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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

发布时间: 2021-03-22 13:21:49

⑴ 改进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思考

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银监发〔2006〕90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门槛,强化监管约束,加大政策支持,促进农村地区形成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以更好地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原则

本意见适用于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区、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以下统称农村地区)。

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调整涉及面广,要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按照“先试点,后推开;先中西部,后内地;先努力解决服务空白问题,后解决竞争不充分问题”的原则和步骤,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办法,稳步推开。首批试点选择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6省(区)的农村地区开展。

二、准入政策调整和放宽的具体内容

(一)放开准入资本范围。积极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以下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是鼓励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主要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二是农村地区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也可按照自愿原则,发起设立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三是鼓励境内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四是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收购、重组现有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将管理相对规范、业务量较大的信用代办站改造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五是支持专业经验丰富、经营业绩良好、内控管理能力强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现有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本机构所在地辖内的乡(镇)和行政村增设分支机构。

上述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总部原则上设在农村地区,也可以设在大中城市,但其具备贷款服务功能的营业网点只能设在县(市)或县(市)以下的乡(镇)和行政村。农村地区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是新设立的机构,其金融服务必须能够覆盖机构所在地辖内的乡(镇)或行政村。

对在农村地区设立机构的申请,监管机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且开展实质性贷款活动的,不占用其年度分支机构设置规划指标,并可同时在发达地区优先增设分支机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大中城市新设立分支机构的,原则上应在新设机构所在地辖内的县(市)、乡(镇)或行政村也相应设立分支机构。

(二)调低注册资本,取消营运资金限制。根据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合理确定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注册资本。一是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二是在乡(镇)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三是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的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四是适当降低农村地区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合并、重组、改制方式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其中,农村合作银行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县(市)为单位实施统一法人的机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取消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在县(市)、乡(镇)、行政村设立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的限额及相关比例的限制。

(三)调整投资人资格,放宽境内投资人持股比例。适当调整境内企业法人向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境内企业法人应具备良好诚信记录、上一年度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资金来源合法等条件。

资产规模超过人民币5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以及不良资产率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的境内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可以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

村镇银行应采取发起方式设立,且应有1家以上(含1家)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适度提高境内投资人入股农村地区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其中,单一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单一其他非银行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监管机构批准。

(四)放宽业务准入条件与范围。在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各类银行业务,提供标准化的银行产品与服务。鼓励并扶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符合当地客户合理需求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机构的具体业务准入实行区别对待,因地制宜,由当地监管机构根据其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结果予以审批。

充分利用商业化网络销售政策性金融产品。在农村地区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要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作用。在不增设机构网点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政策性银行要逐步加大对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力度,加大信贷投入。鼓励政策性银行在农村地区开展业务,并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优势互补原则基础上,与商业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适当拓展业务空间,加大政策性金融支农服务力度。

鼓励大型商业银行创造条件在农村地区设置ATM机,并根据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向其发行银行卡。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银行卡业务。

(五)调整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一是村镇银行的董事应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其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二是在乡(镇)、行政村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含高中或中专)学历。三是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负责人,由其投资人自行决定,事后报备当地监管机构。四是取消在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改为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后即可上岗。五是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组织、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可根据本地产业结构或信贷管理的实际需要,在同等条件下,适量选聘具有农业技术专长的人员作为其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从事信贷管理工作。

(六)调整新设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上述准入政策调整范围内的银行业法人机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其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在省会城市所辖农村地区设立银行业法人机构的,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其筹建行政许可事项,其筹建方案应事前报当地监管机构备案(设监管办事处的,报监管办事处备案)。其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未设银监分局的,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上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金融许可证,由决定机关颁发。

(七)实行简洁、灵活的公司治理。农村地区新设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针对其机构规模小、业务简单的特点,按照因地制宜、运行科学、治理有效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在强化决策过程的控制与管理、缩短决策链条、提高决策经营效率的同时,要加强对高级管理层履职行为的约束,防止权力的失控。一是新设立或重组的村镇银行,可只设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行使对高级管理层的监督职能。董事会可不设或少设专门委员会,并可视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门管理小组或岗位,规模微小的村镇银行,其董事长可兼任行长。二是信用合作组织可不设理事会,由其社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经营管理层,但应设立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事会。三是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经营管理层可由投资人直接委派,并实施监督。

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科学设置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精简设置职能部门,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高效、安全、稳健运作。

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组织以及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外资金融机构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8号)和《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6号)等法律、法规外,在农村地区的其他准入政策适用本意见。

三、主要监管措施

(一)坚持“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实施审慎监管。要强化对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资产率及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的持续、动态监管。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必须执行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在任何时点,其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内部控制、贷款集中、资产流动性等应严格满足审慎监管要求。村镇银行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二)根据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本充足状况及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差别监管措施。一是对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在5%以下的,监管机构可适当减少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或范围,支持其稳健发展。二是对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4%的,要督促其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并加大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的力度,适时采取限制资产增长速度、固定资产购置、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增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以及要求其降低风险资产规模等措施,督促其限期进行整改。三是对限期达不到整改要求、资本充足率下降至4%、不良资产率高于15%的,可适时采取责令其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停办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四是在限期内仍不能有效实现减负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的,应适时接管、撤销或破产。

对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应主要实施合规监管,并与其母公司实施并表监管。

(三)引导和监督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金投向。原则上,信用合作组织应将其资金全部用于社员,确有资金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对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只要其管理规范,诚实守信,运行良好,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其实际需要予以融资支持。鼓励农村地区其他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兼顾当地普惠性和商业可持续性的前提下,将其在当地吸收的资金尽可能多地用于当地。对确已满足当地农村资金需求的,其富余资金可用于购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或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向“三农”融资。

(四)建立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质量评价考核体系。一是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满足区域内农民、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需求的信贷政策,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服务目标,保证其贷款业务辐射一定的地域和人群。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在农村地区开展贷款业务的特点,积极开展制度创新,构建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符合“三农”实际的贷款管理制度,培育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信贷文化。三是监管机构应建立对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支农服务质量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该机构综合评价、行政许可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促进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经营,满足农村地区的有效金融需求。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⑵ 为什么看不了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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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农村金融规模

对于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与活动的规模、分布和作用,学者们进行了一些调研和评估。在总量规模估计上,学者们的估计差异仍然较大;在分布和作用方面,学术界的分歧较小。总体看法为,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与活动的规模大、分布广、作用重要。

3.1 规模
我国农村都普遍存在民间金融组织或活动。不同学者对其规模作了不同的估计。由于农村民间金融调查存在样本小、总体大的问题,学者迄今为止所作的统计推断并不一定可靠。有关农村民间金融的总量估算数据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只是指向性的。郭沛(2003)依据第三方调查数据计算了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规模在2002年为2001亿元-2750亿元之间。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2004年对全国20个省,82个市县,206个乡村、110家中小企业、1203位个体工商户进行了实地调查,对各地区地下金融规模、农村地下金融规模、中小企业非正规融资规模进行了基本判断,测算出2003年全国地下金融(地下信贷)的绝对规模在7405亿元——8164亿元之间(李建军等,2004)。两者的推算在方法论上均有明显缺陷,但无疑是可贵的尝试。[10] 根据一些学者的不完全统计,中国农村“高利贷”高达8000亿到1.4万亿元,仅浙东南地区就有3000多亿元(唐仁健,2003;张宇哲,2004)。但这种计算依据并不清楚。

也有一些研究估算了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相对规模。IFAD(2001)的研究报告指出,中国农民来自非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占来自正规金融市场的四倍以上,非正式信贷市场对农民的重要性远胜于正式信贷市场。

上述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2004)的调查结果为,全国20个被调查省、区、市的地下金融规模平均指数为28.7,即全国“地下金融”的业务规模占正规金融机构业务规模的比重近三成。从不同区域角度看,西部7省区、东部8省区和中部5省区的地下金融规模指数分别为28.98、28.66和25.2。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调查结果虽然不能推算到全国或者东中西部地区的民间金融相对规模,但从中至少可以看到这些调查样本中的民间金融相对规模。

3.2 分布
我国全国农村各地普遍存在民间借贷。温铁军(2001a)组织调查了分布在东、中、西15个省份24个市县的41个村。[11]调查到借贷案例57起;放贷案例27起。对调查资料作统计处理后的发现是:除了有两个地方存在不计利息的民间借贷外,其余地区均有高利息民间借贷存在。如果按照调查地点计算,民间借贷的发生率高达95%,高利息的民间借贷发生率达到了85%。[12]

民间金融组织或活动在各地的形式有差别。比如江浙、福建、广东存在各种合会,东北存在“对缝”业务,陕西、山西存在各种 “基金”(席秀梅等、2004)。所谓“对缝”业务,是指利用银行借贷“转贷”出去谋取利差(杨爱新等,2004)。宁夏吴忠市利通区截至2001年存在众多典当行、寄卖行采用“利滚利”方式高息放贷现象(周崇华,2001)。普遍根据江苏省盐城市金融学会课题组的最新调查(王大龙,2004),盐城市各县民间金融形式主要为四种:互助形式的民间借贷(不计息或者低息),“高利借贷”,企业内部集资,村级经济组织成为民间放贷的新主体。根据中国社科院《乡镇企业融资与内生金融创新研究》课题的研究,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的民间金融种类比较多,包括互助形式的民间借贷(不计息或者低息),亲友熟人之间、个人和单位(政府、学校、企业等)之间、单位之间的“高利借贷”,专门民间放贷人的借贷,银背,合会(标会等),地下钱庄,企业集资等。广东地区的民间借贷的组织形式,一种是无组织的零散的民间借贷,包括私人间借贷、企业间借贷及集资;另一种是有组织的民营金融,包括信息公司、互助金会、标会和当铺等。但广东有组织的民间借贷较少,基本上是属于圈子内借贷,借贷双方信息很对称(巫燕玲,2004)。

3.3 作用
无论是民间金融还是官方、半官方金融,其供给都是需要面向需求,其作用和效率首先视其在何等程度上反映偏好和满足需求而定。农村民间金融的效率和作用首先看其是否能够、在何等程度上反映民众的偏好、满足民众的金融需求。农户的有效信贷需求有以下几个特点(唐仁健,2003):(1)小规模、分散化;(2)多样性、复杂性; (3) 缺乏或较少抵押担保; (4)方便、及时;(5) 由于贷款量不大、季节性强,农户、小额贷款、对利率事实上并不太敏感。与此对应,金融供给者越是贴近农户,其与农户之间的信息对称性就越高,信息优势和成本优势就越大。可以说,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在对分散农户提供金融服务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

从当前比较有权威性的调研看,随着农信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开展,正式金融对农户和农村企业的信贷服务涵盖广度虽然比以前有所改善,但是其服务的深度仍然是有限的。[13]

调查数据显示,迄今为止,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对民间金融组织信贷的依赖度较高,对农户和农村企业金融服务需求的满足程度较高,作用较为突出。根据何广文(1999)对浙江、江苏、河北、河南、陕西的21个县的365个农村家庭的问卷调查,这些农村家庭借款行为的60.96%是与民间放贷主体之间发生的。根据国家统计局农调队对农户固定调查点进行的抽样调查,多数农户从银行和信用社得到贷款难度较大。2000年至2003年,农民每人每年从银行和信用社借入资金65元,通过民间借贷借入190 元,分别占借入资金总量的25%和75%(傅志寰,2004)。

民间金融的重要性为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对31个省市自治区2万多农户的跟踪调查数据所证实(见表格2)。从1995-1999年,这些农户私人借款

表格 2 1995-1999年农户借贷资金来源构成

(单位:%)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银行、信用社贷款
24.23
25.42
23.94
20.65
24.43

合作基金会借款
5.52
3.45
2.91
3.42
3.47

私人借款
67.75
69.27
70.38
74.29
69.41

其他
2.50
1.86
2.78
1.64
2.68

资料来源:温铁军,2001a。

每年均占信贷资金来源的67.75%以上。同一系统的调查结果表明,1999年,农户通过民间借贷市场获得的贷款占农户贷款总数的69.41%,平均每户1008.56元,其中,有息借款491.87元,占48.77% (曹力群,2001a)。2000年,平均每个农户累计借入款1020元,其中约700元来自民间借贷,而且在私人借款中有息借贷的比重高达47.7%,其中大部分为高息借贷(曹力群,2001b)。2003年的农户借款中,银行信用社贷款占32.7%,私人借款占65.97%,其他占1.24%;1995年农户借款中,银行信用社贷款占24.1%,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占5.5%,私人借款占67.9%,其他占2.5%(张信哲,2004)。

据江西省农调队对全省2450户农户的抽样调查,2003年有574户有借贷行为,占23.4%,其中从银行或信用社得到贷款的有120户, 占被调查农户的4.9%;从2001年至2003年,从银行或信用社得到的贷款仅占农户总借贷收入的13—23%左右,而民间贷款所占比重为76—86%(傅志寰,2004)。据安徽省农委从农村调查点了解的情况,2003年农民户均借款中,来自银行、信用社的占12.6%,来自民间借贷的占83.5%(傅志寰,2004)。根据人民银行济南分行2004年的调查,山东省50%的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满足依赖于民间借贷,在流通领域这一比例则高达80%,而且民间借贷的利率往往在10%以上(蒋飞,2004)。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的中德农户金融需求研究课题组1999年的典型调查也同样印证了民间金融的重要性(何安耐、胡必亮主编,2000)。广东省东莞市雁田管理区(原雁田村)最初发展农村工业,其资本依靠其强大的宗族私人亲属关系借贷和引进资金。5个典型调查村,非正规金融活动均占有超过65%的比重,无论它们在何种经济发展水平(见表格3)。[14]

表格 3 五村庄农户借贷款来源的比例

(1997-1999年3年数据,%)

王涧村

屯瓦村

福星村

项东村

雁田

个人和民间借贷
65.2
65.6
80
81.3
73.33

国有商业银行
/
4.2
0
0
26.67

信用社
32.3
22.3
19.6
18.8

基金会
2.5
0
12.4

0

资料来源:何安耐、胡必亮主编,2000。

从总体上看,当前正式金融由于存在垄断化、商业化等倾向,只能提供有限的农村金融服务供给,更难以满足日益多样化的农村金融服务需求。在这一情况下,民间金融在现阶段满足农村金融需求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⑷ 为什么说农村金融的“黄金时代”已经到来

一方面是农户无法保证还款的稳定性。众所周知农村生产经营项目模式单一,多以土地、种植、养殖为主,这一类的生产活动基本是看天吃饭,一旦爆发自然灾害,就会给涉农贷款带来不可预估的逾期、坏账风险。

另一方面是农村缺少金融市场认可的标准化抵押物。在处置上金融机构往往无法有效确认抵押物的权属和估值难题,从而会加大涉农贷款的风险性。基于这样的农村市场现状,以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对涉农贷款惜贷、控贷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底层贫困人群也就慢慢地被排除在金融服务系统之外了。然而近两年来,互联网金融的崛起不仅对固有的传统金融体系造成了冲击,也逐渐改变了传统金融领域对农村市场的偏见,更有望将“普惠金融”的宗旨真正渗透到农村地区。

金融服务理念更迭

国内金融领域之所以愿意重拾农村市场,很大程度上是金融从业者受到格莱珉模式的影响及启发而促成的。格莱珉模式的主体是格莱珉银行,是由曾经获得诺贝尔和平奖的尤努斯一手创立,旨在为社会底层贫困群体提供金融服务。格莱珉银行首次全面、彻底地颠覆了传统银行业不给穷人贷款的原则,专门为贫困农户(尤其是贫困家庭中的妇女)提供小额、短期的无抵押贷款。尤努斯自创立格莱珉银行以来,为此取得的成绩可圈可点,迄今为止孟加拉全国46620个村庄里已经诞生了1277个格莱珉分行,服务了超过600万人次的贫困群体。

除了市场规模的扩大,格莱珉模式在业务上也呈现出整体向好的发展态势。据相关数据显示,格莱珉银行的还贷率高达98%,资金回收率更是达到了100%。格莱珉模式的成功影响了全球将近60个国家,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无一例外地受到了这种金融理念的启示。尤其是中国,中国农业人口超过9亿人次,占比超过50%,是名副其实的农业大国。

但中国的农业人口大都分布在偏远贫瘠的乡村地区,各地区的现代化农业建设也远不及想象中容易,由此农村的贫困状况越发严峻。据不完全统计,中国仍存在近2亿人次的贫困人口,脱贫成了国家减贫工作的重中之重。而已经成功帮助约64%的农户实现脱贫的格莱珉模式,对中国传统金融领域的影响十分深刻,因此一经引入便受到了国内众多人士的鼓励及推崇。

三农政策整体利好

长期以来,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发展主要依赖于国家政策不同程度上的补贴与扶持。2014年,在《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2014)》的发布会上,时任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的陆磊就以“农村金融扶持政策逐步形成体系”来概括了国家对农村金融服务的整体扶持力度,由此可见农村地区金融服务对政策的依赖性。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为更快更好地促进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发展,近十年以来,仅银行业就颁布了多达24份针对农村金融的相关政策文件,其中包括通过调整放宽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加大涉农信贷投放、下调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等重要内容。另一方面,在现代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建立及健全过程中,中央的政策扶持也发挥着积极的推进作用。

与银行业重在引导传统金融机构涉农不同的是,国家的扶持主要是以农民权益为核心,通过完善农民权益保障机制来唤醒农民的增收意识,直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为农村地区现代金融体系注入新的生命力。

在众多的三农政策中,有两项举措最能体现中央的“惠农”理念。一是农业税的废除。2006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取消农业税,农民的税收负担得以减轻,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了新的调动,以村镇为代表的县域经济结构也将发生深刻变革。二是农村土地确权政策的实行。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正式提出要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除了常规的储蓄业务,包括贷款在内的传统金融服务在农村地区十分匮乏,传统金融机构更是不具有涉农意愿。造成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真空的主要原因则是农村地区的先天不足,在土地确权政策之前,农民对土地只有经营权,不具备所有权,无法利用土地、房产等市场化的金融抵押物来进行贷款,既增加了借贷的风险性,也拔高了金融机构的风控成本。

而土地确权的开展,一方面通过赋予农民产权流转权力能够部分缓解眼下的农民融资难题;另一方面以此为契机建立起来的一套产权清晰、规则明确的农村土地产权流转制度,将能够降低农村抵押物在金融市场的变现难度,一定程度上也消除了传统金融机构对涉农贷款的偏见。

农村市场条件日益成熟

所谓的条件成熟,主要体现在市场空间、市场条件、市场环境、市场前景等方面。首先,随着农村地区原有经济结构的改革,现代农村经济很快呈现出了更为旺盛的资金需求,而当今农户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则主要集中在生产性贷款需求及理财需求。众所周知,农村地区的创收渠道主要是种养殖、个体工商户(门店)、个体铸造业(小工厂)、家庭个体户(短工、运输、收购)等,基本涵盖了农村地区的贷款种类。

种植户想收购土地、果园或山林需要资金支持,个体户每次进货都需要充足的流动资金来确保周转,小厂子为了购置机械、建立厂房、实现生产规模化,也需要贷款;某家庭个体户要收购农产品需要资金等等,为了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持续性,几乎每一天都会产生无数的贷款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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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随着外出打工人口的增多,农村家庭收入结构不仅更加多元化,收入水平也有了显著提升,而伴随着农户的富裕,部分农村地区的金融需求也已经由单一的储蓄需求转变为财富的保值、甚至增值需求,亦即我们所说的理财需求。虽说近年来依靠政策扶持、政府引导,农村金融网点正在恢复及增加,但供需失衡的现象还远远没有调整过来,而这段过渡期就是有意涉足农村市场的金融机构的发展契机。其次,在以银行为代表的传统金融机构还未全面恢复农村地区布局的前提下,又遇上了互联网在农村地区的大范围普及、互联网文化对农村地区的渗透、城市观念对农村传统思维的冲击,无一不是在为新兴金融业态布局农村市场提供便利。

根据第三方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6月,农村网民占全国网民总数比例为27.9%,规模达1.86亿,农村地区的互联网普及率突破了30%。一方面,诚如上文所说,中国仍有将近9亿人次的农业人口,巨大的人口基数为市场发展提供了巨大的红利;另一方面,农村地区迅速增长的网民数量,为电商平台的入局、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布局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近几年来,以京东、淘宝为代表的电商巨头,早就以渠道下沉的名义进入了农村市场,有意建立县域电商生态体系,直接推动县域经济发展。在此之后,互联网对农村市场的野心更是由满足基础的零售需求扩大到了个人的金融需求。

⑸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历史沿革

1、从建国初期到1958年大跃进前,是农村信用社的普及和大发展时期。

1950年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提出首先在华北试办信用社(部)。1951年5月,第一届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召开后,人行颁布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准则草案》等。

2、从1958年大跃进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是农村信用社的跌宕波折时期。

在这段特殊的历史年代,信用合作事业受到“左”的思想严重干扰,先后由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管理,又交由贫下中农管理,最后来交由国家银行管理。

3、从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到行社脱钩前,是农村信用社的恢复和发展时期。

1984年,国务院转发《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的报告》,决定恢复农村信用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灵活性。

4、从1996年行社脱钩到2003年深化改革试点前,是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和快速发展时期。

1996年8月,国务院颁发《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对其业务管理和金融监管分别由县联社和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然后按合作制原则加以规范。农村信用社进入了自我管理、独立发展的新阶段。

5、从2003年开始到现在,是农村信用社的深化改革试点推进时期。

在财政、货币和税收政策的综合支持下,农村信用社彻底摆脱了发展缓慢,连年亏损的不利局面,迎来了历史上发展最快的时期。

(5)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扩展阅读:

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银行类金融机构有其自身的特点:

1、农民和农村的其他个人集资联合组成,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组织,其业务经营是在民主选举基础上由社员指定人员管理经营,并对社员负责。其最高权利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具体事务的管理和业务经营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

2、主要资金来源是合作社成员缴纳的股金、留存的公积金和吸收的存款;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其成员的资金需求。起初主要发放短期生产生活贷款和消费贷款,后随着经济发展,渐渐扩宽放款渠道,和商业银行贷款没有区别。

⑹ 荆州市有花旗银行吗

花旗在湖北设立两家贷款公司
[09-25 23:52] 共有1条点评

这将是首批由外资组建的贷款公司

【《财经网》综合报道】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下称花旗银行)将在湖北省设立两家独资小额贷款公司。这将是首批由外资组建的贷款公司。
这两家公司将分别设在湖北荆州市公安县和赤壁市,注册资本金均为250万美元。日前,银监会已经批准了这两项申请。
贷款公司属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设立在农村地区,为县域农民农业提供服务的非银行机构。银监会要求贷款公司应尽量发行小额、分散的贷款,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根据银监会的规定,贷款公司应有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出资筹建、设立,由当地银监局审查批准。设立后可以从事贷款、票据贴现、资产转让、贷款项下的结算等业务,但是不能吸收公众存款。
尽管有诸多限制,且目前发展规模有限,但自从银监会在2006年末开放农村金融市场以来,外资不断试水农村金融。
去年8月,花旗银行上海分行行长王力便前往湖北考察投资环境,表示有意进入农村市场。另一方面,2007年12月,汇丰银行在湖北随州成立中国首家村镇银行,今年9月在重庆大足县设立村镇银行。
《财经》首席经济学家沈明高认为,目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规模都太小,除非监管机构有进一步的政策,放松农村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等,这些机构很难盈利,规模和效果上也很难有突破。
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今年2月底,全国共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34家,其中村镇银行22家、农村资金互助社8家、贷款公司4家,有部分机构实现盈利。上述机构共实收资本4.49亿元,存款余额5.54亿元,贷款余额3.38亿元。
央行9月19日发布的《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也称,农村金融仍是中国金融体系中的薄弱环节,部分地区还存在金融服务空白,进一步的改革思路是稳步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建立有序竞争的多层次农村金融机构体系等。■

⑺ 农户信用信息登记表是干什么用的

采集农户的信用信息,来评定农户的信用等级,为农户后期信用问题提供依据。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是两建工作中构建农村信用体系的重要内容,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的主要亮点之一,对农村社会管理和农村经济发展将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以建立农户电子信用信息采集和评级系统为重点,以推广应用农户信用评级结果为手段,不断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和激励惩戒机制,积极探索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和增强农村信贷支持的有效方式和优化农村社会治理的有效途径,解决三农发展过程中资金紧缺的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7)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扩展阅读:

信用信息来源:

征信公司信用信息的来源也是十分广泛和多样化的。从企业信用信息的主要来源来看,既有从公开的信息渠道获得的,如政府、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也有专业化信息公司提供的,例如有专门从事收集地方法院判决信息的专业化信息服务公司;还有许多是向银行、金融公司、投资者和各种工商企业采集的,如银行贷款情况、帐款拖欠的记录等,特别是拖欠账款的信息一般是由债权企业提供,需要征信公司向债务企业核实后录入数据库。

从消费者的信用信息来源来看,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一是包括银行、信用卡公司、零售企业、租赁商、住房抵押贷款机构等授信机构提供的消费者信用交易和付款记录;

二是政府机构或公共部门的公开信息,如税务机构的欠税名单、法院对个人拖欠借款、破产、犯罪等方面的审判和裁决信息、公用事业部门的收费记录等;

三是其他信用信息报告机构提供的信息,如住房租赁者协会提供的消费者房屋租赁信息等。

参考资料:网络-信用信息

⑻ 何广文的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教育状况
1995-1998,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农村金融方向,农学博士
1994.4-1994.8德国埃尔朗根-纽伦堡大学银行与证券投资管理专业进修
1993.1-1994.3德国霍恩海姆大学企业管理系进修
1985-1988,西南财经大学金融系货币银行专业,经济学硕士
1981-1985,西南农学院农业经济系农业经济管理专业,农学学士
工作经历
2008-2011 世界银行中国微型金融师资培训教师组组长
2008.8-9 日本农林中金综合研究所访问研究员(Visiting Researcher)
2006.10-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主任、金融学科组组长
2002.12- 中国农业大学农村金融与投资研究中心主任
2001.9-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1996.12-2001.9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
1994.11-1995.10 北京新源城市信用社(现北京银行新源支行)信贷部经理、办公室主任
1999.09-2000.08 德国杜伊斯堡大学经济系访问教授(Guest professor)
1997.9-2001.6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
1994.11-1997.9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副主任
1988.7-1996.12 北京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助教、讲师 主要著作与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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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何广文主编,《农村金融专题讲座》,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11.1
2009 何广文主编,张正平、李莉莉、杨菁、赵岩青副主编,《农村金融知识读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9.6
2008 李树生、何广文等著,《中国农村金融创新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12
2008 何广文、李树生等编著,《农村金融学》,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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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何广文主编,《农村信用社改革操作指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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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金融系主任何广文教授谈如何破解农村金融困局,更好地支持“三农”发展 中国金融网,2009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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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微型金融扶贫“诊脉开方” 《中华合作时报》2009-02-27
小额贷款公司“东风破” 《21世纪经济报道》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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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弱势群体,深化我国小额信贷事业的发展 《金融时报》2006-10-26
增加西部地区金融竞争路径——访中国农业大学农村金融与投资研究中心主任何广文 《金融时报》200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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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新农村:“建市场”重于“建村庄” 《金融时报》2006.05.17
一号文件勾画全盘远景 新农村金融投石问路 《21世纪经济报道》200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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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改革任重道远前景可期 《经济日报》2006/02/14
中国农村信合改革应自下而上——专访中国农业大学何广文教授 《凤凰周刊》2005年12月25日
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何广文:农信社,拿什么激励你? 《金融时报》2005年12月8日
民间借贷:阳光化意味着什么?民间借贷现状与启示系列报道之三 《金融时报》2005年10月20日
农信社改革需要启动内在推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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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农村金融的风险分担机制
——访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何广文 《金融时报》2005年3月3日
农发行出路何在? 《中国经济周刊》2004年第3期
“扶贫”之惑
——访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何广文 《中华合作时报.合作金融》2003年11月4日
农信社改革应探索多种模式
——与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何广文的对话 《金融时报》2003年9月30日
新建民营银行的困惑 《中华合作时报.合作金融》2003年8月19日
农信社改革的三大模式 《中国财经报》2003年7月1日
基金为农业增效铺路 《农民日报》2003年5月20日
农发行的四种命运 《21世纪经济报道》2003年1月16日 2009.11-2010 主持:“北京市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问题研究”,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2009-2011 首席专家: “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对策研究”(08&ZD024),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2008 主持:中国农地金融制度研究,美国CATO研究所
2008.6-12 主持:中国小额信贷行业评估,商务部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
2008.5-10 主持:农村资金互助组织问题研究,农业部软科学课题
2007.7-2008.6 主持:农村社区发展基金—运作模式与案例,香港乐施会(Oxfam)
2007.3-2008.4 主持:农村金融需求调研分析,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2006.5-2007.12 主持:社区合作金融组织、农户金融需求与收入,美国福特基金会
2006.1-2008.12 主持:中国农村合作金融组织风险度量及其管理研究(2005年度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项目编号20050019008)
2005.1-2007.12 主持:利率市场化对农业信贷供求主体的影响及其政策选择(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批准号:70473089)
2004.6-9 主持:山西长治城区农村信用社能力素质建设综合规划研究(长治城区农村信用社联社)
2004.11-2005.3 主持:NGO小额信贷与农信社小额信用贷款比较研究,中国扶贫基金会
2004.5-12 主要参加:中国诚信评价体系研究(国家统计局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
2003.8-2004.9 主持:中国农村义务教育投融资体制研究(德国经济合作部资助)
2003.4-2005.12 主持:正规金融机构小额信贷、农民收入及缓解农村贫困(美国福特基金会)
2003.4-12 主持: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时期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创新研究(农业部软科学基金课题)
2002.8-2004 主持: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竞争力动态评价及其跟踪研究(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2002 主持:农村金融服务问题研究农办政【2002】41号(农业部“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研究专题)
2002 主持:金融机构经营机制转轨对农户融资的影响及政策研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管理科学部主任基金7015)
2001 主持:中国农村小额贷款 (日本国际协力银行(JBIC))
2001 主持:现阶段农户融资中的担保行为研究(农业部软科学课题01016-2)
2001-2003 主持:京郊农户融资行为实证研究(北京哲学社会科学“十五”规划01BJBJG070)
1998-1999 主持:不同地区农户借贷行为及借入资金来源结构研究(农业部软科学课题98017)
1997-1999 主持:德国金融制度研究(浙江大学1997年公开招标课题)
1997-1998 主持:合作金融理论与实践――中外比较研究(国家社科基金)
1995-1996 主持:德国农村信贷及德国银行对农村中小型企业的信贷管理(德国诺曼基金会,与德国哥廷根大学农村发展所合作) 2010-2013 主持:泰华农民银行中国湖南、云南小额贷款试验
2010-2012 KfW Development Bank,China Zhaowuda Women’s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ssociation(CZWSDA), PR of China, Local Microfinance Expert
2010.4-6 主持:山西永济富平小额贷款公司绩效评估研究
2009.12-2010.2 主持:中国扶贫基金会四川地震灾区小额信贷项目绩效评估
2009.10 冯兴元、何广文主持,阿拉善SEE生态协会社区发展基金项目评估
2009.6-12 亚洲开发银行中国农村金融技术支持项目,“中国农村金融发展与监管”,农村金融专家,执行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9.5-6 IFAD宁夏、山西扶贫项目小额信贷年度检查,农村金融专家
2008.6-7 IFAD河南大别山区农村扶贫项目最终设计,农村金融专家
2008.5-6 IFAD宁夏、山西扶贫项目小额信贷中期评估,农村金融专家
2007.10-2008.3 财政部国际司农村金融项目专家,“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农村金融项目转贷模式研究”,组织贵州、广西IFAD基金项目小额信贷的调查与评价分析。
2006.8-10 世界银行短期农村小额信贷咨询专家.“中国农村小额信贷案例研究”,负责调研四川广元全力小额贷款公司、江苏洪泽县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湖北邮政储蓄小额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案例。
2005.8-2006.1 香港乐施会“社区发展基金发展模式及其绩效评估”,评审专家。负责香港乐施会(Oxfam HK)云南禄劝、澜沧、广西大化农村综合发展项目社区发展基金评估。
2005.4-12 亚洲开发银行中国农村金融改革技术援助项目TA PRC 4430“农村金融市场需求研究——贵州铜仁案例”,农村金融市场与环境分析专家、培训专家。组织了对贵州铜仁地区10个县30个农村信用社、1220个农户的入户调研。
2004.1-10 主持:中国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区域性特征研究(亚洲开发银行)
2004.5 “陕西国际农发基金农村金融能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被国家发改委/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聘为农村金融专家
2004.6 “重庆国际农发基金农村金融能力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 被国家发改委/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聘为农村金融专家
2003.8 甘肃南部扶贫项目预评估,被国际农业发展基金(IFAD)聘为农村金融与经济分析咨询专家
2002 “中德合作江西山区可持续发展项目”终期评估小额信贷专家,德国技术合作公司(GTZ)
2001 世界银行第四期中国扶贫贷款项目调研专题:西部农村企业发展中的金融支持研究,DFID农村金融咨询专家
2001 “促进贵州湖南农村金融系统能力建设” 农村金融咨询与财务培训专家, 德国技术合作公司(GTZ)
1998 IFAD资金贷款在中国的转贷渠道和转贷效率研究, 农村金融专家, 农业部国际合作司/WFP/IFAD

⑼ 中国农村信用社发展史

1920年,中国许多省份遭受严重旱灾,尤其是华北地区受灾最为严重,受灾农民达2000万,为抵抗灾情,当时各省纷纷成立义赈团体筹措赈灾款救灾。然而到了1922年华北各省又告丰收,但当时义捐的赈灾款尚有将近300万的剩余,如何继续使用这笔赈灾款成为一个现实问题。当时负责管理赈灾款的“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认为,救灾不如防灾,防灾不如组织灾区群众生产自救,在这种理念确立之后,相当一部分人又将目光转移到发展合作事业上来。
1923年,由华洋义赈总会组织设立的第一个信用合作社在河北香河县正式成立,这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社是由农民人股、入股农民民主管理、主要为人股农民服务的金融组织,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法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筹集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中国农村信用社发展大体经历了四个重要阶段:

1951年至1959年,是新中国农村信用社组建和发展的第一阶段。195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决定大力发展农村信用社.到1957年底,全国共有农村信用社88368个。这一时期的农村信用社,资本金由农民入股,干部由社员选举,通过信货活动为社员的生产生活服务,基本上保持了制的性质,成为农民生活上的参谋助手,以及扶持农业生产的重要力量。

1959年至1980年,这一阶段由于极左路线的影响,农村信用社曾先后下放给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管理,后来又交给贫下中农管理,农村信用社基本上成为基层社队的金融工具。

1980年至1996年,农村信用社由农业银行进行管理.1984年,国务院批转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社管理体制的报告》,提出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群众性的金融组织,在遵守国家金融政策和接受农业银行领导、监督下,独立自主地开展业务.恢复和加强农村信用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此后在中国农业银行的领导下。农村信用社在民主管理、业务经营、组织建设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改革,特别是县级联社的设立,对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的发展和内部管理起到了明显的作用。但同时也使农村信用社成为国家银行的“基层机构”。走上了“官办”的道路,贷款大里投放乡镇企业。农民对信用社的经营活动失去监督。

1996年8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6]33号),进一步明确了农村信用社改革管理的政策措施,农村信用社得到长足的发展。到2000年底,全国农村信用社各项存款15129亿元,各项货,110489亿元,比1980年分别增长56倍、134倍。农村信用社已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在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新的征程,新的形势,农村信用社面临着新的任务,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已经成为巩固农业基础地位、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一项战略措施。“十五”规划纲要明确指出:农村信用社要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方向,因地制宜加快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只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和农民的需要,深化改革,加强管理,改善服务,农村信用社就一定能够在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创造新的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