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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上市公司審核委員會

發布時間: 2021-05-16 03:31:19

A. 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審核一般要多長時間

這個沒有固定的,最短搖搖三個月,最長無限制。當然也要看是重組的方式,各有不同。
重組是指企業制定和控制的,將顯著改變企業組織形式、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的計劃實施行為。屬於重組的事項主要包括:
①出售或終止企業的部分經營業務;
②對企業的組織結構進行較大調整;
③關閉企業的部分營業場所,或將營業活動由一個國家或地區遷移到其他國家或地區。重組包括股份分拆、合並、資本縮減(部分償還)以及名稱改變。

B.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關於發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的通知
證監發〔2007〕94號
各上市公司: 證監會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

C. 上市公司關於委員會設置的文件為什麼要設此委員會目的是什麼有什麼注意事項

《上市公司治理准則》(證監會發布)
第五十二條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按照股東大會的有關決議,設立戰略、審計、提名、薪酬與考核等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成員全部由董事組成,其中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佔多數並擔任召集人,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應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
第五十三條戰略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對公司長期發展戰略和重大投資決策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
第五十四條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1)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2)監督公司的內部審計制度及其實施;(3)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溝通;(4)審核公司的財務信息及其披露;(5)審查公司的內控制度。
第五十五條提名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1)研究董事、經理人員的選擇標准和程序並提出建議;(2)廣泛搜尋合格的董事和經理人員的人選;(3)對董事候選人和經理人選進行審查並提出建議。
第五十六條薪酬與考核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1)研究董事與經理人員考核的標准,進行考核並提出建議;(2)研究和審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政策與方案。
第五十七條各專門委員會可以聘請中介機構提供專業意見,有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十八條各專門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各專門委員會的提案應提交董事會審查決定。

D. 關於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獲發行審核委員會有條件審核通過的問題

根據股票發行對象的不同,可以將股票發行方式分為非公開發行(Private placement)與公開發行(Public offering)。前者只針對特定少數人進行股票發售,而不採取公開的勸募行為,因此也被稱為「私募」、「定向募集」等等;後者則是向不特定的發行對象發出廣泛的認購邀約。從中國股票發行制度的發展歷程來看,公開發行股票的方式一直佔有主導地位,而非公開發行方式雖曾一度被視為「積極提倡的籌資方式」但卻長期受到忽視,有關非公開發行的法律制度極不完整,甚至可以說十分混亂。
一般地說,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點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其一,募集對象的特定性;
其二,發售方式的限制性。這兩大特質使得其能夠在許多國家獲得發行審核豁免

E. 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有條件通過是什麼意思

是指已經通過並購重組委審核,但仍然存在一些細節問題,需要根據並購重組委會議審核意見補充披露、修改或完善材料,然後才能封卷,並取得證監會審核批文。因此,無論從哪個角度上說,獲得「有條件通過」的並購重組,本身是存在「瑕疵」的,區別僅僅在於瑕疵的大與小,問題的多與少。

上市公司籌劃重大事項,應本著嚴謹、客觀的態度,在做了充分准備,並且沒有瑕疵的背景下推出重組方案。在這一點上,並購重組與新股IPO並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如果重組方案存在著問題,只能說明其重組方案有瑕疵。

(5)上市公司審核委員會擴展閱讀

隨著並購重組門檻的降低,上市公司籌劃重大事項也在市場上形成一道亮麗風景。當然,如火如荼的並購重組,也在多方面引發了市場關注。比如有的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背後不乏利益輸送之嫌,有為了重組而重組,有的是為了追逐市場的熱點等,不一而足。

另一方面,並購重組中的「有條件通過」也頻頻吸引著市場眼球。證監會重組委的審核結果,主要包括「有條件通過」、「無條件通過」、「否決」。

F. 上市公司是不是要求建立審計委員會,有沒有什麼規定要

<上市公司治理准則>第五十二條 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按照股東大會的有關決議,設立戰略、審計、提名、薪酬與考核等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成員全部由董事組成,其中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佔多數並擔任召集人,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應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

審計委員會在中國的CMA管理會計中指的是負有監察和指導內部審計職能的董事會(如果是公司)、理事會、立法機關或類似的治理委員會的成員。

G.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的工作規程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2014年修訂) 第一條 為在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工作中貫徹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提高並購重組審核工作的質量和透明度,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以及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並購重組委)審核下列並購重組事項的,適用本規程:
根據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構成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的;
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對象購買資產的;
上市公司實施合並、分立的;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 並購重組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並購重組申請人的申請文件和中國證監會的初審報告進行審核。
並購重組委依照本規程規定的程序履行職責。
中國證監會根據並購重組委審核意見,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對並購重組申請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五條 並購重組委由專業人員組成,人數不多於35名,其中中國證監會的人員不多於7名。
並購重組委根據需要按一定比例設置專職委員。
第六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行業自律組織或者相關主管單位推薦、社會公示、執業情況核查、差額遴選、中國證監會聘任的程序選聘並購重組委委員。
第七條 並購重組委委員每屆任期2年,可以連任,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4年。
第八條 並購重組委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忠於職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二)熟悉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業務及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三)精通所從事行業的專業知識,具有豐富的行業實踐經驗;
(四)沒有違法、違紀記錄;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並購重組委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應當予以解聘: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的;
(二)未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勤勉盡職的;
(三)兩次以上無故不出席並購重組委會議的;
(四)本人提出辭職申請,並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
(五)經中國證監會考核認為不適合擔任並購重組委委員的其他情形。
並購重組委委員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屆滿的限制。並購重組委委員解聘後,中國證監會應選聘增補新的委員。
第十條 中國證監會組織設立並購重組專家咨詢委(以下簡稱專家咨詢委),專家咨詢委的具體組成辦法、工作職責和工作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並購重組委的職責是: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審核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申請是否符合相關條件;審核財務顧問、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為並購重組申請事項出具的有關材料及意見書;審核中國證監會出具的初審報告;依法對並購重組申請事項提出審核意見。
第十二條 並購重組委委員以個人身份出席並購重組委會議,依法履行職責,獨立發表審核意見並行使表決權。
第十三條 並購重組委委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要求出席並購重組委會議,並在審核工作中勤勉盡職;
(二)保守國家秘密和並購重組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三)不得泄露並購重組委會議討論內容、表決情況以及其他有關情況;
(四)不得利用並購重組委委員身份或者在履行職責中所得到的非公開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間接謀取利益;
(五)不得直接或間接接受並購重組當事人及相關單位或個人提供的資金、物品等饋贈和其他利益;
(六)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買賣上市公司的證券;
(七)不得在履行職責期間私下與並購重組當事人及相關單位或個人進行接觸;
(八)不得有與其他並購重組委委員串通表決或誘導其他並購重組委委員表決的行為;
(九)未經授權或許可,不得以並購重組委委員名義對外公開發表言論及從事與並購重組委有關的工作;
(十)中國證監會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並購重組委委員接受中國證監會聘任後,應當如實申報登記證券賬戶及持有上市公司證券的情況;持有上市公司證券的,應當在聘任之日起一個月內清理賣出;因故不能賣出的,應當在聘任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聘任期間暫停證券交易並鎖定賬戶的申請。
第十五條 並購重組當事人及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不正當手段對並購重組委委員施加影響的,並購重組委委員應當向中國證監會舉報。
第十六條 並購重組委委員審核並購重組申請文件時,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委員應當及時提出迴避:
(一)委員本人或者其親屬擔任並購重組當事人或者其聘請的專業機構的董事(含獨立董事,下同)、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委員本人或者其所在工作單位近兩年內為並購重組當事人提供保薦、承銷、財務顧問、審計、資產評估、法律、咨詢等服務的;
(三)委員本人或者其親屬擔任董事、監事、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公司或機構與並購重組當事人有商業競爭關系的;
(四)委員與並購重組當事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過接觸的;
(五)委員本人及其親屬持有與並購重組申請事項相關的公司證券或股份的;
(六)委員親屬或者委員所在工作單位與並購重組申請人存在其他利益沖突的;
(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可能產生利害沖突或者委員認為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稱親屬,是指並購重組委委員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第十七條 並購重組申請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認為並購重組委委員與其存在利害沖突或者潛在的利害沖突,可能影響並購重組委委員公正履行職責的,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要求有關並購重組委委員予以迴避的書面申請,並說明理由。
中國證監會根據並購重組申請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提出的書面申請,決定相關並購重組委委員是否迴避。
第十八條 並購重組委委員接受聘任後,應當承諾遵守中國證監會對並購重組委委員的有關規定和紀律要求,認真履行職責,接受中國證監會的考核和監督。 第十九條 並購重組委通過召開並購重組委會議進行審核工作,每次參加並購重組委會議的並購重組委委員為5名。
並購重組委設會議召集人。
第二十條 並購重組委委員分成召集人組和專業組,其中專業組分為法律組、會計組、機構投資人組和金融組。分組名單應當在中國證監會網站予以公示。
中國證監會應當按照分組名單及委員排序確定參會委員;對委員提出迴避或者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原因,應當予以公示,並按所在組的名單順序遞延更換委員。
專業組委員出現輪空的,由專職委員替換。
第二十一條 並購重組委會議審核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申請事項的,中國證監會在並購重組委會議擬定召開日的4個工作日前將會議審核的申請人名單、會議時間、相關當事人承諾函和參會委員名單在中國證監會網站上予以公示,並於公示的下一工作日將會議通知、工作底稿、並購重組申請文件及中國證監會的初審報告送交參會委員簽收。
第二十二條 並購重組委建立公示監督制度,會議公示期間為公示投訴期。如期間發生對擬參會委員的舉報且線索明確的,中國證監會應當更換委員,並重新履行公示程序,會議召開日期順延。
會議公示期間如發生對並購重組申請人的舉報且線索明確的,或社會出現負面輿論且所涉事項性質惡劣、影響重大的,中國證監會應當及時啟動核查程序,暫停並購重組委會議。
會議公示期間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中國證監會應當更換委員,並重新履行公示程序,會議召開日期順延。
第二十三條 並購重組委會議開始前,委員應當簽署與並購重組申請人及其所聘請的證券服務機構或者相關人員接觸及迴避事項的有關說明,並交由中國證監會留存。
第二十四條 並購重組委委員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運用自身的專業知識,獨立、客觀、公正地對並購重組申請事項進行審核。
並購重組委委員可以通過中國證監會調閱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與並購重組申請人有關的材料。
並購重組委委員應當以審慎、負責的態度,全面審閱申請人的並購重組申請文件和中國證監會出具的初審報告。並購重組委委員應當在工作底稿上就下述內容提出有依據、明確的審核意見:
(一)對初審報告中提請關注的問題和審核意見有異議的;
(二)申請人存在初審報告提請關注問題以外的其他問題的;
(三)申請人存在尚待調查核實並影響明確判斷的重大問題的。
並購重組委委員在並購重組委會議上應當根據自己的工作底稿發表個人審核意見,同時應當根據會議討論情況,完善個人審核意見並在工作底稿上予以記錄。
並購重組委會議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形成會議對申請人並購重組申請事項的審核意見,並對申請人的並購重組申請是否符合相關條件進行表決。
第二十五條 並購重組委以記名投票方式對並購重組申請進行表決。並購重組委委員不得棄權。
表決票設同意票和反對票。表決投票時同意票數達到3票為通過,同意票數未達到3票為未通過。
並購重組委委員在投票時應當在表決票上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並購重組委會議對申請人的並購重組申請形成審核意見之前,可以要求並購重組當事人及其聘請的證券服務機構的代表到會陳述意見和接受詢問。
對於並購重組委委員的任何詢問、意見及相關陳述,未經中國證監會同意,並購重組當事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均不得對外披露。
第二十七條 並購重組委根據審核工作需要,可以通過中國證監會邀請並購重組委委員以外的行業專家到會提供專業咨詢意見,所邀請的專家沒有表決權。
第二十八條 並購重組委會議召集人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負責召集並購重組委會議,維持會議秩序,組織參會委員發表意見、進行討論,組織投票、宣讀表決結果並負責形成並購重組委會議審核意見。
並購重組委會議結束後,參會委員應當在會議記錄、審核意見、表決結果等會議資料上簽名確認,同時提交工作底稿。
第二十九條 對於並購重組委會議表決結果為有條件通過的,中國證監會對審核意見的落實情況進行核實,並將核實結果向參會委員進行反饋。
第三十條 並購重組委會議對申請人的並購重組申請投票表決後,中國證監會在網站上公布表決結果。
並購重組委會議對並購重組申請作出的表決結果及提出的審核意見,中國證監會應當於會議結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並購重組申請人及其聘請的財務顧問進行書面反饋。
第三十一條 並購重組申請人可在表決結果公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訴意見。中國證監會應當要求並購重組委會議召集人組織參會委員對申訴意見做出書面解釋、說明。如有必要,中國證監會可以組織召開專家咨詢委會議。根據會議意見,決定是否駁回申訴或者重新提交並購重組委會議審核。並購重組委會議重新審核的,原則上仍由原並購重組委委員審核。
第三十二條 並購重組委參會委員認為並購重組委會議表決結果存在顯失公正情形的,可在並購重組委會議結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並說明理由。經中國證監會調查認為理由充分的,應當重新提請召開並購重組委會議,原則上不由原並購重組委委員審核。
第三十三條 在並購重組委會議對並購重組申請表決通過後至中國證監會作出核准決定前,並購重組申請人發生重大事項,導致與其所報送的並購重組申請文件不一致;或並購重組委會議的審核意見具有前置條件且未能落實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提請重新召開並購重組委會議,原則上仍由原並購重組委委員審核。
第三十四條 上市公司並購重組申請經並購重組委審核未獲通過且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准決定的,申請人對並購重組方案進行修改補充或提出新方案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財務顧問應審慎履行職責,提供專業服務,進行獨立判斷,確認符合有關並購重組規定條件的可以重新提出並購重組申請。重新提交並購重組委審核的,原則上仍由原並購重組委委員審核。
第三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建立並購重組委審核工作回訪制度。通過組織回訪,實地了解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方案實施情況、承諾事項履行情況、審核意見落實情況以及證券服務機構持續督導等情況。
第三十六條 並購重組委應以召開全體會議的形式,對並購重組審核工作中的重大疑難問題及創新性事項進行研究討論。並購重組委可要求中國證監會組織召開專家咨詢委會議,由專家咨詢委出具專家意見,提供決策支持。
第三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負責安排並購重組委工作會議、送達審核材料、會議記錄、起草會議紀要及保管檔案等具體工作。
並購重組委審核工作所需費用,由中國證監會支付。 第三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負責並購重組委事務的日常管理以及並購重組委委員的考核和監督。
第三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對並購重組委實行問責制度。出現並購重組委會議審核意見與表決結果有明顯差異的,或事後顯示存在重大疏漏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所有參會的並購重組委委員分別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四十條 並購重組委委員存在違反本規程規定的行為及其他違反並購重組委工作紀律的行為的,中國證監會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談話提醒、通報批評、暫停參加並購重組委會議、解聘等處理。
第四十一條 中國證監會建立對並購重組委委員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監督機制。
對有線索舉報並購重組委委員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中國證監會應當進行調查,並根據調查結果予以談話提醒、通報批評、暫停參加並購重組委會議、解聘等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對並購重組委委員違法違紀的處理措施可以在新聞媒體上公開。
第四十三條 在並購重組委會議召開前,有證據表明並購重組申請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直接或者間接以不正當手段或者其他方式影響、干擾並購重組委委員對並購重組申請的判斷和審核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暫停召開對有關申請的並購重組委會議。
並購重組申請通過並購重組委會議後,有證據表明並購重組申請人、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直接或者間接以不正當手段或者其他方式影響、干擾並購重組委委員對並購重組申請的判斷和審核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暫停核准;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不予核准。 第四十四條 本規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證監會公告〔2011〕40號)同時廢止。
附件:1.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委員廉潔自律承諾書
2.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委員與並購重組申請人迴避及接觸事項的有關說明
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底稿
4.並購重組申請人保證不影響和干擾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承諾函

H. 沈陽化工停牌,公告為:上市公司重組,審核委員會核准,請問核准期限一般是多少個工作日,可以受到審核委

一般是2到3個工作日,具體能不能通過要看細節

I. 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的辦法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
(2006年5月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79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根據2009年5月13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在股票發行審核工作中貫徹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提高股票發行審核工作的質量和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設立主板市場發行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主板發審委)、創業板市場發行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創業板發審委)和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並購重組委)。
主板發審委、創業板發審委(以下統稱發審委)審核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的發行申請(以下統稱股票發行申請),適用本辦法。並購重組委的組成、職責、工作規程等另行制定。
第三條發審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文件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的初審報告進行審核。發審委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股票發行申請的決定。
第四條發審委通過發審委工作會議(以下簡稱發審委會議)履行職責。
第五條中國證監會負責對發審委事務的日常管理以及對發審委委員的考核和監督。
第二章發審委的組成
第六條發審委委員由中國證監會的專業人員和中國證監會外的有關專家組成,由中國證監會聘任。主板發審委委員為25名,部分發審委委員可以為專職。其中中國證監會的人員5名,中國證監會以外的人員20名。創業板發審委委員為35名,部分發審委委員可以為專職。其中中國證監會的人員5名,中國證監會以外的人員30名。發審委設會議召集人。
第七條發審委委員每屆任期一年,可以連任,但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3屆。主板發審委委員、創業板發審委委員和並購重組委委員不得相互兼任。
第八條發審委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堅持原則,公正廉潔,忠於職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二)熟悉證券、會計業務及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
(三)精通所從事行業的專業知識,在所從事的領域內有較高聲譽;
(四)沒有違法、違紀記錄;
(五)中國證監會認為需要符合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發審委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應當予以解聘: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發行審核工作紀律的;
(二)未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勤勉盡職的;
(三)本人提出辭職申請的;
(四)2次以上無故不出席發審委會議的;
(五)經中國證監會考核認為不適合擔任發審委委員的其他情形。發審委委員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屆滿的限制。發審委委員解聘後,中國證監會應及時選聘新的發審委委員。
第三章發審委的職責
第十條發審委的職責是: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審核股票發行申請是否符合相關條件;審核保薦人、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為股票發行所出具的有關材料及意見書;審核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出具的初審報告;依法對股票發行申請提出審核意見。
第十一條發審委委員以個人身份出席發審委會議,依法履行職責,獨立發表審核意見並行使表決權。
第十二條發審委委員可以通過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調閱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與發行人有關的資料。
第十三條發審委委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要求出席發審委會議,並在審核工作中勤勉盡職;
(二)保守國家秘密和發行人的商業秘密;
(三)不得泄露發審委會議討論內容、表決情況以及其他有關情況;
(四)不得利用發審委委員身份或者在履行職責上所得到的非公開信息,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間接謀取利益;
(五)不得與發行申請人有利害關系,不得直接或間接接受發行申請人及相關單位或個人提供的資金、物品等饋贈和其他利益,不得持有所核準的發行申請的股票,不得私下與發行申請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個人進行接觸;
(六)不得有與其他發審委委員串通表決或者誘導其他發審委委員表決的行為;
(七)中國證監會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發審委委員有義務向中國證監會舉報任何以不正當手段對其施加影響的發行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五條發審委委員審核股票發行申請文件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提出迴避:
(一)發審委委員或者其親屬擔任發行人或者保薦人的董事(含獨立董事,下同)、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發審委委員或者其親屬、發審委委員所在工作單位持有發行人的股票,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三)發審委委員或者其所在工作單位近兩年來為發行人提供保薦、承銷、審計、評估、法律、咨詢等服務,可能妨礙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四)發審委委員或者其親屬擔任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公司與發行人或者保薦人有行業競爭關系,經認定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五)發審委會議召開前,與本次所審核發行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過接觸,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
(六)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可能產生利害沖突或者發審委委員認為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前款所稱親屬,是指發審委委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
第十六條發行人及其他相關單位和個人如果認為發審委委員與其存在利害沖突或者潛在的利害沖突,可能影響發審委委員公正履行職責的,可以在報送發審委會議審核的股票發行申請文件時,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要求有關發審委委員予以迴避的書面申請,並說明理由。中國證監會根據發行人及其他相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書面申請,決定相關發審委委員是否迴避。
第十七條發審委委員接受聘任後,應當承諾遵守中國證監會有關對發審委委員的規定和紀律要求,認真履行職責,接受中國證監會的考核和監督。
第四章發審委會議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十八條發審委通過召開發審委會議進行審核工作。
第十九條發審委會議表決採取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票設同意票和反對票,發審委委員不得棄權。發審委委員在投票時應當在表決票上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發審委委員應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結合自身的專業知識,獨立、客觀、公正地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審核。發審委委員應當以審慎、負責的態度,全面審閱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文件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出具的初審報告。在審核時,發審委委員應當在工作底稿上填寫個人審核意見:
(一)發審委委員對初審報告中提請發審委委員關注的問題和審核意見有異議的,應當在工作底稿上對相關內容提出有依據、明確的審核意見;
(二)發審委委員認為發行人存在初審報告提請關注問題以外的其他問題的,應當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據、明確的審核意見;
(三)發審委委員認為發行人存在尚待調查核實並影響明確判斷的重大問題的,應當在工作底稿上提出有依據、明確的審核意見。發審委委員在發審委會議上應當根據自己的工作底稿發表個人審核意見,同時應當根據會議討論情況,完善個人審核意見並在工作底稿上予以記錄。發審委會議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形成會議對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的審核意見,並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是否符合相關條件進行表決。
第二十一條發審委會議召集人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負責召集發審委會議,組織發審委委員發表意見、討論,總結發審委會議審核意見和組織投票等事項。
發審委會議結束後,參會發審委委員應當在會議記錄、審核意見、表決結果等會議資料上簽名確認,同時提交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條發審委會議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形成審核意見之前,可以請發行人代表和保薦代表人到會陳述和接受發審委委員的詢問。
第二十三條發審委會議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只進行一次審核。
出現發審委會議審核意見與表決結果有明顯差異或者發審委會議表決結果顯失公正情況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進行調查,並依法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二十四條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負責安排發審委會議、送達有關審核材料、對發審委會議討論情況進行記錄、起草發審委會議紀要、保管檔案等具體工作。
第二十五條發審委會議根據審核工作需要,可以邀請發審委委員以外的行業專家到會提供專業咨詢意見。發審委委員以外的行業專家沒有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發審委每年應當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對審核工作進行總結。
第二節普通程序
第二十七條發審委會議審核發行人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公開發行證券申請,適用本節規定。
第二十八條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在發審委會議召開5日前,將會議通知、股票發行申請文件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的初審報告送達參會發審委委員,並將發審委會議審核的發行人名單、會議時間、發行人承諾函和參會發審委委員名單在中國證監會網站上公布。
第二十九條每次參加發審委會議的發審委委員為7名。表決投票時同意票數達到5票為通過,同意票數未達到5票為未通過。
第三十條發審委委員發現存在尚待調查核實並影響明確判斷的重大問題,應當在發審委會議前以書面方式提議暫緩表決。發審委會議首先對該股票發行申請是否需要暫緩表決進行投票,同意票數達到5票的,可以對該股票發行申請暫緩表決;同意票數未達到5票的,發審委會議按正常程序對該股票發行申請進行審核。暫緩表決的發行申請再次提交發審委會議審核時,原則上仍由原發審委委員審核。發審委會議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只能暫緩表決一次。
第三十一條發審委會議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投票表決後,中國證監會在網站上公布表決結果。發審委會議對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作出的表決結果及提出的審核意見,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向發行人聘請的保薦人進行書面反饋。
第三十二條在發審委會議對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表決通過後至中國證監會核准前,發行人發生了與所報送的股票發行申請文件不一致的重大事項,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可以提請發審委召開會後事項發審委會議,對該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文件重新進行審核。會後事項發審委會議的參會發審委委員不受是否審核過該發行人的股票發行申請的限制。
第三節特別程序
第三十三條發審委會議審核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和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非公開發行證券申請,適用本節規定。
第三十四條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應當在發審委會議召開前,將會議通知、股票發行申請文件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職能部門的初審報告送達參會發審委委員。
第三十五條每次參加發審委會議的委員為5名。表決投票時同意票數達到3票為通過,同意票數未達到3票為未通過。
第三十六條發審委委員在審核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和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非公開發行證券申請時,不得提議暫緩表決。
第三十七條中國證監會不公布發審委會議審核的發行人名單、會議時間、發行人承諾函、參會發審委委員名單和表決結果。
第五章對發審委審核工作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中國證監會對發審委實行問責制度。出現發審委會議審核意見與表決結果有明顯差異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所有參會發審委委員分別作出解釋和說明。
第三十九條發審委委員存在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行為,或者存在對所參加發審委會議應當迴避而未提出迴避等其他違反發審委工作紀律的行為的,中國證監會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對有關發審委委員分別予以談話提醒、批評、解聘等處理。
第四十條中國證監會建立對發審委委員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監督機制。對有線索舉報發審委委員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中國證監會應當進行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對有關發審委委員分別予以談話提醒、批評、解聘等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中國證監會對發審委委員的批評可以在新聞媒體上公開。
第四十二條在發審委會議召開前,有證據表明發行人、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直接或者間接以不正當手段影響發審委委員對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的判斷,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擾發審委委員審核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暫停對有關發行人的發審委會議審核。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通過發審委會議後,有證據表明發行人、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直接或者間接以不正當手段影響發審委委員對發行人股票發行申請的判斷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擾發審委委員審核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暫停核准;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不予核准。
第四十三條發行人聘請的保薦人有義務督促發行人遵守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保薦人唆使、協助或者參與干擾發審委工作的,中國證監會按照有關規定在3個月內不受理該保薦人的推薦。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6號)同時廢止。

J.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的附件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委員廉潔自律承諾書
本人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社會公眾鄭重承諾:
一、本人在擔任並購重組委委員期間,將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關於加強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委員監督工作的若干意見(試行)》及相關規定,並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二、本人將遵守社會公德,以端正的個人品行自覺維護並購重組委形象,並承諾在履行並購重組委委員的職責時,以自己的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為基礎,秉承「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客觀、公正地審核,獨立發表個人意見和投票表決,並對此承擔相關責任;
三、本人不以任何形式收受並購重組當事人及相關單位或者個人贈送的禮品、禮金、各種有價證券及各種代幣券(卡)等支付憑證,不接受並購重組當事人及相關單位或個人提供的宴請、旅遊、休閑等娛樂活動,不接受並購重組當事人及相關單位或個人報銷應由本人及親屬支付的個人費用;
四、本人將保守並購重組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不泄露並購重組委會議討論內容、表決情況以及其他有關情況;
五、本人不在履行職責期間私下與並購重組當事人及相關單位或個人進行接觸;不與其他並購重組委委員串通表決或誘導其他並購重組委委員的表決;
六、本人不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買賣上市公司的證券;
七、本人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且取得中國證監會同意外,按要求出席並購重組委會議;
八、本人未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在教學、演講、寫作和接受采訪等活動中,不引用因擔任並購重組委委員而獲悉的信息;未經中國證監會授權,不以並購重組委委員身份對外發表言論;
九、本人接受中國證監會按有關規定進行的考核和監督,遵守中國證監會紀檢部門的談話制度,接受廉政評議,按規定向中國證監會上市部、紀委、監察局提交述職報告;
十、本人接受並願意積極配合中國證監會按有關規定就並購重組委有關事宜開展的調查;
十一、本人如果違反上述承諾,願意承擔由此引起的有關責任。
承諾人簽名: 年 月 日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委員與並購重組申請人迴避及接觸事項的有關說明
(20 年第 次並購重組委會議)
一、本人不存在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情形。
二、本人不存在應當提出迴避而未迴避的情形。
三、本次所審核的並購重組申請人或者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未曾以不正當手段影響本人對本次所審核的申請人的判斷。
四、本人未曾私下與本次所審核的並購重組申請人或者其他相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過接觸,未接受過上述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資金、物品等饋贈及其他利益。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委員簽名: 年 月 日
附:本次所審核的申請人(公司)名單
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底稿
參會委員姓名:
並購重組委會議屆次:20 年 次
並購重組申請人名稱:
並購重組類型:
一、對初審報告提請委員關注的問題和審核意見發表個人審核意見及依據。
二、申請人是否存在初審報告提請關注問題以外的其他問題,如有,請說明。
三、申請人是否存在尚待調查核實影響明確判斷的重大問題,如有,請說明。
四、其他。
五、是否對上述意見有修改,如有,請補充。
委員簽名:
年 月 日 並購重組申請人保證不影響和干擾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的承諾函
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承諾:
一、本公司保證不直接或者間接地向並購重組委委員提供資金、物品等饋贈及其他利益,保證不直接或間接地向並購重組委委員提供本次所審核的相關公司的證券,保證不以不正當手段影響並購重組委委員對申請人的判斷。
二、本公司保證不以任何方式干擾並購重組委的審核工作。
三、在並購重組委會議上接受並購重組委委員的詢問時,本公司保證陳述內容真實、客觀、准確、簡潔,不含與本次並購重組審核無關的內容。
四、若本公司違反上述承諾,將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
承諾人: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加蓋公章)
並購重組申請人負責人簽字:
此項承諾於 年 月 日在 (地點)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