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美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和我国的政策性银行有啥不同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挂牌,标志着我国政策性银行转型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改革开过程中,如果借鉴如何借鉴其他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转学经验,保证政策性金融,
B. 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介绍
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是以经营农业和与农业有关的信贷业务,贯彻政府支持农业发展政策的金融机构。
C. 美国有哪些金融机构
1、 联邦储备系统(中央银行体系)
美国的联邦储备系统是根据1913年《联邦储备法》建立的,该系统由三级金融机构所组成:
联邦储备委员会。它是联邦储备系统的最高决策机构,有权独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美联储由七名理事组成。在联邦这一级的机构中,美联储系统还设立“美联储公开市场委员会”,其构成是联邦储备委员会的七名委员加上五名各区的联邦储备银行行长(由12家联邦储备银行行长轮流担任,其中纽约联邦储备银行行长为常任成员)共12人组成,它是联邦储备系统中负责进行公开市场买卖证券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此外,还设立顾问委员会。
联邦储备银行。美国将全国划分为12个联邦储备区,在每一个储备区内设立一家联邦储备银行,作为该储备区的中央银行。
会员银行。根据《联邦储备法》的规定,所有向联邦政府注册的商业银行(即国民银行)必须参加美国联邦储备系统。向州政府注册的州银行可自由选择是否加入联邦储备系统。
2、商业银行
美国的商业银行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就是国民银行,即根据1863年《国民银行法》向联邦政府注册的商业银行,一般而言这类银行都是规模较大,资金实力雄厚的银行;第二类是根据各州的银行立法向各州政府注册的商业银行,一般称之为州立银行。这类银行一般规模不大。
a、 商业银行以外的为私人服务的金融机构
这类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储蓄信贷机构,他们主要是通过吸收长期性储蓄存款来获取资金,并将其运用于较长期的私人住宅抵押贷款上。具体而言,这类金融机构包括:储蓄贷款协会、互助储蓄银行、信用合作社及人寿保险公司。
b、 商业银行以外的为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
这类金融机构主要有销售金融公司、商业金融公司、投资银行、商业票据所、证券经纪人、证券交易所和信托机构等。其中,销售金融公司主要是对消费者、批发商和零售商发放贷款。商业金融公司则是按一定的折扣购买企业的应收帐款。投资银行主要是包销公司及政府证券。商业票据所负责推销企业的短期证券。证券交易所主要是为证券在二级市场上的交易流通提供一个场所。
3、 其他金融机构
主要是指养老金基金和货币市场互助基金。其中,养老金基金的资产主要是公司股票。而货币市场互助基金(又称为共同基金),他们将小额储蓄者与投资者的资金汇集起来在货币市场上购买各种收益较高的金融资产,如国库券、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等,以获取较高的收益,然后将盈利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基金入股者。
4、 政府专业信贷机构
美国的政府专业信贷机构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向住宅购买者提供信贷的机构;一类是向农民和小企业提供信贷的机构。具体而言有:
住宅及城市开发部。它成立于1965年,主要是通过其所监督的下列三个机构向住宅购买者提供资金:联邦住宅管理署、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和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这些机构也不直接发放贷款,而是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其他专业金融机构发放的住宅抵押贷款。
农业信贷机构。农业信贷管理署负责监督与协调以下三个为农民提供信贷的银行系统:12家联邦土地银行、12家合作社银行及其中央银行、12家中期信贷银行。美国现在的农业金融机构已构成农业信贷银行基金。1987年又成立了联邦农业抵押贷款公司。
小企业信贷。根据1958年《小企业投资法》建立了一笔2.5亿美元的基金,以资助小企业投资公司,促进他们对小企业进行融资。
此外,美国还建立了美国进出口银行,主要为美国对外贸易提供资金。
美国金融机构体系具有如下特点:
1、商业银行的双轨注册制度。 美国商业银行可以任意选择是向联邦政府还是向州政府注册。其中,向前者注册的就称为国民银行,向后者注册的就称为州立银行。
2、独特的单一银行制度。美国的国民银行不得跨州设立分支行。大约有1/3的州允许州立银行在其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有1/3的州只允许州立银行在其所在的州内设立分支银行;其余的1/3的州根本不允许银行设立分支银行。这一单一银行体制在各国金融业中是独具特色的。
3、银行持股公司的大量存在。银行持股公司是指控制一家或两家以上银行的公司。银行持股公司的出现主要是为了克服美国不允许开设分支行的规定所造成的不利。
4、金融监管机构的多元化。美国对银行与金融机构的监管是通过很多机构来进行的。对银行监管机构而言就有三个:财政部货币监理官(专门负责国民银行的立案注册并对它们进行监管)、联邦储备系统(主要是对州立会员银行及银行持股公司进行监管)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参加存款保险制度的银行进行监管)。1989年以后又将对银行存款保险的监管职责转交给银行保险基金。此外,州立银行主要受各州银行监理官的监管,银行在从事证券交易过程中还要受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管理。在银行系统之外,在住宅抵押贷款与农业贷款上还存在于联邦储备系统相似的两个平行的系统,它们各自有本系统内的最高监管机构。
D. 欧美国家农村金融体系的优缺点
我就找到了这个
(二)“4+1”需求功能型的美国模式
美国是世界上农业最发达的国家,农村金融组织是从需求的角度来构建的。该模式由“4+1”即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系统、政府农贷机构、政策性农村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组成。其主要特点是:
1.按照农业需要的合理分工设计惠农金融服务体系。该体系主要由四大部分组成:(1)商业银行。美国联邦储备银行规定,凡农业贷款占贷款总额的25%以上的商业银行,可以在税收方面享受优惠。(2)农村信用合作系统。它主要包括联邦中期信贷银行、合作社银行、联邦土地银行,由农业信用管理局管理。(3)政府农贷机构,包括农民家计局、商业信贷公司、农村电气化管理局三个机构。需要说明的是,农民家计局主要是对不能从商业银行借到低利率的青年农民提供适合农业生产周期的借款,这是一种“无追索权贷款”。(4)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小企业管理局,专门向不能从其他正常渠道获得充足资金的小企业提供融资帮助。
2.政府为信用社提供持续的正向激励措施。美国以法律形式规定对信用社的优惠政策:免征各种税赋;建立信用社存款保险;信用社不缴存款准备金;信用社可以参照市场利率自主决定存贷款利率。
3.多层次的保险提供了比较完备的农作物保险业务。美国农业保险运行主要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局),主要负责全国性险种条款的制定,风险的控制,向私营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支持等;第二层次为有经营农险资格的私营保险公司,它们与风险管理局签订协议,并承诺执行风险管理局的各项规定;第三层次为农作物保险的代理人和查勘核损人,美国农作物保险主要通过代理人销售,他们负责具体业务的实施。
(三)“4+1”国家控制型的法国模式
法国是欧洲农业最发达的国家。在农业的发展过程中,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互助信贷联合银行、大众银行和法国土地信贷银行等农业信贷机构及法国的农业保险(即“4+1”模式)都为农业发展做出了贡献,其中贡献最大的是法国农业信贷银行系统。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
1.农村金融体系属于典型的国家控制型金融模式。目前,法国农村金融形成了由法国农业信贷银行、互助信贷联合银行、大众银行和法国土地信贷银行组成的农村金融体系。该体系是在政府的主导下建立并运行的,同时还要受到政府的管理和控制。因此,它属于典型的国家控制型金融模式。
2.最大的农村金融机构采取“上官下民”的组织体系来构建。法国最大的农村金融机构农业信贷银行系统是一个典型的半官半民性质的金融组织,由地方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地区(省)农业信贷互助银行和中央农业信贷银行三个层次组成。该体系是在民间信用合作组织基础上由上而下逐步建立起来的。这种体制的优点是便于管理,合作金融机构的业务与国家政策结合得很紧,甚至可以说是为政府政策服务的。其缺点是各级信贷互助银行独立性较小,受政府干预大,经营效益较差,国家财政补贴较大。
3.政府对农业保险进行必要的干预并加大科研投入力度。法国农民为保障自己的经济安全,发起并设立了地方互助保险公司以应对火灾、冰雹、牲畜死亡等农业生产经营风险。政府则负责对商业保险所无法承保的巨灾风险(如农业自然灾害)进行必要的干预。1980年以后,法国在大学和有关部门逐渐出现了专门从事农业风险科学研究的机构,政府投入巨资资助研究。
(四)“5+1”分类对口型的墨西哥模式
墨西哥支持农村发展的金融机构比较齐全,包括国家农业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国家外贸银行、全国金融公司及农业保险机构(即“5+1”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
1.将不同情况的农户进行分类并安排相应的机构提供对口的金融服务。墨西哥根据农户的不同情况,分别由不同的金融机构提供资金,如现代化大农场的资金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国家外贸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具有一定的生产潜力的中等农场或农产的资金主要靠国家农业银行提供优惠贷款;那些生产落后、不能获得正常银行贷款的贫困地区或贫困农户主要靠政府通过专门的基金会提供的低息或无息贷款来发展生产、保障生活。
2.农业保险中政策保险与商业保险共存,国家提供一定的政策优惠。墨西哥农业保险公司的最初资本金由财政部提供。国家财政还提供该公司费用的25%以示支持,并对整个农业保险给予政策性免税。墨西哥还有其他4家商业保险公司经营部分农业保险业务,该农险业务向国有农业保险公司分保,并可经墨西哥农业保险公司从政府获得30%的保费补贴。农业保险的推广实行自愿原则。但是,对一些种植业、养殖业保险采取强制措施。
(五)“6+1”领头银行型的印度模式
印度农村金融体系最大的特点就是具有鲜明的多层次性,各金融机构之间既分工明确,又相互合作。这一金融体系构成了“6+1”领头银行型模式,即印度储备银行、印度商业银行、农业信贷协会、地区农村银行、土地发展银行、国家农业农村开发银行、存款保险和信贷保险公司。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
1.用“领头银行”计划的制度安排确保金融对农村地区的支持。在农村金融发展中,印度推行“领头银行”计划,就是在一个地区,必须有一家领头银行负责该地区的发展开发工作,该银行必须向国家规定的优先发展的行业(如农业)提供金融支持。
2.用法律的形式确保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印度政府在《印度储备银行法案》、《银行国有化法案》、《地区农村银行法案》等有关法律中,都对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机构网点提出了一定要求。如《银行国有化法案》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在农村设立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将其放款的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农业发展。印度储备银行规定,商业银行在城市开设1家分支机构,必须同时在边远地区开设2~3家分支机构。在今天的印度,平均每2万个农户就有1家农村金融机构为之服务。
3.用中央银行的特殊职能确保农村地区的信贷投放。印度储备银行确定了“优先发展行业贷款”制度,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将全部贷款的40%投向包括农业、中小企业、出口等国家优先发展行业,其中贷款的18%必须投向农业及农业相关产业。如果达不到规定比例,差额部分的资金以低于市场利率的资金价格存放到国家农业农村发展银行,由该银行对地区农村银行进行再融资,也可购买印度农业农村发展银行的债券。印度的农村金融体系建设解决了农民贷款难的问题。
4.印度的农业保险充分发挥了保险在分散农业经营中风险的重要作用。印度的农业保险实行自愿保险与有条件的强制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即进行生产性贷款的那些农户必须参加相关农业保险,其他的保险如牲畜保险,实行自愿原则,由农户根据自己的条件选择是否参加。另外,印度最近开始开办经济作物保险,更多种类的农作物被纳入农作物保险计划。
二、国外农业发展金融支持的主要经验及启示
(一)选择符合本国国情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各国根据各自的国情,因地制宜地设计了不同的金融支农发展模式。农业最发达的美国针对地广人稀资源丰富国力富强的国情,从需求的角度设计“4+1”模式的金融服务体系,满足农村市场的需要;日本根据人多地少资源匮乏经济发达的国情,发挥团队作用,以合作金融为依托设计“2+1”模式的金融服务体系,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墨西哥农村经济存在二元结构,地区发展不平衡,由于公共信贷资金不足,将农户进行分类并安排相应的机构(“5+1”模式)提供对口金融服务;印度根据人多地少经济落后的国情,采用“6+1”领头银行模式扶持农业发展。
中国大陆具有东亚小农社会的典型特征,工业化开展较迟,劳动力转移速度较慢,农村存在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商品经济发育不足,农户规模太小以及人多地少等现状。在欧美,“村”的形式已经不存在了,中国绝大部分人口还住在村里。城市化速度再快,在未来几代人的时间里,这种局面不会有太大的改变。因此,我们不能照搬欧美模式,而应更多地借鉴日、印等东亚模式。
(二)用立法手段保障农村金融对农业发展的金融支持
早在19世纪,法国政府就颁布了《土地银行法》,着手建立农业信贷体系,试图通过建立农村金融制度来促进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帮助农民提高收入。美国根据《农业信贷法》建立了一个分工合理、相互配合的农村金融体系。日本也颁布了《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等,而印度的立法规定得更具体、更具可操作性,如在《印度储备银行法案》等立法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城市开设1家分支机构,必须同时在边远地区开设2~3家分支机构;商业银行必须将全部贷款的18%必须投向农业及农业相关产业。无论是美、日、法等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还是印度等发展中国家,都用立法手段规定农村金融机构对农业发展应承担的责任。
(三)政府提供持续的正向激励措施扶持农村金融机构
由于农业生产的弱质性,农业生产吸引资金的能力较弱,农村金融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因此,政府对支持农业发展的金融机构采取持续的正向的激励措施就成为一种普遍的做法。如美国对支持农业发展的金融机构实行税收优惠、利率补贴等措施;日本政府向农协组合增拨财政资金;法国政府实行的优先支持、贴息政策;墨西哥实行的低息、无息贷款政策;印度对农村金融机构采取了利率补贴计划,规定了商业银行农村信贷的差别利率。这些措施的实行,既是对农业的支持,也是对支持农业发展的金融机构的激励。
(四)农村金融机构提供宽松优惠的贷款条件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农村金融是国家引导农业发展、农民致富、农村繁荣的重要制度安排,是农村摆脱贫困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政府有必要给予财政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以扶持它的发展。而农村金融机构在得到政府的扶持政策之后,又将优惠的信贷支持政策服务于农村领域。如美国商品信贷公司为支持农产品价格提供无追索权的贷款和补贴补偿等;日本的农协系统不以盈利为目的、贷款不要担保等;墨西哥对贫困地区或贫困农户实行低息或无息贷款来发展生产、保障生活;印度的《地区农村银行法案》明文规定,地区农村银行经营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农村地区到目前为止所忽视的那部分人的特殊需要”。
(五)通过建立农业保险制度来降低农业经营风险
在农村金融体系中,无论是发达国家的美、法、日的“4+1”或“2+1”模式,还是发展中国家的墨、印的“5+1”或“6+1”模式,这个“广就是农业保险,也就是说,各国都无一例外地建立了农业保险制度。这些国家的农业保险为农业发展的自然、经济、社会三大风险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功能,是各国政府扶持农业的重要政策,并且通过法律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保障。
三、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的不足和缺陷
(一)不恰当的农村金融功能定位导致农村金融体系存在四大“短板”的金融抑制
“短板”之一:政策性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不为农户发放贷款。长期以来,农业发展银行只局限对粮、棉、油等收购企业发放收购贷款,而无权对农户发放贷款,将本来具有政策性扶持的农户贷款由企业性质的农村信用社承担,政策性的农业发展银行曾变成了纯粹的“收购银行”。现阶段,农业发展银行虽然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放贷款,但受其信贷资金来源的限制,支农作用不明显。
“短板”之二:商业性银行——农业银行名不副实。现在的农业银行在转轨过程中过分追求商业性目标,特别是在实行股份制改造以后,效益最大化似乎变得天经地义,也更加有理由偏离“三农”方向。
“短板”之三:支农主力军——农村信用社的支农贷款比例缺乏刚性约束。农村信用社虽然承担着为“三农”服务的政策性职能,但这种职能只停留在弹性的倡导上,还没有上升到刚性的约束。作为金融企业,逐利性更是一种内在的商业需要,当弹性的政策性金融职能与刚性的逐利性内在需求发生冲突时,信用社会毫无疑问地舍弹性职能而取刚性需要,最终导致信贷资金流向非农领域。
“短板”之四:“劣币驱逐良币”——非正规金融组织对正规金融机构具有挤出效应。在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劣币)由于具有投向自由、借贷期限灵活、贷款手续简便等特点,更容易为农产所接受。在正规金融组织(良币)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它已经成为农户借款的主体,也已经开始填补由正规金融留下的信贷市场空间。据农业部农村固定观察点对2万多农户的调查,在2003年的农户借款中,银行信用社贷款占32.7%,民间借贷占65.9%,其他占1.24%。这是典型的“劣币驱逐良币”。
(二)不合理的金融支农体系的网点收缩导致部分乡村出现金融服务“盲区”
根据产权安排和收益冲销理论(埃格特森,1990),金融机构将网点大幅减少,收缩了放贷权限,已逐渐淡出农户及农村中小企业贷款领域。如湖南省永州市农行营业网点在全市188个乡镇中设有机构的只占34.6%;农村信用社也实行撤并,对1300多个农村信用代办站进行撤销,部分乡村出现了金融服务盲区。在撤并的网点中,基本上属于偏远的农村和山区的机构,当地居民因无法得到便捷的存取款和结算服务而极为不满。如安徽省石台县横渡镇兰关村曾是乡政府所在地,由于撤乡并镇,信用社也跟着撤销,当地居民办理存、贷、汇业务要跑到15公里以外的乡镇,用卡业务则要到县城办理,加重了老百姓的经济负担和融资困难,为此先后发生两次村民群体上访事件。此类现象,并非个案,许多欠发达地区均有类似情况。而印度规定:商业银行在城市开设1家分支机构,必须同时在边远地区开设2~3家分支机构的做法对我们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三)失衡的农村信贷资金供需矛盾造成供给总量不足,导致农村信贷资源的严重“贫血”
从欠发达地区的现状看,国有商业银行逐渐演化成为上级行的“吸储器”,加之基层邮政储蓄银行只办理存单质押贷款,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血液)被大量抽走,出现了农村资金的“抽血机”效应——本地资金异地化。据统计,遍布城乡的邮政储蓄机构,所吸收的存款有近60%属农村存款。本来就“贫血”的农村,在邮政储蓄“抽血机”的效应下变得更是犹如雪上加霜。这与印度“贷款的18%必须投向农业及农业相关产业”的规定相去甚远。
(四)缺失的农业保险支农功能难以满足农业分散风险的需要
我国农村保险业目前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国外由政府主导、各种金融机构参与的农业保险体系在我国还未建立,农业生产的风险很难分散。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由于多年来对农业基本建设投入一直不足,农业基础设施陈旧老化,各种突发性的自然灾害往往给农业生产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四、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的对策建议
(一)合理界定金融机构功能定位,减少供给型金融抑制
借鉴美国的需求功能型、墨西哥的对口支持型、印度的领头银行计划等经验,我国应合理界定金融机构的支农定位:一是农发行定位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农业结构调整、扶持重点地区和行业等方面发挥作用,真正成为新农村建设中重要的基础性力量。二是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农业地区的投入,如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县级以下网点新增存款用于支持“三农”的比例。三是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使农村信用社真正发挥地处农村、与农民联系紧密的优势,在防范风险条件下,简化贷款手续,加强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四是完善邮政储蓄制度,建立资金回流机制。五是规范民间融资行为,积极培育和发展如村镇银行等小额贷款组织。六是推进农业保险进程。
(二)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政府对农村金融的干预
要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就必须将微观、直接的干预上升为宏观、间接的管理,使金融机构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以免损害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地位。
(三)开放农村金融市场,放开对民间金融的过度管制
农村经济主体对资金的需求大多具有规模小、时间短、频率高的特点,正规金融机构很难满足这类资金的需要。而民间金融具有设立方便、资金使用灵活、服务于民间等特点,应该成为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
(四)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采取持续的正向激励支农政策
从国际经验看,各国农村金融的建设离不开政府的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建议我国政府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第一,继续向政策性金融机构进行提供支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为农业发展提供广泛的资金支持。第二,为偏远地区农村金融机构的建立和发展提供资金支持,适当剥离一部分不良贷款,减轻财务负担。第三,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如税收优惠、利息补贴等,鼓励金融机构为农村提供贷款。第四,拓展农贷风险补偿渠道,建立农业投入的补偿基金。
E. 简述西方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类型
西方国家中央银行有四种制度形式,分别是单一中央银行制、二元中央银行制、跨国中央银行制和准中央银行制。是指国家单独建立中央银行机构,使之全面、纯粹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并监管全部金融企业的制度。它又分为一元制、二元制和多元制三种具体形式。世界大多数国家如英、法、日和我国目前都实行这种制度。二元中央银行制是指在一个国家内设立一定数量的地方中央银行,并有地方银行推选代表组成在全国范围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机构,从而形成由中央地方两级相对独立的中央银行机构共同组成的中央银行体系。跨国中央银行制:是指由参加某一货币联盟的所有成员国联合组成的中央银行制度。跨国中央银行发行共同的货币,并为成员国制定相对统一的金融政策。这种中央银行制度的典型代表有欧洲中央银行。准中央银行制:是指在一些国家或地区,并没有通常意义上的中央银行制度,只是由政府授权某个或某几个商业银行,或设置类似中央银行的机构,部分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体制。新加坡和我国香港地区是其典型代表。新加坡不设中央银行,而由货币局发行货币,金融管理局负责银行管理、收缴存款准备金等业务。
F. 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历史轨迹
农业政策性金融
农业政策性金融是随着工农业生产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而出现的,它的兴起和发展是农业保护主义兴起与发展的结果。西欧、美国、日本等在实行农业保护的过程中,将政策与金融有机结合起来,于是农业政策性金融应运而生。纵观世界的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发展轨迹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5世纪末,欧洲国家为了摆脱土耳其帝国对其贸易道路的封锁造成的经济困境,避免国内经济波动,开始鼓励商人对以农业原料为主要来源的小手工业者提供生产工具和、资金以及必备的生活用品,这可以看作国家对农业予以的间接扶持的萌芽。16世纪英国开始的“圈地运动”是国家对农业生产方式进行干预的最典型的方式。此外,随着手工业和农业的发展,农业借贷现象逐渐普遍,为了制止高利贷者对穷苦农民的榨取,维护农民进行生产的最低基本条件,1462年第一家专门向穷人发放贷款的银行在意大利的帕鲁奇亚(Porugia)开业。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
1880年法国农民为了抵制高利贷的盘剥,开始建立农业信贷合作社,1894年和1899年议会颁布法令成立地方农业互助银行和地方农业信贷银行。1920年法国政府为统一管理各地区农业互助信贷银行的业务,成立了国家农业信贷管理局。1926年国家农业信贷管理局改名为农业信贷银行,由农业部和财政部领导,形成一个全国性农业互助信贷体系,一直保留到现在。
在20世纪以前,美国没有专门的农村金融机构,农业信贷资金几乎全部由商业机构和个人提供。 农业政策性金融的蓬勃发展时期则始于20世纪20-30年代的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大危机。1929-1933年资本主义世界危机爆发,这次危机导致农产品价格剧跌,农业严重倒退。同时在“国家干预”的经济理论指导下,罗斯福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新政”的农业措施,包括国家对农业生产“调节”政策和农业信贷政策。在大力推行调节农业生产政策的同时,政府还拨出大批款项,收购各种农畜产品,以缓解农业危机带来的矛盾。同时,美国政府为加强对农业的保护和扶持,在信贷支农方面采取了措施。
1933-1934年,美国先后通过了《农业信贷法》和《对农场发放新贷款实施办法》两个法令,并随即建立了由国家直接管辖的农业信贷局和联邦农场抵押借款再贷款局两个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1936年到1938年,美国又通过《土壤保护法》、《新农业调整法》、《小佃农取得土地贷款法》等,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美国农业政策性金融对农业的支持力度。除了美国之外,意大利、法国、德国、英国、荷兰等欧洲国家也都制定并出台了一系列农业政策性金融法规、政策,加大了对农业的国家干预力度。 20世纪90年代,各国都普遍确立了农业政策性金融保护支持农业发展的思路,各国只是在原有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法规、措施的基础上进行不断的调整,但对农业进行金融支持的方向没有改变,农业政策性金融进入了成熟发展时期。
G. 货币银行学 简答题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种类是如何划分的
按业务领域和服务对象划分的类型,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有如下几种:
经济开发政策性金融机构
是指那些专门为经济开发提供长期投资或贷款的金融机构。这种金融机构多以“开发银行”“复兴银行”“开发金融公司”“开发投资公司”等称谓,如:日本开发银行、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美国复兴金融公司、加拿大联邦实业开发银行、意大利工业复兴公司、新加坡开发银行、印度工业开发银行、巴基斯坦工业开发银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中国国家开发银行,等等。这些金融机构多以促进工业化,配合国家经济发展振兴计划或产业振兴战略为目的而设立,其贷款和投资多以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重点企业为对象。中国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于1994年3月,注册资本500亿元人民币,总部设在北京,在国内若干城市设有分行或代表处。
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
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专门为农业提供中长期低利贷款,以贯彻和配合国家农业扶持和保护政策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如:美国农民家计局、英国农业信贷公司、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德国农业抵押银行、日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印度国家农业及农村开发银行、巴基斯坦农业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国际农业信贷联合会、亚洲太平洋地区农业信贷协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等。这些金融机构多以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贯彻和配合国家振兴农业计划和农业保护政策为目的而设立,其资金多来源于政府拨款、发行以政府为担保的债券、吸收特定存款和向国内外市场借款,贷款和投资多用于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资金需要、改善农业结构、兴建农业基础设施、支持农产品价格、稳定和提高农民收入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于1994年11月,总部设在北京,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泛设立分支机构。
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
是一国为促进进出口贸易,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尤其是支持和推动出口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如:美国进出口银行、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英国出口信贷担保局、法国对外贸易银行、德国出口信贷银行、日本进出口银行、印度进出口银行、新加坡出口信贷保险公司、非洲进出口银行、拉丁美洲出口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等。这些金融机构,有的为单纯的信贷机构,有的为单纯的担保和保险机构,有的则为既提供信贷,又提供贷款担保和保险的综合性机构,其宗旨都是为贯彻和配合政府的进出口政策,支持和推动本国出口。这些机构在经营过程中,以国家财力为后盾,由政府提供必要的营运资金和补贴,承担经营风险。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于1994年5月,注册资本33.8亿元人民币,总部设在北京,在国内若干城市和个别国家设有代表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立月2001年12月,是我国惟一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政策性保险公司,总部设在北京,现有15个职能部门,营业机构包括总公司营业部、18个分公司和6个营业管理部,已形成覆盖全国的服务网络,并在英国伦敦设有代表处。
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
是指专门扶持住房消费,尤其是扶持低收入者进入住房消费市场,以贯彻和配合政府的住房发展政策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如:美国联邦住房贷款银行、美国联邦住房抵押贷款公司、美国联邦全国抵押协会、美国政府全国抵押协会、加拿大抵押贷款和住房公司、法国房地产信贷银行、挪威国家住房银行、德国住房储蓄银行、日本住宅金融公库、印度住房开发金融公司、泰国政府住房银行、新西兰住房贷款公司、韩国住房银行,等等。这些机构一般都通过政府出资、发行债券、吸收储蓄存款或强制性储蓄等方式集中资金,再以住房消费贷款和相关贷款、投资和保险等形式将资金用以支持住房消费和房地产开发资金的流动,以达到刺激房地产业发展,改善低收入者住房消费水平,贯彻实施国家住房政策的目的。一些城市已成立了经政府批准的商品住宅基金会或住房合作基金会,以满足住房基地开发、建设和流通周转性资金的需要,推动住房商品化和房产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H. 美国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有哪些
什么是政策性金融机构
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那些由政府或政府机构发起、出资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的,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以贯彻和配合政府的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的金融机构。
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产生于一国政府提升经济发展水平和安排社会经济发展战略或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要求。一般来说,处在现代化建设起步阶段的经济欠发达国家,由于国家财力有限,不能满足基础设施建设和战略性资源开发所需的巨额、长期投资需求,最需要设立政策性金融机构;一些经济结构需要进行战略性调整或升级,薄弱部门和行业需要重点扶持或强力推进的国家,设立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其特殊的融资机制,将政府和社会资金引导到重点部门、行业和企业,可以弥补单一政府导向的财政的不足和单一市场导向的商业性金融的不足。
[编辑]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主要特点
(1)有政府的财力支持和信用保证。(2)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3)具有特殊的融资机制。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融资机制既不同于商业性金融机构,也不同于政府财政。它的资金来源除了国拔资本外,主要通过发行债券、借款和吸收长期性存款获得,是高成本负债,而它的资金运用则主要是长期低息贷款,通常都是商业性金融机构所不愿或无法经营的,这样的负债和资产结构安排是通过由国家进行利息补贴、承担部分不良债权或相关风险等来实现的。但是,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融资又明显不同于财政,它的基本运作方式是信贷,通常情况下要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营和金融机构的自我发展能力,因此,在符合国家宏观经济发展和产业政策要求前提下,行使自主的信贷决策权,独立地进行贷款项目可行性评价和贷款审批,以保证贷款的安全和取得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以及相应的直接经济效益。(4)具有特定的业务领域,政策性金融机构不与商业性金融机构进行市场竞争,它的服务领域或服务对象一般都不适于商业性金融机构,而是那些受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重点或优先保护,需要以巨额、长期和低息贷款支持的项目或企业。
[编辑] 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主要类型
按业务领域和服务对象划分的类型,主要有如下几种:
1、经济开发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那些专门为经济开发提供长期投资或贷款的金融机构。这种金融机构多以“开发银行”“复兴银行”“开发金融公司”“开发投资公司”等称谓,如:日本开发银行、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美国复兴金融公司、加拿大联邦实业开发银行、意大利工业复兴公司、新加坡开发银行、印度工业开发银行、巴基斯坦工业开发银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中国国家开发银行,等等。这些金融机构多以促进工业化,配合国家经济发展振兴计划或产业振兴战略为目的而设立,其贷款和投资多以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重点企业为对象。中国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于1994年3月,注册资本500亿元人民币,总部设在北京,在国内若干城市设有分行或代表处。
2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
是指专门为农业提供中长期低利贷款,以贯彻和配合国家农业扶持和保护政策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如:美国农民家计局、英国农业信贷公司、法国农业信贷银行、德国农业抵押银行、日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印度国家农业及农村开发银行、巴基斯坦农业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国际农业信贷联合会、亚洲太平洋地区农业信贷协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等。这些金融机构多以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贯彻和配合国家振兴农业计划和农业保护政策为目的而设立,其资金多来源于政府拔款、发行以政府为担保的债券、吸收特定存款和向国内外市场借款,贷款和投资多用于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资金需要、改善农业结构、兴建农业基础设施、支持农产品价格、稳定和提高农民收入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于1994年11月,总部设在北京,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泛设立分支机构。
3、进出口政策性金融机构
是一国为促进进出口贸易,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尤其是支持和推动出口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如:美国进出口银行、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英国出口信贷担保局、法国对外贸易银行、德国出口信贷银行、日本进出口银行、印度进出口银行、新加坡出口信贷保险公司、非洲进出口银行、拉丁美洲出口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等。这些金融机构,有的为单纯的信贷机构,有的为单纯的担保和保险机构,有的则为既提供信贷,又提供贷款担保和保险的综合性机构,其宗旨都是为贯彻和配合政府的进出口政策,支持和推动本国出口。这些机构在经营过程中,以国家财力为后盾,由政府提供必要的营运资金和补贴,承担经营风险。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于1994年5月,注册资本33.8亿元人民币,总部设在北京,在国内若干城市和个别国家设有代表处。
4、住房政策性金融机构
是指专门扶持住房消费,尤其是扶持低收入者进入住房消费市场,以贯彻和配合政府的住房发展政策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如:美国联邦住房贷款银行、美国联邦住房抵押贷款公司、美国联邦全国抵押协会、美国政府全国抵押协会、加拿大抵押贷款和住房公司、法国房地产信贷银行、挪威国家住房银行、德国住房储蓄银行、日本住宅金融公库、印度住房开发金融公司、泰国政府住房银行、新西兰住房贷款公司、韩国住房银行,等等。这些机构一般都通过政府出资、发行债券、吸收储蓄存款或强制性储蓄等方式集中资金,再以住房消费贷款和相关贷款、投资和保险等形式将资金用以支持住房消费和房地产开发资金的流动,以达到刺激房地产业发展,改善低收入者住房消费水平,贯彻实施国家住房政策的目的。中国目前在一些城市已成立了经政府批准的商品住宅基金会或住房合作基金会,以满足住房基地开发、建设和流通周转性资金的需要,推动住房商品化和房产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I. 中美农村金融体系对比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党和国家越来越深刻认识到农村金融对于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本文首先对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构成及缺陷进行了归纳与总结;然后对美国农村金融体系从政策性农村金融体系、农村合作金融制度、农业保险3个方面进行了概述;最后,在对中美农村金融体系比较的基础上,得出了加大立法力度、完善组织体系、加强农业保险等3条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启示。
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一号文件又聚焦在农业、农村方面,在这份《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的重要文件中,“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1]是当前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和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和方针。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而“农村金融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它的复杂性不但来自于风险、成本和可持续性之间的矛盾,而且还来自于经济体制、制度和政策等方面的制约”。[2]而我国现行农村金融体系的缺陷对农村金融制度及结构的创新提出了必然要求。美国作为全球最发达的国家,已经具备了机制灵活、组织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有效助推了其本国农村经济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借鉴美国农村金融体制的成功经验,将有助于推进我国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有效实现城市反哺农村、城乡经济统筹协调发展的宏伟目标。
一、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构成及其缺陷
(一)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构成
经过近30年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我国已基本形成了“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三位一体的,以正规金融机构为主导、以农村信用社为核心的农村金融体系,即通常所说的农村正规金融组织。”[3]此外,还有自然发育成长的民间借贷组织,即所说的非正规金融组织,构筑了正规金融机构和民间非正规金融机构共存的局面。
1、正规金融机构
正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接受银行监管部门监管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及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在我国,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三大主要金融机构,形成了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共同分工合作的农村金融格局。
中国农业银行是我国最大的涉农商业银行,主要办理乡镇农村工商企业存贷款业务、农业存贷款业务和乡镇居民储蓄业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我国农村金融领域唯一一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其主要任务是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和经批准开办的涉农商业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农村信用社是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合作性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也是一个与农业农户具有直接业务往来的农村正规金融机构。
农村邮政储蓄自1986年恢复代办储蓄业务以来,经过多年长足发展,现已成为全国覆盖城乡网点面最广、交易额最多的个人金融网络。其中有近60%的储蓄网点和近70%的汇兑网点分布在广大农村地区,市场占有率达9.64%,成为仅次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第六储蓄大户[4].其他农村正规金融机构还包括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
2、非正规金融机构
“非正规金融亦称民间金融、地下金融,主要是泛指存在于个体、家庭、企业之间,在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之外进行的金融交易”[5].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民间自由借贷。民间自由借贷是指无组织性的民间个人或企业间的借贷活动,是一种直接的借贷活动,也是最主要的民间融资形式。二是私人钱庄。钱庄是一种古老的非正规金融组织,改革开放以后,大量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旺盛的资金需求,使以从事融资和高利贷的私人钱庄再次出现,并开始活跃起来。一般而言,钱庄的存贷款利率要大大高于商业银行。三是民间集资。主要是一些民营企业家希望对企业进行进一步的扩张,但在现行的金融体制下,他们的产业规范性、经营业绩通常还远远达不到向银行借贷或通过证券市场融资的标准,为了扩大生产,他们有时通过集资的方式获取资金。四是民间合会。这是一种基于血缘、地缘关系的带有互动、合作性质的自发性群众融资组织,在我国有着较为悠久历史。融资数额较大的合会多分布在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五是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合作基金会是主要依赖于农户的资金注入的准正规金融组织。从性质上看,农村合作基金会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机构,而属于一个社区性金融系统的补充形式。
(二)现行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缺陷
对农村金融体系的缺陷,我们可以看几个数据:“2008年我国整个涉农贷款余额将近7万亿,农户贷款的余额是15000亿,其中农户贷款去年新增大约2千多亿。”[6]而截至2009年6月末,“我国只有118家专门的农村金融机构(这其中不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引入的资本还不到50亿元,吸收的存款只有130亿元,发放的农户贷款只有55亿元,给中小企业发放的贷款只有87亿元。”[7] 我们现在有2亿多的农户,真正能从正规金融机构得到信贷服务的大约只占1/3.
1、基层金融网点数量较少,覆盖率较低
1999年至今,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进行业务调整和重组,农业银行在进行商业化改造之后,将经营重心由农村转向城市,大规模撤销乡(镇)级以下营业网点,这一举措直接造成了我国农村金融网点整体数量的大幅度减少。新组建的邮政储蓄银行农村网点是在原邮政储蓄所的基础上选择部分网点改建,网点整体数量相对有限。农村信用社出于成本核算以及赢利动机的影响,也在逐步地将部分存款规模多年停滞不前、亏损严重的网点退出市场,网点总量呈逐步减少的态势。农业发展银行目前只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建立分支机构,各乡镇不设立服务网点,网点数量相对稀少。由于以上原因,造成了农村金融服务网点整体数量相对较少,无法有效覆盖农村的每个乡镇,甚至在部分地区出现了金融服务空白。
2、金融产品和服务单一
目前,农村银行业金融服务网点业务品种还仅限于对公结算、居民储蓄以及银行卡业务,贷款业务也只开办了商户联保、个人小额贷款等小额信贷业务、个人存单质押业务,部分代收代付、代理保险、国债销售等中间业务,业务品种相对较少。农村信用社业务范围也同样体现在传统的存贷业务,农户小额、联保贷款等也只是在近几年才开始尝试,再之科技手段落后,刚刚实现电子化办公,金融服务品种、服务手段相对单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虽形成了以粮棉油贷款业务为主,农林牧副渔生产、加工转化及农业科技等新增业务领域为辅的业务范围,但业务品种仍旧有限。金融产品少、金融服务方式单一、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低下的情况,已严重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3、农业保险难以适应农业的快速发展
在1994年农业保险市场化后,由于农业保险固有的赔付率高、回报率低等问题,使得商业保险公司纷纷对农业保险业务采取限制规模的措施以控制亏损,呈现出保费收入逐年大幅下降、险种逐渐减少、机构萎缩、承保深度不断降低的局面。农业保险的缺位,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金融机构对农业、农村企业的风险评估,成为“惜贷”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不仅加剧了农村金融供给紧张的状况,而且严重制约了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增长的进程。
二、美国农村金融体系
美国是世界上农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经过多年的发展,“美国已经形成了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金融机构并存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形成了功能完善的政府主导的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农村商业性金融体系以及农村保险体系。”[8]
(一)政策性农村金融体系
美国根据《农业信贷法》建立了一个分工合理、配合协调的农业政策性金融制度,其主要功能是为农业生产和与农业有关的活动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和其他服务,并通过信贷活动,调节农业生产规模和发展方向,贯彻实施政府农业政策,控制农业发展规模等。这个体系主要包括农民家计局、农村电气化管理局、商业信贷公司和小企业管理局。
农民家计局是美国农业部的直属单位,目的是为了帮助广大贫困地区和低收入的农民解决收入短缺的问题,其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是政府拨款和发行债券。农民家计局目前的职责有两个:一是提供贷款和担保,主要包括农场所有权贷款、经营支出贷款、农房建设贷款、水利开发和土壤保护贷款等,同时担保主要是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按农民家计局贷款计划向农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提供有效担保,并补贴由此而产生的利差;二是改善农村基础条件,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一般来说,农民家计局的贷款期限较长、利率较低,贴息及其他方面的损失均由政府拨款弥补。
农村电气化管理局主要是为促进和改善农村公共设施和环境而设立的,是美国农业部的下属机构,主要职责是通过对农村电业合作社和农场等借款人发放贷款达到提高整体农村电气化水平的目的,其资金运用也是以贷款和担保为主。贷款期限可长达35年,利率极为优惠,年利率仅为2%。
商品信贷公司是美国农业部农业稳定保护局下属的一个公司组织,主要是为应对自然灾害和农业危机而设立的,其主要功能是管理实施价格和收入支持计划,进行价格支持,控制农业生产,避免因波动给农业生产者带来的不良影响,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商品信贷公司的资金全部由政府国库拨付,其资金运用形式主要是为农业生产提供贷款和支付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无追索权贷款、灾害补贴、差额补贴,有追索权贷款。
建立于1953年的小企业管理局是由美国国会拨款建立的一个联邦政府贷款机构,专门为那些不能从其他正常渠道获得充足资金的小企业提供融资帮助,这里的小企业主要是指独立经营与农业生产有关的企业。
美国的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不但为农村居民提供各种基本的金融服务,还经常为农民提供各种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对农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教育和培训,以此帮助农民更快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加农民收入。这些金融服务的提供,不但确保了贷款的及时回收,而且大大提高了政策性资金的利用效率,为贷款项目的成功运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农村合作金融制度
美国农村合作金融体系主要由联邦中期信用银行、合作银行、联邦土地银行及土地银行合作社三大系统组成,均是由联邦政府出资,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建立起来的,政府负责管理。其中,联邦中期信用银行是美国最重要的农业信用合作系统,其职能主要是解决农民中短期贷款难的问题。该系统由12家联邦中期信用银行组成。每一家银行下属都拥有众多的生产信用合作社,在生产信用合作社内部实行股权所有制,借款人必须拥有相当于借款总额5%-10%的合作社股金或参与权论证。联邦中期信用银行提供的中、短期贷款期限一般为1-7年,该系统主要资金来源包括自有资本、联邦农业债券以及向商业银行等借入的资金。联邦中期信用银行只对其下属的生产信用合作社发放贷款和贴现,而不直接对农场主贷款,也不经营一般银行业务,属于中间层。生产信用合作社从银行借得资金后,负责对农场主发放短期生产贷款,并承担相应的风险。与之相对应的便是联邦土地银行系统,它是由12个农业信用区的联邦土地银行及其下属的合作社共同组成,也实行股份所有制,贷款对象主要是个体农场主、农业生产者或与农业有关的借款人,而其下属的合作社一般不办理贷款发放具体事宜。主要提供长期贷款,贷款期限为法定的5-40年。每个合作社必须向联邦土地银行缴纳本社社员借款总额的5%股金,以此获得借款资格。因为实行的是合作社,所以银行股权归全体合作社所有,也间接地归全体借款者所有。联邦土地银行不办理短期贷款。
(三)美国的农业保险
美国现行的农业保险体系是以1938年颁布的《联邦作物保险法》为基础,逐步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主要包括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私营保险公司、农作物保险的代理人3个层次。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在中央政府及各州均有设立,主要负责制定全国性险种条款、控制各类风险,以及向私营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服务;私营保险公司是具有经营农业保险资格的私营保险公司,遵循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规定具体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政府对私营保险公司提供强力的经营管理和保险费补贴。美国农业保险经过60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农作物保险业务,主要有多种风险农作物保险、团体风险保险、收入保险、冰雹险及其它试办险种5个类别。农作物保险的代理人,主要负责销售保险单及具体业务的实施。
美国的农村金融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建立了包括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以及农业保险在内的全方位多层次、成熟完备、分工合理的农村金融体制。基本特征是以强大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和个人信贷为基础,以合作金融的农业信贷系统为主导,以农业保险为保障的大格局。多种农村金融机构分工协作、互相配合,不仅形成了庞大复杂的农村金融制度,而且较好地适应了美国的国情,较快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美国农村金融体系对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启示
(一)用立法手段保障农村金融对农业发展的金融支持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任何经济活动都需要法律的保证和规范。美国不但在创建农村金融制度的过程中,十分注重以健全的法律法规为农村金融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还在出台各种优惠措施支持农业发展的过程中,都通过立法形式来推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建设,如美国依据1916年的《联邦农业贷款法案》建立了联邦土地银行系统。我们可以看到,当今世界各国都通过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农村金融组织的业务行为,用立法手段规定农村金融机构对农业发展应该承担的责任。与此同时,农村金融的快速、健康发展也促进了农村金融法律和政策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两者相互促进,良性循环。
(二)政府要大力引导,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从美国来看,政府的扶持和引导是健全、完备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保证。为了农村金融体系的正常运作,政府可以在资金扶持、财政税收、有差别的存款准备金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以刺激农村金融体系的建立。
当前,我国要继续发挥农信社主力军作用,农村信用社要充分利用原有的资源优势,按照立足县域、服务“三农”的原则,按照股份制方向稳步推进改革。积极支持引进战略投资者并择机上市融资,鼓励投资、收购、兼并重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建立科学的资本补充机制和不良贷款的防控机制,努力把农村信用社建成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优质、效益良好、具有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现代化银行。要加强政府对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支持力度,充分运用货币、财税、监管等政策,为农村信用社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
要充分发挥中国农业银行顺利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有利契机,在稳定县域机构和业务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其在县域的资金、网络和专业等方面的优势,加大对农村中小企业、农户的信贷扶持力度,努力将中国农业银行打造成为商业银行服务“三农”的支柱和骨干。邮政储蓄银行要充分利用原有网络资源优势,积极开展适合“三农”需求特点的各类信贷业务,不断加强和完善内控风险管控能力,积极扩大涉农业务范围,扩大信贷投放规模,逐步发展成为与农村信用社相比拟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积极鼓励和支持各类商业银行以发起组建村镇银行等方式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建立中小企业专营服务机构,加大对农村金融的服务力度。
要大力培育各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中央2010年一号文件中指出:“加快培育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有序发展小额贷款组织,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设立适应”三农“需要的各类新型金融组织。抓紧制定对偏远地区新设农村金融机构费用补贴等办法,确保3年内消除基础金融服务空白乡镇。”[9]要不断调整、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政策,完善相关配套机制,因地制宜、大胆创新、勇于探索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建立符合“三农”经济特点,促进“三农”经济发展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弥补农村金融服务的不足。同时,鼓励和支持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不断改善和提高农村金融机构覆盖度,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提升农村整体金融服务水平。
(三)加快农业保险体系建设
中央2010年一号文件中指出:“积极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和区域覆盖范围,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鼓励各地对特色农业、农房等保险进行保费补贴。发展农村小额保险。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10]
我国应加强政策性保险公司的建设。由国家出资建设农业再保险公司,为商业保险公司、专业农险公司和各类新型农村保险机构提供再保险服务;强化国有控股商业保险公司的支农责任,加大其对县域乡镇保险发展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发挥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安华农业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和国元农业保险公司等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服务“三农”的作用;引导农民、农村中小企业出资设立适合“三农”特点的村镇保险公司、农村保险互助合作社等新型农村保险机构,鼓励支持各类保险公司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建设多形式、多层次、多主体的中国农业保险体系。
注释:
[1][9] [10]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Z].2009—12—31.
[2]项俊波。2009中国农村金融论坛开幕致辞[J].农村金融研究,2009,(11):6.
[3][5]曹佃军。农村金融服务现状及发展研究 [D].山东大学,2009.
[4]数据来源:中国金融网。
[6][7]韩俊。建立普惠型农村金融体系[J].农村金融研究,2009,(11):28.
[8]王成军。农村金融体制的国际比较与借鉴[D].吉林大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