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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關於股東進入上市公司監管議案

發布時間: 2021-05-19 15:49:43

㈠ 召開董事會會議審議重組事項時,應當包括哪些議案

您好!召開董事會會議審議重組事項時,應當包括下列議案:
① 根據《關於公司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的議案》,這些議案 包括但不限於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方式、交易標的和交易對

方;交易價格或者價格區間;定價方式或者定價依據;相關資 產自定價基準日至交割日期間損益的歸屬;相關資產辦理權屬 轉移的合同義務和違約責任;決議的有效期;對董事會辦理本 次重大資產重組事宜的具體授權;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② 《關於本次重組符合〈關於規范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 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的議案》(如有)。

③ 《關於評估機構的獨立性、評估假設前提的合理性、 評估方法與評估目的的相關性以及評估定價的公允性的議案》 (適用於相關資產以資產評估結果作為定價依據且資產評估報 告已出具的情形)。

④ 《關於本次重組是否構成關聯交易的議案》。

⑤ 《關於簽訂重組相關協議的議案》(如有)。

⑥ 《關於批准本次重組有關審計、評估和盈利預測報告 的議案》(如有)。

⑦ 《重大資產重組預案》或《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及其 摘要》。

⑧ 《關於提請股東大會審議同意相關方免予按照有關規 定向全體股東發出(全面)要約的議案》(如適用)。

⑨ 《關於本次重組符合〈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 組與配套融資相關規定的決定〉第七條規定的議案》(適用於 在控制權不發生變更的情況下,上市公司向獨立第三方發行股 份購買資產)。

⑩ 《關於本次重組符合〈重組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議 案》(適用於借殼上市)。

⑪《關於召開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議案》(如有)。

㈡ 關於大股東如何監管上市公司

通過建立集團內部統一的規章制度來規范各子公司的管理,要求報送各類相關報表,掌握第一手材料。
通過在下屬公司派駐董事,監事來掌握情況。

㈢ 上市公司非控股股東收到監管函影響公司重組嗎

要看為什麼收到監管函,如果和上市公司重組有關,肯定有影響。如果是與上市公司無關的事情,肯定影響不大。希望採納。

㈣ 股東會投資企業議案怎麼寫

將你們本次股東會所要表決事項以書面形式體現即可,具體可以參照上市公司公告的有關股東會議案進行起草。

㈤ 政府、傳媒、股東對上市公司如何監管

說實話,在中國,監管談不上,只能靠上市公司的良心。。看到網上或新聞上已經曝光的上市公司違規事件,那都是已經非常嚴重了,已經兜不住了。。
現在主要靠相關的的法律、每年定期披露財務數據和重大事件。這些都不做準的。

㈥ 需2/3以上股東同意的條款有哪些

1、《公司法》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四十四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一百零四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二十二條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2、《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3、《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

股東大會就發行證券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向本公司特定的股東及其關聯人發行證券的,股東大會就發行方案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

上市公司就發行證券事項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提供網路或者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6)關於股東進入上市公司監管議案擴展閱讀:

《公司法》相關規定

第九十八條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九十九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

第一百條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一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二條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於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職權范圍,並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於公司。

㈦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的第七章 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的監管

第五十一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製定具體的上市規則。其內容包括:
(一)證券上市的條件、申請和批准程序以及上市協議的內容及格式;
(二)上市公告書的內容及格式;
(三)上市推薦人的資格、責任、義務;
(四)上市費用及其他有關費用的收取方式和標准;
(五)對違反上市規則行為的處理規定;
(六)其他需要在上市規則中規定的事項。
第五十二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與上市公司訂立上市協議,確定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上市協議的內容與格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規定,並報證監會備案。
交易所與任何上市公司所簽上市協議的內容與格式均應一致;確需與某些上市公司簽署特殊條款時,報證監會批准。
上市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上市費用的項目和數額;
(二)證券交易所為公司證券發行、上市所提供的技術服務;
(三)要求公司指定專人負責證券事務;
(四)上市公司定期報告、臨時報告的報告程序及回復交易所質詢的具體規定;
(五)股票停牌事宜;
(六)協議雙方違反上市協議的處理;
(七)仲裁條款;
(八)證券交易所認為需要在上市協議中明確的其他內容。
第五十三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建立上市推薦人制度,保證上市公司符合上市要求,並在上市後由上市推薦人指導上市公司履行相關義務。
證券交易所應當監督上市推薦人切實履行業務規則中規定的相關職責。上市推薦人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證券交易所有權根據業務規則的規定對上市推薦人予以處分。
第五十四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根據證監會統一制定的格式和證券交易所的有關業務規則,復核上市公司的配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等與募集資金及證券上市直接相關的公開說明文件,並監督上市公司按時公布。證券交易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或者上市推薦人就上述文件做出補充說明並予以公布。
第五十五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督促上市公司按照規定的報告期限和證監會統一制定的格式,編制並公布年度報告、中期報告,並在其公布後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及時處理。證券交易所應當在報告期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將檢查情況報告證監會。
第五十六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審核上市公司編制的臨時報告。臨時報告的內容涉及《公司法》、國家證券法規以及公司章程中規定需要履行審批程序的事項,或者涉及應當報證監會批準的事項,證券交易所應當在確認其已履行規定的審批手續後,方可准予其公布。
第五十七條 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證券交易所應當暫停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並要求上市公司立即公布有關信息:
(一)該公司股票交易發生異常波動;
(二)有投資者發出收購該公司股票的公開要約;
(三)上市公司依據上市協議提出停牌申請;
(四)證監會依法作出暫停股票交易的決定時;
(五)證券交易所認為必要時。
第五十八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設立上市公司股東持股情況的檔案資料,並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對股東持股數量及其買賣行為的限制規定,對上市公司股東在交易過程中的持股變動情況進行即時統計和監督。上市公司股東因持股數量變動而產生信息披露義務的,證券交易所應當在其履行信息披露之前,限制其繼續交易該股票,督促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並立即向證監會報告。
第五十九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採取必要的技術措施,將上市公司尚未上市流通股份與其已上市流通股份區別開來。未經證監會批准,不得准許尚未上市流通股份進入交易系統。
第六十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證上市公司董事、監事、經理不得賣出本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第六十一條 上市公司應當建立上市公司信息統計系統,並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及時報送、公布有關統計資料。
第六十二條 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未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行為,可以按照上市協議的規定予以處理,並可以就其違反證券法規的行為提出處罰意見,報證監會予以處罰。
第六十三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比照本章的有關規定,對其他上市證券的發行人進行監管。

㈧ 假如你是持有一家上市公司3%的股份股東,想提出議案,該怎樣做假如你是持有一家上市公司45%的股份股東,想

至少要有10%的股東聯合才有權提出方案才能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如果是45%的股東那是屬於大股東了,更有可能是控股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