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涉嫌扰乱金融机构秩序,一般会怎么判
1、在我国《刑法》中,没有扰乱金融秩序罪的规定。
2、《刑法》第三章第四节是关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规定,但这只是一个犯罪类别,而非具体的犯罪罪名。
3、因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有些罪名的最高刑为死刑。
例如《刑法》规定,构成伪造货币罪的,最高刑为死刑。
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2. 银保监会上半年处罚银行业金融机构达798家吗
2018年7月20日,中国银保监会公布消息称,上半年该机构共处罚银行业金融机构798家、罚没14.3亿元;处罚责任人962人,取消其中175人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银行业从业及高管任职资格。
在高压监管下,中国金融业回归本源态势持续巩固。官方数据显示,截至5月末,银行业在保持12%以上信贷增速的同时,总资产规模少增20多万亿元;同业资产和非债券投资分别同比下降2.6%和7%,同业理财在上年减少3.4万亿元的基础上,继续缩减1.2万亿元,已累计削减三分之二以上。
与此同时,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提升,低效、无效使用的信贷资金被持续挤出。5月末,产能过剩行业中长期贷款下降2.1%,低效融资需求受到明显遏制。同期,小微企业、涉农、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领域和薄弱环节贷款分别同比增长14.2%、和7.6%、和45.6%。
银保监会表示,目前相关重点风险隐患得到了有效管控。银行业金融机构逾期90天以上贷款与不良贷款之比,已由高峰期的120%降至100%以下。同时官方加大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私售“飞单”、“萝卜章”、“抽屉协议”等严重扰乱市场的乱象明显减少,行业“潜规则”得到有效制止。
3.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有哪些罪名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Crimes of Undermining the Order of Financial Management)是指违反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从事危害国家对货币、外汇、有价证券以及金融机构、证券交易和保险公司管理的活动,破坏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特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作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一类犯罪,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即破坏我国的货币、外汇、有价证券管理制度以及对金融机构、证券交易和保险公司组织和行为的监督管理制度。
(二)这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
这类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虽然多种多样,但可以将其归纳为以下七种类型:
破坏货币管理制度的犯罪行为
妨害金融机构的犯罪行为
破坏有价证券管理制度的行为
扰乱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的犯罪行为
破坏金融机构管理制度的犯罪行为
破坏外汇管理制度的犯罪行为
特殊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这类犯罪都是以作为方式实施的,而且有些犯罪行为还与行为人的职务或身份有关。
(三)这类犯罪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犯罪,其中有的犯罪,法律规定必须具有“明知”或“故意”。过失不构成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以上是大连海大学 郑伟律师提供。供参考。
4.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具体犯罪指什么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破坏国家对金融的管理秩序的行为。本节原为24个罪名,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增加了骗购外汇罪,现共为25个罪名。
一、伪造货币罪(第170条)
(一)概念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依照货币的式样,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这里所说的货币既包括中国货币,也包括外国货币;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依照货币的式样,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自然人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
(三)认定行为人伪造货币又有出售、持有、使用、运输伪造的货币行为的,不能认定为数罪而适用并罚方式处理,仍然只定一个伪造货币罪,将出售、持有、使用、运输的行为作为伪造货币罪的一个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171条第1款)
(一)概念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指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进行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既伪造货币,又出售或运输伪造的货币,不按数罪处理,而按伪造货币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二)特征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指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进行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自然人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仍然出售、购买或者运输。
三、持有、使用假币罪(第172条)
(一)概念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故意持有或者使用。
四、变造货币罪(第173条)
(一)概念变造货币罪,是指对货币采用挖补、剪贴、涂改、拼凑等方法,使原货币加大数量或者改变面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货币采用挖补、剪贴、涂改、拼凑等方法,使原货币加大数量或者改变面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自然人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五、高利转贷罪(第175条)
5. 伪造假存单未给社会造成危害未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有什么后果
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
1、根据我国刑法第177条规定,伪造银行存单的,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对于这个罪,法律规定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欺诈金融机构的故意,是否实施了欺诈金融机构的行为,只要伪造了金融票证即构成此罪。
3、在现实中,有的人只是为了讨好女朋友而伪造银行存单,并无使用该存单的目的,但如果该存单给了女朋友,而其女朋友不知情而使用的,在法律属于放任该张存单进入流通领域,其行为侵害了国家金融票证管理制度,扰乱了金融秩序,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如果伪造存单只是为了好玩,并不使用的,这当然是无罪的。
6. 民间借贷别人抵押属于扰乱金融吗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提供担保
对于数额较大或存有风险的借款,应履行担保和抵押手续,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第三人为其担保,或要求借款人以存单、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为抵押物,并都应订立书面借贷协议。有些财产抵押,还应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这样,借款人一旦出现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可以向保证人追索借款或合法地以抵押物抵偿借款。
借贷好处
与银行贷款相比,民间借贷具有以下优势:
1.手续简便。民间融资不像银行贷款需要提供营业执照、代码证书、会计报表、购销合同、负责人身份证件、验资报告等一大堆材料,也不用经过签订合同、办理公证等程序,一般只需考察房产证明及还贷能力等并签订合同即可。
2.资金随需随借。而民间借贷一般仅需要3~5天甚至更短的时间即可获得所需资金。
3.获取资金条件相对较低。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大、需求额度小、管理成本高,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普遍要求中小企业提供足够的抵押担保物;而民间借贷普遍门槛低,显然更加适合于小企业。
4.资金使用效率较高。银行贷款期限一般以定期形式出现,而民间借贷可以即借即还,适合小企业使用频率高的特点。
7. 扰乱社会金融秩序罪在刑法哪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8. 公司违反金融秩序,放贷违反刑法哪条法律
扰乱经济秩序罪,非法经营罪,偷税漏税,非法获取不当收益罪。等等口袋罪。他想抓你,这几条就可以套你身上,还有很多。
9. 发放了违规贷款,银行人员犯了什么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刑法规定
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对《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1款、第2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3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4款规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三、立案标准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四、本罪的构成
本罪的构成要件特征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
1、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金融信贷的管理制度。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的行为,不仅会给国家和金融机构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会破坏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扰乱国家的金融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违反国家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必须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他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也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即对造成的重大损失的后果是过失的心态。但是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则可能是故意的。
五、本罪的认定
1、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属于结果犯。只有在行为人因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时,才能以犯罪论处。对行为人的贷款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者造成损失不大的,不构成犯罪。
2、划清一罪与数罪。行为人犯本罪时往往兼有以贷谋私,收受贿赂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因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同时也构成了受贿罪,应以受贿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实行数罪并罚。
3、本罪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界限。二者都是金融信贷方面犯罪,犯罪主体相同,犯罪的表现形式也有相似之处。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在放贷对象方面,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对象是关系人;本罪的对象是非关系人。
(2)构成犯罪的损失金额不同。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造成较大损失即构成犯罪,而本罪要求造成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省联社政策法规部 耿春翔 林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