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業務可以由法披媒體外包給其他公司代為運作么
這個是一些參考文獻希望對你有幫助,論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問題摘要:本文論述了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現狀,包括取得的成績和存在的問題,剖析了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不規范的成因,並指出了規范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有效對策。關鍵詞: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目前我國已經由有關機構發布實施了一系列股票交易法律、規則,並規定了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則要求和內容體系,但是,由於種種原因,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還存在不少不規范的現象,損害了我國證券市場和上市公司的健康發展,也使廣大投資者蒙受了許多不應有的損失和風險,因此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呼聲越來越高。本文試就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規范化問題作些研究探討。一、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現狀上市公司及時、真實、充分、公平地向廣大投資者披露可能影響投資者決策的信息是上市公司必須履行的義務。從宏觀而言,它有助於國家的宏觀調控和市場的運轉,有助於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有助於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促進證券市場的發展;從微觀而言,從企業外部信息需要者角度來看,它有助於保障投資者和債權人等信息使用者的利益,從企業角度看它有助於公司的籌資和降低籌資成本,有助於促進公司自身的發展,從企業經營管理者角度看,有助於落實和考核其經營管理責任。總之,公平、真實、充分、及時的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於國家、於企業、於民眾都是大有好處的。我國證券市場起步於90年代初期,經過近幾年的發展,在會計信息披露方面,已經取得了很大成績,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正在向好的方向發展,但也存在不少問題。1.取得的成績(1)會計信息披露規范逐步完善。目前,我國已經形成了以《公司法》、《證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暫行條例》為主體,以《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試行)》和證監安會發布的關於信息披露內容和格式准則為具體規范的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和首次披露(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定期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和臨時報告(重大事項報告)三部分組成的信息披露內容,初步規范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問題。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的框架體系如圖1:圖1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的框架體繫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披露往往不是單獨進行的,而是與其他非會計信息一起,在公司入市(一級、二級市場)、入市以後的適當時機公開披露。綜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雖然在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定期報告、臨時報告中,會計信息都是其主要內容,但是出於用戶和市場管理的需要,同時披露非會計信息也是必要的。因此,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制度就不可能象我們習慣上所理解的行業會計制度那樣獨立存在、自成一體,而是滲透在有關法規和信息披露規范性文件之中。在這些公開披露信息中,還應包含注冊會計師對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所作的各種審查、鑒定、評估、驗資、查帳、審計的報告和意見。(2)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監管體系正在不斷完善。1992年11月,為了適應證券市場管理的需要,我國成立了國務院證券管理委員會(簡稱證券委),同時還成立了中國證券監督委員會(簡稱證監會)。前者是我國證券市場的主管機構,後者是一個受證券委指導並授權全面監督檢查與歸口管理證券業務的政府執行機構,負責建立健全證券監管工作制度。它們從宏觀管理的角度出發,對我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進行了比較有效的管理。此外,證券交易所也積極地參與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另外,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管體系中,注冊會計師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也正越來越明顯地發揮出來。從1997年年報的審計看,注冊會計師們出具解釋性說明的明顯增多,同時,重慶會計師事務所對「渝鈦白」說「不」,以及普東大華會計師事務所對「寶石A」年報的拒絕發表意見,都開了我國證券市場的先例。隨著1998年「脫鉤」工作的迅猛開展,我國注冊會計師的職業責任感更有明顯提高,其執業環境也正在改善。(3)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證券市場投資者的心理素質和投資分析、決策水平等技術能力正在不斷提高。2.存在的問題(1)有關法規、制度不完善。迄今為止,規范我國證券市場的根本大法《證券法》雖然已經出台並實施,但有些規范仍然採用「試行」、「暫行法」的形式,明顯帶有過渡色彩;上市公司會計制度不規范。根據財政部和中國證監會規定,我國上市公司的會計處理從1998年起執行財政部發布的《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和「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等幾個具體會計准則以及《關於執行具體會計准則和〈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有關問題的解答》等有關條件,使上市公司對外公布的會計信息的透明度得以加強,同時也體現了與國際慣例不斷接軌的原則,但隨著證券市場的擴大,現行會計制度中有些規定仍有些滯後,一是某些新情況、新業務,在會計處理上仍有待於進一步規范。如對收購、兼並、合並、破產等的帳務處理、對即將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帳務處理、對金融衍生工具的帳務處理等等,二是上市公司會計制度太分散,不易全面執行,三是與國際會計准則不一致,跟不上我國證券市場向國際化邁進的步伐,不利於我國企業在國際資本市場上融資。(2)會計信息披露不規范。現行會計信息披露制度不很規范,散見於各種規定之中。而我國目前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規的有關機構有全國人大、證券委、證監會、財政部和其他機構等,令出多門,管理不統一,從而導致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缺乏統一性;信息披露制度不穩定,有些治標不治本的規定經常變動,既不易把握,又不易執行,給會計信息披露出現虛假、遺漏、隱瞞等現象以可乘之隙。(3)上市公司會計行為不規范。上市公司的會計行為是企業的會計人員收集、整理、加工會計數據並進行檢驗後,向利益相關方披露會計信息過程的總稱。上市公司會計行為的不規范,造成了其披露的會計信息的質量不高。具體表現在:①不夠真實。企業管理當局出於經營管理上的特殊目的,蓄意歪曲或不願披露詳細、真實的信息,低估損失,高估收益,這方面的信息造假行為在當前我國證券市場上屢見不鮮。1997年轟動一時的「紅光實業」、「瓊民源」事件便是例證。1998年A股上市公司年報中獲得補貼收入提升公司業績的公司有410家,說明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的真實性仍有水份。再者,上市公司運用不恰當的會計處理法,提供帶有明顯誤導性的財務報告,以粉飾經營業績,在我國證券市場上亦不乏其例。1998年A股上市公司年報中主業業績下降、關聯交易頻繁、託管收益和資產置換收益劇增成為一種普遍現象。很多公司在招股說明書和上市公告書中披露的公司盈利的預測值與實際值相差一倍、數倍甚至數十倍,用過高的盈利預測信息騙取股東和社會公眾信任,成為我國證券市場的一項痼疾。1998年以前,10%的凈資產收益率成為一般上市公司配股的資格線,多數達不到資格線的上市公司就利用會計制度(更有部分分公司違反制度)「操縱」利潤來達到目的,我國證券市場的「10%現象」蔚為奇觀,即凈資產收益率位於10%-11%的上市公司數量遠遠大於9%-10%之間的上市公司數量。1998年,隨著上市公司配股條件的修改,配股資格線由10%調整為6%,過去上市公司凈資產收益率集於10%-11%的現象得以改觀,1998年度上市公司凈資產收益率處於該區域的有112家,佔全部上市公司的15.45%,而在1997年是207家,占當年全部上市公司的28.55%。①真實性是會計信息的生命,不真實的會計信息必然導致決策的失誤;②不夠及時。在證券市場上,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能否及時,直接關繫到眾多投資者的切身利益。一旦信息披露不及時,產生了內幕交易,一般投資者的損失可想而知。目前,我國絕大多數上市公司已經基本能夠做到在規定時間披露業績報告,但對重大事件的披露仍往往不及時。這就降低了會計信息的預測價值和反饋價值,降低了會計信息的相關性;③不夠充分。不少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對有利於公司的會計信息過量披露,而對不利於公司利益相關者利益的會計信息披露,常常不夠充分,甚至三緘其口。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對關聯企業之間的交易信息披露雖比以前充分,但仍不夠細致。對企業償債能力的揭示不夠充分。很多企業在存在大量應收帳款的情況下,卻不對應收帳款的構成進行分析,或者對企業的對外擔保情況、或有負債的具體內容進行隱瞞等等。對資金投放去向和利潤構成的信息披露不夠充分。對一些重要事項的披露不夠充分。借保護商業秘密為由,隱瞞對企業不利的會計信息尤其是涉嫌違規的行為的披露;④不夠公平。證券監管部門一再強調上市公司必須在其指定的新聞媒體上發布信息,然而迄今為止仍有個別上市公司不分時間、場合、地點隨意披露會計信息,有些上市公司的有關重要信息(如業績、分配方案、重大資產重組方案等)尚未公開披露,市場上一部分人已了如指掌,有些上市公司還擅自公布涉及國家經濟政策方面的重要信息,助長了股市的投機性,有些上市公司公布的會計信息朝令夕改,讓投資者無所適從。(4)審計執業不規范。作為證券市場的鑒證者,會計師事務所在市場信息披露中發揮著獨特的作用,投資者能否得到可靠的信息,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注冊會計師的意見。在過去的幾年中,惡性的虛假報表案件接二連三,不少潛在問題也令人寢食不安。在「紅光實業」和「瓊民源」等重大案件中,負責審計的成都蜀都、中華和海南大正會計師事務所扮演了很不光彩的角色,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目前,注冊會計師執業中存在的最主要問題就是風險意識淡薄。一些注冊會計師似乎並沒有意識到他們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是投資者藉以判斷一家公司是否值得投資的重要依據,如果報告本身有錯誤或是有虛假成份,不但會給投資者造成大的損失,甚至還會帶來嚴重的社會後果。盡管監管部門對注冊會計師的違法執業有著嚴勵的處罰措施,但在實際中,一些注冊會計師依然不能規范執業。此外,注冊會計師的執業環境也是值得重視的問題,不少會計師事務所在執業時受到了來自上市公司、當地有關部門等方面的壓力和利誘;同時一些會計師事務所為了招攬客戶,穩定與客戶的合作關系,而接受了客戶的一些不正當要求,不正當的競爭妨礙了執業質量的提高。從總體上說,注冊會計師的技術素質和職業道德也還有進一步提高的必要。二、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不規范的成因分析1.利益驅動是產生上市公司不良會計行為的內在原因。首先,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具有公共產品的某些特徵,也就是說,一個會計信息需求者對它的合作並不影響另外的行為主體對它的使用。上市公司會計信息不僅對公司自身及其有直接利益關系者的利益會產生很大的影響,而且會對其它上市公司、其他投資者、證券交易所乃至整個證券市場社會利益產生影響。由於利益驅動,公司總是要實施對自己有利的會計行為,使會計信息在數量上和質量上有失公平,不能滿足所有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其次,會計信息的供給主體呈現多元化格局。本來,會計信息的供給主體是上市公司的會計人員(代表上市公司),而現在,上市公司各個相關的利益集團(如發起人、公司主管部門、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等)也千方百計地影響上市公司會計信息的供給,甚至積極參與會計信息的供給工作。這樣,經過協調而提供出來的會計信息便有失於偏頗。2.會計准則制度的不完全為不公正會計信息的產生提供了可能。會計信息披露制度和會計准則制度同是證券市場會計規范的內容,區別在於前者規范的是被披露信息的表現形式,如坡露什麼、怎樣披露、何時披露等;後者規范的是被披露會計信息的內容實質,如會計怎樣通過特定程序生成符合用戶需要的、具有一定質量的會計信息等。只有先生成客觀、公允的會計信息,才談得上信息如何披露。但是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的會計准則制度仍然是不完全的,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會計准則制度與會計實踐之間存在著一定的時滯。由於會計實踐和經濟創新行為的層出不窮,實踐中經常出現企業的會計處理「無法可依」的情況;二是會計准則制度具有統一性的同時還兼顧一定的靈活性,如同一項會計事項的處理存在著多種備選的會計方法。多種會計處理方法並存為企業進行會計操縱提供了方便之門,造成部分上市公司為了配股、「扭虧」、「保殼」、兌現管理人員獎金、平衡實際盈利與預測盈利、參與二級市場炒作等目的,利用准則制度給予的「活動空間」進行會計操縱,從而忽視了會計信息的公平性、真實性。如用高估資產、延長遞延資產的攤銷期、提前確認營業收入、潛虧掛帳、變更會計處理方法,以實現虛增利潤,或者利用高估壞帳和工程投資損失、縮短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的攤銷年限等方法隱瞞利潤。另外,上市公司的內部監督功能弱化,監事會和內審制度被以大股東為首的相關利益集團控制,不能代表中小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披露的會計信息進行監督。3.證券市場相關制度安排的不完善是上市公司粉飾會計信息的外在誘因。(1)股票發行的「額度」制。我國現階段股票公開發行、上市實行計劃額度制。在一級市場上新股額度的供給大大小於需求,額度成為一種緊俏的「資源」,所有準備上市的公司都渴望在爭取到一定「額度」後實現募集資本最大化的目標。要想最大限度地籌集資本必須提高股票的發行價格,而股票的發行價格的高低又取決於公司上市前盈利水平的高低和上市後盈利預測數的大小。這樣,圍繞提高「利潤」包裝上市這一目標,擬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的公司便大做文章。(2)「剝離」上市制度。我國上市公司多數為國有企業改組上市,存在一個資產剝離的問題。即企業在不能整體上市的情況下將原有資產中的一部分剝離出來摺合成發起入股。公司在上市之前,會計人員將剝離出的資產假設為一個新的會計實體,且已存在3個或3個以上的會計期間,然後根據歷史資料從原來的會計實體中剝離出「歸屬」虛擬會計實體在會計期間的利潤,並編成虛擬財務報表。這給股份上市前的財務包裝、虛擬利潤提供了機會。統計顯示,1997年新上市公司招股說明書中披露的前3個會計年度的凈資產收益率是同期全國國有企業對應指標平均值的5倍以上。②另外,公司剝離上市後,其職工「福利」仍有相當部分由母公司提供,這又為上市公司與母公司的關聯交易增加了新的內容,為上市公司和母公司之間輸送、轉移利益又提供了方便。(3)配股「資格線」制度。股份公司上市後便獲得了利用「殼資源」繼續進行股權融資的可能,上市公司均想千方百計地實現這種可能。中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配股條件的規定中有這樣一條:凈資產稅後平均利潤率在10%以上(1998年改為三年平均10%以上,最低年份6%以上)。這樣,10%的凈資產收益率便成為上市公司配股的資格線。多數達不到資格線的上市公司就會通過操縱利潤來達到目的。1997年700多家上市公司中凈資產收益率位於10%-11%的達200多家,而位於9%-10%之間的僅20多家,透過現象看本質,不難發現其症結所在。(4)關聯交易。目前有不少上市公司與母公司利用轉移價格、虛假報銷、費用轉嫁、資產置換等方法達到了操縱利潤的目的。從1998年年報看,上市公司關聯交易非常頻繁,關聯交易產生的利潤對上市公司業績的貢獻顯著,相當多的託管收益、資產置換收益等沒有現金到帳,有的上市公司的大額資金被關聯公司無償佔用,即使有償,收益也是掛帳,大量的關聯方其他應收款沒能收回。1998年以來,許多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打著資產重組的旗號用母公司的財政來「補貼」上市公司,然後再用配股募集的資金反向高價收購自身的資產收回「補貼」,這樣一文不化既保持了殼資源,又臉上有光。這實際上是根據母公司的意志任意調節利潤的行為。4.社會審計機構的「獨立性」困擾。由於我國很大一部分上市公司中,國有法人股占控股地位,而目前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的主體還不十分明確,這樣上市公司的審計委託人實際上是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層,即由管理層聘請會計師事務所來審計監督管理者自己的行為,並且審計費用等事項由公司管理層來決定,這種畸型的委託代理關系使注冊會計師無法對上市公司不公正、不真實的會計信息進行嚴肅的監控,再加上前述的其他原因,使注冊會計師和事務所的獨立性受到很大困擾,甚至出現「同謀」現象。5.證券監管力度不足。目前,我國尚我證券市場的自律性機構,交易所在運作過程中也很少嚴格約束會員。由於中國證監會力量薄弱,權威性不足,證券市場又是多種利益沖突的焦點之一,多方插手。一些領導經濟工作的同志習慣於用行政管理法來管理證券市場,不按證券市場的特有規律事。投資者的素質也還不高,造成有用的會計信息不能全面、及時地傳遞給投資者和其他信息需要者。因此證券監管力度不足也是造成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存在問題原因之一。三、規范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有效對策目前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問題主要由現行不完善的市場經濟特定製度安排下的環境因素所決定的,因此,要想一蹴而就予以全面解決是不可能的。只能從剖析其成因出發,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以各方面的改革為基本立足點,加強制度建設和執行力度,加強監管,綜合治理,採取多管齊下的法,逐步地予以解決。1.加快改革,提高認識,按證券市場的規律事。證券市場是市場經濟中較高形式的市場形態,上市公司是現代企業中最高層次的企業形式,因此,一定要從尋找證券市場發展的一般規律出發,加強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和完善,加強現代企業制度的建設,提高認識,轉變觀念,清除計劃經濟體制遺留在人們思想上的影響,摒棄慣用的行政管理法,改變管理方式,按證券市場和現代企業特有的規律事,建立起真正規范化的市場經濟體制、現代企業制度和利益驅動機制。只有這樣,才能把這件事情好,其他的一切措施只能建立在這個基礎之上才能真正取得實效。否則,採取的任何措施手段都將是治標不治本,修修補補,這個問題將得不到根本解決。2.制定科學、配套的會計規范體系。會計規范體系是上市公司會計行為和會計信息的規范和准繩,只有先規范了上市公司的會計行為,生成客觀公允的信息後,才談得上信息如何披露,因此,建立並嚴格執行一整套科學的會計規范體系,是實行會計信息披露制度前一步必須做好的事。目前我國上市公司會計的規范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幾個具體會計准則和若干補充規定,它使得上市公司的會計處理規定不正規、不完備,很多問題得不到系統解決。下一步一定要建立以會計法、基本會計准則、具體會計准則、上市公司內部會計制度等一整套完備的上市公司會計規范體系。現行的《會計法》要根據實際情況作修改補充,並要制定《實施細則》,便於真正施行,要建立健全基本會計准則,具體會計准則要制定完善並盡快出台,企業會計制度一定要嚴密詳細,使會計工作有章可循,並得於切實執行。3.建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質量控制機制。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質量控制機制由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注冊會計師控制和證券監管部門控制三個要素組成,通過它們正常執行自己的職能及各職能間的相互制約,保證會計信息質量。內部控制由上市公司內部各相關部門組成,通過公司內部會計部門、審計部門、各經營部門、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職能活動來完成。其機制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實現:①必須合理、有效地設置會計機構。目前必須將上市公司的會計部門和財務管理部門分立,分屬不同領導,分擔不同職能。財務管理部門由總經理領導、會計部門應由董事會領導,主要會計人員由董事會任命,並向董事會負責,讓會計人員真正成為會計信息供給的主體,使會計人員有責任也有能力拒絕管理人員的不合理要求,避免管理人員舞弊。同時,採取措施大力加強會計基礎工作,提高會計人員各方面素質,包括職業道德水準。②上市公司必須加強內部審計制度建設,設置內部審計機構,歸屬監事會領導,對會計業務進行日常的內部審計監督。至於注冊會計師和證券監管部門的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質量控制機制下文再述。4.加大證券市場會計信息披露的監管力度。首先,隨著《證券法》的出台,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制度體系已初步形成,然而已經頒布的一些規范性文件,有些內容不統一,有些相對滯後,有些比較分散,不易全面執行,因此相對於市場規范的要求來說,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體系還有待於進一步完善。其次,改變多頭管理的體制。目前,我國對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管理政出多門,權責不明,不利於對之進行統一有效的管理。因此,必須參照國際慣例,對現行證券市場管理體制和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制度進行相應改革。目前,證券監管部門的設置應集中到兩個層次:一個層次是中央級的證券監管部門。負責對全國上市公司進行宏觀監管,統一制定證券市場政策和上市信息披露規范;另一個層次就是證券交易所。它遵循中央證監管部門的規定,對上市公司的日常活動和會計信息披露進行具體的詳細監管。再次,建立上市公司信息監查員制度。由中國證監會及其駐各地派出機構委派信息監查員到各上市公司,對上市公司的信息包括招股說明書、中報、年報、股利分配信息等的生成和披露加以監督,防止外界各個相關利益集團對會計部門的信息供給橫加干涉。信息監查員在企業中行使職權時應保持高度的獨立性,不得持有公司股份,一切工資、待遇均在證監部門享受,任免考核均由證監部門進行。最後,證券監管部門要制定一套切實可行的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監督管理法,對違規行為予以明確界定,堅決杜絕「你講你的,我做我的」這種不規范行為。對於業已頒布的法規制度,要加大執法力度,做到違法必究,盡快在上市公司及證券市場參與者心目中樹立法制意識。尤其對財務狀況異常的ST公司更要加強監管。5.發展和完善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目前,世界各國都實行上市公司會計信息的注冊會計師審計鑒證制度。我國在實行這一制度過程中還存在不少問題。為了提高我國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質量,應做到:第一,加快會計師事務所體制改革,改善執業環境,制定相應的執業自律准則,大力提高注冊會計師的風險意識、業務水平和職業道德水準;第二,嚴格遵守獨立審計准則及其他執業標准。證監會和中國注協對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的審查應形成制度,採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提高證券市場民間審計質量;第三,應借鑒海外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管理經驗,建立注冊會計師懲戒制度。盡快出台《注冊會計師懲戒規則》,在中國注協成立注冊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明確賦予它以懲戒權。只有這樣才能使注冊會計師的獨立審計成為上市公司會計信息質量和會計信息披露的可靠保證,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促進證券市場公正健康發展。參考文獻:1.傅磊:《會計信息披露與證券市場》,《管理世界》1998年第2期。2.丁際剛、黎宇寧等:《特定製度安排上上市公司會計行為研究》,《會計研究》1999年第4期。3.倪國愛、楊青峰:《論中國證券市場信息披露規范》,《財貿研究》1997年第6期。4.張志天、高建軍:《論上市股份公司會計信息質量控制機制》,《現代會計》1996年第3期。5.孫錚、王鴻祥主編:《財務報告分析》第八章,企業管理出版社1997年8月版。
B. 上市公司究竟能不能為其股東及關聯方提供擔保
看一下證監會2005年的好像是擔保的什麼規定裡面說的,可以擔保但必須經獨董,然後上股東會,與2003的那個文件不一致,2005年的文件有個附加說明,不一致處以2005年的為准
C. 擔保公司 法律法規
擔保公司的法律法規可以參考
1、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為促進資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債權的實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定本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1995年6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號公布 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2、擔保法司法解釋:
為了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結合審判實踐經驗,對人民法院審理擔保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作出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3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0〕4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2000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 二○○○年十二月八日。
D. 上市公司能否為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關聯方提供擔保。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的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E. 關聯企業間的擔保須股東大會同意嗎具體法律依據是須三分之二還是半數啊
為關聯企業擔保,按公司章程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章程有約定擔保限額的,不得超過限額。
關聯股東不得參與表決。表決需出席會議的其它股東過半數通過。
上市公司1年內擔保超過資產總額30%的,需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公司法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一百零五條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第一百二十二條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F. 經濟法論文可寫的題目有哪些
我國外資法律體系之完善研究
航空旅客運輸合同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國有企業破產中的職工權益保護問題研究
勞動債權之法律研究
電信立法若干問題研究
我國上市公司收購法律制度研究
公司發起人問題研究
一人公司法律問題研究
債轉股實施中的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公司資本管制改革趨勢研究
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認論
要約收購中股東權益保護問題研究
公司章程法律制度研究
中美比較廣告之比較研究
外資並購國有企業法律問題研究
論我國競爭法法律責任制度的構建與完善
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之關系探討
經濟轉型時期尋租行為的法律規制
循環經濟法的價值研究
論行政壟斷的行政法及反壟斷法規制
循環經濟法律調整機制研究
反壟斷訴訟制度研究
循環經濟法制相關問題研究
反壟斷法中的中小企業保護與規制研究
公用事業壟斷的政府幹預研究——兼論政府管制與反壟斷法規制的協調
公司監事會制度研究——以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制度為視角
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研究
股權分置改革與中小股東權益保護
破產中的債權處置研究
跨國公司在中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認定和法律適用
公司資本真實與債權人保護研究
破產管理人問題研究——兼論我國破產法劃案相關法律條文研究
構建我國的股東訴訟制度——從《公司法》、《證券法》修改的視角
論公司法上的董事義務
特別清算制度研究
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法律問題研究
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法律問題研究
我國公司債權人權益保護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企業並購中的債權保護
論公司環境責任及其實現機制
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法律問題研究
我國農業循環經濟發展模式及法律政策研究
公司內部人控制問題的法律對策研究
公司董事的民事義務與責任淺析
完善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的法律研究
公司技術出資法律問題研究
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相關問題研究
獨立董事制度研究
股份公司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研究
獨立董事制度若干問題研究
論我國公司法上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制度的建立
上市公司股東表決權制度研究
建設工程招投標過程中的法律問題研究
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理論研究
論我國反壟斷法主管機關的設置
公司董事會法律制度若干問題研究
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研究
知識產權的反不正當競爭保護研究
股份有限公司權力機關改造論
公司章程與公司法研究
論設立中公司
股東派生訴訟研究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制度研究
一人公司法律監管制度研究
上市公司合格證券發行人制度研究
國有企業產權改革法律問題研究
建立與國際接軌的中國特許經營法律制度研究
中國反壟斷立法若干問題研究
船員法律保護若干問題研究
破產法實務問題研究
論董事競業禁止義務
上市公司關聯擔保法律問題研究
公司瑕疵設立制度研究
論公司清算的法律規制
行政壟斷問題研究
記名提單項下的無單放貨問題研究
執行拍賣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論小股東權利的保護
論股東權利行使的基礎
從WTO合格評定製度 相關立法的完善
記名提單及其項下的貨物交付問題研究
完善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東權益保護制度的思考
股份收買請求權的研究
知識產權出資法律問題研究
一人公司存在與規制的法理研究
論控制股東的誠信義務
我國企業破產清算監督機制的完善
商業秘密權民事法律保護研究
股東派生訴訟中的償付令研究
論設立中公司及其法律責任
國有上市企業股票期權實施的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公司經理制度研究
我國郵政行政立法初探
論國有企業的企業法主體概念之選擇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法律問題研究
論國有公司法人治理的完善——以一國有大中型企業法人治理現狀為參照
中國貿易壁壘調查制度研究
有限責任合夥制在完善專業服務機構中的法律價值
完善我國上市公司內部監督機制的法律思考
提單並入條款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締約托運人權利、義務及責任問題研究
中國外資並購法律問題研究
關於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立法思考
論修改海商法與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間的相互影響
論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安徽大學)
試論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完善
外資並購上市公司的法律問題研究
電子提單對傳統提單功能實現的研究
論我國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的法律問題研究
論海商法中的船舶留置權
公司發起人法律問題研究
歐美航運競爭法的比較與借鑒
試論我國一人公司制度的構建和完善
船舶抵押權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無單放貨若干問題研究
清算中公司訴訟問題研究
獨立董事法律地位研究
派生訴訟制度簡論
論董事會權力制約機制的完善
漁船船員勞動權益糾紛的新發展
公司登記法律制度研究
董事對第三人的獨立責任
對我國企業法人登記一體制改革的思考
論上市公司非正當關聯交易的公司法規制
公司法出資形式法律問題研究
論我國破產管理人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有限責任制下債權人利益保護問題研究
現代公司內部監督機關研究
破產復權制度研究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法律規制
論經濟法的社會整體利益觀
壟斷控制制度研究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公司法規制若干問題研究
公司清算義務人研究
不正當關聯交易的法律規制
我國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一人公司治理結構及人格否認研究
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東權益的法律保護
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研究
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法律構建
論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對我國外資法的影響及對策
論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武漢大學)
公司設立中的出資制度研究
公司減資法律制度研究
反壟斷法適用除外製度研究
網路廣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現行法規制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制度研究
搭售行為研究
目標公司反收購的法律規制
入世後我國外資並購的法律問題研究
海上危險貨物運輸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的民事能力探析
公司章程法律問題研究
公司社會責任若干問題研究
公司民事關系研究
運輸法草案中海上履約方及其責任問題研究
國際化的MBO面臨的風險與法律監管研究
無船承運人制度法律問題研究
論國際海事條約在我國的適用
海上貨物運輸中承運人責任基礎研究
船長刑事責任法律問題研究
船舶經營人的識別及其法律地位
中韓扣押船舶制度比較研究
我國的公司設立制度研究
海上強制保險的法律理論基礎及其發展
特別經濟區的最新發展趨勢及立法研究
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研究
外商投資企業適用《公司法》之研究
論我國股東請求解散公司之訴的法律構建
上市公司高管股權激勵的法律制度研究
跟單信用證詐騙與反詐騙的法律分析
論商業特許經營領域的反壟斷法規制
論企業合並評估中效率問題的處理
破產公司的環境侵權責任
論股東權保護中優先股制度的引入
論合並控制制度中的破產公司規則
論我國上市公司小股東表決權的行使和保護
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法制規制
論反壟斷法中相關產品市場的界定
企業社會責任及其實施的環境
公司僵局解決機制研究
論反壟斷法中相關市場界定——從產品差別化行業所帶來影響的分析
論非市場經濟地位及其對我國反傾銷應訴之影響
論上市公司合並中控制股東對少數股東的信義義務
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法律問題研究
論國際投資自由化背景下我國外資立法的完善
英美法上跨國公司的環境責任
論破產法中的待履行合同
論中小企業的法律界定
論GATS第6條與我國服務貿易法規的發展
論反壟斷法對濫用知識產權行為的跨境規制
上市公司收購之信息披露義務研究
論新《公司法》對股東知情權的保護
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資本問題研究
論電子提單的法律地位
公司中小股東訴權與司法干預尺度的平衡——從中英美相關公司法比較視角議之
論反對派股東委託書徵集資格的限定
獨立董事制度及其在我國完善的建議
論一人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法律保護
論拒絕交易的反壟斷法規制
論破產法目標對破產保全制度的影響
論董事責任保險制度
論新《公司法》對公司轉投資限制的修改和完善
論我國公司監事會職權的構建與完善
論我國比較廣告違法性的判斷
論企業合並規制實體審查中的效率因素
論我國上市公司中的獨立董事制度
論我國的一人公司及其法律規制
論對合營企業的反壟斷規制
論打破公司僵局的法律途徑
反傾銷法中的公共利益
反壟斷法損害賠償制度研究——法理分析與制度設計
專利權出資法律問題研究
關聯交易的比較研究——以公司法為視角
論股份回購中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從信義義務角度分析
論創業投資中投資者權益的法律保護
公司資本制度改革法律問題研究
論我國商業賄賂行為的法律認定
論新《公司法》下一人公司治理
企業徵信的法律規制
公司分立中債權人利益保護研究
中韓兩國的外資法及其相關制度比較研究
論破產免責
論破產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論破產法重整制度中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控制股東義務法律制度研究
商譽出資問題探討
論公司職工權益的法律保護
論離岸公司在我國涉外投資中的法律規制
基於公司社會責任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
我國外商風險投資法律問題研究
論反壟斷法中企業合並控制的實質性標准
經濟法視野下的反貧困規制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相關社會主義法制問題研究
外資並購國有企業的法律規制
有限公司小股東權利保護
我國海外投資保險立法研究
合資企業反壟斷規制研究
論我國一人公司的債權人利益保護
WTO與中國外資法問題研究
論篡奪公司機會
公司法上的現物出資制度
我國強制要約收購法律制度
中國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薪酬的利益平衡和法律規制
論外資並購中國國有企業的法律規制途徑
公司章程反收購條款合法性研究
反壟斷法執行機關的研究
論上市公司協議收購
控股公司及其反壟斷法規制
中韓監事會制度比較
論最大誠信原則下海上保險人對除外條款的解釋義務
論公司收購中對小股東的保護
對我國股東代表訴訟制度設計的思考
公司與其管理者利益沖突及法律規制研究
LLP與合夥法律制度的重構
我國採用BOT方式法律問題研究
論《必備條款》對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權之保護
上市公司資金不當利用與公司治理
董事離任義務研究
論具有中國特色獨立董事制度的法律完善
公司人格否認的法理適用及制度完善
論債權保護在公司法制中的優先性
論我國電信業互聯互通問題的法律規制
論行政壟斷及其法律規制
論我國股東訴訟制度的構建
無單放貨法律責任的歸責與程序分析
國有資產公益訴訟法律問題研究
股權分置改革股東權保護法律問題研究
論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制度的重構
目標公司董事會之義務研究
我國管理層收購中國有資產法律保護的研究
國有企業債轉股的法律分析
中美日破產重整制度之比較研究
行政性壟斷及其反壟斷法律規制研究述評
西部生態工程建設投融資法律問題研究
上市公司要約收購的法律問題研究
後配額時代中國紡織品出口法律對策探析
關於行政壟斷及其規制的對策研究
論完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網路環境下反不正當競爭問題研究
淺論反壟斷法規制對象--壟斷的判斷標准和范圍
公司治理機制研究--法學和經濟學的角度
論中國外資待遇制度的重構
從探索到規范--國有企業改製法律研究
WTO之中的投資協定與我國外資立法研究
網路經濟中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與完善
規范企業集團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經濟轉型國家的經濟法比較研究
澳門入境遊客合法權益保護研究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立法相關問題研究
論加入WTO後我國的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
強化我國上市公司監事會制度的立法思考
公司法之停止請求權制度研究
論比較廣告之法律規制
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風險控製法律問題研究
自然人破產制度研究
股東出資法律問題研究
論我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之構建
G. 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和對外擔保,到什麼數額時,需對公司的證券部門匯報
上市公司的任何一筆關聯交易和對外擔保證券部都需要知道,因為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和對外擔保是必須對外披露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等都可以是信息披露義務人,他們對外做出的所有關於上市公司的信息陳述都叫信息披露,只是影響上市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股票價格的重大信息必須在第一時間通過交易所和指定媒體以指定形式也就是公告的形式披露,其餘披露均不得早於公告,也不得私下或通過新聞發布會的形式披露。
H. 《公司法》第二十一條中提及的關聯關系是什麼意思,誰能給解釋一下,謝謝了。
公司在經營中難免會出現資金短缺,需要向金融機構借貸,金融機構為了減輕風險,要求公司提供相應擔保的情形,比較而言,由於公司獲得與自己有關聯關系的公司的擔保比較便利,在實踐中關聯擔保大量出現。但關聯擔保的風險較大,我國一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實際控制公司的人利用關聯交易「掏空』公司,將上市公司變為大股東「提款機」的現象也時有發生。雖然這種擔保方式存在風險,向本公司法人股東或者與本公司有關聯的企業提供擔保,既是公司擔保權能的體現,也是公司生存的一種方式,在國際實踐中大多數國家對關聯擔保持寬松許可的態度。 《公司法》對關聯關系作了規定,因該定義較為抽象,在實踐中依據該定義尚不足以很清楚地判斷公司之間是否為關聯企業,根據2002年頒布的《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規定,關聯企業,是指有下列關系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1)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 (2)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根據這一規定,只要有投資關系、聯營關系或者同為一集團公司所控股的,都屬於關聯企業。本人認為,該定義界定較為清晰、實用,可以與《公司法》對關聯關系的定義相結合來判斷關聯關系。在此基礎上,我認為在實踐中關聯企業的具體表現形式可歸納為以下幾種:一是出資關聯,例如A公司與作為A公司出資人之一的B公司之間的關聯;二是股東關聯,表現為A公司與B公司之間不存在出資關聯,但A公司的股東與B公司的股東之間存在著某種關聯關系,例如相同股東關聯和親屬股東關聯。三是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關聯,表現為A公司和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為同一人或者兩者之間具有上述近親屬關系。四是合同關聯,表現為A公司和B公司根據合同或協議約定雙方具有聯營或其他合作關系。五是混合關聯,指同時具有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關聯因素。本人認為,目前關聯企業的形式大致有以上幾種,在辦理公司之間申請的公證時,我們不妨按照上述關聯企業的表現形式來判斷公司是否有關聯關系。
I. 股份公司對股東、關聯公司的擔保問題
(1)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
(2)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審批對外擔保的許可權及違反審批許可權、審議程序的責任追究制度。
(3)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①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
②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
③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④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