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上市公司在哪些情況下將被終止上市國泰君安證券會給予提示嗎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易所終止其股票上市:(1)因最近兩年連續虧損,股票被暫停上市後,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其暫停上市後最近一期年度報告,或披露的最近一期年度報告顯示公司虧損;(2)因最近兩年連續虧損,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法定期限內披露了暫停上市後第一個半年度報告,雖盈利但未在披露後五個交易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的;(3)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兩個月後仍未按要求改正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在兩個月內披露了按要求改正的財務會計報告,但未在其後的五個交易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4)因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報或者中期報告,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兩個月後仍未披露年報或者中期報告,或者在兩個月內披露了年報或者中期報告,但未在其後的五個交易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5)恢復上市申請未被受理的;(6)恢復上市申請未獲同意的;(7)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交易所規定的時間內仍達不到上市條件;(8)股東大會在公司股票暫停上市期間做出終止上市的決議;(9)公司解散或者破產;(10)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通常國泰君安證券公司都會給客戶相應的提示的。
⑵ 有哪些情形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股票上市的暫停的情形有哪些
暫停上市是基於法律規定的特殊原因而暫時影響其上市證券的情況,而非決定性地最終否定上市公司的上市資格。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
暫停上市是指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對於暫停上市的公司,應當由證券交易所決定其何時及在何種條件下恢復上市。
二、股票上市的終止情形有哪些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或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經查實後果嚴重的;
(二)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或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在限期內未能消除,不具備上市條件的;
(三)公司決議解散的;
(四)公司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公司被宣告破產的。
以上便是股票上市的暫停的情形有哪些,股票上市的終止情形有哪些的具體內容,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⑶ 出現什麼情形時,應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上市公司股票交易
5、有關公司暫停上市和退市的規則有哪些?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之規定:
13.2.1 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
(一)最近兩年連續虧損(以最近兩年年度報告披露的當年經審計凈利潤為依據);
(二)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公司主動改正或者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後,對以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追溯調整,導致最近兩年連續虧損;
(三)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兩個月;
(四)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且公司股票已停牌兩個月;
(五)公司可能被解散;
(六)法院受理關於公司破產的案件,公司可能被依法宣告破產;
(七)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13.2.2上市公司應當在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之前一個交易日發布公告。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股票的種類、簡稱、證券代碼以及實行退市風險警示的起始日;
(二)實行退市風險警示的原因;
(三)公司董事會關於爭取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的意見及具體措施;
(四)股票可能被暫停或者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
(五)實行退市風險警示期間公司接受投資者咨詢的主要方式;
(六)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14.1.1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暫停其股票上市:
(一)因第13.2.1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審計結果表明公司繼續虧損;
(二)因第13.2.1條第(三)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在兩個月內仍未按要求改正財務會計報告;
(三)因第13.2.1條第(四)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在兩個月內仍未披露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
(四)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
(五)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六)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14.3.1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因第14.1.1條第(一)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最近一期年度報告;
(二)因第14.1.1條第(一)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法定期限內披露的最近一期年度報告顯示公司虧損;
(三)因第14.1.1條第(一)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法定期限內披露了最近一期年度報告,但未在其後五個交易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四)因第14.1.1條第(二)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兩個月內仍未按要求改正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在兩個月內披露了按要求改正的財務會計報告但未在其後的五個交易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五)因第14.1.1條第(三)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兩個月內仍未披露相關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或者在兩個月內披露相關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但未在其後的五個交易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六)恢復上市申請未被受理;
(七)恢復上市申請未獲同意;
(八)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本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九)上市公司或者收購人以終止股票上市為目的回購股份或者要約收購,在方案實施後,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公司向本所提出終止上市的申請;
(十)股東大會在公司股票暫停上市期間作出終止上市的決議;
(十一)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十二)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詳細規則請查閱《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十四章 暫停、恢復和終止上市]
⑷ 創業板公司出現什麼情況會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處理
創業板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交易將被實行其他風險警示處理:
1.申請並獲准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司或者申請並獲准恢復上市的公司,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主營業務未正常運營或者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為負值
2.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嚴重影響且預計在三個月以內不能恢復正常
3.公司主要銀行帳號被凍結
4.公司董事會無法正常召開會議並形成董事會決議
5.中國證監會或者深交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⑸ 科創板上市公司出現什麼情形,上交所將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你好,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稱《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科創板上市公司可能退市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是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包括信息披露重大違法和公共安全重大違法行為;
二是交易類強制退市,包括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一定指標,股票收盤價、市值、股東數量持續低於一定指標等;
三是財務類強制退市,即明顯喪失持續經營能力的,包括主營業務大部分停滯或者規模極低,經營資產大幅減少導致無法維持日常經營等;
四是規范類強制退市,包括公司在信息披露、定期報告發布、公司股本總額或股權分布發生變化等方面觸及相關合規性指標等。
此外,投資者需了解,對於科創板上市公司股票被終止上市的,不得申請重新上市。
根據《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規定,以下是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情形:
一是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重大違法行為,且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二是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⑹ 上市公司除牌的情形有哪些
1.如果停牌持續時間較長,而發行人並無採取適當行動以恢復其上市地位,那麼可能導致交易所將其除牌
(1).如果上市公司的證券已經停牌6個月或以上而又未能符合有關的主板《上市規則》的規定,那麼該公司將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二階段。
(2).上市公司在進入除牌程序第二階段後,將有6個月的時間向交易所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若上市公司未能在限期內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將會進入第三階段除牌程序
(3).進入第三階段除牌程序後,上市公司將有6個月的時間向交易所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若在第三階段屆滿時仍未能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將會被取消
2.在某些情況下,上市地位也有可能被撤銷。譬如,發行人未能遵守《上市規則》而被聯交所認為情況嚴重,或認為發行人沒有足夠的業務運作或相當價值的資產以保證其證券可繼續上市,或認為發行人或其業務不再適合上市時,交易所會刊登公告並列明補救期限,並可能暫停發行人證券的買賣。如果發行人未能於期限內做出補救,那麼,交易所可將其除牌。上市公司在此後做出補救建議的,將被當作新上市申請處理
⑺ 多選題1、上市公司有下列情況( )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
A,C,D
⑻ 科創板和對主板市退市情形更多、退市速度更快。科創板上市公司出現( )情形會被退市。
退市情形主要分為五大類,分別為:重大違法強制退市、交易類強制退市、財務類強制退市、規范類強制退市、主動終止上市。
關於退市情形的詳細規則如下:
《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十二章:退市
1、重大違法強制退市
本規則所稱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重大違法行為,且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2、交易類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一) 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 120 個交易日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 200 萬股;(二) 連續 20 個交易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股票面值;(三) 連續 20 個交易日股票市值均低於 3 億元;(四) 連續 20 個交易日股東數量均低於 400 人;(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規定的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和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 20 個交易日。證券市場出現重大異常波動等情形的,本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交易指標。
3、財務類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明顯喪失持續經營能力,達到本規則規定標準的,本所將對其股票啟動退市程序:(一) 主營業務大部分停滯或者規模極低;(二) 經營資產大幅減少導致無法維持日常經營;(三) 營業收入或者利潤主要來源於不具備商業實質的關聯交易;(四) 營業收入或者利潤主要來源於與主營業務無關的貿易業務;(五) 其他明顯喪失持續經營能力的情形。
4、規范類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一)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 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 2 個月內仍未改正;(二) 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82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 2 個月內仍未披露;(三) 因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 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 2 個月內仍未改正;(四)因公司股本總額或股權分布發生變化,導致連續20 個交易日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 1 個月內仍未解決;(五) 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七) 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申請;(八)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規定的第三項情形,由本所提請上市委員會審議,並根據上市委員會的審核意見作出認定。
5、主動終止上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請主動終止上市:(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主動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並決定不再在本所交易;(二)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主動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並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轉讓;(三)上市公司向所有股東發出回購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四)上市公司股東向所有其他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五)除上市公司股東外的其他收購人向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六)上市公司因新設合並或者吸收合並,不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被注銷;(七)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公司解散;(八)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認可的其他主動終止上市情形。
⑼ 上市公司重大事件披露包括哪些內容
你好,上市公司重大時間包括以下內容:
(1)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2)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3)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4)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5)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6)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9)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11)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13)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14)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製表決權。
(15)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16)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17)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18)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19)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21)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