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證券服務機構因虛假陳述給他人造成損失,應當與相關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句話哪錯了
如果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可以不承擔責任
《證券法》第173條: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製作、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Ⅱ 上市公司高層履歷造假,投資者可索賠,請問向誰索賠
索賠的前提是對投資者造成了經濟損害,而且投資者能夠證明該損害與上市公司高管履歷造假的行為之間有直接因果關系。如果前述情形成立,可以起訴造假高管和上市公司。
Ⅲ 如果上市公司因會計信息失真給股民造成損失怎麼賠償
依據《證券法》第63條規定:「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公告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經理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受損投資者可向法院起訴索賠。
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投資者向上市公司索賠要以相關機構做出行政處罰或法院作出刑事判決為前提,此類案件較多的是證監會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再強調一點此案件由於有相應的處罰對公司的違法行為作出了認定,勝訴率比較高,但由於涉及原告眾多,法院在審理的時候有時費時較長。
Ⅳ 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的共同侵權責任
第二十六條 發起人對發行人信息披露提供擔保的,發起人與發行人對投資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七條 證券承銷商、證券上市推薦人或者專業中介服務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而不予糾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見的,構成共同侵權,對投資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承銷商、證券上市推薦人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共同虛假陳述,分別與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承銷商、證券上市推薦人對投資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一)參與虛假陳述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虛假陳述而未明確表示反對的;
(三)其他應當負有責任的情形。
Ⅳ 股市虛假陳述可以索賠嗎
有證據,並且陳述者是以取得證券方面從業資格或者是在相關證券方面的合法公司上班,因為虛假信息造成投資者虧損是可以進行索賠的。一半公民,那就沒有索賠權利。
Ⅵ 虛假陳述引起的索賠沒有股權證怎麼辦
楊律師強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為《規定》)的規定,可以提起索賠的投資者范圍包括所有在上市公司虛假陳述實施日及以後,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買入該股票;且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後,因賣出該股票發生虧損,或者因持續持有該股票而迅速產生虧損而不是騰達的投資者。投資者需要提交的證據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公告、股權證、買賣交割單、身份證。
投資者可以選擇自己到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選擇由律師代理提起集體訴訟。楊律師表示,由於上市公司虛假陳述受害人數量較大,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採用集體訴訟的方式,對投資者而言,眾多維權手續創造更簡便,費用也更低。自2002年中國證券市場大規模的投資者維權訴訟以來,我國證券民事賠償的訴訟機制已經逐步完善。從華堂律師所已經辦結的ST銀廣夏、東方電子等投資者訴訟空間的情況來看,參加訴訟的投資者都得到勝訴並順利獲得了相應補償。
根據《規定》第5條規定,此類訴訟的訴訟時效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公布對虛假陳述行為人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起兩年。投資者如果要通過訴訟途徑挽回損失,應在訴訟時效內准備材料向法院提起訴訟,過了訴訟時效,投資者要想再挽回損失就很困難了
Ⅶ 為什麼投資者以虛假陳述、內幕交易為由起訴上市公司,必須以證監會的處罰決定作為前置條件
1、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第二條規定:「二、人民法院受理的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其虛假陳述行為,須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調查並作出生效處罰決定。當事人依據查處結果作為提起民事訴訟事實依據的,人民法院方予依法受理。」
2、在之後的200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六條進一步明確「投資人以自己受到虛假陳述侵害為由,依據有關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對虛假陳述行為人提起的民事賠償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投資人提起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訴訟,除提交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以外,還須提交以下證據:(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身份證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公證證明的復印件;(二)進行交易的憑證等投資損失證據材料。」第三十七條規定「本院2002年1月15日發布的《關於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3、綜上,如果沒有處罰決定,但有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也可以。
4、因虛假陳述的認定比較復雜,故最高法院規定了法院受理的前置條件。
Ⅷ 如何判斷股民是因上市公司虛假陳述導致的損失
需滿足三個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18 條規定,投資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1)投資人所投資的是與虛假陳述直接關聯的證券;(2)投資人在虛假陳述實施日及以後,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買入該證券;(3)投資人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後,因賣出該證券發生虧損,或者因持續持有該證券而產生虧損。
Ⅸ 如何向造假上市公司索賠
一、極少部分造假公司會主動賠償,如欣泰造假案,興業證券主動成立先行賠付基金。但由於每個投資者買賣情況不同,賠償的金額較難確定。正因為此,大多數案件都是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賠償。
二、訴訟立案的前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1次會議通過法釋[2003]2號),相關造假公司在受理證監會(或其他國家機關、司法機關)的處罰後,法院才立案。
三、訴訟方式:基於個案的多樣性、復雜性,根據法院的審判實踐,目前不適用於集團訴訟(美國多以集團訴訟方式進行),還是一人一案,但審理時可以合並審理。
四、相關證據。證券虛假陳述案件索賠並不復雜,如果投資者自己有精力去研究,也可自己做。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此類案件計算復雜,審理時間長,訴訟成本較高,律師批量代理可以分攤成本,效益較高。因此大部分案件還是由律師代理的。相關證據主要有:投資者證券交易記錄、中登公司或證券交易所股東卡或開戶卡,原被告相關身份證明,虛假陳述相關處罰通知書、公告,計算依據等。
五、訴訟時效:兩年,自行政處罰公告之日起計算。
六、法律依據:1、證券法;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1次會議通過法釋[2003]2號);3、民法通則;4、最高院相關意見、通知等文件。
如有其他疑問,請詳細咨詢本律師。
Ⅹ 股票因虛假陳述索賠
這個可以和律師協商收費,只要有證據可以證明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