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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 2021-05-26 23:57:56

㈠ 商业银行应如何加大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力度

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生力军。在稳定增长、扩大就业、促进创新、繁荣市场和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的需求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不容忽视,“据统计,全国中小微企业创造了80%的就业、60%的GDP和50%的税收,而小微企业获得的贷款在全部贷款中的比例仅20%多一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该充分认识到中小微企业的重要性。改变对中小微企业认识不足及态度,多策并举,多管齐下,不断提高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从根本上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难题,全力支持小微企业良性发展。

大力发展中小型金融机构

中小微企业与本地中小银行建立长期稳定的银企关系,并由这家中小银行向其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包括基本结算及存贷款服务,是理论上最优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模式。

大力发展市场定位更加明确的中小银行是解决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最有效的办法。从实证分析结果看,市场定位更加明确的城商银行和农村金融机构小型和微型企业贷款效率普遍较高,它们机构点多面广,具有信息、成本、管理等优势,与小微企业更加“门当户对”。既能增加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有效供给,又能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竞争性。因此,直接设立市场定位为小型、微型企业的中小银行机构可以有效提升银行机构服务小微企业工作效率。完善对中小微企业融资机制,建立适合中小微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估制度,解决中小微企业授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建立和完善与中小微企业发展相适应的融资模式,合理调整信贷投向,充分发挥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的主渠道作用,突出支持地方重点中小微企业。

改进小微企业信贷管理机制,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加强内部控制和信息化建设,提高专业人员素质,最大限度地降低贷款风险。

一是建立约束与激励相统一的信贷管理机制,促进银行贷款营销的积极性,改善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强化贷款责任制,推行以行长负责制为中心的贷款管理体制,明确客户经理的责任,同时建立贷款激励机制,提高客户经理发放贷款的积极性。加强对客户经理的工作能力与道德水平的考核,建立一支品质过硬的客户经理队伍。

二是严格按照中小微企业贷款的规定程序办理和发放贷款,审核中小企业的财务报表,分析其可行性,按规定要求办理。

三是改进和建立适合中小微企业的信贷管理及审批机制,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下放中小微企业贷款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金融产品创新,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产品创新为手段,满足多元化、个性化资金需求。建立适合中小微企业业务开展的信贷制度、风险管控制度和激励考核制度,保证中小微企业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加快产品及担保方式创新,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区域和处于不同生命周期的中小微企业,加大金融创新力度。

四是确定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的合理比例,避免贷款过度向大企业、大项目集中,防止增加信贷风险。

五是加强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后的监督,定时检查中小企业的财务报表,掌握企业的资金运用情况,对有多个户头的中小微企业,各银行之间应加强联系与协作,减少逃废银行债务现象的发生。

六是加强对中小微企业所有者的约束,为了避免企业所有者逃废银行的债务,可以要求所有者以个人家庭财产作为抵押物品。

发展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

发展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不仅仅是银行的社会责任,更是银行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调整信贷结构、实现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途径。

银行要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营销服务,主动参与所在区域政府的产业规划,加强与企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形成良好的关系,取得营销优质客户的先机和相关行业优势客户资源的源头,锁定目标优质客户。借助政府出台与贷款相关的各种补贴、贴息、损失承担政策,可以促使企业按月还款提高企业守信意识。由于种种原因,不少银行只对大中型和行业重点骨干企业开展主动的营销服务,对中小微企业往往坐等上门,为此失去了不少潜在的优质中小微企业客户。

因此,银行要主动挖掘中小微企业市场的潜力,制订并落实资金营销计划,主动寻找、选择和培养客户,满足产品有市场、有效益、守信用的中小微企业的贷款需求。处理好与工商、税务、海关的关系,取得能够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盈利状况的第一手资料。例如,税单、报关单、进出口业务量等,更加有利于优质客户的识别和判断。行业协会或商会是银行拓展目标客户的最有效渠道之一。银行以特别会员身份参与活动,既能了解行业最新的动态及发展趋势,又能广泛地宣传银行的产品和服务。注重大客户上下游的供应链中小微企业的分析,满足成长型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

建立专门的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银行要对不同类型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不同的融资支持力度,对有信用、有市场、有效益的中小微企业给予大力支持。

银行要对不同类型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不同的融资支持力度,对有信用、有市场、有效益的中小微企业给予大力支持;对暂时盈利能力较差,但市场反应敏感的中小微企业,在审查企业贷款条件时,应把第一还款来源的现金流量情况和企业发展前景作为主要考察对象,给予适当的信贷支持。

注重信息的准确评价,针对中小微企业投资主体和所有制结构多元化、财务报表可信度不高的特点,对中小微企业的等级评定和客户评价根据实际情况,减少对企业正式财务报表、商业计划或各类书面文件等硬信息的过分依赖,注重现场调查和收集企业非财务信息以及中小微企业的信用记录、还款情况、经营者素质和对银行忠诚度等信息,必要时把借款企业和主要经营者家庭财产合并为一进行信用分析。

充分把握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实施差别化的信贷发展策略

从风险控制、价值发掘和客户管理的角度,对中小微企业客户群体进行合理细分,并实施差别化的信贷发展策略。

由于中小微企业客户群体具有特殊性,在积极发展中小微企业信贷业务时,应高度重视其信贷风险。加强防范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的对策研究,从风险控制、价值发掘和客户管理的角度,对中小微企业客户群体进行合理细分,并实施差别化的信贷发展策略。

在行业上,选择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鼓励具有较强生命力和高成长性、科技含量高的行业;在产业链上,选择处于重要产业链上下游、为绩优大型企业提供配套协作服务的中小微企业;在企业生命周期上,选择处于成长期和成熟期且创新能力较强的企业;在客户品质上,重点选择经营有特色、产品有市场、经营效益好、信用等级高、管理较规范、管理人员素质较好的中小微企业。此外,与公司类大企业客户相比,中小微企业客户资金实力较弱、抗风险能力较差。因此,建议在客户准入与选择中,充分把握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重点支持与大中型客户建立稳定协作关系的中小微企业客户。

坚持市场原则和商业化运作模式,推进中小微企业业务风险定价

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定价不仅要考虑目前市场竞争情况,更要加强对未来利率市场发展趋势的判断和分析。

中小微企业业务风险相对较高,银行贷款议价能力相对较强,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定价不仅要考虑目前市场竞争情况,更要加强对未来利率市场化发展趋势的判断和分析。因此,要根据中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水平、筹资成本、管理成本、收益目标及当地利率市场水平等因素,在科学计量信用、市场、操作风险的前提下,按照有利于弥补资本成本、有利于创造价值回报、有利于防范风险、有利于实现战略预期的原则,对不同行业、不同担保方式、不同借款人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实行不同的风险定价,合理确定价格,对不同借款人实行差别利率,并根据风险变化灵活进行调整。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定价不仅要考虑目前市场竞争情况,更要加强对未来利率市场发展趋势的判断和分析。

从政策上讲,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可以上浮,没有上限限制,从银行经营上讲,贷款风险大,成本高,应该实行高利率,从道义上讲,银行应该扶持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过高,容易受到指责。由于中小微企业风险大,应该提取较高比例的坏账准备金,这样,利率就应该有所提高。要解决中小微企业承受能力和银行效益问题,首先要求中小微企业依靠自身的积累和寻找合伙人维持企业的生产经营,银行贷款主要满足临时性,季节性的资金需求,这样银行资金所占比重不高,使用时间有限,高一点的利率是完全可以承受的。随着利率的市场化,贷款利率完全由银行与企业协商,充分发挥资金价格在分配资金方面的引导作用,增加银行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摘自和讯网)

㈡ 为什么要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如何改善这种监管

一、为什么要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
市场普遍需要监管,其原因是:
1.保护消费者:生产者和消费者对于产品信息的不对称有可能导致消费者权益的受损。
2.反垄断:有许多市场只有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垄断,这些企业所拥有的垄断力将会导致产品的高定价,影响消费者的福利。
3.保护公众不受犯罪行为的危害。
4.解决外部效应问题。
针对银行,上述理论具体表现如下:
首先,银行是公众储蓄存款的主要存储地之一,银行在吸收存款后,对于单个的储蓄者而言监管成本极高,银行有可能存在道德风险行为,许多银行产品的质量很难观察,因此让那些购买了银行金融产品的投资者完全明白其所面临的风险是非常重要的。这时就需要政府随时对银行的经营活动提供监管,保证银行业提供足够多的信息,保护存款客户和投资者的利益。
其次,通过《反垄断法》防止银行市场上存贷款的定价权过度集中到几个银行手中,这不仅会降低消费者使用银行服务的福利,而且会影响金融市场的投融资成本进而影响经济的运行。政府通过推动银行业内部及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来实现银行向公众提供服务项目上的公平性,而非仅仅通过一般监管来消除由于过度集中导致的银行提供服务方面的歧视。
再次,防范金融企业涉嫌金融诈骗、洗钱和逃税行为。
最后,银行向个人和企业提供消费和投资贷款使得银行体系与公众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紧密联系,银行服务存在天然的公共产品属性,银行的负外部性有可能会削弱金融系统的稳定性,这也使得银行必须面临严格的监管。
二、如何改善银行监管?(戴国强《商业银行经营学》第五版)
银行监管包括外部监管、内部监管。
(1)加强外部监管(我国主要是央行和银保监会的监管,可能还有地方金融办的监管):
完善法律法规、政府明确监管职能等;
(2)主要是改善内部监管(内控机制):
1、建立专职的组织机构;
2、确立岗位职责;
3、严格业务程序;
4、确立检查标准;
5、加强内部稽核。

㈢ 商业银行如何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

小微企业发展及其融资问题,日益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小微企业对GDP税收、就业贡献大。此外,小微企业体制机制灵活,在科技、产品等创新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小的是美好的。 就我国而言,小微企业具有特殊重要性:一是在市场经济下,很多企业只能从小微起步,逐步发展起来。因此,越是搞市场经济,小微企业就日益重要。二是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看,目前正经历农村非农产业、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城镇化发展过程,从某种意义讲,大量小微企业的成长是这一过程的重要载体。 对商业银行而言,小微企业融资,由于其特殊矛盾、特殊规律,是一世界性难题,更是我国经济发展现阶段迫切需要破解的重大课题。事实上,世界各主要经济体以及我国近年来从商业银行到政府等机构,已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实践探索,积累了不少实践经验。 做任何事情,只有认识并把握了其特殊矛盾、特殊规律及其决定的基本特点,在此基础上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才能得心应手。做小微企业融资也是这样。所谓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最佳实践,就是在认识并把握其特殊矛盾、特殊规律及其决定的基本特点的基础上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寻求最佳解决方案的实践。而据笔者观察研究,就小微企业融资对象及其过程和结果而言,其特点主要有: 一是初创成长阶段。少数小微企业或超越初创成长阶段,比如某些百年小微老店,但初创成长阶段是绝大多数小微企业的生命周期特征。后几个特点实际上都派生于或附属于这一生命周期特征。所以,做小微企业信贷,必须认识并把握这一生命周期特征。这就需要商业银行针对初创成长阶段小微企业提供相应的产品及商业模式。 二是平均存活率较低。据统计,我国中小企业平均寿命为3.7年,小微企业平均寿命则仅为2.9年。这对商业银行的解决方案有两层含义:其一是要审慎甄别,严控风险。其二是要发挥各方主观能动性,尤其是通过商业银行与小微企业的共同努力,总体延长小微企业的平均寿命。 三是少几可能做强做大。尽管小微企业总体平均存活率较低,其中少几却可能做强做大。商业银行应具备慧眼识珠、伯乐识马并谋划助推小微企业发展的智慧。 四是业主家族式治理。大部分小微企业属于个体私营性质,通常是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这就要求商业银行更多了解业主家庭、家族,从知晓客户到亲近客户到帮助客户到感动客户,从而与客户建立良好关系,形成真诚互动, 五是财务报表不规范甚至虚假,隐瞒企业的真实经营状态,误导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是获得贷款后改变资金用途等。对此,商业银行要有解决方案,根据小企业提供的原始单据,以及搜集和了解到的相关信息,了解企业资产与负债的真实状况。 六是急小短。这是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突出特点。急,商业机会稍纵即逝,需急钱抓商业机会;资金周转困难或断裂,需急钱解困救命。小,少则千百,多则几百万。短,周转一下,过个桥,过个夜。这对商业银行的启示是:第一,要快速决策。必须构建高效快速授信决策机制。第二,要发展小额信贷。第三,要研发超短便利信贷产品。 七是成本较高。小微企业的金融需求往往额度小、频率高,这使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供给方的成本大大高于大中企业。除了需要政府补贴及税收等政策优惠,也需要商业银行采取针对性管理及技术手段尽可能降低内生成本。比如数据仓库技术和网上银行两项技术的应用,就可大大降低小微企业信贷的内生成本。 八是风险较高。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较高是小微信贷的固有特点。世界银行2008年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大、中、小企业的贷款不良率分别为3.9%、5.7%和7.4%,小企业的风险比大中型企业分别高46%和90%。针对于此,商业银行要有一定的风险偏好或风险容忍度,有能力承受并管控相应风险。既要善于风险定价,同时又要防范“逆向选择道德风险”,更要善于利用政府和社会组织资源管控风险。 九是单靠市场机制不能收敛于有效均衡或出清。据中国商务部数据显示:我国65%左右的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主要来源于自有资金,25%左右的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10%的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来源于民间集资方式,有2/3的中小企业普遍感到发展资金不足。据统计,我国银行针对非公企业的拒贷率超过56%,而83%的小微企业更愿意选择民间借贷来实现融资,通过银行融资的部分尚不足20%。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相应的信息不对称、不完全以及利益动力不足或利益机制不完善。这就要求:第一,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更要有所作为。比如建立政策性风险补充制度;完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政策;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差异化监管及货币政策;建设良好社会信用环境。第二,中介机构要有所作为。完善信用担保体系,有效分散小微企业信用风险;加速建立健全征信系统,完善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第三,作为需求方的小微企业自身要有所作为。比如诚信、守信,不要动辄“跑跑”。第四,作为供应方的商业银行当然更应有所作为。应更主动更积极地接近、知晓小微企业,尽可能减少信息不对称、弥补信息不完全,同时不断创新与小微企业共生共荣的产品及可持续商业模式。 从哲学上讲,规律是客观的,人们必须尊重客观规律,但这并不意味着人们在规律面前就无所作为,人是可以发挥主观能动性的。上述小微企业融资的九个特点,是规律性的,因此,必须在尊重这些特点的基础上发挥我们的主观能动性。所谓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最佳实践,不外两点:一是尊重客观规律,充分认识并把握规律性的小微信贷特点;二是在不断实践中,尊重客观规律,针对小微信贷特点,探索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前者可谓“因你而变”,后者可谓“因我而变”。这也是做好小微信贷的唯物辩证法。 《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最佳实践导论》一书系统而深入地梳理研究国内外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方面的实践经验或最佳实践,从一定理论高度总结提炼商业银行及政府机构在这方面的“最佳实践”。

㈣ 建立全国性小微企金融服务平台有何意义

3月17日电,“一方面小微企业苦恼‘融资难’‘融资贵’,另一方面银行针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又放不出去。”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商银行甘肃省分行行长宋关昶建议,搭建全国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平台,借助平台“撮合”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难题。

因此,宋关昶建议有关监管机构、商业银行、中介机构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各司其职,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整合各方信息资源,建立全国性一站式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平台。平台囊括尽职调查、信用评估、账户监管、欠款催收、风险处置等功能,在更大的时空范围内、以更高的效率为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小微企业提供“撮合”服务,为银行找合适的企业,为企业找合适的银行,实现数据可信,效率较高,风险可控,各方信用和行为均受到公开监督,有效解决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难题。

㈤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的解读

为加强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规范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2007年7月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7号公布《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在主要营业场所、互联网上刊登年度报告,中国银监会还将鼓励商业银行通过媒体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的主要信息。
《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此外,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城市信用社也适用于本《办法》。
在信息披露的内容方面,《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按规定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其中,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办法》强调,商业银行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资本充足状况,包括风险资产总额、资本净额的数量和结构、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此外,银行的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也被要求披露。
对于外资银行的披露要求,《办法》明确,外国银行分行的信息由主报告行汇总后披露。外国银行分行无须披露本办法规定的仅适用于法人机构的信息。外国银行分行应将其总行所披露信息摘要译成中文后披露。
《办法》同时要求,商业银行应将信息披露的内容以中文编制成年度报告,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披露。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十五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延迟。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商业银行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规模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农村信用社可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㈥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的解读

修订后的《办法》在维持原有的基本框架和杠杆率监管要求的同时,主要对承兑汇票、保函、跟单信用证、贸易融资等表外项目的计量方法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明确了衍生产品和证券融资交易等敞口的计量方法。同时,对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披露提出了更为明确、严格的要求。
在表外项目的处理上,原《办法》规定,除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按10%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外,其他表外项目按照100%的信用转换系数计算。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杠杆率新规则,修订后的《办法》将表外项目的计量方法调整为采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规定的信用风险权重法下的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计算,但不得低于10%。
在衍生产品资产的计量中,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细化了衍生产品资产的计量方法。原《办法》规定,衍生产品资产按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不允许扣减抵质押品。修订后的《办法》规定原则上不允许扣减抵质押品,但符合规定的合格保证金除外。考虑到信用衍生产品的风险较大,修订后的《办法》对信用衍生产品敞口提出了更严格的计量规则。除按照现期风险暴露法计量信用衍生产品资产外,作为信用衍生产品的信用保护卖方,商业银行还应当同时将信用衍生产品的有效名义本金纳入其杠杆率敞口总额。此外,修订后的《办法》还明确了商业银行作为中央交易对手的清算会员,为客户提供衍生产品清算服务时的衍生产品资产计量方法。
在证券融资交易资产的计量中,修订后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证券融资交易资产的计量方法。原《办法》仅规定,卖出回购和买入返售等证券融资交易资产按会计准则的规定计算。修订后的《办法》提出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应当包括两部分:一是证券融资交易的会计资产余额,在符合审慎条件时,允许银行将与同一个交易对手开展的证券融资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进行轧差;二是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即向交易对手借出的所有证券和现金的公允价值之和扣去所有抵质押品后的净敞口。 为进一步提高商业银行杠杆率的透明度,修订后的《办法》对商业银行杠杆率相关信息披露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规定境内外已经上市的商业银行,以及未上市但上一年年末并表总资产超过1万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应当按季披露杠杆率指标信息,每半年按照规定模板披露杠杆率相关信息;其他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按发布财务报告的频率披露杠杆率指标信息。

㈦ 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的办法解读

财政部日前印发《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财金[2010]56号,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财政部门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规范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防范地方金融企业出现财务风险,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
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地方金融企业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与此同时,地方金融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治理结构,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任务更加迫切。为了支持地方金融深化改革,地方财政部门既要运用多种政策措施引导和激励地方金融机构改善金融服务,也要防范和控制地方金融风险,维护好区域金融稳定。加强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管,是财政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的现实需要。《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地方财政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财政作用。
问:出台《办法》的意义是什么?
答:一是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规范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有利于防范地方金融企业因财务风险引发金融风险继而转为财政风险,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日常财务活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二是满足地方财政部门管理需求。财政部出台针对地方金融企业的管理规定,有助于明确地方财政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定位,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加强对辖区内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三是对部分事项做出统一规范的需要。《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推进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信息化。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7章38条,包括总则、财务登记、一般财务监管、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财务信息报告、监督检查和附则。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地方财政部门实施财务监督管理的范围。城市商业银行等依法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非中央管理金融企业适用《办法》。二是建立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登记制度和财务信息报告制度。三是对地方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抵债资产、不良资产的处置以及呆坏账核销等重大财务事项作出原则规定。四是明确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利润分配、企业年金方案、企业绩效评价、负责人薪酬和长期股权激励等重要财务事项的管理权限。五是提出地方财政部门对地方金融企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要求。
问:如何确定地方金融企业的主管财政部门?
答:按照地方金融企业组织类型不同,地方财政部门财务监督管理职责分为行业财务监管和国有资产监管。行业财务监管实行属地原则,按地方金融企业法人机构工商注册登记的行政管理关系确定主管财政部门。法人总部所在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由总部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其财务主管部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有资产监管实行出资人原则,由出资人同级财政部门担任主管财政部门。
问:地方财政部门行业财务监管职责的范围是什么?
答:地方财政部门作为财务主管部门,有责任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地区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办法》明确规定地方财政部门应负责本地区地方金融企业(包括非国有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登记工作,并以财务登记为纽带,要求登记企业向财政部门及时上报各类财务信息,如地方金融企业的年度审计报告、财务分析报告、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企业经营的主要财务指标和金融监管指标、重要财务事项、企业薪酬方案和长期股权激励方案、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材料等。地方财政部门应对地方金融企业上报的信息进行分类汇总、分析和评价,并及时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问:地方财政部门国有金融资产监管职责的范围是什么?
答:地方财政部门应按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切实做好当地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确保国有金融资产完整并实现保值增值。具体职责为: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国有金融企业绩效考核评价;审核批准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年金方案;收缴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督促地方国有金融企业严格执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等办法规定;负责对财政部门出资或授权财政部门管理的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的重要财务事项、负责人薪酬和长期股权激励方案、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批;督促本地区国有金融企业公开公平选聘会计事务所等。
问:地方财政部门如何协调好行业财务监管职责和国有金融资产监管职责?
答:财政部门在履行行业财务监管职责和国有金融资产监管职责时,既要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角度加强对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又要从财政出资人角度对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实施更为严格的财务监管。《办法》清晰界定了行业财务监管与国有金融资产监管职责的范围。行业财务监管职责与国有金融资产监管职责由不同财政部门承担时,有关财政部门应该按照《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合作,共同做好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