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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怎麼告上市公司勞動局

發布時間: 2021-05-16 02:42:15

① 到勞動局去告是什麼流程

不知道你問的是什麼內容,你說的太簡單了。
如果是簡單的拖欠工資,或都收取抵押金等事實清楚的案件,可以直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勞動監察 去投訴。
投訴可以當面、電話、書面方式投訴。
如果爭議很大,必須通過勞動仲裁解決,那麼要做如下准備:
1、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2、被申請人注冊信息;到工商局查,說明是勞動仲裁用,他們會給你列印一份企業登記表,並加蓋公章。
3、本人與被申請人的勞動關系證明。(工資單,工資袋,勞動合同,等實物。實在沒辦法,可以有兩名工友出庭做證。)
4、寫勞動仲裁申請書。
5、准備勞動爭議實體部分的證據。就是你要求的事的證據。
去勞動仲裁申請就行了。沒有費用。
如果實在不會,可以到當地政府司法局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免費援助。

② 去勞動局怎麼告

不是不可以告,關鍵是要有證據

你如何證明你的工資應該是1000?證明不了

只要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就是合法的

加班,那是需要支付加班費的,但是也得有證據,比如考勤記錄,沒有證據,怎麼告的,口說無憑的

只能說兩個月發700,肯定是違法了,因為350/月絕對低於最低工資標准,至少可以要求按照最低工資標准來發工資,補交社保,支付1個月工資雙倍工資和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關鍵還是證據,有證據,好解決,沒有證據,解決不了的,工資條、工作證、考勤記錄以及證人證明等,證人證明比較弱一些

補充:

證人證明是比較弱一些的,但是如果人多,那麼相對更容易被採信了,盡量試試吧

③ 就告勞動局怎麼告法

可以要求勞動部門出具不予受理書面文件,然後法院起訴,要求確認這十年當中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上市公司,普通員工沒有年休假,合理嗎沒有怎麼投訴

葡萄袁剛沒有年休假,從理論上講是不合理的,但是如果你想要投訴。你就准備失去這個工作吧

⑤ 到勞動局告公司 需要什麼手續 什麼要求

首先你有權要求公司簽定勞動合同.
勞動法中規定:"用工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定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每月兩倍的工資!"
公司不僅按法律規定給你同工同酬,交納法定的社保費,還應該和你簽定勞動合同!你可以舉理力爭和公司交涉.如果公司拒絕你的要求,你可以到勞動部門進行投訴.最後可以考慮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著段時間的雙倍工資.

⑥ 到勞動局去告是什麼流程

一、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通訊地址和聯系電話,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二、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確認。
三、申請人的書面仲裁申請材料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收件回執。
四、對於仲裁申請書不規范或者材料不齊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並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出具收件回執。

⑦ 我想去勞動局告公司怎麼辦

1、准確地確定自己所在的用人單位的名稱。

這很重要。有的朋友會問,這還用確定嗎?我在哪個單位幹活,就是哪個單位啊。其實不然,因為還存在一個勞務派遣的問題。有的勞動者是由勞務派遣公司派到用工單位工作的。

那究竟如何確定呢?很簡單,就是看你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上的甲方寫的是哪個單位名稱,那就投訴這個單位就可以了。

2、找對勞動監察機構。

有的朋友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六神無主,如無頭的蒼蠅,不知如何是好。有的朋友只聽說找勞動監察機構,但具體找哪個勞動監察機構卻毫無主見。

勞動監察機構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局)下屬的事業單位,在省一級叫勞動監察總隊,在地市一級叫勞動監察支隊,在區縣一級叫勞動監察大隊。

勞動監察管轄是分級管轄。中央及省屬企業由勞動監察總隊管轄,市屬企業由市勞動監察支隊管轄,其他企業由區縣勞動監察大隊管轄。

如何確定所在企業由哪一級勞動監察機構管轄呢?有兩個辦法:一是搞清楚該企業在哪繳納社會保險費,若是在市社保局繳納,則由市勞動監察支隊管;若是在區縣社保局繳納,則由區縣勞動監察大隊管轄;若是省屬中央企業,則由省總隊管轄。二是撥打當地1233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咨詢服務熱線進行咨詢了解。

3、前往投訴

想好自己要投訴的問題

帶著身份證及復印件一份,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一份(或其他能證明勞動關系的書面材料),本人親自前往,填寫投訴書即可。

(7)怎麼告上市公司勞動局擴展閱讀:

勞動爭議舉證責任

(一)存在勞動關系的舉證責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是確定糾紛屬於勞動糾紛的前提和基礎。在實踐中,勞動爭議仲裁機關規定,勞動者提起仲裁申請必須提供勞動合同,否則不予立案。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但很多用人單位為逃避責任而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仲裁機構以勞動合同作為受理依據,顯然是錯誤地適用了法律。

筆者認為,只要勞動者舉證證明為用人單位提供了勞動,仲裁機構就應當作為勞動案件受理。用人單位若否認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應當舉證證明。

(二)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的舉證責任。《勞動法》第82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勞動爭議仲裁條例》第22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發生之日」顯然不同於「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

但是勞動部《關於貫徹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5條卻偏偏規定,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按照上位法優於下位法原則,《條例》規定在《勞動法》實施後,應當失去效力。

而實際上司法和仲裁部門在適用該條例。實踐表明,60日的訴訟時效期間顯然不利於勞動者。按照舉證責任的要求,在是否超過仲裁時效問題上,應由主張超過時效一方舉證證明。但實踐中常有仲裁庭或人民法院要求勞動者舉證證明自己提起仲裁申請沒有超過時效。

從處理勞動糾紛的經驗看,勞資雙方發生爭議時往往都有很長時間的協商過程,因雙方處於高度戒備狀態,都會盡量避免給對方留下書面證據。待協商不成勞動者被迫申請仲裁時,已經遠遠超過60日。

雖然,在雙方開始協商時勞動者就已經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害,但爭議並未實際發生。仲裁庭和人民法院以協商開始時作為爭議發生時,不僅使勞動者的權益得不到維護,也鼓勵了用人單位通過協商拖延時間規避時效。

因此,筆者認為,應當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爭議發生時間,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舉證,則應認為勞動者提起仲裁沒有超過時效。

(三)勞動報酬糾紛的舉證責任。勞動報酬糾紛是勞動糾紛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條規定,在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發生爭議時,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表面上看,此規定賦予了用人單位對勞動報酬問題的舉證義務,但是實際上對用人單位並無多大的約束。這是因為:

其一,按照該規定,只有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的「決定」發生爭議時,用人單位才承擔舉證責任,但用人單位在作出上述決定時並不出具書面文書,勞動者顯然不能證明用人單位作出過類似決定。

其二,按照該規定,只有用人單位作出減少勞動報酬決定時才承擔舉證責任。要使該條規定得以執行,勞動者必須首先證明自己勞動報酬減少,再由用人單位舉證減少的根據。但這對勞動者而言,基本上是不可能做到的。

為彌補法律的缺失,筆者認為應當規定,「因勞動報酬發生糾紛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這是因為,勞動報酬數額的確定必須以勞動者已經完成的工作任務與工資支付標准為依據。如果沒有勞動合同,勞動者既不能對工資支付標准舉證,更不能舉證證明自己完成的勞動任務。

道理很簡單,那就是勞動者在完成勞動任務後,不可能要求用人單位簽字確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1994年)第6條第3款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因此,用人單位有義務記錄並保存工作記錄。立法應當規定,當勞資之間因勞動報酬發生糾紛時,應由用人單位舉證。當然,即使這樣規定仍然還有兩個問題不能解決:其一,用人單位偽造記錄怎麼辦;其二,用人單位根本沒有記錄或者遺失記錄怎麼辦。

筆者認為,對於第一個問題,應當規定用人單位每月工作記錄必須由勞動者簽字確認,以防止用人單位偽造或塗改記錄。對於第二個問題,可以規定用人單位如不能提供完整記錄,就應當採用定額賠償制度核算賠償數額,

即規定按照同行業平均工資的兩倍確定工資支付標准,按照勞動合同確定勞動者的工作任務。

綜上所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既有民事關系性質,又有類似於行政關系性質。勞動爭議案件的審理不能機械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制度,而應根據具體情況科學地分配舉證責任,才能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⑧ 想到勞動局告公司,我需要准備什麼

您這個問題比較復雜,因為您與其簽定的勞動合同中只約定了1250元及960元(960元違反了上海市最低工資的規定,從10年4月1日起,最低工資不得低於1120元且屬於扣除社會保險費及公積金和加班費、車貼飯貼後的實到手工資),而且您說的內容非常的不詳細,基本無法未您做分析,所以,我只能把我認為與你有關的法條發給您,你可以參照著看看,單位是否有違法行為。
1、試用期的約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2、試用期內的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准,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如果你們單位沒有申請過綜合計算工時制及不定時工時制,那麼就應該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加班的話一般每天只能加1小時,特殊情況下需與員工及工會協商,每日不超過3小時,且每月加班不超過36小時)
4。加班費問題,平時加班給予150%加班工資,休息日加班的話,如果不能安排補休,則需支付200%的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加班則需支付300%工資(法定節假日本身就是帶薪的,也就是說那天能拿400%的工資)
5.自用工之日起,單位就應當為你們交納社會保險費。

至於其他的,比如說一些原本說好的待遇沒有享受到,以及工資與談的時候不對等這些情況,都需要您自己進行舉證了,因為您在合同中簽字就代表著你認可了合同上的條款,這樣對您非常非常不利!!!

如果您想主張自己的權利的話,首先您可以去單位生產經營地進行調解(如果是外來從業人員的話需到外管所進行調解,本市人員一般到街道調解工作室調解);調解不成的話,可以向單位注冊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所屬仲裁部門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帶好身份證復印件2張及原件,去那邊領申請書進行填寫,他們會要求您去工商部門出具個你們單位的一個工商證明,這個原件及復印件以後都要的一般要印兩份),勞動爭議仲裁的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所以你要帶好你認為可以維護您權利的材料去那邊進行提交,仲裁的實效為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一年內。最後,如果您對仲裁結果不服的話,就要去區人民法院進行訴訟了。

因為我這里不知道您具體情況,只能粗略分析這些了,如果您有什麼問題的話,可以打12333勞動保障政策咨詢,或者12348法律援助熱線進行咨詢,希望您可以維權成功。
PS:以後千萬別在合同書上隨便簽字,對您將來維權真的很不利!!!

⑨ 怎麼起訴勞動局

如果與用人單位有勞動爭議,可以帶上能證明你勞動關系的證據,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他們會告訴你怎樣做的。