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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上市公司分立例子

發布時間: 2021-05-17 19:20:02

1. 什麼是分部加總估值法,請詳細說明,最好舉個上市公司的例子

舉例說明問題:
1.運用分部估值法得出海通證券的合理價值在20-23元,較目前的價格有30%以上的空間。
2.長春高新比較適合分部加總估值法:有2快業務,凈資產都是1個億,一個凈利潤5千萬,一個凈利潤虧損3000萬,假設合並估值,按30倍市盈率計算,公司的價值等於(5000-3000)×30=6億;但如果採用分部估值加總法,盈利的業務價值是5000×30=15億,虧損業務再爛也有價值,假設按凈資產估值是1個億,公司的總價值就是16億,較合並估值提升接近3倍。

2. 企業分立中的稅收籌劃問題,舉一個實際公司的例子

企業分立是一個企業依照法律的規定,將部分或全部業務分離出去,分化成兩個或兩個以上新企業的法律行為。

它或者是原企業解散而成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新企業,或者是原企業將部分子公司、部門、產品生產線、資產等剝離出來,組成一個或幾個新公司,而原企業在法律上仍然存在。總之,企業從本質上並沒有消失,只是同原有企業相比,有了新的變化。

也正是這種實質上的企業存續,為納稅籌劃提供了可能。

企業分立是企業產權重組的一種重要類型。企業分立的動因很多,提高管理效率、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突出企業的主營業務等,都是企業分立的動因,獲取稅收方面的利益也是企業分立的一個動因。

[案例1]

假設甲制葯廠除經營避孕葯品和用具的銷售業務外,並經營其他葯品,該制葯廠擬將避孕葯品和用具這一免稅產品抽出,單獨設立乙制葯廠。分立前。甲制葯廠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2萬元(適用稅率33%)。

應納所得稅額:12×33%=3.96(萬元)

分立後,如果暫不考慮規模經濟的影響, 甲、乙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之和仍為12萬元,其中甲企業9.5萬元,乙企業2.5萬元,則:

甲企業適用稅率為27%:

應納所得稅額=9.5×27%=2.565(萬元)

乙企業適用稅率為18%:

應納所得稅額=2.5×18%=0.45(萬元)

甲、乙兩企業稅負合計為3.015萬元(2.565十0.45),較分立前節減稅款9450元。

可見,企業分立中稅務籌劃的作用是不可忽視的。

(2)上市公司分立例子擴展閱讀:

稅務處理政策分析

(一)企業分立所得稅處理與工商處理難以協調財稅[2009]59號文件中明確規定:分立企業和被分立企業不改原本的實質經營活動,在被分立股東仍取得分立股權情況下。總的來說就是企業分家但股東不分家,則可以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相反,如果企業分家股東也分家的話則適合一般性稅務處理。

(二)對於彌補虧損承繼的問題國家相關財稅文件規定了分立企業的虧損不得互相結轉彌補,則是對企業分立一般性稅務處理的虧損彌補,而企業沒有超過法定彌補期限可按分立資產佔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分立企業繼續彌補則進行的是特殊性稅務處理。

(三)稅收優惠政策的承繼問題企業還有沒有享受完的稅收優惠,存續企業可以按照存續企業前的所得額與分立後存續企業的資產的比例進行計算。但沒有明確資產的計量及口徑。

(四)非股權支付部分的相關事項特殊性稅務處理對於股權支付部分有明確規定,而對於非股權部分的相關規定為: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乘以非股權支付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結果。但其實文件中存在著疑問:公式中的資產為哪種口徑凈資產;計算非股權支付中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後,計算計稅基礎時,怎樣進行分配調整?是否要把負債計入其中?這些都不明確。

3. 公司分立的流程,上市公司分立的流程有哪些

公司分立的程序基於公司分立的兩種形式而不同。
新設分立相當於注銷原公司,成立兩個新公司,故需要先行清算程序,然後按照公司設立的程序在工商注冊。
派生分立相當於大魚生小魚,原公司不注銷,設立一個新公司,但是因原公司資產發生縮水,需要進行變更登記,而新公司按照設立的程序在工商注冊。
對於債權債務兩者是一樣的,即在分立之前,原公司應當履行通知義務,可以與債權人達成債權協議的,可以就債務承擔約定由其中一個公司承擔,若無法達成的,由分立後的兩個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具體數額根據分立時的財產分配情況及分立後各法人的注冊資金數額來確定。
就效力問題,若存在非法轉移資產、虛假的股東會決議或者其他變更文件的,屬於法定可撤銷情形,股東或者被損害的債權人可以提起撤銷之訴。

4. 資產剝離、公司分立和拆分上市三者的關系

資產剝離、公司分立和拆分上市關系就是:均屬於收縮型資本運營模式。

在上市公司經營過程中,隨著經營戰略和市場條件的變化,會出現一些子公司、業務板塊發展強勁、內在價值突出。

或者出現一些不適合上市公司長期經營戰略、沒有成長潛力或影響企業整體業務發展的子公司、業務板塊。

在此背景下,為了使資源配置更加合理,促進子公司、業務板塊更好發展,更好地規避風險,使上市公司更具有競爭力,上市公司會採取分立、分拆、資產剝離等資本運作方式,促進整體價值提升。

相關上市公司採用了分立、分拆、資產剝離的資本運作方式以後,對上市公司整體戰略實施、市值管理、業務發展等起到了積極的影響,值得借鑒和學習。

(4)上市公司分立例子擴展閱讀:

收縮性資本運營在我國企業發展中的作用:

企業擴張與收縮,猶如發動機里活塞的運動,具有辯證統一的關系:

擴張引起收縮。任何形式的購並都有一個「度」,當並購擴張超過這個「度」時,便會導致規模不經濟,平均成本上升,利潤率下降,企業績效降低。

收縮就是在這種擴張超過了一定「度」的情況下,為了優化資源配置而產生的。

收縮是擴張的基礎,是為了以後更好的擴張。為了追求El後更大規模的擴張,企業有時必須以退為進,先「消腫」,剝離與企業發展戰略不相容的某些業務或部門,然後輕裝上陣。

擴張勢頭可能更猛。因此,不僅以並購為主要內容的擴張性資本運營可以使企業得到發展,而且以剝離為主要內容的收縮性資本運營也可以推動企業的發展。

5. A股歷史上有沒有一個上市公司股票分成兩個不同的股票的事件

2010年2月26日,東北高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北高速)分立為黑龍江交通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龍江交通)和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分立後的東北高速終止上市、依法解散並注銷法人資格。
600003變為601188 601518

6. 上市公司如何進行分立

通常是指一家上市公司沒有經過清算程序,而分別設立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上市公司的法律行為。現代意義上的上市公司分立是現今的公司開展資產重組、調整公司組織結構、降低投資風險、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的重要經營戰略之一。那麼上市公司應該如何分立呢?

上市公司分立應當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董事會擬訂上市公司分立方案
董事會擬訂的上市公司分立方案是股東大會討論和審議的基礎。分立方案的擬訂應當建立在充分搜集和分析有關公司分立信息的基礎之上,符合股東利益和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經營目標,內容應當盡量詳細、可行。公司分立方案中應當解釋公司分立合同條款草案,說明擬訂這些條款的法律與經濟理由,尤其是股份交換比例以及分配股份的標准。在該環節需要留意的法律問題是,董事會在這方面扮演著「守門員」的角色。如果董事會通過的上市公司分立方案具有欺詐、違法情形,對此怠於提出異議的董事有可能對公司或者股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股東大會依照章程的規定作出決議
公司分立將會影響全體股東的根本利益。因此,《公司法》第182條規定,公司分立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根據《公司法》第106條之規定,股東大會作出公司分立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而非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1/3以上通過。需要注意的問題是:公司應當向全體股東(包括有表決權股東與無表決權股東)發出召集股東大會的通知,並在通知中載明審議公司分立方案、通過公司分立決議的議題。從完善立法角度言之,我國應當參照《歐盟第6號公司法指令》第8條之規定,由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指定或者批准一名或者一名以上的專家,負責審查董事會擬訂的上市公司分立方案,並向股東提交書面報告。專家代表涉及分立的各方公司的利益,但獨立於這些公司之外。
(三)各方當事人簽訂公司分立合同
根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70條與原外經貿部和國家工商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並與分立的規定》第22條之規定,公司分立時,應由分立各方簽訂分立合同。公司分立合同在公司股東大會作出公司分立決議後簽訂,因此,合同內容實質上是對股東大會決議的具體化。分立合同中應當對原公司資產的分割、分立後各方公司對原公司債權債務的繼受、分立後各方公司營業范圍的劃分及其他相關問題作出明確約定。
(四)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根據《公司法》第188條之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含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分立必須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因此,從目前法律規定看,上市公司分立存在著一定程度的政府幹預,並非由上市公司純粹依據意思自治原則作出決定。

(五)處理債權、債務等各項分立事宜公司分立時,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事物都有兩面性,當然,公司的分立也是如此。從不同的角度來講,有些股東認為分立更有利於公司的穩定發展,而又有一些股東卻不贊成上市公司分立,他們認為,若真的進行了公司分立,一定會影響到部分股東的權益。因此,上市公司在進行分立的時候,不僅僅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還應該注意保護上市公司各個股東的權利利益。

7. 上市公司分立是什麼意思

上市公司分立通常指對上市公司資產和負債進行分割,將原一家上市公司分立形成兩家上市公司並分別獨立上市的行為,公司原股東從原來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變成持有新的兩家上市公司的股份。
在美國和香港等成熟市場,均有健全的分立制度和成功的操作案例。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成熟、上市額度的取消、公司經營的多角化,將會有上市公司拉開分拆型資本重組的序幕。與美國各州、歐盟主要成員國的相關立法和判例相比,我國上市公司分立的法律規范過於原則,可操作性較差,有待於進一步完善。
龍江交通和吉林高速系由原ST東北高分立而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2月10日經證監會核准,ST東北高分立為龍江交通和吉林高速,每股東北高速轉換為一股龍江交通股份和一股吉林高速。這也是我國上市公司分立的第一家公司。
ST東北高分離後的龍江交通,總股本為12.132億股,流通股本3.99億股。主要運營路產為哈大高速和哈尚高速,兩條路產總里程約為260公里,2009年通行費收入3.88億元,去年每股收益0.09元,凈資產收益率為5%;分立後的吉林高速,總股本為12.132億股,流通股本3.99億股,主要路產為長平高速和長春繞城高速,兩條路產的總里程約為152公里,2009年通行費收入合計約為4.87億元,去年每股收益為0.10元。
東北高速分立試點同時也是上市公司以市場化方式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推動並購重組創新的一次嘗試。東北高速是在特定歷史時期按照當時「限報家數」的證券發行管理體制,將黑龍江、吉林兩省高速公路捆綁上市形成的產物。而公司上市後未能完成經營機制轉換工作,仍然維持地方行政經營管理體制,導致股東之間產生矛盾和對立,形成了公司治理長期不健全的狀態,造成了風險和不穩定因素,這在我國上市公司中屬極個別案例,因此試點不具有可仿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