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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韩国金融租赁公司排名

发布时间: 2021-05-28 16:29:21

A. 曼联胸前的AIG是什么公司啊

1.美国国际集团(AIG),该集团是美国享负盛名的国际保险及金融机构,亦为美国最大的工商保险公司。美国国际集团的成员于全球一百三十个国家及地区经营产物险、意外险、水险、人寿保险、金融服务保险,以及一系列金融服务。

2.AIG1919年由史带先生创立于上海,总资财2004年底已达到7987亿美元,业务遍布全球130多个国家与地区,AIG在2005《福布斯》全球最大2000家企业中名列第三,2005〈财富〉美国公司排名第九。

3.美国国际集团(AIG)是美国最大的工商保险公司,是世界市值第三大的金融机构,仅次于花旗集团和美国银行。截至2000年底,美国国际集团总资产达三千零三十亿美元,全球职员人数达四万人。美国国际在纽约股票市场上市,是道指成分股之一,其后分别在伦敦、巴黎、瑞士与东京的股票市场上市。2004年公司净利润达111亿美元。

4.2006年4月7日 曼联俱乐部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俱乐部主席基恩发表官方申明:曼联已经与美国国际组织(AIG)签署了一份价值5650万英镑的合约,继厦普和沃达丰之后,这家公司正式成为了红魔历史上第三家胸前广告赞助商。

这份合约为期四年,在创造了英超联赛胸前广告的最高记录,之前切尔西与韩国三星以每年1000万英镑占据首位,这当然使得曼联方面欣喜若狂,吉尔在新闻发布会上也难以掩盖自己的兴奋之情,“我很高兴与AIG的合作,这将会是一项双赢的合作,AIG能够通过曼联在全球的影响扩大自己的市场,而能够吸引一项数额如此巨大的投资,也证明了曼联是当今世界数一数二的俱乐部之一。”“一个独特的俱乐部迎来了一份独特的投资,这份合作关系一定能够拓展双方的全球前景。”吉尔补充道。

AIG是一家主营保险的跨国公司,包括人寿保险和养老保险的项目,此外还提供全球金融服务,该家公司仅在纽约就拥有10万客户。

5.美国国际集团(AIG)是世界保险和金融服务的领导者,也是全球首屈一指的国际性保险服务机构,业务遍及全球一百三十多个国家及地区,其成员公司通过世界保险业最为庞大的财产保险及人寿保险服务网络,竭诚为各商业、机构和个人客户提供服务。美国国际集团成员公司是美国最大的工商保险机构,旗下的AIG American General更是全美最顶尖的人寿保险机构。美国国际集团在全球各地的退休金管理服务、金融服务及资产管理业务也位居世界前列。其金融服务业务包括飞机租赁、金融产品及促进其市场交易。美国国际集团不断发展的全球消费者信贷业务主要由美国的American General Finance管理。同时,通过旗下的AIG SunAmerica及AIG VALIC, 集团现已成为全美首屈一指的退休金管理服务机构之一。美国国际集团亦是个人和大型企业投资管理市场中的翘楚,为客户提供专业的股票、定息证券、地产及其他投资管理服务。美国国际集团的股票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ArcaEx电子证券交易市场、伦敦、巴黎、瑞士及东京的股票市场均有上市。

源自中国

美国国际集团与中国渊源深厚。早在1919年,美国国际集团的创始人史带先生( C. V. Starr)就在上海创立了集团的前身公司美亚保险公司 (AAU) ,使美国国际集团成为极少数起源于中国的美国公司之一。1921年,史带先生创立了友邦人寿保险公司(Asia Life Insurance Company),这是第一家向中国人民提供寿险产品及服务的外国企业。

1980年,美国国际集团在北京设立代表处,这是外国金融机构在华开设的首家代表处

B. 世界五百强企业在北京的有哪些

美国特雷克斯总公司北京代表处
雷神国际公司北京办事处
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
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北京事务所
铃木株式会社北京代表处
小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约翰迪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德国宝马汽车公司北京代表处
庞巴迪运输工程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凸版印刷株式会社北京办事处
富士胶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三洋电机贸易会社北京代表处
美国德州仪器中国公司北京代表处
中美天津史克制药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北京诺华制药有限公司
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辉瑞制药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金佰利(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
雅培制药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强生(中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惠氏制药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英国英美烟草中国公司北京办事处
道达尔石化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埃森哲咨询(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索迪斯服务有限公司
摩根士丹利资产服务咨询(中国)有限公司
中青旅胜腾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三菱重工业株式会社北京事务所
戴姆勒—克莱斯勒股份公司北京代表处
五十铃汽车公司北京办事处
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北京办事处
雀巢(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北京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
超马赫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德国汉莎航空公司北京办事处
UPS中国总部北京代表处
北京贝塔斯曼二十一世纪图书连锁有限公司
北京多语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王府井洋华堂商业有限公司
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北京山姆会员商店)
都科摩(北京)通信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NTTDoCoMo,Inc.北京事务所
康菲石油中国有限公司
欧尚北京
丰田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甲骨文软件研究开发中心(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江森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普利司通(中国)轮胎有限公司北京事务所
英迈(中国)商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百事可乐饮料有限公司
中翰光电设备(北京)有限公司
法国电信北京代表处
英国BP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
荷兰合作银行北京代表处
株式会社神户制钢所北京事务所
安联保险集团驻中国总代表处
日本出光兴产株式会社北京办事处
德国豪赫蒂夫公司北京代表处
德国电信北京代表处
德国裕宝联合银行北京代表处
美林国际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
旭硝子汽车玻璃(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德意志银行北京代表处
美国埃克森中国公司北京代表处
俄罗斯天然气股份公司北京代表处
英国沃达丰亚太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
杜邦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AT&T(中国)有限公司
澳大利亚雪佛龙德士古高庚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
马自达汽车株式会社北京办事处
巴西石油公司北京代表处
百时美施贵宝(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花旗环球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
第一生命保险公司北京代表处
荷兰阿克苏诺贝尔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
韩国SK株式会社北京代表处
法国电力公司北京办事处
爱思开润滑油(天津)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伊莱克斯(中国)电器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斯道拉恩索香港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法国标致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
荷兰喜力啤酒公司北京代表处
必和必拓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住友商事株式会社北京事务所
阿斯利康制药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香港安盛援助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
日本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北京事务所
日本(株)大林组北京驻在员事务所
日本三菱化学株式会社北京事务所
NTT通信株式会社北京事务所
英迈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汉高(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
美国霍尼韦尔中国公司北京代表处
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默沙东(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东芝(中国)有限公司北京研发中心
陶氏化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陶氏益农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
瑞士再保险公司北京代表处
美国联合技术国际公司北京办事处
加拿大丰业银行北京代表处
德国蒂森克虏伯股份公司北京代表处
意大利电信公司北京代表处
艾默生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奔驰—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
爱普生(中国)有限公司
施耐德电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法国电信研发中心有限公司
NEC中国研究院
米其林(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斯伦贝谢科技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NEC (中国)有限公司(日电(中国)有限公司)
意大利菲亚特国际股份公司驻华代表处
美国固特异国际公司北京办事处
日本夏普株式会社北京代表处
澳大利亚国民银行北京代表处
英国英美资源集团北京代表处
德国博世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
波音中国有限公司
上海万宝盛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柯达(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美国麦克森(国际)集团·大中华区北京总部/麦克森(中国)有限公司
德国蒂森克虏伯VDM香港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
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通用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意大利埃尼公司北京代表处
伊藤忠(中国)集团有限公司
三井物产株式会社北京事务所
株式会社韩华北京办事处
三菱商事(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三星物产(株)北京办事处
拜耳(四川)动物保健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拜耳(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富士施乐(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
阿尔斯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雅马萨奇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嘉里威立雅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江森自控有限公司
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法国巴黎银行
澳大利亚澳洲联邦银行北京代表处
德国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北京代表处
苏格兰皇家银行北京代表处
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3M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巴登符腾堡州立银行北京代表处
英杰华保险有限公司驻中国总代表处
巴斯夫(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富通银行北京代表处
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忠利保险公司北京办事处
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博世(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德国德累斯登银行北京代表处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香港)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
英国保诚保险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
圣戈班(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圣戈班集团中国代表处)
加拿大皇家银行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
瑞士银行北京代表处
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美国运通银行北京代表处
高盛(中国)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代表处
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北京办事处
日本生命保险公司北京代表处
美国纽约人寿国际公司北京代表处
瑞穗实业银行北京分行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
三菱电机(中国)有限公司
通用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荷兰银行北京分行
惠普(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日本财产保险公司驻中国总代表处
美国国际集团北京代表处
苏黎世保险公司北京代表处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德国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
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美国摩根大通公司
三星生命保险公司北京代表处
泰雷兹航空电子(北京)有限公司
美国联邦快递公司北京办事处
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北京办事处
日本邮船株式会社北京事务所
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
日本航空公司北京办事处
北京德尔福万源发动机管理系统有限公司
英国航空公司北京办事处
伟世通汽车空调(北京)有限公司
芬兰富腾工程公司北京代表处
斯伦贝谢中国公司
北京甲骨文软件系统有限公司
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
戴尔(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英特尔(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美达尔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思捷思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斯伦贝谢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四通金考电子办公技术有限公司
CSC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开发中心
微软(中国)有限公司
北京软通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壳牌中国勘探与生产有限公司
北京宝洁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汉高化妆品有限公司
上海贝尔阿尔卡特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壳牌(中国)有限公司
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丸红(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拉法基屋面系统(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金鹰包装制作有限公司
美国美铝亚洲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香港康力斯亚洲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原英钢)
北京兴发水泥有限公司
北京易成拉法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和记黄埔地产(北京朝阳)有限公司
北京世邦信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美国斯普林特国际公司中国代表处
上海惠而浦水仙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美国洛克希德马汀全球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
思科系统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
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索尼(中国)有限公司
日立(中国)有限公司
株式会社电装北京办事处
爱立信(中国)通信有限公司
富士通(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佳能(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阿尔卡特(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得利满水处理系统(北京)有限公司
乐金电子(中国)有限公司(LG)
理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联合利华食品(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希尔顿酒店
北京麦当劳食品有限公司
法国雷诺商用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

C. 保监会34创新体制

银行支持科技创新有哪些“拦路虎”
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加快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是当前经济社会面临的第一要务。在此过程中,金融的功用尤为重要。作为经济活动的血脉,金融对推动科技创新、引导社会资源有效配置有导向、支撑与促进作用。如何从体制机制上消除金融服务“拦路虎”,促进我国经济由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化,金融业有许多工作要做。
——亚夫
■我国高科技型企业普遍面临“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相关金融约束已成为创新型经济发展的“拦路虎”。在当前以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格局下,充分挖掘和发挥银行体系的作用,推动相关机制体制改革,是我国科技金融发展需跨越的重要关坎。
■现阶段我国科技银行是以科技支行为主导,科技支行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并存的模式。但无论是由商业银行设立的科技支行还是由民间资本发起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距离科技银行的“理想模式”均存在较大差距,均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科技银行。
■我国商业银行信贷品种相对于企业科技创新,可提供的融资手段少,并且在信贷品种、融资方式、结算服务等方面创新动力不足、方法不多。尤其对于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可供选择的信贷品种、融资手段少,信贷产品缺乏针对性。现有贷款审批流程难以满足中小企业贷款“软、小、频、急”的特点。
□李若愚
加快推进银行体系科技金融服务创新
2006年2月份国务院发布《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开启了我国科技金融的快速发展期,科技金融服务创新明显加快。就银行体系来看,主要有以下方面:
1.科技支行加快建立
2007年,全国工商联向“两会”提交设立科技银行的提案,并建议在有条件的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进行试点。科技银行是指专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银行机构,其业务主要为高科技企业技术引进、技术研发、新产品试验推广等与科技创新有关的业务提供产品服务。美国的“硅谷银行”是科技银行成功的典型模式。我国科技银行的成立在参考美国“硅谷银行”模式基础上,结合了我国金融发展与金融体制的客观实际,采取了成立“科技支行”的方式。
2008年,在科技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共同推动下,省市地方科技部门积极与地方银监会和金融机构合作,推动国内商业银行设立为科技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科技支行。自2009年1月成都设立全国首批两家科技支行以来,科技支行在全国范围内“遍地开花”,主流商业银行均已设立了科技支行。截至2013年年底,全国共成立科技支行60多家,江苏省是全国设立科技支行最多的省份。2011年11月,中美合资浦发硅谷银行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科技银行。
为更好地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科技支行通常享受“一行两制”的特殊政策。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点,科技支行进行了多种金融创新。主要有:建立专门的银行贷款评审指标体系;引入科技专家进入银行贷款评审委员会;开办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为主的多种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了大量“弱担保、弱抵押”信贷产品;与风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创新经营模式;探索建立单独的贷款风险容忍度和风险补偿机制。
2.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快速发展
自2008年银监会、人民银行启动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以来,全国部分地区相继开启科技小额贷款工作。2009年全国首家专门服务于科技型企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天津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成立。2010年江苏开展科技类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天津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只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目标客户的小额贷款公司,不管是制度创新还是商业模式创新都十分有限。而江苏试点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采取了“投贷结合”的新模式,突破了传统。
试点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以不得高于公司资本净额30%的资金从事创业投资业务。自试点以来,截至2013年,江苏省共成立了50多家科技小贷公司,主要分布在国家级和省级的高新园区、省级以上的经济开发区、国家级大学科技园等。此外,北京、浙江、广东、河北等地区也积极开展科技小贷公司试点,或推动当地小贷公司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
3.开展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的试点工作
2011年11月,科技部联合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关于确定首批开展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地区的通知》,确定北京中关村示范区、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杭温湖甬”地区、安徽省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实验区、武汉市、长沙高新区、广东省“广佛莞”地区、重庆市、成都高新区、绵阳市、关中-天水经济区(陕西)、大连市、青岛市、深圳市等16个地区为首批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地区。
试点地区开展了各种特色鲜明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例如江苏省设立科技信贷增长风险补偿奖励专项基金、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成都高新区探索出由政府引导、民间基金积极参与,以及以企业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为主体的新型融资模式,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地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武汉市打造“科技创业投资+银行专项贷款”服务模式,上海市创新银保合作产品,推出“科技型中小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等等。科技部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16个试点地区共出台342项科技金融政策,上海、浙江等11个地区设立的科技金融专项资金总金额达32亿元,建立了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资体系。
2014年1月,科技部联合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关于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扎实做好科技金融服务的意见》,提出加快推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适时启动第二批试点工作,将更多地区纳入试点范围。
银行体系支持科技创新面临哪些问题
1.银行体系支持科技创新存在“先天不足”
理论与经验均表明,资本市场对于技术创新的金融支持效率远高于信贷市场,这也是美国得以成为全球技术创新中心和工业革命领袖的重要原因。但长期以来,银行体系一直是我国金融体系的核心和主体,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资本市场与信贷市场“相比肩”仍需假以时日。在我国现有金融体系下,银行信贷仍是社会融资的主体。
存量来看,截至2014年末,对实体经济发放的本外币贷款占社会融资规模存量的69%;流量来看,2014年银行本外币贷款占新增社会融资规模比重达61.6%。在现有金融体系下,广大科技型企业的外部融资很大程度上还是需要通过商业银行信贷的形式予以解决。
但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原则与科技创新所存在的高风险特征间存在天然的矛盾,成为银行体系支持科技创新的制度性障碍。传统银行的经营模式为吸收储户存款与发放贷款。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追求无风险、低收益的存款人的储蓄资金,因此在把这些无风险的储蓄资金,运用到具有鲜明“四高”特征(即高技术含量、高投入、高成长和高风险)的技术创新领域时,银行会非常谨慎。
实际上,各国监管机构对银行资产的安全性、流动性都提出了较为严格的监管要求。银行对所面临的风险具有比其他金融机构更低的社会容忍度,必须具备更审慎的经营策略,强调稳健经营,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约束,一般不愿意向高风险项目或高风险企业发放贷款。
对于我国商业银行而言,在严格的分业经营要求下,长期的经营惯性及制度缺陷使银行支持科技创新的动力更为不足。一是按照“分业经营”原则,商业银行除了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从事一些中间业务外,不得进入投资银行业务经营领域。商业银行也因而无法承担科技投资的高风险,不具备相关专业人才。二是现有商业银行一直局限于成熟的传统产业运作,局限于传统产业领域客户的营销维护,对科技型企业和新兴产业的运行特点和规律往往缺乏了解。三是现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发放通常需要通过有形物质的抵押和企业担保来实现。但广大科技型企业的特征不符合银行对信贷服务对象的要求,例如,知识产权等“软资产”多、固定资产等传统实物抵押品少;中小企业多、大企业少,专业性强,不确定因素多等。银行传统的“贷大、贷集中”的客户授信主导发展模式并不适应科技型企业“小、散、专”的特点。
2.科技型中小企业成为银行体系的服务“盲点”
在我国现行银行体系中,提供科技贷款的金融机构有三类:科技银行以及正规银行体系中的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目前国内科技银行的实现形式为科技支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资银行(浦发硅谷银行)及科技小额贷款公司。
从现实情况看,科技贷款仍存在较大缺口,尤其是中小高科技企业贷款需求难以得到满足。中小型商业银行由于自身专业性不够、风险控制能力不足等原因,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贷款方面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政策性银行由于金融资源和现有功能定位的限制以及经营上存在的固有缺陷,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贷款支持也相当有限。大型商业银行虽拥有大量过剩的金融资源,但由于其规模上的不适应和风险控制要求,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贷款供给也极其有限。作为服务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专营机构,科技银行由于规模小、实力弱,难以弥补科技贷款的缺口。
3.政策性银行对创新支持力度不足
我国现有的三家政策性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业务各有侧重,或多或少都提供一些支持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但都没有专门服务于科技创新的市场定位,政策性银行在支持科技创新领域长期缺位。从职责和定位看,这三家银行服务科技创新属于顺带开展的“副业”,其业务中心、工作重心并不在此。
从实际业务开展情况看,对科技创新支持力度最大的国家开发银行截至2011年末科技贷款余额1416亿元,仅占其全部贷款余额的2.6%,科技贷款中,科技中小企业贷款仅占比11.7%。截至2011年底,中国进出口银行科技贷款余额为714.24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比重仅为5.2%,科技贷款中,中小型科技企业贷款占比仅为6.9%。
4.缺乏真正意义上的科技银行
现阶段我国科技银行是以科技支行为主导,科技支行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并存的模式。但无论是由商业银行设立的科技支行还是由民间资本发起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距离科技银行的“理想模式”均存在较大差距,均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科技银行。
我国科技支行发展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科技支行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无法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缺乏经营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二是科技支行进行金融交易的信用基础完全源于母行,虽然有“一行两制”的政策,但科技支行在开展业务时仍然受到总行风险偏好程度、风险承受意愿和业绩考核制度等方面的限制。三是科技支行的风险控制机制与传统银行的风险控制机制并无太大差异,过度依赖有形抵押物和质押物的现象普遍存在,而无形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往往流于形式。四是科技支行提供的科技金融产品比较单一,科技贷款仍是最主要的经营模式,而且没能更好地迎合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的特点。五是当前科技支行存在行政色彩浓厚、政府干预过重等制约科技银行发展的异化问题。六是科技支行的员工是从现有员工中进行抽调,往往对高技术产业和企业的发展趋势和商业模式缺乏了解,缺乏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作为唯一一家独立法人的科技银行、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科技银行,浦发硅谷银行规模小,注册资本仅10亿人民币,且业务受限,目前只能开展针对企业的在岸美元业务。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用于提供科技金融服务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本和同业拆借,放贷能力不强。
另外,受制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我国目前发起的科技银行基本是债权型的经营模式,由于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科技支行无法实现硅谷银行的“债权+股权”的盈利模式。而且我国目前风险投资市场刚刚起步,科技银行同风险投资缺乏联系。
5.商业银行产品和服务单一缺乏对创新支持的针对性
我国商业银行信贷品种相对于企业科技创新,可提供的融资手段少,并且在信贷品种、融资方式、结算服务等方面创新动力不足、方法不多。尤其是对于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可供选择的信贷品种、融资手段少,信贷产品缺乏针对性。现有贷款审批流程难以满足中小企业贷款“软、小、频、急”的特点。
当下,国内各家主流商业银行针对科技企业“轻资产、高成长”的特点,设计了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订单质押、出口退税质押、存货抵押、发票融资、应收租金保理、合同能源管理等一系列“弱担保”措施或金融产品。然而,由于银行内部激励和考核机制不到位,客户经理营销积极性不高,决策层也不愿承担更大风险。科技企业实际准入门槛并未降低,“强担保”仍然是各家银行对该类客户的主流担保方式。多数商业银行还是采用传统的抵押、担保方式,开展专利权凭证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创新型业务的银行并不多。
6.科技创新的信用增进机制薄弱
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和收益的不对称问题,可通过抵押和担保等信用增进方式来解决。目前银行对科技企业发放贷款时,抵押物仍以土地、厂房为主,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库存商品抵押贷款等抵质押方式由于抵押物的流动性限制,其发放规模有限。据报道,在我国拥有的163万项专利中,近十年来只有682项获得了银行质押融资,不到总数的0.05%,融资总额不到50亿元人民币。
从国际经验看,信用担保机制通常由政府设立而不采用商业性担保机制。因为政府信用远高于商业性担保公司,以政府为主设立的信用担保机制不仅可以与银行共担风险,还可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但我国以商业性担保为主流,截至2013年末,我国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中国有控股占比23.5%,民营及外资控股分别占比23.5%和76.5%。商业性担保公司要求的3%至5%的担保费率大大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为规避风险,商业性担保公司通常还会提出反担保要求,并要求贷款客户缴纳保证金和风险准备金,更加重了企业负担。
从体制机制着手推动银行体系服务科技创新
1.引导商业银行推进科技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加大科技贷款投放力度
在当前信贷规模总体偏紧、银行风险防控和责任压力较大的监管环境下,可借鉴国家对于“三农”和小微企业信贷支持的政策,对科技贷款投放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例如,给予贴息、要求“两个不低于”,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放宽拨备政策、优先实现科技信贷证券化等。
鼓励商业银行丰富科技信贷产品体系、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模式。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证券、保险、信托等机构合作,创新交叉性金融产品。全面推动符合科技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创新,逐步扩大仓单、订单、应收账款、产业链融资以及股权质押贷款的规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还款方式创新,开发和完善适合科技企业融资需求特点的授信模式。积极向科技企业提供开户、结算、融资、理财、咨询、现金管理、国际业务等一站式、系统化的金融服务。
放开银行与风险投资机构合作模式上的限制。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与风险投资机构的合作模式还停留在较为粗糙的业务合作关系上,即银行与创投公司或私募机构的合作模式是“财务咨询+多方位的融资服务”,这种合作模式中银行所扮演的角色是财务顾问、项目推荐的代理人和资产的托管人等。如果放开我国商业银行与风险投资机构在合作模式上的限制,允许银行向风险投资机构进行投资或贷款,有利于二者实现有机融合。
发展支持科技活动的大型金融控股公司,例如,由商业银行参股设立参与投资银行业务、风险投资业务的子公司,在规避“分业经营”原则的情况下,以多种创造性方式为处于起步阶段的新兴产业提供资金,发挥综合性金融服务平台的作用。可以适当放松银行设立或参股服务于新兴产业的新金融组织,如对商业银行设立专门投资于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或风险投资基金、金融租赁公司,如符合现有准入标准,可加快审批进度,实现优先准入,甚至可在现有准入标准基础上适当放宽条件。
2.探索建立专业政策性银行的可行性与发展模式
由于科学技术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需要有肩负历史责任,不求短期回报,甘愿承担风险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的金融机构出现,这正是政策性金融的题中之意。韩国在60年的时间内迅速发展成为世界前十的产业大国,这与政策性金融扶持到位密切相关。可借鉴韩国的经验,对分散于多个部门的财政性投入资金进行统筹集成,探索设立专门支持创新的政策性银行。该政策性银行直接贷款给科技型中小企业,也可为其提供信用担保和贴息,也可为创业风险投资提供贷款,以产生示范效应,发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3.创建专业化的科技银行专门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融资
建立科技银行,既可以为完全商业化、产业化的科技资源提供有针对性、有效率的金融服务,又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社会资源投入到科技创新领域,还可以为政府财政投入以及完全市场化的民间资本投入找到衔接平台。从长远看,我国未来建立独立性科技银行的目标模式是美国硅谷银行模式。为此,应当认真借鉴和学习美国硅谷银行的主要做法和成功经验,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基本国情,培育和建立市场化、专业化、本地化、互动性、独立性的科技银行,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和经营环境的改善,逐步创建专业化的科技银行。
专业化的科技银行应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银行。在实际操作中,有三种设立途径。
一是由商业银行牵头发起,其他投资者参与的方式新发组建股份制科技银行。相关立法部门、银行监管部门应及时制定专门的《科技银行法》、《科技银行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来规范科技银行的运营。国家应出台政策,对设立科技银行在注册资本、资金来源、业务范围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尤其是允许科技银行从事股权投资等创新性金融业务。为使科技银行的投资主体多元化,要鼓励社会资本参股科技银行,如引进国外战略投资者、鼓励国内民间资本参与科技银行的创建等,以完善科技银行的组织构架。
二是商业银行科技支行转型为独立的科技银行。随着现有的科技支行科技贷款业务的不断扩大,风险控制能力提高,并逐渐开发出了较为成熟的盈利模式,科技支行可从原商业银行中分离出来,设立科技银行,即由科技支行转化为独立的科技银行。可考虑将全国范围内的具有科技银行属性的中小商业银行或科技支行合并重组。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有必要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在牌照申请、机构设置、资本要求等方面给予扶持。
三是鼓励民间资本设立专业化科技银行。目前国家已逐步放开民营资本参与设立商业银行的限制,未来应积极推动更多的社会资本设立专业化程度高的中小型科技银行,通过制度改革释放社会资本在科技信贷管理、资产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创新活力。
4.积极发展为科技创新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组织
金融租赁公司、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是主要的服务科技创新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开展资产证券化、发行债券等方式融资。提高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区域适应性,逐步推进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将该模式向经济金融发达区域进行推广。加强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作交流,增加其抵御风险的能力。合理提高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杠杆率,增加资金供应能力。政府应出台关于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优惠政策,设立风险准备金,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5.以政府为主体,完善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贷款风险分担机制与信用担保机制
完善科技创新型企业的贷款风险分担机制方面:一是鼓励地方各级政府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通过科技贷款贴息,完善信贷风险分担机制;二是建立针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性保险机构。政策性保险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拨款,吸引其他资金的参股,保险的对象是技术创新的中小企业。
构建国家层面的信用担保框架,引导省市政府尽快建立政府主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政府可成立专门的担保公司或出资设立担保基金来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通过将有限的财政资金集中起来,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信用担保机制,使信用担保回归政策性使命。我国现有的高新技术担保体系实际上主要以地方出资为主,存在担保层级低、覆盖面窄、担保资金总量不足的问题,与市场体制对高新技术担保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完善我国科技创新担保体系,还需要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出资的担保机制。
(作者单位:国家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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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中国目前的税目有哪些

(1)财产税类:这类税收主要有车船税、房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由于其很强的地域性且对宏观调控影响不大,各国一般将其划为地方税。

联邦制国家财产税在州税中比重不大,在地方税收中比重较大,但对财产税中的遗产税和赠予税,许多国家将其列为中央税,如美国、日本、英国、韩国和印度等,但也有一些国家将其列为地方税,如德国将遗产税列为州税。

(2)所得税类:

①对于个人所得税,一般国家的地方税中并无个人所得税或相对中央政府来讲,地方个人所得税微不足道。

但也不乏将个人所得税置于地方税重要地位的国家税收,如美国两级地方政府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到了州政府税收收入的28%(1992年),占州以下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5%(1992年);

德国将个人所得税设为共享税,日本两级地方政府税收中均存在居民税且是主体税种之一,韩国市郡级税中也以居民税作为主体税种之一。

②对于地方公司(企业)所得税:在州一级开征公司所得税的只有美国、日本等少数国家,而在地方政府一级开征企业所得税的较多,如美国、日本、印度和德国等。

除企业所得税外,有些国家地方政府还向企业征收与所得有关的其他税收,如法国的职业收入税,对国内经营工商业的个人或法人组织所得利润征收。

(3)商品税类:大部分国家将重要的商品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销售税等)划为中央税,如印度、法国、英国,或划为共享税,如德国。而有些国家将它们列为地方税,如美国的销售税,印度的营业税。

有时单环节课征的商品税种往往划归地方,主要的消费税都划归中央,而将一些不重要的特别(种)消费税划归地方也是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如日本、韩国、德国。

(4)资源税类:主要有土地税、资源税等。如美国、日本、德国、韩国、印度的地方政府都开征了土地类税收。这类税的开征一方面为地方政府提供了财源,另一方面,也促进了地方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

(5)其他税种:国外地方税收中还有许多小税种,包括特定目的税、行为税等各有特色的零星税种。如法国、印度、德国地方政府都开征的娱乐税,法国和印度都开征的广告税等。

E. 金融租赁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金融法规 租赁大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通知 关于办理国际融资租赁业务租金偿还问题的批复 境内居民获准境外融资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融资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关于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外汇帐户及外债管理若干问题的复函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经营本外币业务统一发放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或个人欠国家银行贷款逾期两年未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 贸易法规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设立中外合营租赁公司审批问题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合资企业或合资企业的中外投资方能否用租赁来的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合资企业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2007年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目录 2004年《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进口许可证申须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下发《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基本情况统计表》的通知 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海关统计制度方法中国海关统计编制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包含融资租赁 列名合同)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产业政策国务院对我国投融资体制做重大改革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两部门通知进一步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流通业发展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包括飞机融资租赁) 关于开展国产飞机、轮船租赁业务试点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浙江省融资租赁管理规定国际法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国际融资租赁统一规则(罗马国际私法统一协会初步草案) 租赁示范法草案初稿俄罗斯联邦融资租赁法俄罗斯投资相关法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金融租赁法 塞尔维亚共和国融资租赁法 韩国租赁业务条例规则澳门商法典中的融资租赁相关内容澳门核准融资租赁公司法律制度美国法律上关于融资租赁部分条款卢森堡税收鼓励政策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统一有关海上救助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公约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1974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1994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 2004 防止海上油污国际公约《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及《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於航空器特定问题的议定书》概述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于特定航空器设备问题的议定书其他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的通知关于抓紧解决由金融机构担保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赁项目租金拖欠问题的通知关于抓紧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的通知关于使用财政专项借款解决拖欠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问题的通知关于下发解决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拖欠问题特定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解决金融机构担保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租金拖欠

F. 世界著名汽车品牌大排名

奔驰、宝马、奥迪、大众、丰田、本田、福特、保时捷、日产、现代,为世界排名前十名的汽车品牌。

(6)韩国金融租赁公司排名扩展阅读

奔驰,是德国汽车品牌,戴姆勒集团旗下品牌,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成功的高档汽车品牌之一,其完美的技术水平、过硬的质量标准、推陈出新的创新能力、以及一系列经典轿跑车款式令人称道。奔驰三叉星,已成为世界上最著名的汽车及品牌标志之一。

福特,是世界著名的汽车品牌,为美国福特汽车公司旗下的众多品牌之一,公司及品牌名“福特”来源于创始人亨利·福特的姓氏。福特汽车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汽车生产商之一,成立于1903年,旗下拥有福特(Ford)和林肯(Lincoln)汽车品牌,总部位于密歇根州 迪尔伯恩市。除了制造汽车,公司还设有金融服务部门即福特信贷,主要经营购车金融、车辆租赁和汽车保险方面的业务。

G. 韩国九大银行有哪些

韩国银行根据海外杂志发表的《世界1000个最大银行排名》对本土进行排名,该榜单上总共有9家韩国银行。分别是:

1、友利控股:全球第72位,位居韩国银行之首。

2、KB(国民银行)金融控股:排名第74。

3、新韩金融控股:排名第78。

4、农协:排名第第102

5、韩亚金融控股:排名第第112

6、企业银行:排名第116

7、外换银行:排名第157

8、大邱银行:排名第330

9、釜山银行

拓展资料:

中国人在韩国的银行办网银流程:

1、没有户头的一定要带上护照,手机,登陆证,到柜台填单就行了,和他们说要办网银,填单最好提前写,因为要签一堆字。

2、办理之后人家会给你一个密保卡,这个是免费的,还会告诉你网银的ID和密码,你自己回去后一定要改密码的。

3、都办好了就可以在网银上进入个人中心下载认证书了,这个认证比较复杂 ,不过需要你耐心些,内容不是太复杂。全部下载完认证后就可以在网站上购物了。

H. 郑少坚的大银行家

郑少坚的生意取得了非常大的成功,但郑少坚却过得不太愉快。面粉厂虽然他是一个人做起来,但依然是家里的产业。而郑少坚的家庭又是如此的复杂,而且他也知道,自己早晚是要离开这个大家庭的。
打响了创业第一枪的郑少坚,开始为自己的未来考虑。而且,郑少坚也已经有了一个新的,比面粉厂更吸引他的目标——创办银行。“办面粉厂的过程中,几个银行不借钱给我的时候,真是把我给急得半死。我就想,这个银行业不是一个简单的行业,分析下来觉得,这个行业可以说是万商之商,做什么生意都离不开它。所以,面粉厂一进入正轨,我就开始做这个梦了,下定决心,要办一家成功的银行。”
认准银行业的这个目标后,郑少坚开始找父亲去游说,希望父亲同意他的决定,一是同意他辞去面粉厂的工作,最重要的是,希望父亲为他出资,让郑少坚独立开创一个事业。因为面粉厂是大家庭的事业,虽然父亲当时承诺给他10%的股份,但这10%分量太轻,不能让他长久地驾驭这个事业,也不能让他真正按照自己的意愿去施展抱负。因此,郑少坚希望通过创办银行去开辟一方可以由自己创造,自己把握的新天地。
“他也认为银行业是了不起的事业,但是他说,那还是家里做好了。”郑少坚没有完全同意父亲的意见,郑少坚希望开创一份属于自己的事业,依靠自己的才能去创造成功,因此,郑少坚和父亲说,“不行啊,我做起来你要拿过去,到头来我又没有了,这不好。”最后,郑少坚提议,“家里支持我,借给我一半的资金,利息照算,另外一半资金自己筹措”用很长时间,郑少坚说服了父亲。
1960年,郑少坚正式在菲律宾创立了首都银行,并于1962年9月5日正式开始营业。由此,开始了他一生中最重要的一条事业道路。
“经历了很多的困难,在任何一个国家,申请银行业都是非常困难的事情。当时菲律宾还有规定,中国人不能在那里办银行,因此,首都银行最初成立的时候,我只是银行的董事会秘书,因为我不是菲律宾人,不能做董事。但实际上,秘书不秘书无所谓,董事长听我的,因为谁当董事长,都是我安排的。”郑少坚回忆说。
郑少坚说,做银行业,不要先考虑自己,要先考虑银行怎么获得成功,银行成功了,自己才能成功。所以,郑少坚一开始就把自己变成小我,把银行变成大我了。
带着这种信念进入银行业后,郑少坚开始施展郑少坚出众的商业才华,带领银行走上了势如破竹的成长道路,并且打破华人银行一般只经营商业银行的传统,相继成立了投资银行、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信用卡公司、汇兑公司、保险公司、租赁公司等金融类公司,而且将银行在菲律宾股票市场公开上市,让集团发展成为一个大型的银行金融集团,并让企业几乎含盖所有金融产品。
至今,首都银行除了在菲律宾国内拥有800多家分行之外,还在世界各地包括美国、英国、西班牙、日本、韩国、新加坡和中国(香港、台湾和大陆)设有20多家分支行和附属机构。其资本总额、存款总额和贷款总额等重要指标均连续多年在菲律宾同行业中保持第一,成为菲律宾国内最大的银行集团。同时,也是第一家在中国大陆设立分行的菲律宾银行。
凭借优异的业绩,首都银行也获得众多荣誉,如《亚洲银行家杂志》、《远东经济评论》(FarEasternEconomicReview)授予“亚洲最佳公司”,菲律宾消费者联盟连续多年()评选为“最佳商业银行”、“亚洲银行最佳质量管理及运营效率奖”等等。

I. 经营租赁公司进项税抵扣

根据营改增的相关政策,购进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通俗易懂地说,就是企业所支付的利息费用在营改增之后需要缴纳6%的增值税,但这部分的进项税金企业无法作进项税额抵扣。
对利息征收的增值税未必由债务人负担
利息是企业财务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资本密集型的行业,企业每年支付给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的利息费用通常是巨额的,因此,利息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显然会对企业的融资方式产生一定影响。
根据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对贷款服务(如利息)所征收的增值税假设由债务人来负担,但债务人却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则会造成对利息征收的增值税金直接进入融资方的资金成本。举个例子,假设利息需要支付1000万元,对利息征收的增值税为60万元(1000万元×6%=60万元),则由于利息的进项税金无法抵扣,所以融资方的资金成本为1060万元。
但是,在此对利息征收的60万元增值税却未必会由融资方来负担,因为假设银行并未对原有的利息定价进行调整,则在利息价税合计为1000万元的前提下,银行的不含税利息收入减少,其实际负担了对利息征收的增值税。目前,我国的情况大致如此。但据笔者了解,金融机构已经进行了相关系统的更新,实行价税分离,因此,在未来也不排除金融机构的定价机制会作相应调整,即在不含税利息报价的基础上,增加相应的增值税。
价税分离或含税报价是困扰企业的问题
价税分离或含税报价,是营改增过程中常常困扰企业的问题,其中增值税的原理非常清晰,税基便是不含税的价格,但在我国已习惯于含税报价,所以在此次调整中,假设原有的定价为不含税报价,则卖方会根据新的税法在不含税报价的基础上调整相应税额,税金通常由买方负担。
但假设原有的定价为含税报价,此次营改增后总价不变,税率调增了,则税金通常由卖方来负担。金融业营改增中无论是贷款服务还是其他的中间业务收入,金融机构在定价中均面临着以上问题的决策。笔者相信,经过了相关调整,未来各行业的定价会逐渐接受以不含税的价格为税基,再加上按照相关增值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的定价模式。
因此,可以判断,未来进项税金由买方负担,并由买方抵扣的方式是合理的,事实上,在国际上有些国家已在税法中明确规定进项税金由买方负担,如韩国。
融资租赁可以解决利息进项税金不可抵扣的问题
那么,假设贷款利息所产生的增值税由债务人来负担,但债务人却无法抵扣,则会促使企业寻求其他融资方式来降低资金的使用成本,从某种意义上说,会推动企业融资方式的改革。
显然,传统的融资方式会增加企业的融资成本,企业需要另谋出路。其中,融资租赁将会成为企业青睐的一种方式。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相关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也就是说,假设企业要购买设备,其自有资金不够,则需要贷款去购买设备,但贷款必然要支付给银行利息,而营改增之后银行利息需要缴纳6%的增值税。假设这部分税金由企业负担但无法作进项税额抵扣,则会增加其融资成本。如果企业不从银行贷款购买设备,而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取得设备,则内含有利息的融资租赁费,企业可以作进项税额抵扣,其税率为17%。因此,企业自然会用融资租赁的方式去替代从金融机构直接借款。融资租赁公司本身也会借款并产生利息,但税法允许其在计税时通过差额计税的方式直接扣除利息,因此融资租赁方式无论对于企业(承租方)还是融资租赁公司都是有利的。
当然,在此的利息扣除,融资租赁公司在处理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困难。通常,融资租赁公司会建立资金池,融资后资金进入资金池再转到各个融资租赁项目,所以并非每一笔贷款均可以对应相关的融资租赁项目,难以扣除。其实,解决这个问题的主要途径还是要加强核算,使每一个融资租赁项目的贷款利息有明确的归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