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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金融机构偿付能力指标

发布时间: 2021-05-29 02:33:26

① 请教:下列指标的计算公式及含义。1、资本充足率,2、偿付能力充足率,3、净资本负债率,4、核心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Capital adequacy ratio (CAR), 也被称为资本风险(加权)资产率,Capital to Risk (Weighted) Assets Ratio (CRAR)。资本充足率是一个银行的资产对其风险的比率。国家调控者跟踪一个银行的CAR来保证银行可以化解吸收一定量的风险。资本充足率是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正常运营和发展所必需的资本比率。各国金融管理当局一般都有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监测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资本充足率有不同的口径,主要比率有资本对存款的比率、资本对负债的比率、资本对总资产的比率、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率等。

计算公式
资本充足率("CAR")是衡量一个银行的资本对其加权风险比例的以百分比表示的量。
CAR 定义为
CAR=资产/风险
风险可以是加权资产风险(a),也可以是各自国家调控者规定的最小总资产要求。
如果使用加权资产风险,那么
CAR = {T1 + T2}/a ≥ 8%.[1]
后面那个不等号是国家调控者的标准要求。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偿付能力充足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最低资本
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是指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
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是指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保险公司为吸收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有关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70%以上的公司,中国保监会可要求该公司提出整改方案并限期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逾期未达到的,可对该公司采取要求增加资本金、责令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限制经营费用规模、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等必要的监管措施,直至其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
(二)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30%到70%之间的公司,中国保监会除采取前款所列措施外,还可责令该公司拍卖不良资产、责令转让保险业务、限制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公司的商业性广告、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以及采取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三)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30%的公司,中国保监会除采取前两款所列措施外,还可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公司进行接管。

净资产负债率也称为产权比率、债务股权比率,反映由债权人提供的资本与股东提供的资本的相对关系,反映证券经营机构的基本财务结构是否稳定。净资产负债率高,是一种高风险、高回报的财务结构;净资产负债率低,则是一种低风险、低回报的财务结构。该指标同时也表明债权人投入的资本受到股东权益保障的程度,或者说是证券经营机构清算时对债权人利益的保障程度。国家规定,债权人的索偿权要在股东之前。
净资产负债率,是指企业负债与企业净资产的比重。这是用以反映总资产结构的指标,净资产负债过高时则说明企业负债过高。也是衡量企业长期偿债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它反映了企业清算时,企业所有者权益对债权人利益的保证程度。
资产负债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净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净资产总额×100﹪
证券公司净资产负债率的计算:
净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代买卖证券款-受托资金)/年末净资产×100%

核心资本充足率(core capital adequacy ratio)是指核心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率(参考值>=4%)。
公式
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加权风险资产总额)×100%

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为贷款实际计提准备与应提准备之比,不应低于100%。准备金充足程度指标包括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和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为一级指标,为信用风险资产实际计提准备与应提准备之比,不应低于100%;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为贷款实际计提准备与应提准备之比,不应低于100%,属二级指标。贷款损失准备是当存在客观证据表明贷款发生减值,按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尚未个别识别的可能性损失和针对某一国家、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风险所计提的准备。银行在期末分析各项贷款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贷款损失。
贷款损失准备为贷款的账面价值与其预计未来可收回金额的现值之间的差额。贷款损失准备的提取是按照风险分类的结果,并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贷款本息的偿还情况、抵押品的市价和担保人的支持力度等因素,分析其风险程度和回收的可能性,以判断贷款是否发生减值,合理计提。

资本占用费(率)一般指的是流动资金占用率,是指一定时期每百元商品销售额平均占用的流动资金额。流动资金平均占用额与生产的产值和取得的销售收入之间的比率。通常用产值资金率或销售收入资金率两个指标表示,反映生产单位产值或取得单位销售收入,所平均占用流动资金的数额。其值越小,说明流动资金利用效果越好,相反,其值越大,说明流动资金利用效果越差。

② 企业常用的财务指标KPI有哪些

1. 关于企业的整体规模或价值的指标包括
- 总资产
- 净资产
-股价
-市值=每股股价 X 股份数
2. 盈利能力指标
- 毛利率=(销售-成本)/销售*100%
- 成本率=成本/销售
- 利润率=净利润/销售*100%
- 营销费用率/管理费用率/研发费用率= 费用/销售*100%
毛利率或成本率是大部分生产企业判断生产效率的指标,根据企业的成本构成可以进一步细化分析成本中「料、工、费」的比率,并通过相应控制达到控制成本、提高生产效率的目的。
对于很多销售主导型的公司,比如快销、奢侈品、手机等,会特别关注营销费用占比,如广告、促销的不同营销费用与实现销售的分析等。
而技术型公司或科技企业中很关心研发费用占比,这个涉及到企业的未来发展的潜力,也可进一步细化为专利数量等具体指标。
3. 偿付能力指标
- 资产负债率 =总负债/总资产
- 净资产负债率=总负债/净资产
- 利息收入比 = 净利润/利息支出
企业承受负债的能力,也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给企业融资时所优先考虑的指标。
对于不少银行或金融机构,客户的资产负债率等都有所谓「红线」,一旦超过「红线」就不但决不能再贷款,而且还要想法把原来的贷款收回来来减少风险。所以对于企业而言,不缺钱的时候银行定在屁股后面要借钱给你,真正缺钱的时候,你反而从银行借不到钱。世态炎凉,跟红顶白,大抵如此。
作为企业而言,由于这些资产负债率是「时点型」指标(即季末或年底的出具报表的时点),因此为了规避上述的「红线」,企业总会有一些小手段来在报表时点上「暂时」降低资产负债率。其实银行为了使报表的账面好看也会做同样的事来临时提高自己的现金储备,这就是为什么原来在季末或年末可能12月31号到1月1号一天的日收存款益率可能会是平常的几倍甚至几十倍。「Cook the book & play with the figure」,银行本身也是上市公司,一样要对他的股东负责。
4. 流动性指标
- Current Ratio = Current assets/Current Liability
- Quick Ratio= (Cash+Bank+A/R)/Current Liability
- Cash Ratio = (Cash+Bank)/Current Liability
根据不同的资产的变现能力来体现不同程度的谨慎性原则。毕竟存货可能「清仓大甩卖」,应收账款也可能成为「坏账」,这些资产的变现能力都有可能受影响。
5. 流动净资产 (Net Working Capital) = 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
大多企业用来衡量现金流状况的最主要资产负债表项目。(此三项和业务直接相关,而且是资产负债表中的主要变化及风险所在)
6. 周转率/周转天数
应收账款周转率
AR Turnover= Sales/Average AR
DSO = 365/AR Turnover
存货周转率
Inventory Turnover= Cost/Average Inventory
DSI = 365/Inventory Turnover
应付账款周转率
AP Turnover= Cost/Average AP
DPP = 365/AP Turnover
应收账款周转率反映的企业在销售之后收钱的速度,说到底,反应的是企业与下游销售商、代理商之间的博弈能力。
存货周转率反应的是生产出来的产品被销售掉的速度,主要反映了企业产品在市场上的受欢迎程度,不过也受许多其他的非市场因素影响,比如企业的管理思维——按需下单(Pull)还是大量备货(Push)——对存货周转率有很大影响。
应付周转率与应收周转率类似,反应的是企业与上游供应商之间的博弈能力。供应商强势,应付周转率高,应付周转天数少;反之亦然。
7. 现金周期 Cash Cycle= 应收账款DSO+存货DSI-应付账款DPP
这个就是在6的基础上计算来估计企业从生产到最后收款所需要的流程,这个流程越短,说明企业运营所占用的资金越少,或者是资金使用的效率更高。
在极端情况下,现金周期可能出现负数。比如使用零库存管理概念的Dell, 应收DSO和存货DSI都非常的短,而应付DPP却很长,这样Cash Cycle就是负数;我估计如小米、苹果也是类似的情况。用别人(供应商)的钱去赚钱,总归是最好的。

③ 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应大于多少不能倒闭

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应大于50万,不能倒闭,随着《存款保险条例》的出台,银行不仅可以破产,而且破产后个人存款最高赔付限额为50万,通俗一点的来说就是存款只保50万。

每个银行都要为自己的存款买保险,交到名叫“存款保险基金”的机构中,保费是由银行出。如果个人存款较多,担心存款50万限额不够,大家可以多存几个银行来降低风险。

所以无论是银行还是保险公司,可以破产是很正常的,我们要正视这个问题,能破产深蓝君觉得不是关键,关键是保险公司从成立到破产是否有科学的监管,通过有效的监管可以最大程度降低我们投保人的风险。

(3)金融机构偿付能力指标扩展阅读

1、资金运用监管: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14年第3号的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能存款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能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不能从事创业风险投资、不能购买st股票

整个规定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有严格的规定,仅从安全性这个角度来看,保险公司投资的安全性,比其他各类投资机构要安全很多,可能是仅次于国家社保基金的了。

2、偿付能力监管:

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与2016年1月正式实施,这套标准不仅与国际接轨,而且关键指标更是超越了欧洲和美国现行的标准。按照规定保险公司需要每季度公布《偿付能力充足率》,偿付能力大于100%属于最低要求。

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偿付能力并不是越高越好,很多新开业的保险公司可以达到1000%以上,而且偿付能力是一个动态的值,所以只看一个季度的可能参考意义不大。

④ 偿付能力在保险监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是什么

一、我国保险监管体系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监管体制机制也几度变更。1950年1月,保险业明确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1952年,保险业划归财政部管理。1959年,保险业再度被划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1965年,人民银行、财政部明确国内保险业务由财政部管理,国际保险业务由人民银行管理。改革开放以后,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负责保险监管。1998年11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方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依法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标志着我国保险监管走向了专业化、规范化的新阶段,我国保险监管制度体系不断发展完善。
(一)监管法规不断健全。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相关法律为核心、行政法规为支撑、部门规章为主干、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等四个层次构成的保险监管法规体系。一是法律层面。1995年《保险法》正式颁布,并分别于2002年、2009年两次进行修订,完善了保险经营行为基本规范和保险监管主体框架。《海商法》和《刑法》中也分别对海
上保险和保险犯罪进行了规定。二是行政法规层面。国务院曾于1983年颁布《财产保险合同条例》,1985年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加入WTO后,国务院分别于2001年出台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2006年出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出台了《农业保险条例》,对保险经营管理的一些重点领域进行了专门规范。三是部门规章层面.保监会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共50部,大体分为经营主体、产品费率、资金运用、专业人员、偿付能力、依法行政等六个方面,夯实了保险监管的制度基础。四是规范性文件层面。保监会及各派出机构针对监管实际,制定了大量的规范性文件,为加强和改进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监管体系初步形成。认真落实国家金融监管部署,保险监管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一是监管框架逐步完善。改革开放初期,保险监管以市场行为监管为主。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首次提出偿付能力概念,1998年保监会成立后,提出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随着国有保险公司实施股份制改革,2003年保监会发布指标规定,偿付能力监管实质性起步。随着保险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上市,2006年保监会发布指导意见,正式引入公司治理监管,探索建立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市场行为为支柱的监管框架,并于2009年设立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公司治理监管委员会。新形势下,保监会于2012年启动了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根据国际金融危机后的监管改革趋势,强化公司治理监管。二是监管组织逐步健全。保监会目前设置16个职能部门和2个事业单位。从2000年开始,保监会陆续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平行设立了36个保监局。为加强基层市场监管,保监会于2010年在苏州、烟台、汕头、温州、唐山五个地级市试点设立区域保监分局。三是监管格局逐步建立。加强与党政部门、司法机关、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等的沟通合作,推动社团组织发挥自律、维权、协调等作用,支持新闻媒体、会计审计、评级机构、消费者等发挥监督作用,初步形成了专业监管、部门办作、行业规范、社会监督的大监管格局。
(三)监管手段日益丰富。不断创新和丰富监管方式方法监管的执行力和有效性得到提升。一,是分类监管。从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内控合规、财务、资金运用,业务经营等方面对保险公司实分类监管,提高了监管效率。二是非现场监管。建立保险监管统计制度体系,积累保险数据资产,加强市场运行和保险风险的监测、分析、预警,提高非现场监管效力。推动保险业和保险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三网一库”,基础架构,开发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等25个应用系统,设立保险信息平台公司,推进监管电子政务建设。三是现场检查。制定现场检查规程和手册,规范检查流程和标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现场检查效率。组织开展综合性、系统性和专项检查,提高现场检查的针对性。加大违法违规处罚力度,对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实施“双罚”,提高监管威慑力。四是信息公开。建立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发挥保监会官网、新闻发布会、微博微信、行业网站等平台作用,及时发布保险新闻、统计数据、行政许可和处罚等信息。五是其他手段。逐步建立保险保障基金等制度,率先在我国金融业创建了市场化的风险自救机制,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坚实屏障。
一、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的基本
思路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必须立足中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深化改革理念,加强顶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顺应保险业发展趋势,遵循监管规律,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国际经验,落实“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要求,深化保险监管改革,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保险监管制度,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市场在保险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监管作用,推动保险业发挥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功能,建设具有中国特色和时代特征的现代保险业,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总体要求。一是遵循基本规律。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最基本的要求是借鉴国内外保险监管的历史经验和有效做法,深刻把握保险发展和监管规律。要坚持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险监管与保险业发展相适应,监管制度与保险监管需要相适应。要发挥市场配置保险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完善市场激励和约束机制,激发市场活力,提升市场运行效率。要健全法律法规,依法严格监管,维护市场秩序,防范保险风险,弥补市场不足和解决市场失灵。要从保险市场实际出发,把握阶段性特征,科学确定监管目标、原则和支柱。
二是体现中国特色。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最核心的要求是立足国情,符合我国保险业发展和监管实际。要围绕国家全面深化改革战略及总目标,推进保险监管制度现代化。要把握我国保险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保险深度和密度低于世界平均水平、保险服务能力不强的特征,坚持在加强监管中促进行业发展,推动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要把握我国保险消费者还不理性、经营主体还不成熟、市场机制还不健全的特征,完善市场规则,强化公司治理和市场行为监管,营造良好市场环境。要把握我国保险业基础薄弱、发展迅速、正在转型升级和成为全球主要保险市场的特征,兼顾审慎性与经济性,合理确定监管约束特别是偿付能力和资本约束的标准。
三是顺应时代趋势。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最鲜明的要求是把握国际金融改革的最新动向,顺应当今国际保险监管的变革趋势。要把握国际保险监管趋于统一的趋势,在形成监管框架、制定监管制度、完善监管规则中,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注重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注重公司治理、保险集团、偿付能力和资本约束监管。要把握国际保险监管强调自主的趋势,结合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实情和自身利益诉求,汇集各家之长,积极推进我国保险监管改革,在国际保险市场和保险监管改革中争取更大话语权。
(三)主体框架。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要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和保险发展实际,总结保险监管实践,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努力构建中国特色的“3-4-3”保险监管主体框,即三个监管目标、四项监管原则、三大监管支柱。
1.监管目标。一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险产品服务相对复杂,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广泛存在,要通过保险监管,加强对保险供给者行为的约束,防止保险消费者权益受到恶意侵害。消费者权利保护是理性消费行为的重要保障,要通过保险监管,加强对消费者安全、知情、选择、求偿、公平交易、监督等权利的保护,促进合理消费,优化保险资源配置,提升保险市场运行效率。我国保险业服务广度、深度还十分有限,要通过保险监管,推动保险业为消费者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二是防范市场风险。保险市场的持续健康稳定运行与消费者权益息息相关,与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直接相关。要强化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涵盖承保、信用、市场、操作、流动性、信誉等各类风险的全方位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囊括风险识别、评估、计量、监测、控制、处置等各环节的全流程风险防范机制。要强化保险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和风险管控,加强保险监管的外部约束和风险防范,筑牢防范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三是促进市场繁荣。只有繁荣发展的保险业,才能为消费者和经济社会提供更加全面丰富的风险保障。要完善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让各类市场主体有序竞争。要完善市场体系,优化市场结构,推动市场主体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增强综合竞争力。要争取政策法规支持,推动保险业发挥功能作用,在现代金融、社会保障、灾害救助、社会管理和农业保障等五大体系建设中发挥支柱作用。
2.监管原则。一是维护公平与促进效率相统一。正确处理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坚持使市场在保险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推动保险资源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坚持更好发挥监管作用兼顾效率和公平,营造竞争环境,规范市场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稳定运行。
二是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相统一。建立有效的保险监管治理机制,统筹协调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顺应保险创新趋势,强化功能监管和全流程监管,加强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监管协调,推进监管的统一性和连续性,避免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注重整体风险防范,改进机构监管,加强保险集团和法人机构监管。
三是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相统一。在注重防范单一保险机构风险的同时,分析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对保险业的整体影响。关注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风险状况,重视金融风险的跨境与跨行业传递,重视逆周期监管,防范顺周期对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放大效应。
四是原则监管与规则监管相统一。完善保险监管法规,制定标准明确、程序规范的具体规则,提高监管的一致性和可操作性。注重运用原则监管,提高监管的指导性、灵活性、适应性,为鼓励创新、增强市场活力创造空间。
3.监管支柱。一是公司治理监管。良好的公司治理是现代保险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强化市场主体自我约束的内生机制,也是加强保险监管的微观基础。要强化公司治理监管理念,完善制度机制,深化股权监管,突出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要强化公司章程约束,提高董事、监事和管理层专业水平,完善制衡机制,强化公司治理的刚性约束。要推动公司治理从“形式规范”向“治理实效”转变,防范治理僵局、管控薄弱、资产安全、高管渎职等风险,从保险市场源头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是偿付能力监管。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重要内容,是风险监管的主要手段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最终防线。要借鉴吸收国际上偿付能力监管的最新成果,结合我国保险市场实际,按照风险导向、中国特色、国际可比的原则,加快建设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要强化定量资本、定性监管、市场约束等三方面要求,完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整体架构和具体规则。要严格落实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
三是市场行为监管。市场行为监管是确保市场健康有序运行的重要保障,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直接方式。要明确市场行为监管的边界和内容,发挥好市场机制和政府监管的作用。要加强市场行为监管的统筹规划和系统管理,建立市场行为监管与公司治理监管、偿付能力监管等制度的联动与触发机制,形成有效衔接、相互协调的市场风险防范体系。
三、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的着力点
现在我国保险监管改革既面临着难得的历史机遇,又面临着重大的历史考验,推进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的任务很重,必须在一些重点领域和环节不断取得突破。
(一)加强保险公司治理和内控监管。有效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是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基石,也是防范化解保险风险的第一道防线。要全面提升公司治理监管水平,强化市场主体自我激励约束的这一内生机制,夯实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制度保障。一是强化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落实董事会的全面与首要责任及履职要求,加强董事资格审查,完善董事培训机制,建立健全董事会及成员的履职评价与问责机制,增强董事的尽责履职能力,提高董事会专业、高效、勤勉水平。二是强化内部控制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地位。制定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引导保险公司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完善内部控制机制,提高内控执行力。强化保险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管控责任。三是强化集团监管在公司治理中的突出地位。完善保险集团防火墙制度,规范保险集团内部资源整合和关联交易。制定保险集团并表监管办法。建立保险集团风险控制标准。强化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监管。四是强化高管和关键岗位人员在公司治理中的关键地位。健全保险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关键岗位专业人员资质管理制度。加强董事会秘书管理,强化总精算师、合规责任人、审计责任人等关键岗位职责,增强经营管理层的执行力。加强对司高管层高管层的稳健薪酬和执业行为监管。
(二)改进市场行为监管。市场行为监管是对保险业务全流程监管的重要内容,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直接手段。要注重标本兼治,制定科学规则,明确监管重点,抓好制度落实,提高市场行为监管的有效性。一是加强市场监测检查。坚持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相结合,不断丰富保险监管工具箱。构建涵盖各类风险的风险模型和监管指标体系,加强对风险的识别、评估、预警、控制和处置。改进现场检查方法,规范检查流程和标准,提高现场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改进保险产品监管c积极推进费率市场化改革和条款标准化、通俗化,探索建立产品创新保护机制,鼓励行业产品创新和结构调整。完善监管规则,改进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标准,建立科学的费率形成、条款执行、事后评估、产品纠正等全过程监管机制。三是强化保险中介监管。完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准人退出制度,强化公司法人治理和内控建设。稳妥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保险兼业代理监管制度,探索兼业代理法人机构集中管理模式。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四是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制定互联网保险监管办法。建立互联网保险的经营行为、数据信息、信息安全等技术标准,健全数据获取、电子签名、隐私保护等法规制度,促进互联网保险规范运行。五是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构建政府主导、执法联动、公司为主、行业协作四位一体的反保险欺诈工作体系。
(三)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以风险为导向、符合我国实际、具有国际可比性的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提升保险业风险管理能力,是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的重要任务。一是完善资本约束机制。科学把握我国保险公司实际风险状况,按照共同而有差别的原则,建立与风险紧密挂钩的资本要求。建立定量风险和定性风险相结合的综合评级机制,科学评价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生风险,全面反映公司风险状况。完善逆周期资本监管制度。二是强化全过程风险监管。充分运用定量监管、定性监管和市场约束等手段,形成对风险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管。建立和完善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监管体系。完善偿付能力压力测试体系,健全偿付能力J预测分析和风险预警系统。三是完善资本补充机制。建立健全多层次和多元化的资本补充机制,支持保险公司创新和丰富资本补充工具,拓宽资本补充渠道,利用国内外金融市场和各种社会资本,增强保险业资本实力。
(四)完善保险法规体系。法规制度具有长远性和根本性的特征。完善保险监管法规制度,必须抓好三项工作。一是做好“一法两条例”的相关工作。积极推动《保险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修订,加快研究制定《巨灾保险条例》。二是加快制度的“废改立”工作。本着急用先建的原则,加快建立健全市场准人退出、治理理赔难和销售误导、网络保险、资金运用等关键监管环节的规章制定工作。探索负面清单模式下的监管方式,拟定保险业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方案。三是推动相关领域保险立法工作。加强保险宣传和沟通协调,推动相关立法工作,进一步明确商业保险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健全商业保险参与现代金融、社会保障、农业保障、防灾减灾、社会管理等五大体系建设的制度安排。
(五)积极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大信息化建设投入,加快构建“两地三中心”的数据管理架构。完善信息化建设标准体系,搭建一体化的保险信息监管应用平台。推进保险信息共享平台的公司化、专业化运营,深化保险数据开发利用,建设全国统一规范的行业运行和风险数据采集研究中心,构建“一站式、智能化”的保险监管信息
公共服务系统。研究探索保单登记、通赔通付、第三方支付、数据托管等服务领域,不断开发数据衍生应用领域。探索保险业首席信息官制度。加强监管政策引导和制度约束,从维护金融安全稳定的战略高度,提升全行业信息安全意识,抓住信息设备购置、软件应用、维护维修、日常保障等重点领域,全面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
(六)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作用。行业自律是实现金融稳定的重要力量,要加强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建设,发挥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等功能作用,防范化解保险风险,提升服务、协调和专业能力。建立覆盖全行业的自律体系,增强自律公约束力,依法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促进行业科学发展。
(七)充分利用保险监管派出机构资源,加强基层保险监管工作、、加强监管自身建设,是提高监管科学性有效性的内在要求,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组织、机制和队伍等建设,提高监管能力,提升监管质量与效率。修订《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进一步明确派出机构监管职责,完善派出机构内设部门设置。坚持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统一,完善保监会机关内部协作机制,促进监管的统筹协调、沟通会商相信息共享。完善保监会机关部门与派出机构之间的纵向联动机制,促进监管的统一规范、协作有力。逐步扩大法人机构属地监管试点,有序推进属地监管常态化。建立健全监管绩效评价机制。积极探索因地制宜的差异化监管。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⑤ 保监会官方网站网址是什么

保监会官方网站网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依法依规对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2、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改革开放和监管有效性开展系统性研究。参与拟订金融业改革发展战略规划,参与起草银行业和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以及审慎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起草银行业和保险业其他法律法规草案,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议。

3、依据审慎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制定银行业和保险业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规则。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其他类型机构的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管制度。

4、依法依规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实行准入管理,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定银行业和保险业从业人员行为管理规范。

5、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状况、偿付能力、经营行为和信息披露等实施监管。

6、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实行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开展风险与合规评估,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7、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数据报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履行金融业综合统计相关工作职责。

8、建立银行业和保险业风险监控、评价和预警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银行业和保险业运行状况。

9、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和保险业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并组织实施。

10、依法依规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负责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和取缔以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11、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监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相关业务工作。

12、参加银行业和保险业国际组织与国际监管规则制定,开展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事务。

13、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14、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15、职能转变。围绕国家金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任务,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强化监管职责,加强微观审慎监管、行为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按照简政放权要求,逐步减少并依法规范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金融服务,向派出机构适当转移监管和服务职能,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业务和服务下沉,更好地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设15个职能机构:

1、办公厅(党委办公室、监事会工作部)。

拟订会机关办公规章制度;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办公;承担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机要、文秘、信访、保密、信息综合、新闻发布、保卫等工作。负责保险信访和投诉工作;承办会党委交办的有关工作;负责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2、发展改革部(政策研究室)。

拟订保险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和政策;拟订保险监管的方针政策及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研究保险业改革发展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保险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对保险公司的设立、重组、上市等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重要会议文件和文稿的起草。

3、财务会计部。

拟订保险企业和保险监管财务会计管理实施办法;建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编制保监会系统的年度财务预决算;审核机关、派出机构的财务预决算及收支活动并实施监督检查;审核会机关各部门业务规章中的有关财务规定。负责机关财务管理。

4、财产保险监管部。

承办对财产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拟订监管规章制度和财产保险精算制度;监控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检查规范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和备案管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5、人身保险监管部。

承办对人身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拟订监管规章制度和人身保险精算制度;监控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检查规范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和备案管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6、再保险监管部。

承办对再保险公司的监管工作。拟订监管规章制度;监控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检查规范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7、保险中介监管部。

承办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工作。拟订监管规章制度;检查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保险中介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订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标准。

8、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

承办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工作。拟订监管规章制度;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审核保险资金运用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业务范围;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订保险保障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征收与管理。

9、国际部。

承办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有关国际组织、有关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和保险机构的联系及合作。负责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外事管理工作;

承办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内设立保险机构,以及境内保险机构和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保险机构及有关变更事宜的审核工作;承办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内设立代表处的审核和管理事宜;对境内保险及非保险机构在境外设立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

10、法规部。

拟订有关保险监管规章制度;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提出制定或修改的建议;审核会机关各部门草拟的监管规章;监督、协调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开展保险法律咨询服务,组织法制教育和宣传;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11、统计信息部。

拟订保险行业统计制度,建立和维护保险行业数据库;负责统一编制全国保险业的数据、报表,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负责保险机构统计数据的分析;拟订保险行业信息化标准,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制度;负责保险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与实施;负责建立和维护偿付能力等业务监管信息系统;负责信息设备的建设和管理。

12、派出机构管理部。

拟订派出机构管理、协调工作的规章制度。检查派出机构工作落实情况,督办会领导批办的重大事项;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对派出机构年度工作业绩的评估意见;

研究分析派出机构管理和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解决方案;定期收集、整理派出机构反映保险市场运行情况及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3、人事教育部(党委组织部)。

拟订会机关和派出机构人力资源管理的规章制度;承办会机关和派出机构及有关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根据规定,负责有关保险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指导本系统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负责会机关及本系统干部培训教育工作。

14、监察局(纪委)。

监督检查本系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情况;依法依纪查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纪的行为;受理对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申诉。领导本系统监察(纪检)工作。

15、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群工部)。

负责本系统党的思想建设和宣传工作;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指导和协调本系统统战、群众和知识分子工作。

以上内容参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首页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上内容参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⑥ 银保监会的内部机构设置和其职能分别是什么

银保监会的机构设置
2018年3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进行职责整合,组建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银保监会成立后,很多报考银保监会的考生可能对新的机构设置不太了解,对银保监会、各地银保监局、办事处的具体关系产生疑问,接下来我们就具体分析一下,供各位考生参考。
由银保监会的"三定"(定职能、定内设机构和定编制)方案来看,将原银监会和原保监会内设部门进行合并、撤销和增设,最终银保监会形成"26+1"的部门设置安排,即26个监管职能部门和1个机关党委,设主席1名,副主席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07名,机关事业编制925名(与原银监会和原保监会编制总和相比,缩编了100多人)。
我们经常听到银保监会、各地银保监局、办事处等名字,那么他们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呢?银保监会属于中央机关,各地银保监局属于各地市分局,办事处隶属于总部机关,属于总部序列人员,只是办公的地方在地市。
由于合并之后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组织架构上进行了调整,部门进行缩减和重新划分,所以各部门的职责权限会更加明确和具有专业性。因此,在晋升上,纵向晋升相对更加直接。监管干部一般3年一升,从科员到副主任科员再到主任科员,晋升与学历、工龄关系不大,主要由职务决定。
通过对银保监会机构设置的了解,除了直接报考中央机关,还可以通过先报考各地银保监局,此后再慢慢尝试着通过内部晋升到办事处等中央机构。希望各位考生都能根据自己的实际状况,做出最适合自己的选择。

⑦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的法规简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3年 第 1 号
现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事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稳健经营,确保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随时不低于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第二章偿付能力额度
第四条财产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
(一)最近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1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6%;
(二)公司最近3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7000万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万元以上部分的23%。
综合赔款金额为赔款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分保赔款支出之和减去摊回分保赔款和追偿款收入。
经营不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保险公司,采用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人寿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和。
长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人身保险业务;短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为1年或1年以内的人身保险业务。
(一)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之和:
1.投资连结类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1%和其他寿险产品期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4%;
上款所指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2.保险期间小于3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保险期间为3年到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5%,保险期间超过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和其他险种风险保额的0.3%。
在统计中未对定期死亡保险区分保险期间的,统一按风险保额的0.3%计算。
风险保额为有效保额减去期末责任准备金,其中有效保额是指若发生了保险合同中最大给付额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需支付的最高金额;期末责任准备金为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适用第四条的规定。
第六条再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等于其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分别按照本规定第四、五条规定计算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和。
第七条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额度等于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
第八条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考核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认可,纳入偿付能力额度计算的资产。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编报规则填报认可资产表。
第九条保险公司的认可负债是指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考核时,按照一定的标准予以认可,纳入偿付能力额度计算的负债。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编报规则填报认可负债表。
第十条中国保监会为评估偿付能力制定的编报规则,是保险公司编报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和计算偿付能力额度的唯一标准,不受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等其他部门规定的影响。 第三章财产保险公司监管指标
第十一条财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有:
(一)保费增长率=(本年保费收入-上年保费收入)÷上年保费收入×100%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10%~60%。若经营期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则指标值为999%。
(二)自留保费增长率=(本年自留保费-上年自留保费)÷上年自留保费×100%
其中,自留保费=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分出保费,各项目的口径与会计报表中对应项目的口径相同。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10%~60%。若本年为开业年度,或上年自留保费为零、负数或者上年经营期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则指标值为999%。
(三)毛保费规模率=(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认可资产-认可负债)×100%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大于900%。若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之差为零或负数,则指标值为999%。
(四)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变化率=(本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上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上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100%
其中实际偿付能力额度=认可资产-认可负债,公式中的认可资产应扣除年度内增资、接受捐赠等非经营性因素的影响金额。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10%~30%。若本年或上年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为零或负数,则指标值为999%。
(五)两年综合成本率=两年费用率+两年赔付率
其中,两年费用率=(本年和上年的营业费用(减摊回分保费用)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手续费(含佣金)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分保费用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提取保险保障基金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自留保费之和×100%
两年赔付率=(本年和上年的赔款支出(减摊回赔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分保赔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追偿款收入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自留保费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之和-本年和上年的长期财产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之和)×100%
经营期不足两年的新公司,以已有的经营期为限计算本指标。
以上公式中,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长期财产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按照认可负债表中对相应准备金提取规定的口径计算,其他项目的口径与会计报表中对应项目的口径相同。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小于103%。
(六)资金运用收益率=资金运用净收益÷本年现金和投资资产平均余额×100%
资金运用净收益=投资收益+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冲减短期投资成本的分红收入-利息支出-卖出回购证券支出-投资减值准备。其中,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取自利润表;买入返售证券收入是指公司从事买入返售证券业务,融出资金而得到的利息收入;卖出回购证券支出是指公司从事卖出回购证券业务,融入资金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投资减值准备是根据《认可资产表编报说明》的要求提取,同时未在利润表的“投资收益”项目中反映的那部分投资减值准备。
本年现金和投资资产平均余额=(上年末现金和投资资产+本年末现金和投资资产)÷2,相应数据取自认可资产表中的“现金和投资资产小计”项目的“账面价值”。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小于3%。
(七)速动比率=速动资产÷认可负债×100%
其中速动资产指认可资产表中的“现金和投资资产小计”项的净认可价值,认可负债指认可负债表中的“认可负债合计”的金额。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大于95%。若速动资产为零或负数,则指标值为999%。
(八)融资风险率=卖出回购证券÷(实收资本+公积金)×100%
其中卖出回购证券为认可负债表中的“卖出回购证券”,实收资本为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实收资本(营运资金)”,公积金等于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两项之和。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大于50%。
(九)应收保费率=应收保费÷保费收入×100%
本指标的应收保费指认可资产表中“应收保费”的账面价值中账龄不长于1年的那部分应收保费价值。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大于8%。
(十)认可资产负债率=认可负债÷认可资产×100%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小于90%。
(十一)资产认可率=资产净认可价值÷资产账面价值×100%
其中资产净认可价值和资产账面价值分别等于认可资产表中“资产合计”项的“本年净认可价值”和“本年账面价值”。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小于85%。 第四章人寿保险公司监管指标
第十二条人寿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有:
(一)长期险保费收入增长率=(本年长期险保费收入-上年长期险保费收入)÷上年长期险保费收入×100%
长期险保费收入是指1年期以上的人寿保险、健康险、年金等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其中包括进入投资连结产品投资账户的那部分保费收入。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0%~80%。若本年为开业年度或者上年的经营期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则指标值取999%。
(二)短期险自留保费增长率=(本年短期险自留保费-上年短期险自留保费)÷上年短期险自留保费×100%
短期险是指1年期以内(含1年)的寿险、健康险和意外险。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10%~60%。若本年为开业年度,或上年自留保费为零、负数或者上年经营期不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则指标值为999%。
(三)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变化率=(本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上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上年实际偿付能力额度×100%
其中实际偿付能力额度=认可资产-认可负债,公式中的认可资产应扣除年度内增资、接受捐赠等非经营性因素的影响金额。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10%~30%。若本年或上年的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为零或负数,则指标值为999%。
(四)险种组合变化率=各类险种保费收入的占比变动的绝对值之和÷险种类别数×100%
其中,各类险种保费收入的占比变动的绝对值之和=∑(|某类险种的本年保费收入÷所有险种的本年保费收入之和-某类险种的上年保费收入÷所有险种的上年保费收入之和|)。
目前的险种类别数为8: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个人年金、团体年金、长期健康险、个人短期意外和健康险、团体短期意外和健康险。若公司实际经营的险种类别数小于8,则以实际数计算。
在本指标中,投资连结保险的保费收入不包括进入投资账户中的那部分保费。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大于8%。
(五)认可资产负债率=认可负债÷认可资产×100%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小于90%。
(六)资产认可率=资产净认可价值÷资产账面价值×100%
其中,资产净认可价值和资产账面价值分别等于认可资产表中的“资产合计”项的“本年净认可价值”和“本年账面价值”。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小于85%。
(七)短期险两年赔付率=(本年和上年的赔款支出(减摊回赔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分保赔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追偿款收入之和)÷(本年和上年的短期险自留保费之和-本年和上年的短期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之和)×100%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小于65%。
(八)投资收益充足率=资金运用净收益÷有效寿险和长期健康险业务准备金要求的投资收益×100%
其中,资金运用净收益与财产保险公司的同名监管指标的计算项目相同,但不包括独立账户中各项投资资产所产生的资金运用净收益。
有效寿险和长期健康险业务准备金要求的投资收益=∑(不同评估利率的有效寿险和长期健康险的期末责任准备金×相应的评估利率)。
上述有效寿险和长期健康险的责任准备金按照认可负债表中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相同口径计算,不包括计为独立账户负债的那部分准备金。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125%~900%。
(九)盈余缓解率=(摊回分保费用-分保费用支出)÷(认可资产-认可负债)×100%
摊回分保费用和分保费用支出来自公司利润表对应项目,认可资产和认可负债分别来自认可资产表和认可负债表。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25%~25%。若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之差为零或负数,则指标值取999%。
(十)资产组合变化率=现金和投资资产中各项目净认可价值的占比变动的绝对值之和÷现金和投资资产的项目种类数×100%
其中,现金和投资资产中各项目净认可价值的占比变动的绝对值之和=∑(|某资产项目的本年净认可价值÷现金和投资资产本年价值-某资产项目的上年净认可价值÷现金和投资资产上年价值|)。
按照现行认可资产表,纳入本指标计算的资产项目种类数为10: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保单质押贷款、买入返售证券、现金、其他投资资产。没有股权投资的保险公司,以9作为指标计算的分母。
独立账户中的资产不参与本指标计算。
计算公式中的现金和投资资产本年(上年)价值等于认可资产表中现金和投资资产小计项中的本年(上年)“净认可价值”金额加上非认可的融资资产风险扣减额。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小于5%。
(十一)融资风险率=卖出回购证券÷(实收资本+公积金)×100%
其中卖出回购证券为认可负债表中的“卖出回购证券”,实收资本为公司资产负债表中的“实收资本(营运资金)”,公积金等于资产负债表中的“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两项之和。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不大于50%。
(十二)退保率=退保金÷(上年末长期险责任准备金+本年长期险保费收入)×100%
其中,退保金的数据取自利润表的对应项目,长期险责任准备金是资产负债表中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之和,长期险保费收入按保费收入的明细项目分析计算。
本指标值的正常范围为小于5%。 第五章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的管理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将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偿付能力和监管指标报告一式两份送达中国保监会。公司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由法定代表人、精算责任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中国保监会可根据需要,调整各公司或单个公司的报告报送频率。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信息进行披露。
保险公司在产品介绍和商业性广告中不得使用本公司或其他公司的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信息。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在任何时点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公司法定代表人、精算责任人、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实际偿付能力额度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第十六条偿付能力充足率等于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除以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70%以上的公司,中国保监会可要求该公司提出整改方案并限期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逾期未达到的,可对该公司采取要求增加资本金、责令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限制经营费用规模、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等必要的监管措施,直至其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
(二)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30%到70%之间的公司,中国保监会除采取前款所列措施外,还可责令该公司拍卖不良资产、责令转让保险业务、限制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公司的商业性广告、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以及采取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三)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30%的公司,中国保监会除采取前两款所列措施外,还可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公司进行接管。
第十七条在本规定施行前按本规定计算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已经小于100%的保险公司,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自身的偿付能力状况。除适用第十六条的规定外,中国保监会还可根据各公司的特殊情况,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促使公司提高偿付能力。
第十八条本规定的监管指标旨在对可能出现偿付危机的保险公司做出预警。若保险公司有4个或4个以上监管指标值超过正常范围(若指标值为999%,中国保监会将根据具体原因决定是否确认为超过正常范围),中国保监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保险公司提交报告说明指标超正常范围的原因、对偿付能力的影响和改进方案;
(二)对保险公司进行全面检查以评估其实际偿付能力的状况和趋势;
(三)根据评估结果,按照本规定的相关条款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再保险公司的监管指标暂时参照财产保险公司监管指标执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应对部分指标所使用的报表项目和科目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对不直接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控股公司,其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的管理另做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发〔2001〕53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偿付能力额度状况表(略)
附件二: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计算表(略)
附件三:认可资产表(略)
附件四:认可负债表(略)
附件五:认可资产表编报说明(略)
附件六:认可负债表编报说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