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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上市公司是否為實繳資本

發布時間: 2021-05-22 03:04:22

A. 公司的注冊資本和實繳資本有什麼區別

注冊資本是法律上規定的強制性要求,而實收資本則是企業在實際業務中遵循法律規定的結果,二者不是同一個概念,但在現行制度下,它們在金額上又是相等的。

1、注冊資本。

注冊資本,是指合營企業在登記管理機構登記的資本總額,是合營各方已經繳納的或合營者承諾一定要繳納的出資額的總和。我國法律、法規規定,合營企業成立之前必須在合營企業合同、章程中明確企業的注冊資本,合營各方的出資額、出資比例、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比例,並向登記機構登記。

注冊資本與注冊資金的概念有很大差異。注冊資金是國家授予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法人自有財產的數額體現。

2、實收資本。

實收資本是指投資人按照企業章程或合同、協議的約定,實際投入到企業中的各種資產的價值。所有者向企業投入的資本,在一般情況下無需償還,可以長期周轉使用。我國目前實行的是注冊資本制度,要求企業的實收資本與其注冊資本相一致。

實收資本(Paid-in Capital)指企業實際收到的投資人投入的資本。按投資主體可分為國家資本、集體資本、法人資本、個人資本、港澳台資本和外商資本等。

B. 注冊資本與實繳資本是什麼概念

《公司法》第26條:「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得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所以實繳資本在股東未繳足之前,是不等於注冊資本的。

C. 公司上市前股東認繳的注冊資本是否需要按比例實繳

是需要按認繳出資比例實繳的。
如果該自然人沒有那麼多錢,無法出驗資報告,是無法通過證監會的批准,上市賣股票的。

D. 發行資本是否等於實繳資本如果公司發行的資本沒有人認繳該怎麼辦

認繳資本可能等於注冊資本,也可能小於注冊資本。實行法定資本制的國家,公司章程所確定的資本應一次全部認足,因此,認繳資本一般等於注冊資本。但股東在全部認足資本後,可以分期繳納股款。實行授權資本制的國家,一般不要求注冊資本都能得到發行,所以它小於注冊資本

E. 股份有限公司一定要實繳資本金嗎

股份公司分為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
發起就是認繳制。
募集設立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也就是實繳制。

F. 實繳資本 是什麼意思啊

實收資本是指投資者作為資本投入的各種資產,是企業注冊的全部法定資本的來源,體現了所有者與企業之間的基本產權關系。

實收資本比例是企業向投資者分配利潤或股利的主要依據。中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的實收資本應當與注冊資本一致。企業實收資本較原注冊資本增加或減少20%以上時,應當持資金使用證或驗資證明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6)上市公司是否為實繳資本擴展閱讀:

一般來講,實繳資本分為兩大類,具體如下:

一、依據投資人投入的資本,分以下六類:

1、國有資本,指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政府部門或機構投資企業的國有資產形成的資本。無論哪個政府部門或機構投資企業的資本,只要是投入國有資本,就被視為國有資本。

2、集體資本,指集體企業聯合經濟組織內,由企業勞動者集體所有、勞動者集體所有的資產投資形成的資本。

3、法人資本,指企業中其他法人單位投入的資本。

4、個人資本,指企業內部的社會個人或員工將其合法財產投資於企業而形成的資本。

5、港澳台資本,指投資者在香港,澳門和台灣省投資的資本。

6、外商資本,指外國投資者投資企業的資本。

二、依據實收資本形式可劃分為以下三類:

1、貨幣資金,以人民幣進行的現金投資,應按企業在銀行實際收到或存放的時間和金額入賬。外幣投資時,應將外幣轉換為記賬本位幣並入賬。合同中有約定匯率的,按照合同和協議約定的匯率折算;合同中沒有規定匯率的,按照收到出資之日的匯率折算。

2、實物(固定資產、材料、材料),實收資本需經審計等權威機構核算。

3、無形資產,一般不超過企業注冊資金的70%,按全體投資者確認的價值計入實收資本。

G. 上市公司注冊資本是否有要求

一、相關法律條文對照
1、《合夥企業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2、《公司法》
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相關法律概念比較——出資、注冊資本、注冊資金
出資:[provide the fund] 出錢,亦作「 出貲 」。拿出錢財;捐款。出資是企業投資者的最基本義務,但不同類型的企業,其出資方式、金額和期限要求也不盡相同。
注冊資本:公司的注冊資本是指公司在登記機關登記注冊的資本額,也叫法定資本。注冊資本有兩種含義:一是英美法系中的注冊資本(registered capital)即授權資本或核准資本,它是在章程中載明、公司有權發行的資本額,確定授權資本或核准資本目的之一就是為了政府注冊,一般而言,注冊資本數額少於發行資本,更少於實收資本;二是實行法定資本制度國家的注冊資本,其含義與西方國家的注冊資本截然不同,它也是在章程中載明、公司有權發行但公司必須全部、實際發行的資本,公司只有全部繳清出資額並經過法定驗資機構驗資後,才可以到登記機關登記注冊,注冊資本與發行資本、實收資本完全一致。
一般認為,注冊資本與注冊資金之間存在以下區別:
(1)注冊資金所反映的是企業經營管理權;注冊資本則反映的是公司法人財產權,所有的股東投入的資本一律不得抽回,由公司行使財產權。
(2)注冊資金是企業實有資產的總和,注冊資本是出資人實繳的出資額的總和。
(3)注冊資金隨實有資金的增減而增減,即當企業實有資金比注冊資金增加或減少20%以上時,要進行變更登記。而注冊資本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增減。
依照公司法規定,公司的注冊資本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出具驗資證明,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是表明公司注冊資本數額的合法證明。
三、合夥企業法對於合夥企業僅規定出資方式要求,並未規定注冊資本、出資期限和最低限額
查看上述法條,不難發現,《合夥企業法》僅籠統地規定合夥人有出資義務和出資方式,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並沒有像公司法那樣規定合夥企業必須由全體合夥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認繳出資額(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和出資期限,這也是合夥企業與公司的顯著區別之一。只不過,在公司設立條件的習慣性思維之下,這種區別有些難以理解而已。
一般從事生產經營的組織體,成立之初都必須擁有一定的資金保證,即必須具有一定的資本金。這是它對外從事經營活動的財產基礎和保證,合夥企業也不例外。對於企業注冊資本金提出低限要求,是我國企業登記制度的內容,其目的是為了保證企業擁有正常運營的資金,防止出現「皮包企業」,維護企業的資信能力,保護交易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而合夥企業由於本身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它已以合夥人的其他財產為企業資信提供了保證,而且從近年來的實際操作情況看,驗資形式和驗資報告的可信程度有限,注冊資本金很難真實反映企業真正的經濟實力和清償能力。另一方面,合夥企業是一種初級、原始的企業組織形式,它注重的是人合,對於資本的依賴程度不是很強,只要能保證經營的最低需要即可。因此,合夥企業法不規定最低注冊資本金,而由各合夥人根據實際協商確定出資,為更多的人,特別是一些有能力但一時缺少資金的人參與合夥經營創造了條件。
為大力支持各類市場主體創業,以創業帶動就業,各地工商部門紛紛取消了個人經營、合夥企業出資限制,出資1元即可申報登記。高校畢業生、返鄉農民工、下崗失業人員、復員退伍軍人、殘疾人等申辦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不受注冊資(本)金限制,並將此宣揚為一項有利於改善民生的便民措施。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啟用新版<合夥企業營業執照》和《合夥企業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的通知》(工商個字〔2007〕107號)規定,新版《合夥企業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均印有「合夥企業營業執照」字樣。正本和副本均載明登記事項:「名稱」、「主要經營場所」、「執行事務合夥人」、「合夥企業類型」、「經營范圍」,還載明執照事項:「注冊號」、「登記機關」(發照機關)、「 年 月 日」(發照日期),亦並未將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的出資額作為營業執照載明內容之一。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上信息公開的合夥企業登記條件為:(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4)有符合規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按照上述規定條件,合夥企業出資由投資人申報,並且無須提交出資證明作為申請材料。
四、觀念革命——資本信用到資產信用
盡管上述問題已經有了答案,但不得不提及引發這個問題的根源還是在於傳統資本信用觀念。例如,曾經有傳統觀念認為,「現代企業就是以資本為信用的企業。因此,資本信用是資本企業的靈魂。」
在立法上,雖然2005年修訂的新公司法較之舊公司法有了許多開創新突破,但中國公司法首先毫無疑問地以資本信用為基礎構建了自身的體系並一直沿襲至今。從公司資本制度到股東出資形式,再到公司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限制無不體現了資本信用的明晰觀念和要求。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盡管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給無辜的債權人帶來的傷害早已司空見慣,但人們還是習慣於根據公司的注冊資本來判斷公司的實力和信用狀況。
改革開放數十年來,資本信用給人們帶來了無盡的誤導和認識障礙:(1)由於過於關注交易對方的注冊資本,而疏於對其整個資產狀況的了解,導致對交易對方信用的誤判;(2)錯誤地相信公司注冊登記和營業執照上顯示的表面信息,而忽略了社會中介機構對公司資產的實際調查和評價;(3)因為過於迷信注冊資本而放棄了公司之外各種擔保手段的採用;(4)只滿足於當事人出資已經到位、資本沒有虛假的最低標准,而無視公司資產不當轉移、非法侵吞和無故流失所應追究的責任;(4)立法上看似對債權人的「充分」保護的一些資本信用規定,實際為有限責任股東轉移資產、逃避債務提供了種種便利。
因為,公司資本不過是公司成立時注冊登記的一個抽象的數額,而決不是公司任何時候都實際擁有的資產。正如有識人士指出,「撇開非由資本形成的公司資產不論,除在公司設立的某個瞬間,公司資產純粹由資本構成且資產本身未發生任何價值變化,會出現公司實際資產與注冊資本完全一致的情形外,公司資產與資本的脫節是公司財產結構的永恆狀態。」 實際上,各類市場經濟主體正日漸認識到了資本信用的負面效應,不僅是觀念上的轉變,更重要的是在經濟交往中不再把注冊資本當做主要的衡量因素,而是通過盡職調查、第三方評估、信用擔保、資產抵押等方式對交易對象的資信狀況進行綜合、全面的調查、評估和防範,然後才作出經營決策,這無疑是十分正確的選擇。

H. 上市公司的股本是實收資本的意思不公司的全部資本 是那個科目能反應的呢注冊資本又在哪個科目里呢

一般的話,注冊資本就是實收資本,也就是上市公司的股本,但是注冊資本不一定就等於實收資本的 公司的全部資本不是某一個科目就能全部反應的 比如實收資本,資本公積 未分配利潤 都屬於公司的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