”、从事非法集资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要加大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力度,高度关注员工参与“掮客”交易、频繁划转大额资金等现象,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隐患,防止各类外部风险向银行业传染。同时还应大力倡导诚信举报,鼓励员工坚决抵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全面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权。
(十)主动提升服务消费者的意识和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要认真检视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和细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制度及流程。在关系到消费者重大权益的问题上,要在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积极通过事先与消费者约定的各类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动告知相关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对待消费者。
(十一)加强对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关爱和保护。特殊消费者群体权益保护是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内容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提高认识,在不断完善金融服务过程中充分考虑农民工、残障人士、下岗失业者、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相关权益。应通过实行相关费用优惠减免、根据其消费特点和风险偏好开发金融产品、针对其行为特点设计人性化的服务流程、加大相关服务配套设施投入、提高服务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应急处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满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创造适宜的金融服务环境,有效维护特殊消费者群体的公平交易权和受尊重权。
三、强化监管引领,有效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践行为民服务宗旨
(一)推进矛盾纠纷化解。各级监管机构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承担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贯彻落实消费者投诉“首问负责制”,及时化解各类纠纷、矛盾。特别是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基层单位投诉处理工作的系统管理和指导,按照“先机构、后监管”的工作流程,妥善处理消费者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各类业务纠纷。同时,各级监管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消费者投诉过程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认定及违规处理工作。要不断总结前期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仲裁机制试点工作相关经验,积极探索设立具有独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引导消费者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纠纷解决途径的多元化。
(二)联动市场准入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与市场准入有机结合起来,发挥市场准入的导向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对于有开办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和代销产品业务资质的拟设网点,应在准入审批环节严格考察其销售专区及专区产品销售“双录”等监管要求落实情况。
(三)强化日常行为监管。要把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日常监管内容,通过舆情监测、消费者投诉分析等渠道,抓住银行业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将有关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方面的监管要求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非现场监管体系。要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监管要求的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现场检查或结合其他现场检查项目开展检查,2016年重点检查产品销售录音录像及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落实情况、以及误导销售、私售“飞单”、信用卡违规等违规经营行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价,推动相关监管要求落实到位。对工作组织部署不力、推进效果不明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银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组织各会员单位提升服务水平,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评价。持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机制,不断充实健全考核评价要素和指标,进一步细化考核评价标准,提高考评指标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障消费者基本权益、回应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热点难点问题的工作开展情况及效果纳入年度考核评价内容。逐步推动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考核评价结果与监管评级体系及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及其他日常监管手段有机融合,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结果的约束作用,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切实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违规处罚力度。要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管问责,对各类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大依法打击力度。充分利用行政处罚和各种强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规范经营行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强银行业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一)明确主体责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承担起主体责任,向社会公众普及金融知识。要强化组织保障和后勤保障,安排专门的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在积极参加监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各项宣传教育活动的同时,还要充分动员全体员工,利用营业网点和各种网络资源优势,扩大日常宣传效果。
(二)加强组织推进。各级监管机构要有效整合行业协会等方面的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统筹安排各类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时间、频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资源浪费。组织和动员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途径,充分利用现代传媒方式,积极提升银行业消费者金融知识素养。同时,要积极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形成合力,扩大金融知识教育活动的覆盖面,推动金融知识普及工作纳入到国民教育体系。
(三)突出宣教重点。各级监管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不断增强敏感性,提升宣传教育的时效性。针对当前多发的存款纠纷、私售“飞单”、信用卡还款纠纷、储户个人信息泄露、非法揽储等突出问题,灵活调整和安排宣传内容,增强广大消费者识别非法金融业务、非法金融活动和防范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进金融市场和谐健康发展。
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本意见执行。
㈨ 金融市场
我国金融业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与国际金融改革趋势相悖。我国的分业经营制度,把银行、保险和证券业的业务范围分别限制在一个更狭窄的范围内,金融业的风险实际是更加集中和扩大。与西方主要国家的全能银行相比,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存在相当大的差距,从而影响了其抵御风险的能力。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单一,信贷资产在总资产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证券资产与其他资产所占比例很小,信贷资产、投资与证券资产、其他资产的比例大约是77: 3:20,而且在信贷资产中80%左右投向了国有企业。这种资产结构存在很大风险,特别是在当前国有企业普遍处于困境的情况下,导致了国有商业银行经营中的风险剧增、经营效益下降,使国有商业银行处于高风险运行之中。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资本市场迅速发展,商业银行许多优质客户进入资本市场,对商业银行的负债规模、资产规模与结构产生了重大的影响。据统计,2002年3月末,我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已达1171家,至2001年期末A股流通市值约为12454亿元,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1/3左右。以直接融资为特征的资本市场的发展,凭借其较高的资产收益和便利的融资条件,与商业银行争夺金融资源,从而影响商业银行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极大地加剧了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加大了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这也必然会影响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益。商业银行要适应市场的变化,应对资本市场发展对商业银行造成的冲击,就必须调整经营战略,实行混业经营。
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事实上也造成了资源的浪费。我国的银行、证券商、保险公司分别处于无差异经营和无差异竞争的状态,包括机构发展和市场定位在内,还没有形成一种有层次、有分工、有竞争、有合作的良性发展格局,对金融业资源的总量利用造成了极大浪费。
近几年来,尽管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不断深化改革,严格管理,采取多种措施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但经营效益没有得到明显改善,其原因固然不少,而业务范围狭小则是一个重要原因。实行混业经营,发展全能银行是提高经营效益的有效途径,因为随着业务范围的扩大,多样化的业务具有内在平衡特征,可利用内部补偿机制来稳定银行的利润收人,分散金融风险。
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商业银行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是我国商业银行适应国际金融市场竞争,应对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商业银行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条件下实现自身的发展和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发展混业经营的全能银行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其基本条件业已成熟。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和分离银行制度对于保证商业银行的规范运作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是十分必要的,但是这种分业只是阶段性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从总体上看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的基本条件是:首先,商业银行具有良好的行为规范,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商业银行的基本经营目标,但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兼顾安全性和流动性,商业银行要将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原则作为经营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其次,具有健全的市场机制,不仅有完善的市场主体和市场体系,市场信号能够灵敏及时地反映市场供求情况,而且拥有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再次,具有完善的法律环境,拥有健全的法制体系,从法律上来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第四,具有强有力的宏观金融调控能力和有效的金融监管。
从目前我国情况来看,近年来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而且在继续深化,在建立现代金融体制、现代金融制度和良好的金融秩序方面取得了一系列重要进展。例如,商业银行加强了内控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贷款审贷分离和贷款抵押担保制度,以及信贷资产质量管理责任制等,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业已进入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证券市场也逐步进入规范发展阶段;我国对宏观经济和金融调控能力和金融监管能力也在不断提高。从实施混业经营的基本条件看,尽管我国仍存在着一定差距,但在许多方面已经接近基本条件的要求。因此,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有着较大的可能性。
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同时,《商业银行法》第三条中规定了允许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和部分保险业务。为此,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拓展以下业务: (1)开展基金业务,如基金托管业务、基金资产投资管理业务,适当时候可以设立金融产业基金,并让基金上市发行;(2)开展与资本市场有关的中间业务,如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为券商资金往来提供清算、代理股票发行市场中申购款的收缴与结算等;(3)开展项目融资业务,如进行项目的评估和资金安排;(4)开展企业并购业务,如帮助企业诊断和评级,帮助制定兼并战略,帮助设计企业产权结构等;(5)开展代客户理财业务,如为个人理财和为公司理财提供咨询服务;(6)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如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等;(7)代理保险业务。通过上述法律允许业务的拓展,可以改善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现在已有不少商业银行开办了部分上述业务,但力度还不够,效率还不高,要进一步把工作做实做细,尤为重要的是,商业银行一定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切实改善现有经营模式。
近些年来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逐渐放松商业银行参与证券和保险业务经营的限制,这种状况对我国商业银行的海外银行业务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如果我国商业银行不能适应这一发展趋势将难以在国际金融市场立足,同时在我国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的情况下,如果外资银行进入我国市场,必然对我国金融机构的发展构成严重的挑战。有鉴于此,我们必须从现在开始考虑着手按全能银行方向推进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并据此完善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由于形势紧迫,我国对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一些规定有必要根据当前国际经济和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进行调整,当前应当选择一些有条件的商业银行为试点进行探索,以点带面,实行混业经营,逐步推进全能银行。从我国商业银行整体情况看选择中国银行较为适宜,这是因为:第一,中国银行是我国海外业务量最大的商业银行,由于受业务范围的限制,使其在与当地银行竞争中往往处于劣势;第二,中国银行发展面临的国际竞争压力最大,同时中国银行比较多地参与国际市场,已经具有一定的国际投资银行的经验;第三,中国银行及其所属机构运作规范,比较容易进行监管。
我国现有金融机构种类繁多,门类复杂。金融机构种类繁多,有利于形成竞争,但也过多地加大了竞争成本,尤其是分业经营的前提下,其无差异竞争成本更大,我国金融业的普遍不景气状况也就难以改变。而整合现有金融机构,实施“一行三制”或“一行多制”既可以改善这种局面,也可以实现混业经营。一方面,可以在境外多设立分支机构,并实行混业经营,发展全能银行,与此同时,则减少境内分支机构。另一方面,可以在境内重组金融机构,实行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相互并购或相互参股,并以一业为主,他业为辅,他业则以独立子公司形式存在,并分别设立账户,分别核算经营成果,分别进行风险控制,建立系统内垂直管理体系,从而防止银行资金直接进入股市,而此时的银行,成为金融集团公司,也就是综合性的“金融超市”。以中国工商银行为例,如通过并购或相互参股,吸纳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甚至外资金融机构,则成为中国工商银行集团公司,下辖相互独立的四个子公司:商业银行公司、投资银行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既把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三业合一,又能在集团公司之下相互独立核算,甚至单独上市,从而成为“一行三制”或“一行多制”。中国加入WTO后,大量涌进的外资银行将都是全能银行,是“混合编队”,中资金融机构以“单兵作战”形式是无法应对的,实施“一行三制”或“一行多制”,重组现有金融机构是比较现实的选择。
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是分业监管,监管部门有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分业监管的初衷是良好的,但随着混业经营成为国际金融改革趋势,统一监管也将成为一种必然。因为面对全能型的外资金融机构和即将成为全能型的中资金融机构,不能不进行统一监管。为此,应制定统一的金融安全标准和监管标准。
当金融市场变得越来越一体化时,通讯和计算机的运用使得金融风险在现行监管体系下难以集中控制和监管,这就要求更集中,或者至少很协调的监管体系。正如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格林斯潘所言:“监管体系应适应被监管对象的变化而变化。”在英国,政府已提出将9家金融监管机构合并,成立金融服务管理局,统一负责对每个金融机构和各类金融市场进行监管。日本政府则打破银行、证券活动的限制,并成立独立的金融监管厅,统一监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大藏省则只负责监管法规的制定。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比较理想的模式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监管金融机构。在现阶段,则应加强人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的协调与合作,统一标准,联手行动,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同时,要完善各项监管手段,制定金融风险国内、国际预警指标体系,实现非现场检查的电子化、规范化、程序化,运用电子技术进行适时监管,及时跟踪监测,分析各类金融机构的变化,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预见性、针对性和快速反应能力,提高监管水平和监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