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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经济学 2021-06-17 16:24:20

过去2月5名金融机构高管

发布时间: 2021-05-24 05:24:29

1. 银行高管应具备什么能力

1、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一般不超过50周岁,从业经验特别丰富、业务能力特别突出的优秀人才,报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

3、企业应聘人员,一般应具备10年及以上金融、科技、支付、数据、零售等相关类型企业工作经验,且担任过资产规模居前、业务规模领先、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此类机构重要岗位领导职务满3年;

4、高校或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应聘人员,一般应具有正高级或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称,独立主持多个省部级及以上大型重点项目经历,为推动学科前沿领域发展或高端技术领域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或高端技术领域的领军人才;

5、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应聘人员,一般应担任正处级职务满3年,或担任副司局级及以上职务;

6、内部应聘人员,一般应在总、分、子公司担任相当于总公司部门总经理级及以上管理职务满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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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要求和声明

(一)资格条件中对年龄和任职时间的计算截止于2019年4月12日。

(二)对应聘人员资料严格保密,仅用于此次选聘工作,所有资料恕不退还,银联不向应聘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三)应聘者应对提交的信息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聘任资格。

(四)银联将对拟聘任的候选人进行组织考察或背景调查,候选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五)选聘职位符合报名资格条件人数不足的,该职位可视情况不进入后续选聘流程。应聘人员均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相关选聘职位可空缺。

2. 谁能帮我把本次华尔街金融危机的前因后果详细地给兄弟解释一下!

刚刚过去的一周,一场百年不遇的金融大海啸席卷整个华尔街。
一家接一家大型金融机构轰然倒下,美国政府史无前例地动用万亿美元生死大救赎,各国央行空前一致出手救市,投资者的心随着股指剧烈波动而上下起伏。
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场危机?发展中的中国资本市场该从中汲取怎样的教训?日前,本报记者独家采访了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主任祁斌。
祁斌表示,美国投资银行经营模式的激进转变、美国金融市场过度自由的监管和发展模式以及过于"廉价"的信用,是导致华尔街金融危机的三座"冰山"。他认为,我们应该认真研讨华尔街危机给我们带来的启示,借鉴其教训,但也要充分考虑我国国情,要看到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模式和发展阶段与华尔街的不同。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应该审慎推进金融创新,强化风险控制机制,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海面下的三座冰山"
祁斌认为,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只是"海面上的浮冰",是华尔街金融危机的直接诱因。华尔街金融危机的根源,源自隐藏于水底的三座"冰山",其最早的形成,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的九十年代。
第一,美国投资银行的经营模式在过去十年间发生了巨大变化,过度投机和过高的杠杆率使得投行走上了一条不归之路。传统上以赚取佣金收入为主、对资本金要求很低的投资银行,在高利润的诱惑和激烈竞争的压力下,大量从事次贷市场和复杂产品的投资,投行悄然变成了追逐高风险的对冲基金。例如,高盛公司在近年内,直接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所获占到其总收入的80%左右。出于竞争压力,其他投资银行也在做类似的转型。在对大量金融衍生品的交易中,投行赚取了大量利润,例如高盛和摩根斯坦利两家投行在过去十几年中每年的平均净资产回报率高达20%左右,远远高出商业银行12%-13%的回报率。但同时,这些投行也拆借了大量资金,"钱不够就借",杠杆比率一再提高,从而积累了巨大的风险。雷曼兄弟宣布进入破产保护时,其负债高达6130亿美元,负债权益比是6130∶260,美林被收购前负债权益比率也超过20倍。
过高的杠杆比率,使得投行的经营风险不断上升,而投资银行在激进参与的同时,却没有对风险进行足够的控制。一方面,由于杠杆率较高,一旦投资出现问题会使其亏损程度远远超出资本金;另一方面,高杠杆使得这些投资银行对流动性要求较高,在市场较为宽松时,尚可通过货币市场融资来填补交易的资金缺口,而一旦自身财务状况恶化,评级公司降低其评级使融资成本上升,便可能造成投资银行无法通过融资维持流动性,贝尔斯登便是因此遭挤兑而倒下。同样,评级公司降低雷曼兄弟的评级,也是其彻底崩盘的重要因素。
1998年,长期资本管理公司(LTCM)一家对冲基金倒下,就掀起了金融市场的轩然大波,而现在这么多投资银行实际上在变相从事对冲基金的业务却缺乏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潜在的风险可想而知。
第二,美国金融市场过度自由化的发展模式走到了极端,衍生品过度泛滥,监管长期缺位,直至出现系统性的崩溃。摩根斯坦利亚洲区前主席曾表示,在全球所有金融市场中,东京和纽约的金融市场可能是两个极端。东京市场是全世界最没有创新的证券市场,而纽约市场是全世界最有活力的市场。他说,两个市场迥然不同的原因可能非常小,那就是,在两个市场上对证券的定义有所不同。在东京市场,证券被定义成为"Stock or Bond"--也就是,股票债券。如果一个金融产品不是股票或者债券,上市之前政府的审批可能长达两年。而纽约是另外一个极端,那就是"Anything Under the Sun"--太阳底下的任何东西,只要你能想到,"上午一包装,下午就能卖出去"。所以各种金融衍生品和证券化产品在美国非常多,金融机构不停地创造出各种各样眼花缭乱的复杂产品,通过柜台交易(OTC),不需要论证,也没有监管,只要有对手方买,能够成交就行,当然这些对手方大都也是金融机构。这种模式使得金融产品极大地丰富,但有时候容易走过头了,使得资产证券化产品等金融衍生品过度泛滥。"一旦系统性风险出现的时候,危机就来得很快。"
第三,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美国信用体系越来越"廉价",不仅透支了未来,也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这从申办信用卡可见一斑。九十年代初期,中国留学生到美国,大概半年后才能拿到第一张信用卡。但到九十年代末期,一个刚到美国的中国留学生一周之内就会收到几张信用卡,甚至在机场飞机刚落地就有信用卡公司主动给他办理。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美国人透支未来的消费习惯愈演愈盛,而透支的利息高达17%左右,信用卡公司为了追逐这个高额利润,就疯狂地到处寻找下一个客户,甚至主动给毫无信用记录的人邮寄信用卡。同时,17%的利润,也使得信用卡公司能够承担较大比例的坏帐,所以大量信用卡公司也疏于控制信用卡使用环节中的各种风险,出现了问题就轻松地将其作为坏帐撇掉。但如果某一天这17%的高利润不能延续,风险就来了。
很大程度上,次贷的发生就和"廉价"的信用相关。格林斯潘时期,美联储不断降低利息,大量资金涌入房地产市场,推高房价。房地产市场的持续火爆,使得美国众多银行对于房地产市场的预期过于乐观,贷款条件不断放松,以至于没有任何信用记录或信用记录很差的居民也可以申请贷款。这些低质量的贷款随后通过美国发达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不断包装被销往全球,然而,复杂的金融衍生工具和漫长的销售链条,导致投资者看不到贷款质量的高低,与此同时,风险可以得到分散但却不可能消除,等到美国进入加息周期,房地产市场泡沫破裂,这些风险就会像埋藏的定时炸弹被引爆。
深刻反思华尔街危机的教训
"此次危机不会是华尔街最后一次金融危机。华尔街不断地发生这种危机,历史上已发生过很多次,这次只是又发生了一次而已。"祁斌认为,华尔街的发展历史中,大大小小的危机出现过上百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金融市场的发展历史就是一部不断发生危机、不断进行修正的过程,只是这次危机是最新的一次,并且在很多人看来,其涉及面之广和影响之大,是史无前例的。
他表示,我们应该深刻分析华尔街危机的成因和教训,并给正在发展中的中国资本市场提供有益的借鉴。
首先,是要对美国投资银行运作模式的缺陷深入分析。近年来,投资银行纷纷开始由传统上以服务为主、靠赚取佣金的业务模式转向以资金交易为主的经营模式,大量涉足衍生品交易、对冲基金这些风险较高的领域,变相成为对冲基金,而在这一过程中风险控制又没有及时跟上,导致其纷纷陷入困境。
华尔街金融机构过度强调短期回报的激励机制也是危机产生的诱因之一,金融机构高管的薪酬和激励机制没有与机构的风险管理、长期业绩相挂钩,形成了较高的"道德风险",促成管理层短期行为倾向较重,为迎合追求利润的需要,投资银行不断设计复杂的产品以至于其自身都难以对这些产品的风险加以判断,也就难以进行风险控制了。
此外,此次危机暴露出投资银行资本金不足的问题和运营模式的缺陷。未来,全能银行是否会成为投行业务的唯一"宿主"?独立的投行还会不会有存在的空间?如果有,如何修正现有的投行的经营模式,是否需要对投资银行的资本金设定更加严格的要求?是否应该考虑将高风险的投资业务剥离成为独立子公司?"高盛和大摩申请成为银行金融控股公司,并不意味着投资银行业务的结束,可能更多的是投行业务管理模式的转型,以及对过去一段时期激进风格的修正。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可以互相借鉴对方的管理模式"。但与此同时,并入或转为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如何切实做到有效监控风险?与商业银行的文化冲突如何协调?这些问题仍然需要我们深入研究。
第二,美国九十年代以来的货币政策引起了很多人的反思。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美国金融市场曾出现过数次较大的危机,美联储多次采取注资、降息等方式,这在当时可能是不得已的选择,但是这也许是对未来的一种过度透支,暂时把问题掩盖下去,最后问题暴露的时候,变得不可收拾。当然,众所周知,这其中的平衡是很难把握的。
第三,如何对金融创新实施有效监管值得我们反思。此次危机表明,在证券化产品风险充分暴露前就进行大规模推广存在一定问题,也不符合审慎监管的原则。全球化和金融混业也加大了监管的难度。如何强化监管部门对创新产品的主观判断和裁量的权利,同时又能保证这种裁量的科学性及防范可能的道德风险?如何建立一个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金融市场的有效金融监管体系?这些都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
第四,国际金融市场联系日趋紧密,如何防范或有效阻断金融风险的传递需要深入研究。此次危机表明,在国际金融市场日趋一体化的情况下,金融风险在各个不同的子市场及全球市场的传播更为迅速、更为广泛,如何对大规模的系统性金融风险有较为有效的预警措施?如何有效阻断金融风险的传递?如何建立起不同国家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这些都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
辩证看待华尔街危机
华尔街发生的危机,在我国也激起了广泛的讨论,这对于我们更加科学地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将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但发达市场发生的风暴也给我们带来了很多疑惑,虚拟经济的利与弊、金融创新的风险与回报、资本市场发展模式的选择等,都成为讨论的焦点。
要进一步探讨美国次贷危机可以给我们提供什么经验和教训,还要求我们深刻认识华尔街和中国资本市场的不同---发展阶段的不同和发展模式的不同。祁斌表示,这场危机给我们提供了一次观察和反思金融市场发展模式和方向的机会。他认为,"需要仔细比较中美两国金融市场的异同点,才能准确解读次贷危机。不认真研究和汲取华尔街危机的教训是不负责任的,误读华尔街的危机也是十分危险的。"
在发展阶段上,美国市场经过了两百多年的发展,在一些领域中,如一些传统的投行业务,已经达到一定的饱和期,发展速度也明显放慢了。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到,尽管此次危机对其金融体系有很大的打击,但美国市场仍然是一个相对发达的市场。美国市场的金融产品高度复杂,甚至近年来高度泛滥。而我国的资本市场仍处于新兴加转轨的初级阶段,国民经济对于资本市场提供的服务还有巨大的需求,同时,我国经济的转型和自主创新经济体系的构建也需要资本市场提供有效的支持。从金融产品的角度来看,我们也处在发展的早期。两者的情况有很大的不同。因此,我们不能因为美国金融市场的危机而停止我们发展的步伐。我们应该在认真研究和汲取美国市场的教训的同时,坚定不移地推动资本市场的改革和发展,走稳健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之路。不能因为美国市场犯了错误,我们也停下来,那将使我们错失良机。世界金融市场的竞争是非常激烈和残酷的,对此,我们一定要有非常清醒的认识。
从发展模式来看,美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模式基本上是一个自下而上、自我演进的模式。其间有过一次重大调整是在1929年前后。两百多年前美国资本市场萌芽时,完全是放任自流的状态,政府不介入,在前100年里甚至对上市公司没有信息披露的法律要求,134年里都没有证券监管机构。到1929年股市崩溃,政府不介入不行了,才进行修正,成立了监管机构,制定了证券交易和监管的法律法规,试图寻找到政府与市场的平衡点。随后,这个过程也一直在不断地反复和摇摆中。近年的一个例子是,1998年,美国的长期资本公司造成美国市场崩溃后,很多人士都呼吁对对冲基金(hedge fund)实施监管,但是到现在美国监管机构还没有这样做。总体来说,美国反对政府干预的力量非常强。相信这次危机以后,要求加强对hedge fund监管的声音又会高起来。而我们则是自上而下的发展模式,从市场发展早期开始,一直是政府和市场力量来共同推动市场的发展。应该说,没有绝对的自由也没有绝对的管制,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寻找两者的平衡点。
此次危机爆发以后,美国将不可避免地从过度的自由化向中间点回归。而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简化行政审批,加强监管,推动市场化改革一直是大方向和主旋律。过去三十年,中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革,按照西方经济学家的评论,"在人类历史上,还从未有过如此多的人,在如此短暂的时间里,生活水平获得了如此巨大的提高",正是由于经济领域的市场化改革才使得中国经济成为了全世界最为亮丽的一道风景线。资本市场的发展规律也是如此,但是这一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也必须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我们把握节奏,不断找寻政府与市场力量的合理的平衡点,以更加有效地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此次美国的危机提供了一个过犹不及、自由化泛滥、整个社会也为此支付了高昂成本的经典案例,对我们很有警示和帮助作用。
同时,此次危机也再次证明,虚拟经济的发展如果脱离了实体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就会产生灾难性的结果。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的出现本意,是将这些贷款在证券化市场上进行分拆、打包、定价和交易,为广大投资者所持有,进而起到分散风险的作用,但是由于金融衍生工具过于复杂,销售链条过长,同时出于对高额利润的盲目追求和竞争的压力,所有参与这些过程的金融机构都忽视了必要的风险控制。加之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纯粹为了追求高利润而参加到复杂金融衍生品的创设、交易和投机中,使这些业务变成了纯粹的金钱游戏,使得很多复杂产品尤其是金融衍生品的市场交易与其分散金融市场风险的初衷差之千里,远远脱离了实体经济发展的需求,金融危机的最终降临成为必然。
但是,尽管虚拟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不断有"剑走偏锋"的情况出现,我们不能由此否定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作用。历史反复证明,资本市场在推动各国经济发展过程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依然还是当今全球竞争的战略制高点。
"真正的华尔街是什么?华尔街实际上不光是指它'物理'上的含义和它作为一个金融市场的代表,它其实还是指美国金融服务业的一批专业人才,这批人大概有30万,如果说每天傍晚,所有的这些人群都退去的时候,华尔街只是一座空城。"他表示,由于华尔街发生大规模的动荡,大量训练有素的金融专业人才失去工作,一部分华尔街的金融人才特别是我国留学生可能为我国金融机构所用,使我国资本市场在金融人才的国际竞争中获得有利地位。
祁斌表示,在全球化时代的今天,国际竞争日趋白热化,我国资本市场要屹立于世界之林,最根本的还是要不断提升自身竞争力。为此,我们要继续强化基础性制度建设,加快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的步伐,推动资本市场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3. 金融机构哪些岗位属于高级管理岗位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编辑本段第一条为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证金融业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其他金融机构。
上述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控股机构,境内其他中资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银行类机构,适用本办法。
上述金融机构不包括在华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第四条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应接受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核。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分核准制和备案制两种。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在任命前应获得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核准文件;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在任命前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期间考核、任职资格取消及任职资格档案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编辑本段第六条担任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七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能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
(二)熟悉并遵守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
(三)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四)具备与担任职务相称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
(五)具有公正、诚实、廉洁的品质,工作作风正派。
第八条担任以下职务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核准制,除应满足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任政策性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一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境内代表机构、办事处主任、副主任、首席代表,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一级分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二)担任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10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
担任总行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一级分行(包括直属分行,下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
担任一级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4年以上);
担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和条件,比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办理。
(三)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
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分行行长、副行长,异地直属支行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4年以上);
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他支行行长、城市商业银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对住房储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和条件,比照股份制商业银行办理。
(四)担任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五)担任城乡信用社市(地)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主任、副主任,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县(市)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应具备中专以上(包括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城乡信用社理事长、主任,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六)担任境外中资银行类机构中方派出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能较熟练地运用一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
担任境外中资银行类机构总代表、首席代表,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能较熟练地运用一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
(七)对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和条件,比照同类金融机构办理。
第九条对确属工作需要,但不完全符合第八条要求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职务的拟任人,如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的专业技能,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具体情况个案审核。
第十条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属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管理的干部的任职资格审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对担任国家派驻金融机构监事会的监事长、副监事长,其任职资格依据《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确定。
第十一条担任以下职位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备案制:
(一)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董事、行长助理、总稽核、总会计师,信贷、会计、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一级分行行长助理、总稽核、总会计师,支行副行长,国有商业银行支行以下(不包括支行)机构第一负责人。
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范围,比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办理。
(二)股份制商业银行副监事长、董事、行长助理、总稽核、总会计师,信贷、会计、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支行(包括异地直属支行)副行长;城市商业银行副监事长、董事,信贷、财务会计、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支行副行长。
对住房储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范围,比照股份制商业银行办理。
(三)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副监事长、分支机构(包括代表机构)总经理(主任、首席代表)。
(四)城乡信用社县(市)联社监事长,城乡信用社副理事长和副主任。
(五)境外中资银行类机构中方派出的副监事长、董事。
(六)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对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外,还应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执行。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临时主持工作超过三个月的副职,应按正职任职资格审核程序和条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曾经担任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并对此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
(三)对因工作失误或经济案件给所任职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
(四)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且到期未清偿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反社会公德不良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已累计两次被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监管当局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任职资格审核与管理编辑本段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根据金融监管责任制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分级审核、分级管理,并及时报上级行备案。
(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审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政策性银行法人机构;
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机构;
4、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5、住房储蓄银行;
6、属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7、境外中资银行类金融机构。
(二)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审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政策性银行一级、二级分支机构;
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二级分支机构;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
4、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总行营业部、直属支行;
5、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6、城乡信用社市(地)联社;
7、属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负责审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政策性银行二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包括二级分行);
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二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包括二级分行);
3、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以下(不包括分行、直属支行)分支机构;
4、城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5、城市信用社及其县(市)联社、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
6、由其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初审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报分行审核;初审城乡信用社市(地)联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报分行审核。
(四)中国人民银行支行负责审核或取消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初审城市信用社及其县(市)联社、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报中心支行审核。
金融机构(包括分支机构)新设立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由中国人民银行机构审批行负责。
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进行个案审核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经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行初审后,报上一级行审核。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审核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由任免机构直接向承担任职资格审核责任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行(以下简称审核行)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一式三份,包括:
(一)对拟任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
(三)对拟任人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四)拟任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拟任人国家认可学历证明复印件、专业技术证明复印件;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上述所有书面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对需要初审的,任免机构应先向承担任职资格初审责任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上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中国人民银行初审行应尽快完成初审,转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
第十七条对适用核准制的拟任人,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在接到任职资格申请表等书面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完整性审查,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视为申报资料完整。
在确认申报资料完整、并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获得有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后,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任职资格审核。对未通过任职资格审核的拟任人,中国人民银行应及时向申报机构发出《任职资格否决通知书》。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需要对适用于核准制的拟任人进行考试、考察或谈话。
中国人民银行对适用于核准制的拟任人进行谈话,应安排相应的人员。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报送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由任免机构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提交书面报备材料。报备材料应一式三份,包括:
(一)任职资格备案表(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
(二)拟任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拟任人国家认可学历证明复印件、专业技术证明复印件;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对适用备案制的拟任人,中国人民银行在接到完整的报备材料后,对需否决拟任人任职资格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报机构发出《任职资格否决通知书》。
拟任人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应否决其任职资格: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二)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决定,应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和监管行。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其任职机构的上级机构或干部管理机构应对该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并对其工作业绩作出综合评价。金融机构上级机构或干部管理机构不能进行离任审计的,金融机构应聘请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外部审计师进行。
离任审计应全面、客观、真实地评价离任高级管理人员。对离任后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申报机构在提交申报材料的同时,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对因工作原因不能同时提交离任审计报告的,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二十三条离任审计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管业务经营状况,包括资产质量、赢利水平等;
(二)分管业务合规合法情况;
(三)分管业务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
(四)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经济或刑事案件以及本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五)审计结论。
第二十四条对金融机构系统内同级机构、同类性质岗位之间作平行调动的,需要核准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若已经经过任职资格审核,原有任职资格仍然有效,不需重新进行核准,可在任职后提交离任审计报告,但仍需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对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原有任职资格失效,中国人民银行将重新审核其任职资格:
(一)金融机构不能在拟任人任职后40天内提交离任审计报告、也未提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做出说明;
(二)离任审计报告结论不实;
(三)经离任审计,离任审计对象存在本办法所规定不宜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
第二十五条对跨系统任职、跨地区任职或本系统内升职、需要核准的拟任人,如果原任职机构的监管部门不是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在审核其任职资格时,可就拟任人的品行征求拟任人原任职机构的监管部门的意见,该意见和金融机构的申报材料一并作为任职资格的审核依据。
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建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档案。任职资格档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二)中国人民银行凭以审核的有关文件、资料;
(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或取消任职资格的文件;
(四)金融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处分决定;
(五)其他重要资料。
第二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对具有不良记录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建立专档,这些人员包括:
(一)被中国人民银行取消任职资格的;
(二)被中国证券业监管部门或中国保险业监管部门取消任职资格的;
(三)境外监管当局认为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
(四)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建立专档管理的具有其他不良记录的金融从业人员。
档案内容应包括个人履历、身份证件复印件、相关文件资料、不良记录书面材料等信息。 第四章任职资格取消编辑本段第二十八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法取消其一定时期直至终身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对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受到撤职处分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将取消其5至10年(包括10年)直至终身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对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将取消其终身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受到本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本机构内部规章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的同时,必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和监管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节轻重,取消其1至10年直至终身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二十九条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情节轻重及后果,取消1至10年(包括1年)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一)因长期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连续性的严重亏损;
(二)发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后,不及时报案并采取相应措施,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案、办案,干扰或妨碍案件查处;
(三)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长期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导致发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
(四)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管;
(五)因严重违规违章经营、内部制度不健全或长期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金融机构被接管、被迫合并或宣告破产,或者引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危机;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中国人民银行认定应取消任职资格的情形。
第三十条对已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发现在前任机构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其他不宜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中国人民银行可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采用适当形式,进行公开或内部通报。
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做出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决定后,如果被处理者或其所在金融机构不服,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章附则编辑本段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申报任职资格审核;
(二)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三)未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抄报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决定;
(四)未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抄报对高级管理人员纪律处分决定;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4. 银监会对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服务指南》的标准:

1、中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参照中资商业银行执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2、具体范围:

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其他董事会成员以及董事会秘书,须经任职资格许可。中资商业银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风险总监、合规总监、总审计师、总会计师、首席信息官以及同职级高级管理人员,内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人;

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总经理助理,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分行营业部负责人,管理型支行行长、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中资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首席代表,须经任职资格许可。其他虽未担任上述职务,但实际履行本条前三款所列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总行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4)过去2月5名金融机构高管扩展阅读:

信托公司申请核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向银保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保监局提交申请,由银保监分局或银保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核、银保监局审查并决定。银保监局自受理之日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受理机构

1、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

2、城市商业银行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保监局

3、城市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所在地银保监局

5. 保监局高管任职规定

保险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保险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
担任保险公司部门负责人5年以上;
担任金融监管机构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
其它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8年以上。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担任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
担任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3年以上;
担任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
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
其他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担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2年以上;
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2年以上;
担任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2年以上;
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3年以上;
其他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支公司、营业部经理应当具有保险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第十五条保险机构拟任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其任职条件中从事金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的年限可以减少2年。
第十六条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任职条件中的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
从事保险工作8年以上;
从事法律、会计或者审计工作8年以上;
在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或者国家机关担任管理职务8年以上;
取得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它专业资格;
在申报任职资格前3年内,个人在经营管理方面受到保险公司表彰;
在申报任职资格前5年内,个人获得中国保监会或者地市级以上政府表彰;
拟任艰苦边远地区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保险机构主持工作的副总经理或者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适用本规定同级机构总经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适用本规定保险公司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保险机构应当与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其它经营管理职务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不得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有关规定;
不得兼任存在利益冲突的职务;
具有必要的时间履行职务。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6. 银监部门对高管人员任职有期限管理吗

银监部门对高管人员任职没有期限的管理规定,只要符合任职条件即可。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八条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包括: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四)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七)具有担任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6)过去2月5名金融机构高管扩展阅读: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金融机构董事长(理事长)的离任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对以下情况及其所负责任(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评估结论: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是否有效;

(三)所任职机构或分管部门是否发生重大案件、重大损失或重大风险;

(四)本人是否涉及所任职机构经营中的重大关联交易,以及重大关联交易是否依法披露;

(五)董(理)事会运作是否合法有效。离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被审计对象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受处罚、受处分等不良记录的信息。

7.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几年轮岗一年回有没有相关的规定

【答案】A【答案解析】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机构、业务和高级管理人员。机构准入是指批准金融机构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业务准入是指批准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以及开办新的产品和服务,高级管理人员准入是指对金融机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