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擬上市公司為非污染企業,子公司從事污染,要環保核查么
一、根據《關於進一步規范重污染行業生產經營公司申請上市或再融資環境保護核查工作的通知》(環辦[2007]105號)第二條:需核查企業的范圍暫定為:申請環保核查公司的分公司、全資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轄的從事環發〔2003〕101號文件所列重污染行業生產經營的企業和利用募集資金從事重污染行業的生產經營企業。。
二、需要開展核查的企業行業類別根據《關於對申請上市的企業和申請再融資的上市企業進行環境保護核查的通知》(環發〔2003〕101號)、《關於進一步規范重污染行業生產經營公司申請上市或再融資環境保護核查工作的通知》(環發〔2007〕105號)以及《上市公司環保核查行業分類管理名錄》(環辦函[2008]373號)確定。
三、因此,列入《上市公司環保核查行業分類管理名錄》(環辦函[2008]373號)企業應該履行核手續,且不論其作為總公司或子公司。
四、建議就具體情況與當地環保行政主管部門部門咨詢。
⑵ 擬上市公司IPO已經通過環保核查,在整個上市流程中算進行到哪一步了,離正式發行還差多少環節沒進行
上市環保核查只是IPO申請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說,這個時候連IPO的正式申請還沒提交證監會,離上市還很遙遠。要經過申請、受理、反饋、初審、發審會、批准、發行、上市等環節。由於目前證監會已經基本不接收IPO的新的申請材料了,而且估計今年內都不會受理,所以這個過程就更漫長了。
⑶ 擬上市公司的擬上市公司確認條件
一、企業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
二、公司依法設立且運作規范;
三、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同意公司發行股票並上市;
四、公司基本符合上市條件;
五、公司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我市的環保要求;
六、公司與合格的境內外上市保薦機構簽署了合作協議;
七、公司募集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企業發展戰略。
⑷ 在那裡可以查到在證監會排隊的已經提交資料,等待審核的擬上市公司名單
一般提交審核申請進行審核要兩三天時間,一般在審核期間相關股票都要停牌,直到審核結束,是否審核通過上市公司都會發公告並恢復交易的。
⑸ 怎麼查到擬上市的公司
通過公開信息渠道是查不到的,各大券商也只是知道一個大概的排隊企業的數字而已。證監會有登記,但不能隨便查。只有到要上發審會的前幾天,證監會才讓企業預披露招股書的申報稿,這時候才公開信息。
證監會官方網站會定期公布申請上市企業的名單 在首頁「機關部門最新更新」那欄里,可以看到發行部和創業板部分別發布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審核工作流程及申報企業情況」,每半個月更新一次。
擬上市公司的改制重組包括企業組織形式的改變、法人治理結構的塑造、業務規劃的設計以及相應資產負債的分割組合等內容。一般認為,以資產負債的分割組合作為標准,擬上市公司的改制重組可以採取整體、合並、分立等三種不同的方式。
(5)擬上市公司的核查擴展閱讀
確認條件
一、企業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
二、公司依法設立且運作規范;
三、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同意公司發行股票並上市;
四、公司基本符合上市條件;
五、公司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我市的環保要求;
六、公司與合格的境內外上市保薦機構簽署了合作協議;
七、公司募集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企業發展戰略。
⑹ 證監會首次披露IPO反饋問題全文,反饋都問些啥
不斷加大IPO審核透明度的同時,證監會對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的要求也日益嚴格,這一趨勢,在近日首度曝光的IPO在審企業反饋意見中已充分顯露。
作為今年1月確定的IPO審核透明化的重要舉措,證監會於4月底首度公示了對金誠信礦業、寶鋼包裝、中國核能電力、四通集團等四家在審企業的反饋意見全文。具體來看,證監會共發出95個問題,其中69問涉及信息披露,占據七成。重點是要求擬上市公司披露各類利益關聯關系、主業項目具體運營情況等。「這不僅是對信息披露提出更高要求,也反映了審核新趨向,即密切關注擬上市公司獨立性和地毯式核查主營業務具體情況。」業內人士向記者指出。
關聯交易成「必答題」
4月28日、29日,證監會網站首度披露了IPO在審企業反饋意見,共有金誠信礦業、寶鋼包裝、中國核能電力、四通集團等四家上交所上市排隊企業的反饋意見曝光。與此同時,上述公司也都發布了預披露更新文件,回應證監會提出的反饋意見。
記者注意到,今年1月底證監會已明確將進一步公開審核過程中提出的反饋意見及反饋意見回復內容,提高IPO審核透明度。如今,這一舉措正式落地。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兆全律師對記者表示:此番公開IPO反饋意見,是審核工作進一步透明化的體現,也便於公眾對發審會工作展開監督,體現了「三公」精神。
具體來看,在證監會對四家公司合計提出的95個問題中,信息披露問題共有69條,在反饋問題總量中佔比高達73%(其餘三類問題為:規范性問題、與財務會計資料相關的問題和其他問題)。「這體現了證監會『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新理念,即注重材料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合規性,也是在為注冊制鋪路。」某投行人士對上證報記者表示。
據記者梳理,在上述四家公司的反饋意見中,關聯交易成為一道「必答題」。其中,中國核能電力的關聯交易現象最為突出,其與中核集團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在工程建設承包服務、核燃料采購與設備及技術進口代理、委託貸款等金融服務、采購勞務等諸多方面存在大量關聯交易,且金額較大。此次,證監會要求公司披露從中核集團采購勞務的具體內容以及2012年突然大幅上升的原因;同時要求公司補充介紹其關聯交易產生的原因、必要性和有無避免或減少關聯交易的措施等。
同樣,寶鋼包裝2012至2014年原材料關聯采購占營業成本的比例分別為43.10%、18.34%和13.50%。證監會此次要求保薦機構、律師核查關聯采購額下降的真實性,是否存在關聯交易非關聯化安排等情況。
反饋答復情況影響過會
在IPO審核過程中,反饋意見及其答復構成重要一環。一位投行人士告訴上證報記者:「通常來說,反饋意見包括證監會認為有瑕疵或者不符合IPO條件的各種問題,如公司及中介機構給出的答復不能令證監會滿意,最後發審委可能因此否決上市申請。當然,也可能有些問題預審員沒發現,故在反饋意見中沒有涉及,但發審委委員發現了,在上會時就會提出;還有可能是公司在上會前被媒體曝光了一些新問題,上會時也會被問到。上述這些問題如果回答不了的話,有些可能會被發審委當場否決;有些則可能會讓企業回去再做准備。」
記者注意到,此次反饋意見中集中出現的關聯交易問題,也曾是今年一些擬上市公司未能過會的症結。如此前索通發展IPO被否,就是因為與關聯方酒鋼集團及下屬公司存在大量的關聯交易,獨立性無法保障。
除關聯交易外,反饋意見還特別關注擬上市公司股東層面的利益勾連。如證監會在對金誠信礦業的反饋意見中提出:發行人設立以來新增股東較多,請保薦機構及公司就新增股東與公司實際控制人、董監高、本次發行的中介機構及其簽字人員、主要客戶及供應商之間是否存在親屬關系、關聯關系、委託持股、信託持股或其他利益輸送安排等發表明確核查意見。
同時,寶鋼包裝也被要求補充披露2011年底引入的五家機構投資者背後間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的基本情況,包括但不限於身份信息、近五年的從業經歷、現任職單位和職務、是否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股東資格等。
地毯式核查主業運營
此外,對中國核能電力,證監會還指出:「公司在風險提示中稱,當核電發展政策調整、稅費政策變動、電力體制改革、運營成本增加、利率及匯率變動等風險因素個別或共同發生時,公司經營業績將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響,公司2015年全年營業利潤及凈利潤較2014年可能存在下滑的風險。風險提示過於泛化,缺乏針對性。請加強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的針對性。」對此,中國核能電力在4月29日的預披露更新文件中進行了更詳細的計算和提示。
針對金誠信礦業,證監會則指出:公司的采礦運營管理和礦山工程建設收入佔比約99.52%,要求公司補充披露各期運營的采礦管理項目信息,包括但不限於運營的采礦管理項目的名稱、位置、礦山類型、各期出採的礦石量、礦石價格、實現的收入情況,分析與披露各期境內和境外采礦運營管理收入變動的原因,並進一步分析各期出採的礦石總量與采礦運營管理收入是否配比等。
「這不僅是對信息披露提出更高要求,也反映了審核新趨向,即地毯式核查企業主營項目的運行情況。」業內人士稱。
⑺ ipo趨嚴 監管審核重點關注的問題有哪些
IPO
從今年前三季度審核結果來看,盈利能力、內控制度、財務規范、信息披露等問題IPO企業被否的主要原因,其中盈利能力最受發審委的關注。例如近期被否的湖南廣信、賽緯電子、智業軟體、世紀恆通的扣非凈利潤均不足3000萬元。
IPO明確要求發行人能夠在上市後持續為投資者帶來盈利,能夠滿足市場對上市公司的基本面預期,滿足交易所和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基本要求。
所以,證監會在審核項目時重點關注發行人申報材料里關於盈利部分的內容有:盈利來源是否集中;業績是否大幅波動;盈利質量高低;經營模式重大變化;核心競爭力缺失。
此外,財務問題也是監管部門關注的重點。綠專資本表示如發行人毛利率高於同行業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銷售費用率遠低於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水平;成本費用是否真實、准確、完整入賬;是否存在關聯方、潛在關聯方或者第三方為發行人承擔成本或代墊費用的情形等。
其中,關聯交易作為IPO審核中的重中之重,監管部門歷來從未放鬆過對其的規制和審查,在近期發審情況中,這一問題的關注度也持續提升。在實務過程中,對關聯交易的核查的深度和廣度也基於擬上市公司的具體經營情況而有所區別。
另外,證監會對規范性的要求值得注意,規范性不是報告期內規范運作就可以了。這里的規范性是要在歷史沿革中基本上要求不要被處罰,規范性運作綠專資本歸納為以下幾點:內部控制、合法合規、資金佔用(這是紅線)、治理結構、資產權屬。
⑻ 契約型私募基金嵌套有限合夥型基金投資擬IPO企業是否可以通過核查
2014年8月2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中國證監會」)頒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首次明確了私募投資基金可以採用契約制這一組織形式。隨著契約型私募基金、基金子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與基金子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合稱「資產管理計劃」)等集合投資工具在投資新三板掛牌公司或上市公司股權領域的廣泛運用,中國證監會等相關監管部門也加強了對上述領域的監管,並就具體規則進一步明確和細化。本文擬就相關監管部門近期出台的一系列相關規定,結合相關典型案例,對契約型私募基金及資管計劃投資掛牌或上市公司股權的主要法律問題進行簡要分析。
二契約型私募基金、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新三板擬掛牌公司和掛牌公司股權
2015年10月16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出台了《機構業務問答(一)——關於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擬新三板掛牌公司股權有關問題》(下稱「機構業務問答(一)」)。該機構業務問答(一)基本明確了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持有擬新三板掛牌公司股權的合法性,並進一步明確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在新三板掛牌審查時無需還原至實際股東,且在實踐操作中該等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所持有的擬新三板掛牌公司股份可直接登記為產品名稱。此外,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細則(試行)》,集合信託計劃、證券投資基金、銀行理財產品、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以及由金融機構或者相關監管部門認可的其他機構管理的金融產品或資產均可以作為參與掛牌公司定向發行的投資者。
下面就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持有新三板擬掛牌公司股權涉及的重要法律問題闡述如下:
1. 投資新三板擬掛牌公司合法性依據
2. 無需進行股份還原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審核指引》(證監會公告【2013】54號)(下稱「4號指引」)的規定,以私募股權基金、資產管理計劃以及其他金融計劃進行持股的,如果該金融計劃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設立並規范運作,且已經接受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可不進行股份還原或轉為直接持股。」因此,依法設立、規范運作、且已經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並接受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基金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資的擬新三板掛牌公司股權在掛牌審查時可不進行股份還原,但須做好相關信息披露工作。
3. 股份可直接登記為產品名稱
根據機構業務問答(一),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所持有的擬新三板掛牌公司股份可直接登記為產品名稱,並就具體操作要點說明如下:
首先,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所投資的公司申請掛牌時,主辦券商在《公開轉讓說明書》中將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列示為股東,並在《公開轉讓說明書》中充分披露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與其管理人和管理人名下其他產品的關系。同時,主辦券商就以下事項進行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1)該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是否依法設立、規范運作並已履行相關備案或者批准手續;(2)該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及其合法合規性;(3)投資范圍是否符合合同約定,以及投資的合規性;(4)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權益人是否為擬新三板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董監高。其次,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所投資的公司通過掛牌備案審查,辦理股份初始登記時,掛牌業務部負責核對《股票初始登記申請表》涉及股東信息與《公開轉讓說明書》中披露信息的一致性。最後,中國結算發行人業務部核對股份登記信息與披露信息的一致性後,將股份直接登記在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名下。
三契約型私募基金、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擬上市公司和已上市公司股權
1. 投資擬上市公司股權
關於契約型私募基金、資產管理計劃能否投資擬上市公司股權,首先,根據《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第八條的規定,信託公司作為發行對象,只能以自有資金認購。因此,信託計劃無法作為擬上市公司的股東,也無法作為非公開發行的對象。其次,雖然《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第八條還規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以其管理基金作為發行對象進行認購。實踐中也有資產管理計劃參與A股定增的諸多案例。盡管如此,資產管理計劃能否作為擬上市公司的股東還存在較多爭議,實踐中券商多持保守態度。最後,盡管《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明確私募投資基金可以採用契約型這一組織形式,但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三條關於發行主體資格的規定:「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由於中國證監會對擬上市公司的股權清晰、穩定性的要求,並明確規定禁止信託持股、委託持股等情形,故在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下稱「IPO」)過程中直接出現的契約型私募基金可能會被予以清理。目前,暫無發現資管計劃和契約型私募基金直接作為擬上市公司股東成功IPO的案例。
就合夥型基金作為擬上市公司股東的股東人數的計算和披露問題,目前的法規和實踐中尚未有一個明晰的標准,根據4號指引、證監會2010年保代培訓相關資料,將相關情況匯總如下:
(1) 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設立並規范運作,且已經接受系相關監管部門監管的合夥企業算1人,但明顯為了規避200人要求的除外,例如,通過單純以持股為目的的合夥企業間接持股的安排以致直接和間接持有公司股權的人數超過200人的,視為股東人數超過200人,根據4號指引進行股份還原合並規范後,可申請IPO。
(2) 信息披露原則將比照有關法人股東的要求進行披露處理,根據合夥人的身份(發起人或非發起人)和持股比例高低(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5%以上的股東或發起人、持股比例很小的股東)來決定信息披露的詳略。
(3) 保薦機構和律師應對合夥企業披露的信息以及合夥企業的歷史沿革和最近三年的主要情況進行核查。
(4) 對於突擊入股發行人的合夥企業,一般要逐層披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直至最終持有合夥企業權益的自然人。
合夥企業入股發行人的交易存在疑問的,不管持股多少和身份如何,都需要詳細全面核查。
因此採用契約型私募基金嵌套合夥企業的形式投資合夥型基金,該合夥型基金再作為擬上市公司股東參與IPO,該等契約型私募基金最終是否會被披露、是否會被穿透計算甚至被要求清理目前尚無統一明確結論,需視情況個案分析。
2. 參與上市公司定增
關於契約型私募基金、資產管理計劃參與上市公司定增最值得關注的即為對穿透規則的解讀。根據2015年10月18日最新一期保代培訓會議,中國證監會傳達出其對上市公司再融資政策作出相關調整,對定向增發的投資人審核收緊,要求「董事會階段確定定增投資者的,若投資者涉及資管計劃、理財產品等,要求穿透披露至最終出資人,所有出資人合計不能超200人(不適用於員工持股計劃參與認購的情形),即不能變為變相公開發行;而且不能分級(結構化)安排」。上述穿透披露要求旨在保證股東公平性、防止利益輸送以及控制變相公開發行,針對的主要是三年期鎖價發行的情形。在監管層新規的指引下,有一些上市公司已經開始主動響應新規的要求。此外,從已公告情況來看,穿透披露股東人數要求的執行標准尚待統一。
最後對穿透規則的解讀除要求穿透披露外,還要求認購人的權益架構也不能變化,即從預案披露到審核階段,產品的出資人不能退夥、轉讓其份額、減少或增加出資額,有限公司股東結構不能有變化。如有變化,可能被視為方案重大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