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市场 »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国有金融机构分支
扩展阅读
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国有金融机构分支

发布时间: 2021-05-28 16:34:39

1. 中央驻香港三大机构

1、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

2、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

3、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部队。

中联办大楼正式名称为西港中心,位于西营盘干诺道西160号,中联办还分别在上环信德中心、九龙塘约道6号及沙田小沥源都会广场分别设有香港岛、九龙和新界工作部。中联办在内地设有三个办事处,分别是广东联络部(地点位于广州)、深圳办事处及北京办事处。

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负责处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的机构。

驻港部队从1993年初开始组建,1996年1月28日组建完毕,1997年7月1日0时进驻香港,取代驻港英军接管香港防务,驻港军费均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规定了驻港部队的职责为防备和抵抗侵略,保卫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安全以及在特别时期(战争状态、香港进入紧急状态时)根据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

(1)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国有金融机构分支扩展阅读: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的职能:

1、联系外交部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

2、联系并协助内地有关部门管理在香港的中资机构。

3、促进香港与内地之间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体育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联系香港社会各界人士,增进内地与香港之间的交往。反映香港居民对内地的意见。

4、处理有关涉台事务。

5、承办中央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是由什么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是由全国人大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的。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决定:

一、自1997年7月1日起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区域包括香港岛、九龙半岛,以及所辖的岛屿和附近海域。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区域图由国务院另行公布。

(2)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国有金融机构分支扩展阅读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3. 请帮忙回答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多选题

C是错的,是50年不变,A也是错的,主权全部用国家享有,所以正确答案是BD

4. 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国家机关是。

有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国家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4)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国有金融机构分支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二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二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香港选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

5.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是由()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是由全国人大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文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通过,《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确保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得以实施。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5)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国有金融机构分支扩展阅读: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设立介绍如下: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十二部分就“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建设应该坚持什么、完善什么作出了具体部署。

其中特别提出“建立健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支持特别行政区强化执法力量”。结合香港“一国两制”实践取得的成就、面临的挑战。

6. 、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北京和( )设立了办事机构。

上海,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上海经济贸易办事处(驻沪办)于2006年9月成立,主要职能是促进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驻沪办服务范围内的省和直辖市(即上海市、山东、江苏、浙江和安徽四省)的联系和沟

7. 香港特别行政区由哪几个部分组成

由香港岛、九龙半岛、新界内陆地区以及262个大小岛屿(离岛)组成。香港北接广东省深圳市,南面是广东省珠海市万山群岛。香港与西边的澳门隔海相对,距离为61公里,北距广州130公里、距上海1200公里。

香港三大部分的面积分别是:香港岛约81平方公里;九龙半岛约47平方公里;新界及262个离岛约共976平方公里。香港管辖总面积2755.03平方公里,其中陆地面积1104.32平方公里,水域面积1650.64平方公里。

(7)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国有金融机构分支扩展阅读

香港地区处于潮湿的亚热带环境,泾流丰富,地表水系发达。但水系作用范围有限,无大河流。除作为香港与深圳界河的深圳河外,主要有城门河、梧桐河、林村河、元朗河和锦田河等,绝大多数河流长度均不超过5英里,流速及流量与季节性降雨量密切相关,年中极不稳定。

旱季难以维持水流或断流,河床毕露或部分露出,湿季则极易达到满岸水位,泛滥成灾。深圳河发源于梧桐山牛尾岭,自东北向西南流入深圳湾,出伶仃洋。全长37公里,流域面积312.5㎞²,其中深圳一侧为187.5㎞²,香港一侧为125㎞²。

8. 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哪三部分

香港特别行政区由香港岛、九龙半岛、新界内陆地区以及262个大小岛屿(离岛)组成。具体如下:

1、香港岛:中西区、湾仔区、东区、南区;

2、九龙半岛:油尖旺区、深水埗区、九龙城区、黄大仙区、观塘区;

3、新界:北区、大埔区、沙田区、西贡区、荃湾区、屯门区、元朗区、葵青区、离岛区。

香港岛约81平方公里;九龙半岛约47平方公里;新界及262个离岛约共976平方公里。香港管辖总面积2755.03平方公里,其中陆地面积1104.32平方公里,水域面积1650.64平方公里。

(8)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国有金融机构分支扩展阅读:

香港特别行政区三大部分的地理优势:

香港地理坐标为东经114°15′,北纬22°15′,地处华南沿岸,在中国广东省珠江口以东,香港北接广东省深圳市,南面是广东省珠海市万山群岛。香港与西边的澳门隔海相对,距离为61公里,北距广州130公里、距上海1200公里。

香港地形主要为丘陵,最高点为海拔958米的大帽山。香港的平地较少,约有两成土地属于低地,主要集中在新界北部,分别为元朗平原和粉岭低地,都是由河流自然形成的冲积平原;

其次是位于九龙半岛及香港岛北部,从原来狭窄的平地外扩张的填海土地。虽然习惯一名取自香港岛,但香港最大的岛屿却是面积比香港岛大2倍多的大屿山。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香港

9.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一些情况

1: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永久居民指的是哪些人?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简称香港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
( 一 )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 二 )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
( 三 ) 第( 一) 、( 二) 两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 四 )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
( 五 )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第( 四) 项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二十一周岁的子女;
( 六 ) 第( 一) 至( 五) 项所列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的人;

以上居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取得载明其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4:简述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职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 二 ) 负责执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适用於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
( 三 ) 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
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 四 ) 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
( 五 ) 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员:各司司长、副司长,各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员职务;
( 六 ) 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级法院法官;
( 七 ) 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职人员;
( 八 ) 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 九 ) 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 十 ) 批准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
( 十一 ) 根据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属下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
( 十二 ) 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
( 十三 ) 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5:特别行政区依法处理对外事务权力的内容。

第一百五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代表,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的成员,参加由中央人民政府进行的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直接有关的外交谈判。

第一百五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
对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适当领域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派遣代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的成员或以中央人民政府和上述有关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允许的身份参加,并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发表意见。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不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已参加而香港也以某种形式参加了的国际组织,中央人民政府将采取必要措施使香港特别行政区以适当形式继续保持在这些组织中的地位。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参加而香港已以某种形式参加的国际组织,中央人民政府将根据需要使香港特别行政区以适当形式继续参加这些组织。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国际协议,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情况和需要,在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决定是否适用於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参加但已适用於香港的国际协议仍可继续适用。中央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授权或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作出适当安排,使其他有关国际协议适用於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法律给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给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旅行证件。上述护照和证件,前往各国和各地区有效,并载明持有人有返回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权利。

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实行出入境管制。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中央人民政府协助或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各国或各地区缔结互免签证协议。

第一百五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根据需要在外国设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经济和贸易机构,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第一百五十七条
外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机构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须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已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在香港设立的领事机构和其他官方机构,可予保留。

尚未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在香港设立的领事机构和其他官方机构,可根据情况允许保留或改为半官方机构。

尚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的国家,只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民间机构。

6:中央代表中国对特别行政区行使主权包括哪些内容?
第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於中央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在香港设立机构处理外交事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第十四条
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

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驻军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外,还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

第十五条
中央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7:“一国两制“的理论基础。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理论,说明了“一国两制的必然性;和平共处原理,证明“一国两制”的可能性;资本主义还有一定的自我调节能力的理论,说明“一国两制”的必要性;国家“调停人”作用的理论,证明“一国两制”的可行性。总之,它既是合理的,又是可行的,因而是科学的。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社会的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又为经济基础服务。。一国两制”不管是作为一种政权形式,还是统一战线的理论和策略原则,都属于政治、法律制度范畴的内容,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而社会主义在其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必然经历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历史阶段。在这个阶段中,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而其他的经济形式,如个体经济、合营经济等等,是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而存在,并得到发展。这种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中的政治、法律制度也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化多样性的,当然,坚持社会主义道路还是最基本的。

10.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职能机构

人事登记审裁处 - 版权审裁处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 香港艺术中心 - 香港金融研究中心 - 交通投诉组 - 投标投诉审裁组织 - 法定代表律师办事处 - 个人资料隐私专员公署 - 优质教育基金 - 香港体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