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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上市公司委任替任董事

發布時間: 2021-05-20 18:39:02

❶ 誰是Gert Mikael SCHMIDT

Gert Mikael SCHMIDT先生,為愛生雅之高級副總裁兼法律總顧問。此前,於一九九四年至二零一二年期間,SCHMIDT先生分別為比利時愛生雅包裝業務及瑞典愛生雅林業產品業務的副總裁兼法律總顧問。更早之前,SCHMIDT先生於一九九二年至一九九四年期間擔任愛生雅之助理法律總顧問。於一九八六年至一九九二年,SCHMIDT先生於法律界出任不同專業職位。彼持有瑞典烏普薩拉大學(Uppsala University)的法學碩士學位。於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委任為維達國際控股有限公司替任董事。

上市公司高管能否在別的公司擔任董事長

<span class="con">《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中指出:發行人的。等高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擔任董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 可以,實際多數公司都是這樣的</span>

❸ 請問上市公司第一任董事長是如何選出的

好小白啊, 是現有公司現有董事長再上市,邏輯錯誤,也許已經好幾任才上市,而上市也不會立刻就換,況且,選?呵呵 ,國企是國家任命,民企股份多的說了算,沒幾個是選的,

❹ 上市公司經營管理層有哪些權力

管理層一般包括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大會是最高權力機構。
董事會下設董事長決定領導公司的方向與策略
執行董事在董事會內部接受委任擔當具體崗位職務,並就該職務負有專業責任的董事。
獨立董事可以獨立發表自己的觀點,對公司的董事會決策包括一些重大的問題獨立發表意見 董事會秘書是負責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對外聯絡的。
監事會一般設主席和監事。
也就是負責公司重大事項的決定,還有公司的經營方向和策略方案,就是掌握大方向的人。

❺ 請教大家,上市公司的總經理可以在控股股東擔任董事長嗎

先說幾種可以的情形:(1)控股股東的董事長可以擔任上市公司的董事長,董事長在控股股東領工資;(2)上市公司的董事長可以擔任擔任上市公司的總經理,是在上市公司領工資;(3)董事長是董事會中的一員,從董事中選出,董事長僅是個代表,通常是大股東的代表。董事會不是一個行政機構,而是一個立法性質的委員會,這就決定了董事長和董事們之間沒有真正的上下級關系。個人判斷上市公司的總經理可以在控股股東擔任董事,就可以擔任董事長

❻ 委任董事可否領取上市公司津貼

一到年底,上市公司就會給股東單位派來的董事發放津貼,但對這個問題,我接觸的人中有些不同意見。有人認為,應該給董事個人發津貼,因為董事在上市公司的監督管理、表決等過程中要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應該有相應的津貼;另有觀點認為,不應該給個人發津貼,因為董事是單位派來的,他在上市公司的行為是代表派出單位的,是公司行為,派出單位已給了他相應的報酬,所以不應該再給個人發津貼;還有人認為這個問題並不是非此即彼這么簡單,股東單位性質(如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的不同可能有不同的處理方式。一般上市公司則表示,發給董事津貼是慣例,至於董事個人是否應該將這筆錢交給派出單位,那是董事和派出單位之間的事。
我們認為,如何看待上市公司給董事津貼這件事,應該從如何有利於董事更好地發揮董事的作用這個角度出發。但到底怎樣才能更有利於董事開展工作,發揮董事的作用,這個問題值得探討。我們想了解的是,上市公司應不應該給董事發津貼?在這方面有無明確規定?如果發,是應該給董事個人,還是應該給派出單位?律師說法:
對於作為現代企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的公司董事,《布萊克法律大辭典》是這樣描述的:「董事(director)是根據法律被任命或選舉並授權管理和經營公司事務的人。」日本《法律用語詞典》則定義為:「董事是公司業務執行的意思決定機關——董事會的成員。」
我國《公司法》中並沒有對「董事」這一概念下過定義,但第91條規定:「創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二)通過公司章程;(三)選舉董事會成員;」第11條規定:「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第38條又規定:「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另外,第109條規定:「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由此可以看出,董事是由股東大會根據法律規定或章程約定產生並組成董事會的,董事可分為職工代表董事與非職工代表董事兩種。職工代表董事是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等方式民主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後進入董事會而形成,而非職工代表董事則由股東會「選舉和更換」產生,在這里,法律並沒有禁止非職工代表董事只能通過選舉產生,法律在這里留下了董事產生的足夠空間,由股東之間通過自行協商實行自治。董事的產生,既可以是股東大會選舉產生(選任董事),也可以是股東委任產生(委任董事),更可以聘任產生(聘任董事,如外部董事和獨立董事)。
既然可由股東根據投票權、章程或股東間協議的約定委任產生董事,那麼,委任董事不僅應當向股東大會負責,同時也必須向委任其為董事的股東負責。我國《公司法》第38條規定股東會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第117條規定:「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在這里可以看到,包括委任董事、選任董事、聘任董事在內的所有董事的報酬都應當由股東會決定,並定期向股東會公開,法律並沒有禁止委任董事的報酬只能歸作出委任的股東,或者相反,法律在這兒也留下了委任董事報酬的歸屬的足夠空間,也可由股東之間通過自行協商實行自治。
因此,爭論委任董事報酬的歸屬及其法律規定,意義不大。委任董事報酬的歸屬,完全應當根據章程的約定、股東之間的協議以及作出委任的股東的實際需要與判斷而定。而《公司法》中的「報酬」的含義實際上可以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助、福利費用及其他費用等項,津貼只是「報酬」的一個部分。故作出委任的股東可以通過下列判斷(不限於此),確定委任董事之津貼的歸屬:委任董事領取的工資是否由作出委任的股東發放或全額發放,還是相反?委任董事在發放津貼的公司全日制參與工作,還是相反?委任董事所在的股東機構與發放津貼的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地區差別、級別差別或其他?等等。對此,無須統一標准。(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宋一欣律師)

❼ 上市公司老公是董事長,老婆可以擔任董事嗎

這個可以,由股東任命的,最大的股東說了算望採納

❽ 香港上市公司最多能委任多少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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