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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上市公司為什麼沒有公告

發布時間: 2021-05-16 08:12:46

上市公司被收購必須公告嗎

是的。收購上市公司的協議達成後,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其收購協議向國務院督管部門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並予公告。這是因為協議收購將對目標公司的股權構成產生重大影響,必須讓其他股東和公眾投資者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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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定向增發成功了為什麼不公告上市公司有沒有必須公告的義務

按照相關規定必須在規定時間內,但是這是在中國,情況有變,計劃可以變的你沒辦法的。

Ⅲ 為什麼上市公司公告裡面有沒有蓋章

交易所不要求公告蓋章,不過公告的內容需要蓋章報備交易所,普通投資者看不到而已。

Ⅳ 上市公司信息公告和披露有區別嗎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內容主要有五個方面:招股說明書、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而這些信息一般都是在證監會指定報刊和網站發布公告來完成,有沒有區別請自己理解。

Ⅳ 為什麼上市公司年終或者遇到重大事項時必須發布財務年報或者財務公告

從政策上來說,那就是證監會和證交所規定的,必須進行相關信息披露
從理論上來說,是為了確保流通股持有人的信息知情權。股民買流通股,作為上市公司的股東,股價的變動直接影響其損益,因此需要有足夠的知情權,獲取上市公司重要事項信息,以作出相應決策,否則很有可能導致股民利益受損

Ⅵ 一家上市公司為什麼一連四個月沒出公告

你好,說明公司正常運行,沒有什麼重大事情發生

Ⅶ 上海證券交易所臨時公告為什麼看不到公告內容

上海證券交易所關於調整上市公司臨時公告事後審核范圍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為督促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質量,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在前期試點基礎上,決定繼續調整擴大上市公司臨時公告事後審核范圍。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除特別處理公司、暫停上市公司和本所關注公司外,其餘上市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將實行臨時公告事後審核。
二、當公司臨時公告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仍實行事前審核:
(一)需要本所多部門配合處理的事項(包括但不限於:送股、轉增、派息公告,發行、上市公告,更名公告,實施特別處理公告等);
(二)適用《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和《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的公告事項;
(三)適用本所《股票上市規則》第7.2.3條規定的重大收購、出售資產的事項;
(四)適用本所《股票上市規則》第7.3.12條規定的重大關聯交易的事項;
(五)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的,以及應當召開股東大會的對外擔保、投資、債務重組、委託理財等對公司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有重大影響的事項;
(六)需要向本所豁免披露義務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必須由本所進行事前審核的;
(八)中國證監會或本所認為需要進行事前審核的。
三、全部公告在披露之前仍須向本所上市公司部進行事前登記。
四、公司應高度重視本所上市公司部事後審核意見,及時回復有關問詢,並根據要求,及時進行補充或更正公告。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Ⅷ 為什麼有的上市公司有業績預告有的卻沒有

業績上升或者下降超過50%的必須公告,或者業績比前次公告預測的有較大出入的

Ⅸ 為何上市公司下午收盤後才發公告而有些人上午就知道了

為何上市公司下午收盤後才發公告而有些人上午就知道了?這個就是市場的不公平,公司泄露消息了。

Ⅹ 內地上市公司成立子公司需要公告嗎有沒有相關規定

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需要公告。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披露,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影響。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或者發生大額賠償責任;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董事長或者經理無法履行職責;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或者依法進入破產程序、被責令關閉;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仲裁,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違法違規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受到刑事處罰、重大行政處罰;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違法違紀被有權機關調查或者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業政策可能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
(十三)董事會就發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股權激勵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十四)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製表決權;
(十五)主要資產被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被抵押、質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業務陷入停頓;
(十七)對外提供重大擔保;
(十八)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額外收益;
(十九)變更會計政策、會計估計;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錯、未按規定披露或者虛假記載,被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經董事會決定進行更正;
(二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