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性质包括哪些
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那些由政府或政府机构发起、出资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的,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以贯彻和配合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的金融机构。
2. 对金融机构的行政制裁措施有哪些
美国的金融危机对应措施一览表(截至08/9/20) 美国政府为防止金融危机的扩大而采取了一系列金融安定政策。主要措施包括:创立收购不良资产的专门机构、保护储蓄性较高的投资信托基金MMF(Money Market Found)、暂时禁止针对大约800个金融机构的股票的卖空交易。投入政府资金高达数千亿美金(合数十万亿日元)。目前正在与议会紧急协商中,希望能在本月内将全部措施付诸实施。财政部、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FRB)密切合作,尽全力控制混乱局面。本报金融与市场编辑部整理了截至本月20日的金融危机对应措施一览表。其中也包括预计将要实施的、对未来的流动性的控制措施。 美国为安定金融状况而采取的主要对应措施一览 对象 内容 针对银行 已实施 美联储(FRB)向市场提供大量资金 已实施 美联储(FRB)扩大融资担保范围 已实施 6国央行共同提供美元资金 讨论中 美联储(FRB)以基准利率向金融机构扩大贷款 讨论中 使用政府资金新建机构来收购不良债权(最高投入7000亿美金=75万亿日元) *译注:本方案已于29日下午被众议院否决 未确定 使用政府资金对金融机构进行资本注入 针对证券公司 已实施 美联储(FRB)为救援贝尔斯登提供特别融资 讨论中 引入破产处理制度 针对保险公司 已实施 为AIG提供紧急融资,收归国有化 针对房地产公司 已实施 扩大买入住宅贷款担保证券(MBS) 已实施 为收购房地美和房利美,投入约2000亿美金 未确定 重组房地美和房利美 针对个人投资者 已实施 为保护储蓄型信托投资基金,动用政府基金500亿美金 针对股票市场 已实施 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限制卖空操作 已实施 禁止针对799家金融机构股票的卖空操作,至10月2日为止(也可能再延长1个月)
3. 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都有哪些
以成立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开发银行为标志,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建立和发展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政策性金融机构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初步显现。但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规模偏小,在经济发展中的杠杆作用偏弱,因定位不清、职责不明造成工作被动的事件时有发生。笔者以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成熟,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宏观发展战略中的地位应该进一步明确;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它的作用应该有针对性地增强。同时,政策性金融机构本身的组织结构亦应该进一步完善和明确,它的经营和管理水平需要大幅度提高,也需要在经营内容、方式和监管程序上与时俱进,避免落后于市场变化。
经济发展需要政策性金融机构
本来,金融机构(以银行为主体)是典型的盈利机构,以嫌贫爱富为主要特征,要求还本付息是根本手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在经济社会生活中人们对于公平的诉求越来越强烈;而且,市场竞争的不足--如过度的残酷性造成巨大的社会资源浪费,对于有潜力的行业或企业而缺乏创业阶段的基本支持而影响发展,暴露得越发明显;从社会整体看,需要一种条件较好、有一定财政背景支持、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扶助弱势产业和企业的金融机构。这些理念似乎与商业性金融机构背道而驰。但正是这种理念,共同构成日臻成熟的市场体系。
不容忽视的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在世界各国有所发展,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已经建立了多种多样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以银行、基金甚至政府机构名称出现的这类金融机构,在世界经济舞台上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某些特定领域,如外贸,特别是大型工程和项目,需要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已经成了国际惯例,甚至成为这方面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拥有国际竞争力的主要因素之一。
从各国经验看,政策性金融机构设立和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总体上说,它应该以援助援助弱势产业为战略目标,但决不是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它以强化造血功能为宗旨、有时需要进行必要的输血,但不能成为扶贫和救济的取款机;它虽然由政府财政支持的背景,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国家产业政策的支持方向,但又要求还本甚至付息,一般要遵守好借好还,下回不难的银行铁律。因此,把握好政策性与市场规律之间的关系,协调好扶助与保本甚至盈利之间的矛盾,是政策性金融机构生存和发展的关键。
政策性金融机构需要优化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依然很低,特别是作为一个资源相对贫乏、人口基数很大、农业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在长期发展中会不断出现许多新的问题,地区不平衡、产业之间不平衡、特定人口群之间的不平衡会长期存在,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会影响到整体经济的发展、拖累国民经济的高速度,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同时,对处于创业阶段、有巨大市场盈利潜力的行业或企业,需要一定的政策性支持,解决融资难是其中最重要的扶助内容。反过来说,由于支持得当、扶助及时,幼稚产业可以迅速成长,甚至成为国民经济的新亮点、新的支柱产业。还有一些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作用,但周期长、利润低、见效慢的产业,主要是基础设施、原材料和农业等,也需要条件优惠的金融支持。
在市场经济进一步成熟的条件下,今后国家的倾斜政策要更多地要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投放来体现,而直接注资、拨款和各种形式的无偿援助等,将会减弱。不过也要清醒地看到,虽然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总体上仍有规模潜力,但是,金融业的经营主体应当、也必须是商业性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更多的是要进行结构优化而不是量的无限制扩张。
增强针对性 提高管理水平
虽然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发展速度较快、在经济生活中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最近有关部门对违规事件的调查中,政策性金融机构也有一些案例。应该承认,对这类金融机构的地位作用和管理经营特点的认识,尚在起步阶段,有待我们进一步提高。
从结构上看,需要进一步提高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针对性,尽量避免出现与民争利、与商业性机构同在某些高回报领域抢业务的事件。因而,经营领域的界定要更明朗、更清晰。同时,也可以逐步把受益主体作为业务考虑对象。从目前看,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是以行业选择为主要出发点。在国外,除了在行业上的政策倾斜之外,以受益主体--企业或自然人为主要扶助对象,也是较为普遍的做法。比如,就企业而言,中小企业往往是政策性机构倾斜的对象,而农民、创业人员、妇女等群体,也常常在政策性机构的考虑范围,或者以这些特定的群体为对象单独设置机构。
还需注意的是,有些重大政策的变化,也将影响到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业务内容和结构,者不仅需要决策者事先整体的谋划,也需要经营者在战术上进行调整。比较典型的如粮食收购政策的调整,对农发行的业务内容、运作方式都有较大的影响。如何在促进农业发展中继续发挥积极作用,就需要上下努力,寻找更有力的支点。
经营管理是永恒的主题,这一点,对政策性金融机构也不例外,不能因为政策性特点而忽视效率原则,忽视管理在运作中的决定性作用。在这方面,考核体系的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的进一步成熟非常重要。同时,在微观层面也需要各级机构的工作人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风险意识,提高贷款质量,管好用好来之不易的政策性资金。
4. 政策性金融机构于商业性金融机构之间最根本的区别是什么
最根本的区别是不以盈利为目的。
是政策的控制性。政策性银行的资本金一般由政府财政拨付。
是经营目标的非营利性。
是融资原则的非商业性。政策性银行有其特定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发行金融债券或向中央银行举债,一般不面向公众吸收存款。
是业务范围的确定性。政策性银行有特定的业务领域,不与商业银行竞争,其与政策性银行根本区别在于经营考虑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不以盈利为目的,力争保本微利。
有政府的财力支持和信用保证。
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
具有特定的业务领域,政策性金融机构不与商业性金融机构进行市场竞争,它的服务领域或服务对象一般都不适于商业性金融机构,而是那些受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重点或优先保护,需要以巨额、长期和低息贷款支持的项目或企业。
5. 金融机构有哪些
金融机构是专门从事金融活动的组织,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等。
1、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Central Bank)国家中居主导地位的金融中心机构,是国家干预和调控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负责制定并执行国家货币信用政策,独具货币发行权,实行金融监管。
中国的中央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
2、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缩写为CB,是银行的一种类型,职责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
主要的业务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一般的商业银行没有货币的发行权,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主要集中在经营存款和贷款业务。
3、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policy lender/non-commercial bank)是指由政府创立,以贯彻政府的经济政策为目标,在特定领域开展金融业务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专业性金融机构。
实行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分离,组建政策性银行,承担严格界定的政策性业务,同时实现专业银行商业化,发展商业银行,大力发展商业金融服务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4、信用合作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英文名称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中文简称农村信用社、农信社)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5、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是一种以受托人的身份,代人理财的金融机构。它与银行信贷、保险并称为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业务:经营资金和财产委托、代理资产保管、金融租赁、经济咨询、证券发行以及投资等。
6. 目前国家对金融机构出台什么新政策
放宽对民间资本投资设立中小商业银行的限制,扶持农村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允许农村承包用地产权入股、抵押、贷款等。各行各业面临资金流转压力,货币政策在审慎稳健中适度宽松,防止流动性牟利资本转向海外,激活存量资本的效用......
7. 最近金融行业颁布了什么政策
一、继续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合理保持货币信贷总量
统筹兼顾稳增长、调结构、控通胀、防风险,合理保持货币总量。综合运用数量、价格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组合,充分发挥再贷款、再贴现和差别存款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的引导作用,盘活存量资金,用好增量资金,加快资金周转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中小金融机构继续实施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增加“三农”、小微企业等薄弱环节的信贷资金来源。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更大程度发挥市场在资金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企业根据自身条件选择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提高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的信贷可获得性,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人民银行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参加)
二、引导、推动重点领域与行业转型和调整
坚持有扶有控、有保有压原则,增强资金支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大力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对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信息技术产业和信息消费、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以及绿色环保等领域的资金支持力度。保证重点在建续建工程和项目的合理资金需求,积极支持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工程建设,培育新的产业增长点。按照“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的要求,对产能过剩行业区分不同情况实施差别化政策。对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要继续给予资金支持;对合理向境外转移产能的企业,要通过内保外贷、外汇及人民币贷款、债权融资、股权融资等方式,积极支持增强跨境投资经营能力;对实施产能整合的企业,要通过探索发行优先股、定向开展并购贷款、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等方式,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属于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通过保全资产和不良贷款转让、贷款损失核销等方式支持压产退市。严禁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建设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和直接融资,防止盲目投资加剧产能过剩。(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整合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集中的区域延伸服务网点。根据小微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金融需求特点,支持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理财、咨询等综合性金融服务。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所募集资金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逐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盘活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适度放开小额外保内贷业务,扩大小微企业境内融资来源。适当提高对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贷款容忍度。加强对科技型、创新型、创业型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力争全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支持小微企业信息整合,加快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清理规范。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出资设立或参股融资性担保公司,以及通过奖励、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引导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帮助小微企业增信融资,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提高小微企业贷款覆盖面。推动金融机构完善服务定价管理机制,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不得以贷转存、不得存贷挂钩、不得以贷收费、不得浮利分费、不得借贷搭售、不得一浮到顶、不得转嫁成本,公开收费项目、服务质价、效用功能、优惠政策等规定,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对“三农”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
优化“三农”金融服务,统筹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协同作用,发挥直接融资优势,推动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鼓励涉农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空白乡镇设立服务网点,创新服务方式,努力实现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支持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农业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和农产品(000061,股吧)批发商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力争全年“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林权抵押贷款,探索开展大中型农机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支持农业银行(601288,股吧)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县域“三农金融事业部”试点省份范围。支持经中央批准的农村金融改革试点地区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林业局、法制办、银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发展消费金融促进消费升级
加快完善银行卡消费服务功能,优化刷卡消费环境,扩大城乡居民用卡范围。积极满足居民家庭首套自住购房、大宗耐用消费品、新型消费品以及教育、旅游等服务消费领域的合理信贷需求。逐步扩大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城市范围,培育和壮大新的消费增长点。加强个人信用管理。根据城镇化过程中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的消费特点,提高金融服务的匹配度和适应性,促进消费升级。(人民银行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银监会等参加)
六、支持企业“走出去”
鼓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大力支持企业“走出去”。以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重点,进一步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推进外汇管理简政放权,完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逐步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改进外债管理方式,完善全口径外债管理制度。加强银行间外汇市场净额清算等基础设施建设。创新外汇储备运用,拓展外汇储备委托贷款平台和商业银行转贷款渠道,综合运用多种方式为用汇主体提供融资支持。(人民银行牵头,外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参加)
七、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
进一步优化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的制度安排,完善发行、定价、并购重组等方面的各项制度。适当放宽创业板对创新型、成长型企业的财务准入标准。将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扩大至全国。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稳步扩大公司(企业)债、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促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规范发展各类机构投资者,探索发展并购投资基金,鼓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产品创新,促进创新型、创业型中小企业融资发展。加快完善期货市场建设,稳步推进期货市场品种创新,进一步发挥期货市场的定价、分散风险、套期保值和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作用。(证监会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等参加)
八、进一步发挥保险(放心保)的保障作用
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推广菜篮子工程保险、渔业保险、农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农房保险等新型险种。建立完善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鼓励为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走出去”提供投资、运营、劳动用工等方面的一揽子保险服务。深入推进科技保险工作。试点推广小额信贷保证保险,推动发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拓宽保险覆盖面和保险资金运用范围,进一步发挥保险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积极作用。(保监会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林业局、银监会、外汇局等参加)
九、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入股金融机构和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允许发展成熟、经营稳健的村镇银行在最低股比要求内,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探索优化银行业分类监管机制,对不同类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营地域和业务范围上实行差异化准入管理,建立相应的考核和评估体系,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广覆盖、差异化、高效率的金融服务。(银监会牵头,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等参加)
十、严密防范金融风险
深入排查各类金融风险隐患,适时开展压力测试,动态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触点,及时锁定、防控和化解风险,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继续按照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原则,防范化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等风险。认真执行房地产调控政策,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强名单制管理,严格防控房地产融资风险。按照理财与信贷业务分离、产品与项目逐一对应、单独建账管理、信息公开透明的原则,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加强行为监管,严格风险管控。密切关注并积极化解“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时暴露的金融风险。防范跨市场、跨行业经营带来的交叉金融风险,防止民间融资、非法集资、国际资本流动等风险向金融系统传染渗透。支持银行开展不良贷款转让,扩大银行不良贷款自主核销权,及时主动消化吸收风险。稳妥有序处置风险,加强疏导,防止因处置不当等引发新的风险。加快信用立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社会诚信文化,为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营造良好环境。(人民银行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参加)
8. 我国有哪几家政策性金融机构
我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可以分为:银行、信托、保险和证券。
金融机构通常提供以下一种或多种金融服务:
一、在市场上筹资从而获得货币资金,将其改变并构建成不同种类的更易接受的金融资产,这类业务形成金融机构的负债和资产。这是金融机构的基本功能,行使这一功能的金融机构是最重要的金融机构类型。
二、代表客户交易金融资产,提供金融交易的结算服务。
三、自营交易金融资产,满足客户对不同金融资产的需求。
四、帮助客户创造金融资产,并把这些金融资产出售给其他市场参与者。
五、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保管金融资产,管理客户的投资组合。
上述第一种服务涉及金融机构接受存款的功能;第二和第三种服务是金融机构的经纪和交易功能;第四种服务被称为承销功能,提供承销的金融机构一般也提供经纪或交易服务;第五种服务则属于咨询和信托功能。
一、银行
1、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1948年12月1日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合并组成的。1984年以前,中国人民银行身兼中央银行及商业银行的职能。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同时成立中国工商银行来办理其原来商业银行的业务。1995年3月1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确立了其作为中央银行的法律依据。
2、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一般是指由政府设立,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为目的的,不以盈利为目标的金融机构。1994年,我国组建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8年12月16日,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成为我国第一家由政策银行转型而来的商业银行。
3、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是以经营存、放款,办理转帐结算为主要业务,以盈利为主要经营目标的金融企业。能够吸收活期存款,创造货币是其最显蓍的特征。商业银行通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对其银行资产、负债进行综合、全面管理,通过谋求合理的资产与负债结构,使银行资产达到保值增值目的。我国现有5家国有商业银行(中、农、工、建、交)、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信、华夏、招商、光大、民生、浦东发展、深圳发展、渤海、广发、兴业、浙商及恒丰),110家城市商业银行。
二、信托
信托投资公司是一种以受托人的身份,代人理财的金融机构。它与银行信贷、保险并称为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业务:经营资金和财产委托、代理资产保管、金融租赁、经济咨询、证券发行以及投资等。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金融性公司的要求,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限于信托、投资、和其他代理业务,少数确属需要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兼营租赁、证券业务和发行一年以的专项信托受益债券,用于进行有特定对象的贷款和投资,但不准办理银行存款业务。信托业务一律采取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信托契约的方式进行,信托投资公司受托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财产,只能收取手续费,费率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保险
保险,运用互助共济的原理,将个体面临的风险由群体来分担。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业务险种达400余种,大致可分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人身保险四大类及保险机构之间的再保险。1995年10月1日,第一部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开始施行。我国全国性的保险公司包括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华泰财产保险公司,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和新华人寿保险公司等;地方性的保险公司有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天安保险公司,大众保险公司,永安财产保险公司和华安财产保险公司等;外资、合资保险公司有香港民安保险深圳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美亚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东京海上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瑞士丰泰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等。
四、证券
证券,指政府部门批准发行和流通的股票、债券、基金、存托凭证和有价凭证。主要证券机构简介:证券公司,又称证券商,主要业务:推销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和股票代理买卖和自营买卖和自营买卖已上市流通的各类有价证券,参与企业收购、兼并,充当企业财务顾问等,如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中国国泰证券有限公司等。证券交易所,不以盈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证券交易的的场所和设施,并履行相关职责,实行目律性管理。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确保证券交易的过程准确和资金及时、足额到帐。
9.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主要职能有哪些
(1)倡导性职能.是指政策性金融机构以直接的资金投放或间接地吸引民间或私人金融机构从事符合政府政策意图的放款,以发挥其首倡,引导功能,引导资金的流向.比如,政策性银行一旦决定对某些产业提供贷款,则反映了经济发展的长远目标,表明政府对这些部门的扶持意愿,从而增强了其他金融机构的投资信心,降低了这些部门的投资风险.其他金融机构就会放宽对这些部门的投资审查,纷纷协同投资.而一旦某一产业的投资热情高涨,政策性银行就可以减少对该行业的投资份额,转而扶持其他行业的发展.这就体现了它的政策意图的倡导性,形成了对民间资金运用方向的诱导机制,促使政府政策目标的实现.
(2)选择性职能.是指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其融资领域或部门是有选择的,不是不加分别地任意融资.从表面看,其服务对象,服务领域是由政府选定的,但从实质而言却是市场机制选择的结果.如对某些重要的基础产业,如果市场机制能够选择它,那么依靠市场机制的作用它会得到相应的资源配置,任何形式的政府干预都是多余的,不必要的.只有在市场机制不予选择时,才由政府以行政机制予以选择.所以,尊重市场机制的选择是前提,对商业性金融机构不愿融资的领域才有可能得到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支持.世界各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活动领域,如中小企业,住房,农业,落后地区的开发等,正是商业性金融机构不予选择或不愿意选择的领域.但是,并不是所有这样的领域都能得到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支持,作为金融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只能选择那些有一定经济效益,贷款能够回收的项目,其中包括虽不盈利但财政提供担保和补贴的项目.
(3)补充性职能.是指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具有补充和完善以商业性金融机构为主体的金融体系的职能,弥补商业性金融活动的不足.对于一些商业性金融机构不愿或无力选择的产业,项目,政策性金融机构以直接投资或提供担保的方式引导资金流向,进行融资补充.主要表现在:对技术,市场风险较高的领域进行倡导性投资,对投资回收期限过长,投资回报率低的项目进行融资补充,对于成长中的扶持性产业给予优惠利率放款.
(4)服务性职能.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具有相当的专业性,在其服务的领域内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技能,聚集了一大批精通业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为企业提供各方面的服务.如中小企业银行为企业分析财务结构,诊断经营情况,提供经济信息,沟通外部联系;农业发展银行收购农副产品,并为农业提供技术服务;进出口银行为进出口信用提供偿付保证,提供国际商情,分析汇率风险;开发银行为各种重大投资项目提供经济及社会效益评估等等.同时,政策性金融机构因长期在某一领域从事活动,成为政府在该领域事务的助手或顾问,它参与政府有关计划的制定,甚至代表政府组织实施该方面的政策计划或产业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