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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金融机构往来业务的有

发布时间: 2021-05-27 12:38:54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缴纳增值税的有哪些

除以下以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② 金融机构往来的概念

金融机构往来是指不同系统银行之间的账务往来,具体来说,金融机构往来是商业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之间,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由于办理资金划拨、 缴存存款和办理结算等业务而引起的资金业务往来。

③ 商业银行之间往来业务的内容

具体包括:

1、各银行按国家规定存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准备金。

2、人民银行对各商业银行的贷款。

3、各银行在结算过程中相互占用的资金。

4、拆借。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借贷行为。

5、再贴现,是商业银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后,如自身资金紧张,可将通过办理贴现取得的票据转让给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按票据面值和规定的利率扣除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的利息后,将票面余额支付给商业银行。

待票据到期后,人民银行按票据面值向商业银行兑取现款。前面已介绍过,商业银行办理的票据贴现业务从性质上说,类似于贷款业务,那么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办理的再贴现业务,也就类似于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

(3)金融机构往来业务的有扩展阅读:

商业银行之间的往来,包括同城票据交换及清算、异地跨系统汇划款项相互转汇、同业拆借等;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的往来,包括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送存或提取现金、缴存存款准备金、向中央银行借款、办理再贴现及通过中央银行汇划款项。

金融机构往来由四个方面组成 :

1、与央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包括金融机构按国家规定缴存央行的法定准备金,存放中央银行的备付金等款项,以及央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包括央行 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即联行往来

3、与其他银行之间的资金往来即同业往来,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放,结算过程相互占用的资金。

4、与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往来,即与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往来。

④ 金融企业往来包括哪些内容急求,谢谢啦。

目前,金融机构往来核算的内容有:商业银行之间的往来,包括同城票据交换及清算、异地跨系统汇划款项相互转汇、同业拆借等;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的往来,包括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送存或提取现金、缴存存款准备金、向中央银行借款、办理再贴现及通过中央银行汇划款项。

具体包括:

1.各银行按国家规定存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准备金。

2.人民银行对各商业银行的贷款。

3.各银行在结算过程中相互占用的资金。

4.拆借。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借贷行为。

5.再贴现,是商业银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后,如自身资金紧张,可将通过办理贴现取得的票据转让给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按票据面值和规定的利率扣除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的利息后,将票面余额支付给商业银行,待票据到期后,人民银行按票据面值向商业银行兑取现款。前面已介绍过,商业银行办理的票据贴现业务从性质上说,类似于贷款业务,那么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办理的再贴现业务,也就类似于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

⑤ 金融机构开展哪些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规定:“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一)同业存款。
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
(二)同业借款。
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此条款所称“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反映为“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三)同业代付。
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四)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
(五)持有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六)同业存单。
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
......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⑥ 金融机构往来的内容

金融机构往来核算的内容有:商业银行之间的往来,包括同城票据交换及清算、异地跨系统汇划款项相互转汇、同业拆借等;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的往来,包括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送存或提取现金、缴存存款准备金、向中央银行借款、办理再贴现及通过中央银行汇划款项。
具体包括:
1.各银行按国家规定存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准备金。
2.人民银行对各商业银行的贷款。
3.各银行在结算过程中相互占用的资金。
4.拆借。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借贷行为。
5.再贴现,是商业银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后,如自身资金紧张,可将通过办理贴现取得的票据转让给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按票据面值和规定的利率扣除贴现日至票据到期日的利息后,将票面余额支付给商业银行,待票据到期后,人民银行按票据面值向商业银行兑取现款。前面已介绍过,商业银行办理的票据贴现业务从性质上说,类似于贷款业务,那么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办理的再贴现业务,也就类似于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

⑦ 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往来业务有哪些

中央银行同商业银行的业务往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 集中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不能全部贷出,必须保留一部分作为准备金,以备存款人提取,但是商业银行的准备金,并不能都存在自己的金库里,必须按照规定的比率向中央银行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这样就使商业银行的准备金大部分集中于中央银行,中央银行往往通过各种手段影响商业银行的准备金数量,达到控制全国货币供应量的目的。

(2)办理商业银行间的清算,由于各商业银行都有存款准备金存在中央银行,并在中央银行设有活期存款账户,这样就可以通过存款账户划拨款项,办理结算。

(3)对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商业银行资金短缺时,可从中央银行取得贷款。其方式是把工商企业贴现的票据向中央银行再贴现,或以票据或有价证券作为抵押向中央银行申请贷款。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主要来源于国库存款和商业银行缴存的准备金,中央银行在资金不足时,可以发行票据。

⑧ 金融机构往来的收入组成

金融机构往来由四个方面组成 ,一是与央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包括金融机构按国家规定缴存央行的法定准备金,存放中央银行的备付金等款项,以及央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包括央行 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二是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即联行往来;三是与其他银行之间的资金往来即同业往来,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放,结算过程相互占用的资金;四是与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往来,即与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往来。
这里所说的资金往来包括本、外币资金。各金融机构对往来资金均按规定或相互约定的利率相互计息,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即是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在实际操 作过程中,金融机构对往来收入和支出核算过程是:金融机构将相互占用的资金每天分别计算借方和贷方发生额,由此推算出一个计息积数,定期结算一次 ,贷方积数乘以利率,得出该时期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反之,为金融机构往来支出。

⑨ 金融机构往来的核算要求有哪些

金融机构往来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1)金融业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由于资金划拨、融通或相互代理货币结算而发生的各类往来业务;(2)金融机构与中央银行(人民银行)之间发生的各种划拨、清算业务。主要包括:向中央银行缴存准备金,向中央银行借款,再贴现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